产业基地配套设施采购合同公告(兴文县兴农发展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25)
兴文县五星镇蚕桑产业基地配套设施项目合同公告
项目编号:
YBSXES202500467
项目名称:
兴文县五星镇蚕桑产业基地配套设施项目
合同签订时间:
2025-04-24
合同金额(元):
598745.20
项目业主名称:
兴文县兴农发展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施工企业名称:
四川文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合同附件:
合同.pdf
兴文县五星镇蚕桑产业基地配套设施项目.施工合同发包人(全称):兴文县兴农发展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包人(全称):四川文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71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兴文县兴农发展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兴文县五星镇蚕桑产业基地配套设施项目(项目名称),已接受四川文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标段施工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1.项目内容1.1建设地点:兴文县五星镇。1.2建设内容及规模:兴文县五星镇蚕桑产业基地配套设施项目路线全长4.708km。民心村3.5宽路面为0.184km,分为3段;民心村6.0宽路面为0.124km,1.5宽为0.700km,1.0宽为0.200km,金钟村1.5宽为1.250km,1.0宽为0.050km,同乐村1.5宽为2.200km,按现场实际情况实施。1.3合同范围: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所示全部内容。2.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1)本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6)通用合同条款;(7)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8)技术规范;(9)图纸;(1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1)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12)其他合同文件。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3.根据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预计数量和单价或总额价计算的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伍拾玖万捌仟柒佰肆拾伍元贰角(¥598745.20元)。2/714.承包人项目经理:邱宇-(川2512015201602809)。5.工程质量符合交工验收质量评定:合格;竣工验收质量评定:合格标准。工程安全目标:按相关规定标准执行6.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7.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8.合同工期3:计划开工日期:2025年月日。计划竣工日期:2025年月日。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60日历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9.本合同在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完工后经交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满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失效。10.本合同共捌份,合同双方各执肆份。11.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212.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盖单位公章后生效,发包人:兴文县兴农发展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章)承包人:四川文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章)地址:兴文县古宋镇经开区产城融合中心10楼地址:四川省宜宾市兴文县古宋镇红星新城御景湾10幢106室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0831-8916666联系电话:13350601058开户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兴文县支行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文县支行帐号:20351152800100000218831帐号:2249010104002355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8MAC2HEG11C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MA6839E05H签订日期:02年4月2日签订日期:02年4月29日3/71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采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通用合同条款”4/71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A公路行业标准专用合同条款4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1合同(第1.1.1.6目细化为:技术规范:为本合同所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技术标准和要求”一词具有相同含义。第1.1.1.8目细化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最终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清单说明、投标报价说明、计日工说明、其他说明及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工程量清单表5.1~表5.5)。.本项补充第1.1.1.10目:1.1.1.10补遗书:指发出招标文件之后由招标人向已取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发出的、编号的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书。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本项补充第1.1.2.8目:1.1.2.8承包人项目总工:指由承包人书面委派常驻现场负责管理本合同工程的总工程师或技术总负责人。1.1.3工程和设备:第1.1.3.4目细化为:单位工程:指在建设项目中,根据签订的合同,具有独立施工条件的工程。1.1.3.10目细化为:永久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永久占用的土地,包括公路两侧路权范围内的用地。第1.1.3.11目细化为:临时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的土地,包括施工所用的临时支线、便道、便桥和现场的临时出入通道,以及生产(办公)、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等。5/71本项补充第1.1.3.12目、第1.1.3.13目:1.1.3.12分部工程:指在单位工程中,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划分的若干个工程。1.1.3.13分项工程:指在分部工程中,按不同的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长度等划分的若干个过程。1.1.6其他本项补充第1.1.6.2目~1.1.6.9目:1.1.6.2竣工验收: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竣工验收。通用合同条款中“国家验收”一词具有相同含义。1.1.6.3交工: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交工。通用合同条款中“竣工”一词具有相同含义。1.1.6.4交工验收: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交工验收。通用合同条款中“竣工验收”一词具有相同含义。1.1.6.5交工验收证书: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交工验收证书。通用合同条款中“工程接收证书”一词具有相同含义。1.1.6.6转包:指承包人违反法律和不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将中标工程全部委托或以专业分包的名义将中标工程肢解后全部委托给其他施工企业施工的行为。1.1.6.7专业分包:指承包人与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签订专业分包合同,由分包人承担承包人委托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或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其他工程,整体结算,并能独立控制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材料采购、生产安全的施工行为。1.1.6.8劳务分包:指承包人与具有施工劳务资质的劳务企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由劳务企业提供劳务人员及机具,由承包人统一组织施工,统一控制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材料采购、生产安全的施工行为。1.1.6.9雇佣民工:指承包人与具有相应劳动能力的自然人签订劳动合同,由承包人统一组织管理,从事分项工程施工或配套工程施工的行为。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本款约定为: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6/71料);(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6)通用合同条款1(7)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8)技术规范;(9)图纸;(1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1)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12)其他合同文件。1.5合同协议书本款补充:制备本合同文件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在合同协议书签订并生效之前,投标函和中标通知书将对双方具有约束力。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本项细化为:监理人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后15天内,向承包人免费提供由发包人或其委托的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技术规范和其他技术资料1份,并向承包人进行技术交底。承包人需要更多份数时,应自费复制。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本项细化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交相关部分工程的施工图纸1份,并附必要的计算书、技术资料,或施工工艺图、设备安装图及安装设备的使用和维护手册各1份供监理人批准。(1)为使第1.6.1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经施工测量后的纵、横断面;(2)为使第1.6.1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现场具体地形;7/71(3)为使第1.6.1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因尺寸与位置变化而引起局部变更;(4)由于合同要求与施工需要。此类图纸应按监理人规定的格式和图幅绘制。监理人在收到由承包人绘制的上述工程、工艺图纸、计算书和有关技术资料后14天内应予批准或提出修改要求,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提出的要求做出修改,重新向监理人提交,监理人应在7天内批准或提出进一步的修改意见。1.6.4图纸的错误本项细化为:当承包人在查阅合同文件或在本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关的工程设计、技术规范、图纸或其他资料中的任何差错、遗漏或缺陷后,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立即就此做出决定,并通知承包人和发包人。1.9严禁贿赂本款补充: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严格履行《廉政合同》约定的双方在廉政建设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如果用行贿、送礼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企图影响或已经影响了发包人或监理人的行为和(或)欲获得或已获得超出合同规定以外的额外费用,则发包人应按有关法纪严肃处理当事人,且承包人应对上述行为造成的工程损耗害、发包人的经济损失等承担一切责任,并予赔偿。情节严重者,发包人有权终止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承包。2.发包人义务2.3提供施工场地本款补充:发包人负责办理永久占地的征用及与之有关的拆迁赔偿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承包人在按第10条规定提交施工进度计划的同时,应向监理人提交一份按施工先后次序所需的永久占地计划。监理人应在收到此计划后的14天内审核并转报发包人核备。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发出本工程或分部工程开工通知之前,对承包人开工所需的永久占地办妥征用手续和相关拆迁赔偿手续,通知承包人使用,以使承包人能够及时开工;此后按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同意的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分期(也可以一次)将施工所需的其余永久占地办妥征用及拆迁赔偿手续,通知承包人使用,以使承包人能够连续不间断地施工。由于承包人施工考虑不周或措施不当等原因而造成的超计划占地或拆迁等发生的征用和赔偿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由于发包人未能按照本项规定办妥永久占地征用手续,影响承包人及时使用永久占地造8/71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应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未能按照本项规定提交占地计划,影响发包人办理永久占地征用手续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3.监理人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第3.1.1项补充: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1)根据第4.3款,同意分包本工程的某些非关键性工作或者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专项工程;(2)确定第4.11款下产生的费用增加额;(3)根据第11.1款、第12.3款、第12.4款发布开工通知、暂停施工指示或复工通知;(4)决定第11.3款、第11.4款下的工期延长;(5)审查批准技术方案或设计的变更;(6)根据第15.3款发出的变更指示,其单项工程变更或累计变更涉及的金额超过了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规定的金额(7)确定第15.4款下变更工作的单价;(8)按照第15.6款决定有关暂列金额的使用;(9)确定第15.8款项下的暂估价金额;(10)确定第23.1款项下的索赔额。如果发生紧急情况,监理人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本工程或邻近的财产需立即采取行动,监理人有权在未征得发包人的批准的情况下发布处理紧急情况所必需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3.5商定或确定第3.5.1项补充:如果这项商定或确定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长,或者涉及确定变更工程的价格,则总监理工程师在发出通知前,应征得发包人的同意。4.承包人4.1承包工的一般义务4.1.9工程的维护和照管本项细化为:(1)交工验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及将用于或安装在本工程中的9/71材料、设备。交工验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交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交工工程、材料、设备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交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与维护期间,如果本工程或材料、设备等发生损失或损害,除不可抗力原因之外,承包人均应自费弥补,并达到合同要求。承包人还应对按第19条规定而实施作业的过程中由承包人造成的对工程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责。4.1.10其他义务本项细化为:(1)临时占地由承包人向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并办理租用手续,承包人按有关规定直接支付其费用,发包人对此将予以协调。临时占地范围包括承包人驻地的办公室、食堂、宿舍、道路和机械设备停放场、材料堆放场地、弃土场、预制场、拌和场、仓库、进场临时道路、临时便道、便桥等。承包人应在“临时占地计划表”范围内按实际需要与先后次序,提出具体计划报监理人同意,并报发包人。临时占地的面积和使用期应满足工程需要,费用包括临时占地数量、时间及因此而发生的协调、租用、复耕、地面附着物(电力、电信、房屋、坟墓除外)的拆迁补偿等相关费用。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临时占地的租地费用实行总额包干,列入工程量清单100章中由承包人按总额报价。临时占地退还前,承包人应自费恢复到临时占地使用前的状态。如因承包人撤离后未按要求对临时占地进行恢复或虽进行了恢复但未达到使用标准的,将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对其恢复,所发生的费用将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扣除。(2)除项目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承担并支付为获得本合同工程所需的石料、砂、砾石、黏土或其他当地材料等所发生的料场使用费及其他开支或补偿费。发包人应尽可能协助承包人办理料场租用手续及解决使用过程中的有关问题。(3)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及时支付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出现此种现象,发包人有权代为支付其拖欠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对恶意拖欠和拒不按计划支付的,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是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的主体,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是民工工资支付的责任人。项目经理部要建立全体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确保将工资直接发放给民工本人,或委托银行发放民工工资,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10/71工资支付表应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支付对象的身份证号和签字等信息。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应报监理人备查。(4)承包人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民工工资。发包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承包人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拨付到承包人开设的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开户银行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应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5)承包人应严格执行招标文件技术规范对施工标准化提出的具体要求,结合本单位施工能力和技术优势,积极采取有利于标准化施工的组织方式和工艺流程,加强工地建设、工艺控制、人员管理和内业资料管理,强化对施工一线操作人员的培训,改善职工生产生活条件,与此相关的费用承包人应列入工程量清单中。(6)承包人应履行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4.2履约保证金本款细化为: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保证金在发包人签发交工验收证书且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缴纳质量保证金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缴纳的质量保证金后28天内将履约保证金退还给承包人。承包人拒绝按照本合同约定缴纳质量保证金的,发包人有权从交工付款证书中扣留相应金额作为质量保证金,或者直接将履约保证金金额用于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4.3分包第4.3.2项~第4.3.4项细化为4.3.2承包人不得将工程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分包包括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4.3.3专业分包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进行专业分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1)允许专业分包的工程范围仅限于非关键性工程或者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专项工程。未列入投标文件的专项工程,承包人不得分包。但因工程变更增加了有特殊性技术要求、特殊工艺或者涉及专利保护等的专项工程,且按规定无须再进行招标的,由承包人提出书面11/71申请,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可以分包。(2)专业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含安全生产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且应当具备如下条件:a.具有经工商登记的法人资格;b.具有从事类似工程经验的管理与技术人员;c.具有(自有或租赁)分包工程所需的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专业分包人的资格能力证明材料,经监理人审查并报发包人批准后,可以将相应专业工程分包给该专业分包人。(3)专业分包工程不得再次分包。(4)承包人和专业分包人应当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统一格式依法签订专业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专业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的质量、安全、进度、环保以及其他技术、经济等要求。专业分包合同必须明确约定工程款支付条款、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确保工程款的支付。承包人应在工程实施前,将经监理人审查同意后的分包合同报发包人备案。(5)专业分包人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对所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管理。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分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计量、质量、安全等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是专业分包人本单位人员。(6)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分包管理制度和台账,对专业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和专业分包人的行为等实施全过程管理,按照合同约定对专业分包工程的实施向发包人负责,并承担赔偿责任。专业分包合同不免除承包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责任或者义务。(7)专业分包人应当依据专业分包合同的约定,组织分包工程的施工,并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和进度等实施有效控制。专业分包人对其分包的工程向承包人负责,并就所分包的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8)承包人对施工现场安全负总责,并对专业分包人的安全生产进行培训和管理。专业分包人应将其专业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安全方案报承包人备案。专业分包人对分包施工现场安全负责,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处理。违反上述规定之一者属违规分包。4.3.4劳务分包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进行劳务分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1)劳务分包人应具有施工劳务资质。12/71(2)劳务分包应当依法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必须由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与劳务分包人直接签订,不得由他人代签。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建造师、施工班组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能与劳务分包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劳务分包合同副本并报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3)承包人雇用的劳务作业应加入到承包人的施工班组统一管理。有关施工质量、施工安全、施工进度、环境保护、技术方案、试验检测、材料保管与供应、机械设备等都必须由承包人管理与调配,不得以包代管。(4)承包人应当对劳务分包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管理,劳务分包人不得将其分包的劳务作业再次分包。违反上述规定之一者属违规分包。本款补充第4.3.6项、第4.3.7项4.3.6发包人对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法律与经济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4.3.7本项目的各项分包工作均应遵守《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4.4联合体本款增加第4.4.4项:4.4.4未经发包人事先同意,联合体的组成与结构不得变动。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第4.6.3项细化为: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与承包人承诺的名单一致,并保持相对稳定。未经监理人批准,上述人员不应无故不到位或被替换:若确实无法到位或需替换,需经监理人审核并报发包人批准后,用同等资质和经历的人员替换。本款补充第4.6.5项4.6.5尽管承包人已按承诺派遣了上述各类人员,但若这些人员仍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继续增派或雇用这类人员,并书面通知承包人和抄送发包人。承包人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执行监理人的上述指示,不得无故拖延,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4.7撤换承包人建造师和其他人员本款细化为:承包人应对其建造师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建造师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同时委派经发包人与13/71监理人同意的新的建造师和其他人员。4.9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本款细化为: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指定的银行开户,并与发包人、银行共同签订《工程资金监管协议》,接受发包人和银行对资金的监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授权进行本合同工程开户银行工程资金的查询。发包人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应为本工程的专款专用资金,不得转移或用于其他工程。发包人的期中支付款将转入该银行所设的专门账户,发包人及其派出机构有权不定期对承包人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承包人限期改正,否则,将终止月支付,直至承包人改正为止。4.10承包人现场查勘第4.10.1项细化为:发包人提供的本合同工程的水文、地质、气象和料场分布、取土场、弃土场位置等资料均属于参考资料,并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承包人应对自己就上述资料的解释、推论和应用负责,发包人不对承包人据此做出的判断和决策承担任何责任。4.11不利物质条件第4.11.2项细化为:4.11.2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5条约定办理。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本款补充第4.11.3项:4.11.3可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1)对于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已经明确指出的不利物质条件无论承包人是否有其经历和经验均视为承包人在接受合同时已预见其影响,并已在签约合同价中计入因其影响而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2)对于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未明确指出,但是在不利物质条件发生之前,监理人已经指示承包人有可能发生,但承包人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的损失和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如果在招标阶段,招标人在图纸中直接指定了取土场和弃土场位置,且作为投标人投标报价的依据,则招标人应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项规定进行调整。14/71补充第4.12款、第4.13款4.12投标文件的完备性合同双方一致认为,承包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对本合同工程的投标文件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单价和总额价已查明正确的和完备的。投标的单价和总额价应已包括了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全部义务(包括提供货物、材料、设备、服务的义务,并包括了暂列金额和暂估价范围内的额外工作的义务)以及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和其缺陷修复所必需的一、切工作和条件。14.13开展党建工作要求对于政府投资的国家高速公路项目,或承包人为国有控股或参股企业的,承包人应按规定在项目现场设立基层党组织。不满足上述情形的,承包人应创造条件使党员能够参加党组织生活并接受相应管理。承包人在项目现场设立基层党组织的,应明确党组织机构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配备情况,编制党务工作开展预案,并按照预案要求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同步开展党务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项目实施中的作用。5.材料和工程设备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第5.2.3项补充承包人负责接收并按规定对材料进行抽样检验和对工程设备进行检验测试,若发现材料和工程设备存在缺陷,承包人应及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及时改正通知中指出的缺陷。承包人负责接收后的运输和保管,因承包人的原因发生丢失、损坏或进度拖延,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第6.1.2项约定为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承包人按第4.1.10项(1)目的规定办理。6.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本款细化为:承包人承诺的施工设备必须按时达到现场,不得拖延、缺短或任意更换。尽管承包人已按承诺提供了上述设备,但若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15/71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7.交通运输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本款约定为: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需要发包人协调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相关手续。8.测量放线8.4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本款补充:经监理人批准,其他相关承包人也可免费使用施工控制网。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第9.2.1项细化为: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严格执行国家、地**府有关施工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同时严格执行发包人制订的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安全检查程序及施工安全管理要求,以及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的实际安全施工要求,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28天内,报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该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安全保障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防护施工方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施工安全评估,安全预控及保证措施方案,紧急应变措施,安全标识、警示和围护方案等。对影响安全的重要工序和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承包人项目总工签字并报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本项目需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工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2)滑坡和高边坡处理;(3)桩基础、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4)桥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构件施工等;16/71(5)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质隧道、高瓦斯隧道等;(6)水上工程中的打桩船作业、施工船作业、外海孤岛作业、边通航边施工作业等;(7)水下工程中的水下焊接、混凝土浇筑、爆破工程等;(8)爆破工程;(9)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拆除;桥梁、码头的加固与拆除;(10)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监理人和发包人在检查中发现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时,可视其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22.1款的规定处理。第9.2.5项细化为:除项目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安全生产费用应为投标价(不含安全生产费及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的1.5%(若发包人公布了最高投标限价时,按最高投标限价的1.5%计)。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如承包人在此基础上增加安全生产费用以满足项目施工需要,则承包人应在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予以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特殊防护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本款补充第9.2.8项~9.2.11项:9.2.8承包人应充分关注和保障所有在现场工作的人员的安全,采取以下有效措施,使现场和本合同工程的实施保持有条不紊,以免使让述人员的安全受到威胁。(1)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承包人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施工船舶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电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3)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4)根据本合同各单位工程的特点,严格执行《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等有关规定。9.2.9为保护本合同工程免遭损坏,或为了现场附近和过往群众的安全与方便,在确有必要的时候和地方,或当监理人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时,承包人应自费提供照明、警卫、护栅、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17/719.2.10在通航水域施工时,承包人应与当地主管部门取得联系,设置必要的导航标志,及时发布航行通告,确保施工水域安全。9.2.11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施工安全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9.4环境保护本款补充第9.4.7~第9.4.11项9.4.7承包人应切实执行技术规范中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条款和规定。(1)对于来自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的施工噪声,为保护施工人员的健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并依据《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合理安排工作人员轮流操作筑路机械,减少接触高噪声的时间,或间歇安排高噪声的工作。对距噪声源较近的施工人员,除采取使用防护耳塞或头盔等有效措施外,还应当缩短其劳动时间。同时,要注意对机械的经常性保养,尽量使其噪声降低到最低水平。为保护施工现场附近居民的夜间休息,对居民区150m以内的施工现场,施工时间应加以控制。(2)对于公路施工中粉尘污染的主要污染源——灰土拌和、施工车辆和筑路机械运行及运输产生的扬尘,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其对施工现场的大气污染,保护人民健康,如:a.拌和设备应有较好的密封,或有防尘设备。b.施工通道、沥青混凝土拌和站及灰土拌和站应经常进行洒水降尘。c.路面施工应注意保持水分,以免扬尘。d.隧道出渣和桥梁钻孔灌注桩施工时排出的泥浆要进行妥善处理,严禁向河流或农田排放。(3)采取可靠措施保证原有交通的正常通行,维持沿线村镇的居民饮水、农田灌溉、生产生活用电及通讯等管线的正常使用。9.4.8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9.4.9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随时保持现场整洁,施工设备和材料、工程设备应整齐妥善存放和储存,废料与垃圾及不再需要的临时设施应及时从现场清除、拆除并运走。18/719.4.10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关于在公路建设中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规范用地、科学用地、合理用地和节约用地。承包人应合理利用所占耕地地表的耕作层,用于重新造地:合理设置取土坑和弃土场,取土坑和弃土场的施工防护要符合要求,防止水土流失。承包人应严格控制临时占地数量,施工便道、各种料场、预制场要根据工程进度统筹考虑,尽可能设置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或利用荒坡、废弃地解决,不得占用农田。施工过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农田,项目完工后承包人应将临时占地自费恢复到临时占地使用前的状况。9.4.11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要求,做好施工过程中的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施工中要尽可能减少对原地面的扰动,减少对地面草木的破坏,需要爆破作业的,应按规定进行控爆设计。雨季填筑路基应随挖、随运、随填、随压,要完善施工中的临时排水系统,加强施工便道的管理。取(弃)土场必须先挡后弃,严禁在指定的取(弃)土场以外的地方乱挖乱弃。10.进度计划10.1合同进度计划本款补充:承包人编制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见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期限:签订合同协议书后28天之内。监理人应在14天内对承包人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子以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合同进度计划应按照关键线路网络图和主要工作横道图两种形式分别编绘,并应包括每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10.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本款补充:承包人提交合同进度计划修订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的期限:实际进度发生滞后的当月25日前。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期限:收到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后14天内。补充第10.3、10.4款10.3年度施工计划承包人应在每年11月底前,根据已同意的合同进度计划或其修订的计划,向监理人提交2份格式和内容符合监理人合理规定的下一年度的施工计划,以供审查。该计划应包括本19/71年度估计完成的和下一年度预计完成的分项工程数量和工作量,以及为实施此计划将采取的措施。10.4合同用款计划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协议书后28天之内,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2份按合同规定承包人有权得到支付的详细的季度合同用款计划,以备监理人查阅。如果监理人提出要求,承包人还应按季度提交修订的合同用款计划。11.开工和竣工11.1开工第11.1.2项补充:承包人应在分部工程开工前14天向监理人提交分部工程开工报审表,若承包人的开工准备、工作计划和质量控制方法是可接受的且已获得批准,则经监理人书面同意,分部工程才能开工。11.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本款补充:即使由于上述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如果受影响的工程并非处在工程施工进度网络计划的关键线路上,则承包人无权要求延长总工期。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本款补充:异常气候条件是指项目所在地30年以上一遇的罕见气候现象(包括温度、降水、降雪、风等)。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作具体规定。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本款细化为:(1)承包人应严格执行监理人批准的合同进度计划,对工作量计划和形象进度计划分别控制。除11.3款规定外,承包人的实际工程进度曲线应在合同进度管理曲线规定的安全区域之内。若承包人的实际工程进度曲线处在合同进度管理曲线规定的安全区域的下限之外时,则监理人有权认为本合同工程的进度过慢,并通知承包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以便加快工程进度,确保工程能在预定的工期内交工。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2)如果承包人在接到监理人通知后的14天内,未能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致使实际工程进度进一步滞后,或承包人虽采取了一些措施,仍无法按预计工期交工时,监理人应20/71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在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通知14天后,发包人可按第22.1款终止对承包人的雇用,也可将本合同工程中的一部分工作交由其他承包人或其他分包人完成。在不解除本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和义务的同时,承包人应承担因此所增加的一切费用。(3)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逾期交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时间自预定的交工日期起到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实际交工日期止(扣除已批准的延长工期),按天计算。逾期交工违约金累计金额最高不超过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写明的限额。发包人可以从应付或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或采用其他方法扣除此违约金。(4)承包人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5)如果在合同工程完工之前,已对合同工程内按时完工的单位工程签发了工程验收证书,则合同工程的逾期交工违约金,应按已签发交工验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的价值占合同工程价值的比例予以减少,但本规定不应影响逾期交工违约金的规定限额。11.6工期提前本款补充:发包人不得随意要求承包人提前交工,承包人也不得随意提出提前交工的建议。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将工期提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如果承包人提前交工,发包人支付奖金的计算方法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时间自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实际交工日期起至预定的交工日期止,按天计算。但奖金最高限额不超过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写明的限额。补充11.7款:11.7工作时间的限制承包人在夜间或国家规定的节假日进行永久工程的施工,应向监理人报告,以便监理人履行监理人履行监理职责和义务。但是,为了抢救生命或保护财产,或为了工程的安全、质量而不可避免地短暂作业,则不必事先向监理人报告。但承包人应在事后立即向监理人报告。本款规定不适用于习惯上或施工本身要求实行连续生产的作业。12.暂停施工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本款第(5)项细化为:(5)现场气候条件导致的必要停工(第11.4款规定的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除外);21/71(6)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13.工程质量13.1工程质量要求第13.1.1项约定为工程质量验收按技术规范及《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本款补充第13.1.4和13.1.5项:13.1.4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关于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认真执行工程质量责任登记制度并按要求填写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13.1.5本项目严格执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质量事故处理实行“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调查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相关责任人没受到处理不放过。13.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第13.2.1项补充:承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签订合同协议书后28天之内。本款补充第13.2.3项~第13.2.10项:13.2.3公路工程施行质量责任终身制。承包人应当书面明确相应的项目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承包人的相关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13.2.4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强化工程质量管理措施,完善工程质量目标保障机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执行公路工程强制性技术标准、各类技术规范及规程,全面履行工程合同义务。13.2.5承包人对工程施工质量负责,应当按合同约定设立现场质量管理机构、配备工程技术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落实工程施工质量责任制。13.2.6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施工,对原材料、混合料、构配件、工程实体、机电设备等进行检验;按规定施行班组自检、工序交接检、专职质检员检验的质量控制程序;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进行质量自评。检验或者自评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或者投入使用。13.2.7承包人应当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并形成完整、可追溯的施工质量管理资料,主体工程的隐蔽部位施工还应当保留影像资料。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当负责返工处理;对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工程,应当履行保修22/71义务。13.2.8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配齐检测和试验仪器、仪表,及时校正确保其精度;严格按照工程技术标准、检测规范和规程,在核定的试验检测参数范围内开展试验检测活动,并确保规范规定的检验、抽检频率。承包人应当对其设立的工地临时试验室所出具的试验检测数据和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准确性负责。13.2.9承包人应当依法规范分包行为,并对承担的工程质量负总责,分包单位对分包1合同范围内的工程质量负责。13.2.10承包人驻工程现场机构应在现场驻地和重要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公示牌。13.4监理人的质量检查本款补充:监理人及其委派的检验人员,应能进入工程现场,以及材料或工程设备的制造、加工或制配的车间和场所,包括不属于承包人的车间或场所进行检查,承包人应为此提供便利和协助。监理人可以将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检查委托给一家独立的有质量检验认证资格的检验单位。该独立检验单位的检验结果应视为监理人完成的。监理人应将这种委托的通知书不少于7天交给承包人。13.5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第13.5.1项补充:当监理人有指示时,承包人应对重要隐蔽工程进行拍摄或照相并应保证监理人有充分的机会对将要覆盖或隐蔽的工程进行检查或量测,特别是在基础以上的任一部分工程修筑之前,对该基础进行检查。13.6清除不合格工程第13.6.1项细化为:(1)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替换、补救或拆除重建,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2)如果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执行监理人的指示,发包人有权雇用他人执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4.试验和检验23/71补充第14.4款:14.4试验和检验费用(1)承包人应负责提供合同和技术规范规定的试验和检验所需的全部样品,并承担其费用。(2)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的试验和检验,包括无须在工程量清单中单独列项和已在工程量清单中单独列项的试验和检验,其试验和检验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3)如果监理人所要求做的试验和检验为合同未规定的或是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的制造、加工、制配场地以外的场地进行的,则检验结束后,如表明操作工艺或材料、工程设备未能符合合同规定,其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否则,其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15.变更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本款第(1)项细化为:(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由于承包人违约造成的情况除外;15.3变更程序本款补充第15.3.4项:15.3.4设计变更程序应执行《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15.4变更的估价原则本款细化为: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5.4.1如果取消某项工作,则该项工作的总额价不予以支付;15.4.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15.4.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15.4.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在综合考虑承包人在投标时所提供的单价分析表的基础上,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15.4.5如果本工程的变更指示是因承包人过错、承包人违反合同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则这种违约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第15.5.2项约定为:24/71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缩短了工期,发包人按第11.6款的规定给予奖励。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规定的金额给予奖励。15.6暂列金额本款细化为:15.6.1暂列金额应由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指令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者根本不予动用。15.6.2对于经发包人批准的每一笔暂列金额,监理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实施工程或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的指令。这些指令应由承包人完成,监理人应根据第15.4款约定的变更估价原则和第15.7款的规定,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15.6.3当监理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提供有关暂列金额支出的所有报价单、发票、凭证和账单或收据,除非该工作是根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列明的单价或总额价进行的估价。16.价格调整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本款约定为:(1)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应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的规定,按照第16.1.1项或第16.1.2项约定的原则处理:或者(2)在合同执行期间(包括工期拖延期间),由于人工、材料和设备价格的上涨而引起工程施工成本增加的风险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合同价格不会因此而调整。16.1.1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16.1.1.1价格调整公式价格调整公式后增加备注如下:式中,A=1-(B1十B2十B3十...十Bn)本目最后一段文字细化为:在采用价格调整公式进行调价时,还应遵守以下规定:(1)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由发包人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部门或统计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上述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2)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变值权重,由发包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测算确定范围,并在投标25/71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范围:承包人在投标时在此范围内填写各可调因子的权重,合同实施期间将按此权重进行调价。17.计量与支付17.1计量17.1.2计量方法本项约定为:工程的计量应以净值为准,除非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工程量清单中各个子目的具体计量方法按本合同文件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中的规定执行。17.1.4单价子目的计量本项补充:(7)承包人未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填入单价或总额价的工程子目,将被认为其已包含在本合同的其他子目的单价和总额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17.1.5总价子目的计量本项补充:本项目工程量清单中要求承包人以“总额”方式报价的子目,各子目的支付原则和支付进度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执行。17.2预付款17.2.1预付款本项约定为:预付款包括开工预付款和材料、设备预付款。具体额度和预付办法如下:(1)开工预付款的金额在项目专用条款数据表中约定。在承包人签订了合同协议书且承包人承诺的主要设备进场后,监理人应在当期进度付款证书中向承包人支付开工预付款。承包人不得将该预付款用于与本工程无关的支出,监理人有权监督承包人对该项费用的使用,如经查实承包人滥用开工预付款,发包人有权立即向银行索赔履约保证金,并解除合同。(2)材料、设备预付款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所列主要材料、设备单据费用(进口的材料、设备为到岸价,国内采购的为出厂价或销售价,地方材料为堆场价)的百分比支付。其预付条件为:a.材料、设备符合规范要求并经监理人认可;b.承包人已出具材料、设备费用凭证或支付单据;26/71c.材料、设各已在现场交货,且存储良好,监理人认为材料、设备的存储方法符合要求。则监理人应将此项金额作为材料、设备预付款计入下一次的进度付款证书中。在预计交工前3个月,将不再支付材料、设备预付款。17.2.2预付款保函本项细化为:承包人无须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的预付款,应按照本合同第17.2.1项规定使用,承包人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对预付款的正常使用承担保证责任。17.2.3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本项约定为:(1)开工预付款在进度付款证书的累计金额未达到签约合同价的30%之前不予扣回,在达到签约合同价30%之后,开始按工程进度以固定比例(即每完成签约合同价的1%,扣回开工预付款的2%)分期从各月的进度付款证书中扣回,全部金额在进度付款证书的累计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80%时扣完。(2)当材料、设备已用于或安装在永久工程之中时,材料、设备预付款应从进度付款证书中扣回,扣回期不超过3个月。已经支付材料、设备预付款的材料、设备的所有权应属于发包人。本项目无预付款17.3工程进度付款17.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本项(1)目补充:如果该付款周期应结算的价款经扣留和扣回后的款额少于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列明的进度付款证书的最低金额,则该付款周期监理人可不核证支付,上述款额将按付款周期结转,直至累计应支付的款额达到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列明的进度付款证书的最低金额为止。本项(2)目细化为: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且承包人提交了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的利率向承包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基数为发包人的全部未付款额,时间从应付而未付该款额之日算起(不计复利)。本款补充第17.3.5项:27/7117.3.5农民工工资保证金(1)为确保施工过程中农民工工资实时、足额发放到位,承包人应按照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和金额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2)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可采用银行保函或现金、支票形式。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保函的银行须具有相应担保能力,且按照发包人批准的格式出具,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3)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扣留条件、返还时间按照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17.4质量保证金第17.4.1项、第17.4.1项细化为:17.4.1交工验收证书签发后14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缴纳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可采用银行保函或现金、支票形式,金额应符合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的规定。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保函的银行须具有相应担保能力,且按照发包人批准的格式出具,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质量保证金采用现金、支票形式提交的,发包人应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明确是否计付利息以及利息的计算方式。17.4.2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且质量监督机构已按规定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无息返还承包人。17.5交工结算17.5.1交工付款申请单本项(1目约定为: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期限:交工验收证书签发后42天内。17.5.2交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本项(2)目细化为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交工付款证书且承包人提交了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17.6最终结清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28/71本项(1)目约定为: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期限: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28天内。最终结清申请单中的总金额应认为是代表了根据合同规定应付给承包人的全部款项的最后结算。17.6.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本项(2)目细化为:(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且承包人提交了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18.交工验收18.2交工验收申请报告本款第(2)项约定为:竣工资料的内容:承包人应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相关规定编制竣工资料。竣工资料的份数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18.3验收第18.3.2项补充:交工验收由发包人主持,由发包人、监理人、质监、设计、施工、运营、管理养护等有关部门代表组成交工验收小组,对本项目的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并写出交工验收报告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交竣工资料,完成交工验收准备工作。第18.3.5项约定为: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交工日期,以最终提交交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本款补充第18.3.7项:组织办理交工验收和签发交工验收证书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按照第18.3.4项规定达不到合格标准的交工验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本条补充第18.9款18.9竣工文件承包人应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在缺陷责任期内为竣工29/71验收补充竣工资料,并在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之前提交。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9.2缺陷责任第19.2.2项补充: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应尽快完成在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未完成工作,并完成对本工程缺陷的修复或监理人指令的修补工作。19.5承包人的进入权本款补充:承包人在缺陷修复施工过程中,应服从管养单位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人员伤亡、设备和材料的损毁及罚款等责任由承包人自负。19.7保修责任本款细化为:(1)保修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具体期限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重叠的期间内,承包人的保修责任同缺陷责任。在缺陷责任期满后的保修期内,承包人可不在工地留有办事人员和机械设备,但必须随时与发包人保持联系,在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对由于施工质量原因造成的损坏自费进行修复。(2)在全部工程交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3)工程保修期终止后28天内,监理人签发保修期终止证书。(4)若承包人不履行保修义务和责任,则承包人应承担由于违约造成的法律后果,并由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20.保险20.1工程保险本款约定为: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投保内容:为本合同工程的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和设备及已运至施工工地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设备所投的保险。保险金额:工程量清单第100章(不含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至700章的合计金额。保险费率:在项目专用条款数据表中约定。30/71保险期限:开工日起直至本合同工程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止(即合同工期十缺陷责任期)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由承包人报价时列入工程量清单100章内。发包人在接到保险单后,将按照保险单的费用直接向承包人支付。20.4第三者责任险第20.4.2项补充: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由承包人报价时列入工程量清单100章内。发包人在接到保险单后,将按照保险单的费用直接向承包人支付。20.5其他保险本款约定为: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保险,其投保金额应足以现场重置。办理本款保险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并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及总额价中,发包人不单独支付。20.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20.6.1保险凭证本项约定为: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的期限:开工后56天内。20.6.3持续保险本项补充:在整个合同期内,承包人应按合同条款保证足够的保险额。20.6.4保险金不足的补偿本项细化为:保险金不足补偿损失的(包括免赔额和超过赔偿限额的部分),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20.6.5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本项(2)目细化为:(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或未按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间向保险人报告事故情况,或未按要求的保险期限进行投保,或未按要求投保足够的保险金额,导致受益人未能或未能全部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31/7121.不可抗力21.1不可抗力的确认21.1.1项细化为: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1)地震、海啸、火山爆发、泥石流、暴雨(雪)、台风、龙卷风、水灾等自然灾害;(2)战争、骚乱、暴动,但纯属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派遣与雇用的人员由于本合同工程施工原因引起者除外;(3)核反应、辐射或放射性污染;(4)空中飞行物体附落或非发包人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5)瘟疫;(6)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21.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21.3.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本项细化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22.2.5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4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但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不予考虑。22.违约22.1承包人违约22.1.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本项(2)目细化为:(2)承包人违反第5.3款或第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材料或工程设备撤离施工场地;本项(7)目细化为:(7)承包人未能按期开工;(8)承包人违反第4.6款或6.3款的规定,未按承诺或未按监理人的要求及时配备称职的主要管理人员、技术骨干或关键施工设备;32/71(9)经监理人和发包人检查,发现承包人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10)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22.1.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本项补充:(4)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无论发包人是否解除合同,发包人均有权向承包人课以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违约金,并由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I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22.2发包人违约22.2.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本项(5)目细化为:(5)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返还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6)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22.2.2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本项细化为:发包人发生除第22.2.1(4)、(5)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发包人发生第22.2.1(5)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返还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发包人应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支付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22.2.4解除合同后的付款本项(2)目细化为(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23.索赔23.1承包人索赔的提出本款第(4)项细化为:(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33/71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23.2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本款第(2)项细化为(2)监理人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报发包人批准后答复承包人。如果承包人提出的索赔要求未能遵守第23.1(2)~(4)项规定,则承包人只限于索1赔由监理人按当时记当予以核实的那部分款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24.争议的解决24.3争议评审第24.3.1项补充争议评审组由3人或5人组成,专家的聘请方法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确定,亦可请政府主管部门推荐或通过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聘请,并经双方认同。争议评审组成员应与合同双方均无利害关系。争议评审组的各项费用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平均分担。本条补充第24.4、第24.5款(适用于采用仲裁方式最终解决争议的项目):24.4仲裁(1)对于未能友好解决或通过争议评审解决的争议,发包人或承包人任一方均有权提交给第24.1款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2)仲裁可在交工之前或之后进行,但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各自的义务不得因在工程实施期间进行仲裁而有所改变。如果仲裁是在终止合同的情况下进行,则对合同工程应采取保护措施,措施费由败诉方承担。(3)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具有约束力。(4)全部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或按仲裁员会裁决的比例分担。24.5仲裁的执行(1)任何一方不履行仲裁机构的裁决的,对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任何一方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的,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34/71B、项目专用合同条款说明:1.招标人在根据《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编制项目招标文件中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时,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对“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和细化,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以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明确“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外,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同时,补充、细化或约定的不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2.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通用合同条款和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一致。3.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对下列内容进行补充和细化:(1)“通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指出“专用合同条款”可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的内容(在“通用合同条款”中用“应按合同约定”、“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等多种文字形式表达);(2)“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指出“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对“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的内容(在“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用“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能约定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等多种文字形式表达);(3)其他需要补充、细化的内容。35/71项目专用条款数据表说明:本数据表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适用于本项目的信息和数据的归纳与提示,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组成部分。第九章“招标文件格式”的投标函附录中的数据(供投标人确认)与本表所列有重复。编写招标文件的单位应仔细校核,不使数据出现差错或不一致。序号条目号信息或数据11.1.2.2发包人:兴文县兴农发展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四川省宜宾市兴文县空铁新区国资大厦10楼1015办公室邮政编码:64440021.1.2.6监理人:地址:邮政编码:31.1.4.5缺陷责任期:自项目验收合格且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2年²41.6.3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项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7天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53.1.1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利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6)根据第15.3款发出的变更指示,其单项工程变更涉及的金额超过了该单项工程签约时合同价的0%或累计变更超过了签约合同价的0%65.2.1发包人是否提供材料或工程设备:否如发包人负责提供部分材料或工程设备,相关规定如下:不提供76.2发包人是否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否如发包人负责提供部分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相关规定如下:不提供88.1.1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开工前七天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开工前七天911.5(3)逾期交工违约金:1000元/天1011.5(3)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10%签约合同价1111.6提前交工的奖金:0元/天1211.6提前交工的奖金限额:0%签约合同价1315.5.2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按所节约成本的0%或增加收益的0%给予奖励²缺陷责任期一般为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1年,最长不超过2年。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一般应为10%签约合同价。36/71序号条目号信息或数据1416.1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第项(第16.1.1项或第16.1.2项)约定的原则处理若按第16.1.1项的约定采用价格调整公式进行调价,(每半年或一年)按价格调整公式进行一次调整合同期内不调价注:本项为单项选择。1517.2.1(1)开工预付款金额:0%签约合同价1617.2.1(2)材料、设备预付款比例:/等主要材料、设备单据所列费用的0%1717.3.2承包人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4份1817.3.3(1)进度付款证书最低限额的0%签约合同价或0万元1917.3.3(2)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利率:0‰/天2017.4.1质量保证金百分比:月支付额的3%质量保证金限额:3%合同价格°,若交工验收时承包人具备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评定的最高信用等级,发包人给予0%合同价格质量保证金的优惠。10质量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口是,利息的计算方式回否注:本项为单项选择。2117.5.1(1)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4份2217.6.1(1)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4份2318.2(2)竣工资料的份数:6份2418.5.1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是否需投入施工期运行:否(是或否)如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需要进行施工期运行,需要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规定如下:无2518.6.1本工程及工程设备是否进行试运行:否(是或否)如本工程及工程设备需要进行试运行,试运行的具体规定如下:无对于工程规模不大、工期较短的工程(例如工期不超过12个月),可以不进行调价。开工预付款金额一般应为10%签约合同价。指主要材料,一般应为70%~75%,最低不少于60%。国际上一般按月平均支付额的0.3~0.5倍计算,我国可按0.2~0.3倍计,以利承包人资金周转。o相当与中国人民银行短期贷款利率加手续费。招标人不能自行取消本项内容或降低利率。质量保证金一般不超过合同价格的3%。10若交工验收时承包人具备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评定的最高信用等级,发包人可在质量保证金方面给予一定的奖励,例如发包人可给予承包人2%合同价格质量保证金的优惠,具体优惠幅度由发包人自行确定。37/71序号条目号信息或数据2619.7(1)保修期:自项目验收合格且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5年2720.1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率:‰2820.4.2第三者责任险的最低投保金额:500万元人民币,事故次数不限(不计免赔额)保险费率:‰2924.1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向宜宾市兴文县人民法院诉讼解决11保修期一般应为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5年。38/71项目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1.6.3图纸的修改(本项细化为: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的7天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2.发包人义务2.3提供施工场地本款补充:承包人负责场地内地下管线及地下设施勘察、保护,并承担施工不当造成毁损的赔偿责任。地下管线及地下设施的搬迁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7组织竣工验收本款细化为: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交工验收。当本合同工程已经实质上完工,并合格地通过了按合同规定的各项交工检测、检验,且已按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2004年第3号令)、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交公路发[2010]65号)的规定要求编制好竣工图表和施工资料后,承包人可就此向监理人提出交工验收并发给交工证书的申请,同时抄送发包人(如果尚有少量因受季节影响或其他原因暂不能施工或完成,但并不影响工程使用的一些附属工程或剩余工作时,需附有在缺陷责任期内尽快完成这些未完工作的书面保证)。监理人在收到该申请后,审查认为已具备交工验收条件的,应在28天内报发包人,发包人在收到该合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据的交工检测意见后应及时组织交工验收。交工验收由发包人主持,由质监、设计、管养等有关部门和监理人参加组成交工验收小组,按《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2004年第3号令)、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交公路发[2010]65号)进行,并写出交工验收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如果经交工验收认为工程质量合格,发包人应在此项验收工作完毕后及时向承包人签发交工验收证书。证书中写明按合同规定本合同工程的交工日期(即验收小组决定的签发交工39/71证书的日期),同时办理合同工程的移交管养工作。交工证书签发并移交管养后,承包人即不再负责对本工程的照管和维护。本工程即进入缺陷责任期。对交工验收可能出现的例外情况,作如下处理(1)如果发包人未能及时组织交工验收,则发包人应从与承包人商定的日期的次日起承担延期验收的工程照管和养护费用;或发给交工证书的工程不能立即移交管养时,承包人仍应继续负责工程照管和养护。监理人在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应确定与此相关的工程照管与养护费用补偿额并加到合同价格上,通知承包人,抄送发包人。(2)如经交工检验认为工程质量虽合格,但某些工程影响使用尚需整修和完善,且不同于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修复,则应缓发交工证书,限期修好。待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经监理人复查认可达到质量要求并报请交工验收小组核批后,再发给交工证书。(3)如经交工验收认为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标准,则监理人应根据交工验收小组的意见,在验收工作完毕后7天内向承包人发出指令,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做或进行补救处理,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和工期延误。承包人在完成上述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与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出交工验收申请,经交工验收小组复验认为达到合格标准后才发给交工证书。组织办理交工验收和签发交工证书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按照(3)项,达不到合格标准的交工验收费用也由承包人承担。竣工验收应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由竣工验收负责单位(或交通主管部门)验收。3.监理人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第3.1.1细化为:监理人在行驶下列权力前需要发包人事先批准(6)根据第15.3款发出的变更指示,其单项工程变更涉及的金额超过了该单项工程签约时合同价的0%或累计变更超过了签约合同价的0%。第3.1.1项补充: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有以下权力:(1)参加交桩和组织设计交底工作,审查承包人提交的复测结果,并提出审查意见。对施工图中发现的重大错误、漏项或方案性问题提出报告,及时上报业主;(2)督促和检查承包人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保障体系,审查施工环保措施;3)主持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和工地例会;40/71(4)施工单位具备开工条件后,应在7天内发布开工令;(5)审查承包人派驻到现场的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的资格;(6)审查分包合同和分包人的资质;(7)验收承包人的工地试验室,审核其人员资格并督促承包人报项目所在地质监站备案;(8)监理机构应建立试验检测工作体系,并自行建立工地试验室或委托具有资质的试验1检测机构,并照规定的频率开展监理独立抽检工作,并报项目所在地质监站备案;(9)审批承包人拟用于本工程的原材料、成套设备的品质以及工艺试验和标准试验,必要时报业主;(10)审查承包人进场的机械设备的性能与数量;(11)审核承包人为实施本工程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含安全技术措施、应急救援抢险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及施工环境保护措施);(12)审批承包人提交的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划分和分项(部)工程的开工申请;(13)审查并控制重要外购成品件或半成品件的质量;(14)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总体进度计划和年度计划(批复前报业主认可),检查施工计划进度的执行情况,如实反应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偏差,并提请业主对可能影响总进度计划的因素采取措施,督促承包人提出施工计划调整方案并予以审查;(15)要求承包人按照合同条件、技术规范进行施工,通过旁站、巡视、检测、试验和整体验收等手段全面监督、检查和控制工程质量;(16)签发中间交工证书;(17)调查、处理工程质量缺陷和事故,与设计代表、承包人一起提出改进措施和方法,出现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时,应及时上报业主,并督促承包人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18)发布停(复)工令;(19)对已完工程进行准确的计量;(20)审查初签中期支付证书;(21)发布变更令(设计变更按有关规定程序执行);(22)受理合同事宜,根据合同规定进行评估和处理;(23)根据合同规定处理违约事件,协调争端,在仲裁过程中作证:(24)对交工的单位、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检验和质量等级评定并签认《中间交工证书》;(25)交工时审查承包人提交的交工申请报告,并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要求,科学公正地对各合同段的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合同工程交工验收;41/71(26)督促、检查承包人按《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2004年第3号令)、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交公路发[2010]65号)的规定要求编制竣工文件;(27)监督承包人认真执行缺陷责任期的工作计划,检查和验收剩余工程,对已交工工程中出现的缺陷、病害,调查其原因并确定相应责任;(28)签发工程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29)签发最终支付证书;(30)配合业主的竣工验收和工程移交工作;(31)其它。4.承包人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10其他义务对“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本项细化为:(1)目约定为:临时占地最长使用期限为交工验收后7日内。(3)目细化为: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及时支付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四川省和宜宾市有关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相关要求,建立劳动者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包括民工工资保证金或担保制度、欠薪责任追究制度),按时发放工资。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是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的主体,承包人的建造师是民工工资支付的责任人。承包人按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使用雇用劳务人员(不包含包工、包料或包机械,否则视为违规分包),负责对劳务人员的管理,并应遵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要建立农民工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等实名管理台账,反映农民工姓名、籍贯、身份证号、工种、进场时间、出勤情况、退场时间、工资卡号、工资发放等基本信息。项目经理部应督促分包企业和劳务单位做好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将分包企业和劳务单位的农民工管理并入施工企业实名台账管理,并对分包企业农民工管理负总责。每个农民工应各自在银行办理工资卡,项目经理部定期通过银行支付农民工工资,确保农民工及时、有效、安全得到应有的劳动报酬。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还应将承包合同段内的全部农民工(包括分包企业和劳务单位)基本信息汇总后报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备案,民工花名册应报监理人备案。42/714.2履约担保4.2.1履约担保的提交(新增)中标候选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并在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前,应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履约担保金额为合同价格的10%,履约担保的信用奖罚按《关于印发四川省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川交发[2013]113号文)执行,同时中标候选人还应按投标人须知第7.3.1款有关规定另行提交超额履约担保(如果有)。4.2.2履约担保的有效期(新增)履约担保从签订施工合同协议书之日起生效,在合同交工验收合格并交付接养后无息退还给承包人。4.2.3超额履约担保的储存与使用(新增)(1)超额履约担保退还将在开工令下达后,发包人根据承包人的工程进度和履约情况,在工程完成50%后逐步退还承包人。(2)承包人的超额履约担保应由发包人专门储存。(3)当承包人不能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和工期完成合同时,发包人可动用承包人履约担保另外选择新的承包人完成合同,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原承包人承担。如果该承包人在本工程项目中不严格履行合同,发包人可动用该笔资金解决对发包人利益可能带来风险的有关问题。(4)当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因安全、环保、民工工资等问题发生,发包人可动用或推迟支付承包人超额履约担保,以便督促承包人采取措施完成合同。(5)发包人返还的超额履约担保只退还到承包人基本账户。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4.6.1项细化为:4.6.1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签订后7天内,向发包人、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业主、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4.6.3项细化为:4.6.3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与投标书附表所报名单一致,并保持相对稳定。(1)承包人应按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建造师和项目总工资历表、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43/71技术人员资历表所报名单委派本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应保证建造师、技术负责人、质检工程师等及时到位并常驻现场进行对本合同的管理工作,并保持其岗位的相对稳定。建造师、技术负责人和质检工程师三人中原则上只能更换其中1人。如需更换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应事先与监理人协商并取得发包人的同意。如果监理人认为已委派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不称职,经发包人同意而需要撤换时,承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7天内撤回原委派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同时委派经发包人与监理人同意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本款补充第4.6.5项:4.6.5尽管承包人已按承诺派遣了上述各类人员,但若这些人员仍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发包人委托的监理人或发包人现场代表依据工程建设需要,有权要求增派相应人员、或增加机具设备,承包人应按要求及时增派、增加,否则视承包人违约。4.9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本款细化为: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指定的银行开户,并与发包人、银行共同签订《工程资金监管协议》,接受发包人和银行对资金的监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授权进行本合同工程开户银行工程资金的查询。发包人支付的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应为本工程的专款专用资金,不得转移或用于其他工程。发包人的所有支付款只能拔入经发包人批准的承包人在项目实施地银行开设、留有投标文件承诺的建造师印鉴的企业法人账户。发包人及其派出机构有权不定期对承包人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承包人限期改正,否则,将终止月支付,直至承包人改正为为止。4.10承包人现场查勘4.10.2本项细化为:4.10.2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的工作范围、性质和所需用的材料采购和加工取土场、弃土场位置与状况、进场道路和水、电、食宿供应条件、当地的乡规民约和风俗习惯,还应认为,承包人已取得可能对投标有影响或起作用的风险、意外等的必要资料,因此认为,承包人的投标文件是以他自己的察看和核查为依据的。4.11不利物质条件4.11.1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设计文件中的气候条件和气象资料仅为简要介绍,详细的气象资料可到当地的气象部门了解。在施工中遇到的气候,除不可抗力外,均为承包人承44/71担的风险并不能因此推卸应负有的责任。5.材料和工程设备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1.2本项细化为:5.1.2承包人应按所有用于本工程的材料和设备进场以前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应及时按监理人的指令在制造、加工或施工现场对材料和设备进行检验。5.1.3本项细化为:5.1.3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承包人应为监理人对材料或设备的检验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在材料用于工程之前,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提供材料样品以供检验,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删除5.2原文,修改为:发包人不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5.4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4.2本项细化为:5.4.2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监理人可以拒收材料或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说明监理人的拒收与理由。承包人应立即修复所述缺陷,或替换被拒收的材料或设备,使其符合合同的规定,并提交监理人复验。如果监理人要求在相同条件下进行或重做被拒收材料或设备的检验,则重复检验所发生的全部费用由监理人在与发包人和承包人适当协商确定后,由发包人从承包人处收回或扣回。监理人应通知承包人,抄送发包人。监理人有权就下述事项发出指令:(1)在指令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或分次将监理人认为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任何材料或设备从现场运走,并用合格适用的材料或设备取代:(2)不管先前是否已经过检验或中期付款,如监理人认为工程任何部分由于材料、设备或操作工艺,或承包人设计的局部工程不符合合同规定时,由承包人自费将这些工程拆除,并彻底重做。45/71若该批次工程主要材料或设备三次检验不合格,则可以认为整个材料不合格,监理人应拒收,情节严重业主有权终止与承包人的合同。若承包人不纠正履行材料(设备)的更换,则视承包人违约,课以承包人与该批次材料(设备)价格70%的违约金。如果承包人在指令规定的时间内不执行上述监理人所发的指令,发包人有权雇用他人执行该项指令,并向其支付有关费用。所有由此造成的或伴随产生的费用,由监理人在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后,由发包人从承包人处收回,或从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监理人应通知承包人,并抄送发包人。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第6.1.2项约定为: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承包人按第4.1.10项(1)目的规定办理。临时占地最长使用期限为交工验收后7日内。6.1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不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7.交通运输7.2.1本项补充约定为:本项目承包人在保证工程正常施工的同时,还须做好原路保通工作,使施工中原路交通不得中断。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对交通通行和安全采取有效的保通、保安全措施,确保交通不中断,并保证原有道路通行车辆、施工车辆及人员通行安全。发包人对此不另行承担费用。保通包含:正常保通,特殊保通,突发事件保通。应做好以下工作:(1)承包人在进行工程施工时,应在交通执法大队及道路营运管护、当地安全检查办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如需要)并与其合作协调营造好的作业环境和通行环境。(2)承包人必须根据项目情况,建立保通组织机构。(3)承包人应根据项目情况,在开工前,制定完备的保通方案并作为施工组织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报监理人审批。承包人没有保通方案或保通方案未经监理人审批的,总监不得签发开工令。(4)对特殊困难地段、重点工程施工段落、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危及通行的段落,承包人必须制定相应的保通预案并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认为需要进行预演的,必须按照监理人指令进行预演。重点工程施工段落保通预案未经监理人审批的,不得开工。46/71(5)承包人应按照保通方案或根据监理人的指令,配备足量的人员、保通工程机械设备、储备各类抢险保通物资、在各施工点和危险路段以及监理人认为有必要的地段设置长期或临时的各类保通标志标识等,完成特殊保通和抢险及各类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交通意外或交通堵塞等人道救(援)助等工作。(6)因承包人原因致使本标段内经常车辆堵塞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拒不执行监理人对特殊保通和抢险等工作指令的,监理人有权建议每次按照该标段签约合同价的0.1%范围内进行处罚,在承包人的计量中扣除;拒不执行监理人对特殊保通和抢险等工作指令的,监理人(发包人)可选择其他单位完成该类工作,发生的费用经监理人(发包人)认可后由承包人承担,在承包人应得的任何款项中直接扣除。(7)承包人开工前,应提前通知监理人、发包人或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以便及时向社会各界告知施工信息。(8)如果法定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引起交通量剧增或者发包人有特殊要求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令暂时停止影响道路正常通行的施工项目,并且安排交通保畅疏导组人员坚守岗位,以保障施工路段的安全畅通。该项工作不能作为承包人索赔的依据。8.测量放线8.1施工控制网8.1.1本项细化为:8.1.1在工程开工前一周内,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接到监理人书面通知后7天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9.4环境保护9.4.9本项细化为:9.4.9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随时保持现场整洁,施工装备和材料、设备应整齐妥善存放和贮存,废料与垃圾及不再需要的临时设施应及时从现场清除、拆除并运走,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若未达到发包人或监理人的要求,影响工程的形象和施工或造成其它不便,则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实施现场保洁,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可在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支付上述发生费用,并课以5000元/次的违约金。9.6文明施工要求(新增)47/71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配备专门的文明施工负责人,按照施工队伍“专业化”,施工现场“工厂化、标准化、程序化、机械化”的施工组织管理理念,合理开展作业面,确保工期如期实现。在驻地及施工现场均应做到文明有序,主要内容有(1)承包人驻地建设(含民工的驻地和生活区)整齐、规范、统一,区域内清洁卫生、秩序井然;各类上墙图表清晰美观;对集中拌和场修建统一的活动房,并设置专门的宣传栏。(2)施工标段起、终点设置长久固定醒目的标志牌各一块。标志牌内容应包括:工程名称、工程地点、施工范围、开竣工日期、发包人名称、设计单位名称、承包人名称、监理名称。并要求每个构造物也都设立固定标志牌,其内容应包括:桩号、构造物名称、跨径组合、开竣工日期、监理人姓名、施工负责人等。在整公里处设立双面标有桩号的固定标志牌。标牌规格尺寸及所用材料应符合监理人要求。标志牌的制作、设置费用已包括在相应合同单价中,不再另行支付。(3)施工实行秩序化、标准化、规范化管理,落实岗位责任制,作业面人员、施工设备各行其是、有条不紊,工序流畅、配合协调;施工人员现场施工时应佩带标志牌且标识醒目,安全防护设施佩戴齐全,作业操作规范、熟练。(4)施工现场清洁整齐、规范有序,各种材料分仓堆放有序、标识清晰,施工设备合理定置,无乱堆乱弃、乱停乱放现象。(5)协调好施工工作与当地政府及村民的关系,尽量避免发生冲突,做到与地方和谐相容,睦邻友好。如果发现承包人不按文明施工要求施工或地方协调措施实施不到位,将提出口头警告,如果承包人在3天之内未采取整改措施,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停工整改,直至监理人和发包人满意为止。10.进度计划10.1合同进度计划本款补充:承包人编制施工方案的内容:(1)总体施工组织布置及规划;(2)主要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方法与技术措施(尤其对重点、关键和难点工程的施工方案、方法及其措施);(3)工期的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含关键线路网络图和主要工作横道图);(4)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48/71(5)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6)环境保护、水土保持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7)文明施工、文物保护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8)项目风险预测与防范,事故应急预案;(9)其他应说明的事项。承包人应在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后28天之内,向监理人提交4份其格式和内容符合监理人规定的工程进度计划,以及为完成该计划而建议采用的实施性的施工安排和施工方案的说明。监理人应在收到该计划后的14天内审查同意或提出修改意见。工程进度计划应按照关键线路网络图和主要工作横道图两种形式分别编绘,并应包括每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工程月报表,季、月建设简报的提交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及规定格式,在每月20日前向发包人提交监理人签发的工程月报表,同时还应按季、月向发包人及相关部门报工程建设简报(含电子文档),漏报或迟报,视承包人违约,课以5000元/次违约金。10.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本款细化为: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均应在确保工期的前提下,每个月对进度计划进行一次修订,并应在上月25日前提交给监理人。施工过程中,如果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或者工程的实际进度不符合按10.1款已同意的进度计划,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按旬提交1次工程进度修订计划,以确保工程在预定工期内交工。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应在接到监理人指令后的3天内将修订后的进度计划提交给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收到该修订计划后的3天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修改后的工程进度计划,仍应保证本合同工程在合同规定的工期内完成。11.开工和竣工11.1开工删除11.1原文,修改为:工程开工分项目开工和分部工程开工两种:(1)项目开工: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开工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施工管理机构的建立,劳务、机械设备、材料的进场情况,临时设施的修建及总体施工组织设计等。在承包人具备条件并提出开工申请后,监理人在3天内必须签发开工令,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令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收到监理人开工令之后,应在49/71规定的开工期内开工,然后连续均衡地施工。(2)分部工程开工:承包人应在分部工程开工前14天向监理人提交分部工程开工报告,若承包人的开工准备、工作计划和质量控制方法是可接受的且已获得批准,须经监理人书面同意,分部工程才能开工。11.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原文修改为:11.3.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或增加费用(含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10.2款的约定办理。(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如果有);(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5)提供图纸延误;(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即使由于上述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如果受影响的工程并非处在工程施工进度网络计划的关键线路上,则承包人无权要求延长总工期。补充第11.3.2、11.3.3项11.3.2当第11.3.1项(1)-(7)所述情况首次发生后,承包人应在14天内向监理人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并抄送发包人,并在随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要求延期的详细情况与缘由,供监理人调查。11.3.3如果导致延期的事件有延续性,承包人应按第11.3.2款规定的7天之内先报告初步情况,然后每隔7天向监理人提交事件进展的详细资料,并在该事件造成的影响终结后的14天之内提交最终详细资料,这样,承包人才有权得到延长工期。监理人收到此暂时的详细资料时应尽快做出工期延长天数的暂时决定,待收到最终详细资料时,审查全部情况,再确定关于该事件的延长工期总天数。不论是暂时决定或最终决定,监理人都应与承包人协商并报发包人批准,并将决定通知承包人,抄送发包人。但最终的审查批准不应少于监理人已暂时确定的延长工期。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50/71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产业基地配套设施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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