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政务外网服务 电子政务外网 网络障碍修复服务采购合同公告(公主岭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2025)



一、合同编号:11NMB165833020251                     

二、合同名称:公主岭市2025年村级电子政务外网服务项目合同                          
三、项目编号:采购计划-[2025]-00019号-GZCGK03                         
四、项目名称:公主岭市2025年村级电子政务外网服务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公主岭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                         
   地      址:公主岭市政务服务中心A座12楼                        
   联系方式:13630989959                         
   供应商(乙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                         
   地      址:长春市朝阳区人民大街2599号                         
   联系方式:15643199983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电子政务外网    数量:434.00     单价(元):324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服务范围:提供全市434个村级电子政务外网的网络链接服务服务要求:1提供网络数据传输服务;2提供安装调试服务;3提供网络障碍修复服务。服务时间:合同签订之日后,自光缆线路开通之日起12个月服务标准: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  

    2.合同金额(元):1406160.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5年04月15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5年04月30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信息:

合同.pdf

合同编号:CU12-2202-2025-000636互联网安全专线接入合同甲方:公主岭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公章(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联系人:吕曦亮联系电话:13630989959国联通签署日期:乙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公章(合同专用章)负责人(授权代表):联系人:***sun联系电话:15585453559签署日期:202515第一条合同标的物乙方为甲方提供光纤互联网专线业务,数量为434条,速率为50M,IPv4地址数量0个,IPv6地址0,提供基础版安全功能。不开展域名递归解析服务。禁止甲方自带IP地址。用途:公主岭市村级政务外网使用。第二条甲方权利和义务2.1甲方不得利用乙方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犯罪、妨碍社会治安的活动,不得非法经营互联网产品,不得利用接入网络开展任何语音通话(VOIP电话)业务。2.2甲方使用乙方光纤互联网专线接入业务用途发生变更时应提前15日内书面告知乙方。2.3甲方保证连接到使用电路上的有关通信设备符合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2.4甲方有义务保护乙方放置在甲方的设备安全,如发生损坏、丢失,甲方应全额赔偿。光电收发器以下网络设备由甲方自备。2.5甲方应为乙方在安装和施工中提供方便条件。2.6在乙方人员对其设备按照有关规程和规范进行维护时,甲方应给予乙方必要的协助和配合。为确保乙方维护工作的顺利进行,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甲方联系人的联系方式及电话。2.7甲方在使用乙方电路期间,不得转接提供给第三方使用,不得转让或提第1页共13页合同编号:CU12-2202-2025-000636供给互联网骨干网经营单位、ISP等单位用于经营性活动,否则乙方有权对甲方电路做停机处理,且甲方向乙方支付月使用费2倍的违约金。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2.8甲方主机信息内容应遵守国家相关法规及有关使用计算机互联网的规定,及到当地公安机关网络监察部门备案,具有相关部门颁发互联网许可证。2.9互联网专线默认仅供甲方访问互联网使用,不开放80、8080、443、53端口。对接入联通公司的互联网专线业务,甲方需提交相关客户资料信息在当地联通公司进行互联网专线ISP备案;若甲方需要建立网站或APP接入互联网,应按主管部门要求办理网站或APP备案手续,经营性网站或APP还需提供《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否则不予开放相关服务端口。甲方需将相关材料原件提交给乙方,经乙方审核合格后,开放相应服务端口。由于甲方未及时完成备案或未及时取得相关经营许可而造成的提供租用服务的延误,乙方不承担责任。2.10甲方网站负责人负有接受网站备案信息核查的义务,在网站备案信息发生改变时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进行报备,如未及时报备并造成严重后果,乙方保留对当事网站进行相应处理,直至停止接入服务的权利。2.11如甲方违反规定,在没有备案的情况下,使用此专线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互联网站)业务,乙方作为互联网接入提供者将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规定,停止为甲方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即对甲方所使用专线给予停机处理,直至甲方按规定备案完毕并书面告知乙方为止。2.12甲方应保证在“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中对互联网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如甲方需要,乙方可代甲方进行备案,甲方需向乙方提供备案所需的相关真实资料。2.13甲方向乙方申请服务时,应保证所提供资料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甲方的客户资料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因甲方提供的资料信息不详或不准确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2.14甲方若从事经营活动,则甲方须具有与业务使用用途相一致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如甲方违反此条,乙方有权停止接入服务。2.15甲方如提供互联网域名递归解析服务,需在使用本合同租用的专线前取得互联网域名递归解析服务经营许可证,否则不予开发相关服务端口。如甲方违反此条,乙方有权停止接入服务。2.16甲方保证遵守《互联网信息网络安全责任书》(附件一)的全部内容,应加强内部管理,采取技术和管理手段,以保护网络安全和自身信息安全。甲方利用乙方提供的网络连接对外发布的信息所产生的纠纷,完全由甲方负责解释并承担责任。如给乙方造成损失,由甲方依法负责赔偿。2.17甲方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禁利用所租用的互联网专线业务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漏国家秘密、违法犯罪、妨碍社会治安、传播违法违规信息、违规跨境互联网访问、违规数据出境等活动。严禁多条专线捆绑聚合进行大带宽转接等违规行为。第2页共13页合同编号:CU12-2202-2025-000636第三条乙方权利和义务3.1乙方为甲方提供用户端光电收发器,所有权归乙方。3.2乙方负责在甲方使用的电路使用期限内保证服务的畅通和日常维护。3.3甲方在互联网专线开通后因自身原因(包括客户端设备未到货或未调通;客户端内部网络未调通等)提出变更开通日期及业务类型时,乙方对此不承担责任,并根据专线实际开通日期正常收取月租费,同时一次性费用不予退还。3.4乙方在甲方本合同期限内的网络扩容及网络升级中继续提供相关的业务和技术支持。3.5乙方出于服务、技术和业务发展的需要、实施线路检修、服务措施更新,以及设备更新和搬迁、工程割接、网络及软件升级等施工建设、技术改造与网络调整,将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正常通信服务的,应提前72小时通知甲方的联系人。由于甲方提供的信息错误或联系人变更未及时通知乙方而造成延误的,乙方不承担责任。3.6若甲方在使用本合同项下服务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乙方有权立即中止向甲方提供相关服务并通知甲方在一定时间内改正,直至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而乙方无须承担任何违约或赔偿责任。如有关主管部门向乙方下达涉及本合同项下服务的禁令或类似要求,乙方可立即予以执行,但应同时告知甲方,在甲方查找原因及时纠正且主管部门通知恢复后再行恢复服务,在此种情形下,乙方无须承担任何违约或赔偿责任。3.7如甲方将自带IP地址或本合同约定的互联网专线服务转租或提供给互联单位、ISP等单位用于经营性活动,乙方有权立即终止服务并无须承担任何违约或赔偿责任,按照影响程度追究甲方违约责任并要求甲方赔偿乙方受到的全部损失。3.8甲方应接受乙方配合政府主管部门有关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情况进行的定期监督检查。若出现违反国家信息安全管理规定的内容,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服务,不再续期。3.9为防止用户有意无意的操作引起的黑客攻击、病毒扫描对整个网络和其他用户产生影响,乙方有权在确认甲方已引发网络安全问题时关闭甲方的端口,且甲方需在48小时之内解决问题。第四条资费标准和付费方式4.1甲方按银行转账方式向乙方支付互联网专线电路使用费。费用按年计算。由于甲方为乙方重要合作用户,故给予的优惠价格3240元/条/年,434条合计费用:1406160元,其中:增值税税率6%,增值税税款79593.96元,不含税价款1326566.04元。4.2专线开通服务期满后,乙方向甲方收取费用,收费时间自业务竣工开通之日起计,期满后甲方交纳全额网费。4.3甲方按年支付接入互联网专线电路使用费。4.4乙方免收甲方一次性光纤工程建设费用约5万元人民币。4.5乙方免收甲方网络调试费1000元。4.6收款信息第3页共13页合同编号:CU12-2202-2025-000636账户名称: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长春市人民广场支行银行账号:42002203292001382194.7如在合同期内因政府资费政策调整,本合同中所述资费发生变动,经双方协商并书面认可后,甲方按照新的资费标准向乙方支付服务的使用费用。4.8合同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税务政策调整,合同中不含税价不因税收政策变化而变化。税额部分,原则上以增值税业务发生时点作为判定适用新旧税率的分界点,税率变更前已发生的业务,按照变更前的税率开具发票,变更后发生的业务,按照变更后税率开具发票。量服第五条质量保障和故障处理hinoun5.1乙方提供的服务具体标准应满足《电信服务规范》,保证甲方使用通信业务安全畅通。5.2乙方向甲方提供故障申告电话10010,每天24小时受理甲方的故障申告,在工作日4小时内、非工作日12小时内进行修复,甲方应积极予以协助配合。第六条违约责任6.1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合同项中的任何一项条款均被视为违约。任何一方在收到对方的具体说明违约的书面通知后,如确认违约行为实际存在,则应在10日内对违约行为予以纠正并书面通知对方;如认为违约行为不存在,则应在10日内向对方提出书面异议或说明,在此情形下,甲乙双方可就此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按本合同争议条款解决。违约方应承担因自己的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6.2如甲方合约期满30日不交纳费用,乙方有权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追缴甲方所欠的全部费用,乙方有权向长春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仲裁委员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第七条权利义务的转让任何一方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一项权利和义务。第八条保密甲乙双方对彼此之间相互提供的信息、资料以及本合同的具体内容负有保密责任。第九条免责条款因不可抗力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有关义务时,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或双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15日内将情况告知对方,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严重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第三方服务故障等不可抗拒的事件。第十条通知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信息,应按双方约定的通信地址以邮件或图文传真第4页共13页合同编号:CU12-2202-2025-000636方式发送。任何一方对其联系方式的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11.1本合同的成立、效力、解释、履行、签署、变更和终止以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11.2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争议,双方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双方一致同意提交长春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吉林省长春市。11.3除正在仲裁的争议事项外,双方应继续行使其本合同项中的其余权利,并履行本合同项中的其它义务。福第十二条合同期限12.1本合同服务期自2025年04月15日至2026年04月14日。12.2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并追溯至上述服务期起始日。第十三条附则联通13.1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13.2双方维护界面划分依据设备所有权归属。13.3未经甲乙双方书面确认,任何一方不得自行变更或修改本合同。13.4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贰份,乙方贰份。13.5本合同所有附件作为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关详;第5页共13页合同编号:CU12-2202-2025-000636附件一互联网信息网络安全责任书接入中国联通互联网的单位(或企业、个人)以及在中国联通互联网上提供信息服务的信息源责任单位,必须认真阅读本责任书,并认真遵守本责任书的各项规定:一、严格遵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公共互联网网络安全威胁监测与处置办法》、《公共互联网网络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不得利用所租用的服务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漏国家秘密、违法犯罪、妨碍社会治安、违规跨境互联网访问、违规进行数据出境等活动。二、信息源责任单位接入互联网,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管理规章,严格执行信息安全保密规定。计算机入网严格遵守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的规定,发现网上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况,应立即报告保密工作部门。严禁如下违法行为:(一)不得利用国际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二)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不得在与国际网络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递;(三)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得进行国际联网;(四)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和行政法规的,应接受有关部门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三、不得利用计算机互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利用计算机互联网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违反宪法和法律、妨碍社会治安、破坏国家统一、破坏民族团结、色情、暴力等信息,不得利用计算机互联网发布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信息。发现上述违法犯罪活动和有害信息,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严禁在互联网上发布的信息包括:(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四、不得利用租用的互联网接入业务非法经营互联网产品、非法经营VOIP电话,否则中国联通有权停止为其提供接入服务。五、接入单位(或企业、个人)应依法履行备案义务,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互联网网站切实做到“先备案,后接入”,动态准确做好IP地址备案。有义务按照中国联通的要求提供网络使用情况(如IP地址、域名等),填写中国联通要求提供的资料,接受电信管理等相关部门的检查。六、当发现用户端系统感染木马病毒(受控端或控制端)或僵尸网络病毒(受控端或控制端),必须按照中国联通的要求进行彻底整改,逾期拒不整改的,中国联通有权对其暂停互联网接入直至整改完成,情节严重的中国联通可中止或终止接入协议,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七、严禁接入中国联通互联网的单位(或企业、个人)发送垃圾邮件,一旦发现必须按照中国联通的要求进行彻底整改,逾期拒不整改的,中国联通有权对其暂停互联网接入直至整改完成,情节严重的中国联通可中止或终止接入协议,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八、接入单位(或企业、个人)提供的信息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规定。九、接入单位(或企业、个人)应建立有效的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加强对所采编制作的信息内容的审核,并对所提供的内容负责,接受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第6页共13页合同编号:CU12-2202-2025-000636十、积极配合电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上网的信息内容进行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条件。十一、违反上述规定,中国联通有权关闭相关信息源接入通道。同时,追究责任单位法律责任,并且终止与责任单位的合作。责任单位(盖章):日期:年月日康修中国联通H宝1;第7页共13页合同编号:CU12-2202-2025-000636附件二网络安全协议针对合作中涉及的网络安全、信息安全、数据安全工作,明确双方责任与义务,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双方共同达成本协议,以资共同信守。1.甲方责任1.1甲方承诺提供的设备、系统、服务等均严格履行国家《网络安全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国家标准有关内容及要求,并按要求取得相应授权或资质证明。提供的设备、系统要进行风险评估,确保安全。甲方要自行对提供的设备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对照国家相关权威单位发布的漏洞预警,定期排查、整改安全隐患。no1.2甲方承诺合作服务期间,严格按照电信管理机构的规定开展网络安全防护工作,并严格遵守《中国联通合作方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办法》。1.3甲方承诺签订《信息安全保密协议》和《网络与信息安全及保密承诺书》等文件以备查。1.4甲方承诺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网络安全风险评估,包括网络安全、信息安全、数据安全范畴,并按需向乙方提交评估报告和整改报告。1.5甲方承诺主协议服务期间,根据乙方要求配合完成乙方开展或第三方开展的攻防实战演练、应急演练、安全评测和安全检查工作,并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完成整改。1.6甲方承诺针对主协议服务,制定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至少每年一次)组织内部相关人员进行应急响应培训和应急演练,使其掌握岗位职责和应急处理策略和规程。1.7甲方要建立完善的信息安全情报获取和响应体系。当有业界情报发现供应链相关的漏洞时,第一时间告知乙方,并对自身产品进行排查,并根据相关信息对产品进行加固。1.8甲方设备、系统或软件的安全策略更新时,要进行充分评估和测试后再执行,避免因策略更新导致的业务中断。1.9甲方承诺加强甲方所辖参与合作服务的个人终端及设备必须安装乙方指定的终端安全管控软件。甲方更换服务人员前,应书面通知乙方,经乙方同意后,甲方配合做好相关人员操作账号、终端敏感信息的清理工作。1.10对于乙方向甲方提供的系统登录用户名和密码,甲方仅用于维护使用不得擅自做其他用途或泄露给第三方。禁止甲方人员掌握相关系统管理员权限,禁止为甲方人员分配具备创建系统账号或者其他超出工作范围权限的高权限账号;甲方账号应实人实名,账号不得转让、转借;甲方应定期对全量账号进行严格审核,控制甲方涉及敏感信息人员的范围。1.11甲方不得利用乙方提供的电脑和网络系统,私自连接外网,发送垃圾邮件、攻击网络和计算机系统,不得私自使用外来移动硬盘、U盘、光盘等移动存储介质,防止计算机病毒传播,危害网络信息安全。1.12甲方不得在运行的信息系统上私自开发、挂靠与业务工作无关的软件或系统,不得发布通知或广告。1.13如甲方有系统接入吉林联通内部网络时,应进行严格接入认证,需具.备双因素认证能力,接入内部网络的设备应做白名单访问限制,不允许使用无线连接方式,并安装符合要求的防病毒软件。第8页共13页合同编号:CU12-2202-2025-0006361.14如合作业务涉及新建系统,必须明确新建系统的安全责任归属,如归属甲方,新建系统不可以带有联通标志、联通相关信息等内容,IP地址备案、ICP备案均不得以联通公司名义备案,安全责任要在合同中进行明确。如归属联通公司,由安全责任归属部门按照《吉林联通自有网站、APP管理办法》进行上线审批。无论系统责任归属,系统日志,应至少保留6个月。1.15当甲方系统被检测出漏洞时,要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否则将暂停接入;当涉及严重漏洞时,视情况,乙方有权立即暂停接入,待整改并验证后,方可再次接入。1.16甲方承诺做好自有人员及合作相关人员的安全意识培训和宣贯工作(一年不少于四次),确保相关人员严格遵循乙方各项网络信息安全和数据安全管理规定,严格履行“十三不准”:(1)不准设置弱口令。(2)不准使用非工作邮箱代收工作邮件。.(3)不准点击来路不明邮件中的链接或打开附件。(4)不准将账号和口令明文保存在终端上。(5)不准将系统设计文档、网络拓朴等敏感信息存放于服务器上。(6)不准将本人使用的账号与口令告知他人。(7)不准在互联网上的外部网站或应用(如论坛、微博、即时通信软件等)上使用与乙方设备、系统上相同的账号或口令。(8)不准允许来路不明的人员远程控制乙方各类设备或执行其告知的各项指令。(9)不准将网站或系统源代码上传至互联网上。(10)不准设置乙方业务系统为自动登录。(11)不准私自在办公网络及其他内网中搭建无线热点。(12)不准将未进行自我检查和安全加固的终端接入内网。(13)不准未经审批开通乙方内部系统的互联网出口。1.17甲方在出现违反《中国联通合作方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办法》的情况或出现网络信息安全事故时,要在发生12小时内书面通知乙方,并积极有效的开展应急处置,有效控制风险影响范围,有效压降双方损失。在事件处置完毕后,要提供书面详细真实的事件报告。2.乙方责任2.1甲方与乙方在签订主协议时,乙方提供并与甲方确认共同遵守《中国联通合作方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办法》,同时签订本协议。3.违约责任3.1甲方违反本协议项中任何约定、陈述或保证的,甲方要承担违约和处罚责任:(1)甲方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或违反了本协议的约定;(2)甲方未能有效履行网络信息安全和数据安全保护责任或该方安全能力未满足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3)甲方在发生安全事件时未能按照本协议的约定通知乙方或未采取相应合理、恰当、有效的补救措施和处置;(4)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乙方进行攻防实战演练、应急演练、安全评测或安全检查的;(5)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证明材料、信息等存在虚假、遗漏或误导等情况;第9页共13页I合同编号:CU12-2202-2025-000636(6)因甲方原因,乙方出现运营事故,或导致乙方与任何第三方产生任何纠纷,或遭受监管部门通报处罚的;3.2乙方有权采取下述一种或多种方式,追究甲方的违约和处罚责任:(1)要求甲方立即停止违约行为、予以纠正或采取补救措施;(2)采取或要求甲方采取有效补救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更改口令、回收权限、断开网络连接等)控制或消除安全风险;(3)收回甲方涉事人员所有账号权限,并在相关安全事件处置完毕之前禁止该人员继续参与乙方相关项目;(4)要求甲方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5)要求甲方按主协议合同含税总价的10%支付违约金;(6)解除本协议和/或终止双方基于主协议的合作关系;(7)若发现甲方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等情节较严重的网络信息安全、数据安全事件,乙方有权依据《中国联通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将甲方列入中国联通黑名单供应商,采取禁入等措施。(8)无论本协议是否终止或解除,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删除、销毁或归还其已提供的数据,并提供其已删除、销毁相关数据的证明。(9)因甲方违反本协议项下任何约定、陈述或保证,导致乙方与任何第三方产生任何纠纷,或遭受监管部门处罚的,甲方应当协助乙方进行处理并妥善解决。由此导致乙方遭受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因此支付的罚款、向第三方支付的赔偿金、和解金、律师费、鉴定费、诉讼费、差旅费以及其他合理开支)甲方应当予以全额赔偿。3.3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违约,造成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遭受的直接损失。4.协议的生效与终止4.1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的效力不因《业务协议》的终止或无效而有任何减损。4.2本协议在下列情况之一发生时终止:4.2.1本协议约定的各项权利义务已履行完毕;4.2.2任何一方行使本协议约定的单方解除权,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时;4.2.3双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4.3除本协议或双方另有约定外,本协议终止或解除不能免除各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已产生的权利、义务与责任。4.4双方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自任一方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至该方书面放弃合同解除权。5.其他5.1本协议为双方就本协议约定事宜达成的唯一的完整的协议和约定,并取代和废除双方在此之前口头或书面所做出的关于同一事宜的协议、商谈、承诺或声明。5.2本协议中所有标题仅为方便阅读所列,并不影响本协议任何部分的含义或解释。附件三第10页共13页合同编号:CU12-2202-2025-000636信息安全保密协议鉴于:1、甲乙双方(“双方”)正在进行[互联网专线接入业务合作]项目(“项目”)。2、在项目合作过程中,乙方已经或将要向甲方提供相关平台/系统数据使用权限。3、本协议所述的数据指吉林联通管理、控制的用户相关数据和企业自身数据,以及反诈法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数据。4、双方均希望对本协议所述数据予以有效保护。中国联o1nicom经双方协商,达成本协议。第一条保密原则1.1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管理条例》《中国联通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办法》《中国联通数据安全管理办法》《中国联通合作方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吉林联通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吉林联通数据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公司数据安全管理相关规定。1.2保密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用户相关数据(姓名、证件号码、手机号码、固定电话号码、宽带账号等及使用情况)、企业自身数据(平台技术数据、网络拓扑数据、合作协议数据等)等。1.3上述保密数据按照“数据不出门”原则,并对用户相关数据进行加密存储,原则上不将数据带出系统。1.4参与项目的员工可以接触到的数据处理相关平台系统,及其数据使用权限、内容、范围及用途,应符合最小化原则。1.5涉及个人信息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等处理行为的,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征得个人信息主体同意。第二条双方权利和义务2.1甲方保证对于乙方提供的数据履行保护责任,仅用于与项目有关的数据分析、挖掘等用途。甲方不得未经同意改变数据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甲方不得将数据用于项目以外的任何用途。除为执行项目目的外,甲方不得缓存、窃取、泄露、滥用、非法向他人提供数据、不得对数据进行加工后还原原始数据。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也不得利用数据进行新的挖掘和使用。甲方应遵守中国联通相关管理办法,并接受必要的安全监控和审计等。i2.2甲方保证对用户数据予以妥善保管,并对用户数据在甲方期间发生的用户数据被盗、泄露等项承担全部责任,因此造成乙方和乙方用户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赔偿。2.3甲方保证对数据和系统账号按本协议约定予以保密,对于具有乙方系统账号的甲方工作人员,须将身份信息提供乙方报备,甲方如发生相关工作人员岗位或职责调整,应及时将变更情况向乙方报备。第11页共13页1合同编号:CU12-2202-2025-0006362.4甲方保证仅为双方合作项目,将数据提供给确有知悉必要的甲方工作人员。在甲方上述人员知悉该数据前,应向其说明数据的保密性及其应承担的义务,保证上述人员同意接受本协议条款的约束,并对上述人员的保密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甲方如发现数据泄露,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告知乙方。2.5针对合作事项涉及的数据安全风险,甲方需配备的安全保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数据加密传输、数据加密存储、敏感数据脱敏、操作权限控制、批量操作审计等。2.6如合作过程中,甲方未保护乙方客户利益,影响客户体验,乙方将对涉嫌损害用户权益的数据合作予以关停。2.7对于工作中可接触吉林联通用户个人信息数据或企业重要数据的甲方工作人员,应签订个人安全保密承诺书,明确数据安全保护责任,确保上述人员承担保密责任的程度不低于乙方与甲方数据安全保密协议规定程度。2.8合作结束后,甲方及时返还相关资料、销毁保密数据,甲方提供销毁记录承诺书报乙方备案,明确数据未按要求销毁的法律责任。2.9在技术服务中涉及采集外部数据的,甲方应说明数据来源,并对数据来源的合法性承担保证责任,确保外部数据采集渠道的合法合规且不存在侵权事项。2.10甲方不得向境外传输、存储数据。2.11甲方每年就合作内容至少开展一次数据安全合规性评估并提交评估报告。(依据法律法规、公司制度规定及具体业务情况需约定的其他事项。)2.12甲方在合作范围内开发的系统、网站、app等接入吉林联通网络前必须做好源代码检查、漏洞扫描、web扫描、弱口令检查、基线核查、风险评估等安全保护措施。甲方对运行中的业务系统进行的任何改动,针对增量部分也需要采取上述安全保护措施。2.13甲方事前进行的安全保护措施需提供证明材料给相关部门审核,合格后方允许接入网络,未采取事前安全保护措施的或安全保护措施经检查不满足要求的不允许接入乙方公司网络。2.14甲方在合作范围内开发的系统、网站、app等接入吉林联通网络前必须向相关部门报备资产清单,资产清单包括:设备名称、操作系统版本号、IP地址、物理机柜位置等基础信息,对于有互联网出口的系统、服务,同时须包含网站域名、公网IP地址及端口号等信息。运行中的系统进行增改操作时,须要及时将更新的资产清单进行报备。2.15甲方使用数据违反有关保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因甲方使用或保管数据不当,导致知识产权纠纷或失密事件,由甲方负全部法律责任。2.16甲方违反本协议规定未及时上报相关资产信息或上报信息有误的,乙方有权对因此造成的损失要求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三条违约责任3.1甲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条款均构成违约,甲方应赔偿因此而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因调查违约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第12页共13页合同编号:CU12-2202-2025-000636用,因甲方违约而导致用户与乙方发生纠纷时,甲方应赔偿乙方及乙方用户全部损失(含直接、间接损失)。如涉嫌违法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四条协议生效及其他4.1本协议有效期与主协议保持一致。本协议签署前,乙方已经向甲方提供的本协议范围内的保密数据也受本协议约束。4.2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时候变成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而不从根本上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时,本协议的其它条款不受影响。4.3对协议内容做出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应为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字盖章后成为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4.4双方因履行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通知都必须按照本协议中的地址,以书面信函形式或双方确认的传真或类似的通讯方式进行。采用信函方式的应使用挂号信或者具有良好信誉的特快专递送达。如使用传真或类似的通讯方式,通知日期即为通讯发出日期,如使用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通知日期即为邮件寄出日期并以邮戳为准。高景售第13页共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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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电子政务外网服务 电子政务外网 网络障碍修复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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