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互联网信息技术服务采购合同公告(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乌鲁木齐市社会保障卡管理中心)2025)



一、采购人名称: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乌鲁木齐市社会保障卡管理中心)
二、供应商名称: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
三、采购项目名称: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乌鲁木齐市社会保障卡管理中心)服务市场项目
四、采购项目编号:2061101000020973043
五、合同编号:11N78179666120253801
六、合同内容:

序号
标项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1
互联网信息技术服务
详见附件
项目整体报价
1.0
66000
66000

服务要求或标的基本概况:
七、其它事项:
详见附件中的合同文件
八、联系方式
1、 采购人名称: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乌鲁木齐市社会保障卡管理中心)
联系人:李晓静
联系电话:18599083073
传真:/
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西路99号
2、运维公司名称:政采云有限公司
联系人:客服人员
联系电话:400-881-7190
传真:0571-28215512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转塘科技经济区块9号1幢2区5楼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名称:
联系人:
监督投诉电话:
传真:
地址:

附件信息:

20250430-互联网专线接入合同(联通).pdf

合同编号:CU12-6502-2025-000384互联网专线接入合同甲方: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乙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以下简称甲方)陈涛授权代表人(签字)授权代表人(签字)公章:公章:经办人及联系方式:马晓文15609910834经办人及联系方式:武军18999907052签署日期:2025.4.30签署日期:2025.430武运维组第一条合同标的物乙方根据甲方提出的要求,为甲方提供100M光纤接入互联网1条,提供4个固定IPV4地址和业务地址为2408:867A:0600:200::/56IPV6的地址,安装地址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西路99号。第二条甲方权利和义务2.1甲方在使用乙方提供的互联网专线业务时,应承诺严格遵守《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不得利用所租用的服务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漏国家秘密、违法犯罪、妨碍社会治安等活动。上网的信息安全责任由甲方自负。甲方若违反本条,乙方有权单方暂停其业务或解除本协议,并无须承担任何责任。若由此给乙方造成损失,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2.2甲方保证遵守《互联网信息网络安全责任书》(附件一)的全部内容,甲方利用乙方提供的网络连接对外发布的信息所产生的纠纷,完全由甲方负责解释并承担责任。如给乙方造成损失,由甲方依法负责赔偿。2.3甲方不得擅自改变互联网专线使用用途,用途发生变更时须书面告知乙方并经乙方同意。否则,乙方有权终止对甲方的服务并无须承担任何责任。2.4甲方不得将自带IP地址、所租用的乙方带宽转租或提供给互联单位、ISP等单位用于经营性活动,否则,乙方有权终止对甲方的服务,并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且有权按照影响程度追究甲方违约责任并要求甲方赔偿乙方受到的全部损失。2.5互联网专线默认仅供甲方访问互联网使用,不开放80、8080、443端口。若甲方需要建立网站,则应首先办理备案手续(经营性网站还需提供《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将相关材料原件提交给乙方,经乙方审核合格后,开放建站服务端口。由于甲方未及时完成网站备案或未及时取得相关经营许可而造成的提供租用服务的延误,乙方不承担责任。.2.6甲方网站负责人负有接受网站备案信息核查的义务,在网站备案信息发生改变时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进行报备,如未及时报备并造成严重后果,乙方保留对当事网站进行相应处理,直至停止接入服务的权利。2.7协议中互联网专线主要用途为办公使用,承诺使用用途一旦发生变更,将及时进行更新并签订补充协议,并愿意承担因互联网专线对应网站备案信息不准确或更新不及时而采取的停止网站接入服务、注销备案等相应处理措施。第三条乙方权利和义务3.1本合同生效后,在甲方已提供必要条件的前提下,乙方根据本合同在20个工作日内为甲方提供所租用的服务。3.2乙方为甲方提供用户端光电收发器,所有权归乙方。第1页共5页合同编号:CU12-6502-2025-0003843.3乙方按月提供租用线路的流量报表,含客户经理签字及单位公章。3.4乙方按季度提供租用线路的巡检报告,含客户经理签字及单位公章。第四条资费标准4.1甲方所使用100M互联网专线,租费为374400元/年/条。4.2如在合同期内因政府资费政策调整,本合同中所述资费发生变动,经双方协商并书面认可后,甲方按照新的资费标准向乙方支付服务的租用费用。第五条优惠方案和付费方式5.1专线优惠后租用费标准为:660000元/年/条,竣工当月免费。5.2甲方在本合同生效后按财政支付流程内向乙方按年度预付年66000元的租用费,发票由乙方负责提供。5.3甲方应按期支付上述专线租费及通信费用,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章第三十五条规定,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欠费金额0.5‰的滞纳金。甲方逾期支付上述专线租费及通信费用超过30日,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若甲方在收到该书面通知后30日内,仍未足额支付相关服务费用,则乙方有权终止服务,如因甲方欠费产生的不良征信记录,乙方保留报送至征信中心的权利。54收款人账户信息如下: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黄河路支行(行号:102881001329)户名: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银行账号:3002013219022126535第六条质量保障和故障处理6.1乙方提供的服务具体标准满足信息产业部颁布的《电信服务质量标准》,保证甲方使用通信业务安全畅通。6.2乙方向甲方提供故障申告电话10010、6511234,每天24小时受理甲方的故障申告,在承诺时限内进行修复,甲方应积极予以协助配合6.3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因甲方因素需要移机的,则移机成本由甲方支付。第七条违约责任7.1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一项条款均被视为违约。在此情形下,甲乙双方可就此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按本合同争议条款解决。7.2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否则视为违约。对此违约行为,由解除或终止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5500元整,并赔偿另一方由此所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7.3由于乙方原因造成通信故障,乙方将向甲方进行补偿。补偿的方式为延长服务时间,即在甲方服务期满后,乙方向甲方提供服务中断时间的两倍作为补偿服务时间。7.4乙方在合同履行期间负责互联网专线的维护工作。甲方在使用时如发现故障(非甲方终端设备故障)可向乙方申告。如互联网专线电路出现月累计24小时以上的中断(计划中断除外),经乙方检查故障点确属乙方网络范围内,乙方须对甲方进行相应的核减。核减方法为每天的减免额为合同总价款+365天(费用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三位按四舍五入方法操作),经乙方核实后在下季度租用费中减免。并承担延长服务期限的责任。-7.5除上述规定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中的义务均为违约。违约方在15个工作日内不予以纠正,守约方有权终止本合同,除本合同已有规定外,按照合同总额的10%向违约方收取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损失的,守约方有权追偿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交通费、诉讼费、鉴定费等直接和间接损失。7.6乙方未按要求向甲方提供月度流量报表或季度巡检报告,除补交月度流量报表或季度巡检报告之外,需支付合同总金额[千分之三]的违约金。第八条权利义务的转让任何一方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一项权利和义务。第2页共5页合同编号:CU12-6502-2025-000384第九条保密甲乙双方对彼此之间相互提供的信息、资料以及本合同的具体内容负有保密责任。第十条免责条款因不可抗力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有关义务时,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或双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15日内将情况告知对方,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严重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第三方服务故障等不可抗拒的事件。第十一条通知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信息,应按双方约定的通信地址以邮件或图文传真方式发送。任何一方对其联系方式的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甲方联系人:武军,联系方式:18999907052,通信地址:乌鲁木齐市南湖西路99号。乙方联系人:马晓文,联系方式:15609910834,通信地址:天津南路666号。第十二条争议的解决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争议,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除正在诉讼的争议事项外,双方应继续行使其本合同项下的其余权利,并履行其本合同项下的其它义务。第十三条合同期限13.1本合同有效期为1年,自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第十四条附则14.1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14.2双方维护界面划分依据设备所有权归属。14.3未经甲乙双方书面确认,任何一方不得自行变更或修改本合同。14.4本合同一式6份,甲乙双方各执3份。14.5本合同所有附件作为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4.6甲方负责信息安全责任书的签订。信息安全保密责任书接入中国联通互联网的单位(或企业、个人),以及在中国联通互联网上提示信息服务的信息源,必须认真阅读本责任书,并认真遵守本责任书的各项规定。信息源责任单位接入计算机互联网必须遵守以下各项规定: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管理规章,严格执行信息安全保密规定。计算机入网严格遵守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的规定,发现网上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况,应立即报告保密工作部门。不得利用国际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不得在与国际网络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递。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得进行国际联网。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和行政法规的,应接受有关部门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第3页共5页合同编号:CU12-6502-2025-000384二、不得利用计算机互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利用计算机互联网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违反宪法和法律、妨碍社会治安、破坏国家统一、破坏民族团结、色情、暴力等信息,不得利用计算机互联网发布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信息。发现上述违法犯罪活动和有害信息,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其中九种严禁在互联网上发布的信息: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9、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三、接入单位(或企业、个人)提供的信息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规定。四、接入单位(或企业、个人)应建立有效的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加强对所采编制作的信息内容的审核,并对并所提供的内容负责。五、双方承诺,未经他方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将其持有的有关另一方的事务及本协议约定的资费等保密信息向协议外的第三方或公众透露。六、积极配合电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上网的信息内容进行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条件。七、违反上述规定,中国联通有权关闭相关信息源接入通道。同时,追究责任单位法律责任,并且终止与责任单位的合作。责任单位:(盖章)陈导责任单位法人签字:第4页共5页合同编号:CU12-6502-2025-000384e4第5页共5页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互联网信息技术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乌鲁木齐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