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食堂配送服务 硒粒香大米采购合同公告(武汉市洪山区人力资源局2025)
一、合同编号:XC250221156300001665
二、合同名称:832扶贫平台采购食堂用大米
三、项目编号:20250221
四、项目名称:2025年食堂配送服务
五、合同主体
1、采购人(甲方):武汉市洪山区人力资源局本级
2、地址:武汉市珞狮路198号
3、联系方式:87382630
4、供应商(乙方):恩施硒益多农产品有限公司
5、地址: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建始县长梁乡柏腊坪村四组21号
6、联系方式:15671512598
六、合同主要信息
1、主要标的名称:2025年食堂配送服务
2、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详见合同文本
3、主要标的数量:1项
4、主要标的单价:6000元
5、合同金额:0.6(万元)
6、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履约期限:2025年02月21日至2025年02月28日;履约地点:武汉市洪山区珞狮路198号
7、履约保证金收取情况:
收取金额: 0(万元) 收取比例: 0%
8、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9、采购计划备案号:420111-2025-00287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5-02-21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5-04-30
九、其他补充事宜: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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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2-米-6000-20250221.pdf
合同编号:XC250221156300001665脱贫地区农副产品网络销售平台先货后款订单电子交易合同买方名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力资源局卖方名称恩施硒益多农产品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狮路198号注册地址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建始县建始县长梁乡柏腊坪村四组21号法人代表/负责人法人代表周稷联系人刘文龙联系人李翠珍联系邮箱534812240@qq.com联系邮箱1134886176@qq.com买卖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之规定,通过脱贫地区农副产品网络销售平台(以下简称“832平台”或“平台”)达成交易,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第一条合同标的商品名称、规格、数量及价款序号商品名称净含量单价成交量运费优惠货款(元)1建始县硒粒香大米5kg/袋装5公斤/袋60.00/袋1000.000.006000.00总货款(含税)(小写):¥6000.00总货款(含税)(大写):¥陆仟元整第二条合同生效与失效(一)本合同自买卖双方线上确认签署完毕之时起生效。(二)合同标的物(下称商品)发出前,任意一方可以线上申请解除合同,经另一方确认解除合同之后,本合同方可解除;卖方发出商品后,则线上确认解除合同的通道关闭。第三条货款支付与结算(一)买卖双方通过“832平台”进行货款支付和结算。(二)买方需在验货验票后30个自然日内将货款全额汇至卖方在832平台开立的货款结算账户。(三)货款结算账户信息如下:收款账户(两个银行任选其一即可)名称恩施硒益多农产品有限公司账号050830002000128754014开户银行江苏银行(银联号:313301099999);江苏银行(银联号:313100018057)货款支付说明支付货款时,请务必从订单页面点击“支付货款”按钮后获取识别码,并完整填写至汇款单“用途/备注/摘要”等栏。(四)双方在商品发出之后需解除合同的,按照平台售后处理流程于线上进行仅退款或仅退货或退货退款等申请。第四条交付约定(一)收货信息:付款方式:先货后款配送方式:统一配送(卖方一次性完成商品配送,买方按照合同约定完结订单、一次性支付全部货款。)分批配送(卖方按照买方发货要求分批次完成商品配送,分批次开出商品发票,买方根据每批次验货验票验收情况分批次进行货款结算)订金:收货人姓名:朱晖送货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狮路198号发货截止日:验货截止日:发票管理:除特殊约定外,卖方应提供合同项下的全额发票,买方凭票付款。(二)卖方须在按双方约定的品牌规格、价格、数量、交付时间、交付地点,向买方交付商品,并在商品到达之前向买方发出通知以便其作相应的接货准备。(三)通过物流方式发货的订单,卖方发货后需及时在线上填写物流单号,完成发货确认。(四)买方应在商品送达时,对商品进行数量、规格及包装等的初步检验,核对与订单是否一致。对初步检验合格的商品,买方予以签收;对初步检验不合格的商品,买方有权拒收或应在签收之前联系卖方退换,双方协商确定处理方式后予以签收,或于订单售后期内通过线上售后服务渠道发起售后申请。第五条发票约定(一)开票信息发票类型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抬头武汉市洪山区人力资源局单位名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力资源局纳税人识别号114201115584145015开户银行银行账号注册电话注册地址收票人姓名张留安收票人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详细地址珞狮路198号(二)卖方最晚须在买方商品签收之日起7个自然日内向买方开具并交付发票。(三)卖方必须在订单中上传发票,否则不予结算货款。第六条商品质量约定(一)本合同内商品的质保期以商品标签信息中标注的质保期为准(鲜活易腐的除外)。(二)本合同内所包含的鲜活易腐类商品的质保期为买方商品签收之日起2个自然日内。(三)卖方向买方提供的商品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最新标准及要求,合法生产并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因卖方商品质量问题造成的买方或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失,由卖方负责赔偿。(四)如在卖方交货之前曾向买方交付样品的,则卖方交付的货物,不但需满足第(一)条质量要求,还需达到不低于样品的同等质量标准。(五)卖方提供的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方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卖方履行更换等义务。(六)卖方应按照买方要求提供有效的商品质量证明材料。第七条商品包装和运输(一)包装应符合商品运输、装卸的需要,因包装不当引起的商品破损、变质等损失,由卖方承担。(二)卖方物流配送的商品,应按照商品的特点以及买方的要求,双方协商选择合适的运输方式,如果因运输途中造成商品破损、变质、丢失等损失,由卖方承担;买方自提的商品,卖方应按照买方的要求将商品送至约定的自提点,买方在双方约定时间内完成提货与签收。(三)卖方承诺违反以下约定即可视为交付的商品不符合合同的约定:1.商品的包装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由买卖双方协商确认。2.商品及商品的包装内不含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印刷品、音响制品等物品。商品包装、造型、装饰及外观上的文字及图案等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否则因此引起的相关责任由卖方承担。3.商品的包装不得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第八条特殊约定(一)数量约定:本合同数量在实际交货时出现的商品溢短情况由买卖双方协商解决。(二)发票金额:单价为到货价格的,如卖方不能提供总货款票据,运输发票则由运输单位按实际发生金额开具,商品发票金额与运输发票金额应与实际发生金额相符。第九条商品所有权及风险转移(一)除本合同另有约定或双方补充协议确认外,商品所有权在买方支付货款前的所有权归属卖方所有,买方支付货款后归属买方所有。但若商品货款支付后买方可提供真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商品质量存在问题而要求退换货的,该商品所有权并不发生转移仍由卖方商所有。(二)由卖方负责配送的,商品在运输途中毁、损、灭、失等风险由卖方承担,若造成损失的,由卖方自行向第三方配送公司追责,买方予以协助。(三)由买方自提的,商品在运输途中毁、损、灭、失等风险由买方承担。第十条违约责任及解除条款(一)卖方违约责任1.卖方未在约定期限内按照订单指定数量、品种等发货时,应当承担买方由此所受的损失。2.卖方将商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而导致的一切损失由卖方承担。3.卖方未经买方同意,单方面改变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而导致的一切损失由卖方承担。4.卖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完成备货而导致买方无法按期自提的,由卖方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5.卖方提前发货、多交、错发货而造成的买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费用,应由卖方承担。6.因商品质量等原因,造成他人的人身、财产或权利损害,第三方要求赔偿或发生诉讼的全部责任应由卖方承担,并应全额赔偿买方的全部损失。7.因卖方过错(含前述列举的违约情形在内)所导致的发货迟延,买方有权向平台投诉,由平台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平台规则对卖方予以处理。8.卖方提供的商品不得侵犯第三方的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一切合法权利,所有因此产生的责任和赔偿,由卖方承担。(二)买方违约责任:1.因买方原因申请退货,买方应按照双方协商一致的违约金额进行偿付。2.买方自提商品未在合同规定的日期内完成提货的,应按照双方协商一致的金额向卖方偿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卖方实际支付的代为保管、保养的费用。3.买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收货的,应当承担由此给卖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运费、商品在途损耗等。4.买方如错填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由买方自负,由此造成卖方相关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运费、商品在途损耗等。(三)双方应该严格履行义务,除本合同对具体处理方式另有约定外,如有违约发生,守约方有权函告违约方,要求违约方在7个自然日内纠正违约行为。违约方逾期未纠正的,守约方有权要求对方赔偿守约方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第十一条争议及违约处理(一)买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商品的品种、规格、质量不合规定,应举证,并向卖方提出异议,否则视为所交商品符合合同约定。(二)因买方保管不善等造成的商品质量问题,不得提出异议。(三)卖方应在买方提出验货验票异议后,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期限内(未协商达成一致的,应在7个自然日内)完成处理,否则,视为同意买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四)争议解决机制;1.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由买卖双方协商解决。2.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申请平台介入,平台将结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平台规则、诚实信用原则等提出争议处理意见,同时对发现的违反平台规则的行为采取措施。3.经平台介入处理后仍不能达成一致的,或对平台处理意见不认可,任一方均可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平台介入不作为诉讼解决争议的前置程序,无论平台介入协调争议的程序是否启动或完成,均不影响双方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提起诉讼的权利。第十二条知识产权及保密(一)本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买卖双方涉及到的信息应给予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人。(二)买卖双方互相尊重,且不得侵犯对方的知识产权。(三)本条款具有永久效力,不因合同的履行情况等失效。第十三条不可抗力(一)“不可抗力”是指一方或双方遭受的在订立本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的事件。(二)如果不可抗力事件阻碍本合同任何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则履行该等义务的时间应予以延长,延长时间相等于该等事件影响的时间。(三)主张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公共通信大面积受损破坏致无法通知),在通信恢复后的当日或隔日提供该不可抗力发生和持续的法律证据,并应尽一切合理努力采取措施或与对方协商尽可能地减少或避免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第十四条其他(一)本合同自双方盖章之时起生效。合同有效期内,除经过双方同意,或者另有法定理由,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或解除合同。(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双方签订确认的补充规定说明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为确保沟通顺畅、及时,双方在832平台登记的联系方式均为有效联系方式,均能产生送达的法律效力。若有变更,应按照平台规则通知平台,使得对方可以查询,若未能及时通知,导致平台规则确认的送达方式无法有效送达,因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变更方承担。(四)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相同效力,买卖双方各执一份。(五)本协议的成立、有效性、解释、履行、签署、修订和终止以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法律;如无相关法律规定的,则应参照商业惯例和(或)行业惯例。如有未能协商解决的纠纷,任何一方可诉讼至买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此处为合同结尾,以下再无内容。买方名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力资源局卖方名称恩施硒益多农产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负责人法人代表周稷公章(可采用电子印章形式)${bsn!\'\'}公章(可采用电子印章形式)${ssn!\'\'}签订日期2025-04-07签订日期2025-04-07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食堂配送服务 硒粒香大米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武汉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