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保安服务 保险服务采购合同公告(宁波市奉化保安服务有限公司2025)
奉化区政企区 | 保险服务
一、合同编号:11N14485665X2025401
二、合同名称:宁波市奉化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保险服务招标项目合同
三、项目编号:FHGQZB(2025)005D
四、项目名称:宁波市奉化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保险服务招标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宁波市奉化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城基路25号
联系方式:13777261606
供应商(乙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
地 址:灵桥路777号
联系方式:13968300836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宁波市奉化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保险服务 数量:1.00 单价(元):5090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服务范围:详见采购文件服务要求:详见采购文件服务时间: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年,合同一年一签。服务标准:详见采购文件
2.合同金额(元):509000.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5年04月15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5年05月07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信息:
250415104233_000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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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服务合同甲方:宁波市奉化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乙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签订地:奉化2025年1月24日,宁波市奉化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对宁波市奉化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保险服务项目进行了采购。经评标委员会评定,虫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为该项目中标供应商。现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本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按照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绿色的原则,经宁波市奉化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协商一致,约定以下合同条款,以兹共同遵守、全面履行。1定义本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应按以下内容进行解释:1.1“合同”系指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签订的载明双方当事人所达成的协议,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1.2“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约定,中标供应商在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采购人应支付给中标供应商的价格。1.3“服务”系指中标供应商根据合同约定应为采购人提供的一切服务。1.4“甲方”系指与中标供应商签署合同的采购人;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乙方签订合同的,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1.5“乙方”系指根据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中标供应商;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的,联合体各方均应为乙方或者与乙方相同地位的合同当事人,并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1.6“现场”系指合同约定中标供应商为采购人提供服务的地点。2合同组成部分下列文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构成一个整体,需综合解释、相互补充。如果下列文件内容出现不一致的情形,那么在保证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的前提下,组成本合同的多个文件的优先适用顺序如下:2.1本合同及其附件、补充合同、变更协议;2.2中标通知书;2.3投标文件(含澄清或者说明文件);2.4招标文件(含澄清或者修改文件)2.5其他相关采购文件。3服务内容(与招标文件一致)3.1服务内容:宁波市奉化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保险服务项目(详见招标文件)4价款本合同暂定含税总价为:¥509000元/年(大写:伍拾万玖仟元整人民币/年)。最终的结算总价上浮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10%。分项价格:雇主责任险(一)保费:220元/人/年雇主责任险(二)保费:750元/人/年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费:400元/人/年保安公司责任险保费:70000元/年5付款方式、时间和条件5.1资金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条件:按实际参保人数及日期按实支付。5.2乙方收款账户:开户银行:虫国工商银行宁波市东门支行开户名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收入专户保开户账号:39011000290310034716服务期限、地点和服务人员要求6.1服务期限:叁年,合同一年一签。7技术规范服务所应遵守的技术规范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技术规范附件(如果有的话)及其技术规范偏差表(如果被甲方接受的话)相一致;如果招标文件中没有技术规范的相应说明,那么应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和规范为准。8知识产权8.1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服务成果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任何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起诉;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那么乙方须与该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和赔偿;8.2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服务的知识产权归属,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归甲方所有。9履约保证金9.1招标文件要求乙方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乙方应按电汇方式,在合同签订并生效后20日内提交合同金额1%的履约保证金(人民币5090.00元)。9.2履约保证金(人民币5090.00元)在合同规定的履约时间内不予退还。乙方在前述约定期间届满前能履行完合同约定义务事项的,甲方在前述约定期间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9.3如果乙方不履行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那么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或赔偿,同时不影响甲方要求乙方承担合同约定的超过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的权利。10定期考核和问题反馈10.1甲方有权定期对乙方提供的服务履约情况进行检查与考核(考核标准见附件),以确保乙方所提供的服务能够依约满足甲方之项目需求,但不得因履约检查妨碍乙方的正常工作,乙方应予积极配合;10.2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有权将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反馈给乙方,双方当事人应以书面形式约定需要完善和改进的内容。11技术资料和保密义务11.1乙方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和项目需要,向甲方了解有关情况,调阅有关资料等,甲方应予积极配合;11.2乙方有义务妥善保管和保护由甲方提供的前款信息和资料等;11.3除非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对方当事人的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应保证不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披露有关合同的或者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当事人任何未公开的信息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情报、技术资料、商业秘密和商业信息等,并采取一切合理和必要措施和方式防止任何第三方接触到对方当事人的上述保密信息和资料。12质量保证12.1乙方应建立和完善履行合同的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并提供相关内部规章制度给甲方,以便甲方进行监督检查;12.2乙方应保证履行合同的人员数量和素质、软件和硬件设备的配置、场地、环境和设施等满足全面履行合同的要求,并应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13履约的风险负担在履行合同时,乙方服务人员及设备的相关风险均由乙方自行承担。14延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不能按时完成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完成的理由、预期延误时间通知甲方;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认为其理由正当的,可以书面形式酌情同意。15合同变更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变更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16合同转让和分包16.1合同的权利义务依法不得转让,但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即:依法可以将合同项下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且乙方应就分包项目向甲方负责,并与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16.2乙方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由乙方向分包供应商支付款项,但不得因分包影响履行合同义务。17违约责任17.1除不可抗力外,如果乙方拒绝履行合同,或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标准和成果展现方式完成服务,那么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日计合同总价的0.05%,最高限额为本合同总价的10%;迟延完成服务的违约金计算数额达到前述最高限额之日起,甲方有权在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的T同时,书面通知乙方并解除本合同;17.2除不可抗力外,如果甲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付款,那么乙方可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迟延付款一日的应付而未付款的0.05%计算,最高限额为本合同总价的10%;迟延付款的违约金计算数额达到前述最高限额之日起,乙方有权在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书面通知甲方并解除本合同;17.3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或者任何一方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或者任何一方有腐败行为(即:提供或给予或接受或索取任何财物或其他好处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影响对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行为)或者欺诈行为(即:以谎报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来影响对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行为)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书面通知违约方并解除本合同;17.4任何一方按照前述约定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仍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按照己方实际损失情况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任何一方按照前述约定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同时,仍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和按照己方实际损失情况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且守约方行使的任何权利救济方式均不视为其放弃了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权利救济方式;17.5除前述约定外,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均有权要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且对方当事人行使的任何权利救济方式均不视为其放弃了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权利救济方式;17.6如果出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书面通知甲方暂停采购活动的情形,或者询问或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导致甲方中止履行合同的情形,均不视为甲方违约。17.7如有任何一方违约,则违约方除应承担违约金、实际损失外,仍应承担守约方因此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保全担保或保全保险费等合理费用。18不可抗力18.1如果任何一方遭遇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不可抗力所影响的时间;18.2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8.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有变更必要的,双方当事人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变更合同;18.4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应在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在15日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送达对方当事人。19税费与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相关规定。20乙方破产如果乙方破产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甲方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且不给予乙方任何补偿和赔偿,但合同的终止不损害或不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的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21合同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当事人均可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2合同中止、终止22.1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终止合同;22.2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23通知和送达23.1任何一方因履行合同而以合同第一部分尾部所列明的传真或电子邮件发出的所有通知、文件、材料,均视为已向对方当事人送达;任何一方变更上述送达方式或者地址的,应于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收到有关变更通知之前,变更前的约定送达方式或者地址仍视为有效。23.2以当面交付方式送达的,交付之时视为送达;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发出电子邮件之时视为送达;以传真方式送达的,发出传真之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送达的,邮件挂号寄出或者交邮之日之次日视为送达。24计量单位除技术规范中另有规定外,合同的计量单位均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25合同使用的文字和适用的法律25.1合同使用汉语书就、变更和解释;25.2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26合同效力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盖章或者签字时生效。乙务名称(公章)甲方名称(公章)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码:品住所:住所0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联系人:联系人:约定送达地址:约定送达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00电话:电话:13726606传真:传真:见证人:采购代理机构名称住所:岳林东路12号16幢502-506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联系人:卓益浩电话:0574-88986375保险服务合同甲方:宁波市奉化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乙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签订地:奉化2025年1月24日,宁波市奉化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对宁波市奉化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保险服务项目进行了采购。经评标委员会评定,虫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为该项目中标供应商。现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本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按照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绿色的原则,经宁波市奉化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协商一致,约定以下合同条款,以兹共同遵守、全面履行。1定义本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应按以下内容进行解释:1.1“合同”系指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签订的载明双方当事人所达成的协议,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1.2“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约定,中标供应商在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采购人应支付给中标供应商的价格。1.3“服务”系指中标供应商根据合同约定应为采购人提供的一切服务。1.4“甲方”系指与中标供应商签署合同的采购人;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乙方签订合同的,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1.5“乙方”系指根据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中标供应商;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的,联合体各方均应为乙方或者与乙方相同地位的合同当事人,并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1.6“现场”系指合同约定中标供应商为采购人提供服务的地点。2合同组成部分下列文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构成一个整体,需综合解释、相互补充。如果下列文件内容出现不一致的情形,那么在保证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的前提下,组成本合同的多个文件的优先适用顺序如下:2.1本合同及其附件、补充合同、变更协议;2.2中标通知书;2.3投标文件(含澄清或者说明文件);2.4招标文件(含澄清或者修改文件)2.5其他相关采购文件。3服务内容(与招标文件一致)3.1服务内容:宁波市奉化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保险服务项目(详见招标文件)4价款本合同暂定含税总价为:¥509000元/年(大写:伍拾万玖仟元整人民币/年)。最终的结算总价上浮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10%。分项价格:雇主责任险(一)保费:220元/人/年雇主责任险(二)保费:750元/人/年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费:400元/人/年保安公司责任险保费:70000元/年5付款方式、时间和条件5.1资金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条件:按实际参保人数及日期按实支付。5.2乙方收款账户:开户银行:虫国工商银行宁波市东门支行开户名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收入专户保开户账号:39011000290310034716服务期限、地点和服务人员要求6.1服务期限:叁年,合同一年一签。7技术规范服务所应遵守的技术规范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技术规范附件(如果有的话)及其技术规范偏差表(如果被甲方接受的话)相一致;如果招标文件中没有技术规范的相应说明,那么应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和规范为准。8知识产权8.1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服务成果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任何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起诉;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那么乙方须与该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和赔偿;8.2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服务的知识产权归属,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归甲方所有。9履约保证金9.1招标文件要求乙方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乙方应按电汇方式,在合同签订并生效后20日内提交合同金额1%的履约保证金(人民币5090.00元)。9.2履约保证金(人民币5090.00元)在合同规定的履约时间内不予退还。乙方在前述约定期间届满前能履行完合同约定义务事项的,甲方在前述约定期间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9.3如果乙方不履行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那么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或赔偿,同时不影响甲方要求乙方承担合同约定的超过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的权利。10定期考核和问题反馈10.1甲方有权定期对乙方提供的服务履约情况进行检查与考核(考核标准见附件),以确保乙方所提供的服务能够依约满足甲方之项目需求,但不得因履约检查妨碍乙方的正常工作,乙方应予积极配合;10.2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有权将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反馈给乙方,双方当事人应以书面形式约定需要完善和改进的内容。11技术资料和保密义务11.1乙方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和项目需要,向甲方了解有关情况,调阅有关资料等,甲方应予积极配合;11.2乙方有义务妥善保管和保护由甲方提供的前款信息和资料等;11.3除非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对方当事人的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应保证不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披露有关合同的或者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当事人任何未公开的信息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情报、技术资料、商业秘密和商业信息等,并采取一切合理和必要措施和方式防止任何第三方接触到对方当事人的上述保密信息和资料。12质量保证12.1乙方应建立和完善履行合同的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并提供相关内部规章制度给甲方,以便甲方进行监督检查;12.2乙方应保证履行合同的人员数量和素质、软件和硬件设备的配置、场地、环境和设施等满足全面履行合同的要求,并应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13履约的风险负担在履行合同时,乙方服务人员及设备的相关风险均由乙方自行承担。14延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不能按时完成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完成的理由、预期延误时间通知甲方;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认为其理由正当的,可以书面形式酌情同意。15合同变更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变更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16合同转让和分包16.1合同的权利义务依法不得转让,但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即:依法可以将合同项下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且乙方应就分包项目向甲方负责,并与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16.2乙方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由乙方向分包供应商支付款项,但不得因分包影响履行合同义务。17违约责任17.1除不可抗力外,如果乙方拒绝履行合同,或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标准和成果展现方式完成服务,那么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日计合同总价的0.05%,最高限额为本合同总价的10%;迟延完成服务的违约金计算数额达到前述最高限额之日起,甲方有权在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的T同时,书面通知乙方并解除本合同;17.2除不可抗力外,如果甲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付款,那么乙方可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迟延付款一日的应付而未付款的0.05%计算,最高限额为本合同总价的10%;迟延付款的违约金计算数额达到前述最高限额之日起,乙方有权在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书面通知甲方并解除本合同;17.3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或者任何一方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或者任何一方有腐败行为(即:提供或给予或接受或索取任何财物或其他好处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影响对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行为)或者欺诈行为(即:以谎报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来影响对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行为)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书面通知违约方并解除本合同;17.4任何一方按照前述约定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仍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按照己方实际损失情况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任何一方按照前述约定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同时,仍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和按照己方实际损失情况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且守约方行使的任何权利救济方式均不视为其放弃了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权利救济方式;17.5除前述约定外,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均有权要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且对方当事人行使的任何权利救济方式均不视为其放弃了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权利救济方式;17.6如果出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书面通知甲方暂停采购活动的情形,或者询问或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导致甲方中止履行合同的情形,均不视为甲方违约。17.7如有任何一方违约,则违约方除应承担违约金、实际损失外,仍应承担守约方因此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保全担保或保全保险费等合理费用。18不可抗力18.1如果任何一方遭遇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不可抗力所影响的时间;18.2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8.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有变更必要的,双方当事人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变更合同;18.4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应在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在15日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送达对方当事人。19税费与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相关规定。20乙方破产如果乙方破产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甲方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且不给予乙方任何补偿和赔偿,但合同的终止不损害或不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的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21合同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当事人均可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2合同中止、终止22.1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终止合同;22.2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23通知和送达23.1任何一方因履行合同而以合同第一部分尾部所列明的传真或电子邮件发出的所有通知、文件、材料,均视为已向对方当事人送达;任何一方变更上述送达方式或者地址的,应于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收到有关变更通知之前,变更前的约定送达方式或者地址仍视为有效。23.2以当面交付方式送达的,交付之时视为送达;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发出电子邮件之时视为送达;以传真方式送达的,发出传真之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送达的,邮件挂号寄出或者交邮之日之次日视为送达。24计量单位除技术规范中另有规定外,合同的计量单位均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25合同使用的文字和适用的法律25.1合同使用汉语书就、变更和解释;25.2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26合同效力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盖章或者签字时生效。乙务名称(公章)甲方名称(公章)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码:品住所:住所0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联系人:联系人:约定送达地址:约定送达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00电话:电话:13726606传真:传真:见证人:采购代理机构名称住所:岳林东路12号16幢502-506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联系人:卓益浩电话:0574-88986375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保安服务 保险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宁波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