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考保障设备设施 食堂空调系统 空调机组 空调内机 空调外机采购合同公告(四川省宜宾市南溪第一中学校2025)



一、合同编号:N5115032025000018-1

二、合同名称:南溪一中高考保障设备设施采购项目

三、项目编号:N5115032025000018

四、项目名称:南溪一中高考保障设备设施采购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四川省宜宾市南溪第一中学校
地址:宜宾市南溪区龙源路西段351号
联系方式:0831-3837237
供应商(乙方):宜宾新力拓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宜宾市翠屏区东街159号5-12号
联系方式:0831-8239518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

序号
名称
数量(单位)
单价(元)
总价(元)
规格型号/服务要求

1
食堂空调系统
1(项)
¥1,424,968.00
¥1,424,968.00
MDV-D125Q4/BP3N1-EF

合同金额: 1,424,968.00元,大写(人民币):壹佰肆拾贰万肆仟玖佰陆拾捌元整
履约期限:2025年05月07日至2025年05月26日
履约地点:宜宾市南溪区龙源路西段351号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5年05月07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5年05月07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合同附件:
合同文件.pdf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第一中学校
2025年05月07日

南溪一中高考保障设备设施采购项目-食堂空调系统(第1包)政府采购合同合同编号:N5115032025000018-1采购人(甲方):四川省宜宾市南溪第一中学校供应商(乙方):宜宾新力拓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地点:宜宾市南溪区龙源路西段351号签订时间:2025年05月07日-第1页-使用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如下条款:,》《》一、项目信息1.1.采购项目名称:南溪一中高考保障设备设施采购项目1.2.采购项目编号:N51150320250000181.3.采购计划编号:511503252102000014481.4.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散采购1.5.政府采购方式:公开招标1.6.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情况:1.6.1中标(成交)采购标的制造商是否为中小企业:☐是☐否✓1.6.2本合同是否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合同(中小企业预留合同):☐是☐否✓1.6.3若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是否给予小微企业评审优惠☐是✓☐否1.6.4中标(成交)采购标的制造商是否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是☐否✓1.6.5中标(成交)采购标的制造商是否为监狱企业:☐是☐否✓1.7中标(成交)供应商是否为外商投资企业:☐是☐✓否本项目外商投资企业类型为:☐全部由外国投资者投资☐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1.8项目内容:序号标的名称单价数量金额计量单位品牌规格型号1食堂空调系统1,424,96811,424,968项核心产品:美的(空调内机-四面出风)MDV-D125Q4/BP3N1-EF合计金额人民币(大写):壹佰肆拾贰万肆仟玖佰陆拾捌元整(¥1,424,968.00)涉及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序号采购品目名称标的名称产品名称品牌规格型号1A02052305空调机组食堂空调系统空调内机-四面出风美的MDV-D125Q4/BP3N1-EF2A02052305空调机组食堂空调系统空调外机1-顶出风美的MDV-900(32)W/D2SN1-8X33A02052305空调机组食堂空调系统空调外机2-顶出风美的MDV-1120(40)W/D2SN1-8X3序号采购品目名称标的名称产品名称品牌规格型号4A02052305空调机组食堂空调系统空调外机3-顶出风美的MDV-1170(42)W/D2SN1-8X3涉及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序号采购品目名称标的名称产品名称品牌规格型号1A02052305空调机组食堂空调系统空调外机1-顶出风美的MDV-900(32)W/D2SN1-8X32A02052305空调机组食堂空调系统空调外机2-顶出风美的MDV-1120(40)W/D2SN1-8X3二、货物要求2.1.质量要求2.1.1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应符合合同约定的品牌、规格型号、技术性能、配置、质量、数量等要求。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2.1.2乙方所提供的所有货物、辅材中属于《国家强制性货物认证目录》范围内货物的,均通过国家强制性货物认证并取得认证证书。2.1.3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的规定。2.1.4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等。上述文件应包装好随货物一同发运。2.2.包装方式及运输方式涉及的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均应符合《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要求,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2.3.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2.3.1质保期:整体质保期限为2年(技术参数中另有要求的以技术要求为准,具体产品三包政策优于整体保修期限的按产品三包执行;质保期为终验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2.3.2乙方有完善的技术支持与服务体系,专人负责与甲方联系售后服务事宜,配备售后机构配置、固定的售后服务电话。2.3.3乙方针对本项目向甲方提供培训服务,培训内容包括设备的性能、原理、操作、保养和维护等内容,使甲方可独立使用,培训人数和地点由甲方指定,并在培训后免费提供技术咨询服务。2.3.4在质保期内货物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2小时内到场,4小时内完成维修。如设备需更换或返厂维修的应在2日内提供备件代用以临时恢复功能,并在10日内完成维修更换。逾期未完成功能恢复和维修的,乙方应向采购人支付合同总价1%的违约金。2.3.5质保期内每个制冷期和制热期开始前一个星期内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安排专业人员对空调系统进行一次全面的维护保养。2.4.其他要求无-第3页-三、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付款进度安排3.1合同价款本合同总金额为1,424,968.00元(大写:壹佰肆拾贰万肆仟玖佰陆拾捌元整元。)其他情况说明:无3.2支付方式☐一次性支付☐分期付款✓3.3付款进度安排期次支付金额(元)计划支付日期收款人支付说明是否预付款1854,980.802025-06-01宜宾新力拓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乙方完成全部合同工作内容后向采购人提交竣工申请并附试运行报告,采购人签字确认后,达到付款条件起10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60.00%。否2569,987.202025-06-30宜宾新力拓电子有限责任公司验收合格后,达到付款条件起10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40.00%。否四、合同履行4.1交货时间:自签订合同之日起20日内,履约时间:2025年05月07日-2025年05月26日4.2履约地点:宜宾市南溪区龙源路西段351号4.3分期履行要求:无4.4风险处置措施和替代方案:无五、验收、交付标准和方法5.1乙方完成全部合同工作内容后向采购人提交竣工申请并附试运行报告,由甲方签字确认。甲方签字确认竣工申请后10日内邀请有空调系统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按合同约定、GB50243-2016《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范等对空调系统进行质量检测并组织项目验收,质量检测结果是本项目质量验收评定的依据。其中主控项目必须全部合格,施工过程资料齐全(第一次检测费由甲方承担,如因乙方提供的产品原因或施工质量原因第一次检测不符合合同约定质量标准或相关技术指标的,二次及以上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5.2系统制冷或制热试运行前需由乙方编制试运行方案,由甲方签字后实施。试运行全过程需甲方在场。5.3其他未尽事宜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和《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组织验收。-第4页-是否以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样品作为参考:☐是☐否✓六、甲方的权利和义务6.1.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对乙方提供的货物进行验收。甲方应当配合乙方完成相关项目实施工作。甲方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对乙方履约提出任何异议或者向乙方作出任何说明的,视为验收通过。6.2.根据本合同规定,满足约定支付条件的,甲方应当自收到发票后10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七、乙方的权利和义务7.1.乙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收取合同价款。7.2.乙方应按照合同要求履约,充分合理安排,确保提供的货物及相关服务符合合同有关要求。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配合甲方的履约检查及验收,并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所有协调工作。7.3.乙方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关于“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有关要求。八、违约责任8.1质量瑕疵的违约责任8.1.1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修理、重作、更换,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修理、重作、更换的具体要求为:交付的货物存在质量缺陷、数量短缺、规格不符或性能不达标的,乙方应在甲方通知后3日内免费更换、补足或修复。若乙方未按期整改,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处理,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并扣除合同总价1%作为违约金。因乙方原因导致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有权拒绝支付剩余款项,并要求乙方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应急采购费用、第三方检测费用等)。8.1.2在质保期内货物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2小时内到场,4小时内完成维修。如设备需更换或返厂维修的应在2日内提供备件代用以临时恢复功能,并在10日内完成维修更换。逾期未完成功能恢复和维修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1%的违约金。8.2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货物或完成安装服务的,每延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1%的违约金,累计违约金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逾期超过1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赔偿责任。8.2.3迟延支付的违约责任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法为:应付款的1‰/天。九、争议解决方法9.1.因本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2.因本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向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起诉。9.3.如甲乙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履行,在争议解决期间,合同其他部分应当继续履行。十、组成合同的文件-第5页-本合同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1)政府采购合同及其变更、补充协议(2)中标(成交)通知书(3)投标(响应)文件(4)采购文件(5)有关技术文件,图纸(6)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作为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十一、其他条款11.1履约保证金是否收取履约保证金:是履约保证金收取比例:5.00%履约保证金金额(元):71,248.40履约保证金收取方式:保函(保险)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或赔偿,且不影响甲方要求乙方承担合同约定的超过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的权利。甲方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乙方可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支付比例:1%。11.2不可抗力事件处理11.2.1.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11.2.2.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及时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7天内及时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详细报告,以及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证据。11.2.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9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11.3权利瑕疵担保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乙方保证在交付的货物上不存在抵押权等担保物权。如甲方使用上述货物构成对第三人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11.4知识产权保护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等权利。因违反前述约定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向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甲方依法向第三人赔偿后,有权向乙方追偿。甲方有其他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11.5保密义务甲、乙双方对采购和合同履行过程中所获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均有保密义务且不受合同有效期所限,直至该信息成为公开信息。泄露、不正当地使用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1.6售后服务-第6页-除项目不涉及或采购活动中明确约定无须承担外,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1)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3)在质保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4)在制造商所在地或指定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废弃处置等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货物在有效使用年限届满后应予回收的,乙方负有自行或者委托第三人对货物予以回收的义务;乙方提供的售后服务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11.7合同变更、中止与终止11.7.1.合同的变更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可以在合同价款10%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并就此与乙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11.7.2.合同的中止11.7.2.1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中止合同的履行。11.7.2.2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乙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其他情形,乙方有义务及时告知甲方。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中止合同并要求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消除相关情形或者提供适当担保。乙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合同继续履行;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约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拒绝继续履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11.7.2.3乙方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乙方没有及时告知甲方,致使合同履行发生困难的,甲方可以中止合同履行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11.7.2.4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为由中止合同。11.7.3.合同的终止11.7.3.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11.7.3.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11.7.4.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11.8.合同分包乙方不得将合同转包给其他供应商。涉及合同分包的,乙方应根据采购文件和投标(响应)文件规定进行合同分包。乙方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向中小企业依法分包的,乙方应当按采购文件和投标(响应)文件签订分包意向协议,分包意向协议属于本合同组成部分。-第7页-11.9法律适用本合同的订立、生效、解释、履行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解决,均适用法律、行政法规。本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的,双方当事人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修改本合同的相关条款。十二、合同生效及其他12.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12.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12.3.本合同一式5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甲方持有2份,乙方持有2份,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备案1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单位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住所宜宾市南溪区龙源路西段351号开户银行农行宜宾南溪支行银行账号22478401040006606签订时间2025年05月07日乙方单位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韦伟住所宜宾市翠屏区东街159号5-12号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咸熙街支行银行账号51001728608050337030签订时间2025年05月07日-第8页-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高考保障设备设施 食堂空调系统 空调机组 空调内机 空调外机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四川省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