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律咨询服务采购合同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2025)
一、采购人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二、供应商名称:新疆天山律师事务所
三、采购项目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服务市场项目
四、采购项目编号:2241101000021055409
五、合同编号:11NMB187454320254603
六、合同内容:
序号
标项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1
法律咨询服务
详见附件
年
1.0
15000
15000
服务要求或标的基本概况:
七、其它事项:
详见附件中的合同文件
八、联系方式
1、 采购人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联系人:刘翠荣
联系电话:13899284262
传真:/
地址:阿克苏市文化路28号地区综合办公区内原男生楼4-5层
2、运维公司名称:政采云有限公司
联系人:客服人员
联系电话:400-881-7190
传真:0571-28215512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转塘科技经济区块9号1幢2区5楼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名称:
联系人:
监督投诉电话:
传真:
地址:
附件信息:
粮食局-聘请法律顾问合同.pdf
聘请法律顾问合同(2025)律法顾字第号甲方:阿克苏地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地址:阿克苏市文化路28号9号楼4楼法定代表人:牙合甫江·色买提电话:0997-2582303乙方:新疆天山律师事务所地址:阿克苏市中原路金洲万象城6号楼1701室法定代表人:卓泽学电话:1390997967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规定,甲方聘请乙方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第一条乙方接受甲方的聘请,指派具备执业条件的周华清律师(联系方式:13379732630)担任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受聘律师以法律顾问的身份在本合同规定的工作范围内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务。如被指派的律师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乙方另行指派律师代为履行职务。第二条法律顾问的职责是: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执业标准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在甲方的合法经营活动中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并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第三条乙方提供法律服务的范围(一)协助甲方处理下列法律事务:☑对干部职工进行法制宣传和法律知识培训;☑草拟、制定、审查或修改合同、章程、规章制度等法律文件;☑提供与甲方经营活动有关的法律信息;☑签署、送达或者接收法律文件;☑就经营、管理等方面的重大决策提出法律意见,或从法律上进行论证,提供法律依据;☑就甲方面临或者可能发生的法律纠纷,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发表律师意见;☑参加经济项目磋商、谈判或准备磋商、谈判所需的各类法律文件;(二)经甲方委托办理甲方控股、参股的子公司,异地分支机构和其它关联企业的法律事务。(三)经甲方委托办理甲方涉及经济、民事、知识产权、劳动、行政、刑事等必须进入诉讼或者仲裁法律程序的专案代理事务,以及甲方涉及长期投资、融资、企业改制、重组、购并、破产、股票发行、上市等专项法律服务。第四条乙方的义务(一)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应当优先承办甲方法律事务。根据甲方业务需要,并经甲方同意,顾问律师可委派其他律师或律师助理协助完成法律顾问事务;(二)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处理本协议约定的法律事务;(三)乙方律师应当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的合法利益;(四)乙方律师应及时向甲方通报工作进程;(五)乙方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时,不得从事有损于甲方利益的活动;(六)乙方律师对其在工作中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七)乙方对收到的甲方的证据材料应当妥善保管;(八)乙方代表甲方处理具体法律事务时,应在甲方授权范围内工作,不得超越代理权限;第五条甲方的义务(一)甲方应当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资料;(二)甲方要求乙方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时应当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三)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务费和其他费用;(四)甲方指定地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为其联系部门,授权其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接收乙方送达的法律文件,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乙方。第六条法律服务费及支付办法甲方按下列第(一)种方式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用:(一)基础顾问费+专项法律服务费方式:甲方向乙方每年度支付常年法律顾问费用人民币15000元。甲方就本合同第三条第(二)、(三)项所列的专案代理事务或者专项法律事务,应向乙方另行支付代理费,由双方另订委托代理合同,乙方在收费标准基础上给予75%的优惠。付款办法为:基础顾问费在本合同签订的十日内缴纳,专项法律服务费在办理委托手续时缴纳。(二)其他付费方式无。第七条其他费用的支付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费用由甲方承担:(一)鉴定费、公证费、翻译费、查档费、交通费等与委托事项相关的费用;(二)异地办案的差旅费;(三)其他应当由甲方支付的费用。上述费用在实际发生时支付或由双方协商支付办法。第八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一)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的律师;2、因乙方违约或失误导致甲方损失。(二)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法规的;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等情形的;第九条违约责任(一)乙方律师因过错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当甲方承担赔偿责任。(二)甲方无故解除本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法律服务费及其它费用,已收取的费用不予退还。(三)甲方逾期三十日未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应付的法律服务费用,并有权中止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工作。第十条争议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先向当地律师协会执业纠纷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双方约定选择下列第(二)种方式解决:(一)向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阿克苏分会申请仲裁;(二)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一条合同的期限本合同的期限为壹年,自2025年5月7日至2026年5月6日,合同期满,甲乙双方协商是否续签法律服务合同。如为常年法律顾问,以是否继续缴费作为合同延续的依据。第十二条合同的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阿克苏地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乙方:新疆天山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牙合甫江·色买提,法定代表人:卓泽学法律顾问:周华清电话:13899289200,电话:13379732630年月日,年月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法律咨询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