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电子政 电子政务外网服务采购合同公告(长春市九台区城子街街道办事处2025)
一、采购人名称:长春市九台区城子街街道办事处
二、供应商名称: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九台区分公司
三、采购项目名称:长春市九台区城子街街道办事处服务市场项目
四、采购项目编号:2451101000014441623
五、合同编号:11NMB155396920247001
六、合同内容:
序号
标项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1
电子政务外网---村级
详见附件
项
30.0
6435
193050
服务要求或标的基本概况:
七、其它事项:
详见附件中的合同文件
八、联系方式
1、 采购人名称:长春市九台区城子街街道办事处
联系人:刘传东
联系电话:13610797208
传真:/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城子街街道太和街29号
2、运维公司名称:政采云有限公司
联系人:客服人员
联系电话:400-881-7190
传真:0571-28215512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转塘科技经济区块9号1幢2区5楼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名称:
联系人:
监督投诉电话:
传真:
地址:
附件信息:
关于增值电信服务的服务市场合同(11NMB155396920247001).pdf
政府采购网上服务市场合同编号:11NMB155396920247001采购单位(甲方):长春市九台区城子街街道办事处服务单位(乙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九台区分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并严格遵循吉林省本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或)团体组织吉林服务市场-互联网接入服务-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九台区分公司的框架协议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吉林服务市场-互联网接入服务-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九台区分公司的框架协议服务协议,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吉林服务市场-互联网接入服务-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九台区分公司的框架协议服务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一、服务项目、价格金额单位:元序号商品名称品牌型号配置要求采购数量计数单位成交单价小计1电子政务外网---村级-服务响应:电子政务外网服务服务内容:3年电子政务外网服务,品牌:,设备厂商:无,终端型号:无,终端类型:无,服务响应:电子政务外网服务30项6435.00193050.00合同总价(元)193050.00合同总价(大写)壹拾玖万叁仟零伍拾元整二、付款方式甲方按年支付电路使用费,乙方与甲方签订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第一年使用费用即64350元,以后每年6月缴纳本年费用即64350元/年。三、服务条款第一条声明和保证1.1甲方拥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签署本协议所需要的相应权利。1.2乙方是国家基础电信运营商。第二条合作内容2.1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电子政务外网服务,用于城子街村、百合村、长岭村、铜匠村、清泉村、秀水村、城东村、义和村、朱家村、柳溪村、六台村、条子沟村、郭家村、青山村、双川村、西甸子村、猴石村、碱场村、古洞村、大沟村、团结村、烧锅村、石场村、桃山村、大贝村、柴福村、七台村、陈家村、样子边村、王家岭村使用,数量为30条,速率为10M。每条IP地址由用户自行分配。2.2该VPN电路主端免费,从端均由甲方付费,甲方按转账方式向乙方缴纳VPN电路使用费。从端费用按年计算,由于甲方为乙方长期合作伙伴,故给予的优惠价格(年)2145元/年/条。2.3收款信息账户名称: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长春人民广场支行银行账号:4200220329200138219第三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3.1甲方不得使用乙方提供的用户号码(普通固话号码、手机号码)用于呼叫中心呼出服务,不得使用固话号码开展商业性营销、违规催收、贷款理财、股票推荐、房地产营销等,如出现违规行为,乙方有权关停业务。3.2甲方需按时足额向乙方交纳所使用的各项通信费用,如出现欠费,乙方有权按规定停止通信服务,直到补交齐欠费为止。第四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4.1乙方按照国家规定的通信业务资费标准以及本协议相关约定,有权向甲方收取本协议项下各项费用。4.2乙方要主动为甲方做好服务工作,及时协调、解决甲方的各种通信需求。第五条质量保障和故障处理5.1乙方提供的服务具体标准满足信息产业部颁布的《电信服务标准》,保证甲方使用通信业务安全畅通。1/45.2乙方向甲方提供故障申告电话043185008500,每天24小时受理甲方的故障申告,在承诺时限内进行修复,甲方应积极予以协助配合。第六条违约责任6.1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中的任何一项条款均被视为违约。任何一方在收到对方的具体说明违约的书面通知后,如确认违约行为实际存在,则应在10日内对违约行为予以纠正并书面通知对方;如认为违约行为不存在,则应在10日内向对方提出书面异议或说明,在此情形下,甲乙双方可就此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按本协议争议条款解决。违约方应承担因自己的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6.2乙方基于甲方承诺使用期限(即协议服务期)给予甲方优惠折扣,因此,如甲方提前停止服务的,甲方还应向乙方补缴该项服务实际使用期间,该项服务按正常资费标准结算与按乙方提供的优惠标准结算之间的差额。前述补缴费用应与该项服务最后一期账款一并向乙方付清。6.3如甲方逾期30日不交纳费用,乙方有权暂停为甲方提供服务,同时在甲方欠费期间不办理任何业务,并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章第三十四条规定,自甲方欠费之日起至甲方付清欠费之日止每日按全部欠费金额的3‰向甲方加收违约金。若甲方在乙方暂停服务60日内仍未足额支付欠费及违约金的,则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终止为甲方提供服务,并有权继续追索甲方所欠的全部费用及其违约金,由此导致的责任和后果由甲方承担。第七条保密双方对彼此之间提供的信息、资料以及本协议的具体内容负有保密责任。第八条免责条款因不可抗力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有关义务时,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或双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15日内将情况告知对方,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协议。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严重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第三方服务故障等不可抗拒的事件。第九条争议的解决9.1本协议的成立、效力、解释、履行、签署、变更和终止以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9.2因履行本协议所产生的争议,任何一方有权向乙方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9.3除正在诉讼的争议事项外,双方应继续行使其本协议项中的其余权利,并履行本协议项中的其它义务。第十条通知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信息,应按本协议列明的地址以邮寄、邮件或图文传真的方式发送。任何一方对其联系方式的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第十一条协议期限11.1本协议服务期:三年。11.2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并追溯至上述服务期起始日。第十二条产权归属凡由乙方投资建设的线路及相关设备,其产权归乙方所有。第十三条附则13.1如遇国家调整有关资费标准,或双方主管部门下达有关政策文件,双方本着真诚合作、友好协商的原则另行商定收费方法。13.2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13.3未经甲乙双方书面确认,任何一方不得自行变更或修改本协议。13.4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二份,乙方二份。13.5本协议所有附件作为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公章):乙方(公章):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地址:地址:电话:电话: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台支行账号:账号:4200213009200073577签订日期:签订日期:附件1.网络安全协议针对合作中涉及的网络安全、信息安全、数据安全工作,明确双方责任与义务,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双方共同达成本协议,以资共同信守。1.甲方责任1.1甲方承诺提供的设备、系统、服务等均严格履行国家《网络安全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国家标准有关内容及要求,并按要求取得相应授权或资质证明。提供的设备、系统要进行风险评估,确保安全。甲方要自行对提供的设备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对照国家相关权威单位发布的漏洞预警,定期排查、整改安全隐患。1.2甲方承诺合作服务期间,严格按照电信管理机构的规定开展网络安全防护工作,并严格遵守《中国联通合作方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办法》。1.3甲方承诺签订《信息安全保密协议》和《网络与信息安全及保密承诺书》等文件以备查。1.4甲方承诺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网络安全风险评估,包括网络安全、信息安全、数据安全范畴,并按需向乙方提交评估报告和整改报告。1.5甲方承诺主协议服务期间,根据乙方要求配合完成乙方开展或第三方开展的攻防实战演练、应急演练、安全评测和安全检查工作,并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完成整改。1.6甲方承诺针对主协议服务,制定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至少每年一次)组织内部相关人员进行应急响应培训和应急演练,使其掌握岗位职责和应急处理策略和规程。1.7甲方要建立完善的信息安全情报获取和响应体系。当有业界情报发现供应链相关的漏洞时,第一时间告知乙方,并对自身产品进行排查,并根据相关信息对产品进行加固。1.8甲方设备、系统或软件的安全策略更新时,要进行充分评估和测试后再执行,避免因策略更新导致的业务中断。1.9甲方承诺加强甲方所辖参与合作服务的个人终端及设备必须安装乙方指定的终端安全管控软件。甲方更换服务人员前,应书面通知乙方,经乙方同意后,甲方配合做好相关人员操作账号、终端敏感信息的清理工作。1.10对于乙方向甲方提供的系统登录用户名和密码,甲方仅用于维护使用不得擅自做其他用途或泄露给第三方。禁止甲方人员掌握相关系统管理员权限,禁止为甲方人员分配具备创建系统账号或者其他超出工作范围权限的高权限账号;甲方账号应实人实名,账号不得转让、转借;甲方应定期对全量账号进行严格审核,控制甲方涉及敏感信息人员的范围。1.11甲方不得利用乙方提供的电脑和网络系统,私自连接外网,发送垃圾邮件、攻击网络和计算机系统,不得私自使用外来移动硬盘、U盘、光盘等移动存储介质,防止计算机病毒传播,危害网络信息安全。1.12甲方不得在运行的信息系统上私自开发、挂靠与业务工作无关的软件或系统,不得发布通知或广告。1.13如甲方有系统接入吉林联通内部网络时,应进行严格接入认证,需具备双因素认证能力,接入内部网络的设备应做白名单访问限制,不允许使用无线连接方式,并安装符合要求的防病毒软件。1.14如合作业务涉及新建系统,必须明确新建系统的安全责任归属,如归属甲方,新建系统不可以带有联通标志、联通相关信息等内容,IP地址备案、ICP备案均不得以联通公司名义备案,安全责任要在合同中进行明确。如归属联通公司,由安全责任归属部门按照《吉林联通自有网站、APP管理办法》进行上线审批。无论系统责任归属,系统日志,应至少保留6个月。1.15当甲方系统被检测出漏洞时,要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否则将暂停接入;当涉及严重漏洞时,视情况,乙方有权立即暂停接入,待整改并验证后,方可再次接入。1.16甲方承诺做好自有人员及合作相关人员的安全意识培训和宣贯工作(一年不少于四次),确保相关人员严格遵循乙方各项网络信息安全和2/4甲方(公章):乙方(公章):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地址:地址:电话:电话: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台支行账号:账号:4200213009200073577签订日期:签订日期:数据安全管理规定,严格履行“十三不准”:(1)不准设置弱口令。(2)不准使用非工作邮箱代收工作邮件。(3)不准点击来路不明邮件中的链接或打开附件。(4)不准将账号和口令明文保存在终端上。(5)不准将系统设计文档、网络拓朴等敏感信息存放于服务器上。(6)不准将本人使用的账号与口令告知他人。(7)不准在互联网上的外部网站或应用(如论坛、微博、即时通信软件等)上使用与乙方设备、系统上相同的账号或口令。(8)不准允许来路不明的人员远程控制乙方各类设备或执行其告知的各项指令。(9)不准将网站或系统源代码上传至互联网上。(10)不准设置乙方业务系统为自动登录。(11)不准私自在办公网络及其他内网中搭建无线热点。(12)不准将未进行自我检查和安全加固的终端接入内网。(13)不准未经审批开通乙方内部系统的互联网出口。1.17甲方在出现违反《中国联通合作方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办法》的情况或出现网络信息安全事故时,要在发生12小时内书面通知乙方,并积极有效的开展应急处置,有效控制风险影响范围,有效压降双方损失。在事件处置完毕后,要提供书面详细真实的事件报告。2.乙方责任2.1甲方与乙方在签订主协议时,乙方提供并与甲方确认共同遵守《中国联通合作方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办法》,同时签订本协议。3.违约责任3.1甲方违反本协议项中任何约定、陈述或保证的,甲方要承担违约和处罚责任:(1)甲方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或违反了本协议的约定;(2)甲方未能有效履行网络信息安全和数据安全保护责任或该方安全能力未满足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3)甲方在发生安全事件时未能按照本协议的约定通知乙方或未采取相应合理、恰当、有效的补救措施和处置;(4)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乙方进行攻防实战演练、应急演练、安全评测或安全检查的;(5)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证明材料、信息等存在虚假、遗漏或误导等情况;(6)因甲方原因,乙方出现运营事故,或导致乙方与任何第三方产生任何纠纷,或遭受监管部门通报处罚的;3.2乙方有权采取下述一种或多种方式,追究甲方的违约和处罚责任:(1)要求甲方立即停止违约行为、予以纠正或采取补救措施;(2)采取或要求甲方采取有效补救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更改口令、回收权限、断开网络连接等)控制或消除安全风险;(3)收回甲方涉事人员所有账号权限,并在相关安全事件处置完毕之前禁止该人员继续参与乙方相关项目;(4)要求甲方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5)要求甲方按主协议合同含税总价的【10】%支付违约金;(6)解除本协议和/或终止双方基于主协议的合作关系;(7)若发现甲方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等情节较严重的网络信息安全、数据安全事件,乙方有权依据《中国联通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将甲方列入中国联通黑名单供应商,采取禁入等措施。(8)无论本协议是否终止或解除,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删除、销毁或归还其已提供的数据,并提供其已删除、销毁相关数据的证明。(9)因甲方违反本协议项下任何约定、陈述或保证,导致乙方与任何第三方产生任何纠纷,或遭受监管部门处罚的,甲方应当协助乙方进行处理并妥善解决。由此导致乙方遭受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因此支付的罚款、向第三方支付的赔偿金、和解金、律师费、鉴定费、诉讼费、差旅费以及其他合理开支),甲方应当予以全额赔偿。3.3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违约,造成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遭受的直接损失。4.协议的生效与终止4.1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的效力不因《业务协议》的终止或无效而有任何减损。4.2本协议在下列情况之一发生时终止:4.2.1本协议约定的各项权利义务已履行完毕;4.2.2任何一方行使本协议约定的单方解除权,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时;4.2.3双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4.3除本协议或双方另有约定外,本协议终止或解除不能免除各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已产生的权利、义务与责任。4.4双方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自任一方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至该方书面放弃合同解除权。5.其他5.1本协议为双方就本协议约定事宜达成的唯一的完整的协议和约定,并取代和废除双方在此之前口头或书面所做出的关于同一事宜的协议、商谈、承诺或声明。5.2本协议中所有标题仅为方便阅读所列,并不影响本协议任何部分的含义或解释。附件2信息安全保密协议鉴于:1、甲乙双方(“双方”)正在进行[通信业务合作]项目(“项目”)。2、在项目合作过程中,乙方已经或将要向甲方提供电子政务外网服务。3、本协议所述的数据指吉林联通管理、控制的用户相关数据和企业自身数据,以及反诈法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数据。4、双方均希望对本协议所述数据予以有效保护。经双方协商,达成本协议。第一条保密原则1.1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管理条例》《中国联通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办法》《中国联通数据安全管理办法》《中国联通合作方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吉林联通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吉林联通数据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公司数据安全管理相关规定。1.2保密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数据保护对象、数据安全保护界限,如:用户相关数据(姓名、证件号码、手机号码、固定电话号码、宽带账号等及使用情况)、企业自身数据(平台技术数据、网络拓扑数据、合作协议数据等)1.3上述保密数据按照“数据不出门”原则,并对用户相关数据进行加密存储,原则上不将数据带出系统。1.4参与项目的员工可以接触到的数据处理相关平台系统,及其数据使用权限、内容、范围及用途,应符合最小化原则。1.5涉及个人信息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等处理行为的,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征得个人信息主体同意。第二条双方权利和义务2.1甲方保证对于乙方提供的数据履行保护责任,仅用于与项目有关的数据传输。甲方不得未经同意改变数据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甲方不得将数据用于项目以外的任何用途。除为执行项目目的外,甲方不得缓存、窃取、泄露、滥用、非法向他人提供数据、不得对数据进行加工后还原原始数据。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也不得利用数据进行新的挖掘和使用。甲方应遵守中国联通相关管理办法,并接受必要的安全监控和审计等。2.2甲方保证对用户数据予以妥善保管,并对用户数据在甲方期间发生的用户数据被盗、泄露等项承担全部责任,因此造成乙方和乙方用户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赔偿。2.3甲方保证对数据和系统账号按本协议约定予以保密,对于具有乙方系统账号的甲方工作人员,须将身份信息提供乙方报备,甲方如发生相关工作人员岗位或职责调整,应及时将变更情况向乙方报备。2.4甲方保证仅为双方合作项目,将数据提供给确有知悉必要的甲方工作人员。在甲方上述人员知悉该数据前,应向其说明数据的保密性及其应承担的义务,保证上述人员同意接受本协议条款的约束,并对上述人员的保密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甲方如发现数据泄露,应采取有效措3/4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告知乙方。2.5针对合作事项涉及的数据安全风险,甲方需配备的安全保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数据加密传输、数据加密存储、敏感数据脱敏、操作权限控制、批量操作审计等。2.6如合作过程中,甲方未保护乙方客户利益,影响客户体验,乙方将对涉嫌损害用户权益的数据合作予以关停。2.7对于工作中可接触吉林联通用户个人信息数据或企业重要数据的甲方工作人员,应签订个人安全保密承诺书,明确数据安全保护责任,确保上述人员承担保密责任的程度不低于乙方与甲方数据安全保密协议规定程度。2.8合作结束后,甲方及时返还相关资料、销毁保密数据,甲方提供销毁记录承诺书报乙方备案,明确数据未按要求销毁的法律责任。2.9在技术服务中涉及采集外部数据的,甲方应说明数据来源,并对数据来源的合法性承担保证责任,确保外部数据采集渠道的合法合规且不存在侵权事项。2.10甲方不得向境外传输、存储数据。2.11甲方每年就合作内容至少开展一次数据安全合规性评估并提交评估报告。(依据法律法规、公司制度规定及具体业务情况需约定的其他事项。)2.12甲方在合作范围内开发的系统、网站、app等接入吉林联通网络前必须做好源代码检查、漏洞扫描、web扫描、弱口令检查、基线核查、风险评估等安全保护措施。甲方对运行中的业务系统进行的任何改动,针对增量部分也需要采取上述安全保护措施。2.13甲方事前进行的安全保护措施需提供证明材料给相关部门审核,合格后方允许接入网络,未采取事前安全保护措施的或安全保护措施经检查不满足要求的不允许接入乙方公司网络。2.14甲方在合作范围内开发的系统、网站、app等接入吉林联通网络前必须向相关部门报备资产清单,资产清单包括:设备名称、操作系统版本号、IP地址、物理机柜位置等基础信息,对于有互联网出口的系统、服务,同时须包含网站域名、公网IP地址及端口号等信息。运行中的系统进行增删改操作时,须要及时将更新的资产清单进行报备。2.15甲方使用数据违反有关保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因甲方使用或保管数据不当,导致知识产权纠纷或失密事件,由甲方负全部法律责任。2.16甲方违反本协议规定未及时上报相关资产信息或上报信息有误的,乙方有权对因此造成的损失要求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三条违约责任3.1甲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条款均构成违约,甲方应赔偿因此而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因调查违约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因甲方违约而导致用户与乙方发生纠纷时,甲方应赔偿乙方及乙方用户全部损失(含直接、间接损失)。如涉嫌违法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四条协议生效及其他4.1本协议有效期与主协议保持一致。本协议签署前,乙方已经向甲方提供的本协议范围内的保密数据也受本协议约束。4.2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时候变成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而不从根本上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时,本协议的其它条款不受影响。4.3对协议内容做出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应为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字盖章后成为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4.4双方因履行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通知都必须按照本协议中的地址,以书面信函形式或双方确认的传真或类似的通讯方式进行。采用信函方式的应使用挂号信或者具有良好信誉的特快专递送达。如使用传真或类似的通讯方式,通知日期即为通讯发出日期,如使用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通知日期即为邮件寄出日期并以邮戳为准。甲方(公章):,乙方(公章):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地址:,地址:电话:,电话: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台支行账号:,账号:4200213009200073577签订日期:,签订日期:4/4甲方(公章):乙方(公章):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地址:地址:电话:电话: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台支行账号:账号:4200213009200073577签订日期:签订日期: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电子政 电子政务外网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长春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