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职业病危害工程防护实验室能力建设 尘毒实验排空净化保障装置 吹吸式通风实验装置采购合同公告(上海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上海市职业安全健康研究院)2025)
一、合同编号:11N4250004792025201
二、合同名称:上海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职业病危害工程防护实验室能力建设项目的合同
三、项目编号:310000000250304187037-00215472
四、项目名称:上海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职业病危害工程防护实验室能力建设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上海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成都北路369号
联系方式:22836212
供应商(乙方):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
法定代表人:周福宝(男)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32号甲1号安全大厦
联系方式:15901516428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标项一
主要标的名称:尘毒实验排空净化保障装置
数量:1.00
单价(元):2000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品牌: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定制规格型号:CASSTLEV0102
标项二
主要标的名称:吹吸式通风实验装置
数量:1.00
单价(元):4750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品牌: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定制规格型号:CASSTLEV0201
标项三
主要标的名称:风速检测三维定位控制装置
数量:1.00
单价(元):2500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品牌: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定制规格型号:CASSTLEV0202
标项四
主要标的名称:多通道风速仪
数量:1.00
单价(元):2500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品牌:沈阳加野规格型号:MODEL1590
标项五
主要标的名称:污染物运移特性实验舱
数量:1.00
单价(元):4450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品牌: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定制规格型号:CASSTVEC0101
标项六
主要标的名称:过滤材料性能实验装置
数量:1.00
单价(元):1000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品牌: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定制规格型号:CASSTVEC0102
标项七
主要标的名称:粉尘发生器
数量:1.00
单价(元):650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品牌: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定制规格型号:CASSTVEC0103
标项八
主要标的名称:风源及调控装置
数量:1.00
单价(元):3900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品牌: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定制规格型号:CASSTLEV0101
2.合同金额(元):
2175000.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5年05月08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5年05月08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信息:
上海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职业病危害工程防护实验室能力建设项目的合同(11N4250004792025201).pdf
上海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职业病危害工程防护实验室能力建设项目的合同合同统一编号:11N4250004792025201合同内部编号:合同各方:甲方:上海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乙方: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成都北路369号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32号甲1号安全大厦邮政编码:200031,邮政编码:100012电话:22836212,电话:15901516428传真:,传真:联系人:闻杰,联系人:杨斌供应商法人:周福宝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本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1.乙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提供以下服务:1.1乙方所提供的服务其来源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服务的内容、要求、服务质量等详见采购文件和投标文件。1.2乙方为甲方按照采购人要求提供工程防护实验室能力建设。2.合同价格、交付地点和供货期限2.1合同价格本合同价格为2175000元;大写:贰佰壹拾柒万伍仟元整。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2.2交付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2.3供货期限本项目的供货期限:详见投标文件。3.质量标准和要求3.1乙方所提供的服务的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制造厂家企业标准确定,上述标准不一致的,以严格的标准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3.2乙方所交付的服务还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4.权利瑕疵担保4.1乙方保证对其交付的服务享有合法的权利。4.2乙方保证在服务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4.3乙方保证其所交付的服务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4.4如甲方使用该服务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5.保密5.1如果甲方或乙方提供的内容属于保密的,应签订保密协议,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6.付款6.1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单位:元)。6.2本合同款项按照以下方式支付。6.2.1付款方式:货物全部到货并验收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100%。7.甲方(甲方)的权利义务7.1、甲方有权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享受服务,对没有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质量或标准的服务事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加急提供服务,直至符合要求为止。7.2如果乙方无法完成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或者服务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质量或标准的,造成的无法正常运行,甲方有权邀请第三方提供服务,其支付的服务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果乙方不支付,甲方有权在支付乙方合同款项时扣除其相等的金额。7.3由于乙方服务质量或延误服务的原因,使甲方有关或设备损坏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经济赔偿。7.4甲方在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限内有义务为乙方创造服务工作便利,并提供适合的工作环境,协助乙方完成服务工作。7.5当或设备发生故障时,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有关发生故障的相关信息,以便乙方及时分析故障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故障,恢复正常运行。7.6如果甲方因工作需要对原有进行调整,应有义务并通过有效的方式及时通知乙方涉及合同服务范围调整的,应与乙方协商解决。8.乙方的权利与义务8.1乙方根据合同的服务内容和要求及时提供相应的服务,如果甲方在合同服务范围外增加或扩大服务内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其相应的费用。8.2乙方为了更好地进行服务,满足甲方对服务质量的要求,有权利要求甲方提供合适的工作环境和便利。在进行故障处理紧急服务时,可以要求甲方进行合作配合。8.3如果由于甲方的责任而造成服务延误或不能达到服务质量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8.4由于因甲方工作人员人为操作失误、或供电等环境不符合合同设备正常工作要求、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设备损毁,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8.5乙方保证在服务中,未经甲方许可不得使用含有可以自动终止或妨碍系统运作的软件和硬件,否则,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8.6乙方在履行服务时,发现存在潜在缺陷或故障时,有义务及时与甲方联系,共同落实防范措施,保证正常运行。8.7如果乙方确实需要第三方合作才能完成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并由乙方承担第三方提供服务的费用。8.8乙方保证在服务中提供更换的部件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如果或证实服务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0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9.补救措施和索赔9.1甲方有权根据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9.2在服务期限内,如果乙方对提供服务的缺陷负有责任而甲方提出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1)根据服务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买卖双方商定降低服务的价格。(2)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天内,根据合同的规定负责采用符合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在服务中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3)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的合同款项中扣除索赔金额,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10.履约延误10.1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服务。10.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期提供服务。11.误期赔偿11.1除合同第12条规定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甲方可以应付的合同款项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天)赔偿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计收,直至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天按一周计算。)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考虑终止合同。12.不可抗力12.1如果合同各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12.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化,以及双方商定的其他事件。12.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合同各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措施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13.争端的解决13.1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十天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请调解。13.2调解不成则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根据其仲裁规则和程序进行仲裁。13.3如仲裁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14.违约终止合同14.1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1)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服务。(2)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14.2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15.破产终止合同15.1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16.合同转让和分包16.1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17.合同生效17.1本合同在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17.2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18.合同附件18.1本合同附件包括:采购文件、投标文件。18.2本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18.3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若合同文件之间有矛盾,则以最新的文件为准。19.合同修改19.1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补充协议:。签约各方: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闻杰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杨斌日期:,日期:合同签订点:网上签约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职业病危害工程防护实验室能力建设 尘毒实验排空净化保障装置 吹吸式通风实验装置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上海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