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审计监督服务采购合同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202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内部审计监督服务项目合同公告
一、合同编号:11NMB152066520252802
二、合同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内部审计监督服务项目合同
三、项目编号:HTXJ-ZCC(2025)-83号
四、项目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内部审计监督服务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地 址:天山区和平南路137号
联系方式:09918885858
供应商(乙方):新疆天恒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地 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友好南路136号瑞昌大厦1栋1106室
联系方式:18999202575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内部审计监督服务项目 数量:1.00 单价(元):3100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服务范围:为规范全区医保系统内控管理,强化医保基金预算执行监督,提升中央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绩效,防范医保基金运行风险,加强对全区医疗保险基金财务、业务及内控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各项工作规范运行、健康发展。服务要求:满足磋商文件服务要求服务时间:合同签订后10日内提交实施方案。3个月内完成现场审计,1个月内提交审计报告初稿。2个月内完成报告终稿及整改跟踪指导。服务标准:符合国家或部门或行业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和技术标准以及采购人需求标准。
2.合同金额(元):310000.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5年04月15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5年05月09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信息: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内部审计监督服务项目合同-盖章.pdf
新疆天恒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约定书甲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乙方:新疆天恒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甲、乙双方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内部审计监督服务项目公开招标的结果,由甲方委托乙方对全区14个地州及本级医保局2022至2024年度医保基金及单位经济活动开展内部审计监督工作。按照自愿、公平原则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约定:一、审计的目标和范围(一)为规范全区医保系统内控管理,强化医保基金预算执行监督,提升中央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绩效,防范医保基金运行风险,加强对全区医疗保险基金财务、业务及内控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各项工作规范运行、健康发展。(二)乙方严格按照甲方要求开展审计,选取7个重点地州市医保局及其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对每个地州市抽查2个县(市、区)医保部门进行现场审计,未选取的地州采用报送资料方式审计,并结合检查期间发现的问题,专门进行指导培训,以达到立查立改的效果。1.内控体系建设审计。审查被审计单位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合规性及执行有效性,提出优化建议,核查业务、财务及经办服务流程的规范性,识别关键风险点,审查政府采购、资产管理等环节的内部控制有效性。重点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下发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内部控制风险防控清单》开展审计工作。2.医保基金预算执行审计。审计医保基金预算编制、执行及调整的合规性,评估医保基金收支管理是否符合“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原则。检查医保基金支出结构合理性,是否存在超预算、违规支付等问题,分析基金结余规模及可持续性,提出风险预警建议。3.医保基金资金管理情况。检查中央转移支付资金,核查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使用及结余情况,确保专款专用。审查医保基金收、支、余是否账实相符,检查财政资金滞留、占用、挪用等情况,检查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到位情况,检查各级财政部门收回和统筹使用医保基金等情况。4.检查绩效目标设置。检查预算绩效指标是否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式1设定,是否涵盖决策、过程、产出、效益等方面。是否遵循可取、可比、可测、可用原则。5.专项整治任务开展情况。按照医保基金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对医保系统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机构任务清单开展情况进行审计。(三)按照采购需求,分地州市出具医保基金内部审计检查报告及全区综合报告,含问题清单、风险分析及整改建议。二、双方的责任(一)甲方及被审计单位的责任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政府会计制度》的规定,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有责任保证会计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2.按照政府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和公允列报财务报表是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的责任,主要包括:(I)按照政府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并使其实现公允反映;(2)设计、执行和维护必要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而导致的重大错报。3.被审计单位必须按照甲方要求及时为乙方的审计工作提供与审计有关的所有记录、文件和所需的其他信息资料(审计过程中需要补充资料,亦应及时提供)。4.确保乙方不受限制地接触其认为必要被审计单位内部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5.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对其作出的与审计有关的声明予以书面确认。6.为乙方派出的有关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配合人员等条件和协助,乙方将于外勤工作开始前提供主要事项清单。7.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审计费用。8.乙方的审计不能减轻甲方及被审计单位的责任。(二)乙方的责任1.乙方的责任是在执行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被审计单位出具审计意见。乙方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审计工作,遵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以对财务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2.审计工作涉及实施审计程序,以获取有关财务报表金额和披露的审计证2据。选择的审计程序取决于乙方的判断,包括对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3.由于审计和内部控制的固有限制,即使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适当地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仍不可避免地存在财务报表的某些重大错报可能未被乙方发现的风险。4.在审计过程中,乙方若发现被审计单位存在乙方认为值得关注的内部控制缺陷,应以书面形式向甲方和被审计单位管理层通报。但乙方通报的各种事项,并不代表已全面说明所有可能存在的缺陷或已提出所有可行的改进建议。甲方在实施乙方提出的改进建议前应全面评估其影响。5.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完成审计工作。乙方应于2025年8月30日之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规定的要求出具真实、合法的审计报告。6.除下列情况外,乙方应当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甲方及被审计单位的信息予以保密:(1)法律法规允许披露,并取得甲方的授权;(2)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为法律诉讼、仲裁准备文件或提供证据,以及向监管机构报告发现的违法行为;(3)在法律规定允许的情况下,在法律诉讼、仲裁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4)接受注册会计师协会或监管机构的执业质量检查,答复其询问和调查;(5)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规定的其他情形。三、审计服务费支付约定(一)本次审计服务的收费是依据乙方各级别工作人员在本次工作中所耗费的时间为基础计算的。乙方预计本次审计服务的费用总额为人民币310,000元(大写:叁拾壹万元整),上述费用包括乙方为完成此次审计任务所产生的交通费、食宿费等。(二)甲乙双方签订服务合同后,甲方向乙方预付合同金额的40%,即人民币124,000元(大写:壹拾贰万肆仟元整),乙方在合同签署生效一周内启动审计。乙方提交审计报告初稿,经甲方组织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提供等金额增值税发票、初验报告等付款资料,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40%,即12.4万元。乙方提交审计报告终稿,经甲方组织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提供等金额增值税发票、终验报告等付款资料,甲方向乙方3支付合同金额的20%,即6.2万元。款项支付至乙方指定的以下账户:开户名称:新疆天恒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开户银行: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北路支行银行行号:313881000658银行帐号:0000020080110005443828(三)如果由于无法预见的原因,致使从事本合同所涉及的审计服务实际时间较合同约定的时间有明显增加时,甲乙双方应通过协商,相应调整提交成果的时间。(四)与本次审计有关的其他费用(包括银行函证费、往来函证邮费等)由被审计单位承担。四、审计报告的使用(一)乙方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规定的格式和类型及甲方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二)乙方向甲方致送审计报告三份。(三)甲方在使用出具的审计报告,不得对其进行修改。当甲方认为有必要修改数据和所作的说明时,应当事先通知乙方,乙方将考虑有关的修改对审计报告的影响,必要时,将重新出具审计报告。(四)乙方以任何形式向甲方提供的任何服务成果,都只是基于甲方的利益和信息要求而向甲方提供的。除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要求外,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服务成果均不得被整体或部分地复制、引用或披露(甲方内部使用的情况除外)。五、本合同书有效期限本合同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在双方履行完本合同约定的所有义务后终止。但第四项第(三)和(四)款、第六、七、八、九项并不因本合同书终止而失效。六、合同约定事项的变更如果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况,影响审计工作如期完成,或需要提前出具审计报告,甲、乙双方均可要求变更约定事项,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由双方协商解决。七、终止条款(一)如果根据乙方的职业道德及其他有关专业职责、适用的法律法规或其4他任何法定的要求,乙方认为已不适宜继续为甲方提供本约定书约定的审计服务,乙方可以采取向甲方提出合理通知的方式终止履行本约定书。(二)在本约定书终止的情况下,乙方有权就其于终止之日前对约定的审计服务项目所做的工作收取合理的费用。八、违约责任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九、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本约定书的所有方面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解释并受其约束。本约定书履行地为乙方出具审计报告所在地,因本约定书引起的或与本约定书有关的任何纠纷或争议(包括关于本约定书条款的存在、效力或终止,或无效之后果),双方协商确定采取以下第()种方式予以解决:(一)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提交新疆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仲裁。十、双方对其他有关事项的约定本约定书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乙方:新疆天恒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签章)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五日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五日电话:(0991)456322318999202575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友好南路136号瑞昌大厦1栋1106室邮政编码:8300025.青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审计监督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