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器设备 碳氮分析仪采购合同公告(中国农业大学2025)



一、合同编号: CAU-HWZB-2025014-1
二、合同名称: 中国农业大学曲周实验站采购仪器设备项目(第一批)-分包1合同
三、项目编号: 4000181621743558487626
四、项目名称: 中国农业大学曲周实验站仪器设备采购项目(第一批-进口设备部分)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中国农业大学
地 址: 北京市海淀区圆明园西路2号
联系方式:010-62736653
供应商(乙方):北京国华新仪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八里庄路62号院1号楼8层923
联系方式:010-64668100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碳氮分析仪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碳氮分析仪
主要标的数量:1
主要标的单价:648000.00
合同金额: 104.600000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履约地点中国农业大学曲周试验站(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四疃乡)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5-05-09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5-05-12
九、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

中国农业大学曲周实验站采购仪器设备项目(第一批)-分包1合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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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项目中国农业大学设备采购合同合同编号:CAU-HWZB-2025014-1,甲方:中国农业大学乙方:北京国华新仪科技有限公司为了维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国农业大学曲周实验站采购仪器设备项目(第一批)-分包1”的采购结果,经协商后,甲、乙双方同意依据采购文件和响应文件的内容(如有),签署本合同。本合同中若包含办理减免税的进口货物,涉及外贸代理费用、交货、验收等细节则以后续签订的中国农业大学采购进口货物委托外贸代理项目服务协议、外贸合同及其他办理免税相关材料为准。一、合同文件下列文件(如有)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应该认为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相互补充。在文件内容存在冲突时,应当按照以下优先次序认定具有最终效力的合同内容:a.本合同书b.成交通知书c.补充协议d.响应文件(含澄清文件)e.采购文件(含采购文件补充通知)二、合同一般条款1.定义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1.1“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1.2“合同总价”系指:1.2.1合同项下的货物之所有权与风险正式转移甲方之前发生的在生产、流通、服务、货物交付等环节上的全部价款、所有税费款项与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包装、运输、保险、装卸、安装、检测、商检、调试、技术指导与培训和咨询,以及运输至本合同中指定地点过程中发生的滞留费用、保管费、罚款1/13等)。若本项目包含办理减免税的进口货物,甲方将在本合同签订后委托外贸代理公司办理减免税,支付外贸代理公司的代理服务费也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外贸代理费以委托项目的中标合同金额按以下费率计算:70万元以下的为1.4%,70-350万元的为1.1%,350万元以上的为0.9%,以上费用含代办免税、批件手续以及有关进口环节发生的费用(如银行费用、报关费、仓储费、送货费等);保底费用为2800元/单;代理服务费不含海运设备及大型超重设备的运费及装卸费用,由外贸代理公司与中标商另行商议。代理服务费不含海关根据政策不批准免税所发生的海关税费。1.2.2因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售后服务(包括技术指导与培训、咨询和后续信息技术支持等)而发生的费用,但本合同另有特别约定的收费(如免费质保期满后的服务和零部件更换)除外。1.3“货物”系指乙方根据合同约定须向甲方提供的设备、仪器、随机配件/工具等之外,还包括下述各项:1.3.1与之相一致的用户手册、说明书、维护手册、电路图等技术资料;1.3.2支持该货物正常运行的配套性知识产权物品(包括但不限于软件、程序等支持信息);1.3.3乙方应提供的售后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货物安装、调试、保质维修服务、技术咨询与指导、培训、其它后续支持服务等事项);1.3.4乙方必须按照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用于办理本合同项下货物结算所必备的合法有效,且与本合同货物价款相一致的发票及相应单证。1.4“甲方”系指与成交人签署合同或在“合同特殊条款”中指明的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单位(含最终用户)。1.5“乙方”系指根据合同约定提供货物及相关服务的成交人。1.6“现场”系指合同约定货物将要运至和安装的地点。1.7“验收”系指合同双方依据国家/行业最新的技术质量规范和合同约定,确认合同项下的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活动。如需进一步明确,则单独体现在合同补充附件中。2.技术规范2.1提交货物的技术规范应与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技术规范附件(如果有的情况下)及其响应文件的技术规范偏差表(如果被甲方接受的情况下)相一致。若没有提及适用标准或技术规范说明不明确,则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及规范为准。3.知识产权2/133.1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等的诉讼或仲裁。3.2如果任何第三方向甲方提出侵权指控,乙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和经济赔偿。如果货物或货物的任何部分,因最终裁决构成侵权,其使用被限制,甲方可采取必要的措施且乙方亦应主动做出相应地安排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4.包装要求4.1乙方应提供货物运至合同规定的最终目的地所需要的包装。除另有合同约定,乙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采用本行业通用的方式进行包装,且该包装应符合国家有关包装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粗暴装卸,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现场。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4.2每件包装箱内应附以下材料:一份详细装箱单、货物质量合格证、与货物有关的技术资料、需要组装的部件及设备的系统装配图、设备出厂所需的所有资料。5.装运标志5.1乙方应在每件包装箱上标明:收货单位、发货单位、合同号、货物名称、箱号/件号、毛重/净重、尺寸(长×宽×高以厘米计)等内容。5.2如果货物单件重量在2吨或2吨以上,乙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侧用中文和适当的运输标记,标明“重心”和“吊装点”,以便装卸和搬运。5.3乙方应该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出“小心轻放”、“防潮”、“勿倒置”等字样和其他适当的标志。6.交货方式6.1交货方式一般为现场交货,有特殊要求在“合同特殊条款”中规定。6.1.1现场交货:乙方负责办理运输、保险和存储,将货物运抵现场。有关运输和保险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6.1.2在乙方委托第三方负责包装、运输等事项时,乙方应督促该第三方遵守本合同第4、5、6、7条及其他相关条款的约定,否则乙方应就该第三方行为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6.2在现场交货条件下,乙方装运的货物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或重量。否则,乙方应对超运部分引起的一切后果负责,包括但不限于承担超运部分的存储、装卸、运输费用以及货物灭失、损耗的风险。7.装运通知7.1在现场交货条件下的货物,乙方通知甲方货物已备妥待运输后24小时之内,乙方应将合同号、货名、数量、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及装运日期,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应通过电话与本合同约定的甲方联系人确认其是否已收到通知。7.2如因乙方未依合同约定将上述内容通知甲方,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损失应由乙方负责。3/138.付款条件乙方在合同规定日期内交货,并向甲方提交发票等单证及验收报告,具体付款条件见“合同特殊条款”。9.技术资料9.1乙方保证所交付的技术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合法的。9.2本合同项下技术资料(除合同特殊条款规定外)按以下列方式交付:乙方每台货物应提供至少2套中文技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目录索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指南、维修指南和/或服务手册和示意图),并在合同生效后10天之内将第一套寄给甲方,其余套数的完整的技术资料应包装好随同每批货物一起发运。9.3经甲方确认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不完整或在运输过程中丢失,乙方将在收到甲方通知后3天内将缺漏的资料免费寄给甲方。10.质量保证10.1乙方交付的货物之质量标准、技术标准、环保标准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国家规定的标准为本合同执行的最低标准。本合同约定的各种质量和技术标准高于国家标准的,必须按本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若乙方交付的货物符合国家标准,但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标准的,亦应视为违约并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在既没有约定标准,也没有国家标准时,则按行业标准执行;没有行业标准的,按商业惯例执行。10.2乙方须保证本合同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是用一流工艺和最佳材料制造的原厂合格产品,并完全符合国家最新的技术质量规范、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技术规范等要求。10.3乙方须保证所提供的货物经正确安装、正常运转和保养,在其使用寿命期内须具有符合质量要求和产品说明书的性能。在货物质量保证期之内,乙方须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10.4根据甲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结果或委托有资质的相关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发现货物的数量、质量、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证实货物存在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将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在收到通知后3天内应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并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10.5如果乙方在收到通知后3天内没有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由此引发的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10.6如情况特殊而导致甲方不得不立即采取补救措施以避免造成人身伤害或扩大经济损失的,甲方可不按照10.3及10.4条规定通知乙方并等待乙方弥补缺陷而自行采取补救措施。乙方应当承担甲方为此支付的费用并予以适当补偿。4/1310.7本合同项下货物的免费质量保证期见“合同特殊条款”。11.安装与验收11.1在交货前,乙方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型号、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文件,但有关质量、规格、型号、性能、数量或重量等的检验不应视为最终验收。11.2乙方交货后应立即与甲方或甲方指定收货人按照甲方验收相关规定进行到货检验,检验内容为包装是否完整、无损、清洁,数量是否与本合同一致,并共同签署到货检验结果。11.3乙方应保证及时派遣合格的技术人员对合同货物的安装、验收等提供必要、准确和充分的技术支持和技术培训。11.4货物运抵现场后20日内,甲乙双方依据本合同和货物装箱单共同对货物的外观、包装、货物品目、数量、配套附件/工具、各种技术资料文件等进行点验并签字存查。点验合格的字据作为货物所有权和风险转移的凭证,但不得作为货物验收报告使用。甲方应在开箱检验前3天通知乙方开箱检验的日期。乙方应派工作人员到甲方指定地点参加开箱检验,且费用自理。乙方在上述日期内拒绝或未参加检验的,甲方和/或甲方指定收货人有权单独进行检验。对检验结果,视为乙方自动接受。11.5乙方应当派遣合格的技术人员将货物安装于甲方指定的地点或场所。乙方工作人员在安装、调试、交付过程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乙方在安装施工过程中,不得对甲方的既存权利造成损害。11.6如果任何被检验或测试的货物不能满足合同约定的要求,甲方可以拒绝接受该货物,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7日内更换被拒绝的货物,或者免费进行必要的修改以满足合同约定的要求。11.7甲方有权在货物制造过程中派员监造,乙方有义务为甲方监造人员行使该权利提供方便。11.8乙方对所供货物需要进行运转试验和性能试验时,必须提前通知甲方。乙方应当在货物安装、调试完毕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知并且组织甲方和/或甲方指定的机构共同对货物的质量、安装、调试、运行情况以及其他相关事项,进行检测、验收;如甲方有理由认为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有权拒绝参加验收,且视为甲方拒收货物。11.9乙方所供货物的试用期、最终验收按双方协商约定执行,形成书面材料。11.10部分货物或者其安装调试不符合质量或技术标准的,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出异议,乙方应在___30__天内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有关安装验收报告的出具和试用期的起算均应作相应顺延。11.11试用期内如果货物存在非甲方故意或重大过错而导致的不能正常使用,则该货物之试用期的起算时间应以该质量或技术问题被乙方完全解决之时重新起算,亦即该货物之试用期应顺延。如不能正常使用系甲方故意或重大过错导致,则不影响试用期限。11.12试用期满且货物符合正常使用标准的,乙方应当提请并会同甲方在试用期满后的10个工作日内进行最终验收并签发《货物验收报告》。该验收报告一经签发,即表明全部货物验收完成,其质量和技术标准合格。如果本合同中同时包含国内供货货物和进口免税货物,则最终验收可按国内供货货物和进口5/13免税货物分别组织。11.13如因货物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双方共同委托北京市技术质量监督部门进行质量鉴定;该部门因受专业或技术等原因所限而不能办理的,则共同委托其他专门机构进行质量鉴定。其鉴定结论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鉴定费由双方在鉴定前各自预付一半,鉴定后,货物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不符合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并视为乙方违约。11.14验收标准:无论双方自行组织验收,还是双方共同委托验收,抑或于仲裁之情形,验收标准均至少须符合本合同一般条款第2条“技术规范”和第10条“质量保证”的相关规定。12.索赔12.1如果货物的质量、规格、型号、数量、重量等与合同不符,或在第10.6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证实货物存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有权根据有资质的权威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向乙方提出索赔(但责任应由保险公司或运输部门承担的除外)。12.2在根据合同第10条和第11条规定的检验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乙方对甲方提出的索赔负有责任,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12.2.1在法定的退货期内,乙方应按合同规定将货款退还给甲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如已超过退货期,但乙方同意退货,可比照上述办法办理,或由双方协商处理。12.2.2根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甲方所遭受损失的数额,经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或由有资质的部门评估,合同价以降低后的价格或评估价格为准。12.2.3用符合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货物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和修补缺陷部分,乙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甲方所发生的一切直接费用。同时,乙方应按合同第10条规定,相应延长修补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12.3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7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乙方未能在甲方提出索赔通知后7天内或甲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按照本合同第12.2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甲方将从合同款或从乙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索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索赔金额,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不足部分的补偿。13.延迟交货13.1乙方应按照“合同特殊条款”中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13.2如果乙方无正当理由迟延交货,甲方有权提出违约损失赔偿或解除合同。13.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不能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货的理由、预期延误时间通知甲方。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认为其理由正当的,可酌情延长交货时间。14.违约赔偿14.1除合同第15条规定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6/13务,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违约金按每日迟交货物或未提供服务的合同价款的0.5%按日计收。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为迟交货物或没有提供服务的合同价的款20%。15.不可抗力15.1如果双方中任何一方遭遇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不可抗力所影响的时间。15.2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的事故发生后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不可抗力发生地市级以上政府(职能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合同的书面说明送达另一方。15.3不可抗力使合同的某些内容有变更必要的,双方应通过协商在10日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合同终止。16.税费16.1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合同若涉及,则由甲乙双方根据本项目特点就税费额度及承担方签订补充协议。17.合同争议的解决17.1因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争议,合同双方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8.违约解除合同18.1在乙方存在以下违约的情况下,甲方可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同时保留向乙方追诉的权利。18.1.1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甲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全部或部分货物,按合同第14.1的规定可以解除合同的;18.1.2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主要义务的;18.1.3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的。18.1.3.1“腐败行为”和“欺诈行为”定义如下:18.1.3.1.1“腐败行为”是指合同任意一方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甲方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行为。18.1.3.1.2“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合同签订、履行,以谎报事实的方法,损害甲方的利益的行为。18.2在甲方根据上述第18.1条规定,全部或部分解除合同之后,甲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全部或部分购买与未交付的货物类似的货物或服务,乙方应承担甲方另行购买类似货物或服务而产生的额外支出。部分解除合同的,乙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中未解除的部分。19.破产终止合同19.1如果乙方破产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甲方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单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该合同的终止将不损害或不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7/1320.转让和分包20.1采购合同不能转让。20.2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以将合同项下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但必须在响应文件中载明。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分包后不能解除乙方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接受分包的人与乙方共同对甲方连带承担合同的责任和义务。21.合同修改21.1甲方和乙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本合同,但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如必须对合同条款进行改动时,双方须共同签署书面文件,作为合同的补充。22.计量单位22.1除技术规范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23.适用法律23.1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24.履约保证金24.1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按汇票方式向甲方提交合同总价5%的履约保证金,即人民币52300元/大写:伍万贰仟叁佰元整。24.2履约保证金用于补偿甲方因乙方不能履行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24.3履约保证金应使用人民币,乙方按照上述要求电汇至甲方银行账户。24.4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约定的或法定的(二者以时间在后者为准)货物质量保证期期满前应完全有效。24.5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甲方有权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款项,以取得补偿。24.6履约保证金的退还24.6.1在2026-07-30之前的5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当交齐为履约保证金退还所必备的相关票证(如学校在收取履约保证金时开据的收据或发票等)、甲方货物使用部门出具的含有“本合同售后服务、技术服务等事项已正常履行”,或“不存在违约”等内容的书面批示等结算付款凭证。甲方在收齐该付款凭证文件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应当审核完毕,对符合退还条件的,即向乙方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24.6.2如果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影响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时间,则该退还工作办理时间应相应顺延至争议解决之日后的第15个工作日。履约保证金自交纳之日至实际退还之日,不计利息。三、合同特殊条款1.设备清单8/13序号采购明细1名称碳氮分析仪品牌VELP型号CN802产地意大利厂家意大利VELP单位台数量1.0单价648000.0元小计648000.0元规格技术参数:1.载气类型:具备双载气路,氦气或者氩气可任意转换,无需硬件模块升级。2.检测器:具备非分散红外检测器和TCD检测器分别测量碳、氮元素含量,不使用色谱柱分离,使用TCD检测器测定N元素含量;分别配置适合检测高精度和高量程C含量样品的非分散红外检测器,自动按照样品中的C含量匹配和测量。3.自动进样器≥117位,具备自动进样和分析功能。4.进样类型:电动自动进样器,同时配液体样品手动进样器,固体液体测量无需增加额外硬件和附件。5.分析时间≤5分钟/样本(碳、氮元素同时测量)。6.回收率≥99.5%,重复性≤0.5%(EDTA标准品)。7.测量范围:碳0.01-150mgCabs;氮0.001-200mgNabs.(氦气作为载气)0.01-200mgNabs.(氩气作为载气);检测下限N元素≤0.001mg氮(氦气)、≤0.01mg氮(氩气),C元素≤0.01mg碳;8.支持外接分析天平,称样量≥60g,精度≤0.01mg;9.支持云平台连接,可通过智能手机、平板电脑和个人电脑,随时远程查看和控制仪器状态和分析过程。10.配备样品前处理研磨仪,震动频率15Hz~50Hz。11.载气供应:在分析过程中,仪器内部只需一路气路,无需两路供气。12.反应管更换方式:在仪器外部即可取出反应管进行更换,无需将加热炉取出。13.CO2吸附:具有并行双吸附管路,交替使用,可自动再生,无耗材成本。14.加氧方式:可设置氧气流速,氧气添加量根据样品量自动调整,有效降低还原剂消耗速度。15.电压:220-240V。16.功率:≤1400W。售后服务及其它:(1)提供现场免费安装、调试设备,进行操作试验,直至运行正常并验收;(2)免费提供全套、完整的技术资料,包括详细的仪器说明书、操作手册和仪器维护等有关资料及质量认证书。(3)质保期内每年免费为用户培训两名以上仪器操作人员,安装验收后提供免费的二次或多次培训或回访。(4)质保期(免费保修期):验收合格后1年。质保期间,设备发生除人为因素损坏外故障由中标人负责免费修复,失效零件予以免费更换。在质保期间出现故障,在工作日的2小时之内做出响应,1个工作日内网络或电话排查故障并给出初步的解决方案,如有必要,将在48小时内到场支持。免费提供技术支持,并且在12小时内回复。一般问题在24小时内解决,重大问题或其它无法迅速解决的问题应在5天内解决或给出明确解决方案。(5)供应商提供终身保修,只收取零部件成本费。备注:2名称全自动定氮仪品牌VELP型号NDA702产地意大利厂家意大利VELP单位台数量1.0单价398000.0元小计398000.0元规格技术参数:1.具备双载气路,氦气和氩气可任意转换,不需额外模块升级。2.TCD检测器,可自动9/13校准,无需参比气。3.支持4个载样盘,样品≥117个,分析时间:3min/个~4min/个,样本重量≤1g。4.检测下限0.001mg氮(氦气),0.01mg氮(氩气)。5.回收率≥99.5%,重复性≤0.5%,EDTA标准品9.57%N。6.自动进样器≥117位,具备自动进样和分析功能,7.电压:220-240V。8.功率:≤1400W。9.载气供应:在分析过程中,仪器内部只需一路气路,无需两路供气。10.进样类型:电动自动进样器。11.加氧方式:可设置氧气流速,氧气添加量根据样品量自动调整,有效降低还原剂消耗速度。12.反应管更换方式:在仪器外部即可取出反应管进行更换,无需将加热炉取出。13.CO2吸附:具有并行双吸附管路,交替使用,可自动再生,无耗材成本。14.载气:氦气或氩气(纯度4.5级)。15.可连接分析天平,减少称量时间、避免样品量输入错误。16.软件功能:具有工作、待机和休眠模式,在休眠模式下没有气体消耗;待机模式和休眠模式用以迅速达到工作温度,节约能量和成本,同时避免机器从室温到高温的反复升降。17.云端控制:可以通过手机或者电脑网页实时了解机器的运行情况,使用记录,并可随时随地下载实验数据;可定义高级用户和一般用户,便于仪器管理。18.软件可选中文语言。售后服务及其它:(1)提供现场免费安装、调试设备,进行操作试验,直至运行正常并验收;(2)免费提供全套、完整的技术资料,包括详细的仪器说明书、操作手册和仪器维护等有关资料及质量认证书。(3)质保期内每年免费为用户培训两名以上仪器操作人员,安装验收后提供免费的二次或多次培训或回访。(4)质保期(免费保修期):验收合格后1年。质保期间,设备发生除人为因素损坏外故障由中标人负责免费修复,失效零件予以免费更换。在质保期间出现故障,在工作日的2小时之内做出响应,1个工作日内网络或电话排查故障并给出初步的解决方案,如有必要,将在48小时内到场支持。免费提供技术支持,并且在12小时内回复。一般问题在24小时内解决,重大问题或其它无法迅速解决的问题应在5天内解决或给出明确解决方案。(5)供应商提供终身保修,只收取零部件成本费。备注:合同总价:(人民币大写)壹佰肆万陆仟元整(¥1046000.00元)2.付款方式及条件2.1进口免税货物本合同中进口货物的付款进度及方式按与本项目对应的中国农业大学采购进口货物委托外贸代理项目服务协议执行。3.本合同项下的货物交货时间及交货地点3.1交货时间:双方合同签订后___80__天内交付,实际交付时间以甲方货物接收部门在货物交接单上签字时间为准。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其货物发出的出库凭证、物流信息等。3.2交货地点: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第四疃镇中国农业大学曲周实验站3.3甲方收货联系人、乙方发货联系人联系方式:3.3.1甲方收货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联系人姓名:宁鹏座机/手机号码:79电子邮箱:ningp@cau.edu.cn3.3.2乙方发货联系人及联系方式:10/13联系人姓名:邓斌座机/手机号码:电子邮箱:dengbin178@163.com本合同中进口货物的交货时间及地点按与本项目对应的中国农业大学采购进口货物委托外贸代理项目服务协议和外贸合同执行。4.培训和售后服务4.1乙方负责对甲方相关人员进行货物基本操作的现场免费培训,直至能独立操作。培训内容包括货物设备的基本原理、上机操作、软件使用与开发、日常维护保养及常见故障排除等。4.2乙方向甲方提供货物的免费质保服务期为1年,若货物自身的保修期长于约定的免费质保服务期,以货物自身保修期为准,终身负责维修,且终身免费提供技术支持以及软件升级服务。4.3免费质保期从甲方签发货物验收报告(以后签发的报告日期为准)之日开始计算。在免费质保期内,如货物非因甲方人为原因而出现质量问题,乙方负责包修、包换或包退、包安装、包调试、包正常运行,并且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安装、调试所发生的费用;乙方不能修理或不能退换,均按不能交货处理,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4.4乙方保证在接到故障电话后的___2___小时内响应甲方的要求,并且在___48___小时内派员上门现场维护并在___72___小时内排除故障修复使用;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修复解决,则提供相同功能、档次的货物设备作为代替使用。4.5设备免费质保期满需要维修的,乙方仍应按前述规定的时间派员检查与维修,并确保优质服务和质量合格且能正常使用,并提供检修服务的各项费用明细表,有关修复费用由甲方承担,但乙方应给予最优惠成本价格。4.6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货物如为第三方生产的产品,则甲方享有第三方产品厂商提供的标准服务,且乙方负责协调甲方与第三方厂商的关系。4.7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货物保证至少10年的零配件供应。5.免税权利与相应的问题5.1甲方依法享有海关规定的减免税权利。在甲方办理进口免税手续的过程中,如需乙方协助事宜,乙方有责任予以积极配合。5.2如因甲方原因办理免税事项的时间延迟而使乙方交货期延迟,则不得视乙方交货延误为违约,本合同中约定的货物交付期限应当据此作相应的顺延;但是,该特定之顺延,不得影响其他货物应按合同原已有的约定期限履行。5.3本合同项下的进口货物,原则上由甲方指定的外贸代理公司与货物的生产厂商直接签订外贸合同。若外贸合同的乙方不是货物的生产厂商,则本合同乙方需出具对外贸合同乙方的授权书。5.4乙方应当于本合同订立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协助甲方指定的外贸代11/13理公司签订外贸合同。四、合同的生效和其它1.本合同内容的确定应以采购文件和响应文件为基础,不得违背其实质性内容。合同经双方法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加盖单位印章及骑缝章,并由乙方递交履约保证金后生效。2.本合同附件是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一经签署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乙方工作人员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披露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商业秘密、数据信息。若违反上述约定,乙方承担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4.双方关于本合同履行及相关事宜的通知,应当按照合同尾部载明的地址发出,若联系地址未填写,则以工商登记的住所地为准。任何一方的联系人、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否则因此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自行承担。(以下无正文)12/13甲方(盖章):firstStamp,乙方(盖章):secondStamp中国农业大学,北京国华新仪科技有限公司法人或授权代表:经费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经办人:firstSign,secondSign电话,电话: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圆明园西路2号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八里庄路62号院1号楼8层923邮政编码:,邮政编码: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上地支行,招商银行北京西三环支行账号:,账号:11001045300053003131-0002,11093900621050113/13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仪器设备 碳氮分析仪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