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段整治工程采购合同公告(北流市水利工程管理站2025)
一、合同编号:E4509002856026294
二、合同名称:广西北流河北流市清水口镇积丽村河段整治工程
三、项目编号:E4509002856026294
四、项目名称:广西北流河北流市清水口镇积丽村河段整治工程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北流市水利工程管理站
地 址:广西北流市龙桥路0006号
联系方式:覃工
供应商(乙方):广西湖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北流市大坡外镇大坡外圩社区三楼
联系方式:植雄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广西北流河北流市清水口镇积丽村河段整治工程 数量:1 单价(元):16110823.15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详见合同
2.合同金额(元):16110823.15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详见合同
4.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5年04月28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5年05月12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信息:
合同-广西北流河北流市清水口镇积丽村河段整治工程.pdf (612.7 KB)
广西北流河北流市清水口镇积丽村河段整治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编号:E4509002856026294发包人(甲方):北流市水利工程管理站承包人(乙方):广西湖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日期:2025年4月28日,一、合同协议书北流市水利工程管理站(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广西北流河北流市清水口镇积丽村河段整治工程(项目名称),已接受广西湖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广西北流河北流市清水口镇积丽村河段整治工程(项目名称)/(标段名称)的投标,并确定其为中标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3)专用合同条款(含附加条款);(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8)其他合同文件。2.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3.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壹仟陆佰壹拾壹万零捌佰贰拾叁元壹角伍分;(小写):¥16110823.15。4.承包人项目经理:何卓伟。5.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16.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7.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8.承包人承诺执行监理人开工通知,计划工期为300历天。9.本协议书一式捌份,合同双方各执肆份。10.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发包人:北流市水利工程管理站承包人:广西湖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盖单位公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或项目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地址:北流市龙桥路0006号地址:北流市大坡外镇大坡外圩社区三楼电话:0775-6228916电话:0771-5783881传真:0775-6228916传真:0771-5783881电子邮箱:BL6228916@163.com电子邮箱:237155246@qq.com邮政编码:537700邮政编码:537400开票信息:户名:广西湖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12450981MB03453593开户银行:805113393500001账号:广西北部湾银行南宁市金源城支行签订日期:2024年4月28日,2二、通用合同条款本工程的施工合同通用条款按水利部、国家电力公司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设部颁布的:GF—2000—0208《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执行。三、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2发包人:北流市水利工程管理站。1.1.2.3承包人:广西湖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1.2.4承包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项目负责人:何卓伟,身份证号码:******************,二级建造师证:桂245131333051,安全生产考核证:桂水安B20240000695;技术负责人:滕宇鹏,身份证号码:******************;专职安全员:滕仁君,身份证号码:******************,安全生产考核证:桂水安C20220000144。1.1.2.5分包人:本工程不允许分包或转包。1.1.2.6监理人:另行通知。1.1.4日期:300日历天。1.1.4.5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双方约定本项目的质量保修期为保修期的起算日至通过竣工验收后一年。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进入合同的各项文件及其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合同谈判备忘录);(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含附加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投标文件其他内容;(10)其他合同文件。1.7联络1.7.2来往函件均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送北流市水利工程管理站,最迟不得超过文件确定后的第3天。2.发包人义务2.3提供施工场地2.3.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为: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用地。提供的用地范围和期限到工程完工。2.3.3发包人应在开工前14天内,向承包人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但发包人对承包人在使用上述资料时所作的分析、判断和推论不承担责任。发包人负责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并协助解决对承包人施工有干扰的外部条件。2.8其它义务(一)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水利厅二0二一年二月二十七日联合颁发的桂人社规[2021]16号文《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实施办法通知》精神,发包人在办理工程项目开工手续前必须向主管该工程项目招投标的水利部门的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履行以下义务:(1)督促承包人按以下标准在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账户足额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按工程项目中标价(合同价)1%计算,单个项目不超过200万元。(2)承诺一旦其出现拖欠工程款导致施工单位无法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时,可由劳动保障部门从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中先予垫支。(二)其他未尽事宜待签订施工合同时双方再协商。3.监理人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1.1监理人须根据发包人事先批准的权力范围行使权力,发包人批准的权力范围:按本工程委托监理合同。4.承包人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10其他义务(一)办理有关保险。按照《建筑法》规定,必须在工程开工前,为参加本合同工程现场施工的所有作业人员及管理人员,包括参加工程建设的管理人员、监理人员、施工人员(含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保险期限自投保之日(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时止,时间上涵盖施工全过程的任一时段。按照《建筑法》规定,鼓励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二)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有关规定,确保农民工工资无拖欠。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建立职工名册,及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实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三)工程施工的义务和责任(1)承包人应负责施工场地内部的水、电等施工管、线路的铺、架设及其费用,并按供电部门规定向供电部门(或发包人)交纳水、电费。发包人提供的接电点在签订合同时明确。另外,施工通讯及设施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费用。(2)除民房外,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负责拆除、清理已征用土地上的杂物、灌木、树木、树根、杂草等,名贵古树及管道管线的保护和迁移费用另行签证,由发包人负责。(3)承包人应充分理解有一些设施(如施工道路、桥梁)可能会有其它人和单位使用通行,在使用过程中发生干扰时,应立即通知监理人并服从监理人的决定。(4)承包人应为监理人、发包人现场代表对施工现场的检查监督提供必要的配合,并对这种配合对施工的影响应有充分的考虑。(5)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清理施工现场直至监理人、发包人满意为止。(6)对上述(1)—(5)项工作,费用已包括在有关单价和总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7)经过公路、城市道路的施工车辆,必须按交警、城管、环保、环卫等部门规定执行。施工车辆的营运手续办理、清洗等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由于车辆超载、带泥或洒漏造成的道路损坏、环境污染等,其责任和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8)承包人必须文明、安全施工,在施工期间发生的一切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责任事故和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概由承包人承担。(9)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做好安全文明宣传、监督检查宣传等工作,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0)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①按时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单位工程的施工方案。②每月25日向监理人提交当月工程进度报表及下月进度计划。③承包人自行负责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夜间施工照明。④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降尘管理等手续:遵守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降尘管理规定,如有发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⑤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已完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协议条款约定负责已完成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⑥承包人有义务对施工场地周围管线(含地上及地下)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进行探明并负责保护,保护的措施费用另行签证,由发包人负责。⑦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按城建卫生有关规定执行,由承包人负责,费用由承包人承担。⑧承包人承担施工场地、水电及运输通道的修建和维护、清场等费用。(11)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①凡属于需要承包人交付给其他承包人的工作面以及与其他承包人交叉作业的工作面,承包人必须服从监理人的决定,按规定的完工日期完成并将清理好的工作面移交给发包人,并取得监理人的同意。②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清理施工现场。并在工程完工后6个月内完成并提交工程竣工资料和工程结算资料。承包人逾期提交,发包人将对承包人的拖延行为视为违约,并按1000元/天计算违约金,违约金从承包人应得的工程款中扣除,但其最终的累计总金额与各项逾期完工违约金合计不超过合同价格的5%。(12)其他未尽事宜待签订施工合同时双方再协商。(四)鼓励承包人根据工程建设实际,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参加工程建设。(五)执行自治区关于松材线虫病防控工作的有关规定,工程建设采用的模板、支撑及脚手架以钢模板、钢支撑为主,木质模板及仿材尽量就地采购,避免长途转运。4.2履约担保本项目采取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无须再缴纳履约保证金。4.3分包4.3.2允许承包人分包的工程项目、工作内容与分包金额限额为:(1)工程项目:/。(2)工作内容:/。(3)分包金额限额:/。4.3.10分包人项目管理机构的设立:/。4.7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4.7.1中标人根据投标文件的承诺,投入本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员、安全管理员等主要管理人员中标后如需更换必须经过建设单位同意方可进行更换,更换人员不得低于投标人员。口4.7.1项目经理每月在工地时间少于20日,且未经招标人同意的,按未履职处理,且每少一天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元,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理后报请自治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将结果记入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公布不良行为记录。4.11不利物质条件4.11.1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按通用条款,无特殊约定。5.材料和工程设备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2.1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约定是否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2承包人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由承包人办理相关申请手续,发包人予以协助,发生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1)发包人提供的的施工设备:/。7.交通运输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8.测量放线8.1施工控制网8.1.1施工控制网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测量并承担其费用。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2.8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在投标时不得做竞争调整。9.2.12按有关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所有责任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其中应组织专家论证和审查的专项施工方案:所有责任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9.7文明工地9.7.1本合同文明工地的约定:按水利部《水利建设工程文明工地创建管理暂行办法》创建文明建设工地。11.开工和竣工(完工)11.2本工程主体工程完工时间为:300日历天。11.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11.4.3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为:(1)日降雨量大于200mm的雨日超过3天;(2)风速大于10.8m/s的6级以上台风灾害;(3)日气温超过40℃的高温大于3天;(4)日气温低于5℃的严寒大于3天。(5)造成工程损坏的冰雹和大雪灾害;(6)6级以上的地震;(7)50年一遇及以上的洪水;(8)其他异常恶劣气候灾害。11.5承包人工期延误(1)逾期完工违约金表(参考格式)序号项目及其说明要求完工日期违约金(元/天)1全部工程300日历天100承包人如未能按上表各节点要求的完工日期前完工,逾期完工违约金按100元/天”计算。(2)全部逾期完工违约金的总限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3%,发包人可从应向承包人支付的任何金额中扣除此项违约金或以其他方式收回此款,此违约金的支付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应完成工程的责任或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11.6工期提前工期提前的资金约定: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发包人鼓励承包人提前完工,但本工程无提前工期奖金。12.暂停施工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它情形: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不能提出增加费用和延长工期的要求。①合同中另有规定的。②由于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③由于现场非异常恶劣气候条件引起的正常停工。④由于承包人为工程的合理施工和保证安全所必须的暂停施工(不包括每年的汛期的正常停工)。⑤未得到监理人许可的承包人擅自停工。⑥其它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12.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3)发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它情形:因异常恶劣气候及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三方一致认可的因素影响延误工期,工期顺延,但不另行增加费用。13.工程质量13.7质量评定13.7.4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评定的约定:需发包人、承包人、监理、设计和相关主管部门共同评定。13.7.7工程合格标准为:执行《水利水电工程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执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施工质量达到合格等级;优良标准为:执行《水利水电工程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执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达到优良的奖金为:/。如有新的规定出台按最新执行。13.8质量事故处理13.8.4工程竣工验收时,监理单位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处理的备案资料。14.试验和检验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14.1.5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的交货检查和验收中,承包人负责检验、保管及发生的一切费用。14.1.6本工程实行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原材料及中间产品、所有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5.变更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6)增加或减少合同中关键项目的工程量超过其项目工程总量的/%,关键项目:/,单价调整方式:/。15.4变更的估价原则15.4.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按照以下原则确定:①有定额可套的,套用编制控制价所选定额计算,并乘以中标价下浮系数(中标价下浮系数为中标价与控制价的比值),其中材料价格有信息价的按当地同期信息价,无信息的由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市场询价确定。②无定额可套的,由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市场询价确定。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5.5.2承包人实现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为:/。16.价格调整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本项目不因为物价波动原因引起合同价格变动而调整。□本项目由于物价波动原因引起合同价格变动时,对其价格按下列方式进行调整。16.1.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方式:/。16.1.2调整价格的主要材料:/。16.1.3主要材料补差的计算方法:/。16.1.4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工程造价信息的来源:/。价格调整的项目和系数:/。17.计量与支付17.2预付款17.2.1预付款(1)工程预付款的总金额为签约合同价的30%。分1次支付给承包人。各次预付款的支付额度和付款时间为:1)第一次预付款金额为工程预付款总金额的100%,付款时间应在合同协议书签订后,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了发包人认可的工程预付款担保,并经监理人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批准后14天内予以支付。2)工程材料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约定为:/。1)工程材料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约定为:双方另行协商。17.2.2预付款保函(担保)(2)工程预付款的担保约定为:工程担保保函或者工程担保保险保函。17.2.3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工程预付款在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格的20%时开始扣款,直至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80%时全部扣清。式中:,R——每次进度付款中累计扣回的金额;A——工程预付款总金额;S——签约合同价格;C——合同累计完成金额;F1——开始扣款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格的比例;F2——全部扣清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格的比例。上述合同累计完成金额均指价格调整前未扣质量保证金的金额。(2)工程材料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约定为:/。17.3工程进度付款17.3.2进度付款申请单承包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一式伍份。17.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2)本款“专用合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为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金额的利息。17.3.5工程进度付款的支付比例合同内进度款支付限额为已完成工程量的85%,工程变更部分进度款支付限额为已完成工程量的70%;工程完工验收达到质量要求后,工程款支付至合同总价的90%,办理结算手续并经财政部门审核造价后,工程款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7%;发包人按工程价款结算总价的3%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满后一次性无息返还。17.4质量保证金17.4.1.1工程完工验收后,一次性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为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17.4.1.3在工程项目完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扣留工程质量保证金。17.5竣工(完工)结算17.5.1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1)承包人应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份数:伍份。17.5.3除按通用合同条款所说的内容外,增加以下内容:最终结算以财政评审结果为准。17.6最终结清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1)承包人应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份数:伍份。17.7竣工财务决算承包人应为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提供的资料:伍份。18.竣工验收(验收)18.1验收工作分类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的相关规定执行。18.2分部工程验收18.2.2本工程由发包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为:由发包人或委托监理人对分部工程主持验收。18.3单位工程验收18.3.4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包括:按相关规范规定。18.5阶段验收18.5.1本合同工程阶段验收类别包括:按相关规范规定。18.6专项验收18.6.2本合同工程专项验收类别包括:按相关规范规定。18.8施工期运行18.8.1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为:/。18.9试运行18.9.1试运行的组织:发包人组织;费用承担:承包人承担。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9.1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保修期自工程全部工程完工日开始算起,在全部工程完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若未投入正常使用,其保修期亦按全部工程的完工日开始算起。19.7保修责任本合同工程的保修期为:壹年;保修范围:/。,保修责任: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相关的一切费用。20.保险20.1工程保险建筑工程一切险和(或)安装工程一切险投保人:承包人;投保内容:为参加本合同工程现场施工所有作业人员及管理人员,包括参加工程建设的管理人员、监理人员、施工人员(含民工)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费为中标的工程量清单总价的,由承包人承担);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建筑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中标合同价的3‰,承包人办理投保手续后,应将投保有关信息以布告形式张贴于施工现场,告之被保险人。保险期限自投保之日(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或投入使用)验收时止,时间上涵盖施工全过程的任一时段。20.4第三者责任险20.4.2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率:由承包人自行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由承包人自行确定。20.5其他保险需要投保的其他内容:由承包人自行投保;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由承包人自行确定。20.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20.6.1保险凭证承包人提交保险凭证的期限:签订合同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保险条件:由承包人自行确定。20.6.4保险金不足的补偿承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保险金额不足的补偿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由于本工程一切保险均有承包人负责投保。21.不可抗力21.1不可抗力的确认21.1.1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11.4款的约定。24.争议的解决24.1争议的解决方式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约定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失败可向建设项目当地人民法院申请起诉。25.附加条款25.1对承包人的要求1.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施工进度计划滞后,承包人均应按发包人和监理人的指示,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若施工进度仍然满足不了发包人的要求,视为承包人已经构成违约,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解除合同。发包人可在发出通知5天后派员进驻工地直接监管工程,使用承包人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但发包人的这一行为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2.遵守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根据水利部、自治区水利厅的有关质量管理规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机构,结合工程实际制定完善的可操作性强的质量管理制度,施工质量等级达到合同约定等级。3.按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自治区安全生产法规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规程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安全施工保障措施保障工程施工安全。4.按有关施工规程规范及本招标文件技术条款进行组织施工并实施施工过程和移交前工程保护措施。5.承包人违约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发包人有权采取合同规定的以下措施处理,并视情节轻重处予违约金。(1未经发包人批准,施工期内承包人调走主要施工技术人员(包括建造师、专业工程师),经发现不及时调回的,违约金额为履约保证金金额的5%~20%(视情节严重而定)。(2)未经发包人批准,施工期内自行调走主要施工机械,经发现不及时调回的,违约金额为履约保证金金额的5%—20%(视情节严重而定)。(3)所有以上违约金额均在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包括银行利息)及计量支付款内扣除,承包人履约保证金被扣除后,由发包人从最后一次计量支付时扣相应金额补足履约保证金。(4)承包人的人员机械进场必须按照合同书或根据工程实际调整经监理人和发包人确认的人员和机械进场时间表进场,承包人不得拖延、调换或减少。主要机械的数量、型号和劳动力、材料的投入,应与合同相符,若发包人或建设主管部门认为合同规定的进场机械、材料和劳动力不能满足施工进度要求,有权指令承包人增加机械、材料和劳动力投入,承包人不得拒绝。(5)合同签订开工令下发之日起15日内,承包人无法按合同规定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场计划人员和机械时(因征地没有解决的另做计划调整外),作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可解除合同,没收其全部履约保证金,另行发包工程。(6)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未按规定要求落实安全生产措施费用专款专用,挪用、扣减安全生产措施费用,且不服从发包人或监理人的安全生产管理,发包人有权对违反安全生产相关规定的行为处以罚款直至终止合同。6.承包人生活设施及施工场地,应自费配备消防设备,防止火灾发生。7.承包人使用的劳动力均应进行保险,否则不准安排工作,禁止用童工。8.凡招标文件的合同条件、技术规范、设计图纸没有明显提及或明显遗漏或明显错误的,应以国内现行规范解释为依据,或以国内惯例解释处理。承包人发现后应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报告,防止造成损失,并不利用以上文件的含糊、遗漏、错误或缺点索取利益。9.承包人未能按时完成当月合同进度计划70%工程量的,发包人有权自行组织施工,以不超过投标报价的2倍单价扣减承包人的进度款,支付自行组织施工完成的工程款。也有权终止本合同并清退承包人,承包人须10天内离场,否则发包人将强行撤出所有施工设备,所造成的全部损失由承包人承担。10.有关主管部门及发包人检查发现问题时,承包人应按要求整改。在规定时间内不进行整改或整改无效的,发包人有权终止本施工合同并清退承包人。承包人须在10天内离场,否则发包人将强行撤出所有施工设备,所造成的全部损失由承包人承担。25.2发包人所有付款(含预付款)均转入如下承包人单位基本账户(签订施工合同时标明),承包人单位基本账户发生改变时,承包人应书面通知(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发包人。25.3专用合同条款中未尽事宜,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双方再商定。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河段整治工程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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