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车辆租赁服务 车辆及其他运输机械租赁服务采购合同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商务局2025)



一、采购人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商务局
二、供应商名称:喀什阳光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三、采购项目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商务局服务市场项目
四、采购项目编号:2361101000021089244
五、合同编号:11N01037380420252801
六、合同内容:

序号
标项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1
车辆租赁服务
详见附件

1.0
100849
100849

服务要求或标的基本概况:
七、其它事项:
详见附件中的合同文件
八、联系方式
1、 采购人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商务局
联系人:刘祺文
联系电话:15199842938
传真:/
地址:喀什市色满路418号原技工学校
2、运维公司名称:政采云有限公司
联系人:客服人员
联系电话:400-881-7190
传真:0571-28215512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转塘科技经济区块9号1幢2区5楼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名称:
联系人:
监督投诉电话:
传真:
地址:

附件信息:

关于车辆租赁服务的服务市场合同(11N01037380420252801).pdf

合同编号:11N01037380420252801采购单位(甲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商务局服务单位(乙方):喀什阳光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并严格遵循喀什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或)团体组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服务一张网“汽车租赁服务”项目-喀什阳光交通科技有限公司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服务一张网“汽车租赁服务”项目-喀什阳光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协议,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服务一张网“汽车租赁服务”项目-喀什阳光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服务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一、服务项目、价格金额单位:元序号采购计划文号商品名称品牌型号配置要求采购数量单位成交单价小计1ksbj[2025]3271号车辆租赁服务--品牌:1项100849.00100849.00合同总价(元)100849.00合同总价(大写)壹拾万零捌佰肆拾玖元整二、付款方式序号采购计划文号采购目录数量预算资金资金来源性质资金支付方式1ksbj[2025]3271号车辆及其他运输机械租赁服务1100849.00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授权支付三、服务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新能源汽车租赁合同,设定下列条款,共同遵守。(一)租赁车辆状况1.甲方承租车辆数量:壹辆;承租车辆品牌:比亚迪秦PLUSEV新能源汽车;车牌号为:新Q·D70708。2.车辆里程:KM。1/53.乙方负责提供给甲方状况良好.设备齐全可以正常合法上路行驶的完好的车辆,并附车辆行驶证、税讫、检字、保险卡原件等车辆凭证,并对以上凭证的证明力承担相应责任。4.乙方提供给甲方的租赁车辆,乙方应保证享有车辆所有权,对租赁车辆有对外出租权,且车辆不存在抵押、质押等影响租赁效力的事宜。(二)租赁期限为壹年,即自2025年1月25日至2026年1月24日止。租赁期限以实际交车时间为准,甲方有意在租赁期满后续租的,应提前10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同意续租的,双方应重新签订租赁协议。(三)车辆租金1.车辆租金29550元/辆/年,车辆保险费6299元/辆/年,车辆充电费5000元/辆/年(超出部分由贵单位自行承担),驾驶员代驾费60000元/辆/年,一辆车共计100849元/辆/年。2.租金缴纳方式:合同签订后,乙方向甲方交付车辆后三日内一次性向乙方指定银行账户支付车辆租赁费。乙方指定银行账户:860080012010107031189户名:喀什阳光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开户行:喀什农商银行丝路支行行号:402894000237(四)车辆租赁用途甲方租赁车辆,用于:公务出行,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擅自改变租赁用途,否则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五)乙方的权利、义务1.乙方向甲方交付车辆时向甲方一并交付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设备齐全的租赁车辆及租赁车辆行驶所需的全部有效证件(包括但不限于车辆行驶证、保险卡、年审标志等)。乙方无法提供有效证件的,甲方有权拒绝接收车辆,乙方按照延期交付车辆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2.租赁期间,乙方负责向保险公司对租赁车辆投保商业车险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3.按照本合同约定,甲方违约且双方确认解除本合同的,乙方有权收回租赁车辆。4.协助甲方处理发生的交通事故和及时按规定办理索赔手续,根据交通部门认定及保险公司索赔结果确认,不属于交通事故责任方赔付且不属于保险公司赔付范围的,甲方需支付事故维修金额40%的折旧费,租赁期间导致的保险费上浮费,按照保险金额40%计算。5.车辆交付前产生的车辆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车辆交付后产生的所有费用由甲方承担。(六)甲方的权利、义务1.甲方在租赁期间享有租赁车辆使用权,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租赁费用等应付费用。2.甲方应全面做好防盗工作,承租期间租赁车辆损坏或丢失的,甲方应负责维修维护、恢复原状(费用由甲方承担)或按当地市场价赔偿。3.甲方租用的乙方车辆不能转租、转借、转包、抵押、投资、赠与或设立或放弃第三方权益等,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4.甲方利用租赁车辆从事非法活动,转租所导致的后果,均由甲方负责,同时乙方有权解2/5除合同。5.租赁期间,车辆发生事故,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及有关部门,合同双方应全力配合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好车辆事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时,将按照交通管理法规处理。6.租赁期间,车辆发生事故,根据事故定损费用,属于保险公司赔付范围的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属于保险责任免赔或其它原因导致保险公司拒赔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在停驶或修理期间的租费由甲方承担。7.甲方在承租期间,若遗失牌照或有关证件,甲方应向有关部门申请补办,补办期间的车辆租赁费及补办手续费,由甲方承担,直至车辆能正常行驶时为止。8.车辆在租赁期间所产生的过路(桥)费和停车、充电费、保养费、维修费、洗车费用、罚款等费用由甲方负责。9.无论何种情况,在合同终止且双方未续签或合同被提前解除等情形下,甲方必须按照约定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三日内按照租赁车辆实际交付时的状态向乙方返还。甲方返还的租赁车辆由乙方检查验收并出具交接确认文件,甲方逾期交还的或经乙方检验不符合交还条件但甲方拒绝赔偿或修补的,甲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以及赔偿责任。(七)违约责任1.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车辆租赁费的,每逾期一日,按照应付而未付金额的千分之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合同双方按照合同解除之日完成租赁费结算,甲方应在收到解除通知后3日内交还车辆,并按照应付而未付金额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给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2.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均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已收取的车辆租赁费不予退还,甲方应在收到解除通知之日起3日内返还车辆,并按照合同总价款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造成车辆损坏或乙方损失的,还应承担全部赔偿损失:(1)未经乙方同意,擅自改变车辆用途的;(2)未经乙方同意,擅自将承租车辆进行转租、转借、转包、抵押、投资、赠与的;(3)逾期支付车辆租赁费、车辆损失赔偿费、事故赔偿、违约金、维修维护费等应付费用超过30日的;(4)利用承租车辆从事违法活动的;(5)承租车辆因甲方原因被查封、锁定、扣押、没收、拍卖、抢占等;(6)甲方擅自拆卸、更换车辆电池等车辆主要设备设施的;(7)其他违反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致使乙方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形。3.租赁期满合同终止或合同解除的,甲方逾期交还车辆的或经乙方验收不符合交还条件甲方拒绝赔偿或维修的,须按照每日租赁费标准的200%向乙方支付逾期交还期间的车辆占用费,同时赔偿给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乙方有权采取任何必要措施直接收回车辆,由此造成的所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4.甲、乙双方无正当理由或合同约定解除情形出现的,擅自单方解除或中止合同的,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八)争议的解决有关本合同之一切争议,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解决不成,由甲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条款的,守约方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因诉讼过程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交通费、差旅费、鉴定费等)除法院判决另有规定外,皆由违约方承担。双方确认的送达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3/5甲方确认的送达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乙方确认的送达地址:新疆喀什市南湖路阳光小区AC中心广场二层联系人:联系电话:以上地址作为双方法律文书、法院文书以及其他有权机关送达文书时的约定送达地址,若一方变更地址的应当在变更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若因一方提供的以上地址有误或后续发生变更导致未能送达的,导致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未能实际被接收的、邮寄送达的,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退件之日视为成功送达之日。(九)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另签补充协议约定,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十)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合同签订日期以双方中最后一方签署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日期为准。(十一)不可抗力1.双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承担误期赔偿或终止合同的责任(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合同某一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及其它双方商定的事件)。本合同生效后发生不可抗力的,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自不可抗力发生后12小时内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3日内提供不可抗力的详情及有关证明文件送交对方。当不可抗力事件阻止一方履行其义务的时间持续15天以上时,双方应协商决定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条件或终止本合同。如果自不可抗力发生后15天后双方不能就继续履行的条件或终止本合同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有权给予另一方书面通知后立即终止本合同。2.除另行要求外,双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本合同约定履行的,经双方共同协商后,可以减轻或免除一方的违约责任,一方不能证明不能按本合同约定履行是因不可抗力的,应当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违约和赔偿责任。(十二)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公章):,乙方(公章):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地址:,地址:电话:,电话: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喀什农商银行丝路支行4/5账号:,账号:860080012010107031189签订日期:,签订日期:5/5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车辆租赁服务 车辆及其他运输机械租赁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