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水防涝能力提升工程泵站新建电源、配电房工程采购合同公告(阜新市城市公用设施服务中心2025)
一、合同编号: JH25-210900-00377-001-001
二、合同名称: 阜新市迎宾大街以西区域排水防涝能力提升工程泵站新建电源、配电房工程
三、项目编号: JH25-210900-00377
四、项目名称: 阜新市迎宾大街以西区域排水防涝能力提升工程泵站新建电源、配电房工程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阜新市城市公用设施服务中心
地 址: 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八一路51号
联系方式:04186228118
供应商(乙方):辽宁乾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辽宁省阜新市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国盛社区大众路29号楼9号网点
联系方式:18804182525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阜新市迎宾大街以西区域排水防涝能力提升工程泵站新建电源、配电房工程二次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无
主要标的数量:1
主要标的单价:1350000
合同金额: 135.000000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无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5-05-13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5-05-13
九、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
阜新市迎宾大街以西区域排水防涝能力提升工程泵站新建电源、配电房工程(5).pdf.pdf
阜新市迎宾大街以西区域排水防涝能力提升工程泵站新建电源、配电房工程(5).pd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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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阜新市城市公用设施服务中心承包人:辽宁乾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2025年5月9日第一部分协议书发包人(全称):阜新市城市公用设施服务中心承包人(全称):辽宁乾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为明确合同双方在工程中的权利义务,根据工程招、投标文件,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阜新市迎宾大街以西区域排水防涝能力提升工程泵站新建电源、配电房工程工程地点:阜新市迎宾大街以西区域玉锦路二、工程承包范围工程承包范围:包括华金线华都支线15右1号杆T接线路一档,安装隔离开关、接地线夹及故障寻址器各1组;新组立15m电杆1基做开关架,安装用户分界负荷开关1台,下引高压电缆ZC-YJV22-3*708.7/15KV采用混凝土包封敷设至新建配电用房高压进线柜,新建直线电缆井4座,四通电缆井2座;安装高压配电柜4面,SC(B)14-1250KVA变压器1台,低压配电柜5面,负控屏1面,交流屏1面。新建迎宾大街以西排水防涝能力提升工程泵站变电用房一座,建筑面积96.05m2,砖混结构,平屋面,毛石混凝土条形基础,预应力混凝土空心板,地上一层,双玻断桥铝窗,外墙涂料,配套电气照明、应急、监控、接地及通风等。三、合同工期合同总工期:2025年6月30日前竣工四、工程质量标准:合格。五、工程总价款(合同价款)金额(大写):壹佰叁拾伍万元整(人民币)¥:1350000.00元。六、付款方式付款方式及条件:本合同签订后支付预付款30%,按工程进度付款,支付至合同总金额90%。工程竣工后,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并决算后,支付至合同总金额98%;剩余2%质保金待质保期满后一次性付清。七、施工与设计变更(一)承包人在组织施工中,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工程项目设计要求组织施工。(二)承包人在组织施工中,如必须变更设计,按下列约定处理:1、承包人在施工中发现设计确有错误或设计严重不合理,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会同设计单位作出修改或变更设计,经合同双方签订设计变更协议并经项目主管机关批准后,方可继续施工。2、如遇设计变更超出原设计标准或规模,须经项目原批准单位审批同意,在设计变更未批准和合同双方未签订设计变更协议前,承包方不得强行施工。八、施工安全保障1、承包人负责本工程项目作业区内的施工安全和财产安全。2、承包人进入项目区后,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做好安全保卫工作。防止人、畜伤亡和财产损失。3、出现险情应及时排除。发生的人员伤亡事故和险情,应立即施救和处理并及时向发包人和有关部门报告。九、检查和竣工验收(一)承包人认为所承包的工程项目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供《竣工报告》。并于提供报告之日起3日内向发包人提供完整施工技术资料档案。(二)检查与验收1、承包人对承包工程的数量和质量承担全部责任。2、发包人自收到承包人提供的《竣工报告》之日起14日内组织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发包人7日内申请最终验收和审计。3、检查与验收时,严格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工程的数量、质量、工序,逐一进行检查与验收。4、经验收认为工程是因承包人施工的原因出现的缺陷、瑕疵等质量问题,需要修改或返工的,承包人应严格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或指令进行施工,达到合格为止。5、经验收认为工程是设计原因存在的缺陷等质量问题,需要修改或返工的,由承包人严格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或指令进行施工,达到合格为止,其修改或返工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期做相应顺延。(三)工程移交承包人自竣工工程经终验合格之日起,14日内将工程及工程施工相关资料、图纸等整理成档向发包人移交完毕。发包人不按时接管,造成损失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不按期交付,按逾期竣工处理。十、本合同组成文件包括下列各项:1、本工程承包合同;2、本合同专用条款;3、本合同通用条款;4、招标文件、投标书及附件和中标通知书;5、明确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记要或书面协议;6、工程质量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规划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8、经批准的施工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9、工程量清单、工程结算书、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10、其他有关本工程报告、通知、指令、答复、确认等文书。十一、合同中有关词语含义:本合同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十二、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具有《招标公告》上要求的施工资质和条件;所提供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税务登记证等均为本承包人所有,真实有效;保证按本合同约定的数量和质量组织施工;未经发包人同意不转包或分包本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如有违反愿承担违约责任。十三、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着本合同约定的期限、方式和数额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和其他应当支付的费用。如有违反愿承担违约责任。十四、合同生效时间:本合同自合同双方盖章和法定代表人或由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代表签字后即生效。十五、保修保修内容、范围:由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保修一年,1、在一年内发生设备、材料发生故障,乙方无偿修复(外力破坏或过负荷原因除外)。2、保修期限:1年。十六、合同份数:本合同正本一式八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四份发包人:阜新市城市公用设施服务中心承包人:辽宁乾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阜新市细河区八一路50号,地址:辽宁省阜新市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国盛社区大众路29号楼9号网点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霍光强委托代表人:,委托代表人:电话:0418-2822799,电话:传真:0418-2822799,传真:开户银行:阜新银行振兴支行,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支行账号:1200100002901951,账号:21050169782400000683邮政编码:123000,邮政编码:123100第二部分通用条款—、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工程施工的条款。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和补充。1.3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1.4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履行合同的代表。1.6设计单位:指负责本工程规划设计的单位。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或具有相关监理资格的单位。1.8监理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或具有相关经验的监理人员。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省级人民政府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1.1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6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7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工程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19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20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2l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22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1.23工程费:指工程施工费和设备购置费的总和。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本合同专用条款(3)本合同通用条款(4)投标书、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5)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和协议(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规划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8)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3.2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3适用标准、规范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4.图纸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监理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监理工程师5.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2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6.监理工程师的指令6.1监理工程师行使合同约定的职权,监理单位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6.2监理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6.3承包人认为监理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监理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7.项目经理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7.2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组织施工。7.3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发包人可以建议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8.发包人工作8.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办理项目区内权属调整、拆迁补偿和施工期间道路交通协调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2)确定项目区的四至界线,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3)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规划设计技术交底;(4)向承包人提供项目区内的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5)办理工程开工报告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申请批准手续;(6)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9.承包人工作9.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补充设计,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使用;(2)向监理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3)负责施工期间全过程的安全工作;(4)向发包人驻工地代表和监理工程师提供施工期间的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数量和要求;(5)恢复由于施工原因发生的道路、土地等损坏所需的费用,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6)办理施工期间的临时用水、用电的各项工作和所需费用,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7)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8)项目区内的地下管线和树木的保护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9.2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进度计划10.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10.2承包人必须按监理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监理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11.开工及延期开工11.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发包人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顺延。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发包人应以书面形式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15天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并相应顺延工期。12.暂停施工监理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监理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监理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监理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监理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3.工期延误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监理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规划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5)不可抗力;(6)专用条款中约定或监理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提出报告。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l4.工程竣工l4.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监理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监理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四、质量与检验15、工程质量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l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16、检查和返工16.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规划设计图纸要求以及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监理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l6.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监理工程师要求拆除和更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6.3监理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l6.4因监理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l7.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监理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监理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17.2监理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监理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l7.3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规范和规划设计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监理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监理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18、重新检验无论监理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9、工程试车19.1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l9.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监理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l9.3监理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19.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l9.5双方责任(1)由于规划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规划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规划设计单位和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监理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承包人承担。(5)监理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监理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五、安全施工20、安全施工与检查20.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0.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2l、安全防护21.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监理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1.2实施爆破作业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l4天以书面通知监理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监理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承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22、事故处理2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监理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22.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3、合同价款及调整23.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23.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本项目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24、工程预付款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后14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25、工程量的确认25.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监理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规划设计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25.2监理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监理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25.3对承包人超出规划设计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监理工程师不予计量。25.4规划设计中与元有道路、水利电力设施、土地平整及客土回填等工程内容重叠且原有工程内容全部或部分达到设计标准的,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包方有权予以调整,将部分资金收回或调剂使用。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26.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26.2本通用条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26.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26.4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26.5工程竣工验收前支付工程款最多不能超过工程费的80%。七、材料设备供应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27.1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27.2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27.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3)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4)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27.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28.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监理工程师清点。28.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8.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8.4监理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但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8.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监理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28.6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应按招标文件或专用条款中约定生产厂家购买。八、工程变更29、工程规划设计变更29.1施工中确需对原规划设计进行变更的工程,发包人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不得耽误承包人的正常施工。变更程序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经批准的规划设计变更申请,由原规划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工程变更。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29.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规划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规划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9.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规划设计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监理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30、其他变更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31、确定变更价款31.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l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执行。31.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31.3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监理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31.4监理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1.5监理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31.6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2、竣工验收32.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32.2发包人收到竣工报告后l4天内,申请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验,并在初验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32.3项目初验合格后,由发包人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终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32.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初验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33、竣工结算33.1工程竣工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33.2工程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33.4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4、质量保修34.1承包人应按法律、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34.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工程保修的具体要求在专用条款中加以说明。34.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2)质量保修期;(3)质量保修责任;(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十、违约、索赔和争议35、违约35.l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2)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3)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35.2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本通用条款第l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监理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2)本通用条款第l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可计算方法。35.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36索赔36.1.当—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36.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3)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4)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36.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6.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37、争议37.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37.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十一、其他38、工程分包38.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38.2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9、不可抗力39.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39.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工程师,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监理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39.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监理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39.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40、保险40.1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40.2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40.3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0.4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40.5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40.6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41、担保41.1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41.2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41.3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42.合同解除42.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42.2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42.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42.4一方依据44.2、44.3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42.5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贷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42.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43.合同生效与终止43.1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43.2除本通用条款第34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43.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44.合同份数44.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44.2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45.补充条款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第三部分专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解释顺序1、本合同词语定义,适用本合同《通用条款》一、1、各项。2、本合同文件解释顺序,按本合同第一部分,十、所列先后顺序。二、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本合同适用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条例、办法、规定等。三、本合同适用的标准、规范:国家和省颁布的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规范等。四、图纸提供时间及套数:1、发包人于开工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本工程图纸1套。2、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工程图纸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工程图纸转让、转借给第三人。否则应赔偿由此给发包人经济损失。3、本工程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其余全部图纸应移交给发包人。五、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1、监理工程师由发包人委托。2、被委托的名称:/3、监理单位指派工程师姓名:/职务:/4、发包人委托授权: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依据本合同,按照设计图纸和该项目标准及该项目所涉及的其他行业标准、规范,在施工现场进行工程进度、质量、资金、施工安全等监督管理,行使工程监理职权。5、发包人派驻的工程代表姓名:郑先生职务:项目负责人职权:负责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业务联系:代表发包人从事具体事务性工作:配合监理工程师参加工程进度、质量、资金使用初审工作;检查承包人、施工人员资质和合同履行情况等。6、承包人项目经理姓名:刘家职务项目经理职权:工程质量、进度、造价、安全以及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等方面的统一全面管理。7、发包人工作和完成工作时间(1)协助承包人于开工7日前,完成项目区应具备的施工条件。(2)根据规划设计坐标控制点,协助承包人于开工7天前确定项目区四至界线。(3)发包人于开工7日前,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技术交底。(4)发包人于开工7日前,办理开工报告,协助承包人办理其他相关的施工手续。(5)发包人其他工作:与工程相关的各方的协调与监管;质量、安全、造价等;8、承包人工作、完成工作期限和责任(1)根据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在其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于开工前7日完成工作。(2)于开工7日前办完施工期间的临时用房、用水、用电等各项准备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费用。(3)采取有效地防护措施,保护甲方提供的项目区原有的地上、地下管线和设施、树木不受损坏。甲方提供的地上地下设施造成损坏的,应恢复原状或给予经济赔偿。(4)向监理工程师报告工程进度计划和完成工程量时间:①每月25日前向监理工程师提供月工程进度计划和完成工程量报表。②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日前向监理工程师提供季度工程进度计划和完成工程量报告。③年末12月25日前向监理工程师提供年度完成工程量报告。(5)开工7天前为发包人驻工地代表和监理工程师,提供必要的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6)施工安全与保卫工作①负责项目区内人员及财产安全保卫工作。应遵守工程建设生产安全有关规定,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建立项目区安全保卫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人。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②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易燃易爆地段和道路附近施工,施工前应设立护拦网和明显的警示标志,经监理工程师实地查验认可后方可施工。③加强对施工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教育施工人员严守操作规程,提高施工人员安全防范意识。不准无证人员操作机械和危险作业,防止人员伤亡事故发生。④防止无关人员和牲畜进入工作区,发生人、畜伤亡事故发生。⑤不得在低洼等危险地带设立生活区或存放设备和物资。⑥发现险情应及时排除,不能排除的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⑦发生人员伤亡事故、财产损失,承包人应承担赔偿责任。(7)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对施工造成原有的道路、土地等损坏,应恢复原状。不能恢复的,承包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8)负责保护已竣工尚未交付发包人的工程,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9)承包人的其他工作:无六、工程(进度)款支付1、本工程价款是固定单价合同。2、本合同签订后支付预付款30%,按工程进度付款,支付至合同总金额90%。工程竣工后,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并决算后,支付至合同总金额98%;剩余2%质保金待质保期满后一次性付清。3、承包人完成全部承包工程,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向承包人支付余款。七、质量保修期限及保修主要内容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在工程移交前填写《质量保修书》。2、承包人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本标段的全部建设内容。3、承包人质量保修期:一年,从工程移交之日起算365天。4、承包人质量保修责任:负责保修因施工原因出现的质量问题。5、质保金2%,保修期满返还。八、违约、索赔和争议1、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责任(1)不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执行。2、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责任(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未按约定的工期竣工的,发包人有权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2)因承包人的原因使工程数量或质量达不到本合同约定的标准。承包人应继续履行合同至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标准为止。(3)承包人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将工程转包、分包,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承包人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转包、分包期间所发生的工程款,发包人不予结算。(4)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单方解除合同,除履约保证金发包人不予返还外,承包人另向发包人支付未完成工程量总额的20%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3、索赔合同任何一方向对方提出索赔,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应说明索赔的理由,提供索赔事件发生的时间和相关的证据。对方接到索赔书后应在28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在该期限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对方的索赔要求。4、争议解决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发包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三、其他1、工程分包(1)本工程不得分包、转包或者变相分包、转包。如需分包、转包,须经发包人审查并书面同意。否则分包、转包无效,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承担。(2)分包施工单位:如需劳动力应优先雇用当地农民。2、不可抗力包括:火灾和风、雨、雪、洪、地震等自然灾害和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3、承包人应为施工人员办理工伤保险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程项目财产保险,并承担相关的保险费用,造成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4、本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与本《专用条款》不一致的,以本《专用条款》约定为准。5、本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没有约定的,按《通用条款》约定执行。6、其他补充条款农民工工资: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排水防涝能力提升工程泵站新建电源、配电房工程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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