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警用特种车辆采购合同公告(郑州市公安局2025)



一、合同编号:郑财招标采购-2024-282-B

二、合同名称:郑州市公安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公安分局警用特种车辆购置项目

三、项目编号:郑财招标采购-2024-282

四、项目名称:郑州市公安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公安分局警用特种车辆购置项目

五、合同主体

1. 采购人(甲方):郑州市公安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公安分局

地址:郑州航空港区洞庭湖路与雍州路交叉口公安分局

联系人:韩涛

联系方式:86268022

2.供应商(乙方):河南众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企业规模:微型

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都路166号A塔楼19层1903、1905室

联系人:乔义阳

联系方式:15324742777

六、合同主要信息

1、合同金额:3697000 元

2、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交货地点:甲方指定地点。交货期限:120日历天,从合同签订乙方收到甲方50%合同款项之日计算。

4、合同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名称
品牌(如有)
规格型号
数量
单价

1
警力运输车
宇通
ZK5170XYBD61
1
936,000.00

2
重型防暴装甲车
迪马牌
定制
1
1,798,000.00

3
轻型装甲运兵车
宇通
ZK5170XYBD61
1
476,000.00

4
轻型防暴运兵车
宇通
ZK5080XYBD62
1
487,000.00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5年02月24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5年5月14日

2024-282B.pdf

郑州市公安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公安分局警用特种车辆购置项目采购合同合同编号:甲方(采购人):郑州市公安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公安分局住所地:郑州航空港区洞庭湖路与雍州路交叉口公安分局乙方(成交人):河南众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都路166号A塔楼19层1903、1905室签订日期:2022月24日合同签订地点:郑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按照本次项目的招标结果(项目名称:郑州市公安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公安分局警用特种车辆购置项目(B包),项目编号:郑财招标采购-2024-282)签订本合同。第一条合同标的乙方应根据本项目要求按招标内容和中标结果提供下列产品,包括附带的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等:序号货物名称品牌型号产地制造商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元)总价(元)1轻型防暴运兵车宇通牌ZK5080XYBD62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辆1487000.00487000.002警力输送车宇通牌ZK5170XYBD61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辆1936000.00936000.003轻型装甲运兵车宇通牌ZK5060XYBD61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辆1476000.00476000.004重型防暴装甲车迪马牌定制重庆重庆迪马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辆11798000.001798000.00合计大写:叁佰陆拾玖万柒仟元整小写:3697000.00元1第二条合同总价款本合同项下项目的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叁佰陆拾玖万柒仟元整(¥:3697000.00元)。合同总价款中包含:投标人应按招标项目要求,一次性报出不可更改的价格,所报MCe的价格中包含本招标采购对象及与之相关的设计、制造、包装、运输、装卸、安装、调试、质量检验、各项税费、保险费、意外事故等验收合格前全部费用,以及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技术培训、技术资料、保修期内的各项保修和系统维护、相应的伴随服务和售后服务费用等。第三条合同文件的组成下列文件共同构成合同文件:1、本采购合同;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项目需求”;5、中标人的投标文件;6、经双方协商同意和有关监督部门批准的其他内容。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则按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标准及规范为准。签订合同时,不得改变中标的金额、付款方式、服务周期、采购内容范围和质量技术标准等实质性内容。第四条权利保证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该产品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版权、商标权或其他权利的起诉。一旦出现侵权,视为乙方根本违约,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并赔偿由此造成甲方的损失。第五条质量保证1、乙方所提供的产品的技术标准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格标准相一致;若技术性能标准无特殊说明,则按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标准及规范为准。2、乙方应保证提供的产品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原装合格正品,并完全符合本项目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符合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标准和服务承诺,招标文件与投标2文件中的技术标准不一致时,以标准高者为准。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项目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限内具有良好的性能。质量验收后,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所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业第六条包装要求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提供的全部产品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该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产品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为点。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9r2、每一包装单元内应附详细的装箱单和质量合格凭证。第七条交付和验收1、交货地点:甲方指定地点2、交货期限:120日历天,从合同签订乙方收到甲方50%合同款项之且计算。3、乙方交付的产品应当完全符合本合同、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所规定的数量和技术规格要求,不符要求的,甲方有权拒收,由此引起的风险和损失,由乙方承担。4、质量验收包括:规格、型号、功能、性能、数量、质量、以及包装是否完好等。5、乙方应将所提供产品的装箱清单、用户手册、原厂保修卡、随机资料及配件、随机工具等交付给甲方:乙方不能完整交付产品及本款规定的单证和工具的,视为未按合同约定交货,乙方负责补齐,因此导致逾期交付的,由乙方按照每一日,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6、甲方应当在收到产品后的7日内对产品进行验收;需要乙方对产品或系统进行安装调试的,甲方应在安装调试完毕后的7日内进行质量验收。验收合格的,由甲方签署验收单并加盖单位公章。招标文件对检验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7、产品和系统调试验收的标准:按国家标准、行业通行标准、出厂标准和乙方投标文件的承诺,有国家标准时不得低于国家标准。第八条伴随服务及售后服务1、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三包”规定以及乙方对本项目的“服务承诺”提供服务。2、除前款规定外,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1)产品的现场安装、调试及启动监督;3(2)就产品的安装、启动、运行及维护等对甲方人员进行免费培训。3、若招标文件中不包含有关伴随服务或售后服务的承诺,双方作如下约定:3.1、乙方应为甲方提供免费培训服务,并指派专人负责与甲方联系售后服务事宜。主要培训内容为产品的基本功能、性能、主要部分的结构及处理,日常使用操作、保养与管理、常见故障的排除、紧急情况的处理等,如甲方未使用过同类型产品,乙方还需对甲方人员进行相应的技术培训,培训地点主要在产品安装现场或由甲方安排。3.2、产品中若包含电脑产品则由乙方提供至少1年的整机保修和系统维护;若为其他产品则按生产厂家的保修标准执行,但不得少于1年;保修期自甲方在产品质量验收单上签字之日起计算,保修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中。3.3、免费保修期:整车3年或8万公里质保服务,二者以先到达的限定为准期,保修期内,乙方负责对其提供的产品整体进行维修和系统维护,不再收取任何费用。3.4、产品故障报修的响应时间为:1小时。3.5、保修期内,若产品故障在检修72小时后仍无法排除,乙方应在48小时内免费提供不低于故障产品规格标准和档次的备用产品供甲方使用,直至故障产品修复。3.6、保修期内,所有产品保修服务方式均为乙方上门保修,即由乙方派人到产品使用现场维修、维护,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第九条履约保证金本合同签订生效以前乙方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向甲方或甲方指定的机构提交履约保证金。如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扣除其履约保证金。第十条付款方式1、付款方式(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款项的50%,供货及验收合格后7日内支付剩余款项。本合同项下所有款项均以人民币支付。2、乙方向甲方开具正规发票,甲方在签署验收单后按付款方式约定付款。第十一条违约责任1、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产品、拒付项目款的,甲方仍需按拒绝接收的产品价值支付乙方违约金,并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2、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向乙方支付项目款的,每逾期1天甲方向乙方偿付万分之五滞纳金,但累计滞纳金总额不超过欠款总额的10%。43、如乙方不能按约定交付产品,或交付的产品质量、规格、型号、功能、性能等不符合合同规定或有关国家标准,甲方有权拒收,责令乙方改正,并酌情扣除其履约保证金,并按照每逾期一天,扣除合同金额万分之五履约保证金,直至扣完为止。如乙方经二次改正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或有关国家标准,则乙方构成根本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通知自到达乙方时生效,乙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甲方的损失。4、乙方逾期交付产品的,每逾期1天,乙方向甲方偿付万分之五滞纳金。如乙方逾期交付达90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通知自到达乙方时生效,并承担由此造成甲方的损失。5、在乙方承诺的或国家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如经乙方两次维修或更换,产品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甲方有权退回,乙方应退回退还产品部分的项目款,并扣除乙方质量保证金,给甲方造成损失者,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6、乙方违反本合同有关约定或未按“服务承诺”提供伴随服务/售后服务的,每次扣除乙方违约金1000元。7、乙方在承担上述一项或多项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解除合同的除外)。甲方未及时追究乙方的任何一项违约责任,并不表明甲方放弃追究乙方违约责任的权利。第十二条合同的变更补充,终止及转让除《政府采购法》第49条、第50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合同的变更和补充追加需经郑州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审核批准后生效。乙方不得擅自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第十三条不可抗力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以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2、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台风、海啸、瘟疫、水灾、火灾、骚乱、暴动、战争等情形。第十四条争议的解决51、因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鉴定。先期鉴定费用由乙方垫付,经鉴定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2、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争议,任何一方均可以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第十五条合同生效及其他目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补充(补充内容不得改变或违背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实质性内容)。2、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盖单位公章后生效。甲方、乙方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郑州市公安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乙方:河南众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实验区(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公安分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吴天峰委托代理人:4u委托代理人:单位地址:郑州航空港区洞庭湖路与雍州单位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路交叉口公安分局商都路166号A塔楼19层1903、1905室电话:电话:18513468339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建文支行账号:账号:410501672833000004902025年2月2日2025年2月24日6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警用特种车辆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郑州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