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园提升 公园改造提升采购合同公告(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2025)



一、合同编号:SXBRT2023-DL-007

二、合同名称:西安高新区唐城墙遗址公园提升项目

三、项目编号:SXBRT2023-DL-007

四、项目名称:西安高新区唐城墙遗址公园提升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D座1909
联系方式:029-81150619
供应商(乙方):西安高新区市政配套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锦业路90号锦业公寓1号楼裙楼1层101
联系方式:029-63396018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

序号
名称
数量(单位)
单价(元)
总价(元)
规格型号/服务要求

1
公园改造提升
1(项)
¥13,409,369.16
¥13,409,369.16
对高新区唐城墙遗址公园进行提升

合同金额: 13,409,369.16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叁佰肆拾万零玖仟叁佰陆拾玖元壹角陆分
履约期限:2023年04月0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履约地点:按照采购合同约定执行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3年03月31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5年05月14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合同附件:
西安高新区唐遗址公园提升改造项目合同.pdf
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05月14日

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编号:XDZ2023-21-J-6政府采购合同备案章副本政府采购编号:XD22023-21-1-6合同备案号:2023年4月2日西安高新区唐城墙遗址公园提升改造项目合同甲方(发包人):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乙方(承包人):西安高新区市政配套建设有限公司签订日期:2023年03月31日编号:XDZ2023-21-J-6西安高新区唐城墙遗址公园提升改造项目合同甲方(发包人):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乙方(承包人):西安高新区市政配套建设有限公司签订日期:2023年03月31日第1页共42页发包人(全称):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承包人(全称):西安高新区市政配套建设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西安高新区唐城墙遗址公园提升改造项目工程地点:位于西安高新区,边界北起科技路、南至科技八路以南城墙拐角遗址、东至唐延路、西至洋惠南路。结构形式:层数:施工面积:工程立项文号:资金来源:财政拨款二、工程承包范围(一)承包范围:唐城墙遗址公园一期南北全长约3700米,宽约115米,道路红线内规划总面积约38.1公顷。提升内容主要包括园路跑道提升、新增照明系统和设施设备、现有铺装拆除及垃圾外运等。(二)建设内容包括:1.园路跑道提升:将园路现有透水砖步道拓宽至3米,统一铺设塑胶面层做为跑道使用,改造长度约8600米、面积约26000平方米。采用石材道牙镶边,长度约17000米。2.新增照明系统:结合公园现状及需求,设计新增配电箱约18个、新增庭院灯约460个,以供公园照明方便市民夜晚出行游览。3.新增设施设备:新增座椅、垃圾箱各约65套;新增智慧标识约28套;新增排水沟长度约7200米。4、其他:将园路拓宽至3米塑胶跑道,需迁移草坪灯约349个、迁移标识牌约115个、迁移垃圾箱约77个、迁移电箱约3个、现有铺装拆除及垃圾外运等。不包括的工程范围:L第2页共42页三、合同工期工期:施工工期9个月,自合同签订日期起计算。开工日期:2023年4月1日竣工日期:2023年12月31日绿化养护期:自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1年。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合格五、合同价款1、合同总价(大写):壹仟叁佰肆拾万零玖仟叁佰陆拾玖元壹角陆分(小写)¥:13409369.16元(其中:工程预留金675604.80元,零星工作费元,措施项目费714588.68元,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444518.82元,工程分包和材料购置费元,总承包服务费L元。)2、综合单价:详见承包人的报价书。六、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2、本合同专用条款3、本合同通用条款4、中标通知书5、投标书、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及其附件6、招标文件、答疑纪要及工程量清单7、图纸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双方为履行本合同的有关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赋予的定义相同。八、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绿化养护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九、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第3页共42页十、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2023年03月31日合同订立地点:西安市高新区本合同双方约定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发包人: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管承包人:西安高新区市政配套建设有限公理和综合执法局司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90地址:号锦业公寓1号楼裙房一层101邮政编码: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人福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02963396018传真:传真:L开户银行: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西安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帐号:帐号号:129909709410999第4页共42页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3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4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具有执业资格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8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11工程量清单:表现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1.12综合单价: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并考虑风险因素。1.13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第5页共42页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14预留金:指发包人为可能发生的工程量变更而预留的款额。1.15工程分包和材料购置费:指发包人将按有关规定准予分包的工作、指定分包人或指定材料供应商供应材料而预留的款额。1.16总承包服务费: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工程分包和材料采购所需的费用。1.17零星工作项目费:完成发包人提出的工程量暂估的零星工作所需的费用。1.18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19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1.20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1.21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22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23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24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25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6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27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28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29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第6页共42页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本合同专用条款3、本合同通用条款4、中标通知书5、投标书、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及其附件6、招标文件、答疑纪要及工程量清单7、图纸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双方为履行本合同的有关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做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41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3.2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3适用标准、规范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第7页共42页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图纸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5.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41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第8页共42页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项目经理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第9页共42页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7.4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8、发包人工作8.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它施工所需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证件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8.2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8.3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9、承包人工作9.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第10页共42页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负责施工现场安全保卫;(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环境保护以及场地交通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9.2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进度计划10.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0.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11、开工及延期开工第1页共42页11.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12、暂停施工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3、工期延误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6)不可抗力;(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14、工程竣工14.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第12页共42页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四、质量与检验15、工程质量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16、检查和返工16.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16.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6.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16.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7.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17.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第13页共42页17.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18、重新检验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9、工程试车19.1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19.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19.3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19.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19.5双方责任(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或由发包人认质认价,承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第14页共42页(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19.6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五、安全防护、文明施工20、发包人责任20.1发包人应遵守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的规定,督促承包人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并按规定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20.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现场人员进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20.3在合同工程实施、完成及保修期间,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规定和强制性标准规范进行施工;不得明示或暗示承包人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20.4发包人违反上述规定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安全事故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和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21、承包人责任21.1承包人应遵守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的制度,对其在施工现场人员进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21.2完善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条件,严格按照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的规定组织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自觉接受和配合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21.3在合同工程实施、完成及保修期间,承包人应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警示标志、道路及场地的硬化与必要的绿化、安全通道的合理布置、材料与设备的存放与保管、消防设施的齐全有效、现场垃圾的存放与清运、施工现场的照明与防护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关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规定的其它工作等。21.4应按规定的范围使用安全文明措施费,保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21.5承包人对合同工程的安全施工负责,并应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承包人违反上述规定或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和费用,工期不予顺延。22、合同工程临近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建第15页共42页(构)筑物以及临街交通要道施工时,按有关规定应当采取防护措施的,施工开始前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由发包人承担。23、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24、事故处理24.1发生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24.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六、合同价款25、工程的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以《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及相关规定为准,工程师应按照合同约定,依据上述规定进行工程计量和计价。26、合同价款约定26.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双方确认的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26.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1)固定总价合同。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2)固定综合单价合同。一般适用于工程量清单计价项目。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3)可调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用等,双方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方法。27、合同价款调整27.1价格中工程量、综合单价、措施项目费用的调整因素包括(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调整;(3)经批准的设计变更;第16页共42页(4)发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费用变化;(5)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与实际工程量不符,按实际工程量进行调整计算;(6)费用索赔事件或发包人负责的其他情况;(7)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其他因素。27.2承包人应当在27.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发包人、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调整报告,发包人可以根据有关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和调整的金额并书面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如有异议,且协商达不成一致时,按第41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28、工程预付款28.1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比例、时间和抵扣方式,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款的预付比例不得低于合同总价的10%,也不得高于合同总价的30%。预付时间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14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并承担违约责任。28.2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入工程造价,并在开工前一次性足额给付施工单位。29、已完工程量确认29.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方法和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14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29.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14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15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29.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第17页#42而工程师不予计量。30、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30.1双方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工程进度款结算支付方式。结算支付方式分为按月结算支付与分阶段结算支付。30.2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不低于应付款额75%、不高于应付款额90%的工程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30.3本通用条款第27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5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30.4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30.5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七、材料设备供应3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31.1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2)。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31.2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31.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31.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第18页共42页(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1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31.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31.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32、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32.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32.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32.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32.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32.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32.6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八、工程变更33、工程设计变更33.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第19页共42页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Y、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33.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33.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34、其他变更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35、确定变更价款35.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或价格,按合同已有的综合单价或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或价格,可以参照类似综合单价或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或价格,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综合单价或价格,经双方确认后执行。35.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应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否则发包人可根据所掌握的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和调整的具体金额,并书面通知承包人。35.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第20页共42页,。.已被确认。35.4发承包双方对变更价款不能达成一致时,按本通用条款第41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5.5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6、竣工验收36.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36.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36.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36.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36.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36.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6.1款至36.4款办理。36.7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36.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37、竣工结算37.1工程竣工结算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37.2承包人应在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一般在20天以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工程一般在60天以内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第21页共42页建设项目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一般在15天以内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汇总资料。37.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单位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一般在20天以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工程一般在60天以内(合同约定有期限的,从其约定)进行审查,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37.4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37.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汇总资料后30天内,审查完成。37.6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在本条规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37.7承包人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承包人自负。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37.8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发包人应在收到申请后15天内支付结算款,到期没有支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如达成延期支付协议的,发包人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如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37.9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41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8、质量保证38.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38.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3)。发包人应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1)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2)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3)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第22页共42页(4)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5)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6)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38.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2)质量保修期;(3)质量保修责任;(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38.4质量保证金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以内的比例预留。十、违约、索赔和争议39、违约39.1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本通用条款第28.1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2)本通用条款第30.5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3)本通用条款第37.6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和计算方法。39.2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2)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和计算方法。39.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40、索赔第23页共42页40.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40.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40.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40.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41、争议41.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协商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41.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十一、其他第24页共42页房7农E542、工程分包42.1承包人需要将专业工程或劳务进行分包的,应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或劳务企业,并与分包企业签订分包合同。42.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他人。42.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42.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42.5承包人应按时支付分包工程款及劳务费。若承包人不能按时支付时,发包人可将此部分款项从向承包人支付的工程款中扣除并直接支付给分包人和劳务人员。43、不可抗力43.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43.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双方应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43.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第25页共42页(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专务43.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44、保险转44.1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现场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人44.2发包人供应的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他保险费用。44.3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式44.4承包人必须为施工场地内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和工伤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的施工机械设备办理财产保险,支付保险费用。子44.5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44.6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45、担保45.1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45.2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45.3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46、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46.1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46.2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47、文物和地下障碍物47.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第26页共42页N3053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47.2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48、合同解除48.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48.2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0.5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48.3发生本通用条款第42.2款禁止的情况,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48.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48.5一方依据48.2、48.3、48.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41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48.6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48.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49、合同生效与终止49.1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49.2除本通用条款第38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49.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第27页共42页保密等义务。50、合同份数50.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50.2本合同副本肆份,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51、补充条款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第28页共42页第三部分专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本合同专用条款、合同补充协议、变更通知、中标通知书、答疑纪要、招标文件、投标书、通用条款、图纸、有关技术标准、规范。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语言文字。3.2适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陕西省关于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法规、条例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等。3.3适用标准、规范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T82-2012)》等国家、部门及陕西省、西安市有关规定。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发包人在招标时,已将上述标准、规范名称提供给承包人:这些标准和规范由承包人自行购买,并承担相关费用。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按生产企业在技术监督局的备案标准、并经监理工程师和业主同意。4、图纸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在合同签订3天内提供2套施工图纸,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除监理和发包方外,承包方不得将本工程的设计图纸向其它方提供。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本工程不使用国外图纸。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姓名:杨彩莲职务:发包人委托的职权:按照发包方与监理单位签订的《监理合同》虫约定的发包方授权和委托,对本工程施工过程的质量、进度控制、合同管理和信息管理,施工中各种矛盾组织协第29页共42页调工作及全程监理。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重大工程洽商、设计变更、发包人指定价的认质认价等在决策之前需经发包人书面同意。5.4发包人派驻的现场代表姓名:朱伟职务:职权:负责施工全过程内、外部关系协调、处理往来文件,对工程进度、质量、造价进行监督控制管理及相关文件的签认。7、承包方项目经理姓名:王亚鹏职务:8、发包人工作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开工前保证施工现场具备开工条件(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开工前其计量和计价方法为:水、电、电讯线路承包人在发包人指定位置接装表计量,费用由承包人缴纳(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已开通(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由施工单位负责在开工前掌握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资料(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开工前由承包人办妥有关手续,发包人协调配合(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开工前由发包人协调提供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双方进行现场效验并提供书面报告交承包人(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开工前(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因承包人责任造成损害的,其损失赔偿由承包人承担(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发生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双方协商解快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届时由发包人委托并协助办理9、承包人工作第30页共42页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根据发包人要求提供(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有关内容责任和要求:承包人应提供场区的安全保卫及交通、巡查之必要的照明,危险物的警示等,并负责施工现场的防火,防盗及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上述手续由承包人办理开工之前完成并书面通知发包人(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承包人在合同执行期间,应对本工程范围中的所有地下、地上原有设施及构筑物进行保护管理,未经管理部门许可,丕得随意改动,拆除,破坏,因施工操作对其造成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对工程的实施造成的影响和经济损失由承包人自理(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施工期间,承包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注意环境保护,遵守国家和地方颁布的有关环境保护法令,如因施工原因违反了环境保护规定而发生的赔偿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费用(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采取围挡等安全防护措施,负责安全施工,由于施工原因造成排水管道堵塞及损坏由承包人负责修复,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承包人应对整个现场操作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全责。承包人应对其采用的施工工艺、施工方法等涉及到知识产权的行为的合法性负全责。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进度计划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根据发包人要求提供工程师确认的时间:根据发包人要求确认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L13、工期延误第31页共42页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当实际工程进度达不到批准的进度计划时,承包人应及时采取措施,在期限7天内赶上计划进度:若整改不到位,工期每推迟一天除按1000元/天标准处罚外,影响发包人使用的,还应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四、质量与检验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买1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完成每道工序,应立即自检,并将自检资料提交监理工程师审查签证,没有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承包人至少应提前24小时书面通知监理工程师到现场检验后,合格后才能覆盖。19、工程试车19.5试车费用的承担:五、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执行《通用条款》第五条全部条款和国家、省、市关于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规定,并与发包方签订“安全文明施工协议书”。20、发包人责任遵守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的规定,督促承包人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并按规定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对其在施工现场人员进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教育。在合同工程实施、完成及保修期间,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规定和强制性标准规范进行施工;不得明示或暗示承包人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台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若违反上述规定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安全事故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和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21、承包人责任承包人应遵守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的制度,对其在施工现场人员进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完善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条件,严格按照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的规定组织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自觉接受和配合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在合同工程实施、完成及保修期间,承包人应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警示标志、道路及场地的硬化与必要的绿化、安全通道的合理布置、材料与设备的存放与保管、消防设施的齐全第32页共42页有效、现场垃圾的存放与清运、施工现场的照明与防护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关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规定的其它工作等。应按规定的范围使用安全文明措施费,保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承包人对合同工程的安全施工负责,并应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承包人违反上述规定或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和费用,工期不予顺延。22、合同工程临近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建1-(构)筑物以及临街交通要道施工时,按有关规定应当采取防护措施的,施工开始前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由发包人承担。23、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24、事故处理24.1发生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24.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六、合同价款25、工程的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以《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及相关规定为准,工程师应按照合同约定,依据上述规定进行工程计量和计价。26、合同价款约定26.1本合同价款采用(2)方式确定。(1)采用固定总价合同:/(2)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综合单价中包括的风险范围: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的社会价格浮动、安全文明施工费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和开标前政策性文件等的风险。风险范围以外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因发包方设计变更应依照招标文件、答疑纪要、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洽商文件、发包方认质认价单、及承包方中标下浮比例进行调整。合同价款(中标价)及因承包方漏报的项目不予调整。27、合同价款调整27.1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第33页共42页1I1、承包人中标的措施项目费为合同价款的组成部分,一般不作调整。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作调整:1.发包人更改已审定的施工方案(修正错误除外),引起措施项目费用增加时予以增加,减少时不予减少:2.由于工程量变化引起措施项目费用增加时予以增加,减少时予以减少。上述两类情况发生时,承包人原中标价以综合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按下列方法确定:(1),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2),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丞包人提出综合单价,发包人确认。承包人原中标价以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按原中标系数计算。(4)变更签证的工程量大于原招标清单工程量10%以外部分,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综合单价,经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审定后执行。2、施工合同期内不调价。28、工程预付款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L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比例和时间:项目开工后15日内,全额一次性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承包人此项费用必须专款专用。29、工程量确认29.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承包人应该完工次日将完成的工程量提交监理工程师核实。30、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双方约定的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比例是:按照工程进度支付项目款项,按照已实际完工的工程量*80%支付进度款(累计支付不得超过合同价款扣除预留金后的80%),整体工程验收合格后进行财政评审,审定后支付至审计价款的97%,剩余3%作为质保金在质保期满一年后无息支付。甲方每次支付工程款前,乙方须向甲方开具与本次付款金额相等的增值税发票。七、材料设备供应3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31.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第34页共42页(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31.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为完成本工程所需要的全部材料均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费用。32、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32.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材料进场时,必须附有相关设备材料证明及检验报告等,报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场,地方材料承包人应按施工规范要求进行试验并将结果报送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场。八、工程变更35.1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1)经批准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和治商文件;(2)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漏项,其相应单价的确定方法为:承包人虫标报价虫有类似工程项目单价的,可参照其中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②中标报价虫没有类似工程项且单价的,应依据承包人中标价中人工、材料、机械以及各项取费为基础,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综合单价,经监理工程师以及发包人审定后执行。(3)由于发包人或设计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洽商,其工程量以发包方、监理方确认的工程量为准,其综合单价按照以下方法确定:中标报价中已经包含和存在同样工作内容的综合单价,仍按照此中标综合单价确定:②中标报价中有类似工作内容的综合单价,可看招标清单中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中标报价虫没有类似工程项目综合单价的,应根据虫标费率、人工、材料、机械等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综合单价,经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审定后执行。(4)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洽商,其他费用和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合同价款丕做调整。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6、竣工验收36.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后一个月内提供贰套完整的竣工图和竣工结算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不另计取费用。第35页共42页ZR736.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37、竣工结算结算审查期限:以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45个工作日内。十、违约、索赔和争议39、违约39.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8.1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参照《通用条款》第39条款。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0.5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参照《通用条款》第30.5条款。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7.6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参照《通用条款》第37.6条款。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39.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质量、安全、其它承诺条件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时造成的违约,除扣履约保证金外,并保留追究由此给发包人带来的直接和间接损失的权利。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绿化苗木不合规格或质量不满足要求的,发包人有权要求退回,承包人无条件返工和整改返工和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标准,承包人必须全额返还发包人已付的工程款,并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应责任。在施工及养护过程中,若因质量问题受到领导批评、媒体曝光、群众投诉反映造成不良影响的,承包人将按合同结算价不低于千分之一的标准对发包人进行违约赔偿,并限期整改到位:承包人未能履行合同职责,针对同一问题,甲方口头、书面通知三次仍未改正的,里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由承包人赔偿相应损失。如果通过竣工验收(初验合格)一个月后,承包人不能提供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每推迟一天罚5000元,最高赔偿金额为工程合同价款的2%;累计推迟超过14天时,取消承包方下次投标资格。41、争议41.1双方当事人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第36页共42页合同争议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提交西安仲裁委员会中请仲裁:2)依法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一、其他42、工程分包42.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专业工程:本工程不允许分包分包施工单位为:43、不可抗力43.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法定的不可抗力因素。44、保险44.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1)发包人投保内容:本合同通用条款44.144.2保险,发包人暂不办理。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本工程无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宜。失业、医疗、工伤、残疾人就业保险,已包含在合同价款虫,结算时,承包方凭参加保险票据,在标准范围内办理结算。本合同44.1、44.2保险费已由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保险费已包含在中标价中。(2)承包人投保内容:具体投保内容由承包人自行决定,并承担相关责任。45、担保45.3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担保方式为:,担保金额:L,担保有效期:L。(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担保金额:,担保有效期:。(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50、合同份数50.2双方约定合同份数:正本两份,副本肆份:发、承包双方各持正本壹份、副本贰份。51、补充条款51.1承包人应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发包人有权监督承包人对农民工工资的支付。如承包人未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影响到本工程的进度和质量,发包人有权从剩余进度款中按第37页共42页承包人所拟的工资额度直接发放农民工工资,并按发放金额的50%从承包人剩余的工程款虫予以处罚。51.2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工作由承包人自己解决。发包人协助、承包人负责办理城建、市政、环保、交通、电力、电信、燃气、部队等相关手续。承包人负责协调村组和周边四邻工作,保证施工正常进行。51.3承包方应加强施工安全管理及安全教育,一切安全责任承包方自负。并应做好施工现场周边的安全警示及外围协调。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有责任保护好沿线其他管线的安全,如造成其他管线损坏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和损失。51.4所有涉及经济方面的签证均需发包人的工地代表和监理工程师共同签认方有效,否则不得进入结算。51.5承包方应严格按照国家创卫标准做好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及文明施工。承包人必须按照省、市、区相关部门颁发的文明施工规定和国家有关安全施工的规范要求,精心组织施工。贯彻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由于承包人违反规定或相关规范违规操作和施工,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而造成的对发包人的影响和损失,经评估后由承包人承担。51.6承包方在投标时若存在严重不平衡报价,在审计时,参照限价相应清单项予以调整。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安全文明施工协议书.第38页共42页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承包人(全称):西安高新区市政配套建设有限公司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新建围墙和栽植苗木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承包范围以内的所有工程。二、质量保修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栽植工程,苗木成活率:灌木成活率95%以上,乔木成活率98%以上,工程验收合格后计绿化养护期12个月,养护标准达到《城市绿化养护技术规程(DBJ61-50-2008),期间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负担;新建围墙质保期不少于12个月,期间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负担。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缺陷责任期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四、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3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第39页共42页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五、保修费用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第40页共42页安全文明施工协议书建设单位: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发包人)施工单位:西安高新区市政配套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包人)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促进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依照《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的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签订本协议。一、发包人的权利、义务: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掌握安全生产动态。传达上级相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批示、命令和规定,并对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严格审查承包人施工资质、招投标文件、承包工程内容、范围;3、全面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生产工作。对发现的安全生产问题、隐患有权进行批评、教育、纠正;不得因追求工程进度,强令承包人冒险作业,导致出现生产安全隐患;4、接到承包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有关行政单位、部门报告,并启动事故应急处理方案,抢救伤者,协助承包人处理事故善后赔偿事宜。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1、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生产安全的管理制度、发包人制定的施工现场生产安全规定等;2、承担工程安全生产的领导、管理责任。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有关人员,做好安全生产教育、安全技术交底、填写书面记录。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业务培训;提高员工安全防范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对已接受教育、培训的员工,应当在教育、培训记录上签字确认;3、严格执行特种设备验收、审批制度。工程需要使用特种设备的,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对进入施工现场使用的脚手架、龙门架、吊等应当取得检验合格证等方可投入使用。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持有行政机关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书;4、工程需要断路、用火、用气、用水、用电、易燃、易爆、压力容器等使用的,必须提前报发包人审批。施工时应当派专人负责现场监管;5、承担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责任。对第三方在其施工现场发生伤亡事故的,除依法由第三方承担责任以外,均由承包人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第41页共42页6、指定施工现场专、兼职安全管理员。负责施工现场具体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处理施工现场安全隐患、事故;7、对在施工现场设置的各种安全防护设施、设备、警示标志保持、养护;保证安全通道、消防通道的畅通;8、安全生产事故的报案义务。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在事故发生后,应当根据上述规定,在法定时间内向发包人、有关行政机关报告事故,起动应急抢救、处理预案。三、违约责任:1、发包人未履行协议第一条第4款约定,未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导致事故损失扩大的,对扩大部分承担赔偿责任;2、承包人未履行本协议第二条第2款、第3款约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承担生产安全事故的全部责任;因安全生产事故致使发包人受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经济处罚的,行政责任由发包人承担,行政罚款、经济损失赔偿部分由承包人承担。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发包人已承担的罚款、赔偿费用、事故调查费用、向受害人支付的医疗费用、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3、承包人未履行本协议第二条第4款约定,造成市政设施、设备破坏、发生断电、水、气等引起公众不安定事件的,应当全面承担责任;4、承包人未履行本协议第二条第9款约定,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瞒报、漏报,行政机关对发包人作出瞒报、漏报认定、进行行政处罚的,罚款部分由承包人承担。四、附则。本协议为施工合同组成部分,与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施工合同内容与本协议内容不一致时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工程竣工、完成交付后自行解除。本协议一式贰份,发包人、承包人各保存一份。建设单位:(盖章)(盖章)施工单位:(盖章)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法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不签订日期:签订日期:第42页共42页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公园提升 公园改造提升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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