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采购合同公告(柳城县凤山镇人民政府2025)



一、合同编号:12N0076297092025201                     

二、合同名称:2025年柳城县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项目(凤山镇二塘村等2个村)合同                          
三、项目编号:LZZC2025-C2-220031-GXDY                         
四、项目名称:2025年柳城县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项目(凤山镇二塘村等2个村)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柳城县凤山镇人民政府                         
   地      址:柳城县凤山镇胜利街20号                        
   联系方式:0772-2465973                         
   供应商(乙方):广西焜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柳城县大埔镇胜利东路正街2号(又一城)5栋1-1号                         
   联系方式:0772-7619008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2025年柳城县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项目(凤山镇二塘村等2个村)    数量:1.00     单价(元):3037391.15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施工范围:设计图纸和工程量清单范围内工程项目。施工工期:180日历天项目经理:黄丽慧执业证书信息:桂245202106686  

    2.合同金额(元):3037391.15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5年05月14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5年05月14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信息:

施工合同--2025年柳城县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项目(凤山镇二塘村等2个村).pdf

施工合同合同编号:12N0076297092025201项目名称:2025年柳城县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项目(凤山镇二塘村等2个村)发包人:柳城县凤山镇人民政府承包人:广西焜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日期:2025年05月14日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柳城县凤山镇人民政府承包人(全称):广西焜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项目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2025年柳城县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项目(凤山镇二塘村等2个村)工程地点:柳城县凤山镇二塘村建设规模:设计图纸和工程量范围内工程项目项目性质: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项目立项批准文号:/资金来源:财政资金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设计图纸和经审核的工程量清单范围内项目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2025年5月19日(具体时间以监理工程师下达的开工报告为准)竣工日期:2025年11月18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180天。四、工程质量标准:竣工验收合格五、合同价款金额(大写):(人民币)叁佰零叁万柒仟叁佰玖拾壹元壹角伍分(¥3037391.15元)六、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2、本合同通用条款3、本合同专用条款4、竞争性谈判书及其附件5、中标通知书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1—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十、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2025年5月14日合同订立地点:柳城县凤山镇人民政府本合同双方约定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发包人(公章):柳城县凤山镇人民政府承包人(公章):广西焜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柳城县凤山镇胜利街20号住所:柳城县大埔镇胜利东路正街2号(又一城)5栋1-1号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朱涛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0772-2465973电话:15977232102传真:0772-2465973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城支行帐号:帐号:45050162870100001394邮政编码:545208邮政编码:545208—3—第二节通用条款本工程的施工合同通用条款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3年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4—第三节专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词语定义发包人:柳城县凤山镇人民政府1.8工程师工程师:指发包人为本合同目的委托的或指定的承担本合同工程监理工作的单位或个人。在通用条款词语定义中增加如下定义。1.25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指由总监理工程师根据6.1款规定,指派常驻现场的授权代表(简称总监代表)。1.26工程量清单指投标书中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1.27永久性工程指根据合同规定应实施的永久性工程。1.28临时工程指在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过程中所需的由承包人设计、施工、安装并拆除的工程。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补充协议书3、中标通知书4、投标书及其附件5、本合同专用条款6、本合同通用条款(GF-1999-0201第二部分通用条款)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5—8、图纸9、工程量清单10、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2.2删去通用条款中本款的原文,以下文取代: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约定处理。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2适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本合同必须服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法规;合同的解释应以国家现行的法律和法规为准。3.3本项目执行标准、规范的原则:3.3.1从设计、施工、检查、验收、竣工直至交付使用、质量保修全过程都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3.3.2按设计文件明确规定本项目使用的标准执行;3.3.3设计文件没有明确规定本项目使用的标准的,按国家标准优于建设部和地方标准,建设部标准优于协会标准,协会标准优于交通部标准执行。3.3.4国家标准、建设部标准、交通标准都没有规定的,按设计文件的要求执行;3.3.5设计文件的要求高于国家标准和部颁标准时,按设计文件要求执行。3.3.6在合同履行期间,本工程所采用的标准或规范若有修改或新颁布,均应执行新颁布的标准和规范。3.3.7已公开发行的国家和地方标准、规范,由承包人自行购买。承包人应为发包人查阅有关标准、规范提供方便。4、图纸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根据承包人进度要求提供一式三套。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6—5、工程师删去通用条款中本款的原文,以下文取代:5.1工程师5.1.1总监理工程师:另行通知监理证号:另行通知5.1.2工程师的职责和权限(1)工程师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2)各级工程师可以行使监理合同规定和本合同规定的相应职权。工程师在行使以下规定的职权之前,应先取得发包人的专门批准:A、审查批准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证质量、保证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自主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报告;如果拟提出的建议会降低质量标准、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事先取得发包人的同意。B、工程建设过程中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的主持权,重要协调事项应事先向发包人报告。C、承包人提出分包申请,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取得发包人批准。D、承包人遇到凭其经验无法预见的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并已实际造成增加费用超过2000元时,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报发包人批准。E、审查批准采用的技术规范或设计变更。如果审批意见会降低质量标准、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事先取得发包人的同意。F、如果发生紧急情况,工程师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本工程或邻近的财产须立即采取行动,工程师有权在未征得发包人的批准的情况下发布处理紧急情况所必需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工程师确定因上述指令产生的合同价格的增加额,报发包人批准后通知承包人。(3)除在合同中有明确的规定外,工程师无权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和义务。(4)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由其派遣或雇用的那些工作不能胜任、或玩忽职守、工作不负责的人员。上述撤换的人员未经工程师同意不得重新回到本合同工程工作。5.2发包人代表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称发包人代表。姓名:另行通知—7—职权:代表发包人与工程师协调与本工程有关的事宜,并行使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权力,履行合同约定的发包人的职责。7、项目经理7.1项目经理姓名:黄丽慧证号:桂2452021066868、发包人工作删去本通用条款原文,以下文取代:(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根据施工进度需要分批完成土地征用、青苗树木赔偿、房屋拆迁。(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由发包人负责将施工用水、用电接至用地红线内的指定地点,之后线路由承包人负责。(3)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开工前,但发包人对承包人由此而作出的推论和结论概不负责。(4)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待定。(5)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开工前,发包人用书面形式在建工现场交给承包人。(6)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由发包人督促监理单位在开工前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并由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7)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发包人负责有关外部协调工作,承包人负责处理施工中保护工作,保护要达到有关部门的要求和满足工程施工的需要。(8)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无。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无。9.承包人工作删去本通用条款原文,以下文取代: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应提交计划、报表的名称要求及完成时间:—8—根据工程师的要求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或施工方案、施工进度网络图等。每月20日提交工程款计量报表和下月进度及用款计划;每季度第三个月的20日前还要提交下季度进度及用款计划。以上报表需经工程师审核后于每月22日前交发包人。(2)承包人施工安全和保卫、施工照明、非夜间施工照明、安全围栏设施的设置和费用:承包人自行负责。(3)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由承包人负责,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4)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5)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发包人负责有关外部协调工作,承包人负责处理施工中保护工作,保护要达到有关部门的要求和满足工程施工的需要,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负责。但承包人如果未按发包人及有关部门要求做好该项工作,由此发生的超正常费用由承包人负责。(6)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符合国家、地方有关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的规定。(7)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由承包人提供的所有设备、临时设施和材料一经运至现场,即应被视为是专门供本工程施工使用。承包人除将上述物品在现场各部位之间转运外,如果没有工程师的书面同意,不得将上述物品运出现场。除合同另有规定之外,发包人无论何时均不对上述承包人的设备、临时设施和材料的损失或损坏承担任何责任。9.3根据合同的条款规定:承包人应精心组织施工,加强质量控制,按时完成本合同工程及缺陷的修复。为此承包人应提供所需的全部管理、劳务、材料、设备、施工、装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为本合同的施工建立切实可行的质量保证系统和质量检验体系,确保工程质量。对此,承包人应执行国家和建设部有关加强质量管理的法规与文件。承包人应加强质量管理,具体做到:A、建立质量责任制。项目经理部、工区(工段)设专职质量员,班组设兼职质量员,明确各级责任。开工前报工程师备案。分项施工的现场应采用标示牌管理,写明作业内容和质量要求,要认真执行三检制度,即:自检、互检、工序交接检验制度,要根据有关规范的规定切实做好隐蔽工程验收记录。—9—B、对现场施工人员加强质量教育,强化质量意识,开工前技术交底,进行应知应会教育,严格执行规范,严格操作规程,分项工程开工前必须按合同要求执行先试验再开始的程序,开工前必须按技术规范向工程师报送试验报告(包括施工方案、施工方法、施工准备、质保措施等)经工程师审核批准后方能铺开施工。C、要加强质量监控,确保规范规定的检验、抽检频率,现场质检的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可靠,不得追记,接受质量检查时必须出示原始资料。D、必须完备检验手段,要根据技术规范的规定配齐检测和试验仪器、仪表,并应及时校正确保其精度,要根据合同要求加强工地试验室的管理,要加强标准计量基础工作和材料检验工作,不得违规计量,不合格材料严禁用于本工程。要建立质量惩罚制度,对质量事故要严肃处理,坚持三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明不放过,不分清责任不放过,没有改进措施不放过。9.4承包人应对全部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适用性、可靠性和安全性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承包人对于不是由他负责的永久性工程中的设计和技术规范不应承担责任。9.5当承包人在查阅合同文件或本合同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关的工程设计、技术规程、图纸或其他资料中的任何差错、遗漏或缺陷后,应及时书面通知工程师。工程师接到该通知后,应立即就此做出决定,并通知承包人,抄报发包人。9.6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使工程质量、进度和费用达到合同文件约定的预期要求。承包人应该严格遵守与执行工程师就有关本工程设施的任何事项所作的指令,无论这些指令在合同中是否写明。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进度计划10.1删去通用条款中本款的原文,以下文取代: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3天内,向发包人提交2份其格式和内容符合发包人规定的工程进度计划,以及为完成该计划而建议采用的实施性的施工安排和施工方案的说明。发包人在收到该计划后3天内审查同意或提出个性意见。工程进度计划应按照网络图和主要工作横道图两种—10—形式分别编绘,并应包括每月预计完成的工程量和形象进度。在本通用条款10.3原文后,增加以下条款:10.4承包人应在确保合同工期的前提下,每个月对进度计划进行一次修订,并应在前一个进度计划的最后一个星期提交给发包人,施工过程中,如果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或者工程的实际进度不符合按10.1款已同意的进度计划,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每周提交一次工程进度修订计划,以确保工程在预定工期内竣工。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指令后的14天内将修订后的进度计划提交给发包人。修订后的工程进度计划,仍应保证本合同工程在合同规定的工期内完成。10.6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上述工程进度计划和说明,或年度施工计划,并取得发包人的同意,但不能因此而解除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应负的任何责任或义务。11、开工及延期开工删去本通用条款原文,以下文取代:11.1本工程的开工时间是发包人签发的开工令的时间。11.2承包人收到发包人师的开工令后,须在7日内开工,并按进度计划进行施工。13、工期延误13.1删去本通用条款原文,以下文取代: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发包人确认,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出顺延工期要求,征得同意后,工期相应顺延:(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由于征地拆迁的影响,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5)设计变更、补充和工程量增加;(6)不可抗力。13.2—11—删去本通用条款原文,以下文取代:“承包人在13.1情况下发生后应及时通报,并于发生后7天内就延误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报告。发包人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以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同意顺延工期。”四、质量与验收15、工程质量删去通用条款原15.1原文,以下文取代:15.1本工程应达到国家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工程质量合格等级,如果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等级,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达到合同约定条件及国家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工程质量合格等级,由此造成的返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质量经评定后,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规定的工程质量标准时,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应得的金额中扣除相应金额作为工程质量补偿金。五、安全施工21、安全防护21.1本通用条款原文中“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修改为“防护措施费用由承包人考虑在报价中”。21.2本通用条款原文“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修改为“防护措施费由承包人考虑在报价中”。在21.2通用条款原文后增加如下条款:21.3在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的整个过程中,承包人应该:(1)充分关注和保障所有在现场工作的人员的安全,采取有效措施使现场和本合同工程的实施保持有条不紊,以免使上述人员的安全受到威胁。(2)为了保护本合同工程免遭损坏,或为了现场附近和过经群众的安全与方便,在确定有必要的时候和地方,或当发包人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时,应自费提供照明、警卫、护栅、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措施。(3)承包人应熟悉和遵守环境保护法,并切实执行技术规范中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要求—12—和规定。(4)承包人在夜间或国家规定的节假日进行永久性工程的施工,应经发包人的许可。只要施工安全、工程质量或居民环境不受影响,发包人一般应予同意。但是,抢救生命或保护财产,或为了工程的安全、质量而不可避免的短暂作业,则不必事先经发包人的许可。但承包人应在事后立即向发包人报告。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安全、保卫和环境保护措施,发包人有权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21.3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金额或占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的比例为:/(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不得低于总额的5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不得低于30%)21.4其余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支付的方式和时间:按月施工进度支付,每月/日前支付。21.5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要求: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必须专款专用,其管理应符合建办[2005]89号《水利水电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或水利水电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和桂建质字[2006]2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水电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或水利水电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使用管理细则》的规定。在财务管理中应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收入和支出清单备查。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3.合同价款及调整。23.2合同价款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合同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计算。23.2.1合同中管理费和利润的取费费率不变;23.2.2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0%时,按“项”计价的技术措施项目费及其他措施项目费按GB50500-20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清单计价规范》—1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4.7.4条精神调整;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方式采用综合单价计价的技术措施项目费按31.1条调整。23.2.3规费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费、措施项目费的变化而调整,规费费率标准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承包商应承担约定范围内物价波动、施工组织和技术方案变化、投标单位工程量清单与采购人的工程清单不符或漏项、气候条件恶劣及其他意外困难等风险(除设计变更、采购人工程量清单与图纸不符或漏项和不可抗力外)等风险。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风险费在合同价款中考虑。23.3合同履行期间,本项目的人工、材料、机械不予价差调整。24、工程预付款删去通用条款中本款的原文,以下文取代:24.1工程预付款的支付:(1)在承包人完成以下工作后7天内,发包人应签发工程预付款支付证书。(a)提交担保并签订了合同协议书;(b)或提交保证金并签订了合同协议书。(2)工程预付款:按合同价的30%(不含预留金及暂估价,但包括21.3所约定的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金额)计取。24.2工程预付款的扣回:若第一次工程进度款超过合同价款的50%时,将一次性扣回工程预付款。其他情况将从第一、二次工程进度款中分别按工程预付款的50%扣回。25、工程量确认本通用条款原文后增加以下条款:25.4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工程量是根据本工程的设计提出的预计工程量,不能作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应予完成工程的实际和准确的工程量,漏项部份工程量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计算。25.5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已完成工程量报告的时间确认:如实际发生基础超深、设计变更而造成工程量增加时,须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报告,详细说明增加工程量的原因、时间及—14—数量,经由发包人确认后,报县财政财政评审中心备案或确认后,方可进行工程量及合同价的调整。如实际发生基础超深、设计变更而需要追加的投资额超过柳财发[2009]3号文规定的标准时,按该文件有关条款执行。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删去通用条款中本款的原文,以下文取代:26.1承包人应在每月20日向发包人提交由其项目经理签署的按发包人批准格式填写的工程款支付申请表(一式六份)及其附件(一式五份)。附件为计量计算资料和质量保证资料。在收到上述支付申请之日起7天内,发包人完成计量审核;发包人签署的工程款支付证书之日起7天内向承包人支付80%的上月工程款(进度款)。如果该月应结算的价款少于合同价格的/,则该月发包人可不审核支付,转结下月予以审核支付。由于承包人提供的计量计算资料或质量保证资料不全,或不论承包人出于什么原因,未要求发进行验收和计量就擅自进行了隐蔽工程项目、部位的覆盖,造成该项目、部位无法计量,即使该部位经剥离检查合格,承包人所能得到的数量不超过发包人所给予计量的数量,发包人的审核时间不受7天的限制。发包人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要求自行增加的工程量和因自身原因造成的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当向承包人支付的单项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累计金额达到该项工程总价【是指合同价(不含预留金及暂估价)与合同外价(即在建工过程中,经发包人核增或核减的工作量所对应的工程价款)之和】的80%时,发包人将暂停支付进度款;竣工验收合格、结算全部完成后28天内,发包人付至工程总价的92%;工程审计结果经双方确认后28天内发包人付至结算总价的97%,发包人留下结算总价的3%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26.2若承包人不能按第9.1(1)款或第10.1或第10.5款或第26.1款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则发包人有权迟付或拒付工程进度款,由此影响工程进度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26.3若因财政资金暂时困难,双方另行商定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时间和数额,承包人不得以此为理由放缓或停止施工。—15—26.4发包人可用签中期支付证书的方式对弄虚作假的证书或他过去签发的有错误的证书作更正或修改。如果发包人认为任何正在进行的工程不符合合同要求,发包人有权在任何一次中期支付证书中扣除或减少该工程的价值。七、材料设备供应27、发包人不供应材料、设备28、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设备本通用条款原文后增加以下条款:28.7发包人有权就不合格的材料或永久设备采取措施:(1)在规定的时间内,要求承包人将不合格的材料或永久设备从现场搬走,用合格适用的材料或永久设备取代;(2)发现材料质量指标不符时,要求承包人另行订购材料。如承包人不执行上述指示,要承担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发包人将按第35.2(2)款执行。28.8承包人在采购工程量清单上以暂估价列出的项目,必须办理再次定价的相关手续或委托政府采购,发包人及业主参加,再次定价结果须经发包人及业主批准,但并不改变承包人应负的责任。八、工程变更31、确定变更价款31.1删去本通用条款的原文,以下文取代:31.1.1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和不可抗力,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含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方式采用综合单价计价的技术措施项目),按以下方法执行:1、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综合单价计算;2、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可以此为基础确定变更后的综合单价;3、合同中没有类似和适用的价格,根据中标让利系数%和采购文件中单价编制约定编制综合单价。让利系数=(预算控制价-中标价)/(预算控制价-检验试验费—暂列金额—暂估价),其中检验试验费、暂列金额、暂估价不计规费及税金。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的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暂估项目—16—材料单价按下列方式确定:1、按柳州市(柳城县)工程建设造价信息,厂商报价部分按实际市场价;2、柳州市(柳城县)造价信息没有公布的,参照广西其他地市造价信息;3、造价信息没有公布的由承包人提出,发包人按柳财发[2009]3号文件规定执行。31.1.2分部分项工程量(含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方式采用综合单价计价的技术措施项目)增减在原工程数量的±10%以内时,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分部分项工程量(含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方式采用综合单价计价的技术措施项目)增减在原工程数量的±10%以外时,增加部分或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给予调整。调整原则:增加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较原综合单价低,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较原综合单价高,调整后的综合单价经发包人审查后,结算时需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确认。以上变更造成的规费、措施费、税金等应作相应的调整。31.2删去本通用条款的原文,以下文取代:承包人在变更工程发生后的14天内提出相应的变更工程价款,发包人应在收到此“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后的7天内进行审核。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对变更价款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按发包人的审核价暂定变更价,变更结算单价以结算终审单位审定为准。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2、竣工验收删去通用条款标款中的32.1、32.2、32.3、32.5、32.6的原文,以下文取代:32.1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严格按照国家发布的《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要求,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一式二份。逾期未按要求移交竣工资料的,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32.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尽快协调有关部门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32.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无特殊情况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意见的,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32.4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至组织验收移交前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仍由承—17—包人负责。33、竣工结算删去本通用条款的原文,以下文取代:33.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验收合格资料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和报告,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33.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内进行审核,给予确认或者提出初审意见。发包人初审竣工结算完毕之日起60天内报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按审定后的结算价款,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需要随时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33.3工程结算经县财政审核后核减率在10%以上部分,其超过部分产生的审核费用由施工方负担。十、违约、索赔和争议35、违约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承担的违约责任:无(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承担的违约责任:无(3)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无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必须按期竣工并将合格工程交付发包人,否则,每逾期一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相当于合同价万分之四的违约金。发包人可以从每期应该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中扣除此违约金。该延期违约金的支付并不影响承包人的责任。(2)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如工程师向发包人证明(抄送承包人)认为有下述情况之一的:(A)无视工程师事先的书面警告,一贯或公然忽视履行其合同规定的义务。—18—(B)违反本合同专用条款9.1的各项规定。(C)无正当理由而未能根据本合同专用条款11.2款规定开工。(D)已经违反本合同专用条款38.2款关于分包的规定。(E)违反本合同规定的其他重要合同条款的规定。(F)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质量事故,给发包人声誉造成重大影响的。则发包人在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的14天内未见纠正后,可以向承包人处以本专用条款中规定的违约金,上述违约行为均按预付款的5%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当赔偿。35.3如果根据现行法律,认为承包人已陷入自动或强制性破产企业清理或解散(为合并或重组而进行的自动清理除外),或资不抵债,或承包人已经违反本合同通用条款38.1款关于转让的规定,则发包人可以进驻现场和接管本工程,终止承包人在本合同项目的承包,但不能因此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义务和责任,或影响合同赋予发包人或工程师的各种权利和权限,发包人可自行完成该工程,或雇用其他承包人完成该工程。发包人或上述其他承包人为了完成本工程,可以使用他们认为合适承包人装备、临时工程和材料。35.4在发包人进驻现场和终止本合同后,发包人应通过协商和询问之后,尽快地确定并认证:(A)在发包人进驻和终止合同时,承包人根据合同实际完成的工程已经合理地得到或理应得到的款额(如有)。(B)未使用或部分使用的材料、承包人装备和临时工程的价值。在发包人因承包人违约而终止承包人在本合同项目的承包人情况下,发包人将暂停止向承包人支付任何款额;在本工程缺陷责任期满之后,再由发包人查清承包人实施和完成本工程与缺陷修复应结算的费用,应扣除的完工拖期违约金(如有)以及发包人已实际支付给第三方的各项费用,并予以证实。根据发包人的查清证实后,承包人仅能得到原应支付给他的已完合格工程的款额,并扣除上述应扣款额之后的余额。如果应扣款额超过承包人应得的原应支付给他的已完工程的款额,此超出部分款额应被视为承包人应得的原应支付给他的已完工程的款额,此超出部分款额应被视为承包人欠发包人的应还债务,由承包人支付给发包人。37、争议—19—37.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仍未能达成一致时,向柳州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十一、其它38、工程分包删去通用条款本款原文。39、不可抗力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A风力大于八级;B七级以上地震;C日最大降水量超过175MM;D战争、动乱;E空中飞行物坠落;F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对以上几种形式应以造成灾害和影响施工为准。40、保险40.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1)发包人投保内容:水利水电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或水利水电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一切险和水利水电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或水利水电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第三者责任保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无(2)承包人投保内容:按通用条款条40.4款执行。41、担保41.3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无(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担保为/%,支付方式为采用现金或支票或银行保函,保证金金额确定如下:/。46、合同份数—20—46.2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本工程合同副本十份,发包方肆份,承包方肆份。47、补充条款(1)文明施工增加费必须专款专用。(2)双方约定,严格遵守桂劳社发【2003】50号文件规定,中标人中标后,应及时、足额存入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一旦其承包的水利水电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或水利水电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项目中出现拖欠职工工资情况,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工资保障金中先予划支。(3)预留金部分在投标中不得让利。1、预留金指的是合同中包括的一笔款项,而且在工程量清单中这笔款项指明用于实施工程的任一部分或用于提供货物、材料、设备或服务,或用于意外事件。根据发包人的指示这笔款项可以全部使用、部分使用或根本不用。承包人仅有权使用发包人按本款决定与预留金有关的工程实施,货物、材料、设备或服务供应或意外事件的费用数额;2、预留金的使用必须经过发包人的批准;3、对每一笔预留金金额,发包人有权就承包人的工程实施或货物、材料、设备或服务的提供发出指示。此种情况下承包人有权获得根据上述第1点确定的有关金额;4、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与预留金支出有关的全部报价单、发票或收据,但根据工程性质按投标书中规定的单价或价格而设的工程除外。(4)1、事先未经发包人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将本合同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本工程采购文件确定的分包项目在分包中不准压低单价,分包管理费视工程情况限制在分包合同价的2%~3%之间。分包协议书,包括工程量清单应报发包人核查备案;2、承包人取得批准分包并不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或义务,他应对分包人加强监督和管理,并对分包人的工程质量及其职工的行为、违约和疏忽完全负责;3、发包人对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法律与经济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对于提供劳务的自然人或由企业法人提供的劳务合作,虽不要求承包人取得上述批准,但承包人应将劳务协议(含支付条款)报发包人备案,发包人对此有权进行核查。劳务合作应防止由包工头包揽,劳务人员应加入到承包人施工班组,并持项目经理签发的劳务人员证上岗。4、不允许假劳务之名,行分包之实。不得向个人分包。一经查出,按35.2(2)款承包人违约处理。(5)由于征地拆迁原因引起延期开工或工程顺延,承包人可提出顺延工期索赔,但发包人不补偿相关费用。—21—48、提前通报48.1对于可能要出现对工程质量产生不利影响,使合同价格增加或使工程实施发生拖延的具体事件或情况,承包人应尽早向发包人通报。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对将要发生的事件或情况对合同价格和预计竣工日期影响做出预计。承包人应尽快提供这些资料。49、本合同通用条款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设部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的“合同通用条款”执行。—22—附件7:成交通知书中标(成交)通知书广西焜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德元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受柳城县凤山镇人民政府的委托,就2025年柳城县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项目(凤山镇二塘村等2个村)(项目编号:LZZC2025-C2-220031-GXDY)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按规定程序进行竞争性磋商,经磋商小组评审,采购人确认,贵公司为本项目的成交人,其成交项目内容为:2025年柳城县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项目(凤山镇二塘村等2个村)工程施工,如需进一步了解详细内容,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金额:人民币叁佰零叁万柒任叁佰玖拾壹元壹角伍分(¥3037391.15元),工期:180日历天,工程质量:合格,项目经理:黄丽慧,二级建造师注册编号::桂245202106686。自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0天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合同签订前,需按本项目采购文件和你公司投标(响应)文件等约定拟定合同文本。采购人联系人:李庭镇电话:0772-2465973代理机构联系人:李宁电话:0772-2805114成交单位联系人:朱涛联系电话:15977232102广西德元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25年05月12日1/1—23—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