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固定资产清查采购合同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2025)
一、采购人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二、供应商名称:新疆瑞新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三、采购项目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服务市场项目
四、采购项目编号:2771101000021091021
五、合同编号:11N45760826X20252804
六、合同内容:
序号
标项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1
固定资产清查
详见附件
件
1.0
12000
12000
服务要求或标的基本概况:
七、其它事项:
详见附件中的合同文件
八、联系方式
1、 采购人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联系人:赵琪琪
联系电话:0991-5826206
传真:/
地址:创博智谷产业园B8栋
2、运维公司名称:政采云有限公司
联系人:客服人员
联系电话:400-881-7190
传真:0571-28215512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转塘科技经济区块9号1幢2区5楼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名称:
联系人:
监督投诉电话:
传真:
地址:
附件信息:
固定资产清查业务约定书.pdf
审计业务约定书甲方(委托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乙方(受托方):新疆瑞新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兹由甲方委托乙方对甲方进行固定资产清查专项审计,经双方协商,就有关事项约定如下:一、审计的目标和范围1、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对甲方进行固定资产清查专项审计,审计基准日为2025年4月30日。2、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政府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依托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等,确定并执行检查、盘点等恰当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截止2025年4月30日固定资产进行清查核实,发表审计意见并出具审计报告。二、甲方及被审计单位的责任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被审计单位目前适用的会计准则、国家相关财经法规等,甲方及被审计单位应保证其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政府会计证准则、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等编制和公允列报固定资产清查报表是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1)按照适用会计准则和国家相关部门的工作规定编制财务报表,并使其实现公允反映;(2)设计、执行和维护必要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3、为乙方的审计工作提供审计所需的全部资料,在审计过程中若需要补充资料,甲方应落实被审计单位及时提供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4、为乙方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协助,并确保乙方在工作过程中不受限制的接触其认为必要的被审计单位内部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乙方将于外勤工作开始前提供主要事项清单,甲方及被审计单位应按清单及时向乙方提供相关资料。-1-5、甲方应落实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对其作出的与本次审计有关的声明予以书面确认。6、按照本约定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审计费用。7、乙方的审计不减轻被审计单位及管理层的责任。三、乙方的责任1、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被审计单位适用的会计准则及制度、国家有关部门对相关工作的文件规定精神等,在执行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甲方固定资产清查情况发表审计意见。乙方应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并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以对固定资产清查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2、审计工作涉及实施审计程序,以获取有关固定资产清查报表金额和披露的审计证据。确定实施的审计程序取决于乙方的判断,包括对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固定资产清查报表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在进行风险评估时,乙方考虑与固定资产清查报表编制和公允列报相关的控制,以设计恰当的审计程序,但目的并非对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审计工作还包括评价固定资产清查报表的列报。3、由于审计和内部控制的固有限制,即使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适当地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仍不可避免地存在固定资产清查报表的某些重大错报可能未被乙方发现的风险。4、审计过程中,乙方若发现被审计单位存在乙方认为值得关注的内部控制缺陷,乙方应以书面形式向甲方及被审计单位治理层或管理层通报。乙方的通报,并不代表乙方已全面说明被审计单位所有可能存在的缺陷或已提出所有可行的改进建议。甲方及被审计单位在实施乙方提出的改进建议前应全面评估其影响。未经乙方书面许可,甲方及被审计单位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乙方的沟通资料。5、乙方应当对执行审计过程中知悉的被审计单位信息予以保密,但下列情况除外:(1)法律法规允许披露,并取得甲方的授权;(2)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为法律诉讼、仲裁准备文件或提供证据。向监管机构报告发现的违法行为;(3)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在法律诉讼、仲裁中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4)接受相关政府监管机构和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执业质量检查,答复其询问和调查;(5)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等规定应当告知的其他情形。6、按照约定时间完成审计工作,出具审计报告。-2-四、审计收费1、本次审计服务收费以乙方各级别工作人员在本次工作中所耗费的时间为基础计算。本次审计服务的费用总额为¥12,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乙方开具等额的发票予以结算。2、支付方式:乙方完成固定资产清查,提交固定资产清查审计报告之日起7日内,支付合同全部价款,即¥12,000.00元。3、乙方收款信息如下:企业名称:新疆瑞新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开户行:中国银行乌鲁木齐市建设路支行账号:107603655228行号:104881006014五、审计报告和审计报告的使用1、乙方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规定的格式和类型出具审计报告。2、乙方向甲方出具审计报告一式三份。3、审计报告由甲方使用,使用不当的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4、甲方在提交或对外公布乙方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其后附的已审固定资产清查报表时,不得对其进行改动。当甲方认为有必要修改已审固定资产清查报表时,应当书面通知乙方并向乙方提交修改内容及相关依据。乙方将评估所作修改对审计报告的影响,必要时,乙方将重新出具审计报告。六、本约定书的有效期间1、本约定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并在双方履行完毕本约定书约定的所有义务后终止。2、本约定书第三项第5段、第四、五、七、八、九项不随本约定书终止而失效。七、约定事项的变更如果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况,影响审计工作如期完成,或需要提前出具审计报告,甲乙双方均可要求变更约定事项。如出现变更约定的情况,应及时通知对方,并由双方协商解决。八、终止条款1、根据乙方的职业道德、其他有关专业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或其他法定要求,如果乙方认为已不适宜继续为甲方提供本约定书约定的审计服务,乙方可以采取向甲方合理通知的方式终止履行本约定书。-3-2、在本约定书终止的情况下,乙方有权就其于终止之日前对约定的审计服务项目所做的工作按耗费的工作时间收取合理费用。九、适用法律、争议的解决和违约责任1、本约定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解释和约束。2、本约定书履行地为乙方出具审计报告所在地。因本约定书所引起的或与本约定书有关的任何纠纷或争议(包括关于本约定书条款的存在、效力或终止,或无效之后果),经双方协商同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十、本约定书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委托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法定代表人:潘兵(签章)地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于田街227号开户行:中国银行鸟鲁术齐市长江路支行账号:108226475744签订日期:2025年5月8日乙方(受托方):新疆瑞新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刘淑霞(签章)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南路140号汇源大厦二十一层2105-2108室开户行:中国银行乌鲁木齐市建设路支行账号:107603655228签订日期:2025年5月8日-4-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固定资产清查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