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 孵化基地运维服务采购合同公告(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民政局2025)



一、合同编号: 152500-NMGSH--CS-20250002-HT-2592472
二、合同名称: 锡林郭勒盟民政局2024年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项目
三、项目编号: 152500-NMGSH--CS-20250002
四、项目名称: 2024年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锡林郭勒盟民政局
地 址: 锡林浩特市锡林大街西段行署2号楼7楼
联系方式:04798113048
供应商(乙方):高静
地 址:锡林浩特市
联系方式:04798113048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太仆寺旗社会组织孵化基地运维服务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详见合同
主要标的数量:1.0000项
主要标的单价:50000.000000元
合同金额: 5.000000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锡林郭勒盟民政局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5-04-30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5-05-15
九、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

5abc760a-3692-4373-9d0f-dffc63a12fe9_1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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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民政局2024年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合同书锡林郭勒盟民政局2025年4月购买主体(甲方):锡林郭勒盟民政局承接主体(乙方):锡林郭勒盟惠民社区服务中心根据甲方以竞争性磋商的方式采购乙方提供的太仆寺旗社会组织孵化基地运维服务项目,委托内蒙古盛晖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实施的锡林郭勒盟民政局2024年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项目的采购结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内政办[2014]80号)和《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锡署办发[2015]165号)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第一条期限及范围1.本合同项目的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2.服务范围太仆寺旗。第二条合同金额本合同服务费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伍万元整(¥50000.00元)。第三条服务对象-2-入驻太仆寺旗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的社会组织。第四条服服务内容为社会组织孵化基地提供(1)能力建设(专家培训、公益活动指导等社会组织能力提升)(2)园区建设(帮助初创期和萌芽期是社会组织提供针对性的支持)(3)配置必备设施设备(提供办公场地、网络等基础设施,以及水、电、日常管理等后勤服务)等服务。第五条验收方式和绩效评价中期评估由甲方按照“时间过半,任务过半”的原则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评估。终期评估由第三方评估机构对项目的绩效、服务对象受益情况、公众满意度等进行评价,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绩效评价费用及审计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配合第三方绩效评价、审计,及时、准确提供相关服务资料、财务收支信息等佐证材料。甲方按绩效评价结果进行验收,绩效考核合格后支付尾款。第六条双方权利和义务(一)甲方权利义务1.对乙方履行合同约定情况进行指导、监督,采取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全面检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乙方的服务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对于甲方在监督过程中发现乙方服务质量存在问题,乙方应立即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3-2.审核乙方的执行计划,费用预算、决算报告、检查乙方的资金使用情况。3.法规政策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他责任。4.乙方不履行服务承诺或违背服务承诺的任何一项,甲方有权要求中标人改正,如乙方不予理会的,甲方可采用取消服务资格和终止合同的方式对乙方进行处罚。(二)乙方权利义务1.独立完成服务内容,不得分包、转包、转卖第三方,不得随意调整服务内容,因特殊原因需要终止、撤销、变更和延期的,需报甲方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2.接受、配合第三方监督管理和财务审查,及时、准确上传开展服务资料、信息等佐证材料。3.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挪用项目资金,不得用于缴纳罚款罚金、债务偿还、对外投资。执行项目所必须的交通、会议、印刷、宣传等费用的支出总额不得超过购买服务价款总额的8%。4.建立健全购买服务资金专项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独立核算,开具正规发票,严禁使用假发票、收据、白条等作为购买服务资金开销依据。第七条付款方式-4-签订合同且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发票后,甲方支付60%项目款;中期评估合格后支付30%项目款;待合同服务期满,依据绩效评价结果支付尾款,绩效考核结果85分以上(含85分),支付全额尾款;60分至85分(含60分),扣除尾款的80%;60分以下(不含60分),扣除全部尾款。第八条违约责任1.乙方提供的服务不符合采购文件、报价文件或本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绝验收,并且乙方须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50%的违约金。2.乙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服务时间提供服务,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本合同总价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半个月以上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甲方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3.乙方如转包、分包、转卖项目合同,则按本合同总价的5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4.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服务,到期拒付服务款项的,甲方向乙方偿付本合同总价的50%的违约金。5.其他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处理。第九条保密条款1.乙方对甲方提供的资料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向项目无关单位和个人提供有关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甲方有权索赔。-5-2.甲方有义务保护乙方的知识产权。未经乙方同意,甲方对乙方交付的成果文件、资料不得向第三方转让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乙方有权索赔。第十条争议的解决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如双方不能通过协商解决,由合同签订地法院依法裁决。第十一条不可抗力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日内向对方通报,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的不可抗力证明或双方谅解确认后,允许延期履行或修订合同的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二条合同的终止1.合同期满,双方未续签的。2.乙方服务能力丧失,致使服务无法正常进行的。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现乙方已不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4]80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154号)和本项目实施方案规定的承接主体应具备的条件,造成合同无法履-6-行的。第十三条税费此项目发生的与本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第十四条其他1.本合同所有附件及政府采购文件均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所有经双方签署确认的文件(包括会议纪要、补充协议、往来信函)即成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3.如一方地址、电话号码有变更,应在变更当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第十五条合同生效1.本合同订立时间:签约日期2.本合同订立地点:锡林郭勒盟民政局。3.本合同在甲乙双方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4.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备案一份。-7-量目410甲方公章)乙方(公章)MM位锡林郭新盟喜民社单位名称:锡林郭勒盟民政局单位名称:服种16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地址:锡林浩特市锡林大街西段地址:行署2号楼7楼电话:15047193233电话:0479-8113048签约日期:2、4]0签约日期:2025.430-8-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 孵化基地运维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内蒙古自治区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