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采购采购合同公告(襄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



一、合同编号:11NMB193304820251

二、合同名称:2025个体工商户保险保障经费(配套)
三、项目编号:CGXM2025140981000234
四、项目名称:2025个体工商户保险保障经费(配套)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襄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 址:襄汾县车站巷11号
联系方式:13935715899
供应商(乙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
地 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
联系方式:18635314346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个体工商户保险保障项目 数量:1.00 单价(元):4445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

2.合同金额(元):444500.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5年05月16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5年05月16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信息:

(第二期)2024年个体工商户合同(襄汾县).pdf

山西省个体工商户保险保障项目保险合同甲方:襄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乙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一、定义1、投保人: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被保险人:注册地址及营业地址为山西省范围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登记在册且正常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包含保险期限内新注册登记个体工商户,以及保险期间内由个体工商户转企业的主体。3、保险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为首席承保人的共保体。4、保险期限:自2024年9月1日零时起至2025年8月31日二十四时止。二、本协议的组成1、组成本协议的文件包括:(1)本保险合同;(2)保险单及批单;(3)共保协议;(4)中标通知书;(5)招标文件及补遗;(6)投标文件及澄清承诺;(7)附件。双方确定的关于本项目的协商、计划等书面文件视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2、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3、本保险协议为保险人不可撤销的合同。三、合同各方的权利及义务(一)投保人(以下简称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同意对山西省个体工商户投保持续经营保障、经营财产损失、从业人员人身伤亡、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各项保险。2、甲方或被保险人有向乙方进行保险事故索赔的权利。3、在保险责任事故发生后,甲方或被保险人应该按合同约定要求提供必要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4、甲方有权对保险合同变更、修改和解除等做出申请。5、甲方有权对保险索赔进行监督。6、甲方或被保险人负责提供各方所需的相关资料和数据,有如实告知的义务。7、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甲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二)保险人(以下简称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有按保险合同的相关约定收取保险费的权利。2、乙方应该提供有关险种的条款,并按事先协商好的保险条件为甲方出具正式的保险单。3、乙方按保险合同约定,负责保险事故的处理查勘、理赔等有关事宜,并对发生的保险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4、乙方有对甲方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或信息保密的义务。5、相关法律、法规赋予保险人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四、保障内容、保险条件及共保情况1、项目名称:山西省个体工商户保险保障项目2、保障范围持续经营保障、经营财产损失、从业人员人身伤亡、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3、承保方式甲方通过公开招标选定六家保险公司,组成本项目共保体,共保份额如下:共保角色保险公司承保份额首席承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50%共保体成员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15%共保体成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5%共保体成员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10%共保体成员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5%共保体成员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5%4、共保服务模式本项目采用“首席承保人+共保体成员”的承保模式进行承保;首席承保人应按照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提供保险期间内包括承保、宣传、培训、理赔、风险减量、信息化平台搭建及运维、日常咨询等一切服务事项,共保体的主要运行规则如下:(1)保险单:由首席承保人签发全额保险单,共保体成员不再单独出具保单。(2)保险费:由首席承保人统一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并在收到当期保费及收到共保体成员出具发票后的10个工作日内,按共保比例向共保体成员划支保费。首席承保人在向投保人申请付款前,需向投保人提供全额保险费对应的增值税发票。涉及保险人向经纪人支付经纪费用的,该费用由共保各方按共保比例分摊。(3)批改、特别约定及其他变更处理:共保体成员同意首席承保人全权处理本协议项下保险合同所涉及的条件变更事宜,但首席承保人应在上述条件变更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共同保险人,变更后的保险合同对各方均有约束力;(4)理赔处理:共保各方充分授权并同意由首席承保人全权处理报损金额500万以内案件的所有理赔事宜,如超出首席承保人的处理权限,其他共保体认为有必要可派人参加查勘定损工作或委托首席承保人全权处理。无论其他共保体成员是否共同参与赔案处理工作,所有赔付意见以首席承保人与被保险人达成的最终一致意见为准。(5)查勘定损:首席承保人在接到被保险人的损失通知后,可根据案件情况安排理赔人员或指派保险公估人前往事故现场调查、查勘,同时在3个工作日内以邮件、电话或传真等形式通知其他共保体成员,首席承保人处理权限以内的情况除外。(6)赔款支付:保险赔款由首席承保人统一向被保险人支付,共保体成员在接到赔款支付(包括预付赔款支付)的相关单证10个工作日内,按照共保比例向首席承保人进行分摊。(7)拒赔答复:共保各方未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对被保险人的索赔要求不得作出拒赔答复。(8)检验/理赔费用:为处理赔案而支付的公估、检验、理赔费用,由各共保体按照共保比例分别向公估、检验机构支付。(9)争议处理:在本项目的服务过程中,如共保体各方之间对理算等事项存在不同意见,原则上应以首席承保人的意见为准。5、保险条件保障内容一:持续经营保障保险条款:营业中断险投保人: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被保险人:注册地址及营业地址为山西省范围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登记在册且正常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包含保险期限内新注册登记个体工商户,以及保险期间内由个体工商户转企业的主体。保险标的:个体工商户营业中断补偿责任保障范围:商户营业中断或经营困难造成的间接损失,因自身经营能力或者市场竞争造成的除外。赔偿限额:每户累计最高赔偿限额3万元。赔偿金额为日赔偿金额×天数,累计最长不超180天,连续三天起赔。说明:日赔偿金额标准(一类地区166.67元、二类地区158.33元、三类地区149.75元),地区划分标准参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晋政办发〔2023〕9号“山西省最低工资标准表”。免赔额:无免赔保险期间: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司法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不含港澳台)特别约定:1.由于自然灾害(雷电、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沙尘暴、地陷、山泥倾泻、泥石流、崩塌、突发性滑坡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或意外事故(火灾、爆炸等不可预料的突发性事件),使个体工商户正常经营受到影响的,保险人负责赔偿。2.由于市政基础建设设施、交通等改造、修建、维护等,使个体工商户正常经营受到影响的,保险人负责赔偿。3.由于营业场所道路禁行、通道无法使用或堵塞,使个体工商户正常经营受到影响的,保险人负责赔偿。4.由于经营场所财产发生损失,导致个体工商户所经营的业务中断,保险人负责赔偿。5.由于下列原因使个体工商户营业中断,保险人负责赔偿。(1)在其营业场所发生的非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谋杀或自杀;(2)在其营业场所被证实有任何人患法定传染病,该营业场所被封闭或隔离的;6.无论个体工商户营业所使用的物质财产是否遭受损失,保险人均应承担本保障方案的赔偿责任。7.由于自身经营能力或者市场竞争造成的营业中断,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保障内容二:经营财产损失保险条款:财产一切险投保人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被保险人:注册地址及营业地址为山西省范围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登记在册且正常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包含保险期限内新注册登记个体工商户,以及保险期间内由个体工商户转企业的主体。保险标的:个体工商户用于营业的自有或租用房屋建筑及室内(外)财产、装修、存货损失赔偿责任。保障范围:约定的营业场所或生产区域内,因意外事故(盗窃、火灾、爆炸等)或自然灾害(暴雨和洪水等)造成标的直接损失。赔偿限额:每户累计赔偿限额60万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30万元。保险期间每户赔偿次数不超过2次。免赔额:无免赔保险期间: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司法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不含港澳台)特别约定:1.广告牌、天线、霓虹灯、太阳能装置等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以及存放于露天或简易建筑物内的保险标的或简易建筑,由于雷电、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沙尘暴造成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2.因公共供电、供水、供气及其他能源供应中断造成的财产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3.由于地陷、山泥倾泻、泥石流、崩塌、突发性滑坡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4.保险财产(机动车辆除外)因本身的自燃(无论是否有火焰)、发酵、发热、融化、结块和/或硬化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5.由于盗窃、抢劫、第三者恶意破坏行为造成的保险财产的损失,个体工商户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立案,保险人负责赔偿。6.由于自动喷淋系统的突然破裂、失灵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7.由于意外事故引起烟熏、水损造成的保险财产的直接损失或清除污迹的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8.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导致玻璃破碎,保险人负责赔偿。9.保险人负责赔偿个体工商户的锅炉、钢瓶、气罐等带有压力的设备、装置,因发生火灾、爆炸、倾覆、抛飞、坠落引起的被保险财产的损失。10.由于扩建、改建、维修、装修过程中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特别约定:保险人负责赔偿。但个体工商户须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保险人并恪尽职责防止损失发生。11.由于意外事故导致冷藏设备损坏或运行中断或冷藏设备发生不可预料及突然的故障而引起温度变化所导致的被保险财产的直接物质损失或损坏,属于本项目保险责任。本项保险责任不受营业场所范围所限,保险人按照约定负责赔偿。12.如发生保险事故,个体工商户所租赁的财产发生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13.本项目承保由于工作人员操作错误、缺乏经验、技术不善,以及超电压、超负荷、超运转、额外压力、电短路、电弧、电热、电流渗漏、电线接触或其他包括闪电的电气现象所致的机器设备、电器设备或电子仪器装置和机器内的电子和电器部件本身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14.由于任何种类液体、气体泄漏所造成投保财产的损失或损坏,保险人负责赔偿。15.由于突然、意外的污染引起的财产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16.由于个体工商户自有的水暖管因火灾、爆炸、雷击、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高压、碰撞、严寒、高温造成水暖管爆裂、致使水暖管本身的直接损失以及其他保险财产遭受水淹、浸湿、腐蚀的直接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17.由于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原因导致需对保险地域范围内及其周边的被保险水沟、水渠、下水道等进行清理、清洗和修理而产生的合理的必要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18.由于水箱、水管突然破裂、失灵造成其本身损失以及由此引起的其他被保险财产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19.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个体工商户因被保险财产发生火灾导致额外支出的补充消防器具及损毁物品、以及重置或修理救火过程中使用的材料或设备的费用。20.本项目承保的被保险财产包含属于交通运输行业的个体工商户的车上货物,因遭受本项目承保的保险事故造成其车上货物的损失,属于本项目的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人按照约定负责赔偿。保障内容三:从业人员人身伤亡保险条款:雇主责任保险投保人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被保险人:注册地址及营业地址为山西省范围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登记在册且正常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包含保险期限内新注册登记个体工商户,以及保险期间内由个体工商户转企业的主体。保险标的:依法应由个体工商户承担的从业人员人身伤亡赔偿责任保障范围:约定的营业场所或生产区域内,个体工商户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从业人员人身伤亡。赔偿限额: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35万元,其中每次事故每人住院津贴赔偿限额为日赔偿金额×实际住院天数,累计最长不超180天。保险期间每户赔偿次数不超过2次。说明:住院津贴日赔偿金额标准(一类地区66.0元、二类地区62.7元、三类地区59.3元),地区划分标准参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晋政办发〔2023〕9号“山西省最低工资标准表”。免赔额:无免赔保险期间: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司法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不含港澳台)特别约定:1.本项目被保险人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及雇员,出险时个体工商户需提供能够证明出险人员与其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包括并不限于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工资发放流水或打卡记录等雇佣证明资料。2.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及雇员,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事故及上下班途中遭受意外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保险人负责赔偿。特别约定:3.对于保险事故中发生的必要合理的治疗费、医药费、紧急运输费、抢救费等费用,保险人在赔偿计算中不得根据医保报销标准进行任何项目的扣减和任何形式的比例赔付,须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按实际发生费用赔偿。保障内容四: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条款:公众责任保险投保人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被保险人:注册地址及营业地址为山西省范围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登记在册且正常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包含保险期限内新注册登记个体工商户,以及保险期间内由个体工商户转企业的主体。保险标的:依法应由个体工商户承担的第三者人身伤亡赔偿责任或第三者财产损失赔偿责任保障范围:约定的营业场所或生产区域内,个体工商户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员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为35万元,其中每次事故每人住院津贴赔偿限额为日赔偿金额×实际住院天数,累计最长不超180天;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万元。保险期间每户赔偿次数不超过2次。说明:住院津贴日赔偿金额标准(一类地区66.0元、二类地区62.7元、三类地区59.3元),地区划分标准参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晋政办发〔2023〕9号“山西省最低工资标准表”。免赔额:无免赔保险期间: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司法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不含港澳台)特别约定:1.由于火灾、爆炸、烟熏或水损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应由个体工商户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2.在投保地域范围内,由于发生突发的、不可预见的意外事故引起污染或玷污(但不包括核污染核辐射)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应由特别约定:个体工商户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任何源于同一意外事故引起的连续的或一系列的污染和玷污损失的发生时间应以这一意外事故首次开始发生的时间为准。3.由于个体工商户原因导致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空气污染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应由个体工商户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4.由于个体工商户原因导致的地表沉陷、塌方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应由个体工商户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5.由于个体工商户原因导致地下排水设施故障而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应由个体工商户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6.由于个体工商户营业场所范围内的电梯和扶手梯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应由个体工商户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个体工商户应持有有关当局颁发的电梯和扶手梯的合格证书,并保证由合格的技术人员定期对电梯和扶手梯进行检查和维修。7.对于保险事故中发生的必要合理的治疗费、医药费、紧急运输费、抢救费等费用,保险人在赔偿计算中不得根据医保用药标准进行任何项目的扣减和任何形式的比例赔付,须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按实际发生费用赔偿。8.由于个体工商户在其营业场所范围内或周围地区布置的广告、霓虹灯、装饰物和相似物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应由个体工商户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个体工商户应保证指派合格人员对上述装置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9.由于意外事故导致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停车场内的或停放于其营业场所内的机动车辆(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员自身的车辆除外)发生损失时,应由个体工商户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个体工商户应恪尽职责防止损失发生。10.由于消防机构在扑灭个体工商户营业场所内的火灾时因使用水或化学物质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时,应由个体工商户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11.由于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其雇员因出售、赠与物品或提供物品或服务,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应由个体工商户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应当保证其出售、赠与、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以及保障第三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12.由于个体工商户营业场所范围内,因发生突发的、不可预见的意外事故引起污染或玷污(但不包括核污染核辐射)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应由个体工商户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五、保险单及保费、经纪费支付1、保险单签发(1)保险人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保险条款及附加险条款为基础,按照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保险条件及相关约定出具正式的保险单,其权利、义务应按有关的保险协议及保险单等相关规定执行,若有关保险单条款与本协议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应按本协议的规定优先执行。(2)首席承保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按照甲方要求签发保单,并应及时向投保人递交保单及发票,同时向保险经纪人提供保单副本,保单数量及格式以保险经纪人发送的出单通知为准。2、保费支付(1)付费方式首席承保人按下表省、市、县区保费支付金额向各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保险费增值税发票,各级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发票后将保费支付至首席承保人指定账户,首席承保人在收到保费及收到共保体成员发票后的10个工作日内按照承保份额向各共保体成员分配保费。序号区划单位预算金额(元)1省本级山西省1039784652市级太原市101382523大同市50428524阳泉市21706855长治市42940756晋城市34189347朔州市26339918晋中市60980329运城市734180010忻州市361107511临汾市589138812吕梁市507221913县级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51372814太原(县级)太原市小店区156388215太原市迎泽区87048216太原市杏花岭区66000117太原市尖草坪区70573618太原市万柏林区110142419太原市晋源区49534320清徐县68821921阳曲县29663722娄烦县9201523古交市25723224太原中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2786525大同(县级)大同市新荣区11574326大同市平城区150843227大同市云冈区56698528大同市云州区21452929阳高县23605030大同市天镇县13878031大同市广灵县10702932灵丘县17602233大同市浑源县16911834大同市左云县12921235阳泉(县级)阳泉市城区27368936阳泉市矿区14502137阳泉市郊区36236238平定县32934539盂县33670540长治(县级)长治市潞州区119984241长治市上党区30959142襄垣县25777743长治市屯留区22090344平顺县7669145黎城县8857046壶关县20468247长子县22564348武乡县10460049沁县11197550沁源县13910451长治市潞城区18111552晋城(县级)晋城市城区86366753沁水县15036554阳城县32363455陵川县18879956泽州县28667257高平市46615358朔州(县级)朔州市朔城区58117559朔州市平鲁区12350160山阴县22109461应县25184562右玉县10426263怀仁市47411764晋中(县级)榆次区124790365榆社县12718166左权县18934367和顺县17535968昔阳县18676769寿阳县28464170晋中市太谷区48412671祁县47383772平遥县59295173灵石县30324774介休市58685775运城(县级)运城市盐湖区145666276临猗县43747877万荣县26316478闻喜县36311379稷山县29017580新绛县38813781绛县26251782垣曲县18327983夏县24123184平陆县18793085芮城县30171686永济市37771587河津市51913088忻州(县级)忻州市忻府区73438189定襄县18033590五台县21245491代县18183692繁峙县21554593宁武县14443394静乐县11720195神池县7722196五寨县11490497岢岚县7330698河曲县14717199保德县132583100偏关县76014101原平市522280102临汾(县级)临汾市尧都区1101718103曲沃县244249104翼城县263208105襄汾县444500106洪洞县659706107古县94929108安泽县79120109浮山县89409110吉县91102111乡宁县183573112大宁县48311113隰县101200114永和县59793115蒲县106043116汾西县103143117侯马市353074118霍州市257585119吕梁(县级)吕梁市离石区595306120文水县504204121交城县236771122兴县162391123临县279533124柳林县370193125石楼县81225126岚县136837127方山县139487128中阳县149511129交口县110003130孝义市554605131汾阳市616017备注1、保费测算公式为2024年7月底个体工商户数量*(1+增速)*活跃度*100,其中增速为15%,活跃度为64%,该总额以5:3:2的比例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分级负担。2、除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太原中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之外的各级开发区资金预算支付等工作由开发区所在行政区划合并管理。(2)付费时限a、签订合同后1个月内由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支付其应付款项。b、各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合同期满前付清其应付款项。c、保险经纪费支付保险经纪费由各保险人按经纪人服务区域所对应保费金额分别支付。各保险人在收到甲方保险费及收到保险经纪人开具的发票10个工作日内,按照各自份额内对应保险费(含税)的5%,将经纪费支付至经纪人指定账户。华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负责太原、晋中、吕梁、阳泉;诚合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负责晋城、长治、临汾、运城;北京奥创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负责大同、忻州、朔州、综改示范区。六、期内服务1、项目服务团队首席承保人牵头成立保险项目服务小组,项目成员由各保险人共同组成,在本协议生效后立即投入正式运营,负责处理一切保险事宜。项目小组人员变动须事先与甲方协商,变动申请须在人员变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首席承保人项目服务领导小组成员如下:职责姓名本单位职务手机组长徐洪杰省级公司总经理0351-8215528副组长陆晓军省级公司副总经理0351-8215517承保负责张晋峰省级部门负责人18636681226理赔负责刘雪莲省级部门负责人13753858447服务负责王毅省级部门负责人13834907056客服负责梁宏省级部门负责人18803519619首席承保人项目服务小组成员如下:职责姓名本单位职务手机太原市总负责张弛太原市总经理室13623609992太原市服务团队任璐太原市总经理室13703517923太原市服务团队王浩太原市机构业务部18603511620太原市服务团队李岩太原市商业团体保险部18534439396大同市总负责张志跃大同市总经理室18735157478大同市服务团队田海大同市总经理室18636208969大同市服务团队李洁大同市机构业务部18603529470大同市服务团队丁兆华大同市商业团体保险部13403429980阳泉市总负责张德盛阳泉市总经理室13935195518阳泉市服务团队刘晓冉阳泉市总经理室13935303989阳泉市服务团队吕颖军阳泉市机构业务部13935381956阳泉市服务团队杨生阳泉市商业团体保险部18635329977长治市总负责赵武刚长治市总经理室18635988668长治市服务团队陈晓栋长治市总经理室13935507488长治市服务团队张伟长治市机构业务部13935592288长治市服务团队英豪长治市商业团体保险部18503550085晋城市总负责胡彦鑫晋城市总经理室18635988188晋城市服务团队张远斌晋城市总经理室15340882888晋城市服务团队梁潇晋城市机构业务部13835622121晋城市服务团队张燕斌晋城市商业团体保险部13935638488朔州市总负责安宜朔州市总经理室18636208998朔州市服务团队李春林朔州市总经理室18634918788朔州市服务团队姜晓东朔州市机构业务部18634930528朔州市服务团队王超朔州市商业团体保险部13303498133晋中市总负责葛秀娟晋中市总经理室13935508232晋中市服务团队范潇晋中市总经理室15536385777晋中市服务团队张维伟晋中市机构业务部17703543333晋中市服务团队张明晋中市商业团体保险部18636073456运城市总负责董晓杰运城市总经理室18636729800运城市服务团队史杰运城市总经理室18636729056运城市服务团队杜骁运城市机构业务部13503598878运城市服务团队仝京运城市商业团体保险部18635988989忻州市总负责张彩德忻州市总经理室15703508962忻州市服务团队武彬忻州市总经理室13903508423忻州市服务团队魏效荣忻州市机构业务部17635018777忻州市服务团队杨振武忻州市商业团体保险部13603501599临汾市总负责王浩临汾市总经理室15035127696临汾市服务团队周飞飞临汾市总经理室18636729883临汾市服务团队申东亮临汾市机构业务部13233070777临汾市服务团队李亚晋临汾市商业团体保险部18235716667吕梁市总负责丁鲁明吕梁市总经理室18636729806吕梁市服务团队禹亚军吕梁市总经理室13803489948吕梁市服务团队史建荣吕梁市机构业务部18603580278吕梁市服务团队高海艳吕梁市商业团体保险部18703481034华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领导小组成员:职责姓名本单位职务手机项目总指挥庞伯宇总公司业务总监13911774095项目负责人赵龙山西分公司副总经理13903514557技术负责人顾呈总公司经纪业务管理部负责人13911739596理赔负责人岳路总公司战略客户事业部负责人18910848773风险管理负责人杨春勃总公司风险管理部负责人13810366568宣传培训负责人张曦总公司经纪业务管理部经理13661349683华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服务小组成员:职责姓名本单位职务手机组长陈琦山西分公司业务总监18636660586副组长黄志红山西分公司业务部经理13753178755组员靳雪峰山西分公司业务部经理13835168377组员高慧敏山西分公司综合管理部经理15110316043组员苏泽珊山西分公司项目服务专员15234111897组员王晓璇山西分公司项目服务专员13834150317组员任倩山西分公司项目服务专员15343436656组员董宇琛山西分公司项目服务专员18406508927组员赵旭山西分公司项目服务专员18735179651组员孙金鑫山西分公司项目服务专员13383413222组员杜雪瑶山西分公司项目服务专员13593136801组员李雨欣山西分公司项目服务专员17735393999组员冯坦成山西分公司项目服务专员15221375020诚合保险经纪有限公司领导小组成员:职责姓名本单位职务手机组长苏凤祥党委委员、副总经理17601670997副组长武剑股东业务管理部总经理13835108926副组长王栋省级分公司总经理18635456966理赔负责张志华客户服务管理部总经理13810608008业务负责刘伟市场经营部总经理18628363999合规管理郑毅运营管理部总经理13521120639财务管理王维箴财务资金部总经理18961756087再保管理周婷再保险事业部总经理18610101606诚合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服务小组成员:职责姓名本单位职务手机组员刘鹏分公司业务部18219866648组员邵敏分公司理赔部13403413479组员王德俊分公司业务部15110376363组员安岚分公司理赔部13834169511组员周变变分公司理赔部15234218065组员张军总公司客服中心13893154607组员赵春燕总公司客服中心13811070401组员王冰总公司客服中心13811074001组员王娱总公司客服中心18610558119北京奥创保险经纪有限公司领导小组成员:职责姓名职务手机号项目总指挥程凌坤总公司副总经理13810312177项目负责人魏乐峰山西分公司总经理13935603993保险安排负责人王明珠总公司市场管理部总经理15201225094风险管理负责人席崇庆总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18513632795索赔管理负责人韦娟总公司索赔管理部总经理13269072729服务监督负责人周刚总公司业务部总经理13581711629北京奥创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服务小组成员:职责姓名本单位职务手机号组长崔华奇山西分公司副总经理18935429199副组长武琛钧山西分公司业务部经理18649514931组员马铭宇山西分公司理赔负责人19135359900组员曹丽娟山西分公司承保负责人13485383825组员段玲大同分公司负责人13803429261组员赵淑娟属地服务专员18103529211组员杜锐属地服务专员13546470373组员张学文属地服务专员186362196682、建立投诉制度(1)甲方或保险经纪人在保险人未有效履行本协议中有关理赔服务条款,且经催办无效时,甲方或保险经纪人可提出投诉。(2)首席承保人的项目服务小组如果收到甲方或保险经纪人有效投诉,保险人应视情况对被投诉人员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等处理;对于同一人员发生超过2次(含2次)以上的投诉,应更换该服务人员;保险人服务人员如累计出现3次及以上有效投诉,将视情况暂时或永久禁止该人员参与本项目任何服务工作。(3)保险经纪人、首席承保人及共保体涉及所有服务人员在受理客户咨询、投诉时,作为首问负责工作人员,负责处理和协调解决问题。对客户咨询、办理、投诉的问题,无论是否属于本公司所辖范围的事情,首问或工作人员都必须主动热情接待,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搪塞、冷漠拒绝办事人;凡是客户咨询、办理、投诉的问题属于本公司服务范围内,首问工作人员能立即答复办理的,必须当场答复办理,并一次性告知有关事项,做好解释工作。如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当场答复,或不属于本人或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时应做好解释工作。3、保险服务手册首席承保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及时向甲方提供“个体工商户保险保障项目”的保险服务手册,其中规范化流程服务内容作为对甲方的指引以及保险公司的服务规范与标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保障内容、理赔须知、保险服务须知、报案电话、投诉电话、索赔资料、理赔流程等,相关内容应遵循本协议有关理赔服务的条款,手册数量应满足甲方的需求。4、理赔服务(1)报案受理保险人严格执行365天、24小时的全天候接报案制度,如接报案人员因为各种原因无法达到365*24标准,甲方及保险经纪公司有权要求保险人更换接报案人员。(2)现场查勘保险人接到事故报案后,应在2小时内回复是否前往现场查勘。如果乙方未在上述规定时间内进行回复,则表示无须现场查勘并同意以被保险人提供的索赔材料为理赔依据。如需要现场查勘,保险人承诺其理赔人员(或公估公司)在4小时内赶到现场进行现场查勘定损工作。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安排人员救援、就医,不受保险人现场查勘的约束。(3)单证审核出险后,由保险人项目服务人员上门收取必要的、有效的、真实的索赔单证和资料。保险人在收到后应立即审查核实,若认为有关证明和材料不完整,应立即以书面或口头方式一次性通知甲方或被保险人应补充提供的有关证明或资料,若在接到索赔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有关审核意见,则视为认可索赔资料完整,事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再次要求被保险人补充本次通知以外的任何资料。理赔单证如下:保障内容一:持续经营保障事故理赔需要提供的资料清单a.索赔申请书(经营者签字)b.道路施工公告c.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影像件)d.经营者身份证正反两面、银行卡(影像件)e.确认保险事故的其他资料保障内容二:经营财产损失事故理赔需要提供的资料清单a.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影像件)b.经营者身份证正反两面、银行卡(影像件)c.索赔申请书(经营者签字)d.受损财产明细及价格证明e.财产维修报价单及发票f.事故原因证明材料。盗窃、抢劫事故商户须向公安机关报案并立案,取得公安机关出具的立案通知书、接报警登记表(内容有:报案人、报案时间、事故发生地点、如何发现、损失项目、购买时间、损失金额等),商户须签署《权益转让书》。g.确认保险事故所必需的其他资料保障内容三:从业人员人身伤亡事故理赔需要提供的资料清单a.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影像件)b.经营者身份证正反两面、银行卡(影像件)c.索赔申请书(经营者签字)d.出险事故证明e.出险时个体工商户需提供能够证明出险人员与其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包括并不限于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工资发放流水或打卡记录等雇佣证明资料。f.伤者/死者身份证复印件g.不涉及伤残:医疗费发票,出院小结,首诊病例,住院费用清单等;涉及伤残:除上述资料外,需提供伤残鉴定书;死亡案件: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h.相关赔偿协议、支付证明i.确认保险事故所必需的其他资料保障内容四: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理赔需要提供的资料清单a.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影像件)b.经营者身份证正反两面、银行卡(影像件)c.索赔申请书(经营者签字)d.出险事故证明e.人身伤亡案件:伤者/死者身份证复印件;不涉及伤残:医疗费发票,出院小结,首诊病例,住院费用清单等;涉及伤残:除上述资料外,需提供伤残鉴定书;死亡案件: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f.财产损失案件:受损财产明细及价格证明、财产维修报价单及发票g.相关赔偿协议、支付证明h.确认保险事故所必需的其他资料如甲方或被保险人确实因为客观条件不允许而暂时无法提供某些索赔资料,乙方应积极配合推进索赔处理。乙方在处理事故理赔案件中,不得以有关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的事故证明为前提条件。(4)预付赔款如发生保险事故,在保险责任明确但最终损失金额尚不能确定的情况下,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按照可以确定的赔偿金额的50%支付预付赔款。甲、乙双方在对预付赔款金额达成一致后,乙方在下列时效内划付预付赔款:RMB50万元以内预付赔款1个工作日内支付RMB50万元至RMB200万元以内预付赔款3个工作日内支付RMB200万元及以上预付赔款5个工作日内支付(5)理赔处理及赔款支付时效对于甲方的报案及索赔申请,保险人均须迅速处理,在甲方提交所有必须的理赔材料后3天内,乙方需完成理赔处理并确定赔款金额,并按照下述理赔时效限制支付赔款:RMB100万元以内赔款1个工作日内支付RMB100万元至RMB500万元以内赔款3个工作日内支付RMB500万元及以上赔款5个工作日内支付(6)应投保人及保险经纪人要求,在保险期间内,视情况召开保险服务联席会议。(7)小额案件快速处理对于小额的损失案件(估计损失不超过人民币2000元保险事故),乙方同意免现场查勘,认可被保险人所申报的事故经过属实,并认可被保险人采取的有关施救措施及发生的有关施救费用。乙方同意以被保险人提供的索赔材料为理赔依据。在收到被保险人完整的索赔单证后,乙方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赔付。(8)重大案件处理乙方承诺为减少事故对个体工商户的影响,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建立重大事故协调处理机制,与相关行政部门通过调解委员会解决事故纠纷。协助相关市、县行政部门组建“重大事故临时处理小组”,负责协调重大事故的赔偿解决方案。乙方应建立重大案件应急处理机制,并保证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立即启动,乙方项目服务小组应派专员全程参与案件处理。开展重大事故处理全程电话咨询服务,如个体工商户发生重大事故,由乙方专业理赔、客服人员实行全程电话导航服务及事故处理咨询服务,包括伤残评定、费用审核,调解等服务。成立“重大事故调解中心”,结合个体工商户的特点并根据以往在保险理赔实践中所遇到的情况,为解决和处理理赔案件合理性、损失评定合理性及后续治疗等问题更加顺畅,乙方专门成立“重大事故调解中心”。利用调解中心这一有效机制,坚持调解为主,在协商的基础上,伤者可以到与乙方签署合作协议的鉴定机构做伤残鉴定,据此进行理赔,简化索赔程序,切实提高保险理赔的服务质量。(9)定期提交理赔统计报表乙方在每个月、每个季度、半年、年度结束后3日内向保险经纪公司提交《理赔统计报表》,报表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出险时间及原因、报案时间、报损金额、处理结果及依据、赔付时间及金额等。(10)拒赔举证责任乙方在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申请及资料后,若认为全部或部分责任不属于保险责任,应在1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发出书面拒绝赔偿或拒付保险赔偿金的通知,并附载明拒赔依据以及拒赔报告。否则视同放弃拒赔权利。(11)乙方抗辩澄清责任乙方在收到甲方对事故责任或金额的书面抗辩意见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回复。乙方有责任根据甲方的要求,组织召开或参加索赔与理赔的争议抗辩澄清会议,就争议事项进行沟通与协商。5、理赔案件管理机制针对理赔案件从报案、立案、结案多方面形成闭环管理机制,通过线上平台实现案件的全流程数字化管理,具体理赔案件流程相关办法详见《个体工商户保险保障项目“惠商保”理赔流程规范》。6、风险减量服务风险减量服务工作由各共保体成员依据下表所列各自负责的区域开展,风险减量服务费用为共保体成员按照各自保险份额总保费(含税)的5%,使用过程中按照相关规定据实列支。风险减量服务费应用于被保险人的事故预防工作,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挤占,不结余不转存;也可用于在保险期间内,协助被保险人开展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风险辨识、评估和安全评价,事故隐患排查,应急预案编制、应急救援演练以及其他有关事故预防工作。服务单位服务区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太原市、太原市综改示范区、晋中市、忻州市、长治市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吕梁市、临汾市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运城市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朔州市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阳泉市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晋城市7、信息管理平台运维首席承保人负责运维本项目信息管理平台,有关费用由“共保体”成员按共保比例进行分担,参与各方可依据各自职责提出新的开发需求,并设定相应管理权限。省市场监管局、承保公司各方可通过平台实现数据统计分析、档案管理等管理目标,并获取平台数据,为后续评估项目实施效果提供参考。平台数据在获取和使用过程中应当符合相关信息安全法律法规要求,做好保密管理,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平台及数据所有权归山西省市场监管局所有。8、宣传和培训服务在保险有效期内,由省、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经纪公司牵头开展宣传和培训服务工作,各共保体方依据各自服务区域协助配合开展服务。各共保体方协助配合服务区域与风险减量服务区域保持一致。9、保险联席会议保险联席会议为不定期会议形式,由投保人、保险经纪人、各保险人共同参加,会议内容主要包括争议保险事故处理协调会、培训会、风险分析会等。七、一般条款1、协议有效期有效期自2024年9月1日零时起至2025年8月31日二十四时止,有效期为一年。如果保险期限结束后,存在遗留问题,在本协议有效期间内出具的保险单,本协议的所有条款针对该保险单持续有效,直至保险单涉及的各项遗留事宜最终处理完毕时为止。2、协议的变更和续订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后可随时以书面形式修改或补充,并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3、保密条款除非下列情况,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乙双方不得将本协议涉及的所有有形、无形的信息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双方的往来书面文字文件、电子邮件及信息、软盘资料等)泄露给其他方:(1)提供给为执行本协议而提供相关服务的雇员或顾问;(2)应法律或司法管辖要求而提供;(3)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本协议一方因过错造成泄密而给另两方造成损失的,过错一方承担经济赔偿责任。4、法律责任由于本协议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多方当事人的过错,则根据多方当事人过错的实际情况,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若发生违约情形,违约方依法依约承担其相应法律责任后,本协议仍须继续履行。协议履行过程中,如果乙方(含共保体成员)未能履行本协议或保险单义务,或者有违反本协议及招投标文件规定的保险服务承诺等行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共保体成员限期整改。5、本合同执行过程中,甲方有权利对乙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由于乙方过错,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发生两次及以上对乙方进行警告,发生五次及以上对乙方进行约谈,发生十次及以上由保险人进行赔偿。6、本保险协议及保单一式贰拾贰份(其中正本拾壹份,副本拾壹份),投保人执贰份,共保体成员各执壹份,保险经纪人各执壹份。八、争议解决1、在本协议正常执行期间,协议内容的任何修改、变更、取消,经由协议各方一致同意即可进行。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果乙方未能履行本协议或保险单义务,或者有违反本协议规定的保险服务承诺等行为,甲方有权提出修改本协议中相关条款,并经协议通过即可。2、甲乙双方就执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效,可向甲方所在地之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附件:1、保险公司备案条款2、三类地区划分表(本页为协议签署页,无正文)督监市场品T1口甲方(牵头人):襄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14能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时间:2024年11月20日P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时间:2024年1月20日乙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附件一:一、财产一切险条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一切险条款(2009版)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保险标的第二条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可作为保险标的:(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第三条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价值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字画、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隧道、桥梁、码头;(三)矿井(坑)内的设备和物资;(四)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五)尚未交付使用或验收的工程。第四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土地、矿藏、水资源及其他自然资源;(二)矿井、矿坑;(三)货币、票证、有价证券以及有现金价值的磁卡、集成电路(IC)卡等卡类;(四)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五)枪支弹药;(六)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七)领取公共行驶执照的机动车辆;(八)动物、植物、农作物。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责任免除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三)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政变、谋反、恐怖活动;(四)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五)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但因保险事故造成的非放射性污染不在此限;(七)保险标的的内在或潜在缺陷、自然磨损、自然损耗,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物质本身变化、霉烂、受潮、鼠咬、虫蛀、鸟啄、氧化、锈蚀、渗漏、烘焙;(八)盗窃、抢劫。第八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二)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造成保险标的本身的损失;(三)广告牌、天线、霓虹灯、太阳能装置等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存放于露天或简易建筑物内的保险标的以及简易建筑,由于雷电、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沙尘暴造成的损失;(四)锅炉及压力容器爆炸造成其本身的损失;(五)非外力造成机械或电气设备本身的损失;(六)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操作不当、技术缺陷造成被操作的机械或电气设备的损失;(七)盘点时发现的短缺;(八)任何原因导致公共供电、供水、供气及其他能源供应中断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九)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第九条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为出险时的重置价值、出险时的账面余额、出险时的市场价值或其他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第十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参照保险价值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第十一条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期间第十二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保险人义务第十三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第十四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五条保险人依据第十九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六条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五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第十七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十八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九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并如实填写投保单。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第二十条投保人应按约定交付保险费。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在约定交费日后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对交费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约定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人实际收取保险费总额与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是指截至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按约定分期应该缴纳的保费总额。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第二十二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三条在合同有效期内,如保险标的占用与使用性质、保险标的地址及其他可能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或其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四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一)保险单正本、索赔申请、财产损失清单、技术鉴定证明、事故报告书、救护费用发票、必要的帐簿、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处理第二十六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第二十七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赔偿:(一)货币赔偿:保险人以支付保险金的方式赔偿;(二)实物赔偿:保险人以实物替换受损标的,该实物应具有保险标的出险前同等的类型、结构、状态和性能;(三)实际修复:保险人自行或委托他人修理修复受损标的。对保险标的在修复或替换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第二十八条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保险赔款中扣除。第二十九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一)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价值;(二)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乘以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三)若本保险合同所列标的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约定处理。第三十条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大于或等于其保险价值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小于其保险价值时,上述费用按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与其保险价值的比例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与全部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第三十一条每次事故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为根据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约定计算的金额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后的金额,或者为根据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约定计算的金额扣除该金额与免赔率乘积后的金额。第三十二条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第三十三条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起按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投保人请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原约定的保险费率另行支付恢复部分从投保人请求的恢复日期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第三十四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第三十五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第三十六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七条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其他事项第三十八条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保险合同依据前款规定解除的,保险人应当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第三十九条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短期费率计收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可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第四十条保险标的发生全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短期费率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损失发生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释义第四十一条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一)火灾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构成本保险的火灾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2.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3.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因此,仅有燃烧现象并不等于构成本保险中的火灾责任。在生产、生活中有目的用火,如为了防疫而焚毁站污的衣物,点火烧荒等属正常燃烧,不同于火灾责任。因烘、烤、烫、烙造成焦糊变质等损失,既无燃烧现象,又无蔓延扩大趋势,也不属于火灾责任。电机、电器、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碰线、孤花、漏电、自身发热所造成的本身损毁,不属于火灾责任。但如果发生了燃烧并失去控制蔓延扩大,才构成火灾责任,并对电机、电器、电气设备本身的损失负责赔偿。(二)爆炸爆炸分物理性爆炸和化学性爆炸。1.物理性爆炸:由于液体变为蒸汽或气体膨胀,压力急剧增加并大大超过容器所能承受的极限压力,因而发生爆炸。如锅炉、空气压缩机、压缩气体钢瓶、液化气罐爆炸等。关于锅炉、压力容器爆炸的定义是:‘锅炉或压力容器在使用中或试压时发生破裂,使压力瞬时降到等于外界大气压力的事故,称为“爆炸事故”。2.化学性爆炸:物体在瞬息分解或燃烧时放出大量的热和气体,并以很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的现象。如火药爆炸、可燃性粉尘纤维爆炸、可燃气体爆炸及各种化学物品的爆炸等。因物体本身的瑕疵,使用损耗或产品质量低劣以及由于容器内部承受“负压’(内压比外压小)造成的损失,不属于爆炸责任。(三)雷击雷击指由雷电造成的灾害。雷电为积雨云中、云间或云地之间产生的放电现象。雷击的破坏形式分直接雷击与感应雷击两种。1.直接雷击:由于雷电直接击中保险标的造成损失,属直接雷击责任。2.感应雷击:由于雷击产生的静电感应或电磁感应使屋内对地绝缘金属物体产生高电位放出火花引起的火灾,导致电器本身的损毁,或因雷电的高电压感应,致使电器部件的损毁,属感应雷击责任。(四)暴雨:指每小时降雨量达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的降雨。(五)洪水:指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但规律性的涨潮、自动灭火设施漏水以及在常年水位以下或地下渗水、水管暴裂不属于洪水责任。(六)暴风:指风力达8级、风速在17.2米/秒以上的自然风。(七)龙卷风:指一种范围小而时间短的猛烈旋风,陆地上平均最大风速在79米/秒-103米/秒,极端最大风速在100米/秒以上。(八)冰雹:指从强烈对流的积雨云中降落到地面的冰块或冰球,直径大于5毫米,核心坚硬的固体降水。(九)台风、飓风:台风指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2级或以上,即风速在32.6米/秒以上的热带气旋;飓风是一种与台风性质相同、但出现的位置区域不同的热带气旋,台风出现在西北太平洋海域,而飓风出现在印度洋、大西洋海域。(十)沙尘暴:指强风将地面大量尘沙吹起,使空气很混浊,水平能见度小于1公里的天气现象。(十一)暴雪:指连续12小时的降雪量大于或等于10毫米的降雪现象。(十二)冰凌:指春季江河解冻期时冰块飘浮遇阻,堆积成坝,堵塞江道,造成水位急剧上升,以致江水溢出江道,漫延成灾。陆上有些地区,如山谷风口或酷寒致使雨雪在物体上结成冰块,成下垂形状,越结越厚,重量增加,由于下垂的拉力致使物体毁坏,也属冰凌责任。(十三)突发性滑坡:斜坡上不稳的岩土体或人为堆积物在重力作用下突然整体向下滑动的现象。(十四)崩塌:石崖、土崖、岩石受自然风化、雨蚀造成崩溃下塌,以及大量积雪在重力作用下从高处突然崩塌滚落。(十五)泥石流:由于雨水、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特殊洪流。(十六)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地壳因为自然变异,地层收缩而发生突然塌陷。对于因海潮、河流、大雨侵蚀或在建筑房屋前没有掌握地层情况,地下有孔穴、矿穴,以致地面突然塌陷,也属地面突然下陷下沉。但未按建筑施工要求导致建筑地基下沉、裂缝、倒塌等,不在此列。(十七)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指空中飞行器、人造卫星、陨石坠落,吊车、行车在运行时发生的物体坠落,人工开凿或爆炸而致石方、石块、土方飞射、塌下,建筑物倒塌、倒落、倾倒,以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十八)自然灾害:指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沙尘暴、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十九)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二十)重大过失行为:指行为人不但没有遵守法律规范对其较高要求,甚至连人们都应当注意并能注意的一般标准也未达到的行为。(二十一)恐怖活动:指任何人以某一组织的名义或参与某一组织使用武力或暴力对任何政府进行恐吓或施加影响而采取的行动。(二十二)地震:地壳发生的震动。(二十三)海啸:海啸是指由海底地震,火山爆发或水下滑坡、塌陷所激发的海洋巨波。(二十四)行政行为、司法行为:指各级政府部门、执法机关或依法履行公共管理、社会管理职能的机构下令破坏、征用、罚没保险标的的行为。(二十五)简易建筑: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筑:(1)使用竹木、芦席、蓬布、茅草、油毛毡、塑料膜、尼龙布、玻璃钢瓦等材料为顶或墙体的建筑;(2)顶部封闭,但直立面非封闭部分的面积与直立面总面积的比例超过10%的建筑;(3)屋顶与所有墙体之间的最大距离超过一米的建筑。(二十六)自燃:指可燃物在没有外部热源直接作用的情况下,由于其内部的物理作用(如吸附、辐射等)、化学作用(如氧化、分解、聚合等)或生物作用(如发酵、细菌腐败等)而发热,热量积聚导致升温,当可燃物达到一定温度时,未与明火直接接触而发生燃烧的现象。(二十七)重置价值:指替换、重建受损保险标的,以使其达到全新状态而发生的费用,但不包括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二十八)水箱、水管爆裂:包括冻裂和意外爆裂两种情况。水箱、水管爆裂一般是由水箱、水管本身瑕疵或使用耗损或严寒结冰造成的。附录:短期费率表保险期间一个月二个月三个月四个月五个月六个月七个月八个月九个月十个月十一个月十二个月年费率的百分比1020304050607080859095100注: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一个月计收。二、机器损坏险条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器损坏保险条款(2015版)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保险标的第二条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机器及附属设备,均可作为保险标的。第三条下列机器及附属设备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原型机;(二)使用年限达到10年以上(含)的机器及附属设备;(三)账面净值低于账面原值的10%的机器及附属设备。保险责任第四条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引起或构成突然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造成的保险标的本身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铸造和原材料缺陷;(二)工人、技术人员操作错误、缺乏经验、技术不善、疏忽、过失、恶意行为;(三)离心力引起的断裂;(四)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感应电及其他电气原因;(五)除本条款中“责任免除”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责任免除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重大过失或犯罪行为;(二)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三)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四)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谋反、政变、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五)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已经知道或应该知道的保险机器及其附属设备在本保险开始前已经存在的缺点或缺陷;(六)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七)机器设备运行必然引起的后果,如自然磨损、氧化、腐蚀、锈蚀、孔蚀、锅垢等物理性变化或化学反应;(八)由于公共设施部门的限制性供应及故意行为或非意外事故引起的停电、停气、停水;(九)火灾、爆炸;(十)雷击、飓风、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自然灾害;(十一)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机物体坠落;(十二)机动车碰撞;(十三)水箱、水管爆裂;(十四)虫蛀、鼠咬、鸟啄。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各种传送带、缆绳、金属线、链条、轮胎、可调换或替代的钻头、钻杆、刀具、印刷滚筒、套筒、活动管道、玻璃、磁、陶及钢筛、网筛、毛毡制品、一切操作中的媒介物(如润滑油、燃料、催化剂等)及其他各种易损、易耗品;(二)保险事故发生后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或费用;(三)根据法律或契约应由供货方、制造人、安装人或修理人负责的损失或费用;(四)对保险标的在修复或替换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五)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两者以高者为准。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第八条本保险合同承保的机器设备的保险价值,应为该机器设备出险时的重置价值,即重新换置同一厂牌或相类似的型号、规格、性能的新机器设备的价格,包括出厂价格、运保费、税款、可能支付的关税以及安装费用等。本保险合同承保的机器设备的保险金额,应按照该机器设备的保险价值,经投保人与保险人于投保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第九条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期间第十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保险人义务第十一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第十二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三条保险人因投保人未履行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而取得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四条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第十五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十六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第十八条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九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第二十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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