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保险服务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采购合同公告(中共科尔沁左翼后旗委员会党校2025)


中共科尔沁左翼后旗委员会党校车辆保险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公告

一、合同编号:[2025]00902号

二、合同名称:车辆保险服务

三、项目编号:后采办备字(电子)[2025]00902号

四、项目名称:车辆保险服务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中共科尔沁左翼后旗委员会党校
地址:甘旗卡镇科尔沁大街二经路
联系方式:13789652898
供应商(乙方):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中心支公司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霍林办事处
联系方式:13847578532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

序号
名称
数量(单位)
单价(元)
总价(元)
规格型号/服务要求

1
车辆保险服务
1(项)
¥3,773.70
¥3,773.70
保证按保险合同执行

合同金额: 3,773.70元,大写(人民币):叁仟柒佰柒拾叁元柒角
履约期限:2025年05月19日至2025年05月26日
履约地点:旗党校
采购方式: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5年05月19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5年05月19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合同附件:
057e65c50769046d3bb7da7b8df1b7ca(1).pdf
蒙G5366U机动车交通责任强制保险单(1).pdf
蒙G5366U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单(1).pdf
中共科尔沁左翼后旗委员会党校
2025年05月19日

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956030GUORENPROPERTYANDCASUALTYINSURANCECO.,LTDwww.guorenpcic.com全车驾乘意外险(非营业客车)电子保险单签单日期:2025年05月16日,保险单号:6253614002746005402鉴于投保人已仔细阅读了本保险所适用的保险条款,并已知悉了保险条款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相关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责任免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免赔额、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愿意以上述条款的约定为基础向本保险人投保“全车驾乘意外险(非营业客车)奢华款”,并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同意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特立本保险单为凭。与本保险单有关的批单以及投保单是本保险单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偿付能力信息披露:请您了解我司最近季度的偿付能力信息,截止2024年第四季度,我司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62.00%,该偿付能力充足率达到了监管要求,最近一期的风险综合评级为B类。中共科尔沁左翼后旗委员姓名会党校(科尔沁左翼后旗联系方式18547582333行政学校科尔沁左翼后旗社会主义学校)投保人证件类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件号码121505234607001714出生日期,-,性别,-被保险人,LGBM2DE46CS033357/蒙G5366U的驾乘人员车牌号,蒙G5366U,车架号LGBM2DE46CS033357车辆信息车辆使用性质非营业事业团体座位数,5受益人,法定受益人保险责任,每座保险金额,车辆累计保险金额意外伤害(身故、残疾)/每座50万250万意外伤害医疗/每座8万40万保障明细意外伤害住院津贴/每座150元/天13.5万特定假日意外伤害额外给付/每50万,250万座附加救护车车费/整车1500元7500元总保险费,(大写):伍佰元整(小写):CNY500.00保险期间,2025年05月26日00:00:00-2026年05月25日23:59:59《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驾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22版)》《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驾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医疗保险条款》适用条款,《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法定节假日意外伤害双倍给付保险(2022版)》《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救护车费用保险》司法管辖,本保险单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港澳台除外)签单机构: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公司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15号绿地中央广场领海大厦C座16层官方网站:http://www.guorenpcic.com出险报案电话:956030签单日期:2025年05月16日扫码关注"国任保险"官方微信公众号,在线查询保单、理赔报案、查询理赔进度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956030GUORENPROPERTYANDCASUALTYINSURANCECO.,LTDwww.guorenpcic.com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争议解决方式保险合同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特别约定:《全车驾乘意外险(非营业客车)》特别约定一、责任详情(1)意外伤害(身故、残疾)/每座: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驾驶或乘坐保险单载明的机动车辆过程中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若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简称《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保险公司按照《评定标准》所对应的伤残等级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按合同约定给付残疾保险金,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列明保额为每人(包含驾驶员和乘客)保额,累积保额为每人保额乘以车辆核定载客数。(2)意外伤害医疗/每座: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驾驶或乘坐保险单载明的机动车辆过程中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中国大陆境内(不含港澳台)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诊疗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符合诊疗所在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支付范围和支付比例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被保险人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获得的补偿和绝对免赔额200元后,按100%比例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附加保险责任终止。列明保额为每人(包含驾驶员和乘客)保额,累积保额为每人保额乘以车辆核定载客数。(3)意外伤害住院津贴/每座: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驾驶或乘坐保险单载明的机动车辆过程中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中国大陆境内(不含港澳台)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按照(实际住院天数-3)每人每天津贴金额,最高赔付180天。列明保额为每人(包含驾驶员和乘客)每天津贴金额,累积津贴金额为每人每天津贴津贴金额乘以车辆核定载客数。(4)特定假日意外伤害额外给付/每座: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合同列明的节假日驾驶或乘坐保险单载明的机动车辆过程中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额外给付意外伤害保险金。特定假日指国家法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国家法定节假日总天数为11日,具体为:元旦、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各为1天,春节和国庆为3天。列明保额为每人(包含驾驶员和乘客)保额,累积保额为每人保额乘以车辆核定载客数。(5)附加救护车车费/整车: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单载明的机动车辆因遭受意外事故造成驾驶或乘坐的被保险人,自该事故发生之时起24小时内发生的合理必要的救护车费用,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救护车费用承担赔偿责任,救护车费用不包括医生诊疗费、医药费、担架费和转院时发生的其他费用。因疾病突发就医导致的救护车费用不在索赔范围内。列明保额为保险单载明的机动车辆的累计最高赔偿限额。责任详情内容是对本产品所有产品方案内容的说明,本产品包括多个产品方案,不同产品方案(基础款、升级款、奢华款和黄金款)根据产品方案保障责任内容适用对应责任详情内容。二、特别说明(1)本合同的投保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或组织,被保险人为保险单载明车辆(车牌号:蒙G5366U;车架号:LGBM2DE46CS033357)上的驾驶和乘坐人员,若乘坐保险车辆的被保险人为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满10周岁意外伤害身故保额不超过20万元,10周岁到18周岁之间不超过50万元。(2)本产品保障车辆为: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非营业企业、非营业个人、非营业党政机关和非营业事业团体,车辆大类是客车,座位数按照核定载客数,因车辆性质问题误投或错投该保险,保险公司不承担其责任,并全额退保该产品。(3)本产品仅对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保险单载明的机动车辆过程中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核定座位数为行驶证核载座位数,出险时实际乘坐人数超过核定座位数时,按核定座位数与实际乘坐人数的比例进行赔付;因车辆性质问题误投或错投该保险,保险公司不承担其责任,并全额退保该产品。(4)本产品承保范围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居民(不包括港澳台地区),限购1份,多投无效,保障期限为1年。(5)本产品意外医疗每次事故每人绝对免赔额200元,扣除绝对免赔额后100%赔付。意外住院津贴每次事故每人绝对免赔额3天,累积每人最高不超过180天。(6)特定假日指国家法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国家法定节假日总天数为11日,具体为:元旦、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各为1天,春节和国庆为3天。若有变动,按照国务院颁布的最新规定执行。签单机构: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公司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15号绿地中央广场领海大厦C座16层官方网站:http://www.guorenpcic.com出险报案电话:956030签单日期:2025年05月16日扫码关注"国任保险"官方微信公众号,在线查询保单、理赔报案、查询理赔进度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956030GUORENPROPERTYANDCASUALTYINSURANCECO.,LTDwww.guorenpcic.com(7)本产品不承担由于职业病或突发疾病而导致的赔偿责任,不承担任何性质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不承担因超载导致的相关保险责任。(8)本产品被保险人无证驾驶、驾驶证类型与所驾驶车辆类型不符、酒后驾车、醉驾、毒驾、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不属于本产品责任范围。(9)投保人、被保险人或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48小时内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0)本产品为您提供电子保单及电子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的表现形式;投保成功后,您也可以通过国任保险官网http://www.guorenpcic.com查询和下载电子保单及电子发票。(11)投保成功后,如需查询、退保或修改保单信息,请拨打国任保险客服热线:956030,或直接登录国任保险官网:http://www.guorenpcic.com。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时起,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保险单的未满期净保费。未满期保费=保险费×(1一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1-35%),经过天数未满一天的按一天计。(12)请认真阅读投保须知和保险条款内容,了解保险责任内容及责任免除,尤其是对其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责任免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保险金申请与给付等),请充分理解并接受上述内容同意以此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温馨提示:1、本保险单根据投保人投保申请,经保险公司审核同意承保并签发的电子保单,手写、涂改或无保险公司业务专用章无效;2、本保险单是被保险人或其指定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索赔的依据,请妥善保管,收到本保险单后请立即核对,若有不符或遗漏,请及时联系我司办理变更或补充事宜。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的表现形式,投保成功后,可以通过国任保险官网http://www.guorenpcic.com查询和下载电子保单及电子发票;4、查询验证保单真伪、退保或修改保单信息,请拨打956030国任保险客服热线。5、如发生保险事故,请及时向我司报案,出险报案电话:956030或扫描右下角二维码在线报案和申请理赔,查询理赔进度。投保人暨被保险人声明:本人已收到所投保险种保险条款,且已认真阅读并理解了保险条款,尤其是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合同解除等条款内容。本人自愿投保本保险,并确认上述投保事项真实、准确,如有隐瞒或不实告知,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对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本人授权保险公司出于提升保险服务质量之目的,可合法的从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处获取与本人有关的资料或证明,作为审核投保、处理理赔及提供与本保险有关的其他服务之依据。签单机构: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公司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15号绿地中央广场领海大厦C座16层官方网站:http://www.guorenpcic.com出险报案电话:956030签单日期:2025年05月16日扫码关注"国任保险"官方微信公众号,在线查询保单、理赔报案、查询理赔进度附件1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驾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22版)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其他保险凭证、声明、批注、附贴批单等效文件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除另有约定外,持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放的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本合同载明机动车辆的驾驶员,驾驶员助手、售票员、其他乘坐人员,年龄符合国家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非机动车驾驶人员,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第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或组织,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被保险人或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及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二)伤残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应为被保险人本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驾驶或乘坐保险单载明的机动车辆过程中或为维护车辆继续运行(包括五种情形:加油、加水、充电、故障修理、换胎)而临时停放过程中,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一)意外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应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在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本条第(二)项约定的伤残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二)意外伤残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伤残,且符合《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0083-2013,以下简称《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条目,保险人依照《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乘以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伤残时,保险人根据《评定标准及代码》规定的多处伤残评定原则,给付伤残保险金。(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评定标准及代码》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同一被保险人的身故及伤残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伤残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及伤残保险责任均终止。责任免除第六条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自残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四)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五)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整形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七)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八)被保险人扒车、跳车,或因车辆超载、超员引起的意外伤害;(九)人工直接供油引起的意外伤害;(十)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的汽车用于军事、竞赛、特技、表演、探险、处理爆炸物;(十一)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的客车用于货物营运的;(十二)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十三)恐怖主义活动;(十四)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高原反应、中暑、猝死。(十五)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第七条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战争、军事冲突、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二)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期间、逃避法律制裁期间;(三)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五)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六)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的非营运客车在开展商业营运过程期间。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第八条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该被保险人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若本保险合同设有每次意外伤害限额的,保险人对所有被保险人于任一次意外伤害中实际给付的保险金的总额不超过保险单所载的每次意外伤害限额。若本保险合同设有累计意外伤害限额的,保险人对所有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所有意外伤害,实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的总额不超过保险单所载的累计意外伤害限额。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每次意外伤害限额和累计意外伤害限额一经确定,在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投保人应该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期间第九条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保险人义务第十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第十一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二条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第十七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第十三条保险人认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补充提供。第十四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提供的材料真实性、完整性须等待有权机关核实、答复、鉴定的不受本条约定的期限限制。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十五条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第十六条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本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投保人未按约定及时足额交付保险费的,保险合同不成立生效。第十七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第十八条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第十九条约定指定车辆的,如车辆使用性质发生变更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保险人视风险程度的变更加收或退还相应差额的保险费。第二十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保险金申请与给付第二十一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它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身故保险金的申请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2.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原件;3.受益人的户籍证明和能够证明受益人身份的证明;4.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5.公安机关出具的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6.被保险人死于意外事故的相关证明;7.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8.受益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并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以受益人为户名的实名制银行账号等相关文件。(二)伤残保险金的申请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2.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原件;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及户籍证明;4.符合下列条件的医疗机构或保险人认可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鉴定诊断书;(1)持有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2)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伤残程度鉴定资格;(3)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5.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该伤残的证明;6.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7.被保险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并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以被保险人为户名的实名制银行账号等相关文件。第二十二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第二十三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四条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其他事项第二十五条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但保险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1)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2)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原件;(3)保险费交付凭证;(4)投保人身份证明(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社会团体登记证);(5)投保人经办人员的身份证明。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时起,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保险单的未满期净保险费。第二十六条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虚报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第二十七条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可以变更本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保险合同内容的,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释义第二十八条非机动车: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具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准。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0083-2013):由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号)并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备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行业标准。如该标准重新修订,则以最新修订的文件版本为准。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攀岩运动: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探险活动: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特技:指从事马术、杂技、训兽等特殊技能。恐怖主义活动:指任何人或者团伙出于政治、宗教、思想意识或者类似目的,为对政府施加影响和(或者)使全体或者部分公众处于恐惧、不安状态的行为。恐怖主义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实际使用或者威胁使用武力或者暴力。恐怖主义活动,可仅为实施该活动者本身行为,或者代表某一机构、政府,或者与某一机构、政府相关。醉酒:每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80毫克即为醉酒。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被保险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2)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机动车;(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2)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的机动交通工具;(3)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的机动交通工具。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艾滋病:指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艾滋病病毒:指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病毒。每次意外伤害限额是指对本保险合同项下发生的任何一次意外伤害而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保险人所承担的最高给付限额。若在任何一次的意外伤害中,“每次意外伤害限额”小于在无“每次意外伤害限额”情况下应给付的各被保险人的保险金总额,则保险人根据以下公式计算实际给付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实际给付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每次意外伤害限额÷在无“每次意外伤害限额”情况下应给付的各被保险人的保险金总额)×在无“每次意外伤害限额”情况下应给付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累计意外伤害限额是指对本保险合同项下发生的多次意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保险人所承担的最高给付限额。发生多次意外伤害的,保险人按照提交完整保险金申请资料并申请给付保险金的先后顺序依次计算并给付该次意外伤害对应保险金,其他意外伤害在“累计意外伤害限额”的剩余金额范围内计算并给付保险金。“累计意外伤害限额”的剩余金额指“累计意外伤害限额”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剩余金额。若在任何一次的意外伤害中,有多名被保险人同时出险,且“累计意外伤害限额”的剩余金额小于在无“累计意外伤害限额”情况下应给付的各被保险人的保险金总额,则保险人根据以下公式计算实际给付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实际给付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累计意外伤害限额”的剩余金额÷在无“累计意外伤害限额”情况下应给付的各被保险人的保险金总额)×在无“累计意外伤害限额”情况下应给付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未满期净保险费:未满期净保险费=净保险费×(1-保险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保险金申请人:就本保险合同的身故保险金而言,是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就本保险合同的伤残保险金而言,是指被保险人。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驾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医疗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驾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附加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主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本附加合同未尽事宜,以主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保险责任第二条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所支出的符合保险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按合同约定比例在医疗保险金额的范围内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二)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承担保险期间内发生的该次意外事故的医疗保险责任:门诊治疗者,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最多延长十五日;住院治疗者,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至出院之日止,最多延长六十日。但任何情况下,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期间不能超过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三)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医疗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则本保险人负责补偿部分以该被保险人此次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已获补偿后的余额为上限。责任免除第三条因下列原因造成意外伤害导致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自残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四)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五)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七)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八)被保险人扒车、跳车,或因车辆超载、超员引起的意外伤害;(九)人工直接供油引起的意外伤害;(十)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十一)恐怖袭击。第四条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二)被保险人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期间、逃避法律制裁期间;(三)被保险人酗酒或吸食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四)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五)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若由于本附加合同中责任免除的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第五条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于投保单上载明。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与主合同规定的机动车辆的种类、使用性质、核定座位数及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率计收。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最高为10万元,且小于或等于主合同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的30%。保险金额一经确定,在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投保人应该按照本附加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期间第六条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保险期间一致。保险人义务第七条订立本附加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内容,对本附加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应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第八条本附加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九条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条投保人应在订立本附加合同时一次性交付全部保险费。投保人未按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合同不生效,合同另有约定除外。第十一条订立本附加合同时,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的,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应当退还保险费。第十二条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第十三条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第十四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保险金申请与给付第十五条保险金申请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它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二)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原件;(三)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四)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和医疗费用原始凭证;(五)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六)被保险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并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以被保险人为户名的实名制银行账号等相关文件;(七)保险人要求的其他有关证明和材料。第十六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保险人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以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第十七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第十八条因履行本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九条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附加合同所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法律)。其他事项第二十条在本附加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但保险人根据本附加合同约定已给付保险金的除外。投保人解除本附加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一)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原件;(三)保险费交付凭证;(四)投保人身份证明。投保人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自保险人收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保险单的未满期净保险费。第二十一条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虚报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有前三款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第二十二条本附加合同中的未明事项,适用主合同条款。释义1、保险人:指与投保人签订本附加合同的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3、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4、攀岩运动: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5、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6、探险活动: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7、特技: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8、艾滋病: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9、艾滋病病毒: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10、未满期净保险费:未满期净保险费=保险费×(1-保险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1-退保手续费率),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相关意外伤害保险主险合同。凡主险合同内容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及本保险条款,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本保险条款未尽事项,以主险保险条款为准;若主险保险条款与本保险条款内容冲突,则以本保险条款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第二条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保险期间内在保险人指定或者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接受治疗的,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每次实际住院日数-3)×每日意外住院津贴金额”给付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但不超过每次最高给付日数,当次实际住院日数未超过3日时,不给付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多次住院,前次出院与后次住院日期间隔未达九十天的,则视为同一次住院。若保险期间届满时该被保险人住院治疗仍未结束,保险人继续承担意外住院津贴保险责任至其当次住院出院之时或者对应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二十四时(以先发生者为准)止。保险人根据本附加合同针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的日数累计以一百八十日为上限,当达到该限额时,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责任免除第四条被保险人住院治疗具有下列任何情形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因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而住院接受治疗,或者住院治疗与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相关;(二)非直接用以治疗由意外引致的伤害而发生的住院治疗,对已有伤害的住院治疗;(三)非医学必须的住院,包括但不限于以预防性手术、健康护理、疗养、静养、康复为主要目的的住院医疗行为;(四)在包括但不限于境外医院、中外合资医院、民营医院、康复中心、联合诊所、特需(色)门诊、特需病房等非保险人指定或者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接受治疗。(五)被保险人不符合入院标准住院、挂床住院或住院病人应当出院但拒不出院而造成的延长的住院日数;(六)被保险人因传染病住院治疗的。保险金额、每次最高给付日数第五条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该被保险人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并于本附加合同中载明。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一经确定,在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第六条每次最高给付日数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未明确约定的,视为九十日。不保证续保第七条本保险合同为不保证续保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需要重新向保险人申请投保该产品,并经保险人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保险金申请与给付第八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下列证明和资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应当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明和资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二)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原件;(三)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四)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医疗证明和原始凭证;(五)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六)被保险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并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以被保险人为户名的实名制银行账号等相关文件。第九条被保险人遭受事故的,保险人有权对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金申请人和有关医疗机构等进行调查和检查,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金申请人等应当予以充分配合。第十条保险金申请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释义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保险人指定或者认可的医疗机构:包括保险人指定医疗机构,以及符合下列条件的医疗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二级以上(含),具有符合有关医院管理规定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并且提供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的医疗和护理等服务的医疗机构,但不包括主要为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者相类似目的的医疗机构。住院:指入住保险人指定或者认可的医疗机构的正式病房,并办理入出院手续,不包括门(急)诊观察室诊疗、家庭病床、挂床住院、其他非正式的病床住院及不合理住院。被保险人因非医疗目的自行离开病房十二小时以上(含)的,视为自动出院。每次实际住院日数:指自入院日至当次住院出院日间经过日数(不含出院当日),不包括被保险人在住院治疗期间有擅自离院情形的日数。挂床住院:指办理正式住院手续的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每日非24小时在床、在院,包括在住院期间连续若干日无任何治疗,只发生护理费、诊疗费、床位费的情况。传染病: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列入甲、乙、丙类传染病的病种。保险金申请人:指受益人或者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人。附件1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法定节假日意外伤害双倍给付保险(2022版)条款总则第一条本附加保险合同可附加于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相关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主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若主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保险责任第二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法定节假日遭受所附主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伤残的,保险人在主险合同项下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伤残保险金后,保险人按照同等金额在本附加险项下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伤残保险金。当两个节假日恰逢重叠时,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不累加给付。责任免除第三条因下列原因造成意外伤害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合同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的除外责任;(二)主险合同约定的其他除外责任。其他事项第四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本附加保险合同即行终止:(一)主险合同终止;(二)投保人解除本附加保险合同。释义第五条法定节假日:《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中规定的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以及与节日相连的放假调休日,具体休假时段以每年国务院发布的为准。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包括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如国务院对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有调整的,依照最新规定执行。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救护车费用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附加保险合同可附加于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相关意外伤害保险主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第二条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保险合同的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主保险合同中保险事故后,保险人就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实际支付的救护车费用,在救护车费用保险金额范围内给付“救护车费用保险金”。保险金额第四条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救护车费用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不保证续保第五条本保险合同为不保证续保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需要重新向保险人申请投保该产品,并经保险人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保险金申请与给付第六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二)保险单原件;(三)被保险人身份证明;(四)符合本条款释义的医院出具的医疗证明和救护车车费原始凭证;(五)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六)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其他事项第七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本附加保险合同即行终止:(一)主保险合同终止;(二)投保人解除本附加保险合同。释义【医院】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的定点医院,未约定定点医院的,则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但不包括主要作为诊所、康复、护理、休养、静养、戒酒、戒毒等或类似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救护车费用】指救护车车辆使用费,不含医生诊费、检查费、医药费、治疗费、担架费等其他费用。其他释义参照主保险合同条款。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监制国任保险服务号投保确认码:V0201XDCX150025051957392117840收费确认时间:2025-05-1618:41:56投保确认时间:2025-05-1618:41:57电子保单生成时间:2025-05-1618:42:05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电子保单)(内蒙古):0003670893保险单号:6253614000518003280鉴于投保人已向保险人提出投保申请,并同意按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依照承保险种及其对应条款和特别约定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人:中共科尔沁左翼后旗委员会党校(科尔沁左翼后旗行政学校科尔沁左翼后旗社会主义学校)证件号码:121505234607001714住所地址: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甘旗卡镇玛拉沁街西段联系方式:185****2333行驶证车主:科尔沁左翼后旗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号牌号码:蒙G5366UVIN码/车架号:LGBM2DE46CS033357发动机号:926722Q车辆种类:六座以下客车厂牌型号:东风日产牌DFL6460VFC2排量/功率:2488毫升核定载客:5人核定载质量:0千克行驶区域: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使用性质:非营业事业团体初次登记日期:2012-05-08已使用年限:13年承保条款体系:承保险别保险金额/责任限额/服务次数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率保费(元)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3000000.000.00%492.96机动车损失保险42960.000.00%510.25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司机)50000.000.00%96.60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乘客)4座*50000元0.00%241.55附加医保外医疗费用责任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200000.000.00%65.09附加医保外医疗费用责任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司机))20000.000.00%10.78附加医保外医疗费用责任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乘客))4座*20000元0.00%6.47道路救援服务特约条款7次0.00%0.00特别约定:1:为维护您的合法权益,现将相关信息告知如下。销售渠道:个人代理渠道名称:宋靖联系电话:0475-2781611渠道费用:13.0%(该费用为我公司向相关渠道支付的劳务报酬)2:如对保单有异议,请拨本公司服务电话956030,或我司统一投诉电话:0471-3252923。3:保险期间内,如发生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车辆损失或第三者财产损失,保险人可采取实物或修复方式进行保险赔偿。销售渠道:个人代理销售从业人员:宋靖执业证书编号:00014215000000002019000647销售机构名称:内蒙通辽营业本部(虚拟)个客综合联系电话:打机动车损失险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元0保险费合计(人民币大写):壹仟肆佰贰拾叁元柒角(¥:1423.70元)保险期间:2025年5月27日0时00分起至2026年5月26日24时00分止保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诉讼重要提示1.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2.收到本保险单、承保险种对应的保险条款后,请立即核对,如有不符或疏漏,请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变更或补充手续。3.请详细阅读承保险种对应的保险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和赔偿处理。4.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以及转卖、转让、赠送他人的,应书面通知保险人。5.被保险人应当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人。6.投保次日起,您可通过本公司网站http://www.guorenpcic.com、客服电话956030、营业网点核实保单及理赔信息。若对查询结果有异议,请及时通过网站留言或电话联系本公司。(保险人签章)保险人公司名称: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通辽中心支公司公司地址:通辽市科尔沁区霍林办事处丽池兰亭小区34-/-101、35-/-107联系电话:956030签单日期:2025-05-16核保:赵帅,制单:朱丽红,经办:朱丽红销售渠道:个人代理单位:宋靖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总则第一条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共三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特种车。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第五条本保险合同中的各方权利和义务,由保险人、投保人遵循公平原则协商确定。保险人、投保人自愿订立本保险合同。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第一章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责任第六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以下简称“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第七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满60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车损失,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造成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第八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驾驶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施救费用数额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责任免除第九条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交通肇事逃逸;2、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3、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4、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三)被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2、被扣留、收缴、没收期间;3、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4、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被保险机动车被利用从事犯罪行为。第十条下列原因导致的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应、核辐射;(二)违反安全装载规定;(三)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第十一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二)自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本身质量缺陷;(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四)因被保险人违反本条款第十五条约定,导致无法确定的损失;(五)车轮单独损失,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以及新增加设备的损失;(六)非全车盗抢、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免赔额第十二条对于投保人与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绝对免赔额的,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增加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保险金额第十三条保险金额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协商确定或其他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折旧金额可根据本保险合同列明的参考折旧系数表确定。赔偿处理第十四条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依据本条款约定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方式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第十五条因保险事故损坏的被保险机动车,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维修机构、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无法协商确定的,双方委托共同认可的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评估。第十六条被保险机动车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由保险人、被保险人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赔款中扣除。第十七条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向第三方索赔的,保险人应积极协助;被保险人也可以直接向本保险人索赔,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先行赔付被保险人,并在赔偿金额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方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进行赔偿时,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方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未赔偿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款。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先行赔付的,保险人向第三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第十八条机动车损失赔款按以下方法计算:(一)全部损失赔款=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金额-绝对免赔额(二)部分损失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按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赔款=实际修复费用-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金额-绝对免赔额(三)施救费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之外的财产,应按本保险合同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占总施救财产的实际价值比例分摊施救费用。第十九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本保险事故,导致全部损失,或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金额,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支付赔款后,本保险责任终止,保险人不退还机动车损失保险及其附加险的保险费。第二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责任第二十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对第三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部分负责赔偿。第二十一条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一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选择自行协商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但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70%;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50%;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30%。涉及司法或仲裁程序的,以法院或仲裁机构最终生效的法律文书为准。责任免除第二十二条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交通肇事逃逸;2、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3、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4、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5、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三)被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的;2、被扣留、收缴、没收期间;3、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4、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期间。第二十三条下列原因导致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应、核辐射;(二)第三者、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犯罪行为,第三者与被保险人或其他致害人恶意串通的行为;(三)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第二十四条下列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任何单位或个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电压变化、数据丢失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二)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三)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所有、承租、使用、管理、运输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以及本车上财产的损失;(四)被保险人、驾驶人、本车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五)停车费、保管费、扣车费、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六)超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的费用部分;(七)律师费,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诉讼费、仲裁费;(八)投保人、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九)因被保险人违反本条款第二十八条约定,导致无法确定的损失;(十)精神损害抚慰金;(十一)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已经失效的,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以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责任限额第二十五条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本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第二十六条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主车保险人和挂车保险人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的比例,在各自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处理第二十七条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保险人可以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第二十八条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依据本条款约定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方式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因保险事故损坏的第三者财产,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维修机构、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无法协商确定的,双方委托共同认可的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评估。第二十九条赔款计算(一)当(依合同约定核定的第三者损失金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分项赔偿限额)×事故责任比例等于或高于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时:赔款=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二)当(依合同约定核定的第三者损失金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分项赔偿限额)×事故责任比例低于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时:赔款=(依合同约定核定的第三者损失金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分项赔偿限额)×事故责任比例第三十条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同类医疗费用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或超出保险人应赔偿金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三章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保险责任第三十一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依法应当对车上人员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第三十二条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一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选择自行协商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但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70%;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50%;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30%。涉及司法或仲裁程序的,以法院或仲裁机构最终生效的法律文书为准。责任免除第三十三条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交通肇事逃逸;2、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3、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4、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5、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三)被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的;2、被扣留、收缴、没收期间;3、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4、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期间。第三十四条下列原因导致的人身伤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应、核辐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第三十五条下列人身伤亡、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驾驶人以外的其他车上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二)车上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斗殴、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三)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四)超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的费用部分;(五)律师费,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诉讼费、仲裁费;(六)投保人、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七)精神损害抚慰金;(八)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付的损失和费用。责任限额第三十六条驾驶人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和乘客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投保乘客座位数按照被保险机动车的核定载客数(驾驶人座位除外)确定。赔偿处理第三十七条赔款计算(一)对每座的受害人,当(依合同约定核定的每座车上人员人身伤亡损失金额-应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金额)×事故责任比例高于或等于每次事故每座责任限额时:赔款=每次事故每座责任限额(二)对每座的受害人,当(依合同约定核定的每座车上人员人身伤亡损失金额-应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金额)×事故责任比例低于每次事故每座责任限额时:赔款=(依合同约定核定的每座车上人员人身伤亡损失金额-应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金额)×事故责任比例第三十八条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同类医疗费用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或超出保险人应赔偿金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四章通用条款保险期间第三十九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其他事项第四十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被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抢的,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在24小时内向出险当地公安刑侦部门报案,并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的驾驶证。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裁决书等)及其他证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签订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的,被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以及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第四十一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索赔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第四十二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期限另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义务。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约定义务的,除支付赔款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因此受到的损失。第四十三条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第四十二条的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四十四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第四十五条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核定损失、参与诉讼、进行抗辩、要求被保险人提供证明和资料、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第四十六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及时办理保险合同变更手续。因被保险机动车转让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发生显著变化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约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相应调整保险费或者解除本保险合同。第四十七条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应交保险费金额3%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本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第四十八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当事人从下列两种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中选择一种,并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一)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附加险附加险条款的法律效力优于主险条款。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除附加险条款另有约定外,主险中的责任免除、双方义务同样适用于附加险。主险保险责任终止的,其相应的附加险保险责任同时终止。1、附加绝对免赔率特约条款2、附加车轮单独损失险3、附加新增加设备损失险4、附加车身划痕损失险5、附加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6、附加发动机进水损坏除外特约条款7、附加车上货物责任险8、附加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9、附加法定节假日限额翻倍险10、附加医保外医疗费用责任险11、附加机动车增值服务特约条款附加绝对免赔率特约条款绝对免赔率为5%、10%、15%、20%,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具体以保险单载明为准。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主险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人按照主险的约定计算赔款后,扣减本特约条款约定的免赔。即:主险实际赔款=按主险约定计算的赔款×(1-绝对免赔率)附加车轮单独损失险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第一条保险责任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导致被保险机动车未发生其他部位的损失,仅有车轮(含轮胎、轮毂、轮毂罩)单独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第二条责任免除(一)车轮(含轮胎、轮毂、轮毂罩)的自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本身质量缺陷;(二)未发生全车盗抢,仅车轮单独丢失。第三条保险金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第四条赔偿处理(一)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依据本条款约定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方式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二)赔款=实际修复费用-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金额;(三)在保险期间内,累计赔款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附加新增加设备损失险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第一条保险责任保险期间内,投保了本附加险的被保险机动车因发生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车上新增加设备的直接损毁,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内,按照实际损失计算赔偿。第二条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根据新增加设备投保时的实际价值确定。新增加设备的实际价值是指新增加设备的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金额。第三条赔偿处理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依据本条款约定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方式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赔款=实际修复费用-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金额附加车身划痕损失险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第一条保险责任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在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使用过程中,发生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第二条责任免除(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二)因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他人的民事、经济纠纷导致的任何损失;(三)车身表面自然老化、损坏,腐蚀造成的任何损失。第三条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为2000元、5000元、10000元或20000元,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第四条赔偿处理(一)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依据本条款约定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方式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赔款=实际修复费用-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金额(二)在保险期间内,累计赔款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附加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第一条保险责任保险期间内,投保了本条款的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车身损毁,致使被保险机动车停驶,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约定,在保险金额内向被保险人补偿修理期间费用,作为代步车费用或弥补停驶损失。第二条责任免除下列情况下,保险人不承担修理期间费用补偿:(一)因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事故而致被保险机动车的损毁或修理;(二)非在保险人认可的修理厂修理时,因车辆修理质量不合要求造成返修;(三)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拖延车辆送修期间。第三条保险金额本附加险保险金额=补偿天数×日补偿金额。补偿天数及日补偿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期间内约定的补偿天数最高不超过90天。第四条赔偿处理全车损失,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计算赔偿;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约定的日补偿金额乘以从送修之日起至修复之日止的实际天数计算赔偿,实际天数超过双方约定修理天数的,以双方约定的修理天数为准。保险期间内,累计赔款金额达到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附加发动机进水损坏除外特约条款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保险期间内,投保了本附加险的被保险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因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的直接损毁,保险人不负责赔偿。附加车上货物责任险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营业货车(含挂车),可投保本附加险。第一条保险责任保险期间内,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第二条责任免除(一)偷盗、哄抢、自然损耗、本身缺陷、短少、死亡、腐烂、变质、串味、生锈,动物走失、飞失、货物自身起火燃烧或爆炸造成的货物损失;(二)违法、违章载运造成的损失;(三)因包装、紧固不善,装载、遮盖不当导致的任何损失;(四)车上人员携带的私人物品的损失;(五)保险事故导致的货物减值、运输延迟、营业损失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的损失。第三条责任限额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第四条赔偿处理(一)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运单、起运地货物价格证明等相关单据。保险人在责任限额内按起运地价格计算赔偿;(二)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依据本条款约定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方式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附加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或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在投保人仅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基础上附加本附加险时,保险人只负责赔偿第三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在投保人仅投保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基础上附加本附加险时,保险人只负责赔偿车上人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第一条保险责任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过程中,发生投保的主险约定的保险责任内的事故,造成第三者或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受害人据此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保险人依据法院判决及保险合同约定,对应由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支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在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应当支付的赔款后,在本保险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第二条责任免除(一)根据被保险人与他人的合同协议,应由他人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二)未发生交通事故,仅因第三者或本车人员的惊恐而引起的损害;(三)怀孕妇女的流产发生在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30天以外的。第三条赔偿限额本保险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第四条赔偿处理本附加险赔偿金额依据生效法律文书或当事人达成且经保险人认可的赔付协议,在保险单所载明的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附加法定节假日限额翻倍险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家庭自用汽车,可投保本附加险。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法定节假日期间使用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的事故,并经***门或保险人查勘确认的,被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所适用的责任限额在保险单载明的基础上增加一倍。附加医保外医疗费用责任险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或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第一条保险责任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过程中,发生主险保险事故,对于被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应对第三者或车上人员承担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对超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的部分负责赔偿。第二条责任免除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在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可获得赔偿的部分;(二)所诊治伤情与主险保险事故无关联的医疗、医药费用;(三)特需医疗类费用。第三条赔偿限额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第四条赔偿处理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由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医院或药品经营许可的药店出具的、足以证明各项费用赔偿金额的相关单据。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实际承担的责任,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附加机动车增值服务特约条款第一条投保了机动车保险后,可投保本特约条款。第二条本特约条款包括道路救援服务特约条款、车辆安全检测特约条款、代为驾驶服务特约条款、代为送检服务特约条款共四个独立的特约条款,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特约条款,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特约条款。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承保特约条款分别提供增值服务。第一章道路救援服务特约条款第三条服务范围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故障而丧失行驶能力时,保险人或其受托人根据被保险人请求,向被保险人提供如下道路救援服务。(一)单程50公里以内拖车;(二)送油、送水、送防冻液、搭电;(三)轮胎充气、更换轮胎;(四)车辆脱离困境所需的拖拽、吊车。第四条责任免除(一)根据所在地法律法规、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无法开展相关服务项目的情形;(二)送油、更换轮胎等服务过程中产生的油料、防冻液、配件、辅料等材料费用;(三)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第五条责任限额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提供2次免费服务,超出2次的,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分为5次、10次、15次、20次四档。第二章车辆安全检测特约条款第六条服务范围保险期间内,为保障车辆安全运行,保险人或其受托人根据被保险人请求,为被保险机动车提供车辆安全.检测服务,车辆安全检测项目包括:(一)发动机检测(机油、空滤、燃油、冷却等);(二)变速器检测;(三)转向系统检测(含车轮定位测试、轮胎动平衡测试);(四)底盘检测;(五)轮胎检测;(六)汽车玻璃检测;(七)汽车电子系统检测(全车电控电器系统检测);(八)车内环境检测;(九)蓄电池检测;(十)车辆综合安全检测。第七条责任免除(一)检测中发现的问题部件的更换、维修费用;(二)洗车、打蜡等常规保养费用;(三)车辆运输费用。第八条责任限额保险期间内,本特约条款的检测项目及服务次数上限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第三章代为驾驶服务特约条款第九条服务范围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或其受托人根据被保险人请求,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因饮酒、服用药物等原因无法驾驶或存在重大安全驾驶隐患时提供单程30公里以内的短途代驾服务。第十条责任免除根据所在地法律法规、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无法开展相关服务项目的情形。第十一条责任限额保险期间内,本特约条款的服务次数上限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第四章代为送检服务特约条款第十二条服务范围保险期间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被保险机动车需由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安全技术检验时,根据被保险人请求,由保险人或其受托人代替车辆所有人进行车辆送检。第十三条责任免除(一)根据所在地法律法规、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无法开展相关服务项目的情形;(二)车辆检验费用及罚款;(三)维修费用。释义【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指被保险机动车作为一种工具被使用的整个过程,包括行驶、停放及作业,但不包括在营业场所被维修养护期间、被营业单位拖带或被吊装等施救期间。【自然灾害】指对人类以及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造成破坏性影响的自然现象,包括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尘暴、地震及其次生灾害等。【意外事故】指被保险人不可预料、无法控制的突发性事件,但不包括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应、核辐射等。【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车轮单独损失】指未发生被保险机动车其他部位的损失,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仅发生轮胎、轮毂、轮毂罩的分别单独损失,或上述三者之中任意二者的共同损失,或三者的共同损失。【车身划痕】仅发生被保险机动车车身表面油漆的损坏,且无明显碰撞痕迹。【新增加设备】指被保险机动车出厂时原有设备以外的,另外加装的设备和设施。【新车购置价】指本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被保险机动车同类型新车的价格,无同类型新车市场销售价格的,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全部损失】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事故后灭失,或者受到严重损坏完全失去原有形体、效用,或者不能再归被保险人所拥有的,为实际全损;或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超过实际价值的,为推定全损。【家庭成员】指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市场公允价值】指熟悉市场情况的买卖双方在公平交易的条件下和自愿的情况下所确定的价格,或无关联的双方在公平交易的条件下一项资产可以被买卖或者一项负债可以被清偿的成交价格。【参考折旧系数表】车辆种类月折旧系数家庭自用非营业营业出租其他9座以下客车0.60%0.60%1.10%0.90%10座以上客车0.90%0.90%1.10%0.90%微型载货汽车/0.90%1.10%1.10%带拖挂的载货汽车/0.90%1.10%1.10%低速货车和三轮汽车/1.10%1.40%1.40%其他车辆/0.90%1.10%0.90%折旧按月计算,不足一个月的部分,不计折旧。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新车购置价的80%。折旧金额=新车购置价×被保险机动车已使用月数×月折旧系数【饮酒】指驾驶人饮用含有酒精的饮料,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mg/100mL的。【法定节假日】法定节假日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规定的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放假调休日期,及星期六、星期日,具体以国务院公布的文件为准。法定节假日不包括:1、因国务院安排调休形成的工作日;2、国务院规定的一次性全国假日;3、地方性假日。【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指被保险机动车正常使用过程中或发生事故时,由于油料、尾气、货物或其他污染物的泄漏、飞溅、排放、散落等造成的被保险机动车和第三方财产的污损、状况恶化或人身伤亡。【特需医疗类费用】指医院的特需医疗部门/中心/病房,包括但不限于特需医疗部、外宾医疗部、VIP部、国际医疗中心、联合医院、联合病房、干部病房、A级病房、家庭病房、套房等不属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范畴的高等级病房产生的费用,以及名医门诊、指定专家团队门诊、特需门诊、国际门诊等产生的费用。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车辆保险服务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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