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胸腔镜采购合同公告(山西省心血管病医院(山西省心血管病研究所)2025)



一、合同编号:11N4057046042025603

二、合同名称:山西省心血管病医院心外科购置胸腔镜项目合同
三、项目编号:1499002025AGK00318
四、项目名称:山西省心血管病医院心外科购置胸腔镜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山西省心血管病医院
地 址:山西省太原市漪汾街18号
联系方式:0351-5275585
供应商(乙方):国药集团山西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地 址:太原市万柏林区漪汾桥西望景路8号浙江大厦1501-1510号
联系方式:13513604515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胸腔镜 数量:1.00 单价(元):11528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品牌:迈瑞规格型号:UX3

2.合同金额(元):1152800.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山西省心血管病医院内甲方指定地点,2025年7月30日前,将本合同约定的产品按照清单要求,一次性全部送到甲方指定地点,并经甲方现场清点后书面确认;
4.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5年05月19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5年05月19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信息:

山西省心血管病医院心外科购置胸腔镜项目合同(11N4057046042025603).pdf

山西省心血管病医院医疗设备采购合同合同编号:XY-SBK-HW-2025-006业务需求科室:心外科甲方:山西省心血管病医院地址:太原市漪汾街18号乙方:国药集团山西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地址:太原市万柏林区漪汾桥西望景路8号浙江大厦1501-1510号对公联系电话:0351-8780551乙方授权的业务代表:董萱联系方式:15110407629甲、乙双方根据2025年04月30日,由山西安盛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招标公司名称)(招标编号:1499002025AGK00318)组织的山西省心血管病医院心外科购置胸腔镜项目-包1(项目名称)之招标结果及相关招标文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之规定,以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为基本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具体内容如下:第一条、产品的名称、规格、单价和质量要求1.1产品的名称、规格、单价等详见附件(产品清单)。1.2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乙方供货产品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山西省质检部门质量标准要求及甲方使用需求,以其中质量标准最高者执行。1.3乙方具备提供货物所需资格资质、经济能力、技术人员等,提供的货物质量符合国家规定、合同约定、所提供货物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第二条、包装及回收乙方确保货物包装符合国家、行业规定及货物运输需要。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由乙方负责。第三条、运输及交付3.1本合同项下产品由乙方负责运输至山西省心血管病医院内甲方指定地点,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3.2涉及需要安装、调试、培训的产品,由乙方负责安装、调试、培训。3.3乙方应在交货时,同时向甲方提供产品质量执行标准认证(如有)、质量合格证明及检验合格资料。3.4乙方应于2025年7月30日前,将本合同约定的产品按照清单要求,一次性全部送到甲方指定地点,并经甲方现场清点后书面确认;乙方供货产品如需安装、调试的,应在上述期限内完成产品安装、调试,由双方现场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出具书面验收证明。第四条、货款支付4.1货款支付4.2.1双方协商一致,按照如下付款条件、期限执行:(1)货物安装调试完毕经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总价的50%;(2)验收合格之日起六个月后付合同总价的40%;(3)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后无任何质量问题的付剩余10%。4.2.2甲方付款前,乙方须按照甲方要求提供与拟付款金额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及相关付款申请资料,发票记载应税项目应符合客观事实,乙方不提供或提供的发票不符合要求的,甲方有权拒绝支付相应款项,直至乙方提供合格发票。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延期支付的,不构成甲方违约,相应经济风险由乙方自行承担。4.3甲方开票信息单位全称:山西省心血管病医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北城支行】账号:【145451529913】纳税人识别号:【12140000405704604R】公司地址:【山西省太原市漪汾街18号】4.4乙方收款账户信息账户名:国药集团山西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账号:351902744410802开户行:招商银行太原分行迎泽西大街支行行号:308161039122第五条、验收方法、标准5.1乙方到货后,甲方仅对产品数量、规格、型号、包装等进行外观验收,经验收不合格或有瑕疵的产品,乙方应当即无条件予以更换。甲方验收并书面确认前,产品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5.2涉及安装调试的产品,乙方安装、调试完成后,甲方验收前,乙方应对产品进行维护,避免部件丢失的情况出现。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乙方安装、调试完成且经甲方验收合格后转移。5.3因乙方原因导致货物(包括但不限于外观、功能、型号、数量、安装等)达不到规定的质量标准时,甲方有权拒绝验收。5.4甲方验收合格,不免除乙方的责任。第六条、质保期本合同项下产品质保期均为3年,自产品安装、调试完成并经甲方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质保期内,非因甲方原因导致产品无法正常使用的,乙方免费维修或更换并承担易损件的更换费用,报修响应时间为24小时,到场时间48小时(不可抗力量下除外)。第七条、产品质量异议7.1甲方在现场清点时,如果发现乙方供货产品的品种、规格、型号和质量等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或有其他质量瑕疵等问题的,乙方须现场立即取回,如乙方不具备现场取回条件,则由甲方负责保管,保管费用由乙方承担。7.2乙方在接到甲方异议后,应在24小时内提出处理方案并在三日内负责处理完毕。7.3乙方对甲方提出的上述异议不服的,应当在24小时派遣人员到场给予甲方合理解释或给予书面答复;乙方具备现场取回条件的,不得以该响应期间为由拒绝取回相应产品。7.4甲方现场清点所做书面确认不作为确认乙方产品质量合格的依据,如甲方在储存、使用乙方产品过程中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退换。7.5在整个合同履行过程中,如乙方对甲方提出的产品质量缺陷、瑕疵等问题不予认可的,应交由双方书面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检验机构进行产品质量检测和认定,双方均应接受该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检测结果,以此作为双方履行合同的依据。第八条、违约责任8.1乙方不能交付约定产品的,须及时向甲方退还相应的货款(如有)并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10%的违约金。8.2乙方所交产品品种、规格、质量、安装、调试等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如果甲方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甲方不同意利用的,由乙方负责退换,并承担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乙方不能调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8.3乙方逾期交付、安装、调试的,每迟交一天按未提供货物价款的百分之五(5%)计收逾期违约金,直至交验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本年度供货总额的百分之五十(50%)。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按违约索赔。8.4如因甲方使用乙方不合格产品导致甲方或第三人遭受损失的,应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8.5甲方在使用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产权的起诉,如因甲方使用乙方货物遭受第三方提起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的,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赔偿金、和解金或补偿金等)和支出的全部维权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均由乙方承担、第九条、不可抗力9.1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或不能按期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时,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影响其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和具体理由;该方向对方提供有关主管机关出具的相应证明以后,对方应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义务,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9.2本合同下所称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灾害、战争、政变、政府行政命令(限于国家一级应急响应、一级战备状态)、国家卫生健康政策、标准调整或变更、意外事件(限于导致合同义务不能履行或不能替代履行的意外情形)。第十条、合同终止10.1乙方存在以下情形的,甲方有权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的履行,双方解除合同关系:(1)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甲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产品;(2)乙方所供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且乙方无法在甲方指定期限内替换为合格产品或解决质量问题的;(3)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不能提供合格发票、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生产批次检验合格证明等;(4)甲方认为乙方在本合同的竞争或实施中有欺诈行为。10.2甲方根据上述条款的规定,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的履行,由此导致甲方需向第三方采购与乙方未交付产品类似的产品,甲方购买类似产品所支付的费用超出本合同约定价格的部分,由乙方承担经济责任,直接支付给甲方或甲方从应付乙方款项中扣除。10.3甲方选择终止部分合同的履行的,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第十一条、争议解决甲、乙双方签订及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产生纠纷的,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即太原市万柏林)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二条、合同期限本合同期限自生效之日起止双方履行完毕之日止。第十三条、合同附件本合同的附件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具有补充、解释或修改合同的作用,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合同下附件包括:附件1:中标通知书及投标价明细表附件2:产品清单(包含产品名称、类别、规格、数量、单价等)附件3:产品医疗器械注册证附件4:生产及经营企业资质附件5:产品制造商销售授权书附件6: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第十四条、其他14.1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壹份,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或经备案的合同专用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4.2本合同中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而定,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补充协议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约定为准。(本页此行以下无正文)(本页为《医疗设备采购合同》签章页,须与合同正文共同加盖骑缝印章方为有效)甲方:山西心血管病医院(盖章)使用科室(签字):设备科(签字):主管院长(签字):年月日乙方:(盖章)法人代表(签章):授权业务代表(签字):年月日附件2:产品清单序号产品名称注册证名称产地生产厂家规格单位数量单价(元)总价(元)质保期使用科室注册证号1胸腔镜4K内窥镜摄像系统深圳迈瑞UX3套1115280011528003年心外科粤械注准20232060203总金额大写:壹佰壹拾伍万贰仟捌佰元整,小写¥1,152,800.00(不含税金额:1002936元,税额:149864元)注:合同总价已包含货物采购、制作、运输(含保险)、保管、交付安装、维保、培训等的一切费用及税金,甲方无须另向乙方支付本合同规定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胸腔镜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山西省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