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修缮工程定点服务 修缮工程 房屋修缮采购合同公告(广州市公安局2025)
一、合同编号: HT-2025-04125386
二、合同名称: 广州市公安局修缮工程定点服务定点竞价采购合同
三、项目编号: DDJJ-2025-1479170
四、项目名称: 广州市公安局修缮工程定点采购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广州市公安局
地 址: 广东省_广州市_白云区三元里大道1268号
联系方式:020-83114420
供应商(乙方):广州市中河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地 址:天园街道
联系方式:18665005871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房屋修缮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详见合同
主要标的数量:1.00项
主要标的单价:216600.00元
合同金额: 21.660000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广州市_市本级
采购方式: 电子卖场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5-05-16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5-05-19
九、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
1.采购合同公告附件.pdf
1.采购合同公告附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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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电子卖场修缮工程定点采购合同合同名称:广州市公安局修缮工程定点服务采购合同合同编号:甲方:广州市公安局乙方:广州市中河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合同金额(元):216600.00人民币大写:贰拾壹万陆仟陆佰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1.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广州市公安局特警支队2025-2026年度急修项目1.2工程地点: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大道1268号:.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广陈路1088号钟落潭训练基地广州市越秀区起义路200号武警楼1.3承包范围:1.3.1承包范围:特警支队的用房、设施日常维护及急修,具体以甲方派工单为准。1.3.2工程承包方式:乙方根据甲方指令、派工单及有关施工资料,结合工程现场实际情况、工程性质、工程特点等要求,采取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税前结算总价×中标折扣系数(中标价/发包预算价)在合同价款内按实进行结算。1.3.3履约承诺—(1)乙方向甲方承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合同所有条款,按照合同约定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2)甲方向乙方承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合同所有条款,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限和方法支付工程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1.3.4词语定义下列词语或措辞,除非特别说明,在本合同中均具有以下赋予的含义:(1)合同: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工程所订立的合同文件。(2)中标通知书:指甲方正式接受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函件。(3)乙方投标文件: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乙方根据招标文件编制完成、签字并被中标通知书所接受的,乙方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向甲方提交的技术、经济文件。(4)施工设计图纸: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按规定审批的由甲方提供或经甲方批准由乙方提供,满足乙方施工需要的所有施工图纸(包括任何补充和修改的施工图纸、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5)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甲方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合同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6)分包人:指被甲方接受且具有相应资格,并与乙方签订了分包合同,分包合同工程某一部分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7)第三方:除合同双方当事人(含双方雇员及代表其工作的人员)以外的任何他人或组织。(8)设计人:指受甲方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工程设计专业技术且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9)监理人:指受甲方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工程监理专业技术且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0)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1)甲方代表:指甲方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全权代表。(12)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13)项目经理:指乙方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2—(14)乙方代表:指乙方指定的履行本合同和负责合同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全权代表。(15)合同工期: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按照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从开始实施到完成合同工程的天数。(16)开工日期:指甲方乙方在合同中约定,乙方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7)计划竣工日期:指自开工日期起根据合同约定要求乙方完成合同工程并竣工的全部时间。(18)实际竣工日期:指乙方实际完成合同工程或某单位工程后,由甲方组织竣工验收、接收工程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日期。(19)基准日期:指招标工程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28天的日期;非招标工程订立合同前28天的日期。(20)小时或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时钟小时或日历天。合同中约定按照小时计算时间的,从发生事件有效时开始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约定按照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即次日零点)。(21)中标价格:指中标通知书中列明的,甲方接受中标人(乙方)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的价格。(22)合同价款:指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承包工作后,甲方按照合同约定(包括调整的合同价款)支付给乙方的全部金额。(2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或将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其他合理分摊的开支,但不包括利润。(24)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永久工程,发生于工程实体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和风险费用。(25)措施项目费: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发生于合同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费用。(26)工程款: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甲方支付或应当支付给乙方的各种价款,包括进度款、结算款等。(27)暂列金额:指甲方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在签订合同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等的采购,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经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28)暂估价:指甲方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29)计日工:指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完成甲方提出的施工设计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照合同中约定计价付款的一种计价方式。(30)质量保证金:指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31)合同工程: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包括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32)永久工程:指按照合同约定乙方应当实施、完成并移交给甲方的永久性工程,包括工程设备。(33)临时工程:指实施、完成并保修永久工程过程中所需要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34)分包工程:指合同工程中,由具有相应分包资质的分包人实施、完成的非主体结构(除钢结构外)、非关键性的专业性工程。(35)单位工程:指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竣工后可以独立发挥生产能力和效益的永久工程。组成合同工程的单位工程名称、内容和范围等应在合同中明确。(36)施工场地(或工地、现场):指由甲方提供的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甲方在合同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其他任何场所。(37)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t(38)施工设备:指乙方临时带入现场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仪器、机械、运输工具或其他物品,但不包括用于或安装在合同工程中的工程设备。(39)索赔:指合同履行期间,对于非自己的过错而应由对方当事人承担责任的情况所造成的损失,向对方当事人提出费用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40)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41)竣工验收:指乙方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甲方按照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42)国家验收:指政府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程和政策等有关规定,针对甲方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43)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文件、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4-(44)国家: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甲方乙方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1.3.5语言及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1)本合同所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汉语)。(2)本合同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合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地**府规章。(3)本合同适用的标准与规范为国家、行业和广东省的标准与规范或规程,以及甲方在合同中要求使用的标准与规范。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适用的国家标准、规范名称;国家没有但行业有的,约定适用的行业标准、规范名称;国家和行业没有但广东省有的,约定适用的广东省地方标准、规范名称。国内没有适用的标准、规范的,由甲方在招标文件中或在乙方投标报价前提出施工技术要求,乙方在自主报价时按照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甲方确认后执行。1.3.6图纸(1)甲方应按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乙方提供图纸。乙方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甲方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合同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2)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乙方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甲方。(3)乙方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1.3.7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1)工程师(1.1)实行工程监理的,甲方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1.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甲方乙方在合同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甲方在合同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甲方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甲方批准。-5-(1.3)甲方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甲方在合同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甲方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1.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甲方乙方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合同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1.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甲方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在任何权利与义务。(1.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甲方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甲方在合同内写明。(1.7)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姓名:****,职务:****;姓名:****,职务:****甲方委托的职权:对工程建设施工的投资、进度、质量、安全进行监理及竣工预验收;对工程使用的材料、设备和施工质量的进行检验。需要取得甲方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向设计单位提出变更设计建议;对施工组织设计按保质量、保工期、降成本的原则提出建议;发布开工、停工、复工令;对工程变更及签证的提出建议;对工程款和结算的支付提出建议。(1.8)甲方派驻的现场管理代表1姓名:邓伟钧职务:职工职权:作为甲方的现场管理代表,监理工程质量及进度;负责设计图纸的变更、协同监理工程师现场签证、工程统计、计划审查;工程款支付的建议;开工、停工、复工令的通知及工程施工期间的其他相关事宜。(1.9)不实行监理的,现场管理代表的职权:对工程建设施工的投资、进度、质量、安全进行监理及竣工预验收;对工程使用的材料、设备和施工质量的进行检验。(2)工程师及现场管理代表的指令(2.1)工程师及现场管理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乙方应于工程师发出-6-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乙方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乙方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乙方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乙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乙方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乙方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2.2)工程师及现场管理代表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及现场管理代表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甲方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乙方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2.4)如需更换工程师或现场管理代表,甲方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3)项目负责人(3.1)项目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在《项目负责人驻场承诺书》(附件1)写明。(3.2)乙方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3.3)项目负责人按甲方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或现场管理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或现场管理代表联系时,项目负责人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或现场管理代表送交报告。责任在甲方或第三人,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3.4)乙方如需更换项目负责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3.5)甲方可以与乙方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负责人。(4)甲方工作(4.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4.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合同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7—(4.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合同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地畅通;(4.4)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4.5)施工许可证和政府部门规定由甲方办理的证件、批件在开工前办理完成。甲方提供有关资料、证明等,乙方协助办理完成。(5乙方工作(5.1)向工程师或现场管理代表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开工前10天提供整个工程的施工进度计划,每月25日前提供该月完成工程量报表及下月工程进度计划;(5.2)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5.3)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按政府部门有关规定,甲方承担相关费用,因乙方责任造成的罚款或施工不当造成的损失,应由乙方负责;(5.4)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按合同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甲方要求乙方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合同内约定;(5.5)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5.6)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师或现场管理代表的要求提交工程价款报告和支付申请: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进度款、结算款和调整合同价款等;(5.7)由乙方负责搭建临设作为甲方、监理单位人员现场办公及生活用房。(5.8乙方未能履行相关义务,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赔偿甲方有关损失。1.3.8进度计划(1)乙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或现场管理代表,工程师或现场管理代表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乙方应按照甲方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合同中约定。-8--(3乙方必须按工程师或现场管理代表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授受工程师或现场管理代表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乙方应按工程师或现场管理代表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或现场管理代表确认后执行。因乙方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乙方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1.3.9工期(1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或现场管理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或现场管理代表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乙方。工程师或现场管理代表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或现场管理代表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2)因甲方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或现场管理代表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推迟开工日期。甲方赔偿乙方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3)工程师或现场管理代表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乙方应当按工程师或现场管理代表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乙方实施工程师或现场管理代表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或现场管理代表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或现场管理代表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复工。因甲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甲方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4)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或现场管理代表认,工期相应顺延:(4.1)甲方未能按合同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4.2)甲方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3)工程师或现场管理代表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4.5)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4.6)不可抗力;(4.7)合同中约定或工程师或现场管理代表同意顺延的其他情况。(5)乙方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或现场管理代表提出报告。工程师或现场管理代表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1.3.10工程竣工(1)乙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现场管理代表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2)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现场管理代表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3)已委托监理的项目,乙方在按国家现行规范、设计图纸完成本合同范围内的所有工作,全部分部分项工程自行验收完毕后,向现场总监理工程师或现场管理代表提交“竣工报告”,并经监理公司初验完毕,经现场监理工程师或现场管理代表审查合格后提交业主。由业主组织有关部门组成验收组进行审查和工程总验收,并通知乙方移交竣工资料。未委托监理的项目,直接由业主组织有关部门组成验收组进行工程验收并通知乙方移交竣工资料。乙方竣工验收三十天内提供符合国家档案部门要求的规格、数量编制成册的竣工图及有关技术档案资料。1.3.11工程质量(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承担违约责任。+.(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3)乙方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向甲方提供符合国家档案部门的要求规格编制成册的工程竣工图及有关的技术档案资料一式四份。(4)本工程的保修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0号《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规定的保修期限实行。保修期自竣工验收签字之日起计,在保修期内因施工质量而造成返修,其费用由乙方负责。1.3.12检查和返工(1)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或现场管理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或现场管理代表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10—(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或现场管理代表一经发现,应要求乙方拆除和重新施工,乙方应按工程师或现场管理代表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乙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3)工程师或现场管理代表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乙方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甲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4)因工程师或现场管理代表指令失误或其他非乙方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甲方承担。1.3.13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合同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或现场管理代表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或现场管理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乙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应按照工程师或现场管理代表的指令修改后重新验收,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乙方承担。(2)工程师或现场管理代表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或现场管理代表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或现场管理代表应承认验收记录。(3)经工程师或现场管理代表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或现场管理代表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或现场管理代表已经认可验收记录,乙方可.X"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4)如工程师或现场管理代表有指令,乙方应对隐蔽工程进行拍摄或照相,保证工程师或现场管理代表能充分检查和测量隐蔽的工程。、(5)乙方未通知工程师或现场管理代表到场验收,私自将隐蔽工程覆盖的,工程师或现场管理代表有权指示乙方进行钻孔探测或剥露验收,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乙方承担。无论工程师或现场管理代表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乙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3.14工程试车(1)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乙方乙的安装范围相一致。-11-(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乙方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或现场管理代表。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乙方准备试车记录,甲方根据乙方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或现场管理代表在试车记录上签字。(3)工程师或现场管理代表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或现场管理代表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甲方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乙方的要求,乙方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5)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甲方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乙方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甲方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6)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与修理,乙方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乙方采购的,由乙方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甲方采购的,甲方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7)由于乙方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乙方按工程师或现场管理代表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8)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均由甲方承担。(9)工程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或现场管理代表已经认可试车记录,乙方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1.3.15安全施工(1)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2)甲方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甲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甲方承担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3乙方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或现场管理代表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或现场管理代表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甲方承担。—12—(4)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乙方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或现场管理代表,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或现场管理代表认可后实施,由甲方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5)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或现场管理代表,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6)甲方乙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1.3.16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执行国家和省、市当期适用的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和定额。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以工程量清单计价形式编制结算书送审。(1)工程量编制和计算:结算工程量清单的组成、编制、计价、格式、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工程内容、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按照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通则》执行,定额参照采用本工程适用的定额。工程量按实际发生计算。(2)计价方式:人工、机械台班、材料和设备价格执行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发布*年*月份广州市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及有关计价办法的通知》及其他有关适用的材料价格文件。如上述文件没有的材料单价则由施工单位报监理单位(若有)及甲方确认且不得高于市场价格。(3)费率计算:按本工程适用的相应定额计价规定费率的下限计算。(4)结算方式:以工程量清单计价形式,在合同价款内按实结算,并按税前结算总价×中标折扣系数54.15%(中标折扣系数=中标价/发包预算价)结算。1.3.17工程预付款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合同内约定甲方向乙方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除合同另有约定外,预付款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款的30%。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甲方不按约定预付,乙方在约定预付时间10天后向甲方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甲方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乙方可在发出通知后14天停工施工,甲方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乙方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1.3.18工程量的确认(1)乙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或现场管理代表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或现场管理代表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乙方,乙方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乙方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13—(2)工程师或现场管理代表收到乙方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乙方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或现场管理代表不按约定时间通知乙方,致使乙方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3)对乙方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或现场管理代表不予计量。1.3.19暂列金额(1)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已标价的暂列金额是用于实施合同工程的任一增加部分,或用于提供不可预见的货物、材料和工程设备,或用于工程变更等因素发生的工程价款调增,以及经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或用于提供相关服务或意外事件的一笔款项。(2)经甲方批准后,工程师或现场管理代表应就乙方实施的工作发出书面指令并就此项指令提出所需价款,经甲方确认后向乙方支付。3)工程师或现场管理代表有要求时,乙方应提供使用暂列金额支付项目的所有报价单、发票、账单或收据。1.3.20工程款(进度款)支付(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甲方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2)甲方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乙方可向甲方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乙方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乙方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3)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乙方可停止施工,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1.3.21材料设备供应(1)甲方供应材料设备(1.1)实行甲方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甲方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2)。一览表包括甲方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1.2)甲方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乙方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甲方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乙方派人与甲方共同清点。—14-(1.3)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乙方派人参加清点后由乙方妥善保管,甲方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乙方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乙方负责赔偿。甲方未通知乙方清点,乙方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甲方负责。(1.4)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甲方承担有关责任。甲方根据下列情况承担责任:(1.4.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甲方承担所有价差。(1.4.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乙方可拒绝接收保管,由甲方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1.4.3))甲方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代为调剂串换,由甲方承担相应费用。(1.4.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甲方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1.4.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甲方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甲方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1.4.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甲方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甲方赔偿由此造成的乙方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1.5)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乙方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甲方承担。1(2)乙方采购材料设备(2.1乙方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合同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乙方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或现场管理代表清点。(2.2)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乙方应按工程师或现场管理代表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3)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乙方应按工程师或现场管理代表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乙方承担。(2.4)工程师或现场管理代表发现乙方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由乙方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5)乙方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或现场管理代表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15—(2.6)由乙方采购材料设备,甲方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1.3.22工程变更(1)工程设计变更(1.1)施工中甲方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甲方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乙方按照工程师或现场管理代表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1.1.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1.1.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1.1.3)改变任何工作内容和性质、质量或其他特征。(1.1.4)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1.1.5)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乙方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1.2)施工中乙方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乙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甲方的直接损失,由乙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1.3)乙方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或现场管理代表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工程师或现场管理代表同意采用乙方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甲方乙方另行约定分担或发享。(1.4)其他变更。合同履行中甲方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2)确定变更价款(2.1)乙方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的报告,经工程师或现场管理代表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2.1.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16-(2.1.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1.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乙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或现场管理代表确认后执行。(2.2)乙方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或现场管理代表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2.3)工程师或现场管理代表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或现场管理代表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2.4)工程师或现场管理代表不同意乙方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合同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2.5工程师或现场管理代表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2.6)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乙方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1.3.23竣工验收(1)工程具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甲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乙方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合同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2)甲方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3)甲方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甲方要求修改后通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乙方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5)甲方收到乙方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合同内约定。(7)因特殊原因,甲方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办法。(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甲方不得使用。甲方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17--1.3.24竣工结算(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甲方认可后50天内,乙方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2)甲方收到乙方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甲方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乙方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乙方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甲方。(3)甲方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乙方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4)甲方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乙方可以催告甲方支付结算价款。甲方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乙方可以与甲方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乙方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乙方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甲方认可后50天内,乙方未能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甲方要求交付工程的,乙方应当付;甲方不要求交付工程的,乙方承担保管责任。(6)甲方乙方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合同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1.3.25违约.2(1)甲方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1)甲方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1.2)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1.3)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1.4)甲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甲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合同内约定甲方赔偿承包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甲方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2)乙方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2.1)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或现场管理代表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逾期竣工的,从逾期的次日起每逾期一天,由乙方按经审定合同结算总价的3%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该违—18—约金在工程竣工结算款中抵扣。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甲方认可后50天内,乙方未能向甲方递交完整的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从逾期的第二天起,每天扣减审定的结算总价的3‰,逾期违约金总额不高于审定结算总价的20%。违约金在工程竣工结算款中抵扣。(2.2)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2.3)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乙方承担违约责任,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双方在合同内约定乙方赔偿甲方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乙方应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需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1.3.26索赔(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的有效依据。(2)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甲方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乙方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乙方的其他经济损失,乙方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甲方索赔:(2.1)索赔事件发生后14天内,向工程师或现场管理代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2.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14天内,向工程师或现场管理代表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2.3)工程师或现场管理代表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乙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2.4)工程师或现场管理代表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乙方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2.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乙方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或现场管理代表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于了后14天内,向工程师或现场管理代表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向。·(3)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甲方可按37.2款确定的时限向乙方提出索赔。1.3.27争议—19—(1)甲方乙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向甲方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解决争议;(2)争议期间,除下列情况停止施工外,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2.1)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2.2)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2.3)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调解需要,且合同双方当事人同意。(2.4)仲裁委员会仲裁需要,且合同双方当事人同意。(2.5)人民法院诉讼需要。1.3.28工程分包(1)乙方应自己实施、完成合同工程的主体结构。乙方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将其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方,也不得将合同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方。(2)乙方可依法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分包资质的分包人,但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工程的任何部分或任何工作分包给第三方。下列情况则属例外:(2.1)施工劳务作业分包。(2.2)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购买材料和工程设备。(2.3)合同中已指定的分包工程。(3)乙方分包工程的,应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并在分包合同签订后的7天内向甲方提交一份分包合同。乙方有义务禁止分包人将分包工程再次分包。(4)分包工程款由乙方与分包人结算。除合同另有约定或取得乙方的同意外,结算与支付甲方应将分包工程款按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全部支付给乙方,禁止甲方直接向分包人支付任何工程款。如甲方有要求时,乙方应提供能证明自己已向分包人支付其分包工程款等证明资料。否则,甲方有权直接向分包人支付乙方应支付而未支付的分包工程款,并在乙方得到的工程款中扣除。(5)工程分包不能免除乙方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乙方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20—分包人应对分包工程负责。分包人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坏、损害或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连带责任。(6)无论何种原因,当本合同终止时,分包人与乙方签订的分包合同也随即终止。乙方应在本合同终止前向分包人支付分包人应得所有款项。1.3.29不可抗力(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敌对行动(无论是否宣战)、入侵、外敌行为、军事政变、恐怖主义、骚乱、暴动、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他非合同双方当事人责任或原因造成的罢工、停工、爆炸、火灾等,以及:(1.1)当地气象部门规定的情形。(1.2)当地地震部门规定的情形。(1.3)当地卫生部门规定的情形。(1.4)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乙方应立即通知工程师或现场管理代表,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甲方应协助乙方采取措施。工程师或现场管理代表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乙方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7天内乙方向工程师或现场管理代表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乙方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或现场管理代表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乙方向工程师或现场管理代表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1.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甲方承担。(1.2)乙方疾病或因公致伤、残、死亡的,甲方没有过错的,所发生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在工作过程中,造成他人人身或财物损失的,甲方没有过错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乙方的失职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1.3)乙方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乙方承担。(1.4)停工期间,乙方应工程师或现场管理代表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甲方承担。--21—(1.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甲方承担。(1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4)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不能免除另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责任。(5)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合同双方当事人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由此发生的损失。因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的,则损失扩大部分由其自身承担。1.3.30保险(1)甲乙双方应按照规定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保险期从办理保险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甲方可将其中部分事项委托给乙方办理,具体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除合同价款已包括外,由甲方承担所需保险费用,并向乙方支付合理利润。(2)合同一方当事人应按照本合同要求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投保保险单和保险凭证。(3)当合同工程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提供有关资料。合同双方当事人有责任采取合理有效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并应相互协助做好向保险人的报告和理赔工作。1.3.31担保1(1)为正确履行本合同,甲方应在招标文件中或在签订合同前明确履约担保的有关要求,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向甲方提供履约担保。履约担保采用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供履约担保所发生的费1.用由乙方承担。(2)履约担保的有效期,是从提供履约担保之日起至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甲方应在担保有效期满后的14天内将此担保退还给乙方。(3)甲方在对履约担保提出索赔要求之前,应书面通知乙方,说明导致此项索赔的原因,并及时向担保人提出索赔文件。担保人根据担保合同的约定在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并无须征得乙方的同意,直接向甲方支付索赔价款。1.3.3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乙方在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过程中,如因采用施工工艺或使用施工设备及自身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而发生侵犯他人商标、图案、工艺、材料、设备专利权或知识产权的行为,并引起索赔或诉讼,则一切与此有关的损失、赔偿、诉讼等责任,均由乙方承担。1.3.3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22—(1)在施工现场发现的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古迹以及其他具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乙方应立即保护好现场,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文物,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或现场管理代表。工程师或现场管理代表应在收到通知后立即指令乙方继续保护好现场,并在收到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甲方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乙方支付合理利润。如发现文物后隐瞒不报或报告不及时,导致上述文物丢失或遭受破坏的,由责任方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本合同已明确指出的地下障碍物,应视为乙方在投标报价时已预见其对施工的影响,并已在合同价款中考虑。本合同未有明确指出的地下障碍物,在施工过程遇到时,乙方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或现场管理代表,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或现场管理代表在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正方案,并发出施工指令。乙方应按照工程师或现场管理代表指令进行施工。甲方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乙方支付合理利润。1.3.34廉政建设根据国家、省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本合同工程的廉政建设,保证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r3提高建设资金的有效使用和投资效益,约定事项如下:合同双方严格遵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合同工程一切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业务活动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诚信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合同双方当事人要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建设规定的行为,应及时给予提醒和纠正。发现对方有严重违反合同的行为,向其上级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取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其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宴请(工作餐除外)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人、推销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得要求乙方购买合同以外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私自为合同工程安排施工队伍,也不得从事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各种有偿中介活动;不得从事与合同工程有关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23-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或其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参加宴请(工作餐除外)及娱乐活动;不得为甲方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不得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的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的,应按照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的,应按照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乙方1~3年内不得进入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合同双方当事人或其上级部门负责监督执行,并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或其上级部门相互约请对本合同廉政执行情况进行检查。1.3.35保密要求因本合同工程项目属国家保密工程或涉及公安工作秘密,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必须承担如下保密责任和义务。(1)涉及本项目的所有合同、文档、方案、图纸等必须由乙方专人负责统一保管,不得擅自保4留或外传。项目完成后所有图纸、资料应毫无保留地交给甲方保管。(2)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将涉及本项目的任何资料透露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给合同以外的其他方或乙方内部与本合同无关的任何人员,乙方不得对保密信息进行拷贝或抄写。..((3)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对知悉的甲方保密信息(包括业务信息在内),同样应承担保密责任。(4)乙方必须选派道德品质好、责任心强的人员参与本项目,并将参与人员的个人资料送甲方审查,经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有关项目的实施。(5)乙方人员在实施本项目期间,未经甲方工作人员允许,不得进入与本项目施工无关的甲方其他办公场所。(6)未经甲方工作人员允许,乙方人员不得对本项目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与公安网及其他网络建立物理连接的任何尝试。(7)乙方必须与参与本项目的人员签订有关保密协议,以明确参与人员在项目实施期间及离职后的保密责任。(8)乙方人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的有关规章制度,服从管理。—24—乙方违反以上条款者,甲方除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乙方单位及个人经济上的赔偿责任外,有权提请司法机关追究有关人员及单位的法律责任。甲方在合同履行期间知悉的乙方商业秘密,亦承担保密责任。1.3.36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地下和屋面防水工程、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装饰工程和双方约定的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等项目(具体以合同合同中乙方承包范围内容为准)。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满足设计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1)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期以工程实际竣工经各方验收之日算起。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1.1)土建工程为2年,地下及屋面防水工程为5年。(1.2)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2年。(1.3)供热及供冷为2个采暖期及供冷期。(1.4)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区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为/年。(1.5)其他约定: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除上述工程.W外,其他工程质量保修期为2年。(2)质量保修责任(2.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乙方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七天内派人修理。乙方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甲方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由乙方负责。7.(2.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如上水跑水、暖气漏水漏气、燃气漏气及有可能影响安全的结构下沉、开裂、变形和漏电等),乙方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乙方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甲方承担。(2.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乙方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乙方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乙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4)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甲方将工程结算款全额付清后,乙方仍须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内,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市政府有关部门规定承担保修责任。1.3.37合同解除(1)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2)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可以解除合同:A—25-(3.1)乙方未能按照规定的开工期限内开工,经工程师或现场管理代表催告后的28天内仍未开工的。(3.2)按照规定的进度计划未表明有停工且工程师或现场管理代表也未发出暂停施工令,但乙方停止施工时间持续达56天或累计停止施工时间达70天的。(3.3)乙方未经工程师或现场管理代表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运出施工现场的。.(3.4)乙方拖延完工且能偿付的误期赔偿费已达到合同约定最高限额的。(3.5)乙方转包工程、违法分包或未经许可擅自分包工程的。(3.6)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或工程师或现场管理代表的指令,经工程师或现场管理代表书面指出后仍未按要求改正的。(3.7)乙方履行合同期间有欺诈行为的。(3.8)乙方向任何人付给或企图付给任何贿赂、礼品、赏金、回扣或其他贵重物品,以引诱或报偿他人,但付给乙方相关人员的奖励则属例外。(3.9)乙方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且又拒绝按照监理工程师或现场管理代表指令再进行修补的。(3.10)乙方无法继续履行、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约定主要义务的。(3.11)乙方延迟履行合同约定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3.12)乙方破产或清偿的,但以机构重组或联合为目的的除外。(3.13)乙方被认为是严重违反合同的其他违约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甲方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实施、完成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并可使用乙方留下..的施工设备、周转性材料和临时工程,直至永久工程完工为止。(4)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可以解除合同:(4.1)按照规定非乙方原因造成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或累计停工时间超过了70天的。(4.2)甲方提供的施工设计图纸存在缺陷致使乙方无法施工,经乙方催告后28天内仍未修正或更换的。(4.3)工程师或现场管理代表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发出工作指令,导致乙方无法继续施工的。(4.4)甲方未按照规定向乙方支付工程款,经乙方催告后28天内仍未支付的。(4.5)甲方无法继续履行、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约定主要义务的。(4.6)甲方延迟履行合同约定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4.7)甲方破产或清偿的,但以机构重组或联合为目的的除外。(4.8)甲方被认为是严重违反合同的其他违约行为。—26—(5)根据规定要求解除合同的,解除方应以书面形式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另一方当事人收到通知时合同即告解除。(6)合同一旦解除,乙方应立即停止施工,保证现场安全,保护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工程设备,尽快撤离现场,并将所有与本合同有关的施工文件、设计文件移交给工程师或现场管理代表。甲方应为乙方的撤离提供便利和协助。(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1.3.38合同终止(1)甲方乙方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乙方向甲方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2)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甲方乙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1.3.39本合同中其他条款与第1.3条款约定不一致的,以第1.3条款约定为准。1.4承包方式:总价包干。1.5工期:合同生效之日起365个日历天内完工。1.6工程质量:合格。1.7合同总价款(人民币小写):216600(人民币大写):贰拾壹万陆仟陆佰合同总额包工、包料、包机械设备、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验收(合格或以上)、包资料移交(归档)、各项税费及合同实施过程中不可预见费用等。2.甲方工作...2.1开工前确认乙方的设计施工图纸,并向乙方进行现场交底。全部腾空或部分腾空房屋,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对只能部分腾空的房屋中所滞留的家具、陈设等采取保护措施。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的水、电等设备,尽可能地提供电讯之便。协助办理施工所涉及的各种申请、批件等手续。2.2指派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办理验收。2.3如确实需要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负责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审批手续。2.4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现场保卫、消防等工作。3乙方工作3.1参加甲方组织的施工图纸设计及现场交底,于开工前3天提交施工方案、进度计划以及人员配备资料(包括专业技术人员、专业资格证书、项目负责人执业证书、安全考核合格证书等)和进度计划给甲方审定。-27—3.2指派何矿生为乙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3.3乙方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各项规定,如由于乙方的原因,致使由下述几点而产生的相关一切经济问题和法律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3.3.1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定。严格按照图纸或作法说明进行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参加竣工验收,编制工程结算。3.3.2遵守国家或地**府及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妥善保护好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设备管线、古树名木不受损坏。处理好由于施工带来的扰民问题及与周围单位(住户)的关系。做好施工现场保卫和垃圾消纳等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3.3.3施工中未经甲方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改原建筑物结构及各种设备管线。3.4工程竣工未移交甲方之前,负责对现场的一切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3.5按附件签订《项目负责人驻场承诺书》,并自觉遵守承诺书条款。3.6按附件签订《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驻场承诺书》,并自觉遵守承诺书条款。1-4关于工期的约定4.1甲方要求比合同约定的工期提前竣工时,应征得乙方同意,并支付乙方因赶工采取的措施费.用。14.2因甲方未按约定完成工作,影响工期,工期顺延。4.3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无故停工,影响工期,工期不顺延。4.4因设计变更或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电、停水、停气及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停工8小时以上(一周内累计计算),工期相应顺延。如发生上述所述情况,乙方应在事发后24小时内告知甲方,并提供足够证据予以证实,否则甲方将不接受乙方擅自顺延工期的做法。经甲方现场代表签证后,工期作相应顺延,并用书面形式确定顺延期限。5关于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约定5.1本工程以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和参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50210-2018)等国家制订的施工及验收规范为质量评定验收标准。并达到合格标准。-28—5.2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乙方应于验收前24小时通知甲方,甲方代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应到现场检验,认可签证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施工。若甲方要求复验时,乙方应按要求办理复验。若复验合格,甲方应承担复验费用,由此造成停工,工期顺延;若复验不合格,其复验及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但工期也不予顺延。5.3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5.4工程竣工后,乙方按规定整理提供完整的技术档案资料并发出竣工通知书经双方协商确定验收时间,甲方在双方确定的验收时间内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组织验收,需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但甲方应承认竣工日期,并承担乙方的看管费用和相关费用。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甲方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并承担由于修改而产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竣工日期以最后检验合格的日期为准。5.5工程竣工验收,应以施工图纸、技术交底纪要、设计更改通知、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自工程移交甲方管理日起计算,修缮工程保修期为2年,在保修期内因施工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并约定时间进行修理。6关于工程价款支付及结算的约定6.1付款方式:其它支付方式签定合同并发出第一张派工单后,支付至合同价5%;已审批派工单预算总额达合同价的40%时,支付至合同价20%;已审批派工单预算总额达合同价的60%时,支付至合同价40%;已审批派工单预算总额达合同价的80%时,支付至合同价60%;结算送审后支.付至送审结算价80%,结算完毕支付至结算价100%。46.2乙方申请工程款同时,向甲方提供等值有效的工程发票。7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7.1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总价合同,该合同价款包括了本项目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全部内容。7.2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7.2.1乙方所编写的综合单价及总价在合同期内,不因由于燃料、电费、运输费、任何税率、税种、货币汇率升降、工资、地**府征收的有关费用、材料差价等引致的价格波动而调整,也不因交通管制、夜间施工、冬、雨季施工、二次搬运施二场地不足、成品保护、配合服务、临时赶工等情况可能引致的费用调整,并已充分考虑了其他可能因素影响施工所增加的费用。7.2.2乙方须负责报价的综合单价及总价的准确性及错误估计所引致的损失。乙方未报,但作为一个有经验的、尤其是有着与本工程相类似的工程施工经验的乙方应该从图纸或现场踏勘中、或实际情况中、或自身的工程施工实践中了解到、估计到或可能了解到、估计到的子目之费用应视为已摊到—29—其它的子目单价或总价中去。任何报价时的估算错误和漏项,一律由乙方承担,合同价不会因乙方的设计问题、估算错误和漏项而做出调整。7.3合同价款的调整事件:7.3.1本合同属总价包干合同、工程量清单、施工图包干。工程项目实施期间和结算时,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中的内容(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除外)不予增加,即使工程量清单有漏列,只要施工图纸已有相关内容,均不调整价款。7.3.2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范围:(1)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暂估价项除外)增减经费经甲方和乙方双方确认后实施;(2)甲方给定的以暂估价(项形式列出的。(3)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变更不做价款调整。7.4调整方法:7.4.1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由乙方提出经甲方确认后进行调整。任何变更洽商须有监理单位(如需、甲方签字才能生效,乙方因没有遵守此条款,引起的任何返工,其损失或工期延误都应由乙方负责。27.4.2甲方给定的以暂估价(项)形式列出的,按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实际发生额由乙方提出经甲方确认后进行调整。-7.5设计变更及设计外新增工程项目的结算方式·7.5.1工程量清单有的项目,按照工程量清单报价进行结算;7.5.2工程量清单有类似的项目,按照工程量清单报价换算进行结算;7.5.3工程量清单没有相同或没有类似的项目,按照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广东省建筑及装饰工程综合定额》计价,总价给与下浮,下浮率=(1-成交价/最高限价),其中人工、机械台班价格按施工当期广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价格(或项目所在地相关文件)执行,材料设备价格按以下约定方式结算:(1)工程量清单有的材料设备,按工程量清单报价进行结算;(2)工程量清单没有的材料设备,有指导价的按照如下优先顺序确定设备材料价;I、按施工当期《广州工程造价信息》(或项目所在地相关文件)对应材料的市场参考价及市场行情价较低者结算;-30—I、按施工当期《广州工程造价信息》(或项目所在地相关文件)对应品牌材料设备的厂商信息价格下浮10%结算;Ⅲ、按施工当期《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或项目所在地相关文件)对应品牌的材料、设备价格下浮10%结算。(3)工程量清单和指导价都没有可参照的材料设备,由乙方按照市场报价,由甲方监理单位及甲方审定后作为结算依据。7.5.4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相同或没有类似且无相关定额的项目,乙方按照施工当期的市场价格编制预算,送甲方/监理单位审定后作为结算依据。措施项目费不另计。7.5.5本合同总价已包含措施项目费、预算包干费,不再额外计取。7.5.6其他(1)乙方因拖欠外包队、分包人(自有分包人)及材料设备乙方费用而发生的债务纠纷,由乙方自行解决,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也不负责协商解决。(2)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乙方应按规定读取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并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其他的措施项目可根据施工组织设计自行计算。3)规费和税金。规费是指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包括工程排污费、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等;税金按规定计取。(4)技术规范要求的费用应包括在报价中。(5)乙方应在考察施工场地的基础上,结合本工程实际工程量及自身劳动力安排,充分考虑如施工人员(含管理人员)的食宿以及材料加工场地、人员及材料的运输等与此相关的费用,并将此部分费用纳入报价中,结算时不做调整。(6)计日工核算,乙方必须在发生计日工24小时内,向监理人和甲方提交现场签证,否则不予计量。8关于材料供应的约定8.1工程所需材料,需经甲方管理人员、监理人员(如有)验收合格后方能使用。材料及设备由乙方采购供应至施工场地。8.2材料设备应附有出厂合格证明。如甲方对材料、设备有异议,应进行检验,检验费用由采购方承担。-31—8.3材料设备和设备差价的处理方法:如遇材料涨价,甲方不再另外调整。9有关安全生产和防火的约定9.1乙方在施工期间应严格遵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操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其它相关的法规、规范。9.2由于乙方在施工生产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条例,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乙方应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经济损失,现场所有的安全责任由乙方负责。9.3乙方负责施工场地的平整,施工范围内的用水、用电、临时设施等设备、材料的提供及施工。10奖励和违约责任10.1乙方应妥善保护甲方提供的设备及现场堆放的家具、陈设和工程成品,如造成损失,应照价赔偿。10.2甲方未办理任何手续,擅自同意拆改原有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甲方负责并承担损失。10.3本工程所有设计更改,必须经过甲方书面确认后乙方才可实施,否则视为无效;若乙方未经甲方书面确认而单方面更改设计并实施,则被视为乙方违约,乙方负责修复至原约定的设计,并且承担由此造成的所有费用及损失;10.4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不由乙方负责并承担损失。1W10.5未办理验收手续,甲方擅自动用,造成损失由甲方负责。如甲方确需提前使用,可与乙方就现场情况确认及记录有关资料。10.6因一方原因,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应通知对方,办理合同终止协议,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10.7乙方发生下列条款的任何一条,甲方有权声明终止本合同的全部或一部分:(1)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宣告破产、倒闭,与债权人达成协议;(2)办理清算;.(3)办理公司的重整;(4)与其他公司进行合并;、.—32一(5)经甲方确认已经丧失偿还债务的能力;(6)严重违反合同重要条款约定。10.8本合同依照合同规定而全部或一部分终止后,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撤走所有人员与工具及器械等。否则乙方放在工地上的工具、器械等将被认为废弃物,甲方有权处理,处理费用由乙方支付。11保密11.1甲乙双方在订立合同、合同履约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用12争议或纠纷处理12.1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或调解不能解决争议,则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13不可抗力13.1甲乙双方的任何因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书面通知不能部分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取得对方同意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具体实际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除承担违约责任。14其它约定14.1本合同自双方盖章之日起开始生效,甲乙双方不得单方面变更和解除合约。在合同有效期内,合同的变更需征得双方的同意并以书面的形式确认变更的内容,经双方盖章的合同变更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4.2.本合同一式8份,由甲乙双方盖章即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L(以下无正文)T甲方(盖章):广州市公安局乙方(盖章):广州市中河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甲方联系人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广州碧华坊支付章联系电话:银行账号:3602181119100116175--33—徐景霞合同签订日期:乙方联系人:徐景霞202.05.16联系电话:18665005871合同签订日期::2025.0.16附件1项目负责人驻场承诺书致:广州市公安局本人周利明,居民身份证号:******************(项目负责人建造师证书注册编号:2442023202323777受广州市中河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委派,拟在广州市公安局特警支队12025-2026年急修项目工程担任项目负责人一职。为加强本项目管理,保证我公司履行与采购人签订的工程定点采购合同,圆满完成本工程,我愿就此做出以下承诺;1.本人作为我公司选派的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保证自即日起至项目竣工并通过验收之日止,自始至终全过程常驻工地现场,代表我公司全面负责本工程现场组织,指挥,管理,协调等工作。并承诺在本项目完成后的合同责任保修期内,根据项目实际保修工作需要也能随时到场负责指挥,安排应做的保修工作。2.本人承诺在工程签订合同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完成期间只担任此工程的项目经理,不参加其他任何工程的报名和任何工作,不在其他任何工程担任职务,如有则由采购人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严重影响本工程的,采购人有权提出更换项目负责人。—34—3.除非征得采购人的书面批准,否则如果违背以上承诺,不能常驻施工现场,本人自愿接受采购人给予本人的批评和处罚,并同意采购人就此作为我个人的不良纪录进一步上报有关部门处理。供应商:(盖章)项目负责人(签名:围利明20年月日1中附件2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驻场承诺书致:广州市公安局本人李焱邦,居民身份证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编号:粤建安C3(2022)0119493)受广州市中河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委派,拟在广州市公安局特警支—35-队2025-2026年急修项目工程担任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一职。为加强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保证我公司履行与采购人签订的工程定点采购合同,圆满完成本工程,我愿就此做出以下承诺;1.本人作为我公司选派的本项目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保证自即日起至项目竣工并通过验收之日止,自始至终全过程常驻工地现场,代表我公司全面负责本工程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2.本人承诺在工程签订合同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完成期间只担任此工程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参加其他任何工程的报名和任何工作,不在其他任何工程担任职务。3.除非征得采购人的书面批准,否则如果违背以上承诺,不能常驻施工现场,本人自愿接受采购人给予本人的批评和处罚,并同意采购人就此作为我个人的不良纪录进一步上报有关部门处理。计名供应商(盖章):五!开李焱邦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签名).20年月日·:-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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