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路三面光排灌沟采购合同公告(北海市银海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2025)



一、合同编号:12NMB16355502025601                     

二、合同名称:福成镇大水江村委大板芦村产业路三面光排灌沟项目合同                          
三、项目编号:BHZC2025-C2-030016-GXXK                         
四、项目名称:福成镇大水江村委大板芦村产业路三面光排灌沟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北海市银海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地      址:北海市新世纪大道银海区政府大院                        
   联系方式:0779-3210978                         
   供应商(乙方):广西振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广西钦州市安州大道308号远辰金湾蓝岸3-1-301                         
   联系方式:18677019836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福成镇大水江村委大板芦村产业路三面光排灌沟项目    数量:1.00     单价(元):717291.74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施工范围: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所包括的内容等。施工工期:90日历天项目经理:翟翠玲执业证书信息:桂245090910870  

    2.合同金额(元):717291.74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5年05月21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5年05月21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信息:

福成镇大水江村委大板芦村产业路三面光排灌沟项目施工合同(2).pdf

福成镇大水江村委大板芦村产业路三面光排灌沟项目施工合同(项目编号:BHZC2025-C2-030016-GXXK)发包人:北海市银海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承包人:广西振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日期:2025年5月20日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北海市银海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承包人(全称):广西振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福成镇大水江村委大板芦村产业路三面光排灌沟项目的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福成镇大水江村委大板芦村产业路三面光排灌沟项目。2.工程地点:北海市银海区O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o4.工程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及图纸。5.工程承包范围:本次采购的福成镇大水江村委大板芦村产业路三面光排灌沟项目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施工内容。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25年5月20日。(具体以发包人开工令为准)计划竣工日期:2025年8月18日。工期总日历天数:90日历天。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要求:合格。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柒拾壹万柒仟贰佰玖拾壹元柒角肆分(¥717291.74元)其中:1(1)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2)建安劳保费:人民币(大写)(¥¥/;(3)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4)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5)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1(6)增值税额:人民币(大写)¥增值税率:9%合同价格形式:固定综合单价。五、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翟翠玲。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成交通知书;(2)专用合同条款;(3)通用合同条款;(4)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5)《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2013)》及其广西实施细则及《关于建筑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桂建标[2016]17号、《关于调整除税价计算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桂造价〔2019]10号)、《建设工程工程2量清单计算规范(GB5854~50862-2013)》及其广西实施细则(修订本)、《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增值税税率的通知》(桂建标[2019]12号)。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签章)或盖章。未经承包人书面授权,承包人的分支机构及个人无权直接与发包人签订本工程有关的合同性文件。与本工程有关的合同性文件如构成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修改,均须加盖承包人的法人印章或法人专用合同章确认,否则承包人不予认可,对承包人不发生法律效力,仍按本合同约定执行o七、承诺1.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2.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采购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本合同于2025年5月20日签订。十、签订地点:本合同在签订。十一、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签章)并盖章后生效。十三、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捌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肆份,承包人执肆份。3本页为签章栏发包人:北海市银海区农业衣村和水利局(公章)承包人:广西振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签章)】【签字(或签章)】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91450700MA5KAILX5X地址:地址:钦州市兴业路36号丽都新城3栋703房邮政编码:邮政编码:535000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0777-3667233电子信箱:电子信箱: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永福西大街支行账号:账号:450501659852000000184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合同条款。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1合同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4监理人:名称:广西新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资质类别和等级:房屋建筑工程乙级、市政用工程乙级;联系电话:0771-5675920;电子信箱:458404395@qq.com;通信地址:通信地址:南宁市凤凰岭路16号荣和公园大道15栋二层商铺226号。1.1.2.5设计人:名称:合浦县百川水利工程设计院;资质类别和等级:水利工程设计乙级;联系电话:0779-7272882;电子信箱:hpslsjs@163.com;通信地址:合浦县廉州镇南乐街69。1.1.3工程和设备1.1.3.7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符合通用条款规定的发包方提供的施工场地°1.1.3.9永久占地包括:依据设计图纸确定。1.1.3.10临时占地包括: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定。1.3法律5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以及合同签订时现行的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工程所在地政府的有关法规和规章及规范性文件。1.4标准和规范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现行的国家标准、规范,行业标准、规范。1.4.2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无;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无;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无。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1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合同协议书;(2)成交通知书;(3)专用合同条款;(4)通用合同条款;(5)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K(6)《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2013)》及其广西实施细则及《关于建筑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桂建标【2016]17号)、《关于调整除税价计算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桂造价[2019]10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GB5854~50862-2013)》及其广西实施细则(修订本)、《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增值税税率的通知》(桂建标[2019]12号)。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合同签订后15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1套,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本合同发包内容中的全部图纸(含设计变更)1.6.4承包人文件6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开工前3天应提供完善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专项方案,及报建程序所需要的所有资料,其他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由双方另行确定;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开工前;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按实提供;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纸质;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后14天。1.6.5现场图纸准备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1.7联络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7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1.7.2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C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承包人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的办公地点;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承包人项目经理本人或者项目经理的授权代表。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待定;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待定。1.10交通运输1.10.1出人现场的权利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承包人负责办理取得道路通行权、场外设施修建权,其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负责施工所需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的修建、维护、养护和管理,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无偿使用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1.10.3场内交通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施工场地红线。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无。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7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11知识产权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执行通用条款1.1条。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仅使用于本项目的建设。1.11.2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执行通用条款1.12条。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仅使用于本项目的建设。1.11.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由承包人承担,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口是图否。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及其调整办法:如果承包人实际完成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偏差超过15%以上且该单项造价超过合同总价1%以上的,则超过15%以上增加部分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按以下方法计算:有定额的套定额计算,执行本竞争性磋商文件工程计价参考依据,并乘以下浮系数(中标价经审定的工程招标控制价)结算,其中材料价格有信息价的按施工期间信息价的平均价计取,无信息价的由发包人、监理单位及承包人根据市场价格协商议定2.发包人2.2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姓名:/身份证号:/职务:1联系电话:1电子信箱:18通信地址:10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督促指导监理工程师行使职权,协调施工现场各方面的关系,协调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文明施工中存在的问题,解决有关设计和技术签证,办理签认现场经济技术签证(需加盖发包人公章或项目章、技术章方发生法律效力),审核工程进度报表(需加盖发包人公章或项目章方发生法律效力)。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事由,是否需要撤换发包人代表由发包人最终决定。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4.1提供施工现场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施工场地应当在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前七天具备施工条件并移交给承包人,具体施工条件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发包人最迟应当在移交施工场地的同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2.4.2提供施工条件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施工用水、用电及电讯线路由承包人自行解决,费用由承包人在各项综合单价中自行考虑。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已开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于开工前3日内现场交验,双方做好签认工作。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1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13.承包人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的竣工资料,符合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或)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及发包人有关施工资料的要求,并立卷及归档。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一式五份。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纸质(装订成册)及电子文档。(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监理人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和合理利润。由承包人负责完成的设计文件属于合同条款第1.6.2项约定的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第1.6.2项约定的期限和数量提交,由此发生的费用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磋商总报价)中。由承包人承担的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工作内容:无。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问:每月25日向监理、发包人提供当月工程进度报表以及下月进度计划各一式两份。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事故,费用由承包人承担。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按实际需要,由承包人负责承担。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因施工需要,经发包人批准,由承包人办理和负责费用。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7)施工场地周围管线和邻近场地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承包人施工时应探明并负责保护且承担费用,施工时如损坏周围管线和邻近场地,所发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8)取土场及弃土场(含建筑废弃物)由承包人自行解决,但不得违反相关管理规定,并承担相关费用。109)承包人的临时占地(含项目部驻地等)租用费(含拆迁补偿)、临时用地的环保、恢复及所有临时性占地的青苗补偿及地面附着物发生的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10)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负责拆除、清理已征用土地上的零星拆迁垃圾、杂物以及场地中的树根等并承担有关费用。11)各合同承包人应允许本工程其他承包人在本合同承包人施工场地上架设施工用电线路,线路走向由监理人会同各有关合同承包人共同协商确定。12)承包人应充分理解有一些设施(如施工道路)将会由一个以上的承包人使用,如果在使用过程中发生干扰时,应立即通知监理人并服从监理人的决定。13)凡属于需要承包人交付给其他承包人的工作面以及与其他承包人交叉作业的工作面,承包人必须服从发包人的决定,按规定的完工日期完成并将清理好的工作面移交给发包人。14)承包人应为发包人现场代表对施工现场的检查监督提供必要的配合,并对这种配合对施工的影响应有充分的考虑。15)配合发包人作好安全文明宣传、领导检查宣传等工作,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6)承包人须自行承担本工程水电报装(含变压器、设备、电等)、使用、维护、拆除、恢复等工作,并负责相关费用。17)对上述1)~16)项工作,费用已包括在有关单价和总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18)经过城市道路的施工车辆,必须按交警、城管、环保、环卫等部门规定通行。施工车辆的营运手续办理、清洗等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由于车辆带泥或洒漏造成的道路、环境等污染,其责任和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19)土料场由承包人自行解决。20)承包人应负责施工场内交通管制和协调通行工作。连接施工场内外道路出口处须设洗车场,对从施工场地进入市区道路的所有车辆进行清洗,并派专人在出口处负责看守,严禁与工程施工无关的人员及车辆进出施工场地,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承包人违反以上有关规定,由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负责。1121)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给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和其他合同段的承包人使用,如共同使用的路基损坏严重,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将负责通知有关承包人共同出资修复,若使用频率相差悬殊,则按比例分摊。22)承包人负责解决施工遇到的所有问题,负责处理与邻近相关单位(建筑主体施工总承包单位、居民、农民等)的关系。承包人应避免发生矛盾与冲突,出现其他人员阻碍施工情况的,承包人应主动协调处理,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承担。23承包人生活设施及施工场地,应自费配备消防设备,防止火灾发生。24)施工过程中对相关利益方造成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影响、污染的,其责任和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25)承包人负责合同实施期间其合同段内临时交通道路(含场内外连接公共交通道路)和交通设施的修建、维修、养护和交通管理工作,并承担一切费用。26)承包人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和交通的防护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如因承包人的施工行为导致人身损害、财产损失和交通事故等,由承包人承担相关赔偿责任,与发包人无关o.27)承包人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向甲方出具合格发票。28)承包人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免费提供售后服务,免费履行维保维护义务。29)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不得将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分包或委托任何第三方。3.2项目经理3.2.1项目经理:姓名:翟翠玲;身份证号:******************;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建造师注册证书号:桂245090910870;建造师执业印章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桂建安B2009)0003176;联系电话:15107775926;电子信箱:408971530@qq.com;12通信地址:钦州市兴业路36号丽都新城3栋703房;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具体根据实情况定;3.5.1分包的一般约定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本项目包含的所有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无。3.5.2分包的确定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无。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无。3.5.4分包合同价款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无。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到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因发包人原因不能及时办理竣工验收以及移交所引起的照管和保护费用由发包人承担。3.7履约担保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否。4.监理人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施工进度;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参与工程变更的审查签认,协助发包人核签现场发生的签证,最终须经发包人认可后作为结算的依据,审核月进度报表并报发包人审批;审核工程款支付申请;参加工程竣工验收。13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签发、参与设计变更、工程量调整、费用调整、参与工程变更的审核签认、审核月进度工作报表以及审核工程款支付申请和分包申请、承包人的任何索赔申请最终均须经发包人审批确认。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提供1间共15平方米的施工现场办公室。4.2监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姓名:韦青锋;职务:总监;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JGJ0722125;联系电话:0771-5675920;电子信箱:458404395@qq.com;通信地址:通信地址:南宁市凤凰岭路16号荣和公园大道15栋二层商铺226号;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工程监理在执行下列职责前应事先得到发包人的书面特别认可:(a)下达开工、停工指令或通知;(b)认可工程任何部分的分包确认或同意分包人;(c)批准任何工期顺延;(d)对工期、工程造价有任何影响的变更指示;(e)确定变更估价;(g)发出接收证书或通过工程竣工验收;(h)认可承包人的任何费用索赔。一切有关上述事宜而没有发包人签认的指令或行动将被视为无效。尽管有如上诉需征求特别许可的义务,但如果工程监理认为事故的发生会影响人员生命、工程或附近财产的安全,工程监理可以在不减轻承包人任何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的情况下,指示承包人采取工程监理认为必要有效的措施及办法排除及减低危险。尽管没有得到发包人的认可,承包人应立即执行该等有关指令,此类指令承包人必须在发出后24小时内得到发包人14的认可。除上述的紧急指令外,承包人因遵守经发包人特别认可的而又未经发包人认可的指令而引致的索赔都不会获得接受。5.工程质量5.1质量要求5.1.1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双方另行协商。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无。5.3隐蔽工程检查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工程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验收的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单(最好是印制的表格)由双方签证。验收合格,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双方商订时限内修改后按上述循序重新验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6.1安全文明施工6.1.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要求达到《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的标准和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使用管理细则》(桂建质安【2015】16号文)的要求6.1.2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应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事故,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生活设施及施工场应自费配备消防设备,防止火灾发生。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6.1.3文明施工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设施须按北海市城建部门要求。6.1.4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本合同价款已包含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要求:专款专用。具体按桂建质【2015】16号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管理细则》要求执行。156.2环境保护因施工需要,经发包人批准,由承包人办理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费用由承包人负责。经过城市道路的施工车辆,必须按交警、城管、运输等部门相关规定执行。由于施工车辆造成的道路、环境等污染,其责任和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7.工期和进度7.1施工组织设计7.1.1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根据国家工期定额和使用需要,工期20日历日,开工时间以开工报告约定的时间为准,竣工时间以工程具备验收条件为准。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合同签订后七天内。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后7天内。7.2施工进度计划7.2.1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后15天内。73开工7.3.1开工准备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开工前7天。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①开工前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并由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②开工前15天内将工程的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确保图纸的准确性、有效性及完整性;③开工前15天内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因发包人证件资料不齐全,无法办理导致工程无法顺利进行,工期相应顺延。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施工机械设备、材料进场、人员配备测量定点放线等工作在开工前7天完成。7.4测量放线16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开工前七天,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双方现场进行交验。7.5工期延误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①重大图纸变更影响关健线路工序施工;②施工期间如因停电和停水连续24小时以上或一周内间歇性停水和停电累计48小时(含48小时)影响正常施工的。③政府指令性停工。④在施工过程中遇到地下障碍物、溶洞岩石、文物或地下管线的。⑤因发包人未能及时确认变更价格或提供材料延误的。非承包人的责任造成的工期延误其他情形。当上述顺延情况发生后,承包人在5个工作日内向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并提供材料佐证,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工期不存在顺延情形;发包人代表收到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批复。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双方约定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的情况:按通用条款和第7.5.1条款及以及7.6条约定办理。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发生工期顺延时应在30日内通知发包方和监理方确认,否则视为工期不延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承包人按合同要求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施工任务,承包人不能按期完成施工内容的,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每逾期一日应按合同总价款的万分之五向发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误期时间从合同约定竣工日期起直至全部工程或相应部分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并由各方签字盖章日期期间的天数(扣除发包人批准顺延的工期)。发包人可从应向承包人支付的任何金额中扣除此项违约金或其他方式收回该项违约金,此违约金的支付并不能免除承包人应完成工程的责任或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签约合同价扣除发包人材料价款、暂估专业工程、暂列金额后的百分之五。7.6不利物质条件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因不利物质条件(应明确不利物质条件的概念)的原因导致承包人暂停施工的,由发包方与监理人确认是否给予工期顺延或费用补偿。17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1)6级以上的地震;(2)6级以上的持续1天的大风;(3)暴雨级以上持续1天的大雨;(4)由北海市气象部门发布暴雨预警信号为蓝色预警以上的天气,或12小时内实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的天气,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的天气。(5)50年以上未发生过,持续2天的高温天气;(6)50年以上未发生过,持续2天的低温天气;(7)50年以上未发生过的洪水。(8)对上述几种形式,应以造成灾害和影响施工为准。由于恶劣的气候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但须有权威部门或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7.9提前竣工7.9.1提前竣工(赶工)增加费的计算方法:无8.材料与设备8.1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除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的材料、工程设备外,由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采购、运输和保管。对工程使用的重要建设工程材料,承包人应按北海市相关规定,从北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建设工程材料目录中选用重要建设工程材料。8.1.1由承包人采购、供应的材料,承包人需提前向监理人及发包人报验。8.1.2承包人采购材料进场同时,需提供与报验相同的产品合格证及相关检测报告,若不能提供的,该批材料按不合格产品清退出场。8.2对发包人在采购时有“参照或相当于”约定的材料,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按类似于或优于所约定品牌、厂家和等级进行采购,当发包人与承包人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所约定的材料有争议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竞争性磋商文件有“参照或相当于”标明材18料品牌的材料进行采购,并在结算时按竞标单价支付。对发包人在招标时,没有明确约定参照或相当于**品牌、档次的材料和设备,或双方对材料和设备选择有争议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不低于招标控制价相同细目的材料或设备价格进行采购。8.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8.3.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由承包人承担。8.4样品8.4.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主要材料涉及品种、款式、颜色等方面内容的,承包人应提交准备合格的材料样品(三种以上)送发包人选定并封存。8.5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5.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其他独立承包人和监理人指示的他人提供条件外,承包人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仅限于用于合同工程。承包人用于本工程的主要机械设备清单见合同附件6。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①承包人的临时用地(含项目部驻地等)租用费(含拆迁补偿)、临时用地的环保、恢复、临时用地的青苗补偿及地面附着物拆除等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以上费用在竞标报价中综合考虑。②承包人负责合同实施期间其合同段内临时交通道路(含场内外连接公共交通道路)和交通设施的修建、维修、养护和交通管理工作,并承担一切费用。③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给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和其他合同段的承包人使用,如共同使用的路基损坏严重,由承包人提出申请,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将协助通知有关承包人共同出资修复,若使用频率相差悬殊,则按比例分摊。但不能因此延误工期。8.5.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19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其他独立承包人和监理人指示的他人提供条件外,承包人运人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仅限于用本合同工程,免费提供给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和其他施工人员用于本工程项目相关配套工程。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的运行、维护、拆除、清运费用的承担人:①承包人的对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临时用地(含项目部驻地等)租用费(含拆迁补偿)、临时用地的环保、恢复、临时用地的青苗补偿及地面附着物拆除等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以上费用在竞标报价中综合考虑。②承包人负责合同实施期间其合同段内发包人提供的临时交通道路(含场内外连接公共交通道路)和交通设施的修建、维修、养护和交通管理工作,并承担一切费用。③承包人修建的发包人提供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给监理工程师和其他合同段的承包人使用,如共同使用的路基损坏严重,由承包人提出申请,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将协助通知有关承包人共同出资修复,若使用频率相差悬殊,则按比例分摊。9.试验与检验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9.1.2试验设备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按有关规定执行。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按有关规定执行。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需要时双方协商。9.4现场工艺试验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需要时双方协商。9.5检验费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桂建管〔2013]11号)规定,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由采购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费用从采购人的项目建设经费中支出并直接支付给检测机构,不计入合同价款内。10.变更2010.1变更的范围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按本合同《通用条款》10.1条相关规定执行。10.3变更程序(1)工程设计变更和签证工程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由发包人将有关变更文件、签证单审批件、工程联系单、预算书、现场影像等工程资料,并作为工程款支付、事后抽查和工程结算的主要依据。(2)发包人在实施项目过程中,若发生单价变动,由发包单位、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共同商定并签字(签章)确认。(3)承包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调整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按第(1)、(2)、(3)、(4)条款的要求初步确认调整金额后将其作为追加合同价款,按不高于50的比例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4)当合同规定的调整合同价款的调整情况发生后,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发包人,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调整报告,发包人可以根据有关资料,决定是否调整以及调整的金额,并书面通知承包人(5)对现场签证资料手续办理问题,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四方对相关工程量进行签章确认,涉及地基处理及地质处理变更工程量的现场确认需增加勘察单位。10.4变更估价10.4.1变更估价原则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工程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1)合同中已有相同子目的,按合同该子目价格进行计算;(2)合同中只有类似子目的,参照该类似子目价格进行计算;(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子目的价格计算方法:有定额的套定额(土石方工程除外),并乘以下浮系数(成交价/经审定的工程招标控制价)计算,其中材料价格按施工期间的《北海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相应价格信息(中档价)进行计算;《北海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没有相应价格信息的按同期《南宁造价工程信息价》的材料(除税单价)计算,对于工程信息没有发布价格信息的材料参考市场价;无定额可套的,由发包人、监理单位及承包人根据市场价格协商确定综合价格;21措施项目费调整原则按《(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第9.3.2款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北海市政策性调整有关费用标准的,按文件规定执行。以上约定同时适用于招标工程量清单缺项以及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与图纸不符时的价款确定。工程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有偏差时,其综合单价的确定按专用条款“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执行。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批。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无。11.价格调整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不调整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2.1合同价格形式本工程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价格形式,合同价格包含增值税,本工程计价时采用的增值税计税方法为:口一般计税法口简易计税法。(1)单价合同。采用综合单价合同方式时,工程量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三方确认的与实际相符的竣工图结算。如发现竣工图与实际不符,按不利于施工单位的原则结算。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除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和政策性调整。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22a.本合同实施期间因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引起工程项目、工程量变化的,其工程量按实际发生并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确认,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细目的按竞标人竞标时的成交单价进行结算,工程量清单中有类似细目的参考类似成交单价结算;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则有定额的套定额计算,执行本竞争性磋商文件工程计价参考依据,并乘以下浮系数(成交价/经审定的工程招标控制价)结算,其中材料价格有信息价的按施工期间信息价的平均价计取,无信息价的由发包人、监理单位及承包人根据市场价格协商议定;新增项目无定额可套的,由发包人、监理单位及承包人根据市场协商确定;新增结算单价=综合单价×(成交价/经审定的工程招标控制价)。b.工程量偏差调整方法:如果承包人实际完成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偏差超过15%以上且该单项造价超过合同总价1%以上的,则超过15%以上增加部分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按以下方法计算:有定额的套定额计算,执行本竞争性磋商文件工程计价参考依据,并乘以下浮系数(成交价/经审定的工程招标控制价)结算,其中材料价格有信息价的按施工期间信息价的平均价计取,无信息价的由发包人、监理单位及承包人根据市场价格协商议定。c.措施项目费调整原则按《(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第9.3.2款执行。d.国家和自治区政策性调整有关费用标准的,按文件规定执行。e.无约定的参照我区现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相关规定执行。12.2预付款12.2.1预付款的支付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合同签订且成交供应商进场施工后,采购人一次性向成交供应商拨付合同价的30%作为启动资金。预付款支付期限:L预付款扣回的方式:预付款应从每期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中分次扣回,每期扣回比例是预付款的30%,直到扣回的金额达到合同约定的预付款金额为止。12.2.2预付款担保:23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o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1o12.3计量12.3.1计量原则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的计量均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GB5085450862-2013)及广西实施细则、本工程补充项目清单为准。12.3.2计量周期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每月25日前,计量期为上个月21日至本月20日。12.3.3单价合同的计量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1)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工程量,不能作为承包人按合同履行其责任依据,实际施工中发生的工程量增加或减少并不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的责任,工程结算以完成的实际工程量为准。(2)除另有规定外,发包人应按照合同通过计量来核实确定已完成的工程量和价款,承包人应得到该价款扣除保留金后的金额。当发包人要对已完工的工程量进行计量时,应适时地通知承包人参加。12.3.4总价合同的计量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除工程变更外,原图纸范围内的工程量不得按实计量。进度款按支付分解表支付,按通用条款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但合同价款按照支付分解表进行支付。12.3.6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无12.4工程进度款支付12.4.1付款周期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1、工程预付款合同签订且成交供应商进场施工后,采购人一次性向成交供应商拨付合同价的30%作为启动资金;242、工程款支付①工程款按工程进度支付,合同内进度款支付限额为合同价的90%。(以实际进度时间及完成工程量为准)。②竣工验收并审计结算后(预留质保金)支付至审计结算价的97%(以实际进度时间及结算金额为准)③预留结算价的3%作为质量保修金,待缺陷责任期(一年)满后一次性返还注:以上每笔付款,采购人待财政拨款到位后进行支付,如财政划拨款延迟,则付款相应顺延;每笔付款前,成交供应商需开具相应金额的增值税发票给采购人。12.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承包人于每月15日前向发包人提交一次本阶段完成的,并经监理人签认合格的工程量报告(附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签署的工序检查验收表),由承包人按当月确认完成的工程量,向发包人提交经监理人认可的月度请款单,一式六份。12.4.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按约定时间提交到发包人处。(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按约定时间提交到发包人处。(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无。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日内。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后7天内。(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发包人在30日内支付当月实际应付工程款(注:如若项目资金需按程序向相关部门申报拨付,则在拨付资金到位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同时,需把工程款发票交给发包人,否则发包人将延期转付第二笔工程款,由此造成的工期影响由承包人负责。如承包人不能按规定时间支付各项需施工单位交纳的报建费用,发包人有权停止支付工程进度款,并追究承包人的相关违约责任,直至解除合同。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无。(3)发包人须将农民工工资款单独打入承包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2512.4.6支付分解表的编制1.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12.单价合o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1o13.验收和工程试车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3.1.1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13.2竣工验收13.2.1竣工验收条件(3)承包人负责整理和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应当符合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或)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有关施工资料的要求,具体内容包括:按通用合同条款13.2执行o竣工验收资料的份数:一式六份。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竣工验收正式通过后5天,提供竣工图的数量为8套。13.2.2竣工验收程序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13.2.2条执行。13.2.3竣工验收标准:经发包方完成工程实体及资料验收后,在保修期满前进行移交。13.2.4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颁发工程接收证书7天内。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无。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按通用条款13.2.2条执行。13.3工程试车13.3.1试车程序工程试车内容:按通用合同条款13.3.1执行。(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3.3.3投料试车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双方进行协商。13.6竣工退场2613.6.1竣工退场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监理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承包人负责按照通用条款本项约定的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并承担相关费用,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承包人的人员逾期撤除施工场地的,按每人每天500元支付违约金给发包人。机械设备和其他财产逾期撤离施工现场的,视为承包人放弃所有权,任由发包人处置,处置所得收益归发包人所有。14.竣工结算14.1竣工付款申请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14.1条执行。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按通用条款14.1条执行。(2)检验试验费:送检应由发包人签字(签章)认可,检验试验费由发包人支付。如送检的检验试验项目,未经发包人签字(签章)认可的,由此产生的检验试验费由承包人支付。14.2竣工结算审核14.2.1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14.2.2竣工结算申请(1)发包人审批竣工结算书的期限: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30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竣工验收合格资料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和报告,双方按照本工程合同约定的价格形式及价款调整办法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如承包人逾期递交竣工验收合格资料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和报告,每延误一天,按签约合同价的万分之5计算逾期违约金,违约金直接从结算款中扣除。违约金上限:签约合同价扣除发包人材料价款、暂估专业工程、暂列金额后的百分之五。(2)工程结算审核办法适用财建(2004)369号文《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住建部令第16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的规定。(3)关于竣工结算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由合同当事人共同向北海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进行咨询,并应根据咨询结论解决竣工结算异议。(4)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按本专用条款12.4的约定支付。27(5)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执行通用条款。(6)承包人所编制的工程竣工资料经发包人审核后,送审之日起,承包人所遗漏的与工程造价有关资料不再作为结算审核依据,按自动放弃处理。(7)如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在审定单盖章的,发包人发函至承包人要求承包人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如无答复视为默认审定单有效。(8)按《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规定执行。承包人必须及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合格的结算资料,因承包人提供的结算资料不完整或不合格而需要补充或承包人不按时对账耽误时间时,审查时间应相应顺延;承包人必须跟发包人委托的跟踪审计单位核对结算价,本工程最终结算价以发包人审定或按规定提交自治区财政投资评审审定为准。14.4最终结清14.4.1最终结清申请单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一式四份。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14天内。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14.4.2条。(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14.4.2条。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15.2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1年。15.3质量保证金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是。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L。(2)质量保证金为: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3)其他方式:L。28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3)其他扣留方式:。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无。15.4保修15.4.1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期为:见工程质量保修书。15.4.3修复通知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收到通知后24小时内。15.4.4未能修复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且承包人应按所需费用的30%支付违约金给发包人。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从质保金中直接扣付以上费用,若质保金不足以扣付以上费用的,发包人有权另行向承包人索赔。16.违约16.1发包人违约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双方另行协商。(2)除已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延期付款协议,并由发包人作出合理说明。29(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双方另行协商。(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双方另行协商。(5)其他:无。16.2承包人违约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承包人未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6.2.1(2)-(3)条内容完成的,承包人无条件更换不合格的材料、工程设备和返工处理,修复至工程质量要求并承担相关费用,并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返工,否则发包人有权扣罚该分项工程20%的工程款作为违约金o(2)承包人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6.2.1(6)条情形的,或经监理人检验认为修复质F量不合格而承包人拒绝再进行修补的,发包人将扣除承包人全部质量保证金,承包人须按合同总价款的3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3)承包人有本专用合同条款3.1、6条违约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除承包人的违约金。违约金金额按计量支付款的30%计算,均在计量支付款内扣除。监理人预先下发含有罚款意向的指令,如承包人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则在指令下达后十五天下发罚款通知书(不再陈述罚款理由)。(4)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该项目施工许可证(如有),按北海市有关安全文明现场施工的规定完成文明施工设施建设并通过相关行政部门验收,同时按发包人要求及时提供报监相关资料。因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要求按时完成文明施工设施建设并通过相关行政部门验收或未按发包人要求的时间提供报监相关资料而影响施工许可证的办理,视为承包人违约,每延误一日按5000元人民币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30(5)承包人违反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6.2.1(2)条内容的,承包人应无条件更换不合格的材料、工程设备,并按不合格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总金额1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o(6)工程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后,承包人不得以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等任何理由拒绝配合竣工验收或者拒绝提供工程资料,如发包人或监理单位通知承包人配合竣工验收或者提供工程资料,承包人在通知的合理期限后仍拒绝配合竣工验收或者提供工程资料的,则承包人每逾期一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000元。因此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延误违约责任另按专用条款关于逾期竣工的约定执行。发包人存在逾期支付工程款等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要求发包人按照专用条款关于发包人逾期付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但不得拒绝配合竣工验收或者拒绝提供工程资料。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承包人有违反以下情况之一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赔偿全部损失、按本合同总价的3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退还发包人已付款项,并没收其全部质量保证金。(1)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按开工通知的要求及时进场组织施工和不按签订协议书时商订的进度计划有效地开展施工准备,造成工期延误的;(2)承包人违反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5条规定私自将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分或任何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工程或工程的一部分分包出去的;(3未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私自将已按响应文件承诺进入工地的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临时工程或材料撤离工地的;(4)由于承包人原因拒绝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而又未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在发包人发出赶工通知后仍未能赶工且造成工期进度延误一个月以上的;(5)承包人否认合同有效或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承包人义务,或由于法律、财务等原因导致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事实全面已停工连续超过一个月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义务的;(6)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承包人无法按合同规定及响应文件的承诺进场经监理工程师认可的全部人员和机械的: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解除合同的通知支付合同总价的30%的违约金给发包人,造成发包人经济损失的,承包人还应赔偿全部损失。317)因合同的履行等发生争议的,守约方可要求违约方承担的维权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公告费、评估费、鉴定费、律师费、差旅费等。17.不可抗力17.1不可抗力的确认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①6级以上的地震;②6级以上持续一天的大风;③暴雨级以上持续1天的大雨;④50年以上未发生过,持续2天的高温天气;50年以上未发生过,持续2天的低温天气;50年以上未发生过的洪水水。不可抗力的等级范围约定:以有关部门发布的文告或文件为准。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30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18.保险18.1工程保险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应为其在施工现场工作的全部员工办理建设工程意外伤害险。(1)投保人:成交单位。(2)投保内容:建设工程意外伤害险。(3)保险费率:由投保人与合同双方同意的保险人商定。(4)保险金额:按保险合同。(5)保险期限:丛工程开工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18.2安全生产责任险计列和结算方式关于安全生产责任险计列和结算方式:118.3其他保险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承包人必须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的所有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执行通用条款18.3条。18.7通知义务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无特殊约定。3220.争议解决20.1因工程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发包人、承包人可共同协商邀请国家认可的工程鉴定机构进行工程质量鉴定,如协商不成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选定国家认可的工程鉴定机构进行质量鉴定。经鉴定,工程质量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发包人承担;工程质量不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承包人承担。20.2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不同意。20.2.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无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无。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无。其他事项的约定:无。20.2.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无。20.3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提请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合同双方均有约束力。(2)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21.补充条款21.1禁止使用童工。1.2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包括法院送达的各种法律文书、通知)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直接送达有关方,或经电子邮件、专递方式送达有关方或其代表人(包括:发包人现场代表、承包人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注明的电子信箱或通信地址。除接受通知一方可另行证明,一方以电子邮件发出的通知应视为接受通知一方于通知发出当日收悉该通知,一方以专递方式发出的通知应视为接受通知一方于通知发出当日后第二个工作日收悉该通知。3321.3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因任何一方违约致使相对方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违约方应承担相对方为此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21.4关于施工管理:遵守发包人的各项管理规定;按现行法律、法规、现行施工规范及相关规定、进行施工。其中临时设施、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并符合现行规范及技术标准的要求,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约定的取费标准中;施工中所产生的建筑垃圾由承包人负责清运出校区外,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1.5发包人竞争性磋商文件及相关答疑均视为合同约定内容,如承包人不遵守,则视为承包人违约。21.6承包人应有具体措施,保证任何临时和永久性工程中不使用政府明令禁止使用的对人体有害的任何材料和方法,同时也不会在永久性工程中使用政府虽未明令禁止但会给人带来不适感觉或嗅觉的任何材料和添加剂,承包人违背此项约定的责任和后果由承包人完全负责。21.7对于发包人认为不合格的项目管理人员,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在发包人提出书面更换要求7个工作日内,承包人将合格的项目管理人员更换到位。21.8合同总价包括了竣工资料编制费,并由承包单位统一归档;如果竣工资料编制不合格,无法正常移交档案馆,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和费用,并按合同总价的1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1.9承包人不得转包。21.10合同总价包括了本分包范围所有现场垃圾的清运费用。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清场通知后3天内,将承包人的所有的临设(包括基础等)及材料、设备全部撤场;否则发包人将自行找人清理,费用由承包人方负责。21.11竣工清理和成品保护:进行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的竣工清理和成品保护工作,费用已含在合同总价中。21.12结算依据的整理工作:图纸外需增加费用任何工程实施(包括变更洽商、合同外新增工程、各种索赔等),必须有发包人负责人签字(签章)确认,并在发生后14个工作日内将增减的费用报送监理和发包人,否则结算时不予办理;核减的洽商据实结算。承包人提交结算书时,必须提供完整的结算资料和已交资料齐全承诺书,补办的签证无效。3421.13农民工工资的有关规定按国家或地方有关政策或文件执行。禁止承包人拖欠劳务人员(农民工)工资。承包人承诺将发包人付款直接发到劳务人员(农民工)的手中,按国家或地方规定建立农民工工资制度,与全部劳务人员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将农民工工资每月直接打到农民工的工资卡(银行帐户)中。承包人将每月农民工的工资发放记录和签字(签章)表交给发包人工程部,否则发包人在下月付款时有权不予支付。承包人应按月足额发放全部工人工资,若承包人有拖欠工人工资的现象,发包单位可考虑代付该部分工人工资,并从当月工程进度款中扣回。由此引发的工人罢工、闹事等不良后果,承包人应承担全部责任,发包人可视情节要求承包人支付代发工资总额的30%的违约金。21.14承包人应考虑工程现场的特殊地理位置,现场应达到北海市对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要求;承包人应对安全及文明施工费用做到专款专用。若违反政府有关规定,在发包人两次指出仍未达到要求时,承包人须支付相应的违约金;施工现场因承包人原因如出现重大安全事故,一切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并在结算时按安全文明施工费金额作为违约金予以扣罚,且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21.15监理单位具有根据本工程需要发出有关工程质量、进度、造价、安全管理、经济处罚等工作联系函或指令的权利,上述工作联系函或指令经发包人同意后,承包人必须执行。21.16如果发包人发现承包人无本专业工程的施工能力,或者承包人无继续合作本工程的诚意,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予以服从并及时退场。若承包人以任何理由要挟发包人管理人员或有妨碍工程施工进度的行为,发包人将视同承包方违约,结算时扣除合同价的10%作为违约金。21.17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必须保证本工程资金的专项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并自觉接受业主和银行的监督,否则将视为承包人违约。21.18本合同所称“天”指日历日。21.19为了不影响工程施工工作的正常进行,对于发包人认可的设计或其他变更,即使承包人暂时不能事先就费用问题与发包人达成共同意见,也必须先执行后双方再协商有关费用事宜;3521.20因承包人未能竣工验收合格之后15天内未能按时向发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所需相关资料导致发包人未能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手续的,每延期一天,承包人按1万元/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1.21如因承包人原因承包人及其施工人员、材料供应商、合作方等不能以任何原因或借口对承包人办公及营业场所、工地、已建成的或正在建的住宅区、道路等进行冲击破坏(包括但不限于静坐、示威、围堵、拦路、聚众、张贴横幅、标语、爬塔吊、利用网络或传媒传播、散布甲方负面资料等行为),如出现对承包人办公及营业场所冲击破坏、在公共道路上聚众闹事、张贴横幅、标语、阻断交通等行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30万元/次(如承包人及其施工人员、材料商、合作方等损坏发包人财物的,承包人应另行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如出现利用网络或传媒传播、散布发包人负面资料等行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0元/次,如出现爬塔吊、对工地、已建成的或正在建的住宅区、道路等进行冲击破坏行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0元/次同时发包人有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21.22如因承包人施工原因,造成被他人阻拦项目施工,承包人应协调处理好。如因此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应承担延误工期的违约责任。21.23若承包人不按规范、设计、环保、安全及文明措施等要求施工,在发包人发出整改要求(书面)后承包人在3天内未作出任何整改的,则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收取1000~3000元次的违约金;若不按整改要求时间完成整改的,每逾期一天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收取1000元-5000元/天的违约金,且承包人负责整改至合格,工期不予顺延。如因承包人违章施工造成发包人或者第三方损失的,则该损失由承包人全部负责。21.24承包人若不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限及时提交各种报表及资料的,发包人有权相应顺延工程款支付时间,由此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1.25承包人必须保护好施工现场的树木及花草,承包人对其破坏的,每次支付违约金1000元,并赔偿相关损失。21.26承包人材料进场未经申报验收合格、未取得发包人签认的《材料使用许可证》而使用的,第一次承包人按1000~3000元/项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第二次承包人按3000~5000元/项/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第三次承包人按5000~10000元/项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承包人必须按设计图纸现场制作的工艺样板标准,承包人未经发包36人书面审批同意,不按样板质量标准施工或擅自改变工艺标准,承包人按2000-5000元/项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1.27承包人在履行本合同时应做到工完场清,工程所产生的建筑垃圾要及时运走,不能放在本工程项目范围内,否则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收取500~8000元/次的违约金。承包人在外倾倒弃土的,应当自行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否则应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包括罚款)。同时承包人必须清理已堆放的垃圾,费用自理。21.28承包人必须如实上报完成的工程量,如发包人在抽查的过程中发现承包人存在虚报、乱报的,则按承包人有意虚报、乱报工程量的双倍扣除承包人的当月进度款。21.29如承包人因违约而应当向发包人支付的赔偿款或违约金,发包人均有权在尚未支付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发包人有权继续向乙方追索。21.30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包括但不限于停工,拖欠工资等事件影响到发包人相关权证办理或给发包人带来不良影响的,经发包人核实后,承包人须按每次不低于贰万元进行赔偿。21.31承包人没有工程变更权。若发现图纸错误,承包人需以联系函的形式向发包人代表/工程师叙述此等错误,并按发包人代表/工程师的进一步指示来完成修改此等错误的一切工作,承包人无权直接安排设计单位对此作出的任何建议或图纸进行确认,一切此等行为除获得发包人代表事后确认外均归无效,且为自始无效。承包人现场需要为方便施工或其他任何原因提出的变更,均需事先向发包人代表/工程师提出书面申请,若发包人代表/工程师对此无书面确认意见的,均视为拒绝承包人的此等申请,倘若发包人代表/工程师书面同意此等变更申请,则当有费用增减时,承包人可按上述要求办理变更手续。21.32承包人办理签证,如没有变更图,必须有原始签证记录单,原始签证记录单上需有施工单位代表、监理公司代表、发包人现场代表4人书面签认,如是隐蔽工程还须拍照留档,图片必须有施工单位代表、监理公司代表、发包人代表签字(签章)确认。21.33若施工图纸间相互矛盾或错漏的,承包人应在施工前书面向发包人提出,否则视为承包人失职,由此造成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同时一律不得签证,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37(1)单位工程、分项工程验收在通知相关部门验收前必须作好现场和资料的验收准备,在相关部门到达后拒绝验收的,处2000元违约金;第二次通知相关部门到场仍未通过验收,处10000元违约金;第三次处20000元违约金,依次加倍。(2)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发出工程隐患通知书的,不及时按要求整改及回复的每次处罚3000元,发出工程暂停令的,每次处罚5000元违约金。发出重点工程监督令的,每次处罚5000元违约金。导致本工程由于质量、安全问题被通报的,每次处罚10000元违约金。(3)凡无样板或在样板未通过的情况下,擅自进行大面积施工的单位,除责令停工要求返工外,同时对承包人进行处罚,每次处罚5000元违约金。(4)在日常工作中,一些质量问题经多次提出,但未能得到及时整改的,第二次书面通知仍未整改完成的,对承包人进行处罚,每次处罚5000元违约金。(5)承包人辱骂恐吓监理和发包人人员的,予以处罚每次1000元的违约金。(6)承包人对监理和发包人人员进行身体伤害的,视情节轻重及伤害程度,予以处罚每次10000-50000元的违约金,赔偿医疗和误工等损失,对相关人员予以驱逐出工地,并追究相关刑事责任。(7)承包人违规使用发包人水电的,每发现一次,处罚1000元,同时赔偿违规使用的水电费用。(8)承包人施工人员必须遵守发包人的规章制度,除承包人项目经理、预算人员、资料员外严禁其他施工人员擅自进入发包人办公、生活区,如有发现每人每次处罚200元违约金,造成财物损失的,照价赔偿。(9)承包人必须保持施工区域内外干净整洁,否则发包人有权安排人员清理。清理费用由乙方负责,并予以处罚500元/次的违约金。a、承包人进场施工人员,必须经有关部门的三级安全教育,队组不得擅自私招乱雇他人进场工作,否则对队组每私招一人处罚50元。b、承包人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不准穿拖鞋,不准光膀子,严禁酒后上岗,违者每人每次罚款20元,不戴安全帽罚50元,不系安全带子罚款20元。技术员、管理人员每人每次处罚50元。38c、非专业电工,任何人不得乱接拆电源,违者罚款200元/次,造成事故者,由责任方赔偿一切经济损失,直至追究刑事责任。d、所有的安全防护措施,不准乱拆。若确实影响施工,必须经监理同意才能拆除,并采取其它安全措施,事后复原,否则每拆一处罚款200元,造成事故按按相关法规处理。不按指定材料使用的处罚:若承包人在施工的过程中不按发包人指定材料使用于工程上时,若已将材料用于工程上的,则要无条件拆除并重新按发包人指定材料施工,且工期不予顺延。另外:第一次发现,按进场材料总金额的双倍处罚;第二次发现,按进场材料总金额的5倍处罚,第三次发现,并视承包人为根本性违约,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承包人应无条件退场,并赔偿发包人合同预算总金额10%的违约金,并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发包人向购房业主延期交房所受到的违约金等所有损失。工期及承包金额以该施工合同中的约定为准。22通知及送达22.1.送达可通过本合同约定的送达地址、邮箱等方式送达。22.2.发包人的送达地址:1,联系人:1联系电话:/;电子邮箱:1o22.3.承包人的送达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水东街道水东街道头兴桂北路9号万锦悦府6号楼202号,联系人:郭荣进,联系电话:13977725093;电子邮箱:408971530@qq.com。22.4.任何一方变更送达地址的,应在变更之日起五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因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变更或不准确造成的损失由变更方承担。未通知的,视为没有变更。22.5.任何一方通过邮寄方式按送达地址送达的,即便出现“拒收”、“查无此人”“地址迁离”等情形也不影响送达效力,自寄出的邮戳日起届满三日视为已有效送达。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本合同的送达地址同样可以作为法院的送达地址。23.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转让23.1.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50条规定的情形外,本合同一经签订,发包人、承包人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23.2.承包人不得擅自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3924.签订本合同依据24.1成交通知书;24.2专用合同条款;24.3通用合同条款;24.4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24.5《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2013)》及其广西实施细则及《关于建筑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桂建标[2016]17号)、《关于调整除税价计算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桂造价[2019〕10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GB5854~50862-2013)》及其广西实施细则(修订本)《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增值税税率的通知》(桂建标[2019]12号)o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者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25生效和其他25.1.本合同一式捌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肆份,承包人执肆份。25.2.本合同自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25.3.本合同自签订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应当将采购合同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指定的媒体上公告。25.4.本合同执行中涉及采购资金和采购内容修改或补充的,须经财政部门审批,并签书面补充协议报财政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25.5.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条文执行。本页以下无正文40附件附件2:廉政协议书甲方:北海市银海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乙方:广西振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廉洁自律规定,为加强廉政建设,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确保双方工作人员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廉洁自律、诚实守信,保护双方合法权益,特订立本廉政协议书。第一条甲乙双方责任(一)甲、乙双方单位及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方面的有关规定。(二)自项目采购、签订合同直至项目结束全过程,甲、乙双方工作人员均应全面履行合同内容及廉政协议的各项规定,自觉按合同办事。(三)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第二条甲方责任甲方单位及工作人员在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要做到以下几点:(一)严格遵守廉洁从业各项规定,不准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索取和收受回扣、佣金或其他好处;(二)不准在乙方单位及乙方所属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三)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四)除合同有特别约定外,不得向乙方介绍或指定项目分包或相关单位;(五)除合同有特别约定外,不得向乙方推销或指定使用各种材料及设备等;(六)不得利用职权为其家属和亲友向乙方推销各类材料及设备等提供方便。第三条乙方责任41乙方单位及所属工作人员在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要做到以下几点:(一)不得向甲方工作人员赠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二)不准以任何形式、理由为甲方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工作人员支付的费用;(三)不准为其私用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四)不准组织有可能影响甲方工作人员履行公职职责或可能影响项目(产品)质量、廉政建设的宴请、旅游等各种高消费娱乐活动。第四条合同监管113甲、乙双方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有权依照本合同内容的规定,对合同履约中的廉洁从业情况实施监督,并有权采取措施及时制止不廉洁行为的发生。第五条违约责任(一)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协议书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将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和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二)乙方工作人员或所属单位人员有违反本协议书责任行为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主合同总价30%支付违约金;违约情况严重而被当地纪检、监察、检察机关立案调查的,除追究乙方的上述责任外,甲方有权终止合同;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给甲方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给甲方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第六条本协议书作为合同的附件,与该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经双方签字(签章)盖章后生效。第七条本协议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字(签章)盖章之日起至项目合同履行完成时止。第八条本合同一式捌份,甲方肆份,乙方肆。第九条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甲方单位(公章)乙方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2025年5月20日202年月2日42附件7: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北海市银海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承包人(全称):广西振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福成镇大水江村委大板芦村产业路三面光排灌沟项目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1。二、质量保修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保修期限约定如下:1年。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为1年,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四、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承包单位保修联系人:1,身份证号为:电话:,邮箱为:。如保修期内承包人需更换保修联系人,须及时通知发包人。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五、保修费用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1。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如因承包人原因不签订本保修书的,发包人有权拒绝竣工结算,发包人不负违约责任,本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号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2015年5月20日20年15月20日43四、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监狱企业证明(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北海市银海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单位名称)的福成镇大水江村委大板芦村产业路三面光排灌沟项目(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福成镇大水江村委大板芦村产业路三面光排灌沟项目(标的名称),属于建筑业(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企业为广西振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从业人员115人,营业收入为1262万元,资产总额为564万元,属于小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章):广西振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日期:2025年5月7日注: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成交结果公开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单位的/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单位名称(盖章):/日期:/注:请根据自己的真实情况出具《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依法享受中小企业优惠政策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公告成交结果时,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广西新凯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成交通知书广西振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单位参加了本招标机构项目名称:福成镇大水江村委大板芦村产业路三面光排灌沟项目,项目编号:BHZC2025-C2-030016-GXXK的招标,经磋商小组评定,确定贵单位为本项目成交人。成交金额人民币(大写):柒拾壹万柒仟贰佰玖拾壹元柒角肆分(小写):¥717291.74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请接到通知后,尽快与采购单位北海市银海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签订合同。二、签订合同详细地点:北海市银海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指定地点。特此通知。广西新凯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2025年5月8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产业路三面光排灌沟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