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保险 财产保险服务采购合同公告(准格尔旗水利事业发展中心2025)
准格尔旗水利事业发展中心准格尔旗水利事业发展中心车辆保险政府采购合同公告
一、合同编号:PDDA202515061400000914
二、合同名称:准格尔旗水利事业发展中心车辆保险
三、项目编号:鄂财购备字(电子)[2025]ZQ00834号
四、项目名称:准格尔旗水利事业发展中心车辆保险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准格尔旗水利事业发展中心
地址:准格尔旗水利事业发展中心
联系方式:15924587880
供应商(乙方):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中心支公司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吉劳庆北路金水源集团大厦108.803号
联系方式:15694778800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
序号
名称
数量(单位)
单价(元)
总价(元)
规格型号/服务要求
1
财产保险服务
1(辆)
¥2,613.74
¥2,613.74
蒙KF621B车辆保险
合同金额: 2,613.74元,大写(人民币):贰仟陆佰壹拾叁元柒角肆分
履约期限:2025年05月21日至2026年05月20日
履约地点:准格尔旗建业大厦
采购方式: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5年05月20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5年05月21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合同附件:
蒙KF621B-交强贴.pdf
蒙KF621B-交强险.pdf
蒙KF621B-商业险.pdf
蒙KF621B (1).pdf
蒙KF621B (2).pdf
准格尔旗水利事业发展中心
2025年05月21日
PDDA202515061400000914蒙KF621B2025年5月15日0时0分2026年5月15日0时0分至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中心支公承保司95540/0431-95540保险人签章收费时间:2025-04-1710:08:22确认时间:2025-04-1710:08:22,生成时间:2025-04-1710:08:2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监制,限在内蒙销售投诉专线:4006561070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电子保单)在线客服投保确认码:02AHIC1500250418748557022291,车船税打印码:1AHIC150000G202504171008477233,8165No:DZJQ202515061400000914保险单号:PDDA202515061400000914被保险人准格尔旗水利事业发展中心被保险人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50622MB1J23****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联系电话133****6790被保险机动车号牌号码蒙KF621B机动车种类客车使用性质非营业机关发动机号码J9BJ000314识别代码(车架号)LS4ASE2A5JJ100593厂牌型号长安SC6491BA5多用途乘用车核定载客7人核定载质量0千克排量1998毫升功率171.0KW登记日期2018-05-17责任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0000元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40%保险费合计(人民币大写):陆佰肆拾贰元整(Y:642.00元)其中救助基金(0.0%)Y:0.00元保险期间自2025年5月15日0时0分至2026年5月15日0时0分止保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诉讼代收车船税整备质量2120千克纳税人识别号12150622MB1J23973H当年应缴420.00往年补缴0.00滞纳金0.00合计(人民币大写):肆佰贰拾元整(Y:420.00元)完税凭证号(减免税证明号)开具税务机关特别约定1.尊敬的客户:投保次日起,您可通过我公司主页、客服电话以及营业网点对您所投保车辆的保单、理赔等信息进行查询。电子保单可通过公司发送的短信或邮件以及公司主页进行查询、下载和验真。公司主页:http://www.ahic.com.cn客服电话:95540/0431-955402.保险期间内,如发生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车辆损失或第三者财产损失,保险人可采取实物或者修复方式进行保险赔付。3.车辆投保时,投保人应如实告知车辆改装情况,未如实告知的,发生保险事故时将按照出厂原始配置标准进行赔付4.含税总保险费642元,其中:不含税保险费总计605.66元,增值税额总计36.34元。重要提示1.请详细阅读保险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2.收到本保险单后,请立即核对,如有不符或疏漏,请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变更或补充手续。3.保险费应一次性交清,请您及时核对保险单和发票(收据),如有不符,请及时与保险人联系。4.投保人应如实告知对保险费计算有影响的或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重要事项,并及时通知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5.被保险人应当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公司名称: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中心支公司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阿镇清园5号楼7号底商邮政编码:017200服务电话:95540/0431-95540签单日期:2025-04-17(保险人签章)核保:自动核保,制单:池雄英,经办:韩金梅附件1:特别提示: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向您提供的是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对受害人损害赔偿责任风险的基本保障。每辆机动车只需投保一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请不要重复投保。在投保本保险后,您可以投保其他机动车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款。第二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合同由本条款与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凡与交强险合同有关的约定,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三条交强险费率实行与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相联系的浮动机制。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费按照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批准的交强险费率计算。定义第四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交强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第五条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第六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为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以及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第七条交强险合同中的抢救费用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受伤时,医疗机构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害人,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保险责任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0元;(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0元;(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垫付与追偿第九条被保险机动车在本条(一)至(四)之一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二)驾驶人醉酒的;(三)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四)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责任免除第十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保险期间第十一条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交强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止时间为准。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二条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如实填写投保单,向保险人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并提供被保险机动车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重要事项包括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号牌号码、使用性质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续保前该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况以及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投保人未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对保险费计算有影响的,保险人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第十三条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人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第十四条投保人续保的,应当提供被保险机动车上一年度交强险的保险单。第十五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否则,保险人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第十六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并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人。第十七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和事故调查。发生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赔偿处理第十八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以下材料:(一)交强险的保险单;(二)被保险人出具的索赔申请书;(三)被保险人和受害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人的驾驶证;(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等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五)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提供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六)受害人财产损失程度证明、人身伤残程度证明、相关医疗证明以及有关损失清单和费用单据;(七)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第十九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并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核定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第二十条因保险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有权重新核定。因保险事故损坏的受害人财产需要修理的,被保险人应当在修理前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或者更换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有权重新核定。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涉及受害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因抢救受害人需要保险人支付抢救费用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支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支付。合同变更与终止第二十二条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第二十三条在下列三种情况下,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交强险合同:(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交强险合同解除后,投保人应当及时将保险单、保险标志交还保险人;无法交回保险标志的,应当向保险人说明情况,征得保险人同意。第二十四条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所列明的投保人、保险人解除交强险合同的情况时,保险人按照日费率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附则第二十五条因履行交强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合同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六条交强险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二十七条本条款未尽事宜,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执行。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车辆保险 财产保险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