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配套设施采购合同公告(那坡县水利局2025)



一、合同编号:12N49951813120251                     

二、合同名称:那坡县百合乡清华村者兵粮桑套种示范园产业配套设施项目合同                          
三、项目编号:BSZC2025-C2-260071-GXSH                         
四、项目名称:那坡县百合乡清华村者兵粮桑套种示范园产业配套设施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那坡县水利局                         
   地      址:那坡县水利局                        
   联系方式:0776-6825290                         
   供应商(乙方):广西德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广西那坡县睦边大道安置用地2号                         
   联系方式:13977696143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那坡县百合乡清华村者兵粮桑套种示范园产业配套设施项目    数量:1.00     单价(元):3324598.35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施工范围:新建百合乡清华村那冲屯百合河段右岸护岸挡墙338m和左岸护岸挡墙455m,新建者兵屯百合河段右岸护岸挡墙210m,护岸挡墙总长1003m等建设工程(具体内容及各项技术指标以项目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为准)。施工工期:90日历天项目经理:黄会纯执业证书信息:桂245212300259  

    2.合同金额(元):3324598.35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5年04月25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5年05月21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信息:

(施工合同)那坡县百合乡清华村者兵粮桑套种示范园产业配套设施项目.pdf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那坡县百合乡清华村者兵粮桑套种示范园产业配套设施项目项目编号:BSZC2025-C2-260071-GXSH发包人(全称):那坡县水利工程管理站承包人(全称):广西德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那坡县水利工程管理站承包人(全称):广西德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那坡县百合乡清华村者兵粮桑套种示范园产业配套设施项目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那坡县百合乡清华村者兵粮桑套种示范园产业配套设施项目。2.工程地点:那坡县百合乡清华村。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那发改批复【2025】64号。4.资金来源:2025年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5.工程内容:新建百合乡清华村那冲屯百合河段右岸护岸挡墙338m和左岸护岸挡墙455m,新建者兵屯百合河段右岸护岸挡墙210m,护岸挡墙总长1003m等建设工程(具体内容及各项技术指标以项目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为准)。6.工程承包范围:新建百合乡清华村那冲屯百合河段右岸护岸挡墙338m和左岸护岸挡墙455m,新建者兵屯百合河段右岸护岸挡墙210m,护岸挡墙总长1003m等建设工程(具体内容及各项技术指标以项目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为准)。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25年5月1日。计划竣工日期:2025年8月15日。工期总日历天数:90天(日历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现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叁佰叁拾贰万肆仟伍佰玖拾捌元叁角伍分(¥3324598.35元)。其中:(1)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叁万壹仟贰佰陆拾元贰角贰分(¥31260.22元);五、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黄会纯。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2)通用合同条款;(3)技术标准和要求;(4)图纸;(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6)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负责筹集除发包人支付的资金外的其他建设资金,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本合同于702年4月25日签订。十、签订地点本合同在那坡县水利局签订。十一、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后生效。十三、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陆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叁份,承包人执叁份。发包人那坡县水利工程管理承包人广西德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站rY住所那坡县城厢镇百马路住所广西那坡县睦边大道安置用地268号号法定代表法定代表人人委托代理委托代理人人电话0776-6822172电话0776-2895008传真0776-6825290传真0776-2895008开户名称开户名称广西德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户银行那坡县农业银行营业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部市向阳支行账号20-633101040010507贝账号2110610209201057108农民工工广西德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农民资工工资专用账户开户名称农民工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资市向阳支行营业室开户银行名称账号2110610229300025338·2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本文全文应用水利部、国家电力公司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0年2月联合颁布的《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GF-2000--0208)的通用合同条款。(此处略)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各条款是补充和修改通用合同条款中条款号相同的条款或当需要时增加新的条款,两者应对照阅读,一旦出现矛盾或不一致,则以专用合同条款为准,通用合同条款中未补充和修改的部分仍有效。一、词语涵义1.词语涵义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合同中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1.1有关合同双方和监理人的词语(1)发包人是:那坡县水利工程管理站。(2)承包人是:广西德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3)监理人是:二、合同条件2.语言文字和法律2.1语言文字本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2.2法律、法规和规章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府的有关法规与规章。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2)中标通知书;(3)竞标报价书;(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条款;(7)图纸;(8)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9)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三、双方的一般义务和责任4发包人的一般义务和责任4.1提供施工用地发包人负责协调施工用地及临时用地,局部施工场地由承包方提供施工组织报告,以满足施工要求为准。4.2及时提供图纸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在施工前5天内向承包人提供应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图纸。5.承包人的一般义务和责任5.1其他一般义务和责任(1)承包人负责本合同的生活用水和施工用水;(2)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为发包人及监理人提供不少于15m的办公、膳宿条件为其雇用的职员和工人提供和维护必须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所需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当合同结束时,除非与发包人另有协议,承包人提供的营地设施应予拆除,将现场清理干净。(3)承包人应遵守以下原则①承包人充分理解有一些设施(如道路、桥梁等)将有一个以上的承包人和其他当地工矿企业使用,如果在使用过程中发生干扰时,应立即通知监理人并服从监理人的决定。②凡属于需要承包人交付给其他承包人的工作面以及与其他人交叉作业的工作面,承包人必须服从监理人的决定,按本条款第11.3款规定的完工日期完成并将清理好的工作面移交给发包人,并令发包人满意。③本合同承包人允许其他承包人在本合同承包人施工场地上架设临时施工用电线路,线路走向由监理人会同本合同承包人及其他承包人协商确定以减免干扰。④爆破作业由监理人会同承包人商定爆破时间,或由监理人决定爆破时间,承包人遵守该爆破时间和安全规程,不影响危及工程和人员的安全。遵守上述要求不应构成要求增加费用和延长工期的依据。施工专用临时道路布置为单车道时,应在不影响施工进度的前提下,适当设置错车点和回车场;当借用原公路作为施工道路时,应保证原公路能双线行驶;当将原有公路作为施工作业不能通车时,承包人应负责公路的临时改线和施工完毕后的公路复原,复原后的公路必须达到原公路技术标准。在施工期本工程范围内,原公路的交通畅通和交通安全,由承包人负全责,由此引起的损失和赔偿要求,由承包人理赔并支付全部费用,由于交通不畅损失的工期,由承包人在后续施工中改善交通状况并追回损失工期,若由此引起进度明显滞后,发包人有权扣留部分支付款作为工期补偿。在施工范围内,承包人设立明显的交通标志,防止车辆和行人误入施工区,在夜间,还应有必要的灯光,确保通过施工区车辆和行人的安全。⑦施工期间由于雨洪导流不畅引起施工进度滞后,由承包人负责并在后续施工中加快进度,追回损失工期,若由此而推迟竣工日期,发包人有权扣留部分支付款作为工期补偿。五、监理人和总监理工程师6.监理人和总监理工程师6.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1)监理人应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职责。(2)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必须得到发包人的批准①按第13条规定,确定延长完工期限;②按第23条规定,当变更引起的合同价格增加时作出变更决定,当按照规定程序发生变更时,有权和有责任提供变更单价和总价报发包人批准。尽管有以整上规定,但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20m在不免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因此可能增加的费用和延长的工期,由监理人和发包人与承包人进行协商后决定。八、转让和分包7.分包7.1承包人不得将本项目的任何工程内容或工程部分进行转让或分包。九、承包人的人员及其管理8承包人人员的管理8.1提交管理机构和人员情况报告0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工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主要技术和管理人员资质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配备状况。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还应按规定的格式,定期向监理人提交工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五十、材料和设备=9.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提供9.1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无。9.2发包人指定供应来源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发包人指定工程使用的主要材料为无指定材料供应,其他材料由承包人自行采购,但是必须为合格产品并提供合格的依据。十一、工程进度10.进度计划10.1合同进度计划承包人应按《技术条款》规定的内容和时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施工总进度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条款》规定的时限内批复承包人。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作为控制本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并据此编制年、季和月进度计划报送监理人。在施工总进度计划和监理人的指示控制工程进展。10.2修订进度计划(1)不论何种原因发生工程的实际进度与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在7天内提交一份修订的进度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该进度计划后的7天内批复承包人。批准后的修订进度计划作为合同进度计划的补充文件。(2)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计划拖后,承包人均应按监理人的指示,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承包人应在向监理人报送修订进度计划的同时,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赶工措施应以保证工程按期完工为前提调整和修改进度计划。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拖后,应按第13.1款的规定办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拖后,应按第13.2款的规定办理。11.工程开工和完工11.1开工通知监理人应在2025年5月1日前发出开工通知,具体时间为监理人实际通知日期为准。11.2承包人延误进点承包人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未按进度计划要求及时进点组织施工,监理人可通知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5天内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赶工措施报告应详细说明不能及时进点的原因和赶工办法,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812.暂停施工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不能提出增加费用和延长工期的要求:(1)合同中另有规定的;(2)由于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3)由于现场非异常恶劣气候条件引起的正常停工;(4)为工程的合理施工和保证安全所必须的暂停施工;(5)未得到监理人许可的承包人擅自停工;(6)其它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12.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均为发包人的责任,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应按第13款的规定办理。(1)由于发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2)由于不可抗力、自然或社会因素引起的暂停施工(3)其他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12.3监理人的暂停施工指示(1)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发布暂停工程或部分工程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指示的要求立即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1人应在暂停施工期间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和提供安全保障。(2)由于发包人的责任发生暂停施工的情况时,若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承包人可向其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请求后的48小时内予以答复,若不按期答复,可视为承包人请求已获同意。12.4暂停施工后的复工工程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停工因素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在收到复工通知后按监理人指定的时间复工。若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12.5暂停施工持续10天以上(1)若监理人在下达暂停施工指示后10天内仍未给予承包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12.1款规定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7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若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有权作出以下选择:当暂时停工仅影响合同中部分工程时,按第23.1款规定将此项停工工程视作可取消的工程,并通知监理人;当暂时停工影响整个工程时,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26条的规定办理。(2)若发生由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时,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11天内不积极采取措施复工造成工期延误,则应视为承包人违约,可按第25条的规定办理。13.工期延误13.1承包人要求延长工期的处理(1)若发生第2.1款所列的事件时,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在发出该通知后的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一份细节报告,详细说明发生该事件的情节和对工期的影响程度,并按第10.2款的规定修订进度计划和编制赶工措施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若发包人要求修订的进度计划仍应保证工程按期完工,则应由发包人承担由于采取赶工措施所增加的费用。(2)若事件的持续时间较长或事件影响工期较长,当承包人采取了赶工措施而无法实现工程按期完工时,除应按上述第(1)项规定的程序办理外,承包人应在事件结束后的7天内,提交一份补充细节报告,详细说明要求延长工期的理由,并修订进度计划。此时发包人除按上述第(1)项规定承担赶工费用外,还应按以下第(3)项规定的程序批准给予承包人延长工期的合理天数。(3)监理人应及时调查核实上述第(1)和(2)项中承包人提交的细节报告和补充细节报告,并在审批修订进度计划的同时,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延长工期的合理天数和补偿费用的合理额度,并通知承包人。13.2承包人的工期延误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预定工作,承包人应按第10.2款(2)项的规定采取赶工措施赶上进度。若采取赶工措施后仍未能按合同规定的完工日期完工,承包人除自行承担采取赶工措施所增加的费用外,还应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承包人逾期完工违约金为人民币1000元/天,但其最终的累计总金额不应超过合同价格的5%。若承包人的工期延误构成违约时,应按第41条的规定办理。14工期提前14.1承包人提前工期不设承包人提前工期奖。14.2发包人要求提前工期按通用条款14.2执行。十三、工程质量15.质量检查的职责和权力15.1承包人的质量管理承包人应建立和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在工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的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的7天内,报送一份内容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及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的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15.2承包人的质量检查职责承包人应严格按《技术条款》的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对工程使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详细作好质量检查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定期提交监理人审查。承包人质量检查记录和报表须提供2份给监理人存档备查。16。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16.1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和交货验收无论是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还是发包人指定供应来源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检验和交货验收。评17.测量放线17.1施工控制网发包人应在开工前7天内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承包人应根据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国家测绘标准和本工程精度要求,测设自己的施工控制网,并应在开工日期后7天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52审批。-承包人应负责管理好施工控制网点,若有丢失或损坏,应及时修复,其所需的管理和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完工后应完好地移交给发包人。十四、文明施工18文明施工18.1施工安全(1)发包人应负责统一管理本工程的施工作业安全以及消防、防汛和抗灾等工作。监理人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合同的有关规定,检查、监督施工安全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认真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指示。监理人在检查中发现施工中存在不安全因素,应及时指示承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改正,若承包人故意延误或拒绝改正时,则监理人有权责令其停工整改。(2)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履行其安全职责。承包人应设置必要的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的安全人员,加强对施工作业安全的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和爆破作业的管理,制定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具,并经常对其职工进行施工安全教育。(3)承包人应在工地落实防火安全机构及制定措施,配备必要的消防水源、消防设备和救助设施。(4)发包人或委托监理人应定期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作业、交通、用电、防汛检查,并负责统一指挥全工地的抢险抗灾工作。承包人应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作业、交通、用电、防汛检查和抗灾等工作,按发包人的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做好定期检查,配置必要的物资和器材。18.2安全装备(补充)有效的安全帽和安全带这类安全装备应向所有人员包括批准前往工地参观人员提供。从开挖开始到导致危险因素的状态解除,开挖施工的现场必须始终采取防护措施。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撤离穿着、配备和保护与从事工作不适应的人员。如果工程任何部分的施工不满足上述所有要求,除非确属紧急情况,否则监理人将批示立刻暂停违反本条款的部分工程的施工。18.3炸药的使用(补充)(1)在为履行本合同中规定的义务而使用、运输并储存炸药或其他类似物品方面,承包人应做出有关的所有必要的安排并采取所有必要的预防措施,并应遵守与上述物品有关的条例、法律和规定。所有上述法规均应适用于易燃易爆品或其他在使用、运输或储存中存在危险的物品。(2)承包人在进行任何爆破之前应获得必要的许可,并应遵守任何就此事项规定的指示。承包人应将有关炸药的储存、运输和使用的上述安排和预防措施通知监理人,但遵守本条款的要求不应免除与炸药有关的条例、法律和其他规定赋予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十五、计量与支付19.预付款工程预付款:30%。根据桂财规(2021)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振兴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广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20.工程进度付款(1)进度付款时间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合同签订生效后,承包人进场施工后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合同总造价的30%作为工程预付款。本工程随工程进度支付进度款,所有工程款支付均视资金到位情况拨付,合同内进度款支付限额为经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审定的已经完成工程量价款的80%(含已支付部分)支付:工程完工达到质量要求并通过发包人组织竣工验收合格后,工程款支付至完成工程量的90%(含已支付部分)工程完成结算审计后,工程款支付至结算审定总价的97%(含已支付部分)。发包人按工程价款结算审定总额的3%(最高不超过3%)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支付。(2)质量保证金、工程款支付方式:银行转账。按《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承包人开工前须在项目所在地的商业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和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按合同总造价2%的比例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并与银行、那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实行三方监管。工程进度款的人工部分费用单独转入农民工工资专户,比例不低于当期进度款的20%且总额不低于工程进度款中的人工费部分。承包人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工人工资,支付时间同进度款支付时间。承包人申请进度款-的同时须向发包人提供农民工工资发放核定表以便发包人对承包人工资发放情况进行监督。(3)每个付款周期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为工程进度付款的3%,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为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1)工程完工验收后,一次性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为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2)在工程项目完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扣留工程6质量保证金。(4)工程质量保证金主要用于承包人履行属于其自身责任的工程缺陷修补,为发包人有效监督承包人圆满完成缺陷修补工作提供资金保证。工程质量保修期为一年,自工程移交证书中写明的全部工程完工日开始算起,工程质量保证金于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在无质量问题的情况下,全部付清给承包人。(5)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工程进度款时,承包人应提供以下资料:1、进度款拨付审批表;2、进度款申请表;3、进度款组成;4、完成工程量汇总(附工程量签证、工程量计算简图和计算方法);5、相应竞标单价分析;6、规划设计平面图(标注已完成工程量的位置及数量,可以缩小比例尺或简化);7、相应的能证明已完成工程量合格的工程资料(如隐蔽工序签证、四方检查意见、产品合格证等);8、项目单位工程施工前后的对照影像资料。发包人不提供永久工程的材料预付款。20.2工程量确认承包人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每月5日前。监理人在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7天内完成核查,并向发包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提出他认为应当到期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21.质量保修金(1)每个付款周期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为工程进度付款的3%,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为签约合同价的3%。质量保修金银行利率为零。十六、材料价格调整本合同工程因工期较短,在整个施工合同期间,均以竞标报价为准,不进行材料价格调整。十七、变更22.履约保证金本项目不收履约保证金。23变更23.1变更的处理原则(1)变更需要延长工期时,应按第10.2款和第13.1款的规定办理;若变更是合同工作量减少监理人认为应予以提前变更项目的工期时,由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2)变更需要调整合同价格时,按以下原则确定其单价和合价:1)本合同《工程量清单承包单价总价表》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项目时,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若承包人所报单价明显不合理,则以采购控制单价计;2)本合同《工程量清单承包单价总价表》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项目时,则可按照招竞标文件规定的报价原则,即《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及配套的费用定额编报单价,作为变更计价的基础,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协商后报发包人批准;3)本合同《工程量清单承包单价总价表》中无类似项目的单价可供参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及配套的费用定额不足以确定单价时,则应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以实事求是为原则协商确定新的单价和合价。23.2变更的报价(1)承包人收到监理人发出的变更指示后7天内,应向监理人提交一份变更报价书。其内容应包括承包人确认的变更处理原则和变更工程量及其变更项目的报价单,报价不应违背招竞标文件基本原则。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重大变更项目的施工措施、进度计划和单价分析等。(2)承包人对监理人提出的变更处理原则持有异议时,可在收到变更指示后7天内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则应在收到通知后7天内答复承包人。23.3变更决定(1)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7天内对变更报价书进行审核后做出变更决定,并通知承包人。(2)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监理人的决定取得一致意见,则监理人可暂定他认为合适的价格和需要调整的工期,并将其暂定的变更处理意见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此时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对已实施的变更,监理人可将其暂定的变更费用列入第20.1款规定的月进度付款中。但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在收到监理人变更决定后的7天内要求按第27.1款的规定提请争议调整组解决,若在此期限内双方均未提出上述要求,则监理人的变更决定即为最终决定。(3)在紧急情况下,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的变更指示,可要求立即进行变更工作。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指示后,应先按指示执行,再按第23.2款的规定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监理人则仍应按本款(1)、(2)项的规定补发变更决定通知。23.4变更影响本项目和其它项目的单价或合价按第23.1款进行的任何一项变更引起本合同工程或部分工程的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以致影响本项目和其它项目的单价或合价时,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要求调整本项目和其它项目的单价或合价,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调整的原则按第23.2款。24备用金本工程不设备用金。十八、违约和索赔25.承包人违约25.1对承包人违约发出警告承包人发生第25.1款的违约行为时,监理人应及时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承包人在收到书面警告后的14天内予以改正。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改正,并尽可能挽回由于违约造成的延误的损失。由于承包人采取改正措施所增加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25.2责令承包人停工整改承包人在收到书面警告后的14天内仍不采取有效措施改正其违约行为,继续延误工期或严重影响工程质量,甚至危及工程安全,监理人可暂停签发支付工程价款凭证,发包人暂停该项工程款的支付,并按第12.3款的规定暂停其工程或部分工程施工,责令其停工整改,并限令承包人在14天内提交整改报告报送P监理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25.3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监理人发出停工整改通知14天后,承包人继续无视监理人的指示,仍不提交整改报告,亦不采取整改措施,则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解除合同。发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派员进驻工地直接监管工程,使用承包人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25.4承包人违约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发包人有权扣除承包人的违约金。违约金金额均在承包人的计量支付款内扣除。监理工程师预先下发含有罚款意向的指令,如承包人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则在指令下达后十五天下发罚款通知书(不再陈述罚款理由)。承包人在合同期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工程,且质量合格(本工程施工,竣工验收后十五天内可以申请返还全部或部分罚款,返还金额由监理工程师审核,发包人批准)。罚款金额返还时不包括银行利息。1)承包人必须按照竞标文件的承诺派出符合和满足工程建设要求的项目管理人员。承包人未经发包人批准擅自调换工程管理人员或因管理人员不称职,发包人要求调换而未及时调换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必须向发包人交纳处罚金,处罚标准为:项目经理1.5万元/人·次(人民币);总工程师1万元/人·次;专业工程师则0.5万元/人·次。2)发包人有权检查承包人的人员到岗情况,如发现未经发包人同意或正当理由,项目经理擅自离岗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处违约金1万元/人次,未经发包人同意,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擅自离岗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处违约金0.8万元/人·次,未经发包人同意专业工程师擅自离岗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处违约金0.5万元/人·次。3)未经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施工期内自行调走主要施工机械,经发现不及时调回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处违约金为履约保证金的10%-50%(视情节严重而定)。4)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承包人无法按合同规定进场全部人员和机械时,作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可解除合同,没收其全部履约保证金,另行发包工程。26.发包人违约26.1发包人违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包人发生下述行为之一者属发包人违约。(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协调施工用地、测量基准和应由发包人负责的部分准备工程等承包人施工所需的条件。(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向承包人提供应由发包人负责的施工图纸。(3)由于法律、国家政策改变等原因导致发包人已无法继续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义务,不认为发包人违约。26.2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1)若发生第26.1款(1)、(2)项的违约时,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和监理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限期提供上述条件和图纸,并有权要求延长工期。监理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应立即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补救办法。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14天内仍未采取措施改正,则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十九、争议的解决27.争议27.1争议的提出发包人和承包人或其中的任一方对监理人做出的决定持有异议,又未能在监理人的协调下取得一致意见而形成争议,任一方均可以书面形式提请争议调解组解决,并抄送另一方。在争议尚未按第27.3款的规定获得解决之前,承包人仍应继续按监理人的指示认真施工。27.2争议调解组调解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商定,调解组由3(或5)名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专家的聘请方法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商定,亦可请政府部门推荐或通过行业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聘请,并经双方认同。争议调解组成员应与合同双方无利害关系,争议调解组的各项费用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平均分担。27.3争议的评审(1)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主诉方向争议调解组提交一份详细的申诉报告,并附有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主诉方还应将上诉报告的一份副本同时提交给被诉方。(2)争议的被诉方收到主诉方申诉报告副本后的14天内,亦应向争议调解组提出一份申诉报告,并附有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被诉方亦应将其报告的一份副本提交给主诉方。(3)争议调解组收到双方报告后14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听证会,向双方调查和质询争议细节;若需要时,争议调解组可要求双方提供进一步的补充材料,并邀请监理人代表参加听证会。(4)在听证会结束后的14天内,争议调解组应在不受任何于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和公正的评审,提出由全体专家签名的评审意见提交发包人和承包人,并抄送监理人。-(5)若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到争议调解组的评审意见,则应由监理人按争议调解组的评审意见拟定争议解决议定书,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6)若发包人和承包人或其中任一方不接受争议调解组的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诉讼,则任一方均可在收到上诉评审意见后的28天内将诉讼意向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若在14天期限内双方均未提出诉讼意向,则争议调解组的审评意见为最终决定,双方均应遵照执行。28友好解决发包人和承包人或其中任一方按第27.3款(6)项的规定发出诉讼意向通知后,争议双方还应共同做出努力直接进行友好磋商解决争议,则任一方均有权提请诉讼。29.诉讼(1)双方争议调解不成功时,直接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在诉讼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按监理人就争议做出的决定履行各自的职责,任何一方均不得以诉讼未果为借口拒绝或拖延按合同规定应进行的工作。30.工程保险和风险损失的补偿30.1工程和施工设备保险(1)发包人负责向保险公司投保工程险(包括工程险和第三者、发包人驻地人员意外险),此项投保不免除承包人和发包人各自应负的在其管辖区内及其毗邻地带发生的第三者人员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其赔偿费用应包括赔偿费、诉讼费和其它有关费用。(2)承包人应投保施工设备险和承包人人身意外伤害险,投保项目及其保险金额由承包人根据其配备的施工的设备状况自行确定,但承包人应充分估计主要施工设备可能发生的重大事故或因自然灾害造成和施工设备的损失和损坏对工程的影响,保险金由承包人负责。二十、风险和保险31.对各项保险的要求31.1保险凭证和条件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或监理人通知的14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合同规定的各项保险单的副本,并通知监理人。保险单的条件应符合本合同的规定。二十一、完工与保修32.完工验收32.1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完工验收申请报告(附完工资。(1)已完成了合同范围内的全部项目以及有关的工作项目,但经监理人同意列入保修期内完成的尾工项目除外。(2)已按第32.2款的规定备齐了符合合同要求的完工资料。(3)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保修期内实施的尾工工程项目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措施计划。32.2完工资料完工材料(一式六份)应包括:(1)工程实施概况和大事记。(2)已完工程移交清单。(3)永久工程竣工图。(4)列入保修期继续施工的尾工工程项目清单。(5)未完成的缺陷修复清单。(6施工期的观测资料。(7)监理人指示应列入完工报告的各类施工文件、施工原始记录(含图片和录像资料)以及其它应补充的完工资料。32.3工程完工的验收本工程竣工结算须经过审计审定方为有效。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32.1款规定提交的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核其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1)监理人审核后发现工程尚有重大缺陷时,可拒绝或推迟进行完工验收,但监理人应在收到完工验收申请报告14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完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工程缺陷修复和其它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并将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同时退还给承包人。承包人应在具备完工验收条件后重新申报。(2)监理人审核后对上述报告及报告中所列的工作项目和工作内容持有异议时,应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将意见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通知后28天内重新提交修改后的完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3)监理人审核后认为工程已具备完工验收条件,应在收到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14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发包人应在收到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签署工程移交证书,颁发给承包人。(4)在签署移交证书前,应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核定工程的实际完工日期,并在移交证书中写明。32.4单位工程验收在单位工程完工后,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申请对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1.3款所列的单位工程项目中某些需要进行验收的项目进行验收,其验收的内容和程序应按第19.1款至第20.2款的规定进行。单位工程验收成果和结论可作为本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验收后应由发包人或授权监理人按第32.3款规定签发该单位工程的移交证书。32.5部分工程验收在全部工程完工验收前,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需要提前使用尚未全部完工的某项工程时,可对已完成的部分工程进行验收,其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应说明已验收的该部分工程的项目或部分工程的项目或部位,还需列出应由承包人负责修复的未完成缺陷修复项目清单。32.6施工期运行(1)按第20.3、第20.4款进行验收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发包人需要在施工期投入运行时,应对其局部建筑物承受施工运行荷载的安全性进行复核,在证明其确保安全时才能投入施工期运行。(2)在施工期运行中新发现的工程缺陷和损坏,应按第33.2款(2)项的规定办理。(3)办施工期运行增加了承包人修复缺陷和损坏工作的困难而导致费用增加时,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确定需由发包人合理分担的费用。32.7发包人不及时验收(1)若监理人确认承包人已完成或基本完成规定的工程,并具备了完工验收条件,但由于非承包人原因使完工验收能进行而不进行时,应由发包人或授权监理人进行初步验收,并签发临时移交证书。但承包人仍应执行监理人在此后进行正式完工验收所发出的指示,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当正式完工验收发现工程不符合合同要求时,承包人应有责任按监理人指示完成其缺陷修复工作,并承担缺陷修复的费用。(2)若发包人或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发出完工申请报告30天后的次日起承担工程保管费用。33工程保修33.1保修期保修期自工程移交证书中写明的全部工程完工日开始算起,保修期限为一年。在全部工程完工验收之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若未投入正常使用,其保修期亦按全部工程的完工日开始算起。33.2保修责任(1)保修期内,承包人应负责未移交的工程和工程设备的全部日常维护工作,但承包人应按保修证书中所列的缺陷修复清单进行修复,直至经监理人检查合格为止。(2)发包人在保修期内使用工程和工程设备过程中,发现新缺陷和损坏或修复的缺陷部位不合格或不见又遭损坏,则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负责修复费用,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监理人应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进行查验,若经查验属于发包人使用不当或其它由于发包人责任造成的缺陷或损坏,则应由发包人承担修复费用。33.3修复责任终止证书在整个工程保修期满后的28天内,由发包人或授权监理人签署和签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给承包人。若保修期满后还有缺陷未补修,则需待承包人按监理的要求完成缺陷修复工作后,签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尽管签发了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发包人和承包人均仍应对保修责任终止证书签发前尚未履行的义务和责任负责。二十二、其它34合同生效和终止34.1合同生效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名并盖单位公章后,合同生效。34.2合同终止承包人已将合同工程移交给发包人,且保修期满,发包人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已颁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合同双方均未遗留按合同规定履行的义务时,合同自然终止。二十三、补充35.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本工程双方约定工程竣工验收时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按工程结算金的3%计算,工程结算款中扣除,质量保修金不计利息。36.保修金的返回发包人在质量保修期满且没有质量问题后10天内,将剩余保修金返还给承包人。37.承包人应按照资格预审文件以竞标书承诺投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机械、实际情况不符,发包人认为不能满足工期、质量要求时,一是有权要求限期整改,二是有权终止合同。38,其它条款38.1为了保证工程款的足额兑现,承包人有权根据当地群众开发的积极性(当地群众的筹资情况),结合当地政府的经济发展战略,压缩工程建设规模;压缩工程建设规模时,所减少的工程量将以设计人所提供的具体数据为准,并且所减少的工程量在办理竣工结算时将作为核减工程款的依据。38.2承包人严格按图纸(包含设计变更方案)施工,不得按照当地个别农民的意愿,擅自改变施工方案。38.3承包人尽量保持、维护原有交通便桥,避免因拆除重建而增加工程量。38.4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协议书附件: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2: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附件3:工程建设项目从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件4:工程建设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那坡县水利工程管理站承包人(全称):广西德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保证那坡县百合乡清华村者兵粮桑套种示范园产业配套设施项目(项目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一、保修期及保修金保修期自工程移交证书中写明的全部工程完工日开始算起,保修期限为一年。在全部工程完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若未投入正常使用,其保修期亦按全部工程的完工日算起。本工程双方约定工程约定竣工验收时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质量保修金按工程结算价的3%(人民币万元)计算,在工程结算款中扣除,质量保修金不计利息。二、保修责任(1)保修期内,承包人应负责为移交的工程和工程设备的全部日常维护和缺陷修复工作,对已移交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和工程设备,则应由发包人负责日常维护工作,承包人应按移交证书中所列的缺陷修复清单进行修复,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7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修理费从保修金内扣除。(2)发包人在保修期内使用工程和工程设备过程中,发现新的缺陷和损坏或原修复的缺陷或部件又遭损坏,则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负责修复,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监理人应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进行查验,经查验由于承包人施工过程中隐存或其它由于承包人造成的缺陷或损坏,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若经查验确属发包人使用不当或由于发包人责任造成的缺陷或损坏,则由发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三、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在整个工程保修期满后28天内,由发包人或授权监理人签署和颁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给承包人。若保修期满后还有缺陷未修补,需待承包人按监理人的要求完成缺陷修复工作后,再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尽管颁发了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发包人和承包人均仍应对保修终止证书颁发前尚未履行的义务和责任负责。四、质量保修金的返还发包人在质量保修期满后14天内,将剩余保修金返还给承包人。五、其它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不属于承包人范围的其它原因造成损坏的,承包人不负保修责任,是否属于承包人责任由相关专家鉴定。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1发包人那坡县水利工程管理站承包人加应西德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那坡县城厢镇百马路68住所护二西那坡县睦边太道安置用号法定代表法定代人表人委托代理委托代人理人电话0776-6822172电话0776-2895008传真0776-6825290传真0776-2895008附件2: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发包人:那坡县水利工程管理站承包人:广西德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加强建设工程廉政建设,规范建设工程各项活动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行为,防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订立本廉政责任书。一、双方的责任1.1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建设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1.2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1.3各项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建设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1.4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二、发包人责任发包人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2.1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2.2不得在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香2.3不得要求、暗示或接受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河福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2.4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2.5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发包人工程建设管理合同有关的业务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使用某种产品、材料和设备。三、承包人责任应与发包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遵守以下规定:3.1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3.2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3.3不得接受或暗示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3.4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四、违约责任4.1发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4.2承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4.3本责任书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建设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五、责任书有效期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六、责任书份数本责任书一式肆份,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效力。甲方:那坡县水利工程管理站乙方:广西德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地址:那坡县城厢镇百马路68号地址:广西那坡县睦边大道安置用地2号电话:0776-6822172电话:0776-2895008签约日期:025年4月25日见证单位:那坡县水利局证日期:2025年Y月25日.附件3:工程建设项目从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兹授权我单位黄会纯,身份证号码452524197905053058,注册(执业)资格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注册(执业)证号桂245212300259职称中级,专业市政公用工程,担任那坡县百合乡清华村者兵粮桑套种示范园产业配套设施项目负责人,对该工程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工作实施组织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履行职责,并依法对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终身责任。本授权书自授权之日起生效。授权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被授权人(签字):黄会纯年4月25且授权日期:2025附件4:工程建设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本人承诺在该工程建设过程中认真履行下列相应职责,并对施工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承担相应终身质量责任。1.不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的施工业务,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和施工技术标准及规程规范进行施工,不擅自修改设计文件,不偷工减料。2.组织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组织成立符合规定并满足施工需要的项目管理机构,配备符合规定和合同要求的管理人员,并确保所有人员到岗履职。3.组织质量管理人员学习规程规范、设计文件提出的工艺、工法和技术要求,熟悉相关施工流程和技术,提高质量管理水平。4.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原材料、中间产品、工程设备等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绝不在工程建设中使用;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材料、设备、工艺。5.与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签订书面检测合同,并将检测合同送监理和项目法人单位备案;在施工中按照设计和规范要求对原材料、中间产品和部分实体质量进行检测;送检试样不弄虚作假,不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不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6.组织现场质量管理人员严格按照“三检制”要求,真实、准确的做好每一道工序的质量检验和质量自评工作,及时填写工序和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资料,并报监理单位复核。7.组织人员做好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自评工作,并负责收集测量成果、检测试验报告、影像资料等基础资料,派人参加联合验收小组并在质量等级签证表上签字;参加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对工程质量等级提出自评意见并签字,主持编制施工管理工作报告并签字,参加竣工验收。8.对已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工程按规定承担保修责任,对因施工单位质量原因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并对合同约定的保修范围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9.确保工程施工资料收集真实、准确、完整,签章手续齐全,及时整理移交并归档。10.履行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程规范中规定的职责。本承诺书一式四份,一份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提交质量监督机构;一份在竣工验收时提交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与竣工验收鉴定书等资料一起作为永久档案保存;一份由项目法人作为工程建设永久档案进行归档保存;一份由承诺人自行保存。承诺人(签字)量会纯身份证号:******************注册执业资格: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注册执业证号:桂245212300259职称及专业:中级、水利水电工程签字日期:7024年4月25且广西森海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项目名称:那坡县百合乡清华村者兵粮桑套种示范园产业配套设施项目项目编号:BSZC2025-C2-260071-GXSH成交通知书广西德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你公司参加了那坡县百合乡清华村者兵粮桑套种示范园产业配套设施项目的竞标,项目编号:BSZC2025-C2-260071-GXSH,经评委会的评审结果决定,确定你公司为该项目的成交人,成交金额为:人民币叁佰叁拾贰万肆仟伍佰玖拾捌元叁角伍分(¥3324598.35),工期为:90日历天,项目经理:黄会纯,执业证书信息:桂245212300259,成交单位地址:广西那坡县睦边大道安置用地2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请接到本通知后,于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5日前到那坡县水利工程管理站签定合同,延期自误。二、合同编号:BSZC2025-C2-260071-GXSH三、签订合同详细地址:那坡县水利工程管理站(那坡县城厢镇百马路68号)四、届时请带齐下列证件:(1)成交通知书(2)采购文件上规定的文件材料(含法定代表授权委托书)(3)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4)本单位的开户银行、帐号及开户名称特此通知采购单位联系人及电话:赵小莹0776-6825290拉店那坡县水利工程管理站广西森海招标代理有限公司2025年4月22日2025年4月22日451020502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产业配套设施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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