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汽车租赁采购合同公告(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委组织部2025)



一、采购人名称: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委组织部
二、供应商名称:阿克苏丝路魅丽交通发展有限公司
三、采购项目名称: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委组织部服务市场项目
四、采购项目编号:2151101000021525133
五、合同编号:11N11652900020255203
六、合同内容:

序号
标项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1
汽车租赁
详见附件

1.0
1000
1000

服务要求或标的基本概况:
七、其它事项:
详见附件中的合同文件
八、联系方式
1、 采购人名称: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委组织部
联系人:田甜
联系电话:18670609593
传真:/
地址:阿克苏
2、运维公司名称:政采云有限公司
联系人:客服人员
联系电话:400-881-7190
传真:0571-28215512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转塘科技经济区块9号1幢2区5楼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名称:
联系人:
监督投诉电话:
传真:
地址:

附件信息:

关于其他租赁服务的服务市场合同(11N11652900020255203).pdf

合同编号:11N11652900020255203采购单位(甲方):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委组织部服务单位(乙方):阿克苏丝路魅丽交通发展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并严格遵循阿克苏地区本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或)团体组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点服务“全疆一张网”(第二期)项目-阿克苏丝路魅丽交通发展有限公司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点服务“全疆一张网”(第二期)项目-阿克苏丝路魅丽交通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协议,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点服务“全疆一张网”(第二期)项目-阿克苏丝路魅丽交通发展有限公司服务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一、服务项目、价格金额单位:元序号商品名称品牌型号配置要求采购数量计数单位成交单价小计1汽车租赁--品牌:1辆1000.001000.00合同总价(元)1000.00合同总价(大写)壹仟元整二、付款方式转账三、服务条款为明确甲、乙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就乙方向甲方出租车辆之事宜,本着自愿、公平、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一、车型、车号(附用车清单)团号车牌号座位数实载人数客导数驾驶员姓名联系电话11新N4600383737艾合麦提·尼亚孜15886827541二、使用日期:20252025年5月16日至20252025年5月16日,共计:1日三、租车价格及付款方式1/41、租金:每辆1000元/天,共计1000元(其中已包含过路费、停车费、燃油费等,不包含驾驶员住宿和吃饭费用)。2、付款方式:甲方选择以转账的方式支付租金。四、具体行程:阿克苏-老干局-市区接送-阿克苏五、履约保证金1、履约保证金为0元2、履约保证金的支付:为保证合同的履行,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将履约保证金付至乙方指定账户。租期届满,若甲方不再续租、无违约行为、且提供收据的前提下,本履约保证金于合同终止后15日内日由乙方不计利息全额退还给甲方。六、租赁物的交付1、合同签订前,甲方已对租赁物进行现场查看,已完全了解租赁物的现状,一经签订,视为乙方已将符合合同约定、满足使用条件的租赁物交付给甲方,甲方对租赁物无异议。2、运输服务结束后,甲方或乙方安排人员应自行取回滞留在租赁物内的私人物品,并配合乙方驾驶员退回租赁物。若使用期限届满3日内仍未处理的,乙方有权自行处理,且不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七、双方权利与义务(一)乙方权利义务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约交付租金及履约保证金。2、乙方在行驶前,应确保车辆状况良好,做好车内卫生工作,保持车容整洁干净无异味。3、出车事宜,基于甲方的要求,乙方负责统一合理调度安排,乙方需避免司机疲劳驾驶。4、乙方委派司机应遵循统一管理,禁止与客人发生争执,司机应认真负责,对老年人有耐心,服务态度好。5、乙方提供使用的车辆必须车况良好,车内设备齐全。6、乙方需提供驾驶员联系方式以及驾驶员驾驶证复印件(二)甲方权利义务1、甲方有权要求按乙方约提供所租车辆。2、在行驶过程中,甲方或乙方安排人员上车后及时系好安全带,下车时待车停稳后再离开座位。甲方或乙方安排人员应尊重司机的工作,不能要求司机作不利安全的举动,不能影响司机的安全行驶,不能强迫司机改变行程等。若甲方或乙方安排人员违反上述情形造成乙方、司机及第三方人身或财产损失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因此受损的有权向甲方追偿。3、甲方须遵守出差时间。特殊情况,甲乙双方依照协商结果执行。4、在包车期间,甲方不得损坏所租车辆内部设施及车辆本身。若因甲方损坏行为产生修车费用2/4的,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支付的,有权向甲方追偿。5、甲方车辆行驶中不得随意离开座位,不能将身体的任何部位伸出窗外,更不能在车内打闹。在行车时严禁吃零食,特别是带有竹签之类的食品,否则造成任何后果甲方自行承担。6、在租车期间,甲方不得带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炸物品上车。经乙方或司机发现、制止仍坚持上车的,乙方有权拒绝甲方上车。八、违约责任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应遵照执行。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约定,或履行内容不符合约定的,视为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应按租金总额的2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损失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赔偿。2、若因此仲裁的,违约方还应承担守约方因仲裁产生的仲裁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律师代理费、交通食宿费、打字复印等一切费用。九、合同解除1、甲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1)未按约定期限交付租金和履约保证金,经催告限期内仍不予交付的;(2)租赁期内,将租赁物转租、出售、抵押、质押给第三方的;(3)从事非法经营或违法犯罪活动的;(4)故意损坏租赁物及配套设施设备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2、租赁期限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任何一方可解除合同:(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书面解除本合同;(2)因地震、强风、洪水等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租赁物损坏,造成本合同在客观上不能继续履行的;(3)因政府相关单位明文禁止私车公用,造成本合同在客观上不能继续履行的;(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3、除符合约定的解除条件外,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随意解除合同。如需解除合同,一方须提前3日书面通知对方,对方书面同意后,方可解除,并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十、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在履行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向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阿克苏分会申请仲裁。十一、通知与送达本合同首部甲、乙双方的通讯地址为双方联系的唯一固定通讯地址,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双方发生任何争议或涉及仲裁时,该地址为双方约定的有效送达地址。任何一方通讯地址发生变化,需自变更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否则前述变更对对方不发生效力。3/4十二、其他1、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系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合同经双方签字、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3、合同壹式肆份,甲执贰份、乙方执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为签章页】甲方(公章):,乙方(公章):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地址:,地址:电话:,电话:开户银行:,开户银行: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分行账号:,账号:201000235232859签订日期:,签订日期:4/4甲方(公章):乙方(公章):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地址:地址:电话:电话:开户银行:开户银行: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分行账号:账号:201000235232859签订日期:签订日期: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汽车租赁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