酸化耕地治理土壤调理剂采购合同公告(缙云县农业农村局2025)
一、合同编号:11NMB160193220252002
二、合同名称:2025年缙云县酸化耕地治理土壤调理剂(标项一)
三、项目编号:JY分散公开2025-11
四、项目名称:2025年缙云县酸化耕地治理土壤调理剂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缙云县农业农村局
地 址:五云街道大桥北路290号
联系方式:0578-3127271
供应商(乙方):金华万里神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汤溪镇登云街328号
联系方式:18868100025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2025年缙云县酸化耕地治理土壤调理剂标项一
数量:2000.00
单价(元):144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品牌:好易耕规格型号:详见采购结果公告附件
2.合同金额(元):2880000.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东方镇、七里乡、壶镇镇,2025年6月15日前完成全部物资的供货
4.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5年05月23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5年05月23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信息:
2025年缙云县酸化耕地治理土壤调理剂采购合同(标项一).pdf
2025年缙云县酸化耕地治理土壤调理剂采购合同(标项一).pdf
采购合同(标项一)合同编号:项目编号:JY分散公开2025-11项目名称:2025年缙云县酸化耕地治理土壤调理剂(标项一)采购人(以下简称甲方):缙云县农业农村局中标人(以下简称乙方):金华万里神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2025年5月9日,2025年缙云县酸化耕地治理土壤调理剂(标项一)(项目编号:JY分散公开2025-11)经缙云县农业农村局以公开招标形式进行招标。采购人确定金华万里神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乙方)为中标人。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同意按照下面的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一、下列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以下文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应该认为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相互补充。组成合同的多个文件的优先支配地位的次序如下:a.本合同书b.中标通知书c.中标人投标文件(含澄清内容)d.变更补充文件e.招标文件(含澄清修改文件)二、合同标的物1.本合同标的物名称及数量:土壤调理剂2000吨。2.调理剂各项技术指标:(1)CaO含量:≥25%;(2)MgO含量:≥5%;(3)SiO2含量:≥5%;(4)pH值:11.0-13.0;(5)水分:≤15%。3.有毒有害元素指标:(1)镉Cd含量:≤10mg/kg;(2)铬Cr含量:≤50mg/kg;(3)砷As含量:15mg/kg;(4)汞Hg含量:≤5mg/kg;(5)铅Pb含量:≤50mg/kg。4.配套技术培训:1000人次。5.至少设置土壤效果监测点4个,并提交监测报告。6.交货时间:2025年6月15日前完成全部物资的供货。施用时间满足使用部门(含用户)要求。(乙方延期交货的,每延期3天,乙方须按该批货物总价的3%支付给甲方延期交货违约金,不足3天按3天计,依次累计(可从货款中扣除)。乙方延期7天仍未能交货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除前述应支付的违约金及退还全部已收取款项外,还应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款20%的违约金,造成甲方损失超过违约金的,乙方继续承担赔偿责任。)三、合同总价本合同总价为(大写)贰佰捌拾捌万元整人民币(包括本合同产生的一切费用)。四、合同价款的支付1.本合同中甲乙双方之间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以人民币进行结算。2.支付方式:合同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总价40%的预付款给乙方,同时乙方向甲方预付款担保(可用银行或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函形式提交(见索即付保函);所有货物供货完毕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0%,通过项目终验后支付至合同总价的95%,乙方完成土壤效果监测,并向甲方出具结果报告后支付至合同总价的100%。结算时乙方必须提供正式税务发票。如遇财政资金的下达、拨付问题等原因造成支付延迟的,由最终财务支付时间为准。说明:(1)在签订合同时,如乙方明确表示无需预付款或者主动要求降低预付款比例的,预付款比例以双方协商为准。(2)满足支付条件后,乙方需提供与每笔合同价款同等金额的正规票据(发票或收据,应符合甲方财务管理要求))给甲方,甲方收到正规票据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至乙方账户。(3)因甲方向财政部门申报支付手续可能造成的时间延误不视为甲方违约。3.发票类型:增值税电子发票4.甲方应付合同款至以下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开户名称:【金华万里神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不对外)】;账号:【95200078801900002128】;五、履约保证金(本项目不收取)六、服务人员乙方应派遣一名具有专业知识的资深管理人员负责与甲方对接,负责本项目的项目管理,统筹相关工作,监督项目执行与情况汇报,控制工作质量,执行变更和应急情况管理,并根据实际状况调整乙方人员安排,以保证项目的正常高效运作。乙方应派出投标响应文件中指定资历和经验的专业服务人员提供服务,负责对其人员进行监督、指导和管理,甲方有权要求撤换不合格的服务人员。若因乙方原因,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更换指定的服务人员,否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另行安排服务商,乙方除退还全部已收取款项外,还应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款20%的违约金,造成甲方损失超过违约金的,乙方继续承担赔偿责任。甲乙双方指定代表,作为履行本合同服务事宜的主要联系人。甲方代表:陈君红电话:17826924625乙方代表:王京奇电话:13575728850七、服务内容及要求:1.调理剂的生产制造、运输、物资发放、施用监督、项目资料收集归整、物资包装袋回收工作等。2.售后服务:①乙方须向使用单位免费提供产品使用说明书等良好的技术和销售服务、培训,及时解决使用过程中产生的问题。②如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乙方在接到甲方或使用部门通知后4小时内到达现场解决问题。③其他售后服务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按厂商规定执行。国家规定标准低于厂商标准的按厂商标准执行。④乙方在供货期间,如发生有效投诉或有效举报时甲方须对被投诉或被举报的产品进行检测的,不论检测结果如何,因检测产生的相关费用须由乙方承担。⑤投标时承诺设立服务网点、但中标后未按投标承诺设置的作假虚应标处理,甲方有权取消其中标结果。同时甲方有权从其他有效供应商按顺重新确定中标人。⑥乙方应做好物资包装袋回收工作。八、知识产权及保密1.乙方保证,其根据本协议提供的服务没有任何权利瑕疵,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权利,甲方(用户)在使用该产品或服务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知识产权的起诉。如果任何人对甲方(用户)使用该产品或服务主张权利,由乙方负责处理一切纠纷及相关事宜。由此给甲方(用户)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其承担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赔偿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与诉讼相关的费用等。乙方保证所交付的货物(服务)的所有权完全属于乙方且无任何抵押、查封等产权瑕疵。2.双方同意保守在缔结和履行协议过程中获知的对方保密信息,除一方履行协议义务的必要或法律、法规规定应披露的之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人披露和不正当使用,否则,应当赔偿因泄露保密信息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九、项目验收要求1.交货初验:乙方土壤调理剂送达发放时,由实施乡镇、用户对产品的包装、形态、规格、数量等进行验收确认。不符合招标要求的及时联系甲方复核,甲方经复核发现包装、形态、规格不符合招标要求的,作退货处理,数量不足予以补足,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2.质量抽检土壤调理剂运送到指定地点发放后,甲、乙双方派人到用户进行质量抽检。质量抽检程序:(1)样本数的确定。按每200吨抽检1个样本计算,一个样本代表的土壤调理剂为200吨;剩余不足200吨的按1个样本抽检,代表的数量为剩余实际数量。(2)抽检按随机原则进行,每个样本随机抽取2个村,每村2个以上用户的土壤调理剂,充分混合后分成三份,作为该样本的样品,其中一份送检化验,乙方和甲方各留样一份。(3)检测化验机构由甲方确定,样品检测化验原则上只允许检测一次,无充分理由不得申请复检,化验费用由乙方支付。3.项目终验:乙方交货完毕,要求在2025年8月31日前完成物资施用。9月20日前备齐交货签收单、发放清单、施用登记表及有关现场施用照片、检测报告、培训等有关项目资料,并提出验收申请。十、违约责任因产品质量抽检不合格及由于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甲方损失的,按以下方法处理:(1)CaO、MgO、pH值、水分及有机质等重要承诺指标经检测,有一项指标不合格的,乙方赔付土壤调理剂货款的10%给甲方;有二项以上指标不合格的,乙方赔付土壤调理剂货款的20%给甲方;有三项以上指标不合格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除退还全部已收取款项外,还应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款20%的违约金,造成甲方损失超过违约金的,乙方继续承担赔偿责任。(2)重金属指标检测不合格的,乙方赔付不合格样品所代表土壤调理剂的全部货款给甲方;因重金属超标引发土壤污染的,乙方除赔偿甲方损失外,还应承担土壤污染修复费用。(3)施用本次采购的土壤调理剂后,因土壤调理剂质量所引起农作物损害的,乙方应予以赔偿并妥善解决。(4)除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除退还全部已收取款项外,还应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款20%的违约金,造成甲方损失超过违约金的,乙方继续承担赔偿责任。(5)项目结束时验收不合格,乙方应在收到甲方解除通知后5日内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合同款,逾期退还合同款的,每日按未退还金额的0.1%支付违约金。其他违约条款双方协商确定。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双方在执行合同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一致同意提交丽水仲裁委员会裁决。十二、违约解除合同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合同的守约方可以解除合同:1.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1.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乙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义务;1.3乙方迟延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1.4乙方迟延履行义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1.5乙方转包,或者未经甲方同意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1.6甲方认为乙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的。1.6.1“腐败行为”和“欺诈行为”定义如下:1.6.2“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甲方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行为。1.6.3“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以谎报事实的方法,损害甲方的利益的行为。1.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2.甲方解除合同的,合同于甲方发出书面解除合同通知书送达乙方之日起解除。乙方应在合同解除后5日内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合同款,逾期退还合同款的,每日按未退还金额的0.1%支付违约金,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款20%的违约金,造成甲方损失超过违约金的,乙方继续承担赔偿责任。3.因乙方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赔偿事宜双方协商确定。4.因甲方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予以赔偿,赔偿事宜双方协商确定。5.解除合同的,应当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十三、破产终止合同如果乙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时,甲方经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后,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通知乙方,提出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该合同的终止将不损害或不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十四、合同变更1.甲方和乙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本合同,但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如必须对合同条款进行改动时,当事人双方须共同签署书面文件,作为合同的补充,并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1)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继续按照原合同履行不能实现采购目的,又不能从其他投标人处采购;(2)因甲方的过错导致不能实现采购目的,重新采购费用和违约金、违约损失赔偿金额占合同金额比例过大,但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3)属于合同主要条款确定的事项,但变更不改变合同实质性内容;(4)合同主要条款以外的内容;(5)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变更合同的其他情形。当事人协商一致变更合同的,应当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十五、转让和分包1.政府采购合同不能转让。2.本合同不允许分包。十六、通知本合同任何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都应以书面形式发送,而另一方也应以书面形式确认并发送到对方明确的地址。十七、计量单位除技术规范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十八、不可抗力1.如果双方中任何一方遭遇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不可抗力所影响的时间。2.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的事故发生后尽快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故发生后合同规定时间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送达另一方。3.不可抗力使合同的某些内容有变更必要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合同终止。十九、适用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浙江省政府采购合同暂行办法》等进行解释。二十、合同的生效及其他1.政府采购合同内容的确定应以招标文件和响应文件为基础,不得违背其实质性内容。2.合同将在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章后生效。二十一、合同附件(如有)二十二、合同签署及份数本合同一式五份,具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乙方双方各执二份,备案一份。甲方(单位章):乙方(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授权代表(签字):授权代表(签字):地址:地址:婺城区汤溪镇登云街328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321075电话:电话:13575728850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不对外)账号:账号:95200078801900002128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识别号:91330702MA28DT3P1M签订时间:2025年5月23日签订时间:2025年5月23日签约地点:采购合同(标项一)合同编号:项目编号:JY分散公开2025-11项目名称:2025年缙云县酸化耕地治理土壤调理剂(标项一)采购人(以下简称甲方):缙云县农业农村局中标人(以下简称乙方):金华万里神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2025年5月9日,2025年缙云县酸化耕地治理土壤调理剂(标项一)(项目编号:JY分散公开2025-11)经缙云县农业农村局以公开招标形式进行招标。采购人确定金华万里神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乙方)为中标人。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同意按照下面的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一、下列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以下文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应该认为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相互补充。组成合同的多个文件的优先支配地位的次序如下:a.本合同书b.中标通知书c.中标人投标文件(含澄清内容)d.变更补充文件e.招标文件(含澄清修改文件)二、合同标的物1.本合同标的物名称及数量:土壤调理剂2000吨。2.调理剂各项技术指标:(1)CaO含量:≥25%;(2)MgO含量:≥5%;(3)SiO2含量:≥5%;(4)pH值:11.0-13.0;(5)水分:≤15%。3.有毒有害元素指标:(1)镉Cd含量:≤10mg/kg;(2)铬Cr含量:≤50mg/kg;(3)砷As含量:15mg/kg;(4)汞Hg含量:≤5mg/kg;(5)铅Pb含量:≤50mg/kg。4.配套技术培训:1000人次。5.至少设置土壤效果监测点4个,并提交监测报告。6.交货时间:2025年6月15日前完成全部物资的供货。施用时间满足使用部门(含用户)要求。(乙方延期交货的,每延期3天,乙方须按该批货物总价的3%支付给甲方延期交货违约金,不足3天按3天计,依次累计(可从货款中扣除)。乙方延期7天仍未能交货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除前述应支付的违约金及退还全部已收取款项外,还应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款20%的违约金,造成甲方损失超过违约金的,乙方继续承担赔偿责任。)三、合同总价本合同总价为(大写)贰佰捌拾捌万元整人民币(包括本合同产生的一切费用)。四、合同价款的支付1.本合同中甲乙双方之间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以人民币进行结算。2.支付方式:合同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总价40%的预付款给乙方,同时乙方向甲方预付款担保(可用银行或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函形式提交(见索即付保函);所有货物供货完毕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0%,通过项目终验后支付至合同总价的95%,乙方完成土壤效果监测,并向甲方出具结果报告后支付至合同总价的100%。结算时乙方必须提供正式税务发票。如遇财政资金的下达、拨付问题等原因造成支付延迟的,由最终财务支付时间为准。说明:(1)在签订合同时,如乙方明确表示无需预付款或者主动要求降低预付款比例的,预付款比例以双方协商为准。(2)满足支付条件后,乙方需提供与每笔合同价款同等金额的正规票据(发票或收据,应符合甲方财务管理要求))给甲方,甲方收到正规票据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至乙方账户。(3)因甲方向财政部门申报支付手续可能造成的时间延误不视为甲方违约。3.发票类型:增值税电子发票4.甲方应付合同款至以下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开户名称:【金华万里神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不对外)】;账号:【95200078801900002128】;五、履约保证金(本项目不收取)六、服务人员乙方应派遣一名具有专业知识的资深管理人员负责与甲方对接,负责本项目的项目管理,统筹相关工作,监督项目执行与情况汇报,控制工作质量,执行变更和应急情况管理,并根据实际状况调整乙方人员安排,以保证项目的正常高效运作。乙方应派出投标响应文件中指定资历和经验的专业服务人员提供服务,负责对其人员进行监督、指导和管理,甲方有权要求撤换不合格的服务人员。若因乙方原因,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更换指定的服务人员,否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另行安排服务商,乙方除退还全部已收取款项外,还应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款20%的违约金,造成甲方损失超过违约金的,乙方继续承担赔偿责任。甲乙双方指定代表,作为履行本合同服务事宜的主要联系人。甲方代表:陈君红电话:17826924625乙方代表:王京奇电话:13575728850七、服务内容及要求:1.调理剂的生产制造、运输、物资发放、施用监督、项目资料收集归整、物资包装袋回收工作等。2.售后服务:①乙方须向使用单位免费提供产品使用说明书等良好的技术和销售服务、培训,及时解决使用过程中产生的问题。②如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乙方在接到甲方或使用部门通知后4小时内到达现场解决问题。③其他售后服务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按厂商规定执行。国家规定标准低于厂商标准的按厂商标准执行。④乙方在供货期间,如发生有效投诉或有效举报时甲方须对被投诉或被举报的产品进行检测的,不论检测结果如何,因检测产生的相关费用须由乙方承担。⑤投标时承诺设立服务网点、但中标后未按投标承诺设置的作假虚应标处理,甲方有权取消其中标结果。同时甲方有权从其他有效供应商按顺重新确定中标人。⑥乙方应做好物资包装袋回收工作。八、知识产权及保密1.乙方保证,其根据本协议提供的服务没有任何权利瑕疵,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权利,甲方(用户)在使用该产品或服务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知识产权的起诉。如果任何人对甲方(用户)使用该产品或服务主张权利,由乙方负责处理一切纠纷及相关事宜。由此给甲方(用户)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其承担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赔偿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与诉讼相关的费用等。乙方保证所交付的货物(服务)的所有权完全属于乙方且无任何抵押、查封等产权瑕疵。2.双方同意保守在缔结和履行协议过程中获知的对方保密信息,除一方履行协议义务的必要或法律、法规规定应披露的之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人披露和不正当使用,否则,应当赔偿因泄露保密信息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九、项目验收要求1.交货初验:乙方土壤调理剂送达发放时,由实施乡镇、用户对产品的包装、形态、规格、数量等进行验收确认。不符合招标要求的及时联系甲方复核,甲方经复核发现包装、形态、规格不符合招标要求的,作退货处理,数量不足予以补足,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2.质量抽检土壤调理剂运送到指定地点发放后,甲、乙双方派人到用户进行质量抽检。质量抽检程序:(1)样本数的确定。按每200吨抽检1个样本计算,一个样本代表的土壤调理剂为200吨;剩余不足200吨的按1个样本抽检,代表的数量为剩余实际数量。(2)抽检按随机原则进行,每个样本随机抽取2个村,每村2个以上用户的土壤调理剂,充分混合后分成三份,作为该样本的样品,其中一份送检化验,乙方和甲方各留样一份。(3)检测化验机构由甲方确定,样品检测化验原则上只允许检测一次,无充分理由不得申请复检,化验费用由乙方支付。3.项目终验:乙方交货完毕,要求在2025年8月31日前完成物资施用。9月20日前备齐交货签收单、发放清单、施用登记表及有关现场施用照片、检测报告、培训等有关项目资料,并提出验收申请。十、违约责任因产品质量抽检不合格及由于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甲方损失的,按以下方法处理:(1)CaO、MgO、pH值、水分及有机质等重要承诺指标经检测,有一项指标不合格的,乙方赔付土壤调理剂货款的10%给甲方;有二项以上指标不合格的,乙方赔付土壤调理剂货款的20%给甲方;有三项以上指标不合格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除退还全部已收取款项外,还应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款20%的违约金,造成甲方损失超过违约金的,乙方继续承担赔偿责任。(2)重金属指标检测不合格的,乙方赔付不合格样品所代表土壤调理剂的全部货款给甲方;因重金属超标引发土壤污染的,乙方除赔偿甲方损失外,还应承担土壤污染修复费用。(3)施用本次采购的土壤调理剂后,因土壤调理剂质量所引起农作物损害的,乙方应予以赔偿并妥善解决。(4)除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除退还全部已收取款项外,还应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款20%的违约金,造成甲方损失超过违约金的,乙方继续承担赔偿责任。(5)项目结束时验收不合格,乙方应在收到甲方解除通知后5日内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合同款,逾期退还合同款的,每日按未退还金额的0.1%支付违约金。其他违约条款双方协商确定。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双方在执行合同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一致同意提交丽水仲裁委员会裁决。十二、违约解除合同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合同的守约方可以解除合同:1.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1.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乙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义务;1.3乙方迟延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1.4乙方迟延履行义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1.5乙方转包,或者未经甲方同意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1.6甲方认为乙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的。1.6.1“腐败行为”和“欺诈行为”定义如下:1.6.2“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甲方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行为。1.6.3“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以谎报事实的方法,损害甲方的利益的行为。1.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2.甲方解除合同的,合同于甲方发出书面解除合同通知书送达乙方之日起解除。乙方应在合同解除后5日内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合同款,逾期退还合同款的,每日按未退还金额的0.1%支付违约金,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款20%的违约金,造成甲方损失超过违约金的,乙方继续承担赔偿责任。3.因乙方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赔偿事宜双方协商确定。4.因甲方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予以赔偿,赔偿事宜双方协商确定。5.解除合同的,应当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十三、破产终止合同如果乙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时,甲方经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后,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通知乙方,提出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该合同的终止将不损害或不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十四、合同变更1.甲方和乙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本合同,但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如必须对合同条款进行改动时,当事人双方须共同签署书面文件,作为合同的补充,并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1)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继续按照原合同履行不能实现采购目的,又不能从其他投标人处采购;(2)因甲方的过错导致不能实现采购目的,重新采购费用和违约金、违约损失赔偿金额占合同金额比例过大,但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3)属于合同主要条款确定的事项,但变更不改变合同实质性内容;(4)合同主要条款以外的内容;(5)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变更合同的其他情形。当事人协商一致变更合同的,应当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十五、转让和分包1.政府采购合同不能转让。2.本合同不允许分包。十六、通知本合同任何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都应以书面形式发送,而另一方也应以书面形式确认并发送到对方明确的地址。十七、计量单位除技术规范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十八、不可抗力1.如果双方中任何一方遭遇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不可抗力所影响的时间。2.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的事故发生后尽快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故发生后合同规定时间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送达另一方。3.不可抗力使合同的某些内容有变更必要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合同终止。十九、适用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浙江省政府采购合同暂行办法》等进行解释。二十、合同的生效及其他1.政府采购合同内容的确定应以招标文件和响应文件为基础,不得违背其实质性内容。2.合同将在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章后生效。二十一、合同附件(如有)二十二、合同签署及份数本合同一式五份,具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乙方双方各执二份,备案一份。甲方(单位章):乙方(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授权代表(签字):授权代表(签字):地址:地址:婺城区汤溪镇登云街328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321075电话:电话:13575728850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不对外)账号:账号:95200078801900002128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识别号:91330702MA28DT3P1M签订时间:2025年5月23日签订时间:2025年5月23日签约地点: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酸化耕地治理土壤调理剂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