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星工程结算审核服务 造价咨询服务采购合同公告(鹤山市鹤城镇中心卫生院2025)



鹤山市鹤城镇中心卫生院2021年度零星工程结算审核服务

采购项目名称:

鹤山市鹤城镇中心卫生院2021年度零星工程结算审核服务

采购项目编码:

4407844561369422501170802

项目业主:

鹤山市鹤城镇中心卫生院(鹤山市鹤城镇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

服务机构:

广州市德祥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合同名称:

鹤山市鹤城镇中心卫生院2021年度零星工程结算审核服务

合同编号:

4407844561369422501170802

合同总金额:

¥800.00元

合同签订时间:

2025年05月26日

履约人员:

1

合同服务期限:

2025年05月26日至2026年05月25日

服务内容:

根据项目业主的要求,为鹤山市鹤城镇中心卫生院2021年度零星工程结算审核服务

合同附件

造价咨询服务合同.pdf

鹤山市鹤城镇中心卫生院(鹤山市鹤城镇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 2025-06-10

造价咨询服务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项目名称:鹤山市鹤城镇中心卫生院2021年度零星工程结算审核服务委托人:鹤山市鹤城镇中心卫生院咨询人:广州市德祥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第一部分协议书委托人(全称):鹤山市鹤城镇中心卫生院咨询人(全称):广州市德祥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复函(粤价函[2011]742号)》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1.项目名称:鹤山市鹤城镇中心卫生院2021年度零星工程结算审核服务2.服务内容:结算审核3服务地点:鹤山市鹤城镇中心卫生院4.服务酬金:人民币800.00元(捌佰圆整)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2.建设工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六、本合同一式肆份,委托方贰份、咨询人贰份。七、本协议书加盖公章后生效。=e1(本页无正文)委托托人:(盖章)鹤山市鹤城镇中心卫生院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黄杰文地址:鹤山市鹤城镇昆源路1号联系电话:0750-8388572日期:2025年5月26日咨询人:(盖章)广州市德祥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峻翰街1号1619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逸景支行帐号:3602074709100170694联系电话:13725260729日期:2025年5月26日2第二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项目管理单位"是指接受委托人委托承担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并委托咨询人实施本工程造价咨询的单位。4、"第四人"是指除委托人、项目管理单位、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5、"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咨询人的义务第四条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第五条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3第六条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人的义务第七条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第八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第九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第十条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咨询人的权利第十一条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委托人的权利第十二条委托人有下列权利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咨询人的责任第十三条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4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第十四条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第十五条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第十六条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委托人的责任第十七条委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第十八条委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十九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第二十条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额外的酬金由双方另行协商。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第二十二条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第二十三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咨询业务的酬金第二十四条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5第二十五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期限届满之日起,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第二十六条女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咨询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第二十七条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其他第二十八条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第二十九条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三十条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一条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合同争议的解决第三十二条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提交委托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败诉方应承担胜诉方由此产生的全部合理维权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担保费、保全费、律师费等)。第三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第一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第二条造价咨询业务范围:鹤山市鹤城镇中心卫生院2021年度零星工程结6算审核服务第三条双方约定的委托人应提供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材料及提供时间:盗询人在收到委托人提供的需求书及设计相关资料,如发现遗漏、缺失的、错误的,应在收到资料后2个工作日内通知委托人补充、更改。如咨询人未按前述期限通知委托人补充、更改咨询资料的,则视为委托人已按合同要求提供了完整的、充分的咨询资料,咨询人不得以委托提供的咨询资料不齐全、错误为由延迟完成审核服务第四条委托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第五条造价成果要求:委托人的要求安排造价审核,完成符合委托人要求的细化造价文件资料,包括结算报告4份,造价成果文件电子版1份。第六条造价工期要求:5个工作日。第七条造价准确性要求:按委托人的要求编制。第八条委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咨询人的正常服务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复函(粤价函[2011]742号)》计算:1、本项目服务费用按800.00元结算。2、付款方式:本项目无预付款,造价完成并审核后5天内,委托人通知咨询人开具增值税发票,收到发票后委托人30天内向咨询人一次性支付全部服务酬金。第九条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酬金。第十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与咨询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二)种方式解决:(一)提交江门鹤山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委托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7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零星工程结算审核服务 造价咨询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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