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监测采购合同公告(水务湖泊局2025)
一、合同编号:2025011
二、合同名称:武汉长江新区生态环境和水务湖泊局2025年生态环境监测项目合同
三、项目编号:HBT-53125037-251695
四、项目名称:武汉长江新区生态环境和水务湖泊局2025年生态环境监测项目
五、合同主体
1、采购人(甲方):武汉长江新区生态环境和水务湖泊局本级
2、地址: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武湖街汉口北大道208号长江新区管委会环境水务局
3、联系方式:85998130
4、供应商(乙方):湖北誉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5、地址:湖北省武汉市长江新区武湖街道湖北农业装备物流交易中心A2栋3层20号
6、联系方式:18971414872
六、合同主要信息
1、主要标的名称:长江新区生态环境监测项目
2、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详见合同文本
3、主要标的数量:1项
4、主要标的单价:630000元
5、合同金额:63(万元)
6、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履约期限:2025年04月23日至2026年05月30日;履约地点:长江新区管委会
7、履约保证金收取情况:
收取金额: 0(万元) 收取比例: 0%
8、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9、采购计划备案号:420120-2025-00096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5-04-22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5-05-27
九、其他补充事宜:
无
相关下载
2025011武汉长江新区生态环境和水务湖泊局2025年生态环境监测项目(第一包).pdf
6202501/合同编号:武汉长江新区生态环境和水务湖泊局2025年生态环境监测项目(第一包)合同书项目名称:2025年生态环境监测项目(一包)签约日期:2025年4月22日签约地点:中国湖北省武汉市有效期限:2025年4月23日至2026年4月30日甲方(委托单位):武汉长江新区生态环境和水务湖泊局乙方(受托单位):湖北誉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经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甲方委托乙方开展2025年生态环境监测项目(第1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签订本合同,由双方共同遵照执行。第一条合同目的及范围本合同旨在确定甲方委托乙方进行2025年生态环境监测项目(第1包)环境监测服务,并出具监测报告。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费用。第二条工作内容及要求根据2025年生态环境监测项目(第1包)采购合同,乙方合同履约期至2026年4月30日,完成甲方要求的监测任务,甲方可根据服务质量考核情况决定是否续签1-2年。2.1服务要求2.1.1乙方接到甲方任务通知单后,2小时内响应赶赴现场实施采样监测,乙方法定节假日应安排值班,确保按时完成甲方安排的任务。2.1.2对于一般性委托监测,采样完毕后在n+1个自然日出具监测数据(n为该项指标按照标准方法开展监测所需的最小天数),并在5自然日(以下简称日)内出具规范的监测报告。对于应急性委托监测,采样完毕后在n个自然日出具监测数据(n为该项指标按照标准方法开1.1展监测所需的最小天数),并在2自然日(以下简称日)内出具规范的监测报告。2.1.3任何原因导致乙方不能按期完成监测工作时,应当在1日内出具书面告知,说明原因并附必要的佐证材料。现场监测及监测报告完成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时间。2.1.4为保证监测项目按时完成,乙方需要具备独立的实验室和实验设备;确保1名专职人员负责项目日常联系,20名现场采样人员(针对常规监测点位,需要保证固定人员采样),15名实验室分析人员、5名报告编制人员。2.2检测报告一经盖章签发提供甲方,即表示检测采样、分析等全过程符合相关规范要求,作为甲方行政执法的依据,如有任何质疑和投诉承担所有法律责任及赔偿损失,甲方可以对乙方追究责任并进行通报。采样全过程要求拍照、必要时进行摄像,由环境责任主体代表签字确认,并作为报告附件提交,甲方有权对检测采样、分析等全过程进行检查。2.3不得进行项目转包、分包。2.4乙方必须按照约定的期限完成采样响应、检测分析、检测报告出具等工作,如累计2次不能按要求完成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2.5甲方每季度对乙方工作服务质量进行考核评分,具体划分为甲、乙、丙、丁四个等次。甲方安排监测任务乙方响应不及时每次扣5分;乙方如不能按时采样,且未反馈甲方,导致甲方工作不及时的,每次扣5分;乙方数据报送不及时或数据分析存在问题的扣5分;因乙方监测人员对现场不熟悉,导致点位采样错误的每次扣5分;乙方报2.1告提交不及时的,每次扣5分。考核总分为100分,得分在90分(含)以上的为甲等,乙方自行整改不扣款;得分在80(含)-90分的为乙等,乙方自行整改且按照每一分扣款500元;得分在70分(含)-80分的为丙等,乙方须提出改进措施且主要负责人须接受甲方约谈并按照每一分扣款700元;得分在70分以下的为丁等,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且按照每一分扣款1000元。第三条责任和义务除本合同其它约定外,双方还应履行以下责任和义务3.1甲方的责任和义务3.1.1提供监测任务基本信息及监测要求;3.1.2指定专人负责本合同的联系、协调;3.1.3在接到乙方关于不符合合同约定的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做出答复;3.1.4甲方有权对乙方所承担的监测工作情况进行业务考核,包括要求乙方有关技术人员分析盲样、密码样;提供实验室监测能力范围、人员、仪器、实验室条件、使用监测分析方法、实验室用水、试剂及其它有关方面满足国家标准和环保行业标准规定要求的佐证材料;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规范程序采样、监测,有权71查看原始分析记录。3.1.5根据本合同规定及时付款。3.2乙方的责任和义务3.2.1指定专人负责本合同的联系、协调;3.2.2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业务考核工作;3.2.3乙方应按甲方工作要求开展监测工作,并按规定时间内完31成,应严格遵守有关规范、标准;按规范要求保存样品及原始分析记录,确保监测质量和报告质量,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3.2.4乙方参与本项目监测技术人员应经考核确认,持证上岗,具备相应技术能力。投入计量设备应按法定规定实施检定校准,并在有效期内。定期实施期间核查。实验室用水,实验室环境条件,现场监测条件满足国家标准和环保行业标准。现场监测时,应记录工况条件,监测报告中应有监测时工况条件内容。按照国家标准和环保行业标准规定要求采取必要的质量控制措施,对监测精密度、准确度实施控制。根据具体项目选择采取以下质量控制措施(但不限于以下形式):平行样、加标回收率分析、现场空白样分析、容司器检验、标准物质对比分析等;根据规范保留检测原始记录备查。3.2.5乙方保证按照国家标准和环保行业标准实施监测,使用非标准方法进行监测的项目,应向甲方申明并取得甲方同意;3.2.6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对外泄露委托监测方案、监测数L据、报告等信息。第四条违约责任14.1乙方必须按照约定的期限完成采样响应、检测分析、检测1报告出具等工作,如累计2次不能按要求完成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乙方应按本协议约定,在收到甲方监测通知后应及时安排监测工作,若发现能力资质不够而无法完成工作任务应及时告知甲方;不得以无时间及人员等非不可抗原因为由,拒绝安排监测工作。若出现上述拒绝安排监测工作情况超过2次,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414.2乙方未按质按量完成工作的,应当按照甲方要求进行补测或复测,费用自理。如果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4.3乙方必须保证报告的真实有效(对应检测服务项出具报告CMA资质必须在有效期内),如发现提供内容不实、虚假的监测数据、监测报告,除乙方自行承担法律责任外,甲方有权采取必要措施终止委托,追究乙方相关法律责任,并取消其在环境水务局从事环境监测资格。4.4如存在数据造假的情况,经查实,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4.5乙方在服务期内出现重大质量或者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不良行为记录的、被责令停业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4.6乙方在服务期内受到相关部门限期改正或违法认定的,要向甲方如实报告情况,如存在违法认定或未如实报告有所隐瞒,一经查实,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1第五条合同价格5.1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环境监测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环资规[2013]223号)“现场采样及监测所需交通工具,0开孔搭架、夜间监测住宿及安全措施等,由委托方解决。为委托方提供监测车、船、住宿可按实际情况与委托方协商收费”。根据具体监测任务安排,甲方需支付乙方现场采样时的汽车台班费600元/天·台车、湖心采样时的租船费根据租船时实际收取金额结算。5.2本合同暂定总价款为63万元,最终结算金额参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环境监测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环资规5.1[2013]223号)的标准,根据每期具体监测内容(监测费包含采样及测试费、样品前处理费、分析测试费、现场采样过程中所需的汽车台班费、船费等)为核算对象,核算监测费用后,再乘以固定收费比率95%,折后费用包括管理费用、利税等所有费用,为完成合同全部费用。最终结算金额不得超过63万元。第六条付款方式和条件6.1开发票与支付所用货币为人民币。6.2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50%作为首付款;2025年10月31日前按考核等级抵减首付款后向乙方支付进度款,2025年12月31日前依考核等级乙方可提供尾款相同金额保函给甲方,甲方支付J乙方尾款。乙方每3个月分别统计监测内容,同时进行费用核算,并1报甲方确认。第七条争议的解决双方因执行本合同发生的或者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能解决,则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第八条生效、期限及其它58.1对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补充,须经双方一致同意并由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书面协议,并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8.2双方因执行本合同按国家法律规定应当缴纳的一切税款和费用,由双方各自缴纳。8.3本合同在下列情况下终止:一双方协商同意,并签署书面终止协议;6.,发生不可抗力,且其影响连续超过九十天;合同一方或者其受让人,继承人违反合同规定的义务且在另一方书面通知其纠正违约后的三十天内未能纠正违约,另一方可以书面通知违约方终止合同;一方破产,解散或停业清理,另一方可以在向该方发出书面通知后的十天内终止合同;本合同终止,不影响各方因执行本合同已经产生的权利和利益。8.4在本合同期限内,任何一方被合并,改组,分立或者转让,其受让人或继承人应当履行该方在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和责任,也不影响另一方或其受让人,继承人根据本合同应当享有的权利和利益。8.5本合同附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8.6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权利或义务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任何第三方。8.7本合同未尽事宜,均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8.8本合同于双方法定代表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合同专用章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8.9下列文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ss力。(1)招标文件(2)竞争性磋商成交供应商的投标文件(3)竞争性磋商成交通知书第九条保密条款甲乙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71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条廉政条款为规范双方业务往来活动,建立诚实守信的业务合作关系,推进廉政建设,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经双方共同协商,确定双方业务往来中的廉政条款。10.1甲乙双方共同的权利和义务10.1.1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廉政规定。10.1.2严格执行业务合同约定,自觉按合同履行。10.1.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10.1.4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要求对方纠正,并向对方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的权利和义务。710.2甲方义务10.2.1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高消费宴请和娱乐活动。10.2.2甲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不得从事与业务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10.3乙方义务10.3.1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馈赠礼金、礼品和有价证券,不得为甲方谋取任何形式的不正当利益。810.3.2乙方与甲方发生业务往来过程中,不得有弄虚作假等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本廉政条款作为双方签订的所有业务合同的组成部分,与业务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存在违反廉政条款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本合同正本一式捌份,甲乙双方各执肆份。【以下无正文】9专甲方:武汉长江新区生态环境和水务湖泊局乙方:湖北誉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地址:208号湖北省武汉市汉口北大道地址:湖北省武汉市长江新区武湖街道湖北农业装备物流交易中心A2栋3层20号经办人:肖思雨经办人:张良亿联系方式:15071346825联系方式:18507147430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长江新区支行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武汉长江新区支行开户行行开户行行:1号号:103521006525银行帐号:576884067753银行帐号:17119201040000137法定代表:黄金波法定代表:杨威人长三人签字:签字:日期:204.22日期:2025.4.22武汉长江新区生态环境和湖北誉诚检测技术有限甲方:乙方:水务湖泊局公司湖北省武汉市长江新区地址:208号湖北省武汉市汉口北大道武湖街道湖北农业装备地址:物流交易中心A2栋3层20号经办人:肖思雨经办人:张良亿联系方式:15071346825联系方式:18507147430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中国农业银行武汉长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汉长江新区支行新区支行开户行行开户行行:1:103521006525号号银行帐号:576884067753银行帐号:17119201040000137法定代表法定代表:黄金波:杨威人人长三签字签字::日期日期:2025.4.22:204.22式豆10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生态环境监测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