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保险 住院津贴采购合同公告(雷波县应急管理局2025)
一、合同编号: N5134372024000157-1
二、合同名称: 雷波县综合应急救援队伍2025年意外保险项目
三、项目编号: N5134372024000157
四、项目名称: 雷波县综合应急救援队伍2025年意外保险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雷波县应急管理局
地 址: 雷波县海湾乡白龙村
联系方式:0834-8822223
供应商(乙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凉山中心支公司
地 址:西昌市正义南路2号附1号三、四楼
联系方式:18981526500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雷波县综合应急救援队伍2025年意外保险项目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详见合同
主要标的数量:1.0000项
主要标的单价:793500.000000元
合同金额: 79.350000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5-02-15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5-05-27
九、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
合同(1).pdf
合同(1).pdf
免责声明:本页面提供的政府采购合同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要求由采购人发布的,中国政府采购网对其内容概不负责,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雷波县综合应急救援队伍2025年意外保险项目合同签订地点: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雷波县锦城镇东升路签订时间:2025年2月15日采购人(甲方):雷波县应急管理局供应商(乙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凉山中心支公司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雷波县综合应急救援队伍2025年意外保险项目采购编号:N5134372024000157二、合同期限一年,起止日期以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为准。三、保险责任:1、身故保障: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2、残疾保障: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致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3、医疗保障: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主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二级以上(含)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所支出的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政府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报销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将按照免赔0元后按CS扫描全能王照100%比例进行赔付。4、住院津贴保障: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主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二级以上(含)或保险人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实际住院天数,扣除3天后,按100元/人/天的标准给付住院津贴。单次住院津贴给付以90天为限,累计给付以180天为限。四、保障金额及保费投保工种保障内容保险金额人数人均保费专业扑火队员(县级综合救援队)意外伤残/死亡120万80人320000元/人意外医疗12万住院津贴100元/天共保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凉山中心支公司份额:50%(主承)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凉山中心支公司份额:50(跟单)投保工种保障内容保险金额人数人均保费半专业扑火队员(乡级综合救援队)意外伤残/死亡40万375人255000元/人意外医疗3万住院津贴100元/天B1投保工种保障内容保险金额人数总保费巡山护林人员(村级综合救援队)意外伤残/死亡30万2382人218500元意外医疗3万住院津贴100元/天CS扫描全能王6、服务承诺、售后服务要求:(1)报案乙方全国统一服务电话:95500,可365天24小时接受报案、咨询、等服务。(2)查勘服务被保险人出险后,可拨打乙方全国统一服务电话95500-1(7*24小时服务),乙方保证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查勘并开展理赔服务。同时,乙方将指定专人全程配合被保险人进行案件处理,最大程度的简化流程,保证理赔服务的高效性。在发生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后,乙方向甲方提供一次性理赔所需全部资料的书面清单。乙方承诺不要求甲方提供任何并非处理本项目赔案所必需的索赔文福件、单据或其它任何材料。如果甲方需要,乙方可随时为所需索赔材料的必要性+F做出解释。(3)乙方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相关的要求下尽可能的简化理赔资料。(4)人员伤残鉴定标准以及鉴定机构乙方认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程度鉴定诊断书;(5)理赔承诺在甲方向乙方提供的理赔资料完备的情况下,及时进行理算,快速进行结案。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按下列时限支付赔款。5万元以下案件,3个工作日内支付;5-100万元的案件,7个工作日内支付。四、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均应遵守本合同,乙方如有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取消其中标资格,并申请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因不可抗拒力所导致的履约延迟等按照《民法典》有关条文处理。五、不可抗力甲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乙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乙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履约期届满以前及时向甲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以后,可以签订延期履行、部分履行补充合同和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CS扫描全能王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六、争议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的态度,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违约行为进行及时的协商解决,如不能协商解决可通过诉讼进行解决。七、其他1、具体承保人数已承保出单时为准。2、根据甲方需要,后期甲方可以对承保人员进行批改或更换。3、本合同一式贰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4、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5、本项询价文件、报价响应文件等是本合同的附件,与合同的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6、其他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并参照本合同附件一的有关条款执行。附件一:保险条款CS扫描全能王°甲方印章)乙方(印章IT雷波县应急管理局中国大来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69支公司1:H甲方代表(签字):故生乙方代表(签字):电话:13568669616电话:2日期:2025年2月15日日期:2025年2月15日CS扫描全能王保险条款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条款第一部分基本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被保险人和投保人一、被保险人除另有约定外,年龄在16周岁(含16周岁)至65周岁(含65周岁),身体健康的能正常生活或正常工作的投保团体成员,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二、投保人T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或投保团体中的自然人可作为投保人。第三条受益人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6CS扫描全能王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二、残疾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第四条如实告知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依据本条所述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2第五条被保险人职业变更一、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在1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二、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保险人在接到通知后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并按照接到通知之日退还原职业或工种所对应的未满期净保险费。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仍可承保的或在拒保范围内但保险人认定可以继续承保的,保险人按照接到通知之日计算并退还原职业或工种所对应的未满期净保险费,投保人补交按照保险人接到通知之日计算的新职业或工种所对应的未满期净保险费。三、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其危险性增加,且未依本条约定通知保险人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按其原交保险费与新职业或工种所对应的保险费的比例计算并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第六条被保险人人数变更一、投保人因其人员变动,需增加、减少被保险人时,应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提出申请。保险人同意后出具批单,并在本保险合同中批注。二、被保险人人数增加时,保险人在审核同意后,于收到申请之日的次日零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并按约定增收未满期保险费。三、被保险人人数减少时,保险人在审核同意后,于收到申请之日的次日零时起,对减少的被保险人终止保险责任(如减少的被保险人属于已离职的,保险人对其所负的保险责任自其离职之日起终止),并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但减少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其保险金申请人已领取过任何保险金的,保险人不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减少后的被保险人7CS扫描全能王人数不足合同约定或监管要求的最低投保人数或投保比例时,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并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四、投保人申请减少被保险人的同时申请增加被保险人,且增加的被保险人人数、未满期保险费与减少的被保险人相同,保险人不另行收取或返还保险费。第七条年龄计算与错误处理一、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保险合同约定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本保险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资格,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或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第八条合同变更一、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可以变更本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时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予以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二、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0第九条合同解除与终止一、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但保险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一)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二)保险单原件;(三)保险费交付凭证;(四)投保人身份证明或投保单位证明。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时起,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保险单的未满期净保险费。二、本保险合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自动终止:(一)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未续保或者保险人不接受续保;(二)本保险合同因其他所列条款或者保单约定的情况而终止。第十条争议处理一、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法院起诉。二、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8CS扫描全能王国法律。三、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第二部分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第十一条保险责任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保险人按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本保险合同所称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一、身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申请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或被宣告死亡前保险人已给付本条款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DS二、残疾保险责任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号)并经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备案(JR/T0083-2013)]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被保险人的残疾程度不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之列,保险人不承担给付残疾保险金责任。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该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对于不同保险事故造成的伤残,本次保险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附件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三、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身故、残疾保险金给付责任以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第十二条责任免除一、因下列原因之一,直接或间接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不负任何给付9CS扫描全能王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伤害;(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四)被保险人违法、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五)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的伤害,包括但不限于猝死、食物中毒、高原反应、中暑、病毒和细菌感染(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感染不在此限);(六)被保险人因妊娠、流产、分娩导致的伤害,但意外伤害所致的流产或分娩不在此限;(七)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整容手术、内外科手术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九)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十)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参加任何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期间;(十一)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23(十二)恐怖袭击。二、下列任一情形下,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身故、残疾不负任何给付保险金责任:(一)被保险人精神失常或精神错乱期间;(二)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三)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四)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第三部分保险期间、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第十三条保险期间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单载明的起始日零时开始,至约定的终止日24时止。第十四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一、本保险合同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投保时约定。二、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本保险合同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或对保险费交付方式、交付时间没有约定的,投保人应在保险责任起始日前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约定以分期付款方式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按期交付第一期保险费。投保人未按本款约定交付保险费的,本保险合同不生效,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如果发生投保人未按期足额交付保险费或不按约定日期交付第二期或以后任何一期保险费的情形,从违约之日起,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并追收已经承担保险责任期间10CS扫描全能王的保险费和利息,本保险合同自解除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第四部分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第十五条保险事故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第十六条保险金的申请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身故保险金申请【(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二)保险单原件;6(三)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四)***门出具的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五)事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六)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七)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代为申领保险金,并需要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二、残疾保险金申请(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二)保险单原件;(三)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程度鉴定诊断书;(五)事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六)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11CS扫描全能王他证明和资料:(七)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代为申领保险金,并需要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三、保险人认为保险金申请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将及时一次性通知补充提供。第十七条保险金的给付一、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二、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三、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o第五部分其他事项第十八条释义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周岁:指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实足年龄。保险人: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肢:指人体的四肢,即左上肢、右上肢、左下肢和右下肢。高风险运动:指比一般常规性的运动风险等级更高、更容易发生人身伤害的运动,在进行此类运动前需有充分的心理准备和行动上的准备,必须具备一般人不具备的相关知识和技能或者必须在接受专业人士提供的培训或训练之后方能掌握。被保险人进行此类运动时须具备相关防护措施或设施,以避免发生损失或减轻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潜水,滑水,滑雪,滑冰,驾驶或乘坐滑翔翼、滑翔伞,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特技表演,驾驶卡丁车,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蹦极等。保险双方可以约定高风险运动种类并在保险单中载明。醉酒:指被保险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无有效驾驶证:被保险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2)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机12CS扫描全能王动车:(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2)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的机动交通工具;(3)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的机动交通工具。未满期保险费:未满期保险费=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未满期净保险费:未满期净保险费=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1-费用比2:例)。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除保单另有约定外,费用比例为20%。保险金申请人: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3CS扫描全能王2、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A款)条款第一部分基本条款第一条合同效力本保险合同附加于含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的各类团体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台同”),依主险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保险人审核同意而订立。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保险合同效力亦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保险合同亦无效。主险合同与本保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保险合同为准。本保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第二条被保险人凡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第三条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第四条合同终止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保险合同即时终止:一、主险合同无效、解除、终止或保险期间届满;二、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三、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主险合同无效、解除、终止而导致本保险合同终止的,保险人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但保险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主险合同按约定不退还保险费的,本保险合同也不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第二部分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第五条保险责任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主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治疗所支出的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政府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报销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下列约定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一、保险人对于每个被保险人每次事故的医疗费用,按保险单约定的免赔额及给付比例,在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内给付医疗保险金。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承担保险金给付保险责任,除另有约定外,住院治疗者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止,门诊治疗者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十五日止。二、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按照本条约定对被保险人所负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以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本条保险责任终止。三、本保险合同为费用补偿型保险合同,适用医疗费用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除本保险合同外还可从其它保险计划(包括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单位、14CS扫描全能王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医疗费用补偿,保险人以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获得补偿后的医疗费用的余额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第六条责任免除一、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未列入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的,也适用于本保险合同。二、下列情形或者下列费用,保险人不负任何给付保险金责任:(一)非因主险合同所列意外伤害事故而发生的治疗;(二)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配镜等)的费用;(三)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心理咨询或康复治疗的费用;(四)被保险人在二级以下且非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的治疗费用;(五)交通费、食宿费、生活补助费,及被保险人的误工补贴费。第三部分保险期间第七条保险期间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单载明的起始日零时开始,至约定的终止日24时止。第四部分保险金的申请第八条保险金的申请一、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二)保险单原件;(三)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二级以上(含)或保险人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出具的附有病理检查、化验检查及其他医疗仪器检查报告的医疗诊断证明、病历及医疗、医药费原始单据、结算明细表和处方;(五)事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六)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七)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代为申领保险金,并需要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15CS扫描全能王二、保险人认为保险金申请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将及时一次性通知补充提供。三、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并提出索赔申请后,应向保险人提交相关病历记录及医疗费用收据原件。当赔付金额未达实际支出医疗费用的全额时,索赔申请人可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申请发还收据原件。保险人在加盖印戳并注明已赔付金额后发还收据原件。第五部分其他事项第九条医疗注意事项一、被保险人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二级以上(含)或保险人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治疗。意外伤害急救不受此医疗机构级别的限制,但经急救情况稳定后,须转入规定级别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二、被保险人因医疗条件限制,确需转院治疗,必须有转出医院主治医师以上级别人员签署的会诊报告及转院证明。第十条释义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指意外伤害治疗期间发生的符合保单签发地政府当时适用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及相关规定的医疗费用,不含以下费用:一、按规定使用某些药品、进行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时,需个人先行自付一定比例的医疗费用;二、按规定转外就医需个人提高自负一定比例的医疗费用;三、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定以外的个人自费的医疗费用。16CS扫描全能王二3、附加团体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附加于含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的各类团体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依主险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保险人审核同意而订立。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保险合同效力亦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保险合同亦无效。主险合同与本保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保险合同为准。本保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第二条凡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第三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责任第四条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按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遭受主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二级(含)以上或保险人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实际住院天数,扣除保险单约定的免赔天数后,按保险单约定的日津贴金额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金。二、被保险人单次住院治疗的,住院津贴金的给付天数以保险单约定的单次给付天数为限;若被保险人多次住院,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付住院津贴金的,以保险单约定的累计给付天数为限。实际给付天数达到保险单约定的累计给付天数,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责任免除第五条本保险合同的责任免除如下:一、主险合同无效或失效,保险人不负任何给付保险金责任。二、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未列入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的,也适用于本保险合同。三、在下列情形下,保险人不负任何给付保险金责任:(一)被保险人非因主险合同所列意外伤害事故而发生的治疗:(二)被保险人矫形、整容、美容、器官移植的治疗;(三)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心理咨询或康复治疗;(四)被保险人在二级以下且非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的治疗。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第六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住院日津贴金额、单次给付天数、累计给付天数投保时由保险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除另有约定外,单次给付天数最高不超过90天,累计给付天数最高不超过180天。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17CS扫描全能王保险期间第七条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保险人义务第八条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第九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十条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一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第十二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第十三条医疗注意事项如下:一、被保险人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二级(含)以上或保险人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治疗。意外伤害急救不受此限,但经急救情况稳定后,须转入规定级别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二、被保险人因医疗条件限制,确需转院治疗,必须有转出医院主治医师以上级别人员签署的会诊报告及转院证明保险金申请与给付第十四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2)保险单原件;18CS扫描全能王(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4)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二级以上(含)或保险人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和住院证明;(5)事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7)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代为申领保险金,并需要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其他事项第十五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保险合同即时终止:(一)主险合同无效、解除、终止或保险期间届满;(二)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三)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主险合同无效、解除、终止而导致本保险合同终止的,保险人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但保险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主险合同按约定不退还保险费的,本保险合同也不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释义第十六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保险人: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住院: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入住医院的病房进行治疗,并办理入出院正式手续,不包括入住门诊观察室、家庭病床及其它不合理的住院。每次住院: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自入院日起至出院日止的期间,但若因同一原因再次住院,且前次出院与下次入院间隔未超过30天,视为同一次住院。未满期净保险费:未满期净保险费=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1-费用比例)。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除保单另有约定外,费用比例为20%。19CS扫描全能王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意外保险 住院津贴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