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经营监督管理 生产环节检验采购合同公告(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闵行区知识产权局)2025)



一、合同编号:11N34201464820252006

二、合同名称: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专项的合同(生产环节检验)
三、项目编号:310112000250418103489-12234956
四、项目名称: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专项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沪闵路6388号
联系方式:13917735226
供应商(乙方):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
法定代表人:王虎(男)
地址:上海
联系方式:13916937484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生产环节检验
数量:1.00
单价(元):4564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包含检验、购样。需完成抽检不少于280批次

2.合同金额(元):
456400.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5年05月27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5年05月27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信息:

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专项的合同(生产环节检验)(11N34201464820252006).pdf

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专项的合同(生产环节检验)合同统一编号:11N34201464820252006合同内部编号:合同各方:甲方: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乙方: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法定代表人:王虎(男)地址:沪闵路6388号,地址:上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200233电话:13917735226,电话:13916937484传真:,传真:联系人:机构管理员,联系人:李兆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就甲方委托乙方开展食品(包括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品表面环节样品,下同)抽检监测(以下简称检验)事宜签订本合同。一、合同价格及履行期限1、本合同价格为456400元整(肆拾伍万陆仟肆佰元整)。2、双方约定本合同履行期限,1二、履行方式甲方以检验计划形式,向乙方下达需提供的检验服务项目和有关要求。乙方根据检验计划,向甲方提供检验服务。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定期向乙方支付检验费用。三、双方权利义务(一)甲方权利义务1、编制检验计划,明确检验任务,并于开展检验前向乙方发送(应急检验任务除外)。2、采集的样品应满足乙方的检验要求。3、组织对乙方的检验能力和质量等进行考评。考评不满意的,有权暂停乙方与考评项目对应的检测工作,并要求乙方查找原因,采取整改措施,整改符合要求的方可恢复。4、乙方出具的检验结果或报告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甲方有权要求其重新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5、对乙方提供的检验、购样等费用清单进行核对,确认后按照本合同规定拨付检验费用。(二)乙方权利义务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办法以及本合同约定和检验计划的要求,为甲方提供检验服务,根据甲方规定的时限出具合法、准确的检验结果,并按要求提供检验报告。2、对检验计划中载明的内容存在异议的,可自收到计划之日起24小时内向,2甲方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作同意。3、检验服务的质量应符合国家检验质量控制管理的有关规定、甲方的有关要求及各检验机构质量管理相关要求,并向甲方提供实验室质量体系相关文件和记录。4、按照甲方要求参加相关能力和质控考评,包括能力验证、实验室间比对等。考评不符合要求的,应向甲方出具报告,分析原因并提出改进措施。5、发生影响合同履行的特殊情况,如停电、停水、自然灾害时或检测工作量、检测时限、检测方法、样品量等不能满足检验计划要求时,应当及时通知甲方。6、未经甲方同意不得进行分包检验。经甲方同意进行分包检验的,应对分包检验质量负责,分包检验应在检验报告上注明。7、应对检验样品和检验数据保密。不得将抽检计划内容告知被抽检单位;不得在甲方正式公布之前对外泄露有关抽检情况及抽检结果;不得利用检验结果开展未经甲方同意的活动。8、在承担甲方抽检监测任务期间,不得接受被抽检企业同一品质和批号产品的委托检验,不得接受企业邀请参加可能影响检验结果公正性的活动。四、伴随服务乙方为甲方提供如下伴随服务:(一)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样品采集、样品传送等服务。(二)按照样品标识的保存条件,提供委托留样保管服务。(三)按照甲方要求,将检验信息录入指定的信息系统。五、检验费用结算,3(一)依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部门规定或者约定的收费标准进行结算(检验费用价格见附件)。(二)检验费用(含购样等费用,下同)按季度统一结算。乙方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要求向甲方书面报送上季度检验费用及符合财税规定的收费票据。甲方应在审核验收后,按照规定程序向区财政局申请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三)乙方未按规定的要求录入指定信息系统的检验数据,甲方可不予支付检验费用。(四)乙方能力验证结果“不满意”或“可疑”的,甲方对于相应的能力验证和已完成的相关检验项目可不予支付检验费用。六、违约责任(一)乙方不履行合同的,甲方不支付检验费用,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检验计划规定乙方应完成检验任务相应检验费用的50%。(二)乙方未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包括质量、服务等事项的),或出现重大差错的,甲方有权扣除乙方应完成检验任务的相应检验费用。(三)因检验结果差错造成甲方行政赔偿的,乙方应当负连带的责任。七、合同的终止和解除(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1、检验机构被撤销的;2、乙方未通过计量认证或审查认可复验的;3、合同期限已满,未再续约的。(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解除本合同:1、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贿赂、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的;,42、徇私舞弊,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3、违反计量认证要求,发生因严重质量问题影响检验数据的情况,经整改仍无明显改进的;4、能力验证多次出现不符合要求,或多次发生重大差错的;5、出具虚假检验费用结算报告的;6、未经批准或授权,将检验检测数据用于学术研究、擅自对外公布或泄漏给第三方的。(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解除本合同:1、未经双方协商一致,随意变更检验计划的。2、未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检验费用的。八、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九、合同效力本合同正文、合同附件、补充协议以及甲方制定的检验计划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十、附则(一)本合同如有不适用条款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或签订补充协议。(二)本合同未作规定的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执行。(三)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附件:《闵行区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委托检验费用价格表》,5甲方(盖章):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乙方(盖章):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地址:沪闵路6388号地址:上海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王虎委托代理人:机构管理员委托代理人:李兆阶电话:13917735226电话:13916937484邮编:邮编:200233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交通银行漕河泾支行账号:账号:310066632018170022219日期:日期:,6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食品经营监督管理 生产环节检验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上海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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