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用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检测 柴油货车尾气排放入户抽测 加油站油气回收抽查检测采购合同公告(丽水市生态环境局遂昌分局2025)



一、合同编号:11N00266273720251601
二、合同名称:遂昌县2025年度在用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检测项目合同
三、项目编号:SCYH【2025】040-磋17
四、项目名称:遂昌县2025年度在用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检测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丽水市生态环境局遂昌分局
地 址:遂昌县公园路89号
联系方式:0578-8529704
供应商(乙方):浙江交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杭州市临安区
联系方式:15968890207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遂昌县2025年度在用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检测项目
数量:1.00
单价(元):2507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服务范围:详见采购文件服务要求:详见采购文件服务时间:详见采购文件服务标准:详见采购文件

2.合同金额(元):250700.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5年05月28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5年05月28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信息:

合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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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合同合同编号:项目名称:遂昌县2025年度在用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检测项目服务需求方:丽水市生态环境局遂昌分局提供服务方:浙江交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签署地点:丽水市生态环境局遂昌分局签署日期:2025年5月28日丽水市生态环境局遂昌分局(甲方)的遂昌县2025年度在用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检测项目(项目名称)经遂昌一航采购代理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以SCYH【2025】040一磋17(项目编号)竞争性磋商文件在2025年4月30日进行采购。经评审委员会评定浙江交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乙方)为中标人。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同意按照下面的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1.合同文件下列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应该认为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相互补充。组成合同的多个文件的优先支配地位的次序如下:a.本合同书b.成交通知书c.变更补充文件d.成交人响应文件(含澄清内容)e.竞争性磋商文件(含澄清修改文件)2.服务内容(1)本合同总价内包含的服务内容:序号服务内容数量单位1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牌照编码登记及上牌150台2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抽测220台3在用柴油货车尾气排放路检抽测100辆4柴油货车尾气排放入户抽测100辆5加油站油气回收抽查检测24家次(2)服务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6年3月31日止。3.合同总价本合同总价为人民币贰拾伍万零柒佰元整(¥:250700.00元)第1页共6页分项价格:序号报价内容单位数量单价(元)总价(元)1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牌照编码登记及上牌台150110165002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抽测台220430946003在用柴油货车尾气排放路检抽测辆100260260004柴油货车尾气排放入户抽测辆100260260005加油站油气回收抽查检测家次24365087600总价合计人民币:贰拾伍万零柒佰元整(¥:250700.00元)4.付款方式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支付方式如下:共分三次支付:第一次支付:合同签订并具备实施条件且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正式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价的30%,即人民币柒万伍仟贰佰壹拾元整(¥75210元);第二次支付: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牌照编码登记、上牌以及本年度所有月度检测任务后支付同总价款的30%,即人民币柒万伍仟贰佰壹拾元整(¥75210元);第三次支付:剩余款项在2026年3月项目服务期满后根据实际完成情况且收到经CMA认证的检测报告及乙方开具的正式发票后15日内支付(如有未完成项目,则根据未完成数量按单价比例相应扣减)。5.进度要求1.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和上牌工作,负责牌证的制作,2025年年底前完成150个牌照的制作、登记及上牌工作。2.按照《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的标准,每月对在用非道机械进行抽检,发现超标排放情况应及时取证并报告当地生态环境部门,2025年10月-2026年3月非道路移动机械禁行区内每月抽查比例不低于50%,2026年3月底前完成非道机械检测不少于220台。第2页共6页3.每月对在用柴油货车尾气排放路检抽测,2026年3月底前完成对在用柴油货车抽测不少于100辆。4.每月开展柴油货车尾气排放入户抽测,2026年3月底前完成对柴油货车入户抽测不少于100辆。5.2025年12月底前完成对加油站油气回收检测服务不少于24家次,按照《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要求开展检测,并提供经CMA认证的第三方监测报告。6.韭道上牌、机械尾气抽测、柴油货车、加油站油气回收检测工作需根据采购人要求开展并提供CMA认证的第三方检测报告。7、检测超标对象须及时取证,安排复测并报告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柴油货车复测费用由中标单位负担。6.使用合同文件和资料6.1没有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由甲方或代表甲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计划、图纸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须的范围。6.2没有甲方事先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之外,乙方不应使用6.1条款所列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6.3除了合同本身外,6.1条款所列举的任何文件是甲方的财产。如果甲方有要求,乙方应在完成合同后将这些文件及全部复制件归还给甲方。7.知识产权乙方应保证提供服务过程中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乙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8.不可抗力8.1如果双方中任何一方由于战争、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和地震以及其它经双方同意属于不可抗力的事故,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受不可抗力影响导致合同义务延迟或不能履行的一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尽快以传真方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消除的情况通知另一方,并立即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的期限也应予相应第3页共6页延长。8.2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的事故发生后尽快以传真通知另一方,并在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用挂号信邮寄或派人送达另一方。如果不可抗力影响时间超过合同规定的期限的,合同任何一方均有权以书面通知终止合同。9.税费9.1根据国家现行税法对乙方征收的与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10.违约终止合同10.1如果乙方有下述违约行为或单一来源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其它违约行为的情况,甲方可以向乙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全部或部分地终止合同,在这些情况下,并不影响甲方向乙方提出的索赔:(1)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最终限期内提供全部或部分服务项目、技术文件;(2)乙方未能使合同的服务项目达到合同附件规定的最低技术要求;(3)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细微义务除外),且乙方在收到甲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30天内或经甲方书面认可延长的时间内未能纠正其违约行为。10.2在甲方根据第10.1条款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甲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向乙方或其他人购买与合同被终止部分同种的服务项目,乙方应对甲方购买同种服务项目所超出的费用负责。而且乙方还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11.其他情况终止合同11.1如果乙方破产或发生资不抵债的情况,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通知终止合同,而不给对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补救措施的权利。11.2如果甲方认定乙方在竞标、采购和合同执行等过程中有腐败或欺诈行为,甲方有权在任何时候发出书面通知终止合同。11.3如果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甲方有权在任第4页共6页何时候发出书面通知终止合同。12.转让和分包12.1乙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13.合同的协商变更与修改13.1甲方可以以书面方式向乙方发出变更要求,协商在本合同的一般范围内变更事项,合同修改书应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具有合同的法律效力。14.争端的解决14.1合同实施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则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解决争议:14.1.1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4.1.2向丽水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申请仲裁。14.2在仲裁期间,本合同应继续履行。15.通知15.1本合同任何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都应以书面或传真的形式发送,而另一方应以书面或传真形式确认,回复对方。15.2通知以送到日期或通知书的生效日起为生效日期,两者中以较晚的一个日期为准。16.鉴于甲方将按照本合同向乙方支付款项,乙方在此保证全部按照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提供服务并修补缺陷。鉴于乙方将按本合同规定提供服务并修补缺陷,甲方在此保证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或其它按合同应支付的金额。17.其他约定事项:18.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条文执行。19.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一份交遂昌一航采购代理有限公司存档,一份报送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以下空白)第5页共6页(此页为签署页)甲方(盖单位章):丽水市生态环境局遂昌乙方(盖单位章):浙江交科环境科技有分局限公司学全随荣利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学),设或授权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地址: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青山地址:遂昌县公园路89号湖科技城星港路1589号4号楼4层整层邮政编码:323300邮政编码:311300电话:电话:0571-81959600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高开户银行:-教路支行账号:571913155810101账号:签订时间:2025年5月28日签订时间:2025年5月2日-o第6页共6页政府采购合同合同编号:项目名称:遂昌县2025年度在用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检测项目服务需求方:丽水市生态环境局遂昌分局提供服务方:浙江交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签署地点:丽水市生态环境局遂昌分局签署日期:2025年5月28日丽水市生态环境局遂昌分局(甲方)的遂昌县2025年度在用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检测项目(项目名称)经遂昌一航采购代理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以SCYH【2025】040一磋17(项目编号)竞争性磋商文件在2025年4月30日进行采购。经评审委员会评定浙江交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乙方)为中标人。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同意按照下面的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1.合同文件下列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应该认为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相互补充。组成合同的多个文件的优先支配地位的次序如下:a.本合同书b.成交通知书c.变更补充文件d.成交人响应文件(含澄清内容)e.竞争性磋商文件(含澄清修改文件)2.服务内容(1)本合同总价内包含的服务内容:序号服务内容数量单位1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牌照编码登记及上牌150台2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抽测220台3在用柴油货车尾气排放路检抽测100辆4柴油货车尾气排放入户抽测100辆5加油站油气回收抽查检测24家次(2)服务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6年3月31日止。3.合同总价本合同总价为人民币贰拾伍万零柒佰元整(¥:250700.00元)第1页共6页分项价格:序号报价内容单位数量单价(元)总价(元)1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牌照编码登记及上牌台150110165002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抽测台220430946003在用柴油货车尾气排放路检抽测辆100260260004柴油货车尾气排放入户抽测辆100260260005加油站油气回收抽查检测家次24365087600总价合计人民币:贰拾伍万零柒佰元整(¥:250700.00元)4.付款方式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支付方式如下:共分三次支付:第一次支付:合同签订并具备实施条件且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正式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价的30%,即人民币柒万伍仟贰佰壹拾元整(¥75210元);第二次支付: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牌照编码登记、上牌以及本年度所有月度检测任务后支付同总价款的30%,即人民币柒万伍仟贰佰壹拾元整(¥75210元);第三次支付:剩余款项在2026年3月项目服务期满后根据实际完成情况且收到经CMA认证的检测报告及乙方开具的正式发票后15日内支付(如有未完成项目,则根据未完成数量按单价比例相应扣减)。5.进度要求1.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和上牌工作,负责牌证的制作,2025年年底前完成150个牌照的制作、登记及上牌工作。2.按照《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的标准,每月对在用非道机械进行抽检,发现超标排放情况应及时取证并报告当地生态环境部门,2025年10月-2026年3月非道路移动机械禁行区内每月抽查比例不低于50%,2026年3月底前完成非道机械检测不少于220台。第2页共6页3.每月对在用柴油货车尾气排放路检抽测,2026年3月底前完成对在用柴油货车抽测不少于100辆。4.每月开展柴油货车尾气排放入户抽测,2026年3月底前完成对柴油货车入户抽测不少于100辆。5.2025年12月底前完成对加油站油气回收检测服务不少于24家次,按照《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要求开展检测,并提供经CMA认证的第三方监测报告。6.韭道上牌、机械尾气抽测、柴油货车、加油站油气回收检测工作需根据采购人要求开展并提供CMA认证的第三方检测报告。7、检测超标对象须及时取证,安排复测并报告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柴油货车复测费用由中标单位负担。6.使用合同文件和资料6.1没有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由甲方或代表甲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计划、图纸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须的范围。6.2没有甲方事先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之外,乙方不应使用6.1条款所列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6.3除了合同本身外,6.1条款所列举的任何文件是甲方的财产。如果甲方有要求,乙方应在完成合同后将这些文件及全部复制件归还给甲方。7.知识产权乙方应保证提供服务过程中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乙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8.不可抗力8.1如果双方中任何一方由于战争、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和地震以及其它经双方同意属于不可抗力的事故,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受不可抗力影响导致合同义务延迟或不能履行的一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尽快以传真方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消除的情况通知另一方,并立即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的期限也应予相应第3页共6页延长。8.2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的事故发生后尽快以传真通知另一方,并在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用挂号信邮寄或派人送达另一方。如果不可抗力影响时间超过合同规定的期限的,合同任何一方均有权以书面通知终止合同。9.税费9.1根据国家现行税法对乙方征收的与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10.违约终止合同10.1如果乙方有下述违约行为或单一来源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其它违约行为的情况,甲方可以向乙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全部或部分地终止合同,在这些情况下,并不影响甲方向乙方提出的索赔:(1)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最终限期内提供全部或部分服务项目、技术文件;(2)乙方未能使合同的服务项目达到合同附件规定的最低技术要求;(3)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细微义务除外),且乙方在收到甲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30天内或经甲方书面认可延长的时间内未能纠正其违约行为。10.2在甲方根据第10.1条款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甲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向乙方或其他人购买与合同被终止部分同种的服务项目,乙方应对甲方购买同种服务项目所超出的费用负责。而且乙方还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11.其他情况终止合同11.1如果乙方破产或发生资不抵债的情况,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通知终止合同,而不给对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补救措施的权利。11.2如果甲方认定乙方在竞标、采购和合同执行等过程中有腐败或欺诈行为,甲方有权在任何时候发出书面通知终止合同。11.3如果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甲方有权在任第4页共6页何时候发出书面通知终止合同。12.转让和分包12.1乙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13.合同的协商变更与修改13.1甲方可以以书面方式向乙方发出变更要求,协商在本合同的一般范围内变更事项,合同修改书应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具有合同的法律效力。14.争端的解决14.1合同实施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则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解决争议:14.1.1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4.1.2向丽水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申请仲裁。14.2在仲裁期间,本合同应继续履行。15.通知15.1本合同任何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都应以书面或传真的形式发送,而另一方应以书面或传真形式确认,回复对方。15.2通知以送到日期或通知书的生效日起为生效日期,两者中以较晚的一个日期为准。16.鉴于甲方将按照本合同向乙方支付款项,乙方在此保证全部按照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提供服务并修补缺陷。鉴于乙方将按本合同规定提供服务并修补缺陷,甲方在此保证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或其它按合同应支付的金额。17.其他约定事项:18.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条文执行。19.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一份交遂昌一航采购代理有限公司存档,一份报送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以下空白)第5页共6页(此页为签署页)甲方(盖单位章):丽水市生态环境局遂昌乙方(盖单位章):浙江交科环境科技有分局限公司学全随荣利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学),设或授权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地址: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青山地址:遂昌县公园路89号湖科技城星港路1589号4号楼4层整层邮政编码:323300邮政编码:311300电话:电话:0571-81959600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高开户银行:-教路支行账号:571913155810101账号:签订时间:2025年5月28日签订时间:2025年5月2日-o第6页共6页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在用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检测 柴油货车尾气排放入户抽测 加油站油气回收抽查检测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