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采购合同公告(西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
一、合同编号:11NMBOU8919620253603
二、合同名称:西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项目(包六)合同
三、项目编号:青海端则公招(服务)2025-014
四、项目名称:西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西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 址:城西区海晏路88号
联系方式:0971-6110239
供应商(乙方):奥迈检测有限公司
地 址:山东省菏泽市高新区黄河路食品工业园东侧
联系方式:0530-5960222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西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项目包六 数量:1.00 单价(元):45732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服务范围:详见招标文件服务要求:详见招标文件服务时间:2025年10月31日前完成所有任务服务标准:详见招标文件
2.合同金额(元):457320.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采购人指定地点,2025年10月31日前完成所有任务
4.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5年05月26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5年05月28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信息:
包六.pdf
青海省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采购项目编号:青海端则公招(服务)2025-014监督采购项目名称:西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项目采购合同编号:青海端则公招(服务2025-014-6合同金额(人民币):(肆拾伍万柒仟叁佰贰拾元整)采购人(甲方):西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标人(乙方):奥迈检测有限公司采购日期:2025年5月19日-1-合同主要条款采购人(甲方):西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标人(乙方):奥迈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高新区黄河路食品工业园东侧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1700MA3NA0657X签订地点:西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与项目行业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项目编号:青海端则公招(服务)2025-014)的《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详细技术说明及其他有关合同项目的特定信息由合同附件予以说明,合同附件及本项目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一、项目基本情况(一)乙方应具有与抽样检测相关项目的合法资质,负责承检西宁市辖区内包6规定的食品,共计824批次,具体抽检任务见附件。二、任务完成期限合同期限:自双方签订之日起至2025年10月31且。三、价格清(一)合同总价:肆拾伍万柒仟叁佰贰拾元整(二)总价已包括西宁市辖区内在包6中约定的食品种类抽检产生的全部费用。(三)本项目的合同价格为固定不变含税价,合同总价包括完成本项目检测费、抽样(买样)、送样、税费等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四、服务内容的实施(一)检验工作的实施1.乙方应确保所抽检样品能够代表市场上流通的同类食品,保证抽检工作符-2-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要求执行抽样取样。样品采集过程严格按照监督抽检工作程序,使用规范的文书,履行法定手续。2.乙方需对抽样取样过程进行拍照或视频取证,保存好相关证据材料,为甲方对不合格食品进行核查处置时提供资料。抽样过程甲方有权派人员陪同监督,抽样后由乙方将样品运送回乙方实验室进行检验,乙方协助抽样工作中所产生的人员和车辆等费用由乙方承担。3.乙方自收到样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出具检验报告,并将检验报告上传至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4.乙方在被检样品中发现非食用物质、其他可能存在较高或急性或危及人体健康风险的重要安全问题,应当在确认检验结果后24小时之内报甲方。5.对保质期短的样品应优先安排检验,确保检验工作在保质期内进行,并应做好相关证明记录。6.乙方必须对本项目的一切检测数据保密,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也不得将与检品有关的技术资料进行任何经营及开发活动。7.乙方为完成本合同义务而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除支付合同总金额约定的价款外再不负担乙方任何支出。8.乙方对其出具的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科学性、准确性和公正性承担法律责任,如乙方出具的检测报告无法律上的证据效力,所引起的诉讼及其他执法风险以及产生的不利后果、损失,由乙方负相关全部赔偿责任。9.备份样品的处置需遵守《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西宁市食品抽检监测备份样品处置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10.合同签订后,乙方需按甲方要求,均衡推进抽检工作,且服务质量应达到服务方案要求和承诺的质量要求,乙方提供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服务,甲方有权拒绝接受。11.出具的书面检测报告应当全面地反映检测结果,并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检测报告应包括检测项目、检测方法、检测结果、结论等内容。(二)技术服务工作的实施乙方根据甲方的工作需求,提供以下技术服务:1.甲方食品安全宣传活动中的咨询、检测、宣讲等服务。-3-2.甲方新闻发布、舆情应对、应急处置等相关工作中的技术支持。3.乙方安排专家接受咨询、食品风险研判,分析、提出合理化意见建议。4.甲方根据工作实际提出的技术服务。5.乙方在抽检中发现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向甲方报告。6.甲方有权对乙方实验室进行实地检查考核。五、检验结果的处理(一)规范抽检本次抽检坚持双随机和科学合理的原则进行抽检。乙方应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规范进行抽样检验,包括但不限于《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实施细则(2025版)》等相关法律法规。为确保样品的代表性,抽检业态应覆盖我市辖区超市、商场、农贸市场、小食品店等业态,抽检地域覆盖五区二县。(二)质量控制乙方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强化对样品采集、实验室检测、数据报送等关键环节的质量控制,建立保障数据准确性、规范性和安全性的工作机制,确保抽检工作质量。须确保检验结果需满足国家关于食品检验的精确度和可靠性要求,复检结论与初检结论不一致的,必须分析原因,提供详细的检测报告和解释说明,误差率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如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甲方有权停止该项目任务解除本合同并进行通报。(三)数据报送乙方应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和规范要求将抽样检测数据规范录入国家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并在系统上出具合法有效的电子版检验报告且在2025年10月31日前完成所有抽检数据的报送工作。上报人员应经过统一培训,确保数据报送的准确性、规范性和安全性。(四)工作纪律乙方应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抽样、检测和结果上报,不得随意更改抽样地点和样品信息,不得瞒报、谎报、漏报检测数据,确保结果的真实、客观和准确。承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抽检的信息;不得在开展抽样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检单位;不得接受被抽检单位的馈赠;不得利用抽检结果开展有偿活动;-4-不得利用抽样检验牟取不正当利益;一经发现,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六、服务成果形式(一)乙方应按照专业操守尽职尽责,根据《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开展抽检工作,并且按所约定日期出具检验报告。(二)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服务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工业设计权或其他权利。(三)甲方对检验报告有异议的,在验收后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乙方应自收到甲方书面异议后五日内及时予以解决。七、所需抽检经费构成费用构成:购样费、样品运输费、检验费、邮寄费等,由乙方承检机构自行解决。八、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甲方前期支付中标金额的70%,待任务完成并经专家验收完毕且通过后向乙方支付剩余30%的金额。九、应急工作的实施(一)甲方因工作需要,实施应急、执法等抽检时,由乙方协助甲方工作。(二)乙方应快速出动配合甲方开展应急抽检,在白天2小时内到达现场,夜间2.5小时内到达现场。十、合同转让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本合同或本合同的一部分委托转让,或让第三方从事本项目工作的全部或其中一部分,否则按本合同的违约条款执行,且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十一、保证、保护(一)乙方对检验结果的真实性负责,由于虚假、错误检验数据和结论而给甲方或被抽样单位造成损失的,或者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等的,乙方应当负责赔偿,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乙方存在上述情况,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将甲方支付的费用全部退还给甲方,并按合同总额的20%支付违约金。(二)涉及抽样的全部情况包括数据及结果,乙方必须保密,不得向除甲方外的任何单位与个人透露情况。-5-(三)双方应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保密义务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仍然有效,保密期限为合同终止或解除之日起计算的1年内。违反保密条款的一方需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十二、事故责任、保险、不可抗力(一)乙方应与其雇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乙方人员的安全事故责任、劳动用工责任等全部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在本项目执行期间,乙方应为雇用的工作人员可能造成的伤亡进行投保,甲方不为乙方所雇佣的人员承担任何责任。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以主动赔偿。(二)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履行合同,受影响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并提供相应证明,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协商是否延期履行或部分免除履行责任,或者终止合同。十三、合同的终止与解除(一)如乙方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未完成部分或全部本合同规定的工作,或违反本合同其他义务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或整改,逾期未整改完毕的,甲方有权解除全部或部分合同。如甲方选择继续履行合同,乙方应继续履行合同,直到完成所有工作并经甲方验收合格为止。甲方也有权直接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二)乙方擅自将本合同转让他人承办,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十四、违约责任(一)乙方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如检测报告不完善、不及时或不合理的、抽检结果不合格未能通过验收的或者将本合同相关业务转包等违反本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拒绝该检测报告,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5%的违约金;(二)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该检测报告,拒付合同款的,甲方向乙方偿付合同总金额5%的违约金。(三)如乙方逾期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每逾期一日,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四)如甲方无正当理由逾期支付款项,每逾期一日,向乙方支付应付款项万分之五的违约金。(五)如因乙方违约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承担违约-6-责任,并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六)如因乙方违约而甲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乙方应继续履行合同,因违约而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承担相关全部赔偿责任。十五、争议的解决凡与本合同有关而引起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后仍不能达成协议时,任何一方可以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六、税费(一)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甲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甲方负担。(二)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的税法规定对乙方或其雇员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切税费均应由乙方负担。十七、合同生效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双方盖章后生效,生效日以最后一个签字日为准。十八、其它()根据甲方的工作需求,乙方可以派驻联络员到我局食品抽检业务部门,集中开展抽检相关工作。(二)乙方有不能检验的项目必须备注说明。(三)乙方不得将检验任务外包或分包给其他检测机构检验,否则视为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剩余的承检任务与金额由甲方分配给其他中标人。(四)乙方的检验任务必须由其投标文件中载明的实验室负责检验,否则视为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剩余的承检任务与金额由甲方分配给其他中标人。(五)乙方必须如实提供投标所需证明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否则视为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剩余的承检任务与金额由甲方分配给其他中标人。(六)乙方应建立食品检验业务信息系统,与甲方的食品抽样检验系统实现有效对接,并按照甲方要求按时将有关数据、材料导入或录入食品抽样检验系统。(七)因监管工作需要,甲方有权对乙方承检的该项目任务做出适当调整。(八)甲方将在抽检开始前制定具体的要求,乙方应遵守执行;当政策法规-7-发生调整或工作形势发生变更,甲方可以调整有关抽检操作要求,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实施。(九)本合同之所有附件和中标通知书均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样法律效力。(十)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所有经甲乙双方签署确认的文件(包括补充协议、往来信函)即成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其生效日期为双方签字盖章或确认之日期。十九、未尽事宜未在本合同中约定的事项,由双方协商确定。二十、本合同正本八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两份,采购代理机构留存三份,每份具有同的条1甲方:西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章乙方:奥迈检测有限公司(公章)中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候管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价山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地址:山东省菏泽市高新区黄河路食品海晏路延伸段88号工业园东侧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北城支行账号:账号:37050181630200000190电话:0971-6110239电话:0530-5960222传真:传真:0530-5960222签约日期:0年签约日期:262年1月日月月招标营采购代理机构:的二nl负责人或经办人:5电2日合同备案时间:ios年-8-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西宁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