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服务采购合同公告(忻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25)



一、合同编号:11N0125550702025401

二、合同名称:忻州市铁矿企业整治整合重组法律服务采购项目合同
三、项目编号:1409992025CCS00024
四、项目名称:忻州市铁矿企业整治整合重组法律服务采购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忻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地 址:忻州市忻府区慕山路和平路口
联系方式:13509704822
供应商(乙方):北京天驰君泰(太原)律师事务所
地 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南中环街529号清控创新基地C座22层2201-2202,2211-2214室
联系方式:18835129107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忻州市铁矿企业整治整合重组法律服务采购项目 数量:1.00 单价(元):25600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服务范围:完成铁矿整治整合重组工作法律意见书、法律论证、审查、法律支撑、决策支撑等相关工作服务要求:各项法律服务工作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山西省委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的通知(晋发〔2024〕10号)、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实施非煤矿山行业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晋自然资发〔2024〕10号)、中共忻州市委 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铁矿企业整治整合重组的意见》(忻市发〔2023〕14号)、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
服务时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项目完成为止
服务标准:法律服务资料经忻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组织审核通过
山西省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措施>

2.合同金额(元):2560000.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5年05月28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5年05月28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信息:

法律服务合同.pdf
忻州市铁矿企业整治整合重组法律服务采购项目合同(11N0125550702025401).pdf

法律服务合同项目名称:忻州市铁矿企业整治整合法律服务合同委托方(甲方):忻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承接方(乙方):北京天驰君泰(太原)律师事务所签订日期:2025年5月9日专项法律服务合同甲方:忻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乙方:北京天驰君泰(太原)律师事务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忻州市铁矿企业整治整合重组专项事宜(以下简称“本项目”)甲方需要聘请乙方律师提供专项法律服务。现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友好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信诺遵守:一、聘任律师及法律服务范围(一)忻州市铁矿企业整治整合重组专项事宜,甲方委托乙方为其提供专项法律服务,乙方同意接受委托,依照本合同及律师执业准则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务。(二)甲方同意乙方指派姚雪飞等(联系方式:18103510001)律师组成服务团队,同时依据本项目需求增派其他律师共同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三)乙方的服务范围为根据我国现行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为本项目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具体服务内容如下:1、就本项目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服务,提供法律咨询意见;2、对本项目工作中涉及的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汇编,为重大决策事项提供法律依据及合法性审查意见;3、对本项目中各县(市、区)提交的整治整合重组方案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及其他法律文件;4、依据本项目需求,为甲方开展法律政策宣讲、法律培训及业务指导服务;5、依据本项目需求,对本项目所涉整治整合重组铁矿企业进行现场调研,为本项目铁矿企业提供实地业务指导法律服务;6、参加甲方组织的专项研讨会议,为甲方重大决策事项提供法律支撑;7、通过公开渠道查询本项目所涉整治整合重组铁矿企业的资信情况,出具企业资信调查报告,并提供法律分析意见;8、对本项目中甲方与矿业企业签订的《矿业权整合合同》进行起草、审查、修改,并出具相关法律意见书;9、对各县(市、区)上报的县级整合方案、县级矿区分类处置意见、矿区整合意见以及各矿区法律论证报告(包括法律尽职调查报告、法律意见书等)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10、对各县(市、区)提交的关于整治整合重组铁矿企业的法律尽职调查报告进行补充调查,出具补充法律尽职调查报告;11、为甲方关于忻州市铁矿资源整治整合重组方案上报工作提供法律服务;12、为全市铁矿企业整治整合重组工作提供全过程法律服务;13、完成甲方委托的与本项目有关的其他法律事务。(四)本项目法律服务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项目完成之日止。二、乙方的工作方式(一)乙方应建立顾问律师专人负责与互相配合制度、及时汇报制度以及重大法律事务集体讨论制度等管理制度,以团队支持为保证为甲方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二)乙方因顾问律师出差、正在开庭等合理原因不能及时到达或联络的,应及时安排协办律师协助办理。协办律师的服务由顾问律师负责,顾问律师应负责与甲方保持及时的联系沟通。三、双方权利义务(一)甲方:1、权利(1)有权按本合同约定享受乙方提供的专项法律服务;(2)如乙方委派的律师在任期期间未能满足甲方的需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重新调换律师;2、义务(1)甲方应当积极配合乙方的专项法律服务工作,向乙方提交所需文件资料,并保证所提交的文件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2)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的现场调查: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保证相关人员及时提供现场调查所必需的材料,认真接受乙方调查访谈,不进行阻挠或人为制造障碍;(3)甲方应当对乙方律师办理具体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4)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务费和工作费用;(5)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事项作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作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乙方错误地运用法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二)乙方:1、权利乙方律师在为甲方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期间除享有《律师法》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以下特定的权利:(1)了解甲方对本项目的管理和工作有关的情况,查阅复制甲方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文件和资料;(2)根据甲方的安排,列席甲方有关会议并发表意见;(3)获得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所必需的办公、交通及其他工作条件和便利;(4)顾问律师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代理甲方办理之事务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2、义务(1)乙方应在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和经济利益;(2)在授权范围内勤勉尽责地承办甲方委托办理的有关法律事务,完成工1作任务,为甲方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3)乙方在担任本项目专项法律服务顾问期间,不得为任何第三方提供任何不利于甲方的咨询意见,但因履行法定义务或根据监管部门、司法部门的要求提供的不受此限;(4)乙方及乙方指派律师应当妥善保管委托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文件、资料以及其他相关材料;(5)乙方及乙方指派律师应当定期向甲方汇报本次专项法律服务工作的情况及进展,对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了解委托事项情况的合理要求,应及时给予答复;(6)乙方应当为甲方单独建立文书档案,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委托服务事项的原始资料、法律文件等应当妥善保管,在委托关系终止后10日内交甲方保管;(7)在服务期间及合同期满后,乙方律师应严格保守在服务中所知悉的甲方的商业秘密。(8)乙方对忻州市铁矿企业整治整合重组提供的全部专项法律服务需终身负责。四、专项法律服务费用(一)根据甲方委托事项的具体内容及乙方律师法律服务内容及工作量情况,双方同意本合同所涉专项法律服务费为256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佰伍拾陆万元)。(二)支付方式:第一期: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乙方向甲方开具正式发票后,甲方向乙1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金额为人民币768000元(大写人民币柒拾陆万捌仟元)第二期:项目进展过半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50%,金额为人民币128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佰贰拾捌万元);第三期:项目完成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20%,金额为人民币512000元(大写人民币伍拾壹万贰仟元)。(三)甲乙双方同意,如由于不能归咎于乙方原因而导致本项目中途终止,乙方根据工作进度完成的法律服务部分已收取的律师费不予退还。(四)法律服务费用支付方式1、甲方应按下列方式支付前述专项法律服务费:汇入乙方指定收款账户信息:账户:北京天驰君泰(太原)律师事务所税号:31140000MD0185284Y开户行:民生银行太原分行长治路支行账号:6130090572、乙方应向甲方开具正式票据。五、合同的解除(一)双方经协商一致或按照本合同约定可解除本合同;(二)解除合同的正当理由包括:1、一方违约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2、甲方基于乙方违约解除本合同,所付费用在按实际工作量和支出结算后多余部分退回;3、乙方基于甲方违约解除本合同,甲方仍应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已经提供专项法律服务部分的服务费用。六、保密与知识产权保护(一)乙方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所获知的甲方信息,包括甲方提供的文件、信息、图片、商业秘密等应予以严格保密。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透露等。但因履行法定披露义务或根据监管部门、司法部门要求进行披露不受此限。(二)甲方应尊重乙方律师的劳动成果。甲方确认乙方律师为完成委托事项所起草之所有文件的著作权均属乙方所有,甲方仅为本合同目的使用,但乙方在行使其著作权时不得侵犯甲方的合法权利。(三)非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将乙方提供的法律意见和其他有关文件用于非经双方同意的其它任何目的。七、违约责任(一)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内容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严重影响整治整合重组项目无法顺利推进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二)因乙方原因,在工作范围内提供的法律服务未达到服务标准的,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承担的范围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三)任意一方擅自解除合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当按照合同总金额的1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四)由于财政部门的原因导致的付款迟延不作为违约事项,由甲方协调解决。八、不可抗力(一)在合同履行结束之前任何时候,如果发生任何合同签订时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地震、水灾、重大传染性疾病、上级部门政策变化以及战争等足以影响本合同履行的不可抗力情形,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决定暂缓履行或终止履行本合同;(二)如果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不视为违约:(三)本合同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时,应当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15日内通知另一方,并在其后的30天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及其持续的充分证据;九、争议解决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或一方不愿协商的,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向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十、其他事项(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二)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合同正文)(签署页)然资方和自规划人1印甲方:忻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3%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约人:签约日期:年月日乙方:北京天驰君泰(太原)律师事务所M坏负责人:签约日期:2025年5月9日法律服务合同项目名称:忻州市铁矿企业整治整合法律服务合同委托方(甲方):忻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承接方(乙方):北京天驰君泰(太原)律师事务所签订日期:年月日专项法律服务合同甲方:忻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乙方:北京天驰君泰(太原)律师事务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忻州市铁矿企业整治整合重组专项事宜(以下简称“本项目”),甲方需要聘请乙方律师提供专项法律服务。现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友好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信诺遵守:一、聘任律师及法律服务范围(一)忻州市铁矿企业整治整合重组专项事宜,甲方委托乙方为其提供专项法律服务,乙方同意接受委托,依照本合同及律师执业准则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务。(二)甲方同意乙方指派姚雪飞等(联系方式:18103510001)律师组成服务团队,同时依据本项目需求增派其他律师共同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三)乙方的服务范围为根据我国现行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为本项目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具体服务内容如下:1、就本项目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服务,提供法律咨询意见;2、对本项目工作中涉及的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汇编,为重大决策事项提供法律依据及合法性审查意见;3、对本项目中各县(市、区)提交的整治整合重组方案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及其他法律文件;4、依据本项目需求,为甲方开展法律政策宣讲、法律培训及业务指导服务;5、依据本项目需求,对本项目所涉整治整合重组铁矿企业进行现场调研,为本项目铁矿企业提供实地业务指导法律服务;6、参加甲方组织的专项研讨会议,为甲方重大决策事项提供法律支撑;7、通过公开渠道查询本项目所涉整治整合重组铁矿企业的资信情况,出具企业资信调查报告,并提供法律分析意见;8、对本项目中甲方与矿业企业签订的《矿业权整合合同》进行起草、审查、修改,并出具相关法律意见书;9、对各县(市、区)上报的县级整合方案、县级矿区分类处置意见、矿区整合意见以及各矿区法律论证报告(包括法律尽职调查报告、法律意见书等)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10、对各县(市、区)提交的关于整治整合重组铁矿企业的法律尽职调查报告进行补充调查,出具补充法律尽职调查报告;11、为甲方关于忻州市铁矿资源整治整合重组方案上报工作提供法律服务;12、为全市铁矿企业整治整合重组工作提供全过程法律服务;13、完成甲方委托的与本项目有关的其他法律事务。(四)本项目法律服务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项目完成之日止。二、乙方的工作方式(一)乙方应建立顾问律师专人负责与互相配合制度、及时汇报制度以及重大法律事务集体讨论制度等管理制度,以团队支持为保证为甲方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二)乙方因顾问律师出差、正在开庭等合理原因不能及时到达或联络的,应及时安排协办律师协助办理。协办律师的服务由顾问律师负责,顾问律师应负责与甲方保持及时的联系沟通。三、双方权利义务(一)甲方:1、权利(1)有权按本合同约定享受乙方提供的专项法律服务;(2)如乙方委派的律师在任期期间未能满足甲方的需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重新调换律师;2、义务(1)甲方应当积极配合乙方的专项法律服务工作,向乙方提交所需文件资料,并保证所提交的文件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2)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的现场调查: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保证相关人员及时提供现场调查所必需的材料,认真接受乙方调查访谈,不进行阻挠或人为制造障碍;(3)甲方应当对乙方律师办理具体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4)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务费和工作费用;(5)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事项作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作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乙方错误地运用法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二)乙方:1、权利乙方律师在为甲方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期间除享有《律师法》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以下特定的权利:(1)了解甲方对本项目的管理和工作有关的情况,查阅复制甲方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文件和资料;(2)根据甲方的安排,列席甲方有关会议并发表意见;(3)获得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所必需的办公、交通及其他工作条件和便利;(4)顾问律师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代理甲方办理之事务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2、义务(1)乙方应在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和经济利益;(2)在授权范围内勤勉尽责地承办甲方委托办理的有关法律事务,完成工作任务,为甲方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3)乙方在担任本项目专项法律服务顾问期间,不得为任何第三方提供任何不利于甲方的咨询意见,但因履行法定义务或根据监管部门、司法部门的要求提供的不受此限;(4)乙方及乙方指派律师应当妥善保管委托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文件、资料以及其他相关材料;(5)乙方及乙方指派律师应当定期向甲方汇报本次专项法律服务工作的情况及进展,对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了解委托事项情况的合理要求,应及时给予答复;(6)乙方应当为甲方单独建立文书档案,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委托服务事项的原始资料、法律文件等应当妥善保管,在委托关系终止后10日内交甲方保管;(7)在服务期间及合同期满后,乙方律师应严格保守在服务中所知悉的甲方的商业秘密。(8)乙方对忻州市铁矿企业整治整合重组提供的全部专项法律服务需终身负责。四、专项法律服务费用(一)根据甲方委托事项的具体内容及乙方律师法律服务内容及工作量情况,双方同意本合同所涉专项法律服务费为256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佰伍拾陆万元)。(二)支付方式:第一期: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乙方向甲方开具正式发票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金额为人民币768000元(大写人民币柒拾陆万捌仟元);第二期:项目进展过半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50%,金额为人民币128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佰贰拾捌万元);第三期:项目完成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20%,金额为人民币512000元(大写人民币伍拾壹万贰仟元)。(三)甲乙双方同意,如由于不能归咎于乙方原因而导致本项目中途终止,乙方根据工作进度完成的法律服务部分已收取的律师费不予退还。(四)法律服务费用支付方式1、甲方应按下列方式支付前述专项法律服务费:汇入乙方指定收款账户信息:账户:北京天驰君泰(太原)律师事务所税号:31140000MD0185284Y开户行:民生银行太原分行长治路支行账号:6130090572、乙方应向甲方开具正式票据。五、合同的解除(一)双方经协商一致或按照本合同约定可解除本合同;(二)解除合同的正当理由包括:1、一方违约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2、甲方基于乙方违约解除本合同,所付费用在按实际工作量和支出结算后多余部分退回;3、乙方基于甲方违约解除本合同,甲方仍应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已经提供专项法律服务部分的服务费用。六、保密与知识产权保护(一)乙方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所获知的甲方信息,包括甲方提供的文件、信息、图片、商业秘密等应予以严格保密。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透露等。但因履行法定披露义务或根据监管部门、司法部门要求进行披露不受此限。(二)甲方应尊重乙方律师的劳动成果。甲方确认乙方律师为完成委托事项所起草之所有文件的著作权均属乙方所有,甲方仅为本合同目的使用,但乙方在行使其著作权时不得侵犯甲方的合法权利。(三)非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将乙方提供的法律意见和其他有关文件用于非经双方同意的其它任何目的。七、违约责任(一)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内容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严重影响整治整合重组项目无法顺利推进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二)因乙方原因,在工作范围内提供的法律服务未达到服务标准的,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承担的范围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三)任意一方擅自解除合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当按照合同总金额的1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四)由于财政部门的原因导致的付款迟延不作为违约事项,由甲方协调解决。八、不可抗力(一)在合同履行结束之前任何时候,如果发生任何合同签订时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地震、水灾、重大传染性疾病、上级部门政策变化以及战争等足以影响本合同履行的不可抗力情形,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决定暂缓履行或终止履行本合同;(二)如果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不视为违约;(三)本合同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时,应当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15日内通知另一方,并在其后的30天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及其持续的充分证据;九、争议解决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或一方不愿协商的,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向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十、其他事项(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二)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合同正文)(签署页)甲方:忻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约人:签约日期:年月日乙方:北京天驰君泰(太原)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约日期:年月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法律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