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双车道工程采购合同公告(怀远县农村公路管理服务中心2025)



怀远县2025年建制村通双车道工程工程合同公告项目编号BB2025HYGCZ029
 

合同编号:
BB2025HYGCZ0291

合同名称:
怀远县2025年建制村通双车道工程

项目编号:
BB2025HYGCZ029

项目名称:
怀远县2025年建制村通双车道工程

标段编号:
BB2025HYGCZ0291

标段名称:
怀远县2025年建制村通双车道工程

合同甲方:
怀远县农村公路管理服务中心

合同乙方:
安徽君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所属行业:
公路

合同金额:
747.391418万元

合同价格形式:
单价方式

合同签订日期:
2025年05月29日

合同公告日期:
2025年05月29日

合同期限:
120天

代理机构:
安徽建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中标公告:
http://60.170.255.238:8088/jyxxgk/002001/002001004/002001004002/20250522/12c2785b-a9da-4989-8c18-4091750acd73.html

合同附件:
详情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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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远县2025年建制村通双车道工程合同.pdf
怀远县2025年建制村通双车道工程合同.pdf
履约凭证.pdf

怀远县2025年建制村通双车道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怀远县农村公路管理服务中心承包人:安徽君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合同协议书怀远县农村公路管理服务中心(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怀远县2025年建制村通双车道工程(项目名称),已接受安徽君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标段施工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1.建设内容与规模:公路等级:四级公路。本项目位于怀远县古城镇、包集镇、徐圩乡境内。项目共计3条道路,总里程5.838Km。设计内容主要包含:路面面层、基层修复,路面加宽,路基拓宽,路线平面交叉,沿线安全设施、标线恢复等。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2.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1)本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6)通用合同条款;(7)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8)技术规范;(9)图纸;(1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1)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12)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3.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柒佰肆拾柒万叁仟玖佰壹拾肆元壹角捌分元(¥7473914.18元)。4.承包人项目经理:丁亮。承包人项目总工:胡志平。5.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工程安全目标:无安全事故。6.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7.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8.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120日历天。9.本协议书在承包人提供履约保证金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完工后经交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满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失,1效。10.本协议书正本肆份、副本/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贰份,副本/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11.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发包人:(盖单位章)承包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2025年05月29日,2025年05月29日,2二、廉政合同根据《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怀远县2025年建制村通双车道工程(项目名称)的项目法人怀远县农村公路管理服务中心(项目法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该项目/标段的施工单位安徽君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单位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订立如下合同。1.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2)严格执行怀远县2025年建制村通双车道工程(招标项目名称)/标段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2.发包人的义务(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让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2)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信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4)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发包人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5)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6)发包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3.承包人的义务,3(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4)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信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4.违约责任(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2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3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建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给予承包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公路建设市场的处罚。5.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承包人或承包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6.本合同有效期为发包人和承包人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7.本合同作为怀远县2025年建制村通双车道工程(招标项目名称)/标段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8.本合同一式四份,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执一份,送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监督单位各一份。发包人:(盖单位章),承包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2025年05月29日,2025年05月29日发包人监督单位:(全称)(盖单位章)承包人监督单位:(全称)(盖单位章),4三、安全生产合同为在怀远县2025年建制村通双车道工程(招标项目名称)/标段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怀远县农村公路管理服务中心(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安徽君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1.发包人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5)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2.承包人职责(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5)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参加施工的人,5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10)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11)安全生产费用按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3.违约责任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4.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5.本合同正本肆份、副本/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贰份,副本/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发包人:(盖单位章)承包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2025年05月29日,2025年05月29日,6四、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人员数量资格要求项目经理1姓名:丁亮,编号:皖234111240034项目总工1姓名:胡志平,编号:FGY20162558道路工程师1姓名:陈竟成,编号:FGY20175263安全工程师1姓名:张明胜,编号:皖交安C(19)G00195、FGY20162561资料员1姓名:赵云,编号:0341711493417002569注:省交通厅《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管理办法》(皖交建管【2016】14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投标人拟投入的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进行填报,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的具体人选由招标人和中标人在合同谈判阶段确定。主要人员是指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7五、项目经理委任书安徽君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人全称)怀远县2025年建制村通双车道工程(合同工程名称)项目经理委任书致:怀远县农村公路管理服务中心(发包人全称)安徽君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人全称)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李军(职务、姓名)代表本单位委任项目经理、丁亮(职务、姓名)为怀远县2025年建制村通双车道工程(合同工程名称)的项目经理。凡本合同执行中的有关技术、工程进度、现场管理、质量检验、结算与支付等方面工作,由丁亮(姓名)代表本单位全面负责。承包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职务)姓名:(签字)2025年05月29日抄送:(监理人),8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采用国家九部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的“通用合同条款”。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的“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9B.项目专用合同条款说明:1.招标人在根据《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编制项目招标文件中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时,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对“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和细化,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专用合同条款”可做出不同约定以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明确“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做出不同约定外,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同时,补充、细化或约定的不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2.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通用合同条款和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一致。3.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对下列内容进行补充和细化:(1)“通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指出“专用合同条款”可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的内容(在“通用合同条款”中用“应按合同约定”“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等多种文字形式表达);(2)“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指出“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对“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的内容(在“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用“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能约定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等多种文字形式表达)。(3)其他需要补充、细化的内容。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说明:本数据表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适用于本项目的信息和数据的归纳与提示,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组成部分。序号条目号信息或数据11.1.2.2发包人:怀远县农村公路管理服务中心地址:蚌埠市怀远县怀唐路49号邮政编码:23340021.1.2.6监理人:/地址:/邮政编码:/31.1.4.5缺陷责任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1年。41.6.3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序号条目号信息或数据41.6.3程相应部位施工前7天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52.6.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时间:/工程款支付担保的金额:/工程款支付担保可采用的其他形式:/63.1.1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6)根据第15.3款发出的变更指示,其单项工程变更涉及的金额超过了该单项工程签约时合同价的/%或累计变更超过了签约合同价的/%。75.2.1发包人是否提供材料或工程设备:否86.2发包人是否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98.1.1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发出形式开工令前。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7天内1011.5(3)逾期交工违约金:1000元/天。1111.5(3)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10%签约合同价。1211.6提前交工的奖金:/元/天。1311.6提前交工的奖金限额:/%签约合同价。1415.5.2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按所节约成本的/%或增加收益的/%给予奖励。1516.1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第16.1.1或第16.1.2项约定的原则处理。若按照第16.1.1项的约定采用价格调整公式进行调价,每半年或一年按价格调整公式进行一次调整。合同期内不调价1617.2.1开工预付款金额:/%签约合同价。1717.2.1材料、设备预付款比例:/等主要材料、设备单据所列费用的/%。1817.3.2承包人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4份。1917.3.3(1)进度付款证书最低限额:/万元。2017.3.3(2)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利率:无2117.4.1质量保证金限额:3%审定价格,若交工验收时承包人具备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评定的最高信用等级,发包人给予0%合同价格质量保证金的优惠,并在交工验收时向承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优惠的金额。序号条目号信息或数据2117.4.1质量保证金计付利息的计算方式:/2217.5.1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4份。2317.6.1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4份。2418.2竣工资料的份数:4份。2518.5.1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是否需投入施工期运行:否。如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需要进行施工期运行,需要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规定如下:/2618.6.1本工程及工程设备是否进行试运行:否。如本工程及工程设备需要进行试运行,试运行的具体规定如下:/2719.7保修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5年。2820.1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率:按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要求计入2920.4.2第三者责任险的最低投保金额:200万元,事故次数不限(不计免赔额)保险费率:按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要求计入3024.1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诉讼如采用诉讼,诉讼机构: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12项目专用合同条款说明:本部分所列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是对“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必须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的内容的集中,招标人编制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不限于本部分所列内容。1.一般约定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4图纸的错误本项补充: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图纸有明显错误或与现场情况出入较大时应立即通知监理人,没有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监理人的指令,承包人不能进行任何工程变更,否则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发包人经济损失,承包人应就此承担一切责任和经济损失。1.11专利技术1.11.1原文细化为:承包人在实施本合同工程和其缺陷修复过程中所采用的施工工艺、进场的装备和材料、设备等,如果使用专利权人的专利商标、图案、施工工艺、材料、设备和其他知识产权的,应取得专利权人的许可,并在投标报价中充分考虑专利使用费等成本因素。如果因其商标、图案、施工工艺、新材料的使用等发生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并引起索赔或诉讼,则一切与此有关的损害、赔偿、诉讼费用和其他开支,均由承包人负责。4.承包人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4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本项补充4.1.4.1-4.1.4.6目:4.1.4.1承包人应制定周密的安全、质量保证、信息管理措施及施工计划(包括人员、设备、材料、后勤保障、涉铁路、涉公路、涉河流等),并报监理人批准后严格执行,以保证本合同工程的顺利施工。4.1.4.2承包人应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施工工艺和运输方案等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发包人或监理人或评审专家的核备或评审通过,并不免除承包人因工艺缺陷等造成的相关责任。4.1.4.3承包人应合理组织施工生产,使标段内各项目进度均衡发展,并满足发包人和监理人根据总工期下达的阶段性工作目标要求。4.1.4.4承包人应严格按图纸、规范和工艺操作程序施工,加强质量自检和安全管理。,13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承包人违反施工工艺操作程序,或违反质量、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包含本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质量、安全管理的系列规定),或出现质量问题、造成质量隐患及发生安全事故,发包人有权按照第22条相关规定对其进行违约处理。同时不免除承包人自费整改的责任以及其他应负的责任。4.1.4.5加强施工现场和临建设施的标准化管理,执行交通运输部公路局《公路工程施工标准化指南系列》、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局《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指南》《安徽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指南》《安徽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项目质量管理指南》及本项目标准化管理办法(临建、质量、安全等)有关规定(若有冲突,按标准较高的执行)。4.1.4.6涉铁承包人与发包人委托的铁路主管部门签订上跨(下穿)铁路施工合同。上跨(下穿)铁路施工工程合同的规模由发包人与相关铁路主管部门另行商定,承包人应该接受该商定结果。该上跨(下穿)铁路工程的质量、进度、安全、计量支付等接受由发包人委托的铁路主管部门管理。4.1.5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本项补充: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公路、铁路、航道、海事、河道、水务、石油管道等有关部门的规定,切实执行保证铁路、船舶航行安全的各项安全防护措施,并保证施工安全。本项补充4.1.5.1-4.1.5.3目:4.1.5.1在收到开工令之后的7天以内应制定一份详细的安全管理计划报监理人审查,并根据监理人的指示进行修改,施工期间承包人也应根据监理人的指示修改安全管理计划。4.1.5.2承包人应注意尽量减少各种车辆之间与施工现场的干扰。当工程施工可能会对道路交通产生干扰时,承包人应设置必要的路障、警告信号等。4.1.5.3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到各施工场地位置所有的设备、临时建筑等防火安全,配备足够的防火设备,对于火灾高发场地,应由专人负责防火巡查,杜绝火灾隐患。4.1.6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补充:承包人在建设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和费用管理上,必须严格执行蚌埠市交通运输局文件。4.1.7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本项补充4.1.7.1-4.1.7.2目:4.1.7.1承包人各施工场地、运输航线等与已建铁路、公路、桥涵、市政道路、航运、通讯缆线、供电、供水、输油、输气管道、居民住宅区等有交叉、干扰的地段,承包人应在不干扰铁路、公路(市政道路)、航运正常运营以及注意保护地下管线、不干扰附近居民正常生活的前提下合理安排生产,并与上述交叉物所有者或管理者进行合理协调,办理相关手续。如承包人采取的措施不力,影响铁路、公路、航道(线)设施、通讯缆线、供电、供水、,14输油、输气管道等正常安全运营、居民的正常生活而给其他部门或个人造成一切损失,或由上述原因造成本合同工程工期的拖延或施工费用的增加,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如第三方就此对发包人提起任何索赔,由承包人负责处理并赔偿对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4.1.7.2凡是本合同工程内与本项目其他工程存在共有工作面或互扰的场地,监理人有权协调工程的实施并对工程衔接提供指示,承包人应在监理人的统一协调下工作。承包人应对上述所有工作负责,发包人将根据承包人的要求给予适当协助。承包人采取上述措施而可能发生的费用凡不符合工程变更条件的视为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4.1.8为他人提供方便本项补充4.1.8.1~4.1.8.4目:4.1.8.1承包人应妥善处理好与其他工程承包人的关系,发生交叉施工时,应相互配合,友好协作,并无条件服从监理人、发包人统一协调。4.1.8.2在本工程施工期间,发包人在必要时将可以调用本标段的部分机械设备用于其他标段的重点工序的突击作业或抢险,对此,承包人不得拒绝。本标段的承包人在使用发包人调用的其他标段的设备用于本标段的工程时,也应承担相应的费用和相应的责任。4.1.8.3几个承包人在同一区域施工时,监理人有权协调工程的实施并对工程的衔接提出指示,承包人应在监理人的统一协调下工作。4.1.8.4场内临时纵向施工便道(桥)a.本项目场内临时纵向施工便道(桥)由承包人按规定标准在征地红线一侧沿路线纵向修建。该施工便道(桥)承担各施工标段自身车辆、发包人车辆、监理人车辆、本项目其他标段和相关协助单位车辆的通行任务。各承包人对本标段内施工便道(桥)负有养护、管理责任。各承包人必须保证施工便道(桥)晴雨正常通行,严禁社会车辆进入,引发交通事故及其他社会纠纷。场内临时纵向施工便道(桥)涉及两个及以上标段共用,损毁养护责任均由建设标段承担。b.本项目土建工程全线完工后,除监理人或发包人另有批准外,承包人负责施工便道(桥)拆除、复垦,并恢复原有交通标志。4.1.9工程的维护和照管本项补充第(3)目:(3)本项目营运试通车前,承包人负责工程维护管理,相关费用包含在承包人相关细目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本项补充第4.1.10(7)-4.1.10(14)目:(7)承包人应安排协调能力强、具有一定处置权力的专职人员负责协调地方关系、处理地方矛盾。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及人民群众的支持,协调处理好与各方的关系。承包人不得擅自调整政府相关补偿标准,并做好群众解释工作,避免出现群体,15性事件。所有涉及与地方相关的问题,承包人自行协调解决,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工程索赔的理由。(8)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积极主动取得当地政府及人民群众的支持,协调好本合同段各方的关系,避免施工干扰,同时避免给其他承包人造成施工干扰。不可避免时,应主动采取一切措施征得被干扰方理解,如因施工干扰而引起阻工的,承包人不能解决的,监理人或发包人有权采取一切措施解决阻工问题,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不得因施工阻工要求延长工期及增加费用。(9)承包人除按合同规定承担本合同工程实施、完成及修复缺陷外,还应对施工有交叉、有衔接的其他相关施工项目做好配合,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做好交验配合工作,若出现矛盾或纠纷,承包人应服从监理人或发包人安排,在监理人或发包人通知到但未参加交验的,视为认同监理人或发包人的交验结果,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在施工过程中可采取的交通保障措施,交通安全保障及文明施工措施。(10)承包人在实施合同期间有义务配合完成发包人安排的科研课题的有关工作,配合相关检测单位、测量监控单位及咨询单位做好相关的工作。(11)在开工前,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及专用技术规范等技术资料,对投标阶段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优化、补充及细微偏差的修正,包括但不限于: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施工场地安排及建设计划、工程进度计划、质量、安全、文明、环保、水保管理体系及保障措施、施工设备、人员和材料进场计划、事故应急预案等,并同时报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核。承包人应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组织计划和生产流程的真实性、适用性、完备性全权负责,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审批同意并不代表承包人的相关责任的免除。(12)承包人组织召开的各种施工组织设计、关键技术施工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评审会,或按照发包人的安排与其他标段的承包人轮流组织召开各种专题会议或评审会议并承担评审费等相关费用。(13)承包人未能履行本合同条款第4.1款中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应赔偿发包人相应损失。(14)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承包人应认真调查并负责水上水下安全维护、航道维护、铁路、公路、河道、自来水管道、石油管道、燃气管道、泵站、节制闸、灌溉设施、水利设施、军事设施、各种测量观测设施等相关许可办理,并负责上述设施施工过程中的保护。4.1.10其他义务(4)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等应按要求参加由招标人组织的合同签定前约谈、合同签订及施工过程中的约谈会议。承包人应由专职人员负责处理地方关系。当承包,16人遇到地方问题或与地方群众发生矛盾、纠纷时,首先应主动与工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取得联系,以求问题解决。(5)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为配合发包人的工程管理和本项目其他工程施工提供方便和必要的协助,以保证工程的顺利施工。所提供的方便与必要的协助包含并不限于以下工作:配合发包人对本项目可能进行的必要的试验场地、设备、人员及辅助工作;配合发包人和相关检测单位做好检测工作。承包人为完成上述目标所需的一切费用均应包括在投标总价内,发包人不另行计量与支付。承包人若没有完成本项工作或监理工程师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应及时修复;否则,发包人将从本合同段的承包人计量款中扣除后续单位完成本项工作的报价金额。(6)承包人除按合同规定承担本合同工程实施、完成及修复缺陷外,还应对施工有交叉、有衔接的施工项目主动积极做好配合,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做好交验配合工作,若出现矛盾或纠纷,承包人应服从监理人或发包人安排。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在施工过程中可采取的交通保障措施,交通安全保障及文明施工措施。(7)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积极主动取得当地政府及人民群众的支持,协调好本合同段各方的关系,避免施工干扰,同时避免给其他承包人造成施工干扰。不可避免时,应主动与被干扰方协调以减少干扰。(8)凡合同段内与已建公路、航道、管道等有交叉干扰的地段,承包人应在不干扰公路、航道、管道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合理安排施工组织计划,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施工和运营安全,并在必要时疏导现有交通流。承包人应将采取的措施而可能发生的全部费用计入投标报价中,业主将不另行支付。如因承包人采取措施不力,影响公路、航道、管道正常安全运营而给其他部门或个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或由于上述原因造成工期的拖延或施工费用的增加,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9)临时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当地有关部门的规定并办理相关手续,同时承包人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临时设施安全可靠使用。(10)承包人组建的项目管理机构项目总工应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拟派该工程管理的道路工程师、试验检测工程师、安全工程师、合同工程师等具备相关岗位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4.3分包本款补充第4.3.8、4.3.9、4.3.10项:4.3.8承包人在投标阶段和工程实施期间如需进行分包,应严格执行交通运输部现行《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及建设单位及项目办下发的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进行分包。4.3.9分包人员考核及信息化管理施工单位定期开展对分包队伍关键人员及劳务作业人员的考核,严格执行“上岗必考、,17合格方用”制度,承包人应开发以信息纽扣(或二维码)等为信息载体的劳务人员信息化管理系统,确保分包管理记录档案完善。4.3.10主要材料及构、配件等的采购方式本项目的主要材料及构、配件等由承包人统一进行采购。4.5承包人项目经理4.5.1文末细化为:承包人应安排投标承诺的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及主要管理人员,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项目经理、项目总工未按招标人要求及时进场,课以承包人5000元/人·天的违约金。未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及主要管理人员;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及主要管理人员、技术骨干(指项目部职能部门负责人)应事先向发包人、监理人提出申请,监理人、发包人审查合格后方能更换,同时按照本合同专条款第22条具体规定课以违约金。发包人、监理人将对项目经理、总工实行考勤制度,必须保证上述人员每月至少有22天在本项目工地现场,因特殊情况需要外出必须向招标人履行书面请假手续。未经招标人批准,项目经理、项目总工擅自离开工地现场,课以承包人5000元/人·天的违约金,其他项目管理人员擅自离开工地现场,课以承包人2000元/人·天的违约金;项目经理、总工考勤天数以发包人规定考勤方式的考勤记录为准。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第4.6.3项细化为:(1)发出中标通知书后,签订合同协议书前,承包人应在投标文件提供的资料基础上按招标文件规定和发包人、监理人要求,将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含增加人员)的补充资格审查资料(如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报监理人审查。经监理人审查通过的上述人员,才能承担相应的工作,如未能通过审查,承包人必须立即补报符合要求的人员,直至通过审查为止。但监理人对上述人员的审查通过,并不代表对其工作能力或技术水平的认可。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或监理人认为该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发包人、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该人员,直到满足合同规定为止。(2)承包人安排在各施工场地的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与承包人承诺的名单一致,并保持相对稳定。未经监理人批准,上述人员不应无故不到位或被替换;如确实无法到位或需替换,需经监理人审核批准后,用同等资质和经历的人员替换。(3)上述人员应在监理人下发开工通知书后14天内全部进驻施工现场,并按照合同规定常驻现场,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第22条的相关规定办理,因承包人未及时落实进场人员而延误工期的,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损失。(4)为保证承包人的档案资料整理工作具有连续性、稳定性,要求承包人的档案管理人员不少于1名。档案管理人员在档案专项验收前不得无故更换、离开。,184.7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本款细化为: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或行为不端的项目经理或其他人员,承包人应该予以撤换,同时委派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的新的项目经理或其他人员。上述撤换的人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重新回到本项目工作。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7天内必须撤换监理人指定的人员,否则将视为违约。4.8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4.8.1细化为: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承包人应自行聘(雇)用当地或其他来源的职员或工人,但不得从为发包人或监理人服务的人员中招聘雇员和工人。承包人雇用员工应完善劳务注册手续,并与他雇用的员工订立劳动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人应将劳务合同的副本报监理人核备。承包人应按时发放所有人员工资。4.8.3细化为:承包人应负责为其雇员安排食宿并提供各种必需的生活设施,并应采取合理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安全措施以保护其雇员健康和安全,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和医疗设施。4.8.5文末增加:为其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按照《安徽省推进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皖人社发〔2018〕22号)要求为其雇员办理工伤保险,否则,因此导致项目不能开工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本款补充第4.8.7-4.8.8项:4.8.7承包人应自费采取必须的卫生防护措施,经常保持现场及其驻地整洁和卫生,以保护职员和工人的健康,并应与当地卫生部门合作,根据要求在整个合同执行期间配备医务人员,防止传染病和准备常用的急救药物。在炎热的高温条件下施工时,承包人应注意采取防暑降温措施。承包人还应负责为其雇用的员工供应清洁的饮用水和合格的施工用水。一旦爆发任何具有传染性疾病时,承包人应遵守并执行当地政府或卫生防疫部门为防治和消灭上述传染病蔓延而制订的规章、命令和要求。建立人员流动登记制度,信息报告制度,与当地卫生防疫部门积极合作,做好各项防范措施。4.8.8承包人必须按照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关于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皖人社秘〔2019〕12号)及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建设单位关于农民工工资的相关要求办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手续。发包人在与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前,将审验承包人缴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的凭据,并报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和省交通运输厅核备。4.9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本款细化为: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指定的银行开户,并与发包人、银行共同签订《工程资金监管协议》,接受发包人和银行对资,19金的监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授权进行本合同工程开户银行工程资金的查询。发包人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应为本工程的专款专用资金,不得转移或用于其他工程。发包人的中期支付款将转入该银行所设的专门账户,发包人及其派出机构有权不定期对承包人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承包人限期改正,否则,将终止月支付,直至承包人改正为止。其他未尽事宜详按建设单位相关制度办法执行。4.11不利物质条件4.11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执行国家规定和社会普遍认同的情形。8.测量放线8.1施工控制网8.1.1本项补充:承包人有义务对监理人提交测量基准点、基准线、水准点原始数据及施工控制网进行复核,承包人未尽复核义务而造成不良后果和损失的,其责任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第9.2.5项细化为:安全生产费用按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要求计取。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如承包人在此基础上增加安全生产费用以满足项目施工需要,则承包人应在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予以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特殊防护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第9.2.8(4)项细化为:(4)根据本合同各单位工程的施工特点,严格执行《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的具体规定。本款补充第9.2.12项:9.2.12在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的整个过程中,承包人应该:(1)充分关注和保障所有在现场工作的人员的安全,采取有效措施,使现场和本合同工程的实施保持有条不紊,以免使上述人员的安全受到威胁。a.特殊工种(电工、起重工、电焊工、车船驾驶员、爆破工、瓦斯检查员等)要经专业培训,并持有专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合格证上岗;b.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备,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c.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均应自费定期按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测和标定,并将检测结果报监理工程师;d.根据本合同各单位工程的施工特点,严格执行交通部有关规范的具体规定。,20(2)安全生产专项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3)为了保护本合同工程免遭损坏,或为了现场附近和过往群众的安全与方便,在确有必要的时候和地方,或当监理工程师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时,应提供照明、警卫、护栅、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4)承包人应遵守环境保护法,并切实执行技术规范700章和其他章节中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要求和规定。a.对于来自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的施工噪声,为保护施工人员的健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并依据《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合理安排工作人员轮流操作筑路机械,减少接触高噪声的时间,或间歇安排高噪声的工作。对距噪声源较近的施工人员,除取得防护耳塞或头盔等有效措施外,还应当缩短其劳动时间。同时,要注意对机械的经常性保养,尽量使其噪声降低到最低水平。为保护施工现场附近居民的夜间休息,对居民区150m以内的施工现场,施工时间应加以控制。b.对于公路施工中粉尘污染的主要污染源——施工车辆和筑路机械运行和运输产生的扬尘,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施工现场的大气污染,保护人民健康,如:(a)拌和设备应有较好的密封,或有防尘设备。(b)施工通道、水泥混凝土拌和站及灰土拌和站应经常进行洒水降尘。c.采取可靠措施保证原有交通的正常通行,维持沿线村镇的居民饮水、农田灌溉、生产生活用电及通讯等管线的正常使用。d.承包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按相关法律、法规、条例、办法的相关规定,到当地公安管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建造符合要求的易燃、易爆危险品保管仓库,完善管理制度,24小时专人值班,加强防范工作,避免发生意外事故。e.承包人应采取充分措施,避免因施工危害第三方的安全,包括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水利沟渠管道、居民房屋、过往车辆及人员、森林火灾等。f.承包人及所属施工单位职工、农民工在选择驻地、仓库时,必须避免可能发生洪水、雷击等地段,避免发生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g.承包人应加强环境保护意识,坚持文明施工,严禁野蛮施工、任意堆、弃废土,破坏或污染周围的环境。在经过邻近的河流、湖泊、水库等水利工程设施以及各类管线时,要明确施工操作程序,采取必需的预防措施,避免发生堵塞、填塞或污染河流、湖泊、水库、耕地或损伤各类管线、影响管线的正常使用等。(5)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要加强生态保护及水土保持工作,采取切实措施保护生态环境,避免因施工破坏当地生态保护及水土保持。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安全、保卫和环境保护措施,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有权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21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病残、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10.工程进度10.1合同进度计划承包人编制施工方案的内容:应符合监理工程师规定的工程进度计划,包括施工总体计划、年度计划、季度计划、月计划,以及为完成该计划而建议采用的实施性施工安排和施工方案的说明,工程进度计划还应列出工程项目的计划开工和完工时间,施工方法和顺序、材料和设备等资源的获得与安排、人力资源的组织等。10.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本款补充:承包人应在确保合同工期的前提下,每月向监理工程师提交1次工程进度修订计划,以确保工程在预定工期内竣工。上报的工程进度计划,应保证在计划工期内完成。承包人提交合同进度计划修订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的期限:当月25日前。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期限:收到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后14天内。增加10.3款:10.3月进度计划的制度和检查承包人需根据年进度计划在每月25日前将下月进度计划提交监理工程师并在每月中期结算单中附上当月计划执行情况,并分析影响进度的原因,对下月计划进度进行调整,报监理工程师批准。11.开工和交工11.1开工本款补充第11.1.3项: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开工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施工管理机构的建立,劳务、机械设备、材料的进场情况,临时设施的修建及总体施工组织设计等。11.2竣工本款补充:承包人应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的内容和要求编制竣工图表和施工文件。各分部(项)工程的竣工图须在有关工程完工后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监理人审查,全部工程完工后,在全部工程的交工证书签发之前,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提交2整套监理人认为完整、合格的竣工文件。缺陷责任期内应补充竣工资料,应在签发缺陷责任证书之前提交。如果发包人审查后认为承包人提交的资料仍存在缺陷,则可以委托其他有能力的单位完善竣工资料,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2承包人在完成施工图表等竣工文件的同时,还应按交通运输部相关规定编制由承包人实施的工程竣工财务结算(含电子文档),报监理人审核,作为竣工文件的一部分。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本款补充: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以月计的某个时期恶劣气候比较当地气象部门多年统计资料,比50年一遇频率计算的气候还要恶劣的气候。由此引起工程延误由监理工程师根据承包人提交的由气象部门提供的统计资料证明予以评定。但评定时应考虑按同等标准以同期或其他月份良好的气候予以抵补。异常恶劣气候对工程进度影响的评定,应在整个合同期内予以累计。承包人提供的气候条件资料应由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气象部门出具。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本款补充:若承包人的实际工程进度不满足发包人的总体计划或阶段计划时,则监理人有权认为本合同工程的进度过慢,并通知承包人采取必要措施,以便加快工程进度,确保工程能在预定的工期内竣工。承包人无权要求支付任何附加费用。12.暂停施工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本款第(6)项细化为:(6)由于承包人未履行合同条款规定的职责引起地方阻工的暂停施工。14.试验和检验14.1.1细化为:所有用于本工程的材料和设备进场以前,承包人必须向监理人提交生产厂商出具的质量合格证书和承包人检验合格证书、证明材料、设备质量符合本合同技术规范的规定,以供监理人批准。其中关键材料、设备采购以前,承包人还应提交厂商资质、产品品牌等资料,以供发包人或监理人批准。增加:14.1.4监理人可以将材料或设备的检查和检验委托给一家独立的检验单位。该独立检验单位的检验结果应视为监理人完成的。监理人应将这种委托的通知书不少于7天前交给承包人。由监理人委托的检验单位应报发包人审批。当承包人与监理人就材料或设备检验结果发生争端时,发包人可以将材料或设备的检验委托给一家有资质的单位验证。当该独立检验单位对材料或设备的检验结果证明监理人的检验结果是正确的,则承包人应接受监理人的指令,并承担发包人委托检验费用,否则,委托费由发包人承担。14.1.5工地试验室建设、相关配置及管理应按项目管理办法规定执行。承包人工地试验室不具备资质承担的试验和检验项目,经监理人同意可对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试验机构进行试验,但承包人应将相关检测试验机构有关资料报备监理人和试验检测中心。14.1.6承包人应根据材料、工程设备进场计划和工程施工计划,制订相应试验和检验计划,按计划开展试验检测工作,并将上述计划报送监理人、试验检测中心和发包人。,2314.1.7承包人应按照相关技术要求,在施工过程中对需要监测的部分工程进行监测,同时依据智慧工地建设要求,配备能将检测和监测结果数据实时上传项目信息化管理平台的监测设备和仪器用于本工程。14.1.8承包人对用于本项目所有材料采购实行“准入制”审查,承包人在材料进场前,应向监理人提交检测报告、出厂证明、质量证明书或合格证等。监理人会同发包人、中心试验室对上述材料进行抽检或审查。经监理人审核,发包人批准后承包人方可将批准厂家生产的材料用于本工程。通过准入的材料并不减免承包人和监理人对材料的质量责任。14.2现场材料试验14.2.2细化为:如监理人、发包人委托的其他机构(含咨询人、发包人委托的试验检测机构)需要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并提供相应的便利。14.3现场工艺试验文末增加:对于本合同工程中的部分施工方案和工艺技术,发包人已经委托咨询人开展了关键技术和工艺的试验研究。发包人将提供全部或部分的试验研究成果文件供承包人参考,承包人应按要求使用,但不免除承包人在合同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当履行的责任和义务。14.4试验和检验费用本款补充:(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按照发包人指示及合同文件要求进行必要的工艺或方案试验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第三方承担相应的试验工作,所需费用可从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任一款项中扣除。(5)承包人应对核心工艺或方案进行试验和工艺评审,或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根据工程需要进行其他工艺或方案的设计、工艺试验、评定、补充或深化研究的,并承担所需的设计费、会议费、评审费、差旅费、培训费等相关费用。(6)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对本工程可能进行的科研和试验课题研究提供必要的试验场地、设备、人员及辅助工作,承担召开专项施工方案评审会相关费用等。(7)如涉及房建工程,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构件以及有关材料,承包人应当在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检测费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和监理单位有权对有质量异议的结构部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鉴定,经鉴定确有质量问题的检测费由承包人承担。14.5独立的检查1.发包人、监理人认可的相关政府部门或其它第三方机构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工程设备和材料进行检查和检验时,承包人应为上述人员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其它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还应按发包人或监理人的指示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24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等工作。2.承包人工地试验室不具备资质承担的试验和检验项目,经监理人和发包人同意可对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试验机构进行试验,但承包人应将相关检测试验机构有关资料报备监理人和发包人的试验检测中心。3.当承包人与监理人就材料或设备的检验结果发生争端时,发包人可以将材料或设备的检查和检验委托给一家独立的检验单位。该检验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技术监督局和专业机构的认证资格。当该独立检验单位对材料或设备的检验结果证明监理人检验的结果是正确的,则承包人应接受监理人的指令,并承担委托检验费,否则,委托费应由发包人承担。14.6试验室在合同实施期间,承包人应在其驻地建立工地试验室,工地试验室必须满足《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施工企业工地试验室母体应具有乙级及以上的等级资质,并提交安徽省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服务中心备案。试验室负责材料检验与工程质量的控制试验。试验用检测设备均应经相应的计量部门检定合格,并须在使用中定期进行校正。试验室用房和试验仪器、设备及一切供应等均由承包人负责自费提供。15.变更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文末增加:(6)对于总价合同,若工程量清单遗漏项目或清单多项或单项子目工程量误差超过±3%且招标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前进行修正并重新发布,且工程量清单遗漏项目、清单多项和单项子目(工程量误差超过±3%)的合计金额增减幅度超过签约合同价3%,招标人仅对超过的部分予以调整,其中工程量清单遗漏项目、清单多项按照合同约定的变更估价规定执行,单项子目(工程量误差超过±3%)按照中标(成交)单价执行。(7)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调整合同价款,参照《怀远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怀政办〔2020〕23号文)执行。15.4变更的估价原则本款细化为:15.4.1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按下列规定调整:15.4.1.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用该项目的单价,除外情形:①对于投标报价中部分子目单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相应子目单价的清单项目,工程量增加幅度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15%的,超过15%的增加部分工程量的单价按最高投标限价相应子目单价与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最高投标限价)×100%,下同】同比下浮,确定工程变更单价,作为结算的依据,但最高投标限价相应子目单价有明显错误的除外;②对于投标报价中部分子目单价低于最高投标限价相应子目单价的幅度超过承,25包人报价浮动率的,工程量减少幅度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15%的,超过15%的减少部分工程量的单价按最高投标限价相应子目单价与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同比下浮,确定工程变更单价,作为结算的依据,但最高投标限价相应子目单价有明显错误的除外;15.4.1.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15.4.1.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招标时的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当期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15.4.1.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缺价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招标时的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15.8暂估价15.8.1本款补充: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应按相关规定进行二次招标。16.价格调整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本款细化为:(1)项目准备期及监理人签发开工令起的12个月内不进行价格调整,第13个月及以后进行价格调整。(2)本项目仅对钢材、水泥、沥青、石灰、砂、碎石(含路基、路面基层、路面面层、桥涵用石料)、沥青混凝土、水泥混凝土、水稳等的价格涨跌超出5%以外的部分进行调整,其他材料均不调整价格。(3)因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工程合同工期延长的,延期间不调整价格。(4)临时工程、临时设施中的材料消耗均不属于材料价格调整范围。(5)由于设计遗漏、缺陷等新增的变更工程,合同清单内已有工程细目单价的变更属于价格调整范围。(6)单价变更的工程项目:按招标控制价编制采用的材料信息价格计算新增单价的,属于价格调整范围;按变更实施时的材料信息价格计算新增单价的,不再进行价格调整。16.1.1材料价格调整计算方法(1)价格调整期和调整数量:当月计量支付周期为一个调差期。材料调整数量(V)为当月计量支付的材料数量(一般调差材料按工程量计算,混合料按批复的配合比计算)。每计量一次计算一次调差,每半年支付调差一次。(材料损耗不予考虑)(2)基准价(CO):信息价采用由蚌埠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在“投标截止日前20,26天所在月”发布的《蚌埠工程经济》中的项目所在地材料信息价。序号编码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材料价格调整基准价(元)123...备注1.同类材料其他规格和型号统一按此表中所列的规格和型号材料价格为基准价,比较价也按此方法确定;2.路面所用玄武岩、机制砂按碎石价格进行材料调差。3.《蚌埠工程经济》中没有的信息价参照安徽省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服务中心蚌埠市信息价。(3)比较价(Ci):蚌埠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蚌埠工程经济》公布的上月相应材料信息价,如:在X月份工程计量计算材料价格调整时,月度信息价取X-1月份的材料信息价。(4)材料价格调整费用(△Ct):当Ci>1.1×CO时,△Ct=(Ci-1.1×CO)×V;当Ci<0.9×CO时,△Ct=(Ci-0.9×CO)×V;材料价格调整费用仅计材料价差和税金。17.计量与支付17.3工程进度付款根据工程形象进度,按合同完成工程量按月支付,具体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经监理单位和发包人驻工地代表审核签字后认可的工程量报表之日起14天内支付本部分工程价款的90%。在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并完成工程结算审计后付至审定金额的97%,余款作为质保金在缺陷责任期满后完成付款(如承包人选择缴纳质保金的,则发包人不再从审定金额中扣除质保金。)17.3.5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第17.3.5(2)款细化为:中标人须按国家、省、市、县(区)有关部门管理规定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蚌埠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支持施工企业以银行保函或者保险机构保单保函方式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或保险机构保单保函时,须按照发包人批准的格式出具,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717.4质量保证金第17.4.1款细化为:质保金缴纳数额:审定价款的3%,时间:工程结算审定后14天内,方式:银行转账或金融机构出具的见索即付保函或按质保金缴纳比例由履约保证金转为质保金,中标成交人选择缴纳质保金的,招标采购人不得在支付合同价款过程中,再扣除质保金。17.5交工结算增加17.5.3项:17.5.3工程结算审计核减额超过报审金额10%的,其超过10%部分的审计咨询费用由施工单位(合同乙方)承担,建设单位在支付工程结算款时予以代扣,并支付给审计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20.保险20.2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本款约定为:办理本款保险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并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及总额价中,发包人不单独支付。承包人必须到工程项目所在地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21.1不可抗力的确认21.1.1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22.1承包人违约22.1.2当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课以违约金,具体约定如下:/22.2发包人违约22.2.2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返还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的违约金如下:/,28怀远县2025年建制村通双车道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怀远县农村公路管理服务中心承包人:安徽君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合同协议书怀远县农村公路管理服务中心(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怀远县2025年建制村通双车道工程(项目名称),已接受安徽君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标段施工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1.建设内容与规模:公路等级:四级公路。本项目位于怀远县古城镇、包集镇、徐圩乡境内。项目共计3条道路,总里程5.838Km。设计内容主要包含:路面面层、基层修复,路面加宽,路基拓宽,路线平面交叉,沿线安全设施、标线恢复等。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2.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1)本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6)通用合同条款;(7)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8)技术规范;(9)图纸;(1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1)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12)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3.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柒佰肆拾柒万叁仟玖佰壹拾肆元壹角捌分元(¥7473914.18元)。4.承包人项目经理:丁亮。承包人项目总工:胡志平。5.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工程安全目标:无安全事故。6.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7.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8.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120日历天。9.本协议书在承包人提供履约保证金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完工后经交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满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失,1效。10.本协议书正本肆份、副本/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贰份,副本/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11.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发包人:(盖单位章)承包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2025年05月29日,2025年05月29日,2二、廉政合同根据《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怀远县2025年建制村通双车道工程(项目名称)的项目法人怀远县农村公路管理服务中心(项目法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该项目/标段的施工单位安徽君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单位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订立如下合同。1.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2)严格执行怀远县2025年建制村通双车道工程(招标项目名称)/标段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2.发包人的义务(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让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2)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信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4)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发包人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5)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6)发包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3.承包人的义务,3(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4)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信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4.违约责任(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2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3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建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给予承包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公路建设市场的处罚。5.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承包人或承包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6.本合同有效期为发包人和承包人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7.本合同作为怀远县2025年建制村通双车道工程(招标项目名称)/标段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8.本合同一式四份,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执一份,送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监督单位各一份。发包人:(盖单位章),承包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2025年05月29日,2025年05月29日发包人监督单位:(全称)(盖单位章)承包人监督单位:(全称)(盖单位章),4三、安全生产合同为在怀远县2025年建制村通双车道工程(招标项目名称)/标段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怀远县农村公路管理服务中心(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安徽君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1.发包人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5)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2.承包人职责(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5)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参加施工的人,5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10)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11)安全生产费用按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3.违约责任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4.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5.本合同正本肆份、副本/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贰份,副本/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发包人:(盖单位章)承包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2025年05月29日,2025年05月29日,6四、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人员数量资格要求项目经理1姓名:丁亮,编号:皖234111240034项目总工1姓名:胡志平,编号:FGY20162558道路工程师1姓名:陈竟成,编号:FGY20175263安全工程师1姓名:张明胜,编号:皖交安C(19)G00195、FGY20162561资料员1姓名:赵云,编号:0341711493417002569注:省交通厅《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管理办法》(皖交建管【2016】14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投标人拟投入的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进行填报,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的具体人选由招标人和中标人在合同谈判阶段确定。主要人员是指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7五、项目经理委任书安徽君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人全称)怀远县2025年建制村通双车道工程(合同工程名称)项目经理委任书致:怀远县农村公路管理服务中心(发包人全称)安徽君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人全称)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李军(职务、姓名)代表本单位委任项目经理、丁亮(职务、姓名)为怀远县2025年建制村通双车道工程(合同工程名称)的项目经理。凡本合同执行中的有关技术、工程进度、现场管理、质量检验、结算与支付等方面工作,由丁亮(姓名)代表本单位全面负责。承包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职务)姓名:(签字)2025年05月29日抄送:(监理人),8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采用国家九部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的“通用合同条款”。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的“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9B.项目专用合同条款说明:1.招标人在根据《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编制项目招标文件中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时,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对“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和细化,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专用合同条款”可做出不同约定以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明确“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做出不同约定外,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同时,补充、细化或约定的不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2.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通用合同条款和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一致。3.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对下列内容进行补充和细化:(1)“通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指出“专用合同条款”可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的内容(在“通用合同条款”中用“应按合同约定”“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等多种文字形式表达);(2)“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指出“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对“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的内容(在“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用“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能约定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等多种文字形式表达)。(3)其他需要补充、细化的内容。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说明:本数据表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适用于本项目的信息和数据的归纳与提示,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组成部分。序号条目号信息或数据11.1.2.2发包人:怀远县农村公路管理服务中心地址:蚌埠市怀远县怀唐路49号邮政编码:23340021.1.2.6监理人:/地址:/邮政编码:/31.1.4.5缺陷责任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1年。41.6.3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序号条目号信息或数据41.6.3程相应部位施工前7天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52.6.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时间:/工程款支付担保的金额:/工程款支付担保可采用的其他形式:/63.1.1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6)根据第15.3款发出的变更指示,其单项工程变更涉及的金额超过了该单项工程签约时合同价的/%或累计变更超过了签约合同价的/%。75.2.1发包人是否提供材料或工程设备:否86.2发包人是否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98.1.1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发出形式开工令前。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7天内1011.5(3)逾期交工违约金:1000元/天。1111.5(3)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10%签约合同价。1211.6提前交工的奖金:/元/天。1311.6提前交工的奖金限额:/%签约合同价。1415.5.2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按所节约成本的/%或增加收益的/%给予奖励。1516.1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第16.1.1或第16.1.2项约定的原则处理。若按照第16.1.1项的约定采用价格调整公式进行调价,每半年或一年按价格调整公式进行一次调整。合同期内不调价1617.2.1开工预付款金额:/%签约合同价。1717.2.1材料、设备预付款比例:/等主要材料、设备单据所列费用的/%。1817.3.2承包人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4份。1917.3.3(1)进度付款证书最低限额:/万元。2017.3.3(2)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利率:无2117.4.1质量保证金限额:3%审定价格,若交工验收时承包人具备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评定的最高信用等级,发包人给予0%合同价格质量保证金的优惠,并在交工验收时向承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优惠的金额。序号条目号信息或数据2117.4.1质量保证金计付利息的计算方式:/2217.5.1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4份。2317.6.1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4份。2418.2竣工资料的份数:4份。2518.5.1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是否需投入施工期运行:否。如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需要进行施工期运行,需要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规定如下:/2618.6.1本工程及工程设备是否进行试运行:否。如本工程及工程设备需要进行试运行,试运行的具体规定如下:/2719.7保修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5年。2820.1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率:按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要求计入2920.4.2第三者责任险的最低投保金额:200万元,事故次数不限(不计免赔额)保险费率:按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要求计入3024.1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诉讼如采用诉讼,诉讼机构: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12项目专用合同条款说明:本部分所列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是对“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必须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的内容的集中,招标人编制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不限于本部分所列内容。1.一般约定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4图纸的错误本项补充: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图纸有明显错误或与现场情况出入较大时应立即通知监理人,没有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监理人的指令,承包人不能进行任何工程变更,否则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发包人经济损失,承包人应就此承担一切责任和经济损失。1.11专利技术1.11.1原文细化为:承包人在实施本合同工程和其缺陷修复过程中所采用的施工工艺、进场的装备和材料、设备等,如果使用专利权人的专利商标、图案、施工工艺、材料、设备和其他知识产权的,应取得专利权人的许可,并在投标报价中充分考虑专利使用费等成本因素。如果因其商标、图案、施工工艺、新材料的使用等发生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并引起索赔或诉讼,则一切与此有关的损害、赔偿、诉讼费用和其他开支,均由承包人负责。4.承包人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4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本项补充4.1.4.1-4.1.4.6目:4.1.4.1承包人应制定周密的安全、质量保证、信息管理措施及施工计划(包括人员、设备、材料、后勤保障、涉铁路、涉公路、涉河流等),并报监理人批准后严格执行,以保证本合同工程的顺利施工。4.1.4.2承包人应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施工工艺和运输方案等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发包人或监理人或评审专家的核备或评审通过,并不免除承包人因工艺缺陷等造成的相关责任。4.1.4.3承包人应合理组织施工生产,使标段内各项目进度均衡发展,并满足发包人和监理人根据总工期下达的阶段性工作目标要求。4.1.4.4承包人应严格按图纸、规范和工艺操作程序施工,加强质量自检和安全管理。,13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承包人违反施工工艺操作程序,或违反质量、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包含本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质量、安全管理的系列规定),或出现质量问题、造成质量隐患及发生安全事故,发包人有权按照第22条相关规定对其进行违约处理。同时不免除承包人自费整改的责任以及其他应负的责任。4.1.4.5加强施工现场和临建设施的标准化管理,执行交通运输部公路局《公路工程施工标准化指南系列》、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局《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指南》《安徽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指南》《安徽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项目质量管理指南》及本项目标准化管理办法(临建、质量、安全等)有关规定(若有冲突,按标准较高的执行)。4.1.4.6涉铁承包人与发包人委托的铁路主管部门签订上跨(下穿)铁路施工合同。上跨(下穿)铁路施工工程合同的规模由发包人与相关铁路主管部门另行商定,承包人应该接受该商定结果。该上跨(下穿)铁路工程的质量、进度、安全、计量支付等接受由发包人委托的铁路主管部门管理。4.1.5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本项补充: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公路、铁路、航道、海事、河道、水务、石油管道等有关部门的规定,切实执行保证铁路、船舶航行安全的各项安全防护措施,并保证施工安全。本项补充4.1.5.1-4.1.5.3目:4.1.5.1在收到开工令之后的7天以内应制定一份详细的安全管理计划报监理人审查,并根据监理人的指示进行修改,施工期间承包人也应根据监理人的指示修改安全管理计划。4.1.5.2承包人应注意尽量减少各种车辆之间与施工现场的干扰。当工程施工可能会对道路交通产生干扰时,承包人应设置必要的路障、警告信号等。4.1.5.3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到各施工场地位置所有的设备、临时建筑等防火安全,配备足够的防火设备,对于火灾高发场地,应由专人负责防火巡查,杜绝火灾隐患。4.1.6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补充:承包人在建设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和费用管理上,必须严格执行蚌埠市交通运输局文件。4.1.7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本项补充4.1.7.1-4.1.7.2目:4.1.7.1承包人各施工场地、运输航线等与已建铁路、公路、桥涵、市政道路、航运、通讯缆线、供电、供水、输油、输气管道、居民住宅区等有交叉、干扰的地段,承包人应在不干扰铁路、公路(市政道路)、航运正常运营以及注意保护地下管线、不干扰附近居民正常生活的前提下合理安排生产,并与上述交叉物所有者或管理者进行合理协调,办理相关手续。如承包人采取的措施不力,影响铁路、公路、航道(线)设施、通讯缆线、供电、供水、,14输油、输气管道等正常安全运营、居民的正常生活而给其他部门或个人造成一切损失,或由上述原因造成本合同工程工期的拖延或施工费用的增加,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如第三方就此对发包人提起任何索赔,由承包人负责处理并赔偿对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4.1.7.2凡是本合同工程内与本项目其他工程存在共有工作面或互扰的场地,监理人有权协调工程的实施并对工程衔接提供指示,承包人应在监理人的统一协调下工作。承包人应对上述所有工作负责,发包人将根据承包人的要求给予适当协助。承包人采取上述措施而可能发生的费用凡不符合工程变更条件的视为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4.1.8为他人提供方便本项补充4.1.8.1~4.1.8.4目:4.1.8.1承包人应妥善处理好与其他工程承包人的关系,发生交叉施工时,应相互配合,友好协作,并无条件服从监理人、发包人统一协调。4.1.8.2在本工程施工期间,发包人在必要时将可以调用本标段的部分机械设备用于其他标段的重点工序的突击作业或抢险,对此,承包人不得拒绝。本标段的承包人在使用发包人调用的其他标段的设备用于本标段的工程时,也应承担相应的费用和相应的责任。4.1.8.3几个承包人在同一区域施工时,监理人有权协调工程的实施并对工程的衔接提出指示,承包人应在监理人的统一协调下工作。4.1.8.4场内临时纵向施工便道(桥)a.本项目场内临时纵向施工便道(桥)由承包人按规定标准在征地红线一侧沿路线纵向修建。该施工便道(桥)承担各施工标段自身车辆、发包人车辆、监理人车辆、本项目其他标段和相关协助单位车辆的通行任务。各承包人对本标段内施工便道(桥)负有养护、管理责任。各承包人必须保证施工便道(桥)晴雨正常通行,严禁社会车辆进入,引发交通事故及其他社会纠纷。场内临时纵向施工便道(桥)涉及两个及以上标段共用,损毁养护责任均由建设标段承担。b.本项目土建工程全线完工后,除监理人或发包人另有批准外,承包人负责施工便道(桥)拆除、复垦,并恢复原有交通标志。4.1.9工程的维护和照管本项补充第(3)目:(3)本项目营运试通车前,承包人负责工程维护管理,相关费用包含在承包人相关细目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本项补充第4.1.10(7)-4.1.10(14)目:(7)承包人应安排协调能力强、具有一定处置权力的专职人员负责协调地方关系、处理地方矛盾。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及人民群众的支持,协调处理好与各方的关系。承包人不得擅自调整政府相关补偿标准,并做好群众解释工作,避免出现群体,15性事件。所有涉及与地方相关的问题,承包人自行协调解决,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工程索赔的理由。(8)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积极主动取得当地政府及人民群众的支持,协调好本合同段各方的关系,避免施工干扰,同时避免给其他承包人造成施工干扰。不可避免时,应主动采取一切措施征得被干扰方理解,如因施工干扰而引起阻工的,承包人不能解决的,监理人或发包人有权采取一切措施解决阻工问题,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不得因施工阻工要求延长工期及增加费用。(9)承包人除按合同规定承担本合同工程实施、完成及修复缺陷外,还应对施工有交叉、有衔接的其他相关施工项目做好配合,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做好交验配合工作,若出现矛盾或纠纷,承包人应服从监理人或发包人安排,在监理人或发包人通知到但未参加交验的,视为认同监理人或发包人的交验结果,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在施工过程中可采取的交通保障措施,交通安全保障及文明施工措施。(10)承包人在实施合同期间有义务配合完成发包人安排的科研课题的有关工作,配合相关检测单位、测量监控单位及咨询单位做好相关的工作。(11)在开工前,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及专用技术规范等技术资料,对投标阶段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优化、补充及细微偏差的修正,包括但不限于: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施工场地安排及建设计划、工程进度计划、质量、安全、文明、环保、水保管理体系及保障措施、施工设备、人员和材料进场计划、事故应急预案等,并同时报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核。承包人应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组织计划和生产流程的真实性、适用性、完备性全权负责,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审批同意并不代表承包人的相关责任的免除。(12)承包人组织召开的各种施工组织设计、关键技术施工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评审会,或按照发包人的安排与其他标段的承包人轮流组织召开各种专题会议或评审会议并承担评审费等相关费用。(13)承包人未能履行本合同条款第4.1款中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应赔偿发包人相应损失。(14)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承包人应认真调查并负责水上水下安全维护、航道维护、铁路、公路、河道、自来水管道、石油管道、燃气管道、泵站、节制闸、灌溉设施、水利设施、军事设施、各种测量观测设施等相关许可办理,并负责上述设施施工过程中的保护。4.1.10其他义务(4)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等应按要求参加由招标人组织的合同签定前约谈、合同签订及施工过程中的约谈会议。承包人应由专职人员负责处理地方关系。当承包,16人遇到地方问题或与地方群众发生矛盾、纠纷时,首先应主动与工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取得联系,以求问题解决。(5)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为配合发包人的工程管理和本项目其他工程施工提供方便和必要的协助,以保证工程的顺利施工。所提供的方便与必要的协助包含并不限于以下工作:配合发包人对本项目可能进行的必要的试验场地、设备、人员及辅助工作;配合发包人和相关检测单位做好检测工作。承包人为完成上述目标所需的一切费用均应包括在投标总价内,发包人不另行计量与支付。承包人若没有完成本项工作或监理工程师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应及时修复;否则,发包人将从本合同段的承包人计量款中扣除后续单位完成本项工作的报价金额。(6)承包人除按合同规定承担本合同工程实施、完成及修复缺陷外,还应对施工有交叉、有衔接的施工项目主动积极做好配合,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做好交验配合工作,若出现矛盾或纠纷,承包人应服从监理人或发包人安排。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在施工过程中可采取的交通保障措施,交通安全保障及文明施工措施。(7)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积极主动取得当地政府及人民群众的支持,协调好本合同段各方的关系,避免施工干扰,同时避免给其他承包人造成施工干扰。不可避免时,应主动与被干扰方协调以减少干扰。(8)凡合同段内与已建公路、航道、管道等有交叉干扰的地段,承包人应在不干扰公路、航道、管道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合理安排施工组织计划,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施工和运营安全,并在必要时疏导现有交通流。承包人应将采取的措施而可能发生的全部费用计入投标报价中,业主将不另行支付。如因承包人采取措施不力,影响公路、航道、管道正常安全运营而给其他部门或个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或由于上述原因造成工期的拖延或施工费用的增加,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9)临时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当地有关部门的规定并办理相关手续,同时承包人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临时设施安全可靠使用。(10)承包人组建的项目管理机构项目总工应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拟派该工程管理的道路工程师、试验检测工程师、安全工程师、合同工程师等具备相关岗位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4.3分包本款补充第4.3.8、4.3.9、4.3.10项:4.3.8承包人在投标阶段和工程实施期间如需进行分包,应严格执行交通运输部现行《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及建设单位及项目办下发的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进行分包。4.3.9分包人员考核及信息化管理施工单位定期开展对分包队伍关键人员及劳务作业人员的考核,严格执行“上岗必考、,17合格方用”制度,承包人应开发以信息纽扣(或二维码)等为信息载体的劳务人员信息化管理系统,确保分包管理记录档案完善。4.3.10主要材料及构、配件等的采购方式本项目的主要材料及构、配件等由承包人统一进行采购。4.5承包人项目经理4.5.1文末细化为:承包人应安排投标承诺的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及主要管理人员,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项目经理、项目总工未按招标人要求及时进场,课以承包人5000元/人·天的违约金。未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及主要管理人员;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及主要管理人员、技术骨干(指项目部职能部门负责人)应事先向发包人、监理人提出申请,监理人、发包人审查合格后方能更换,同时按照本合同专条款第22条具体规定课以违约金。发包人、监理人将对项目经理、总工实行考勤制度,必须保证上述人员每月至少有22天在本项目工地现场,因特殊情况需要外出必须向招标人履行书面请假手续。未经招标人批准,项目经理、项目总工擅自离开工地现场,课以承包人5000元/人·天的违约金,其他项目管理人员擅自离开工地现场,课以承包人2000元/人·天的违约金;项目经理、总工考勤天数以发包人规定考勤方式的考勤记录为准。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第4.6.3项细化为:(1)发出中标通知书后,签订合同协议书前,承包人应在投标文件提供的资料基础上按招标文件规定和发包人、监理人要求,将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含增加人员)的补充资格审查资料(如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报监理人审查。经监理人审查通过的上述人员,才能承担相应的工作,如未能通过审查,承包人必须立即补报符合要求的人员,直至通过审查为止。但监理人对上述人员的审查通过,并不代表对其工作能力或技术水平的认可。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或监理人认为该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发包人、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该人员,直到满足合同规定为止。(2)承包人安排在各施工场地的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与承包人承诺的名单一致,并保持相对稳定。未经监理人批准,上述人员不应无故不到位或被替换;如确实无法到位或需替换,需经监理人审核批准后,用同等资质和经历的人员替换。(3)上述人员应在监理人下发开工通知书后14天内全部进驻施工现场,并按照合同规定常驻现场,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第22条的相关规定办理,因承包人未及时落实进场人员而延误工期的,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损失。(4)为保证承包人的档案资料整理工作具有连续性、稳定性,要求承包人的档案管理人员不少于1名。档案管理人员在档案专项验收前不得无故更换、离开。,184.7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本款细化为: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或行为不端的项目经理或其他人员,承包人应该予以撤换,同时委派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的新的项目经理或其他人员。上述撤换的人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重新回到本项目工作。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7天内必须撤换监理人指定的人员,否则将视为违约。4.8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4.8.1细化为: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承包人应自行聘(雇)用当地或其他来源的职员或工人,但不得从为发包人或监理人服务的人员中招聘雇员和工人。承包人雇用员工应完善劳务注册手续,并与他雇用的员工订立劳动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人应将劳务合同的副本报监理人核备。承包人应按时发放所有人员工资。4.8.3细化为:承包人应负责为其雇员安排食宿并提供各种必需的生活设施,并应采取合理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安全措施以保护其雇员健康和安全,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和医疗设施。4.8.5文末增加:为其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按照《安徽省推进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皖人社发〔2018〕22号)要求为其雇员办理工伤保险,否则,因此导致项目不能开工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本款补充第4.8.7-4.8.8项:4.8.7承包人应自费采取必须的卫生防护措施,经常保持现场及其驻地整洁和卫生,以保护职员和工人的健康,并应与当地卫生部门合作,根据要求在整个合同执行期间配备医务人员,防止传染病和准备常用的急救药物。在炎热的高温条件下施工时,承包人应注意采取防暑降温措施。承包人还应负责为其雇用的员工供应清洁的饮用水和合格的施工用水。一旦爆发任何具有传染性疾病时,承包人应遵守并执行当地政府或卫生防疫部门为防治和消灭上述传染病蔓延而制订的规章、命令和要求。建立人员流动登记制度,信息报告制度,与当地卫生防疫部门积极合作,做好各项防范措施。4.8.8承包人必须按照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关于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皖人社秘〔2019〕12号)及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建设单位关于农民工工资的相关要求办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手续。发包人在与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前,将审验承包人缴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的凭据,并报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和省交通运输厅核备。4.9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本款细化为: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指定的银行开户,并与发包人、银行共同签订《工程资金监管协议》,接受发包人和银行对资,19金的监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授权进行本合同工程开户银行工程资金的查询。发包人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应为本工程的专款专用资金,不得转移或用于其他工程。发包人的中期支付款将转入该银行所设的专门账户,发包人及其派出机构有权不定期对承包人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承包人限期改正,否则,将终止月支付,直至承包人改正为止。其他未尽事宜详按建设单位相关制度办法执行。4.11不利物质条件4.11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执行国家规定和社会普遍认同的情形。8.测量放线8.1施工控制网8.1.1本项补充:承包人有义务对监理人提交测量基准点、基准线、水准点原始数据及施工控制网进行复核,承包人未尽复核义务而造成不良后果和损失的,其责任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第9.2.5项细化为:安全生产费用按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要求计取。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如承包人在此基础上增加安全生产费用以满足项目施工需要,则承包人应在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予以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特殊防护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第9.2.8(4)项细化为:(4)根据本合同各单位工程的施工特点,严格执行《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的具体规定。本款补充第9.2.12项:9.2.12在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的整个过程中,承包人应该:(1)充分关注和保障所有在现场工作的人员的安全,采取有效措施,使现场和本合同工程的实施保持有条不紊,以免使上述人员的安全受到威胁。a.特殊工种(电工、起重工、电焊工、车船驾驶员、爆破工、瓦斯检查员等)要经专业培训,并持有专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合格证上岗;b.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备,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c.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均应自费定期按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测和标定,并将检测结果报监理工程师;d.根据本合同各单位工程的施工特点,严格执行交通部有关规范的具体规定。,20(2)安全生产专项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3)为了保护本合同工程免遭损坏,或为了现场附近和过往群众的安全与方便,在确有必要的时候和地方,或当监理工程师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时,应提供照明、警卫、护栅、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4)承包人应遵守环境保护法,并切实执行技术规范700章和其他章节中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要求和规定。a.对于来自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的施工噪声,为保护施工人员的健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并依据《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合理安排工作人员轮流操作筑路机械,减少接触高噪声的时间,或间歇安排高噪声的工作。对距噪声源较近的施工人员,除取得防护耳塞或头盔等有效措施外,还应当缩短其劳动时间。同时,要注意对机械的经常性保养,尽量使其噪声降低到最低水平。为保护施工现场附近居民的夜间休息,对居民区150m以内的施工现场,施工时间应加以控制。b.对于公路施工中粉尘污染的主要污染源——施工车辆和筑路机械运行和运输产生的扬尘,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施工现场的大气污染,保护人民健康,如:(a)拌和设备应有较好的密封,或有防尘设备。(b)施工通道、水泥混凝土拌和站及灰土拌和站应经常进行洒水降尘。c.采取可靠措施保证原有交通的正常通行,维持沿线村镇的居民饮水、农田灌溉、生产生活用电及通讯等管线的正常使用。d.承包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按相关法律、法规、条例、办法的相关规定,到当地公安管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建造符合要求的易燃、易爆危险品保管仓库,完善管理制度,24小时专人值班,加强防范工作,避免发生意外事故。e.承包人应采取充分措施,避免因施工危害第三方的安全,包括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水利沟渠管道、居民房屋、过往车辆及人员、森林火灾等。f.承包人及所属施工单位职工、农民工在选择驻地、仓库时,必须避免可能发生洪水、雷击等地段,避免发生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g.承包人应加强环境保护意识,坚持文明施工,严禁野蛮施工、任意堆、弃废土,破坏或污染周围的环境。在经过邻近的河流、湖泊、水库等水利工程设施以及各类管线时,要明确施工操作程序,采取必需的预防措施,避免发生堵塞、填塞或污染河流、湖泊、水库、耕地或损伤各类管线、影响管线的正常使用等。(5)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要加强生态保护及水土保持工作,采取切实措施保护生态环境,避免因施工破坏当地生态保护及水土保持。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安全、保卫和环境保护措施,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有权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21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病残、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10.工程进度10.1合同进度计划承包人编制施工方案的内容:应符合监理工程师规定的工程进度计划,包括施工总体计划、年度计划、季度计划、月计划,以及为完成该计划而建议采用的实施性施工安排和施工方案的说明,工程进度计划还应列出工程项目的计划开工和完工时间,施工方法和顺序、材料和设备等资源的获得与安排、人力资源的组织等。10.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本款补充:承包人应在确保合同工期的前提下,每月向监理工程师提交1次工程进度修订计划,以确保工程在预定工期内竣工。上报的工程进度计划,应保证在计划工期内完成。承包人提交合同进度计划修订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的期限:当月25日前。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期限:收到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后14天内。增加10.3款:10.3月进度计划的制度和检查承包人需根据年进度计划在每月25日前将下月进度计划提交监理工程师并在每月中期结算单中附上当月计划执行情况,并分析影响进度的原因,对下月计划进度进行调整,报监理工程师批准。11.开工和交工11.1开工本款补充第11.1.3项: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开工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施工管理机构的建立,劳务、机械设备、材料的进场情况,临时设施的修建及总体施工组织设计等。11.2竣工本款补充:承包人应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的内容和要求编制竣工图表和施工文件。各分部(项)工程的竣工图须在有关工程完工后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监理人审查,全部工程完工后,在全部工程的交工证书签发之前,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提交2整套监理人认为完整、合格的竣工文件。缺陷责任期内应补充竣工资料,应在签发缺陷责任证书之前提交。如果发包人审查后认为承包人提交的资料仍存在缺陷,则可以委托其他有能力的单位完善竣工资料,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2承包人在完成施工图表等竣工文件的同时,还应按交通运输部相关规定编制由承包人实施的工程竣工财务结算(含电子文档),报监理人审核,作为竣工文件的一部分。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本款补充: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以月计的某个时期恶劣气候比较当地气象部门多年统计资料,比50年一遇频率计算的气候还要恶劣的气候。由此引起工程延误由监理工程师根据承包人提交的由气象部门提供的统计资料证明予以评定。但评定时应考虑按同等标准以同期或其他月份良好的气候予以抵补。异常恶劣气候对工程进度影响的评定,应在整个合同期内予以累计。承包人提供的气候条件资料应由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气象部门出具。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本款补充:若承包人的实际工程进度不满足发包人的总体计划或阶段计划时,则监理人有权认为本合同工程的进度过慢,并通知承包人采取必要措施,以便加快工程进度,确保工程能在预定的工期内竣工。承包人无权要求支付任何附加费用。12.暂停施工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本款第(6)项细化为:(6)由于承包人未履行合同条款规定的职责引起地方阻工的暂停施工。14.试验和检验14.1.1细化为:所有用于本工程的材料和设备进场以前,承包人必须向监理人提交生产厂商出具的质量合格证书和承包人检验合格证书、证明材料、设备质量符合本合同技术规范的规定,以供监理人批准。其中关键材料、设备采购以前,承包人还应提交厂商资质、产品品牌等资料,以供发包人或监理人批准。增加:14.1.4监理人可以将材料或设备的检查和检验委托给一家独立的检验单位。该独立检验单位的检验结果应视为监理人完成的。监理人应将这种委托的通知书不少于7天前交给承包人。由监理人委托的检验单位应报发包人审批。当承包人与监理人就材料或设备检验结果发生争端时,发包人可以将材料或设备的检验委托给一家有资质的单位验证。当该独立检验单位对材料或设备的检验结果证明监理人的检验结果是正确的,则承包人应接受监理人的指令,并承担发包人委托检验费用,否则,委托费由发包人承担。14.1.5工地试验室建设、相关配置及管理应按项目管理办法规定执行。承包人工地试验室不具备资质承担的试验和检验项目,经监理人同意可对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试验机构进行试验,但承包人应将相关检测试验机构有关资料报备监理人和试验检测中心。14.1.6承包人应根据材料、工程设备进场计划和工程施工计划,制订相应试验和检验计划,按计划开展试验检测工作,并将上述计划报送监理人、试验检测中心和发包人。,2314.1.7承包人应按照相关技术要求,在施工过程中对需要监测的部分工程进行监测,同时依据智慧工地建设要求,配备能将检测和监测结果数据实时上传项目信息化管理平台的监测设备和仪器用于本工程。14.1.8承包人对用于本项目所有材料采购实行“准入制”审查,承包人在材料进场前,应向监理人提交检测报告、出厂证明、质量证明书或合格证等。监理人会同发包人、中心试验室对上述材料进行抽检或审查。经监理人审核,发包人批准后承包人方可将批准厂家生产的材料用于本工程。通过准入的材料并不减免承包人和监理人对材料的质量责任。14.2现场材料试验14.2.2细化为:如监理人、发包人委托的其他机构(含咨询人、发包人委托的试验检测机构)需要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并提供相应的便利。14.3现场工艺试验文末增加:对于本合同工程中的部分施工方案和工艺技术,发包人已经委托咨询人开展了关键技术和工艺的试验研究。发包人将提供全部或部分的试验研究成果文件供承包人参考,承包人应按要求使用,但不免除承包人在合同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当履行的责任和义务。14.4试验和检验费用本款补充:(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按照发包人指示及合同文件要求进行必要的工艺或方案试验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第三方承担相应的试验工作,所需费用可从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任一款项中扣除。(5)承包人应对核心工艺或方案进行试验和工艺评审,或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根据工程需要进行其他工艺或方案的设计、工艺试验、评定、补充或深化研究的,并承担所需的设计费、会议费、评审费、差旅费、培训费等相关费用。(6)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对本工程可能进行的科研和试验课题研究提供必要的试验场地、设备、人员及辅助工作,承担召开专项施工方案评审会相关费用等。(7)如涉及房建工程,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构件以及有关材料,承包人应当在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检测费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和监理单位有权对有质量异议的结构部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鉴定,经鉴定确有质量问题的检测费由承包人承担。14.5独立的检查1.发包人、监理人认可的相关政府部门或其它第三方机构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工程设备和材料进行检查和检验时,承包人应为上述人员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其它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还应按发包人或监理人的指示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24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等工作。2.承包人工地试验室不具备资质承担的试验和检验项目,经监理人和发包人同意可对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试验机构进行试验,但承包人应将相关检测试验机构有关资料报备监理人和发包人的试验检测中心。3.当承包人与监理人就材料或设备的检验结果发生争端时,发包人可以将材料或设备的检查和检验委托给一家独立的检验单位。该检验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技术监督局和专业机构的认证资格。当该独立检验单位对材料或设备的检验结果证明监理人检验的结果是正确的,则承包人应接受监理人的指令,并承担委托检验费,否则,委托费应由发包人承担。14.6试验室在合同实施期间,承包人应在其驻地建立工地试验室,工地试验室必须满足《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施工企业工地试验室母体应具有乙级及以上的等级资质,并提交安徽省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服务中心备案。试验室负责材料检验与工程质量的控制试验。试验用检测设备均应经相应的计量部门检定合格,并须在使用中定期进行校正。试验室用房和试验仪器、设备及一切供应等均由承包人负责自费提供。15.变更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文末增加:(6)对于总价合同,若工程量清单遗漏项目或清单多项或单项子目工程量误差超过±3%且招标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前进行修正并重新发布,且工程量清单遗漏项目、清单多项和单项子目(工程量误差超过±3%)的合计金额增减幅度超过签约合同价3%,招标人仅对超过的部分予以调整,其中工程量清单遗漏项目、清单多项按照合同约定的变更估价规定执行,单项子目(工程量误差超过±3%)按照中标(成交)单价执行。(7)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调整合同价款,参照《怀远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怀政办〔2020〕23号文)执行。15.4变更的估价原则本款细化为:15.4.1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按下列规定调整:15.4.1.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用该项目的单价,除外情形:①对于投标报价中部分子目单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相应子目单价的清单项目,工程量增加幅度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15%的,超过15%的增加部分工程量的单价按最高投标限价相应子目单价与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最高投标限价)×100%,下同】同比下浮,确定工程变更单价,作为结算的依据,但最高投标限价相应子目单价有明显错误的除外;②对于投标报价中部分子目单价低于最高投标限价相应子目单价的幅度超过承,25包人报价浮动率的,工程量减少幅度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15%的,超过15%的减少部分工程量的单价按最高投标限价相应子目单价与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同比下浮,确定工程变更单价,作为结算的依据,但最高投标限价相应子目单价有明显错误的除外;15.4.1.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15.4.1.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招标时的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当期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15.4.1.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缺价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招标时的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15.8暂估价15.8.1本款补充: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应按相关规定进行二次招标。16.价格调整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本款细化为:(1)项目准备期及监理人签发开工令起的12个月内不进行价格调整,第13个月及以后进行价格调整。(2)本项目仅对钢材、水泥、沥青、石灰、砂、碎石(含路基、路面基层、路面面层、桥涵用石料)、沥青混凝土、水泥混凝土、水稳等的价格涨跌超出5%以外的部分进行调整,其他材料均不调整价格。(3)因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工程合同工期延长的,延期间不调整价格。(4)临时工程、临时设施中的材料消耗均不属于材料价格调整范围。(5)由于设计遗漏、缺陷等新增的变更工程,合同清单内已有工程细目单价的变更属于价格调整范围。(6)单价变更的工程项目:按招标控制价编制采用的材料信息价格计算新增单价的,属于价格调整范围;按变更实施时的材料信息价格计算新增单价的,不再进行价格调整。16.1.1材料价格调整计算方法(1)价格调整期和调整数量:当月计量支付周期为一个调差期。材料调整数量(V)为当月计量支付的材料数量(一般调差材料按工程量计算,混合料按批复的配合比计算)。每计量一次计算一次调差,每半年支付调差一次。(材料损耗不予考虑)(2)基准价(CO):信息价采用由蚌埠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在“投标截止日前20,26天所在月”发布的《蚌埠工程经济》中的项目所在地材料信息价。序号编码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材料价格调整基准价(元)123...备注1.同类材料其他规格和型号统一按此表中所列的规格和型号材料价格为基准价,比较价也按此方法确定;2.路面所用玄武岩、机制砂按碎石价格进行材料调差。3.《蚌埠工程经济》中没有的信息价参照安徽省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服务中心蚌埠市信息价。(3)比较价(Ci):蚌埠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蚌埠工程经济》公布的上月相应材料信息价,如:在X月份工程计量计算材料价格调整时,月度信息价取X-1月份的材料信息价。(4)材料价格调整费用(△Ct):当Ci>1.1×CO时,△Ct=(Ci-1.1×CO)×V;当Ci<0.9×CO时,△Ct=(Ci-0.9×CO)×V;材料价格调整费用仅计材料价差和税金。17.计量与支付17.3工程进度付款根据工程形象进度,按合同完成工程量按月支付,具体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经监理单位和发包人驻工地代表审核签字后认可的工程量报表之日起14天内支付本部分工程价款的90%。在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并完成工程结算审计后付至审定金额的97%,余款作为质保金在缺陷责任期满后完成付款(如承包人选择缴纳质保金的,则发包人不再从审定金额中扣除质保金。)17.3.5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第17.3.5(2)款细化为:中标人须按国家、省、市、县(区)有关部门管理规定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蚌埠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支持施工企业以银行保函或者保险机构保单保函方式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或保险机构保单保函时,须按照发包人批准的格式出具,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717.4质量保证金第17.4.1款细化为:质保金缴纳数额:审定价款的3%,时间:工程结算审定后14天内,方式:银行转账或金融机构出具的见索即付保函或按质保金缴纳比例由履约保证金转为质保金,中标成交人选择缴纳质保金的,招标采购人不得在支付合同价款过程中,再扣除质保金。17.5交工结算增加17.5.3项:17.5.3工程结算审计核减额超过报审金额10%的,其超过10%部分的审计咨询费用由施工单位(合同乙方)承担,建设单位在支付工程结算款时予以代扣,并支付给审计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20.保险20.2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本款约定为:办理本款保险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并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及总额价中,发包人不单独支付。承包人必须到工程项目所在地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21.1不可抗力的确认21.1.1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22.1承包人违约22.1.2当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课以违约金,具体约定如下:/22.2发包人违约22.2.2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返还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的违约金如下:/,28安徽宽投工程担保有限公司宽投担保AnhuiKTEngineeringGuaranteeCoLtd履约保函保函编号:KTDB202505260234怀远县农村公路管理服务中心:(受益人名称):鉴于怀远县农村公路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受益人”)与安徽君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就怀远县2025年建制村通双车道工程(项目名称)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怀远县2025年建制村通双车道工程合同》(以下简称“基础合同”),开立人根据主合同了解到申请人为主合同项下之承包人,受益人为主合同项下之发包人,基于申请人的请求,开立人同意就申请人履行与受益人签订的基础合同项下的义务,向受益人提供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保函。(以下简称“本保函”)。一、本保函担保范围:承包人未按照基础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应当向受益人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利息、律师费、诉讼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二、本保函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大写)壹拾肆万玖仟肆佰柒拾捌元贰角玖分(¥149,478.29元)三、本保函有效期自开立之日起至基础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之日止,有效期最迟不超过2025年11月25日。四、开立人承诺,在收到受益人发来的书面付款通知后的7日内支付,前述书面付款通知即为付款要求之单据,且应满足以下要求:(1)付款通知到达的日期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2)载明要求支付的金额:(3)载明申请人违反合同义务的条款和内容:(4)声明不存在合同文件约定或我国法律规定免除申请人或开立人支付责任的情形及被保证人在履行主合同过程中不承担主合同约定的相关责任与义务的法院执行裁定,且被保证人已不能履行应对受益人所负担的责任与义务时,我方保证在收到受益人的书面索赔通知及有权法院出具的关于被保证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的生效判决书后,7个工作日内在本保函的最高担保金额内向受益人支付。(5)付款通知应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到达的地址是: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临泉路与肥西路交叉口广大·克拉广场902室。受益人发出的书面付款通知应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五、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受益人未经我方书面同意转让本保函或其项下任何权利,对开立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六、本保函项下的基础交易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不影响本保函的独立有效。七、本保函项下的的义务和责任均在保函有效期到期后自动消灭。八、本保函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本保函产生的纠纷案件,由受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九、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担保人名称:安徽宽投工程担保有限公司(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临泉路与肥西路交叉口广大·克拉广场902室邮政编码:230011电话:0551-65231646日期:2025年05月26日扫码查询真伪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通双车道工程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