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 松材线虫病综合防治示范 松褐天牛无人机飞防防治示范采购合同公告(宜昌市林业综合执法支队(宜昌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宜昌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站)2025)



一、合同编号:ycsfz202503
二、合同名称:2025年宜昌市松材线虫病综合防治示范(包3)
三、项目编号:YCZ3113-202501-03F
四、项目名称:2025年宜昌市松材线虫病综合防治示范
五、合同主体
1、采购人(甲方):宜昌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
2、地址:宜昌市桔城路19-1号
3、联系方式:6902120
4、供应商(乙方):武汉绿益楚天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5、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大学园路13号华中科技大学科技园现代服务企业基地1号研发楼
6、联系方式:18971685117
六、合同主要信息
1、主要标的名称:松褐天牛无人机飞防防治示范
2、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详见合同文本
3、主要标的数量:1项
4、主要标的单价:195800元
5、合同金额:19.58(万元)
6、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履约期限:2025年05月31日至2025年11月30日;履约地点:兴山县水月寺镇
7、履约保证金收取情况:
收取金额: 0(万元) 收取比例: 0%

8、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9、采购计划备案号:420500-2025-00668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5-05-30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5-06-03
九、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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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宜昌市松材线虫病综合防治示范(包3)项目合同书.pdf

2025年宜昌市松材线虫病综合防治示范(包3)合同委托方(以下称甲方):宜昌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服务方(以下称乙方):武汉绿益楚天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本着诚实信用、互恵互利原则,结合双方实际,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供双方共同格守。第一条项目名称项目名称:2025年宜昌市松材线虫病综合防治示范第二条服务内容、要求(一)服务内容:甲方委托乙方在兴山县水月寺镇于2025年5月下旬至7月下旬期间(遇雨天气时间顺延)进行2次喷雾防治作业,单次作业面积5000亩。用植保无人机喷洒药剂。两次作业时间间隔1个月(遇雨天气时间顺延)。(二)服务要求:1.药剂要求。药剂由乙方提供,选用10%氯氰菊酯微囊悬浮剂。飞防作业前需提供药剂的《农药生产许可证》或《农药生产批准证》、《农药登记证》、《农药标准证》以及药剂采购合同。2.药量选择:喷洒3%噻虫啉微囊悬浮剂,用药量110ml/亩次,稀释19倍喷施;喷洒8%氯氰菊酯微囊悬浮剂,用药量100ml/亩次,稀释19倍喷施;喷洒10%氯氰菊酯微囊悬浮剂,用药量50ml/亩次,稀释24倍喷施。3.飞防要求:使用载药量大于等于20kg无人喷雾飞机,将项目设,1计的药剂按亩用剂量喷撒到施药区域内,每次施药控制在5个工作日内(遇雨天时间顺延)。飞防结束后提交飞防作业日志和无人飞行轨迹资料供采购人验收。(三)服务时间:第一次在5月-6月(结合诱捕器监测情况确定),第二次在第一次飞防后30天以后。第三条服务报酬及其支付方式(一)本项目报酬(含完成服务工作药剂费、人工费等全部费用及税金等):人民币壹拾玖万伍仟捌佰元整(¥195800.00)。(二)支付方式:无人机2次喷雾防治作业完成后经甲方验收,符合合同服务技术要求,提供合法增值税务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70%的服务费,计人民币壹拾叁万柒仟零陆拾元整(¥137060.00元)。10月份防治效果评价后无人机防治区域病枯死树秋季普查数量比2024年下降50%以上付清余款。第四条双方的主要义务(一)甲方的主要义务1.在合同生效后10日内向乙方提出服务要求及工作内容。若甲方未做出明示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的内容提供服务。2.对乙方提供的服务进行考核,考核内容为本合同第二条所规定的各项内容。3.按约向乙方支付报酬。(二)乙方的主要义务1.从合同签订之日开始,按甲方的要求提供所需要的服务,在本项目服务期限内完成合同约定的其他全部技术服务工作。2.严格按照甲方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技术服务工作,乙方应保证质,2量及时完成工作任务,每次防治面积覆盖率必须达到100%,如甲方在飞防作业过程中发现乙方现有设备、技术、人员、后勤保障等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改进,直至满足工作需求。3.10月份开展防治效果评价,无人机防治区域内病枯死树秋季普查数量比2024年下降50%(含50%)以上。4.飞防作业所需的技术人员、车辆、食宿、保险、无人机等均由乙方自行负责。5.在飞防服务过程中出现任何安全责任事故均由乙方自行负责。6.根据防治的技术要求按期提交飞防作业日志和无人飞行轨迹资料。第五条保密条款(一)乙方服务过程中采集的数据只能提供给甲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或者披露。(二)双方保证从对方处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机密(包含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商业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三)保密期限为本合同服务期内及合同履行完毕之日后1年。第六条违约责任(一)甲方的违约责任1.甲方未按照合同提供相关资料的,影响工作质量和进度的,甲方应当按乙方实际工作量向乙方支付报酬。2.甲方延迟支付报酬,应向乙方支付延期违约金,每日按该延期付款额的万分之二计算。(二)乙方的违约责任,31.乙方擅自不履行合同或未按期履行合同,致使继续履行无意义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金额10%的违约金。2.乙方在甲方指定时间内不能按时完成飞防作业任务,工期每延误一天扣除合同总金额的5‰,逾期超过5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拒绝支付费用,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3.不能按时提供飞防作业日志和无人飞行轨迹资料的,扣除合同总金额的50%。4.飞防作业面积覆盖率达不到100%的,按防治面积覆盖比例扣除合同金额。5.10月份开展防治效果评价,无人机防治区域内病枯死树秋季普查数量比2024年秋季普查数量不能下降50%的按比例扣除费用,病枯死树下降比例达不到30%,视为防治效果不合格,甲方不予支付剩余防治服务费。6.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甲乙双方不得单方面解除合同,因乙方单方面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第七条验收标准和方法(一)验收时间:项目验收时间为甲方要求的每次作业时间结束之后5日内。(二)验收地点:兴山县水月寺镇。(三)验收标准:合同中约定的各项要求(防治作业日志是否详细规范,无人机飞行轨迹是否真实,工作照片是否完整,是否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剂量开展作业,药剂是否均匀喷洒到防治区域内,飞防作业面积覆盖率是否达到100%),10月份开展防治效果评价,无人机防治区域内病枯死树秋季普查数量比2024年下降50%(含50%),4以上。(四)验收方法:乙方提交防治报告、飞防作业日志、无人机飞行轨迹、作业现场照片等资料后,由甲方组织人员验收,并出具书面验收报告。第八条免责事由(一)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二)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等。(三)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遇见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在5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双方认可后协商终止合同或者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因未及时告知相关情况导致对方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四)乙方人员在服务过程中,若因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乙方人员和其他人员伤害的,由乙方自行承担所有责任。第九条争议的处理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提交宜昌仲裁委员会裁决。第十条补充与附件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十一条合同效力(一)本合同自双方或者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人签字,5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至合同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二)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三份,乙方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方(盖章):服务方(盖章):法人或授权人(签字):法人或授权人(签字):签订日期:2025年05月30日签订日期:2025年05月30日,6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 松材线虫病综合防治示范 松褐天牛无人机飞防防治示范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宜昌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