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产设施建设采购合同公告(上海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2025)
一、合同编号:11N4250974422025601
二、合同名称:生产设施建设的合同
三、项目编号:310000000250217175038-00242745
四、项目名称:生产设施建设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上海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地址:上海市吴中路628号
联系方式:021-64052867
供应商(乙方):上海华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伟民(男)
地址:华新镇纪鹤公路2688号
联系方式:021-59794210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生产设施建设
数量:1.00
单价(元):3354634.13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施工范围: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聚训村258号施工工期:施工工期:150日历天项目经理:钱佳亮执业证书信息:沪2312022202215211
2.合同金额(元):
3354634.13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5年06月03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5年06月03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信息:
生产设施建设的合同(11N4250974422025601).pdf
生产设施建设的合同合同统一编号:11N4250974422025601合同内部编号:合同各方:甲方:上海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地址:上海市吴中路628号邮政编码:201103电话:021-64052867传真:021-64052867联系人:陈磊乙方:上海华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华新镇纪鹤公路2688号邮政编号:201700电话:021-59794210传真:联系人:杨银英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华新支行账号:3100191153005533027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生产设施建设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生产设施建设。2.施工地点: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聚训村258号。3.工程内容: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新建隔离种植圃连栋网棚、新建低风险引种玻璃温室、改建中风险隔离温室、改建低风险隔离温室、改建辅助用房、温室加温降温系统、温室智能控制与数字化系统、废水回收处理系统、水肥一体化灌溉系统等。4.工程承包范围:施工图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内容(详见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二、合同工期工期总日历天数:150日历天。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现行质量验收评定标准等级。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叁佰叁拾伍万肆仟陆佰叁拾肆元壹角叁分(¥3354634.13元)。2.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五、项目负责人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待定。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2)投标函及其附录;(3)招标(磋商)文件及其附件;(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全部投标文件及其附件;(7)技术标准和要求;(8)图纸;(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0)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合同当事人签字并盖章,且承包人提交履约担保后生效。十一、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陆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叁份,承包人执叁份。签约各方: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乙方(签章控件):法定代表人:李伟民(男)合同签订点:网上签约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直接引用建市[2017]21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附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17-0201)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内容。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以下主要专用合同条款根据建市[2017]21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附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的格式与内容确定,除招标人和中标人在合同谈判期间有补充约定外,本合同的专用合同条款按以下条款执行。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1合同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4监理人:详见监理合同;1.1.2.5设计人:名称:详见设计合同;1.1.3工程和设备1.1.3.7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1.1.3.9永久占地包括:以项目建设用地规划红线为准,详见图纸。1.1.3.10临时占地包括:无临时占地,如需要由承包人自行解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①图纸注明的其它规范性文件;②国家、上海市的相关规定;③其它与本工程建设有关的规范性文件等。1.4标准和规范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现行国家、行业、地方颁发的涉及本工程的施工标准、规范、规程、规定及有关技术文件和质量验评标准,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施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等。1.4.2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无;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无;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无。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详见本工程图纸中的有关说明和招标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及招标统一口径)。签约合同价已包含了高于或严于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1.4.1项所列标准规范和前述要求所需的费用。发包人在合同签订后,单方面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提出高于或严于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的,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接受,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应由发包人承担,并应向承包人支付合理的利润,但原合同约定的标准低于现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除外。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其附录;(4)招标(磋商)文件及其附件;(5)专用合同条款;(6)通用合同条款;(7)全部投标文件及其附件;(8)技术标准和要求;(9)图纸;(1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1)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图纸与技术标准和要求之间有矛盾或不一致的,以其中要求较严格的标准为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发包人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天内向承包人提供图审。合格的施工图,图纸修改图在相应工程部位施工前3天提供;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共6套,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施工图、修改图等。1.6.4承包人文件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按《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50328-2014)、上海市的相关要求提供;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进度计划、专项施工方案在本合同签订前10天内提供,其它重要文件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7天内或施工前7天提供。一般文件在相应工程部位施工前7天提供;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按《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50328-2014)、行业、地方相关规定的最低数量要求提供;发包人或监理人如需要增加数量的,承包人应免费增加提供;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纸质版本,同时提供一份扫描文件,其中竣工图需提供一份电子文档;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重要文件,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审批完毕;一般文件,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文件后3天内审批完毕。本合同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1.6.5现场图纸准备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1.7联络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3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1.7.2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上海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合同中写明的或经变更后的业主代表,其联系电话等详见通讯录。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施工现场管理机构办公地点;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合同中写明的或经变更后的项目经理,其联系电话等详见通讯录。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施工现场管理机构办公地点;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合同中写明的或经变更后总监理工程师,其联系电话等详见通讯录。1.10交通运输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承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其费用已包括在签约合同价内。1.10.3场内交通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以项目建设用地规划红线为界,详见图纸。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发包人提供现状场内交通的通行。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确保不因本工程的施工而对现状道路及其设施造成通行障碍、损坏和路面污染(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共同批准的除外)。前述现象如有发生,由承包人负责修复和清理,并承担修复损坏和清理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11知识产权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2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由承包人承担,已包括在签约合同价中。2.发包人2.2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待定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①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关发包人的具体事宜,转达发包人重大意见;②批准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专项方案;③批准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④批准工期顺延;⑤批准技术标准和要求、批准一般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出具现场签证;⑥确定索赔金额;⑦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⑧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⑨批准进度款、结算款、尾款支付申请书,签署前述支付意见等。上述发包人代表行使职权时还应符合发包人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审批流程。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4.1提供施工现场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发包人应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如承包人因施工所需临时使用项目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外土地的,则由承包人自行解决,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最迟应当在移交施工场地的同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相关资料,供承包人参考,具体发包人委托承包人进行收集。2.4.2提供施工条件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已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现场,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部分前期政策处理还在进行的施工现场,承包人在按第7条规定提交施工进度计划的同时,应向监理人提交一份施工先后次序所需的永久占地计划。监理人应在收到此计划后的14天内审核并转报发包人核备,发包人按监理人转报并审核同意的施工进度计划的安排,分期(也可以一次性)将施工所需的其余永久占地办妥征用及拆迁赔偿手续,通知承包人使用,以使承包人能够连续不间断地施工。由于承包人未能按照本项规定提交占地计划,影响发包人办理永久占地征用手续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不提供支付担保。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无。3.承包人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按《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50328-2014)和上海市的相关要求提供。其中隐蔽工程必须具有影像资料。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一式二份,同时提供一份扫描文件,其中竣工图需提供一份电子文档。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按现行有关规定。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以纸质版本形式提交,其中一份为原件,一份为扫描件,竣工图另需提供一份电子文档。(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①承包人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0天内办妥发包人委托办理的本工程施工许可证(含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发包人提供相关证件和批件。否则每延误1天办妥,承包人将被扣除违约金1000元,以日累计,此项违约金扣除不在履约保证金范围之内,并且延误办妥,工期不作顺延,非承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妥的不作违约处理,办证所需规费由发、承包人各自承担,发包人一次性补助承包人5000元作为办理费用,因它种原因未能办妥的不作补助;②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本工程的档案合格证,发包人配合办理,办证所需规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一次性补助5000元作为办理费用,因它种原因未能办妥的不作补助;③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确保不因本工程的施工而对现状场外道路及其设施造成通行障碍、损坏和路面污染(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共同批准的除外),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共道路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前述现象如有发生,由承包人负责修复和清理,并承担修复损坏和清理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④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及时足额支付民工工资,如发生未及时足额支付民工工资的纠纷,均由承包人自行处理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因承包人拖欠民工工资造成群体上访事件,按照有关部门的意见,发包人可直接在工程款中支付民工工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⑤本工程的施工用电、施工用水由承包人自行解决,所需费用承包人已在投标报价中予以考虑,已包括在签约合同价中。停电时承包人应自备发电机组,所需费用及电费差价由承包人承担;⑥承包人在实施本工程的过程中,受发包人的委托应对施工场地周围的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及已完成品的竣工资料进行调查收集,并按相关部门的要求做好相应保护措施,保护方案需经发包人和地下管线所有人认可,保护措施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若承包人擅自施工或未按前述要求采取相应保护措施或措施不到位,致使施工场地周围的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及已完成品损坏,承包人应根据损坏程度会同产权单位制定出相应修复措施(方案),并根据修复措施(方案)及时进行修复(一般按原标准恢复至原样),由此而引起的修复费用和其它产生的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调查费用承包人已在投标报价中予以考虑,不另计算;⑦及时办理安全监督手续、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专项方案申报、建筑起重机械备案、项目负责人和主要施工管理人员(项目部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变更、爆破等有关施工所需的审批手续,前述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⑧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查提供方便,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⑨执行工程所在地关于施工场地场外交通、社会治安、文明施工、劳动保护、消防安全、食堂卫生及安全、环境保护、环境卫生、施工扬尘、建筑垃圾、工程车辆、夜间施工许可和计划生育等管理的有关规定,并落实专人进行管理,前述所需费用和因承包人处置不当而造成的一切责任事故及其相关费用(包括罚款)均由承包人承担;⑩与本工程有关的技术标准均由承包人自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1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起30天内,承包人自行拆除其搭设的临时设施,如承包人未按约定及时进行拆除,则结算价款不予支付或发包人将代为拆除,其拆除费用在本工程结算款支付中按实扣除。3.2项目负责人3.2.1项目负责人:详见投标文件承包人对项目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如下:代表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组织实施本工程,并对本工程的施工进行全面管理。关于项目负责人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每月不得少于21.5天,每天工作时间不得少于6小时。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负责人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发包人、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项目负责人(更换后的项目负责人不得低于原投标承诺人员所具有的资格和业绩条件(如有)),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责任由承包人承担。项目负责人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项目负责人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不计到岗率。如应到任的项目负责人月到岗不足21.5天的,缺勤的按每天2000元扣除违约金。如应到任的项目负责人月到岗不足11天的,每次另扣违约金50000元。3.2.3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处罚违约金50000元/人次。3.2.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暂停工程款支付,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和(或)延误的工期责任等均由承包人承担。3.3承包人人员3.3.1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根据发包人书面通知为准。3.3.3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暂停工程款支付,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和(或)延误的工期责任等均由承包人承担。3.3.4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承包人的某个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月累计不超过3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月累计超过3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如应到任的某个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月到岗不足21.5天的,缺勤的按每人(次)每天1000元扣除违约金。如应到任的某个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月到岗不足15天的,另扣违约金50000元。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处罚违约金50000元/人次。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按未到岗缺勤处理。关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月到岗均不得少于21.5天,每天工作时间均不得少于6小时。补充:根据工程的实际施工情况,发包人可以约见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承包人应予以积极配合。一次不到位,处违约金5000元/次。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场地之日起,直至监理人签认并由发包人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3.7履约担保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是。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银行保函形式、30万元、合同签订之日起10天内至竣工验收合格后。履约保证金有效期(投保有效期):180天4.4商定或确定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1)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的争议,发包人授权总监理工程师先行进行确定·如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仍有异议的,最终以双方委托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为准;(2)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的,替代材料的价格既无相同项目也无相似项目的,发包人授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委托的全过程造价咨询单位先行进行确定,最终以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审核为准;(3)因工程里清单漏项、工程量计算出现偏差和变更等非承包人原因导致需要重新确定新增项目单价或需对项目综合单价、材料价格进行调整时,当合同当事人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委托的全过程造价咨询单位先行进行确定,最终以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审核为准;(4)因工程量清单漏项、工程量计算出现偏差和变更等非承包人原因引起工期变化需要延期或缩短工期的,当合同当事人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总监理工程师先行进行确定,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如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的,按照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5)合同解除后,合同当事人对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发包人授权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委托的全过程造价咨询单位先行进行确定,最终以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审核为准;(6)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发包人授权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委托的全过程造价咨询单位先行进行确定。如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仍有异议的,按照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7)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委托的全过程造价咨询单位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委托的全过程造价咨询单位的确定执行,最终以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最终审核单位》审核为准。如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仍有异议的,按照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所有有争议的项目所涉及的工程款支付,均待按照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完毕后支付。5.工程质量5.1质量要求5.1.1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按照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1.4.1项约定执行。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无。5.3隐蔽工程检查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工程隐蔽部位应有影像资料。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7.工期和进度7.1施工组织设计7.1.1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①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承包人还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②提出减少施工对周边村民、工程施工交通出行影响的工作措施;③提出工程质量创优、安全文明施工工作措施等。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本合同签订前7天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定或提出修改意见。7.2施工进度计划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作出审核、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7.3开工7.3.1开工准备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承包人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0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除施工许可证未办理外,其余已全部完成。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0天内完成所有开工准备工作。7.4测量放线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天内。对于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存在错误,承包人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虽然发现但没有及时指出的,承包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7.5工期延误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①发包人提供基准材料错误导致承包人的返工或工程损失、②监理人对隐蔽工程重新检查,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③遇异常恶劣天气、④遇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发文通知在全市特定区域范围内需停工整顿(整改)的情况、⑤遇人力不可抗拒的物质条件等前述原因延误承包人在工程施工进度网络计划关键线路工作的情况。逾期付款超过56天时,超过逾期付款56天以上部份工期作相应延期。前述工期延误原因中,停电、停水因素不作考虑,即停电、停水工期不作顺延。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超施工计划总工期,违约金按签约合同价的万分之三元/天(以日累计)。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全部履约保证金。7.6不利物质条件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具体发生时由合同当事人和监理人三方共同协商。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①台风灾害;②日最高气温超过35℃的高温连续大于5天;③日气温低于-5℃的寒日连续大于5天;④造成工程损失的冰雹和大雪灾害;⑤其它异常恶劣气候灾害。7.8暂停施工7.8.9暂停施工的书面指示及补偿暂停施工也称中止施工,是由于发包人或承包人原因或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合同当事人的原因导致的合同范围内项目全面暂停施工,具体以监理人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后,下达的书面暂停施工指示为准,若承包人未收到书面指示而自行暂停施工的,则发包人不予认可,承包人也不能获得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补偿。承包人应合理预见本项目前期政策处理的有关问题及由此给施工带来的相应的影响及损失,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在书面暂停施工指示发出之日起持续56天内仍未复工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要求自书面暂停施工指示发出之日起持续56天后引起的涉及项目现场人员和施工机械设备的闲置费、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费、管理费,但该费用也仅局限于约定期限之后,承包人停工期间各项资源投入的实际数量、价格和实际支出,并经监理人签证和发包人确认的费用,工期顺延。在书面暂停施工指示发出之日起持续56天内,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及相关设备资源的闲置、工程照管费等,已包括在签约合同价内,发包人不作另行补偿,但工期相应顺延。7.9提前竣工的奖励7.9.2提前竣工的奖励:无。8.材料与设备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8.2.1工程材料品牌明细所有材料承包人在采购前必须以书面形式上报,经发包人和监理人签证同意后采购;设计变更和发包人签证变更后的材料,承包人在采购前必须以书面形式上报,经发包人和监理人签证同意,并由发、承包人、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共同签证确定工地材料价;前述发包人的材料在施工前均由承包人采样,经业主单位同意并验收,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接受;8.2.2、本项目禁止使用海砂及其制品,水泥制品等实行生产许可制度的产品,生产厂家必须具备生产许可证,材料按上述所列品牌之一采购,否则前述材料不得运入施工现场,已进场的作退场处理,已施工的不予计量,且承包人应无条件返工。上述发包人推荐的材料多种品牌在施工前由发包人最终确定使用品牌,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接受,合同单价不变。8.6样品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①对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已明确品牌、产地、规格(型号)、色泽、质量标准等要求的材料,承包人在采购前应按规定要求提供全部标准样品,然后由设计人、监理人、发包人最终确定使用品牌并封存样品,承包人在按规定向监理人报审并经发包人批准后,方可采购。[备注:发包人在本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如需变更材料或材料的产地、品牌、形状、规格(型号)、色泽、质量标准的,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接受]。材料价格确定期间,工期不作顺延。②对招标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未明确的材料和新增材料,承包人应根据设计要求先送样并同时申报材料的产地、品牌、形状、规格(型号)、色泽、质量标准和价格等,然后由设计人、监理人、发包人委托的全过程造价咨询单位最终确定使用品牌和初审价格并封存样品,承包人按规定向监理人报审并经发包人批准后方可采购。材料价格确定期间,工期不作顺延。③主要材料的采购计划应在该材料使用前30天报审;其它材料采购计划应在材料正式采购前14天报审。否则由此而引起的工期延误损失由承包人承担。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由承包人自行办理相关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9.试验与检验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9.1.2试验设备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按施工及验收规范的相应规定。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按施工及验收规范的相应规定。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按施工及验收规范的相应规定。9.4现场工艺试验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为确保工程施工质量,本工程实行样板段施工制度。9.5试验与检验费用9.5.1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建设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费、承包人配合检测(含配合专项检测等)及自设试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和化学药品等费用已包括在签约合同价内,由承包人负责支付。9.5.2建设工程质量专项检测以及新结构、新材料的试验费和发包人对具有出厂合格证明的材料进行检验和对构件做破坏性试验及其他有特殊要求需要检验试验的首次检验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若经检测,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则为此需要重新检测及与之相关的所有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9.5.3专项检测单位由发包人委托,并由发包人与之签订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委托合同。承包人应在施工进度计划中明确专项检测时间及内容,并按实际工程进度在需要专项检测时间前14天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发包人要求检测单位进场。承包人未按本项约定通知发包人的,由引造成的费用增加或工期延误,则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反之,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10.变更10.4变更估价10.4.1变更估价原则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合同价款;合同中已有适用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类似价格中的变更内容价格计算变更合同价款。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变更工程的价格,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按《上海市建筑和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16)、《上海市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6)及相关预算定额为依据计算;人工、材料、机械单价,合同中有相同或类似的单价参照合同单价,无类似单价则报发包人核批;综合费率(企业管理费和利润费率)按投标报价时的同类工程费率计取。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批完毕。10.7暂估价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工程量清单。10.7.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10.7.1项第2种方式确定。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0.7.1项第1种方式确定。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无。10.8暂列金额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暂列金额相当于业主预留金,是发包人暂定并列入签约合同价的一笔款项,用于本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具体使用由发包人掌握,剩余部分归发包人所有。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2.1合同价格形式1.单价合同。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1)包括除本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以及本合同中约定的应由承包人承担的费用;(2)合同期内工、料、机价格波动按合同规定不作调整部分引起的风险;(3)现行计价依据不作调整;(4)投标报价编制期后法律、政策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不予调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1)按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10.4.1项相关规定计算;(2)在合同期内发生下列情况的合同价格可以调整:①工程量清单漏项或工程量计算出现偏差;②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③发包人现场签证;④合同期内合同规定可以调整的工、料、机价格;⑤暂定材料价(暂定项目综合单价)、暂列金额调整;⑥索赔费用;⑦重大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费用调整办法由承招标双方另行协调确定。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1)按本合同相关规定计算,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应由发包人承担的费用;(2)工程量的调整:若发现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和施工技术措施清单项目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出现偏差,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或项目调整,则其工程数量按实计算;(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延期开工或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因人工、材料、机械价格上涨的价差由承包人承担;反之,因价格下降造成的价差则由发包人受益,调价方法按合同规定计算;(4)对于因发包人原因推迟施工的那部分工程量,恢复施工时,工期重新计算,工期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并以该推迟施工那部分工程量复工日重新开始计算合同工期,原已施工完成的那部分工程,施工工期或按原合同工期不作改变或由合同当事人、监理人三方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共同协商确定,发包人原因推迟施工那部分工程量工、料、机调价方法按上述合同原则计算。2.总价合同。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无。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无。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无。3.其他价格方式:无。12.2预付款12.2.1预付款的支付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合同价款总金额的50%。预付款支付期限:本合同签订后,乙方提供履约保证金保函,经工程监理、投资(财务)监理审核同意后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的预付款申请后,按程序审核审批后拨付。预付款扣回的方式:不扣回。12.2.2预付款担保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12.3计量12.3.1计量原则工程量计算规则:《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建筑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及本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所明确的计量规则。12.3.2计量周期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本项目的计量周期为月。12.3.3单价合同的计量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承包人应于每月的25日(已完工程量统计日期为每月的19日至上月的20日,第一次支付统计日期为开工日至次月的19日或与下月合并计量)向监理人或发包人委托的全过程造价咨询单位提交经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的已完工程量报告,监理人或发包人委托的全过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已完工程量报告后14天内审核完毕并报发包人审批。12.3.4总价合同的计量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无。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无。12.3.6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无。12.4工程进度款支付12.4.1付款周期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本工程进度款支付按照工程量完成进度拨付。第一次工程进度款:乙方完成所有工程量,经工程监理和甲方预验收通过后,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80%(含前期已支付的合同金额50%的预付款)。第二次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收到质量保证金保函后,建安工程竣工结算经第三方审价单位审核并出具竣工结算审价报告后,支付至结算价的100%。施工过程中,经发包人、监理人检查发现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安全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在未按发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或未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意见整改完毕之前,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一切工程款项,影响工程进度的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资料在未按规定报审之前,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一切工程款项,影响工程进度的由承包人承担。项目负责人和主要施工管理人员(项目部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到岗不足及更换违约金从同期工程进度款支付中扣除。12.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在编制每期进度付款申请单时,只计算经监理工程师检验合格的工程量,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工程量不予计量,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内容按本合同通用条款要求执行。12.4.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按照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12.3.3项(单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或发包人委托的全过程造价咨询单位提交,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告和有关资料(包括隐蔽工程的影像资料,下同)。单价合同中的总价项目按月进行支付分解,并汇总列入当期进度付款申请单。(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无。(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无。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监理人或发包人委托的全过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和相关资料后14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28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12.4.6支付分解表的编制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无。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按本合同通用合同相关条款规定执行。13.验收和工程试车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13.2竣工验收13.2.2竣工验收程序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并承包人完成验收中各方主体提出质量问题整改后14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7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合同当事人应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发包人应承担自其应接收工程之日起的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承包人应当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13.3工程试车13.3.1试车程序工程试车内容:/。(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担;(2)(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承担。13.3.3投料试车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13.6竣工退场13.6.1竣工退场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发包人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起30天内。14.竣工结算14.1竣工结算申请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承包人应在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监理人、发包人委托的全过程造价咨询单位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包括一份竣工图的电子文档和隐蔽工程的影像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应符合发包人及其委托的全过程造价咨询单位的有关规定。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14.2竣工结算审核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监理人或发包人委托的全过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符合要求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和完整的结算资料(包括一份竣工图电子文档和隐蔽工程的影像资料,下同)后150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造价咨询单位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和完整的结算资料后56天内完成审批。工程结算审核时,其核减率超过5%以上部分的追加审价费用及核增工程价款的追加审价费用(追加审核费率为5%),由承包人承担支付,否则发包人有权在结算款支付中扣除后交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14.4最终结清14.4.1最终结清申请单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一式二份。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算清单。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28天内完成支付。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15.2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12个月。15.3质量保证金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是。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3.7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3)种方式:(1)质量保证金保函或工程综合保险或担保保函,保证金额为:金额为本工程结算价的3%;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3)种方式:(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3)其他扣留方式:质量保证金保函或担保保函。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质量保证金应在本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5天内提供银行保函,待保修期满1年后14天内并且无质量缺陷存在时向承包人返还(不计息)。15.4保修15.4.1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期为:按合同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格式中的有关规定执行。15.4.3修复通知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起3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16.违约16.1发包人违约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开工日期顺延。(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承担延期超过28天以上部分应付款项的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和本合同规定的其它违约责任。(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可向监理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应当赔偿承包人损失(包括合理的利润),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其它责任,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和发包人委托的全过程造价咨询单位按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4.4款商定或确定,然后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承包人有过错的,按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16.1.2.(7)目有关规定执行。(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和发包人委托的全过程造价咨询单位按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4.4款先进行商定或确定,然后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工期顺延。(7)其他:①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责任,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此种情况下,如果承包人有过错的,如设计有缺陷未提出的、或对发包人提供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工程设备等使用前未按规定或约定检验的或在检验不合格情况下仍然使用的等,承包人需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工程质量责任等。承包人据此项约定主张发包人承担责任时负有举证责任,需要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标准是发包人原因造成的。②由于发包人的原因或非合同当事人原因引起合同约定的工期延误情况出现的,若只是对局部工程有影响,承包人应采取合同措施予以弥补,而不能推迟工程的总工期。只有当发包人的原因或非合同当事人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必须在工程施工进度网络计划的关键线路上,发包人方能考虑延长工期。16.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90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6.2承包人违约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若查证承包人存在非法转包或违法分包的,承包人需承担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和费用,并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如果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还要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或合同约定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承包人应无条件返工,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发包人并可视质量情况对承包人处以不超过全额履约保证金的违约金,若由于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或工程延期等原因,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还另需承担由此引起的发包人损失。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可以就整改、返工的次数或期限对承包人做出限制约定,如承包人多次返工或经约定的返工次数(或期限内)工程仍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人完成工程,并由承包人承担返工、修复费用和工期延误损失。如第三人也无法完成工程修复或修复费用明显高于已完工程成本的,应视为工程质量最终不合格,承包人无权主张不合格工程的工程款,承包人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拆除等费用,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还另需承担由此引起的发包人损失。(4)承包人违反第8.9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给发包人造成损失或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造成工期延误按工期延误违约责任处理,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由承包人赔偿发包人相应的损失。(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合同价的万分之三元/天,以天累计。(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他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解除合同,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和费用,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发生时合同当事人另行协商。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发包人应支付相应代价,但不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违约责任。17.不可抗力17.1不可抗力的确认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发生时由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按相关规定共同商定。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28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18.保险18.1工程保险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承包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8.3其他保险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承包人应投保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伤害险和工伤保险,所需保险费由承包人承担,由承包人向上海市属地保险机构投保。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所需保险费由承包人承担。18.7通知义务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承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20.争议解决20.4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上海市人民法院起诉。21补充条款1、通用或专用合同条款中涉及需要发包人(或监理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指示、批准或确认等的起算日期约定为:收到完整、正确的书面报告及相关附件之日起计算,若该书面文件需要现场实测确认的,则以实测确认完成之日起计算。2、合同条款第14.2款[竣工结算审核]时间以审核中介机构实际出具审核报告的时间为准。3、建筑渣土、建筑垃圾及泥浆等所有垃圾处置手续由承包人办理,费用(包括运输车辆密封措施费、运输费、路面清扫费用和由于未及时清扫路面而发生的各种事故处理费用、建筑渣土、建筑垃圾及桩基泥浆等所有垃圾处置费)已包括在签约合同价中。4、根据工程的实际施工情况,发包人可能不定期的约见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承包方应予以积极配合,否则每约一次不到位,处违约金5000元/次。此项违约金不在履约保证金范围之内,若发生直接在工程进度款支付时扣除。5、承包人在本项目的施工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发包人因前期工作问题或设计变更而影响施工进度,工期经监理人、发包人认可并签证后适当顺延,其可能引起的包括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延期、停工、窝工引起的费用、机械台班安置费用等一切经济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已在投标报价中予以考虑,承诺不另向发包人提出经济索赔(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6、承包人的工期延长超过了发包人的计划时,监理人、发包人可发出通知对承包人书面警告,若承包人仍不采取措施赶上的,发包人可终止对承包人的雇佣,并可将本项目中的一部份工作交由其它承包人或特殊分包人完成,在不解除本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和义务的同时,承包人应承担此项费用。7、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提出的机械要求组织施工。如承包人今后在施工过程中未按前述要求组织施工时,监理人、发包人有权阻止并责令其改正,承包人拒不改正的,监理人、发包人可责令其停工,至其改正为止,由此造成的工期、人员窝工、机械空置损失费均由承包人承担,前述内容承包人已计入在投标报价中,结算时不作调整。8、工程技术资料及计量资料需随工程进度款上报发包人,否则不予计量。9、如果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开工严重滞后或承包人技术力量、机械设备人员不足,给工程的顺利开工造成严重影响,发包人有权进行强制分包直至清退承包人,相应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10、持续雨天等极端气候经监理人、发包人确认确实影响工程进度的,可考虑延长工期,但承包人不得以此为由提出索赔、补偿要求。11、承包人编制的专项施工方案,若需专家论证,相关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12、人员更换违约金、不执行委托人指令罚款等可以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也可在支付计量款时直接扣除,也可以按招标人要求缴入指定账户。13、施工技术方案、主要施工机械设备配备、项目管理人员配备、专业工程分包(如有)等应符合招标文件及本项目实际要求,必要时报监理及发包人同意。14、发、承包人双方共同承诺,合同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文件组成部分中的各项约定都是通过法定招投标过程形成的合法成果,不会存在与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相违背的条款,如果存在着任何与此类相违背的条款,也不是合同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合同双方不构成任何合同约束力或法律效力。合同双方今后也不会签订任何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其他协议或补充合同。如果签订着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其他协议或补充合同,也不是合同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合同双方不构成任何合同约束力或法律的效力。15、工程结算送审时建设单位应该提供施工图纸电子文档;工程验收合格后30天内承包人需向发包人提供一套完整的电子资料(竣工资料的扫描件)。16、承包人必须按照发包人要求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围护工作,围护费用已在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综合考虑,结算时不再增加。17、在施工过程中,若需出具工程联系单时,则需在事项发生后一周内以书面形式上报监理和发包人确认,并附加照片资料,不及时上报事后发包人有权不做确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18、承包人应确保项目负责人参加工程例会或与工程有关的其他会议,项目负责人无故缺席工程例会或与工程有关的其他会议,处违约金1000元/次,此项违约金不在履约保证金范围之内,若发生直接在工程进度款支付时扣除。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生产设施建设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上海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