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民产业园建设采购合同公告(界首市靳寨乡人民政府2025)
界首市靳寨乡2025年富民产业园建设项目
合同公示
一.合同名称:界首市靳寨乡2025年富民产业园建设项目合同
二.合同编号:JS2025GC0024-1-1
三.项目名称: 界首市靳寨乡2025年富民产业园建设项目
四.项目编号:JS2025GC0024-1
五.发包人:界首市靳寨乡人民政府
六.承包人:安徽万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七.所属行业:工程招标
八.签订时间:2025-06-03
九.合同价格:8521943.29元
十.承包方项目负责人:年梦娟
十一.工期:150日历天
十二.质量标准:合格
十三.付款方式:按月支付进度款,每月25日为工程计量截止日,支付比例为当期实际完成合格工程量价款的8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价款的90%,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后付至结算审核价款的97%,余款3%作为质保金(如中标人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险、保函、银行转账等非现金形式缴纳质保金的,付至结算审核价款的100%,如采用银行保函缴纳必须是见索即付保函),缺陷责任期满后无质量问题退还质量保证金(以现金形式提交质量保证金的,同时退还质量保证金本金和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材料价格调整及变更价款随工程进度款同期同比例支付。
十四.相应的违规处理及变更处理详见合同附件
界首市靳寨乡2025年富民产业园建设项目施工合同.pdf
界首市靳寨乡2025年富民产业园建设项目合同公告.pdf
(GF—2017—0201)界首市靳寨乡2025年富民产业园建设项目(项目编号:JS2025GC002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一节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界首市靳寨乡人民政府承包人(全称):安徽万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界首市靳寨乡2025年富民产业园建设项目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界首市靳寨乡2025年富民产业园建设项目。2.工程地点:界首市靳寨乡前郭村。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关于界首市靳寨乡2025年富民产业园建设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发改审批〔2025〕43号。4.资金来源:财政资金。5.工程内容:界首市靳寨乡2025年富民产业园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地点位于靳寨乡前郭村,建设内容:总建筑面积约7000平方米,框架结构厂房1栋、室外道路硬化、给排水、电气、室外强电等附属设施。具体详见图纸及工程量清单。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6.工程承包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内容。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25年06月05日。计划竣工日期:2025年11月02日。工期总日历天数:150日历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捌佰伍拾贰万壹仟玖佰肆拾叁元贰角玖分(¥8521943.29元);其中:(1)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元);(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4)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元)。2.合同价格形式:固定总价合同。五、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年梦娟。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2)投标函及其附录;(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本合同于2025年06月03日签订。十、签订地点本合同在界首市靳寨乡人民政府签订。十一、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自签章、盖章生效。十三、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捌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肆份,承包人执肆份。发包人:界首市靳寨乡人民政府(公章)承包人:安徽万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91341282MA8QCA2M0G地址:,地址:界首市界光路南洛高速入口南侧达实商贸城E8-1邮政编码:,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电子信箱:电子信箱: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第二节通用合同条款全文引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中通用合同条款。第三节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与解释1.1.1合同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采购文件及补充答疑文件,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书面确认的对合同内容有实质性影响的会议纪要、工程签证、工程变更、往来函件、洽商记录、备忘录等;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4监理人:名称:,;资质类别和等级:,;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1.1.2.5设计人:名称:中仁正和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资质类别和等级:,;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1.1.3工程和设备1.1.3.7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现场临时办公和施工场地。1.1.3.9永久占地包括: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资质类别和等级:;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1.1.2.5设计人:称:中仁正和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资质类别和等级: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1.1.3.10临时占地包括:临时设施、施工便道等临时占用的土地。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及工程所在地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1.4标准和规范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现行国家、行业及安徽省、阜阳市有关验收规范和技术标准。1.4.2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时间:/,。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招标文件(含招标书、答疑、澄清文件等)(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投标文件及附件(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0)其他合同文件本合同条款及补充协议、二者相同条款冲突之处以补充协议为准。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和交底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开工前十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提供2套(含竣工图/套),不足的由承包人自行复制,费用自理;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完整施工图。1.6.4承包人文件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班子组成人员名单及其他国家规定的应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合同签订后3日内;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3套;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书面;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提供文件7天内审定完毕。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关于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保管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1.7联络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7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1.7.2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项目所在地发包人项目部;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发包人派驻现场代表。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项目所在地承包人项目部;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承包方项目经理。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项目所在地监理办公室;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监理工程师。1.10交通运输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发包人协助承包人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要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投标前,承包人已通过现场踏勘或其他方式充分了解出入现场的场外公共交通条件,合理预见工程所需采取的运输方式以及对运输费用的影响,由此产生的需费用和时间由承包人承担。1.10.3场内交通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以临时维护设施为准。场外交通道路利用已有的道路,承包人负责施工期间维护并保证交通畅通,退场前恢复原状,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投标前,承包人已通过现场踏勘或其他方式充分了解施工现场内交通设施和具体条件,并合理预估完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费用和时间,以及可能对工期产生的影响。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时间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11知识产权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属于发包人。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执行通用条款。1.11.2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执行通用条款。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执行通用条款。1.11.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执行通用条款。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不调整。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2.发包人2.2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姓名:柳磊,;身份证号:,;职务:,;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代表发包人对本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质量、进度及相关投资、安全文明施工、合同履行等进行监督和检查。督促指导监理工程师行使职权,在监理工程师的协助下严格控制工务:;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程进度和投资,协调施工现场各方面的关系,协调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文明施工中存在的问题,解决有关设计和技术签证,办理、签认现场经济技术签证,审核工程进度报表。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4.1提供施工现场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开工前。2.4.2提供施工条件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1)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施工用水、施工用电由承包人确定接入点(发包人提供协助),接点至施工现场段管道/管线、计量设备均由承包人自行解决。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驳点及道路位置以现状为准,承包人在投标前已踏勘,并应在开工前7日内由承包人自行接至施工现场,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之中。水、电由承包人装表计量,由承包人按实承担。承包人认为上述临时水、电不足时,需自费负责水、电扩容,费用已包括在承包人投标报价中;电讯线路承包人自行解决,费用自理。(2)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已开通。施工场地内的施工道路如不能满足承包人施工需求,承包自行补充完善,费用已包括在承包人投标报价中;(3)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1)图纸会审、设计交底时间在开工前3日历天内进行;2)承包人应对施工图、技术资料认真复核和检查,有预见性的发现和指正设计缺陷和错误,应提出能实质性地节约资金和缩短工期的建议和措施。(4)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另行协商。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在取得施工许可证3个月内或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8天内。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提供,施工合同额8%的工程款支付担保。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或第三方担保或工程款支付保证保险或有权部门出具的相应资金保证证明。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提供期限:支付担保形式采用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担保保单的,发包人应在取得施工许可证3个月内办理;支付担保形式采用权部门出具的相应资金保障证明的,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8天内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保证期限:工程款支付担保保证期限与施工合同期限一致。支付担保形式采用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担保保单,保证期限到期前30天,预计施工工期延期的,发包人应在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担保保单到期前办理延期手续。其他:因不可抗力、双方确认或生效裁判文书确认的合同解除等原因导致工程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发包人付清工程款后,可撤销或解除工程款支付担保。3.承包人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承包人提供全套竣工图,所有竣工图应为新图纸。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4套。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竣工验收合格后7日内。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书面及电子文档。(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a)农民工工资管理应按照国家、省、市相关主管部门最新要求执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方式:现金或金融机构保函,如使用金融机构保函形式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应采用具有见索即付性质的独立保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方式:按安徽省《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农民工工资支付银行保函的指导意见》(皖人社秘〔2020〕36号)要求退还。若采用现金缴纳,在退还时同时退还保证金本金和银行同期存款利息。(b)其他:1、施工设施及责任:(1)承包人参照发包人的总体规划要求自行建设符合自身需要的施工和生活设施,包括施工道路、围挡、生产生活设施等,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款中。承包人自行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防火、爆破和施工安全以及文明施工、夜间施工、环卫、城管、交通等规定,建立规章制度和防护措施,做好施工现场的扬尘防护工作。承包人承担由于自身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发生的费用。(2)总承包人负责施工用水、施工用电的接入,发包人提供的现场接入点电压、水压不足时由承包人自行加压或增加发电设备,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并确保施工期间连续供应。承包人自行承担施工期间发生的水、电等各项费用。(3)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的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其费用由承包人在措施费中考虑。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技防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4)施工场清洁卫生的要求:施工过程中保证施工场地清洁,遵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违约金,交工前将所有建筑垃圾从施工场地清除,将所有剩余的建筑材料运至指定地点堆放,将所有施工机械和设备从施工场地运走。(5)承包人有责任负责处理施工现场可能发生各类外界干扰,并积极主动与外界进行协调。2、施工机械设备:(1)保证执行批准后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资源投入计划,将工程施工所需的机械设备、人员、材料等资源,根据工程进度计划按时、按标准、足额投入。(2)各分项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资源投入计划,报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特别是施工所需的机械设备(包括自有和租赁),应配有明显的承包人单位标志,且为合法使用设备(如年检证、使用证等),便于发包人检查承包人施工设备投入情况。(3)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因特殊原因需变更资源投入计划或者对已投入的资源进行调整的,应当提前3天提出申请,报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允许机械、设备调整的原则为:所调整机械、设备,规格、标准只能比原计划提高,不能降低;数量原则上不允许减少,如确因更换先进设备提高了工效,可考虑在总工作能力不降低的前提下同意调整。未经发包人许可,承包人开工后已进场的机械设备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在计划使用期间撤出现场。若施工机械、设备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损坏的情况,承包人必须在3天内修复或更换。(4)因设计变更、施工现场情况变化造成工程内容、工程量变化,须调整机械、设备的规格、数量的,承包人须在变更或变化确定后3天内,提出完整的更新施工方案和资源投入计划,报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3、现场施工安全文明、环境保护:(1)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声、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包括因承包人责任导致的违约金;承包人负责整个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场地内包装废弃物等各类建筑、生活垃圾的清理、外运处置等工作。承包人需在现场规划提供指定场地供相关单位(设备供应商等)堆放垃圾,并负责外运处置。(2)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应严格执行本市有关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的规定,由于管理不善,引起政府有关部门处罚或责令停工整改等,其发生的费用或导致的损失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且发包人保留因此而缓付工程进度款的权利。(3)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必须设有专职安全员,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应建立和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并报监理工程师及有关部门。(4)本工程范围内的渣土运输、中转和消纳由承包人负责,符合界首市政府相关管理部门最新规定,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中。承包人需指定渣土单位运输车辆停放位置,提供渣土运输车辆进出通道、负责施工现场围墙范围内的保洁冲洗等,由此产生的水电费均含在合同价款措施费项目中。由于承包人或渣土单位引起的渣土排放不畅而造成的增加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建筑材料废弃物及因施工返工造成的建筑垃圾由承包人自行解决,费用含在合同价款措施费项目包干使用。(5)承包人应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发包人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违约金;承包人必须在竣工验收前7日内完成本工程范围内建筑垃圾清运、根据发包人要求拆除各种临时设施及清除外运,所有剩余材料、设备设施全部清理出场;每延期一天按工期逾期一天计。4、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1)建立工程违约清场机制和诚信公开制度: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在合同约定发生下列情况施工单位退场相应条款:承包人发生挂靠、转包、违法分包施工任务的;计划工期进度延迟14天以上或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不按法律法规要求发放工人工资或因其造成工地工人群体上访恶性事件的;拒不履行投标承诺及合约职责与义务的。当承包人发生上述违法行为之一时,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发包人按约责成其限期清场,终止施工合同并办理清场手续,及时组织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工程量验收和工程造价清算,当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时,应当请求法院予以调整,并根据实际情况另行主张损失赔偿。发包人要及时把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界首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和行业监督部门。(2)开工前承包人应对施工图纸认真核查,积极配合发包人做好施工图纸交底及会审工作。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已确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并无条件地接受监理工程师对工程施工质量、进度、安全、文明及造价等的监督管理。(3)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从承包人进场始,承包人应全面负责照管与维护本合同工程和将用于或安装在本合同中的材料、设备,直到本合同工程交工证书签发之日为止。包括负责土建总承包管理协调范围内设备供应商及工艺设备供应商已施工完毕分部分项验收合格的工程、设备的成品保护,相关费用包含在相应的设备供应商总承包服务费或协调配合费中。(4)同时承包人应按约定完成以下工作:a.应提供施工计划、报表及完成计划:①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承包人须将总进度计划报项目施工监理单位审批后报发包人,一式四份;②每月25日前向项目施工监理单位、发包人报送当月完成工作量报表和下月施工进度计划表及资金使用计划表各一式五份。如不按时报送,发包人不予支付当期申报的工程进度款;③在招标和合同签订过程中尚未明确具体品牌、型号和相关技术要求的乙供设备材料必须提前7日历天以上并在考虑供货周期并不影响工程施工进度的情况下向项目施工监理单位、发包人提出申请,并同时提交设备材料的具体品牌、型号和样品或样板,经发包人确认后采购。④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承包人应承担与本工程有关的一切其他应由承包人承担的工作。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上述工作的费用已包含在承包人报价中。5、双方约定的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工作:(1)按合同规定的施工承包范围及其工程质量、工期、安全、文明施工等要求,编制详细、完善的施工组织设计,报请发包人、监理审批后组织实施。发包人、监理审批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且承包人不得因此要求调整合同价格。(2)承包人以合同工期为依据编制工程总体进度计划和各阶段的实施计划,施工准备计划,劳动力进场计划,施工材料、设备、机具进场计划,报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确认后,组织实施并跟踪控制。服从发包人、发包人聘请的监理工程师的监督管理,在本工程开工到质量保修期期限内,为保证全面、妥善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必须建立行之有效的履约保证体系;所配备的人员应被认为是保证承包人全面履约的必备管理人员,未经发包人的批准,不得随意撤换。上述承包人工作所需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价内,中标后包干使用,不做调整。承包人施工时必须与规划、电力、电信、广电、供水、市政、消防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保质保量完成施工任务。3.2项目经理3.2.1项目经理:姓名:年梦娟,;身份证号:******************,;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建筑工程专业二级注册建造师;建造师注册证书号:皖234212408952,;建造师执业印章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皖建安B(2024)0082168;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执行通用合同条款。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驻场时间每月不少于22天,每天在岗工作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在提交项目组织机构报验申请表时将项目经理的劳动合同、承包人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有效证明一并提交。未按要求提交的,承包人必须在7天内补交,并承担违约金1万元;7天内不能补交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承担违约金3万元,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未能按照承诺到岗尽职的,发包人将视情况严重程度对其作出相应处理,给予警告并发出整改通知。如仍未及时整改,发包人有权责令其停工整改、直至解除合同。发包人还将停止支付工程款项,扣留任何未付的工程进度款项补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或工期延误的损失,并就此向承包人索赔。3.2.3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投标时所报项目经理,否则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还应赔偿由此造成发包人的全部损失。确需更换的须在签订合同后,报经发包人同意后按相关规定办理,并支付30万元的违约金,更换后的人员不得低于承包人投标时所报人员资质和技术水平。3.2.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认为项目经理不能胜任本项目工作,发包人(或由监理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承包人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10日内予以更换,更换后的项目经理资历、水平不得降低,承包人拒绝更换或未按要求更换的,承担违约金30万元,且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同时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清除出场。3.3承包人人员3.3.1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开工前7日内。3.3.3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认为项目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不能胜任本项目工作,发包人(或由监理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承包人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5日内予以更换,更换后的人员资历、水平不得降低,承包人拒绝更换或未按要求更换的,承担违约金10万元/人次,且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同时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清除出场。3.3.4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由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发包人认可后方可离开,但不能影响正常施工。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否则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还应赔偿由此造成发包人的全部损失。确需更换的须在签订合同后,报经发包人同意后按相关规定办理,并支付20万元/人的违约金,更换后的人员不得低于承包人投标时所报人员资质和技术水平。发包人如认为有必要,可要求对上述人员中的部分人员作出更好的调整。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技术负责人和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必须保证每月至少22日历天在施工现场(打卡考勤),每缺勤一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000元/人,违约金如未在通知期限缴纳,发包人可从工程进度款中双倍扣除违约金,计入已支付工程款,如累计出现三次或未按发包人要求及时整改,发包人有权责令其停工整改,直至解除合同。除进行违约处罚外,发包人将上报行政主管部门,对承包人进行信用评价、违法分包认定及相应处罚。3.5分包3.5.1分包的一般约定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3.5.2分包的确定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3.5.4分包合同价款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3.7履约保证金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保证金:提供。承包人提供履约保证金的形式:银行转账或银行电汇或银行保函或担保机构担保或保证保险注:(1)如采用银行保函,银行保函应为项目所在地行政区域具有分支机构的银行出具的见索即付无条件保函。(2)如采用担保机构担保,应为注册地在项目所在地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融资担保机构或经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备案的融资担保机构出具的无条件担保。(3)履约担保期限与工程施工工期一致。履约担保的金额: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金额的2%,如使用金融机构保函形式提供履约担保,必须是见索即付保函。履约保函格式参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保函示范文本的通知》(建市〔2021〕11号)的《履约保函示范文本》;如采用银行转账的形式须将履约保证金转入招标人指定账户;若采用现金缴纳,在退还时同时退还保证金本金和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中标合同金额的2%。履约保证金提交期限的要求:签订合同前。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限:履约保证金有效期满7日内(最迟不得超过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28天)。4.监理人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4.2监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职务:,;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4.4商定或确定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1);(2);(3)。5.工程质量5.1质量要求5.1.1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1)符合国家现行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验收合格(包括关键节点验收及竣工验收)。(2)隐蔽工程按国家有关规范要求及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进行中间验收的部位。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验收合格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对隐蔽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当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认为有必要重新检验时(重新剥离或破坏性实验),承包人应予以积极配合,检验合格的,工期顺延;检验不合格的,工期不顺延,发包人将按人民币5000元/次从当期工程进度款中扣除违约金,且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整改至满足要求为止。(3)在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有权随时对工程材料、设备的使用进行抽查,包括成品、半成品、器具、设备、附件、小五金等。抽查范围、比例、数量、批次及检查深度可比照现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相关规定有所提高。工程材料、设备的质量依据下列顺序之标准认定:招标文件确定的规格、技术指标、质量标准、品牌等;经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承包人、发包人共同认定的产品封样、样板;本工程设计图纸规定的设计标准;国家或行业强制执行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2);(3)工程材料、设备的抽查、检验结果与前款约定不符的,监理工程师必须扩大对该批材料的抽查范围、增加数量抽检。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或监理人书面通知的限期内全部无条件拆除、更换,并运出施工现场;由此所造成的工期延误、费用增加等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4)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及有关规范要求,对施工各工序报验检查的质量控制点,先自检后报请监理工程师复检。监理工程师在接到承包人的自检结果后,应当及时复检。经复检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则该工序质量为不合格,承包人必须全部返工,由此所产生的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等全部损失,由承包人承担。(5)监理工程师发现工程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时,必须立即下达停工整改令。承包人必须在3天内书面提出整改措施,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整改,由此所产生的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等全部损失,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拒绝整改的,发包人有权暂停拨付工程款,并将未完工程另行发包。(6)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按照约定抽查承包人的工程材料时,发现所检查的材料、设备与该条款约定的标准的任何一项不符合时,承包人除必须全部退货、返工,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外,承包人应当按照该批次材料、设备的价值,按照如下方式承担违约责任:A、单宗或批次材料、设备价值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承包人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B、单宗或批次材料、设备价值100-200万元(含200万元),承包人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C、单宗或批次材料、设备价值在200万元以上的,发包人有权解除部分合同或解除全部合同,并要求承包人赔偿发包人由此遭受的实际损失。D、对于单宗或批次材料、设备价值不高于10万元的(含10万元),但累计抽检不合格达2次,承包人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5.1.2其他约定:所有施工成果必须满足设计图纸(包括设计变更、工程技术参数补充要求等)、国家及地方相关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招标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等。如不能满足要求,每发现一次,发包人将按人民币5000元/次,承包人在下次款项支付前向发包人交纳,且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免费整改至满足要求为止。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5.3隐蔽工程检查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共同检查前24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6.1安全文明施工6.1.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符合现行相关规定。6.1.4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执行通用条款。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承包人承担,发包人配合承包人协调。6.1.5文明施工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达到《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文明施工和环保管理等规章制度应符合现行相关规范、规定等,如因经监理人、发包人或相关主管部门检查发现承包人有违反文明施工和环保管理等规章制度行为,除相关主管部门对其做出处罚和罚款外,第一次发包人予以警告,二次以上(含二次)每发现一次发包人有权每次再进行罚款30000元。6.1.6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已含在合同总价中,随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7.工期和进度7.1施工组织设计7.1.1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总进度计划须含网络图、横道图。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开工前。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后5日内。7.2施工进度计划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后3日内。7.3开工7.3.1开工准备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合同签订后、开工前。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执行通用条款。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执行通用条款。7.3.2开工通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7.4测量放线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合同签订后、开工前。7.5工期延误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发包人应同意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费用和损失。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按合同工期,每延期竣工一天,发包人按5000元/天处以违约金;工程延期10日以上的,发包人按10000元/天课处以违约金;违约金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款的5%。延期竣工30日以上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追究连带损失。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5%。7.6不利物质条件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执行通用合同条款。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1)六级以上大风;一日内降雨量达200mm的暴雨(以气象部门公布的为准);(2)日气温超过38℃的高温大于3天;日气温低于-20℃的严寒大于3天;造成工程损坏的冰雹和大雪灾害;(3)其他约定:监理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监理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监理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监理工程师应当在24小时内给予答复。监理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7.9提前竣工7.9.2提前竣工的奖励:/。8.材料与设备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由承包人承担。8.6样品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工程实施过程中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供,承包人充分考虑发包人对本项目的设计要求、质量要求,严格按照清单描述、图纸设计及要求采购或订购,所有材料均需经设计、监理和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报送的样品经设计、监理和发包人确认后,由发包人封存,以便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核对,如发现承包人使用的建材与送报的样品不一致的,承包人承担一般违约责任;经查实若存在降低质量标准或存在工程质量问题时,由监理工程师立即下达停工整改令,该批次建材投入使用的工序必须全部返工,由此产生的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等全部损失,由承包人承担;情节严重时,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发包人保留进一步追究承包人责任的权利。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承担。9.试验与检验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9.1.2试验设备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执行通用条款和相关标准、规范、文件的规定。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执行通用条款和相关标准、规范、文件的规定。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执行通用条款和相关标准、规范、文件的规定。9.4现场工艺试验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执行通用条款和相关标准、规范、文件的规定。10.变更10.1变更的范围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和相关标准、规范、文件的规定。10.4变更估价10.4.1变更估价原则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10.4.1.1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按下列规定调整:由于设计变更、签证等引起的工程量变化,按实际调整。设计变更、签证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按以下规则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变更、签证程序执行阜阳市、界首市相关文件规定。a.最高投标限价中已列项目,按最高投标限价中的综合单价*报价浮动率。b.如工程量清单与施工图纸不一致;工程量清单描述不清的;工程量清单中未列的项目及数量有差异的项目,由承包人在报价中自行考虑费用,视为承包人已列入投标总价中。c.工程变更中的报价:发包人最高投标限价中有相同或类似综合单价的,按相同或类似综合单价*报价浮动率记取;承包人报价中无相同或类似综合单价的,参照竞争性谈判文件重新组价;其中材料价格按发包人最高投标限价中的材料价格执行;若最高投标限价中没有,执行编制最高投标限价时采用的同期阜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信息价,阜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信息价中若没有,按造价管理部门备案价格执行;机械台班单价按上述机械台班费用定额执行;人工费单价按安徽省最新政策文件规定执行。重新组价部分按最高限价与承包人报价的报价浮动率同比例下浮后进行结算。10.4.1.2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前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1)按照费率计算的措施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依据原招标文件规定的费率计算;(2)按照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本合同专业条款第10.4.1.1目计算;(3)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同比下浮标准,提出新的措施项目费,作为结算的依据;(4)如果承包人未事前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应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10.7暂估价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12:《暂估价一览表》。10.7.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2种方式确定。并应按相关规定进行二次招标。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1种方式确定。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10.8暂列金额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11.价格调整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予以调整。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1)价格的调整:①可调整价格的主要材料范围的约定:材料价值占单位专业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费5%(含5%)以上且收录在阜阳市工程建设信息价以内的,其余不予调整;②主要材料价差调整周期的约定:根据进度计划,以实际合理的施工周期调整,如承包人考虑价格时间波动拖延材料进场,导致未按照进度计划执行的,则按照施工期内最低单价计算;③主要材料价差调整计算方法的约定:以清单控制价编制当期信息价为基准价格,施工当月阜阳市工程建设当期信息价涨跌幅在±5%(含5%)以内不予调整,对超出±5%部分按清单控制价与承包人投标报价的降幅比率同比例下浮后进行结算;④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时间的约定:/。(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2.1合同价格形式(1)单价合同。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2)总价合同。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各种因素引起的材料价格、人工工资、施工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等变化及风险因素;投标报价失误的风险;安全生产风险;除不可抗力以外的其它风险。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已经充分考虑,不再另行计取。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①施工过程中因发包人提出的重大设计变更(变更标准、改变使用功能及结构类型)按10.2.1条进行价款调整。②施工过程中如有政策文件规定调整相关费用,则按政策性文件规定执行。(3)其他价格方式:,/,。12.2预付款12.2.1预付款的支付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合同总价的10%。预付款支付期限: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建设单位应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内预付工程款。预付款扣回的方式:执行通用条款。12.2.2预付款担保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前提供预付款担保。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承包人提交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出具的预付款保函或其他担保措施,预付款保函的形式必须是见索即付保函。12.3计量12.3.1计量原则工程量计算规则: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所采用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配套文件等。12.3.2计量周期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按月计量。12.3.3单价合同的计量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12.3.4总价合同的计量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执行通用条款。12.3.6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12.4工程进度款支付12.4.1付款周期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按月支付进度款,每月25日为工程计量截止日,支付比例为当期实际完成合格工程量价款的8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价款的90%,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后付至结算审核价款的97%,余款3%作为质保金(如中标人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险、保函、银行转账等非现金形式缴纳质保金的,付至结算审核价款的100%,如采用银行保函缴纳必须是见索即付保函),缺陷责任期满后无质量问题退还质量保证金(以现金形式提交质量保证金的,同时退还质量保证金本金和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材料价格调整及变更价款随工程进度款同期同比例支付。12.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12.4.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执行通用条款。12.4.6支付分解表的编制(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12.4.7农民工工资管理(1)本工程农民工工资实行专用账户管理,承包人设立的专用账户开户行为:,账号:,;(2)本工程工资性工程款,元(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乘建筑面积);其中工资性工程预付款,元。(工资性工程款除月工期)(3)发包人在监理人签发开工报告前,将工资性工程预付款转入承包人开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工程开工后第一个月支付工资性工程进度款起,分月扣回工资性工程预付款。(4)发包人于每月25日前将工资性工程进度款转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5)承包人每月25日前上报本工程农民工工资清单,每月10日前委托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银行支付农民工工资。(6)工程竣工后,经项目部农民工维权组确认无农民工工资拖欠后,发、承双方办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撤销手续,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余额划至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账户。13.验收和工程试车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13.2竣工验收13.2.2竣工验收程序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执行通用条款。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13.3工程试车13.3.1试车程序工程试车内容:执行通用条款。(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试车消耗的生产性原材料由发包人承担;试车其他费用(包括试车所需水电油等费用)由承包人在措施费中考虑承担;(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试车消耗的生产性原材料由发包人承担;试车其他费用(包括试车所需水电油等费用)由承包人在措施费中考虑承担。13.3.3投料试车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13.6竣工退场13.6.1竣工退场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承包人应在全部验收合格、颁发工程接收证书7日内退场,并清理自行修建的临时设施及自有机具和物品,由此支付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4.竣工结算14.1竣工结算申请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执行通用条款。14.2竣工结算审核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28天内完成审批。(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工程,应当自工程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超过60日的,自超期之日起15日内,机关、事业单位先行按照合同价与结算价孰低的97%支付工程价款。)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28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执行通用条款。14.4最终结清14.4.1最终结清申请单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四份。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15.2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24个月。15.3质量保证金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3.7款提供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1)、(2)或(3)种方式:(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如使用金融机构保函形式提供担保,必须是见索即付保函;(2)3%的工程款;(3)其他方式:支票、汇票、本票、保险、保函、银行转账、现金等形式,金额为3%的工程款。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或(3)种方式:(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3)其他扣留方式: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提供工程款3%的支票或汇票或本票或保险或银行转账或现金等。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如在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导致的维护费用应全部由承包人支付。如承包人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响应维修,发包人有权委托具有相关经验的单位进行维修,且费用由承包人支付或直接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该维修费用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接受;如采用现金形式缴纳保证金的,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一次性退还,退还时同时退还保证金本金和银行同期存款利息。15.4保修15.4.1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期为:执行《工程质量保修书》规定。15.4.3修复通知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24小时。16.违约16.1发包人违约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双方协商解决。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双方协商解决。(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双方协商解决。(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双方协商解决。(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双方协商解决。(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双方协商解决。(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双方协商解决。(7)其他:双方协商解决。16.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6.2承包人违约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形式包括但不限于:①书面警告。承包人未履行或未按时履行或未按质履行义务及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的指示时,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每次书面警告,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0元给发包人。②限期改正。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在日常工作检查中发现承包人有违约行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违约通知,要求承包人必须在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限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同时,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000元给发包人。③一般违约责任。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时,必须主动向发包人交纳违约金人民币0.5万元/次;若承包人再犯性质相同的违约行为,第2次1万元,2次以上的1.5万元/次。④严重违约责任。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时,原则上必须向发包人交纳违约金人民币3万元/次,采购文件及合同文件中关于严重违约责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⑤解除合同。当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符合解除全部合同的条件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解除全部合同的通知,该通知在送达承包人时解除合同即生效。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依照通用条款第16条的相关约定执行。⑥赔偿损失。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经济损失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赔偿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⑦承包人违约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时,所有违约金必须在下次工程款支付前交纳,否则在支付工程款时扣除。上述承包人的各种违约金、罚金及合同规定应扣款项,承包人在下次款项支付前向发包人交纳。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费用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1)合同履行期间违法转包、非法分包的;2)未按约定期限完成开工前期准备工作;3)未按开工令约定限期开工的;4)未按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进度计划(经监理人及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节点施工导致计划工期进度延迟14天以上或工期严重滞后以至无法按期完成合同工期的;5)出现严重工程质量事故的;6)发生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特大”的程度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界定);7)管理混乱、擅自变更主要管理人员、未到岗履职的;8)恶意拖欠工程材料款、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恶劣影响的;9)承包人与第三方发生法律纠纷、严重影响项目进展的;10)根据中国法律被吊销营业执照、清算或破产的;11)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违约清场情形;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双方另行确定。17.不可抗力17.1不可抗力的确认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执行通用条款。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28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18.保险18.1工程保险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1)由发包人投保的内容: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己方人员办理生命财产保险,为甲供材料设备办理财产保险;(2)由承包人投保的内容:a.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费根据行业管理部门的要求如实填报。b.承包人己方人员的保险,包括自行分包单位的人员。c.本工程第三方责任险。d.承包人自有或为用于本项目添置购买的施工设备、机械和工具、工程设备和材料、车辆的保险。e.建设工程一切险。f.其他承包人认为必须购买的保险。上述由承包人投保的费用均已含在合同报价中。18.3其他保险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承包人须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执行通用条款。18.7通知义务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20.争议解决20.3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执行通用条款。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执行通用条款。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执行通用条款。其他事项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20.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20.4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21.补充条款本补充条款是专用条款的一部分,其解释顺序优先于专用条款内的其他条款。21.1人员及职责21.1.1发包人委派的发包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工程师”)无权更改合同,也无权解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21.1.2发包人代表的任何批准、检查、证书、同意、通知、建议、检验、指令和要求等不解除承包人在合同中的责任。21.1.3承包人只能从发包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处接受指令。21.1.4发包人如需更换发包人代表须提前7天通知承包人。21.1.5投标人委任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各专业负责人(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及施工机械等在整个项目施工期内必须在位。承包人的项目经理离开现场的,须经发包人代表同意,并书面指定临时代表,代为行使项目经理的权力;该临时代表的一切行为,甲方均认为是项目经理的行为。21.1.6承包人提交发包人的任何文件,发包人都认为该文件已经承包人内部程序批准;承包人提交的文件发生修改的,应及时将最新版本提交发包人代表。21.1.7承包人应始终采取一切合理防范措施来避免在项目人员内部发生违法、动乱或妨碍治安的行为,保持项目的安定;并保护好现场和周围的人员和财产安全。21.1.8承包人雇佣职员或工人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1.1.9参与本项目的承包人代表或其雇员不遵守合同规定或一贯行为不轨或或不能胜任工作或危害安全,发包人代表有权要求更换;原人选未经发包人许可不得再进入本项目(包括项目经理在内)。21.1.10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的,须提前14天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该行为视为违约,承包人须支付发包人30万元违约金。更换后的项目经理资历、水平不得降低。21.2变更与调整21.2.1在工程移交前,发包人代表有权签发变更指令,承包人应按照指令来实施变更,并进行工期和费用的估算,提交发包人代表。21.2.2发包人代表收到承包人的估算后,可以决定撤销、修改或确认实施该项变更。21.2.3如果承包人认为自己的建议能缩短工期、降低工程实施或运营成本,或对业主产生其他利益,可以向发包人代表提交建议书;建议书的编制费用自理。21.2.4如果发包人采纳承包人的建议节省了工程费用,将给予承包人节约费用适当比例的奖励。21.2.5上一款中节省费用的计算方法为:降低的合同额度减去因变更而引起在工程质量、寿命、以及运营效率等方面为发包人带来的潜在损失。21.2.6任何变更指令都应由发包人代表签发给承包人,承包人收到后应回函说明;涉及到费用调整的,按照相关条款执行。21.2.7设计文件示意内容的尺寸做法、要求等标注有错误、有遗漏,或理解不一致,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勘查设计单位根据工程施工需要而对其进行更正和补充的,称为技术核定;技术核定不调整合同价款,也不调整工期。21.2.8未经发包人代表批准,承包人不得对工程进行任何变更。21.3分包与配合21.3.1承包人进行工程分包的,应遵守通用条款相关规定,发包人视其为承包人自行施工的工程;发包人代表对分包的同意或批准并不解除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也不代表发包人对此承担任何责任。21.3.2发包人分包的专业工程范围如下:(1)/;(2)/;21.3.3发包人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专业工程分包施工单位,承包人参与分包工程的招标,认可招标结果,并作为总包单位与分包工程的中标人(以下简称“分包人”)签订工程分包施工合同。21.3.4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专业分包工程合同价款(不含设备价格)的/%作为总承包服务配合费用,承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收取其他费用;该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乙方承担总包责任所发生的费用。(2)“分包工程”施工完毕、土建工程的收尾和修复以及使用承包人的施工所用水电管线等费用(水电费用装表计量,按照实际用量结算)。(3)分包人使用承包人现场临时工程及在用的脚手架、塔吊、施工电梯等费用。(4)分包人使用工程的施工道路,到总包单位搭伙,使用总包单位的卫生间等。(5)门窗洞口、安装工程管道口、楼地面墙面凿洞、槽等的后塞及修补等,以及整个工程的安全保卫等。(6)为分包人提供标高、轴线、定位,隐蔽工程指引等。(7)分包人的工程资料收集整理和移交;工程质量的检验和验收。(8)保证分包工程在施工期间有足够的工作面,保证其按时开工和连续施工,并承担因乙方原因使分包工程不能按时开工和配合不及时造成的工期延误责任。21.3.5配合工程:是指某一位于施工现场内或现场外的工程,并非由承包人施工或总包,但与承包人的工程有一定联系,需要承包人配合的工程;配合工程如下:(1)/(2)/21.3.6对于配合工程,承包人除不需要承办总包责任外,其他责任和义务同分包工程;发包人给予承包人/万元作为承包人承担配合工作的配合费用。21.3.7凡在与已交工工程有关联的部位施工时,必须提前向甲方提出书面联系单,经甲方同意,并签字后方可施工。21.4结算21.4.1承包人的投标报价(合同价款)是承包人基于业主提供的资料和现场数据及承包人的解释和现场考察计算出来的,覆盖了完成合同义务所包括的一切工作,不得以漏项或考虑不周提出索赔。21.4.2水电费的结算:(1)发包人在现场安装计量装置,承包人负责施工期间的保护,并在工程移交的同时完好地移交给发包人。(2)承包人投标报价已经包含水电费用,工程结算时按照发包人实际缴纳的水电费在结算价(税前)中扣除。(1)/(2)/界首市靳寨乡2025年富民产业园建设项目合同公示一.合同名称:界首市靳寨乡2025年富民产业园建设项目合同二.合同编号:JS2025GC0024-1-1三.项目名称:界首市靳寨乡2025年富民产业园建设项目四.项目编号:JS2025GC0024-1五.发包人:界首市靳寨乡人民政府六.承包人:安徽万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七.所属行业:工程招标八.签订时间:2025-06-03九.合同价格:8521943.29元十.承包方项目负责人:年梦娟十一.工期:150日历天十二.质量标准:合格十三.付款方式:按月支付进度款,每月25日为工程计量截止日,支付比例为当期实际完成合格工程量价款的8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价款的90%,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后付至结算审核价款的97%,余款3%作为质保金(如中标人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险、保函、银行转账等非现金形式缴纳质保金的,付至结算审核价款的100%,如采用银行保函缴纳必须是见索即付保函),缺陷责任期满后无质量问题退还质量保证金(以现金形式提交质量保证金的,同时退还质量保证金本金和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材料价格调整及变更价款随工程进度款同期同比例支付。十四.相应的违规处理及变更处理详见合同附件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富民产业园建设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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