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处理场运营 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行维护采购合同公告(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市政公用事业发展中心2025)



一、合同编号: ZQZCS-C-F-250007-HT-2506643
二、合同名称: 扎赉诺尔区生活垃圾处理场运营项目服务合同
三、项目编号: ZQZCS-C-F-250007
四、项目名称: 扎赉诺尔区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行维护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扎赉诺尔区市政公用事业发展中心
地 址: 扎赉诺尔区新区建设大厦
联系方式:15848781599
供应商(乙方):满洲里市扎赉诺尔区红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扎赉诺尔区
联系方式:15049092226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扎赉诺尔区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行维护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详见合同
主要标的数量:1.0000项
主要标的单价:1391600.000000元
合同金额: 139.160000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扎赉诺尔区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5-05-30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5-06-03
九、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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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赉诺尔区生活垃圾处理场运营项目服务合同委托方(甲方)伦贝尔赉诺尔区市政公用事业发展中心法定代表人:张期住所地:扎区新区受托方(乙方):满洲里市扎赉诺尔区红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息树兴住所地: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根据招标文件、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就扎赉诺尔区生活垃圾处理场运营服务项目(政府采购项目编号:ZQZCS-G-F-250007、事宜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协议如下,以兹共同遵照执行。第1条拨款与经营方式1.1经营单位具有3个月垫付能力,考核后每月1号付上月服务费。甲方委托乙方经营及管理扎赉诺尔区生活垃圾处理场项目的全部资产,在甲**府部门的指导、协调与监督下,乙方独立以其拥有丰富管理经验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受托经营管理的资产,负责扎赉诺尔区生活垃圾处理场的具体运营管理。生活垃圾处理场单独核算,单独缴税。第2条服务范围和委托经营期限2.1服务范围:甲乙双方达成协议后,乙方接管位于扎赉诺尔区工业大道西侧生活垃圾处理场范围内甲乙双方确认的经验收合格的全部资产。并负责垃圾处理、场区配套管线维护等相关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2.2委托期限:自2025年6月1日起至2026年5月31日止,在该期间内,甲方将本协议附件1约定的资产全权委托给乙方进行运营、管理。第3条委托经营内容及交接3.1经营管理扎赉诺尔区生活垃圾处理场范围内的全部资产包括不限于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场区管网及供电、供热等。详见本协议附件1:生活垃圾处理场委托经营托管资产清单。3.2本协议签订后7日内,甲乙双方共同对委托经营的资产范围、数量、现状进行认定、交接。3.3经甲乙双方认定后委托经营的资产,在委托经营期限内全部交于乙方经营管理。3.4交接工作完成后,甲方负责进行跟踪服务,以确保项目的正常运转。第4条委托经营服务的数量和质量4.1扎赉诺尔区生活垃圾处理场设计能力为日处理生活垃圾190吨,实际处理垃圾量以每日双方共同签字确认后的计量设备实际计量垃圾处理量为准。4.2在经营期内,乙方应按国家相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定期对场区环境和二次污染物处理排放进行检测。渗沥液处理的排放水质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的有关规定及环保批复的要求;填埋场区周边地表水水质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的有关规定;填埋场区周边地下水水质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07)的有关规定;场界大气污染物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的有关标准,粉尘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的有关规定。第5条垃圾处理服务费支付标准及调整机制5.1垃圾处理服务费按照中标价格139.16万元进行拨付。该价格包含乙方经营期间全部运营费用及利润、税金。5.2甲方按月度对乙方运营情况进行考核,以中标金额为准,按月核拨经费,期间不额外追加经费。经费由市政考核组考核验收后,予以拨付。5.3乙方要合理控制成本,并符合国家、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满洲里市、扎赉诺尔区有关规定和乙方公司内部管理制度。5.4乙方应按甲方拨付资金的时间、金额及时按甲方要求开具甲方需要的发票,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无论税点如何变化,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并接受甲方的财务监管,保证专款专用。5.5渗滤液排放标准达不到本协议要求、乙方违反规定擅自停止运行垃圾处理设施或其他违反垃圾处理相关法律、法规的,所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责任。第6条不可抗力与风险承担6.1不可抗力是指甲乙双方无法预见、不可防止并且不能避免或克服的一切因素和事件,如战争、骚乱、瘟疫、重大自然灾害等。6.2发生不可抗力,一方均不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或迟延履行本协议义务而使另一方蒙受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有责任尽可能及时采取适当或必要措施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对因未及时通知而造成对另一方的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6.3甲乙双方应根据不可抗力对本协议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确定是否终止本协议,或是继续履行本协议。6.4甲乙双方各自承担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6.5重大政策、政治因素等,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第7条维修、大修及技术改造7.1乙方在运营期内,乙方负责托管资产的日常维修、保养,保证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项目设施的运行与维护应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规范、标准的要求。7.2对于到达大修年限的设备、设施需大修的,由乙方提出大修计划报甲方,甲方聘请有关专家论证批准后实施。大修费用由甲方支付。7.3乙方应编制大修理期间的技术保障措施,保证大修期间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因设施设备大修确需暂停运行服务时,须报甲方书面批准后方可实施。7.4在委托经营期间,如果现有设施、设备处理能力不足或现有生产工艺缺陷不能满足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对垃圾处理的要求,由乙方提出确实可行的技术改造方案,甲方对乙方提出的技术改造方案进行论证,确定改造的按基本建设程序后,一个月内实施技术改造。因技术改造新增的资产在经营期内纳入资产托管范围。7.5发生设备应急故障需抢修时,乙方应第一时间抢修尽早恢复生产,并第一时间汇报甲方,甲方应第一时间子以确认。7.6日常计划维修,需向甲方清单报备,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7.7仪器、设备因乙方人为因素或不规范操作引起损坏的维修重新购置等费用由乙方承担。第8条安全生产8.1乙方应始终遵守国家现行有关公共卫生和安全生产的通用法律法规的基本规定。8.2乙方应始终保证垃圾处理的各项指标控制在国家现行有关规定的范围内。8.3乙方运营期间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委托经营期间出现的触电、爆炸、人身伤亡、工伤等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乙方并应及时通知甲方及其他有关部门。8.4乙方应制定、建立、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加强职工安全生产教育,确保安全生产。8.5特殊岗位、特殊工种持证上岗,特种设备定期检验。8.6乙方应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8.7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运行中发生设施设备重大事故或人身伤亡、工伤等事故时,乙方须负全部责任并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同时立即报告甲方。8.8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对周围环境污染(包括土壤、地下水或地表水及空气)乙方须负全部责任并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同时立即报告甲方。第9条监管9.1运营期间,甲方对乙方的监督管理执行住建部CJJ/T213-2016《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监管标准》及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监管办法。9.2垃圾处理过程、垃圾处理设备、动力设备、安全生产、场容场貌等无条件接受甲方及政府财政、税务、环境、审计等部门在不影响运营的情况下随时检查监督。9.3运营期间,甲方按照9.1条款提及《标准》等制定监管实施细则,甲方制定的监管实施细则对甲乙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监管实施细则详见本协议附件2。9.4甲方对乙方的监管,不应影响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第10条甲方权利义务10.1有权对乙方在受托经营管理资产范围内开展的业务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S10.2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委托经营资产状况、经营效果进行检查或考核,确保国有资产安全有效地运营。10.3当乙方经营活动严重影响甲方形象并可能对扎赉诺尔区的正常环境卫生存在潜在的损害时,甲方有权制止并责令其改正,如不按期改正乙方承担损失或终止合同;遇紧急情况,在可能严重影响公众利益的情况下,可依法对乙方进行临时接管。10.4依照协议约定交接特许经营的资产,并保证该资产合法、完整,符合本协议委托经营之目的要求,且不存在乙方行使权利上的法律障碍。除该项目严重负债的情况下,非征得乙方书面同意,不得以特许经营资产为标的提供抵押、转让或设置其他任何形式的第三方权益。10.5对乙方正常业务活动予以支持和配合,主动协调好与政府各有关部门的工作,确保委托经营工作的顺利实施。10.6甲方不得在未通知乙方并未取得同意的情况下自行动用已特许乙方经营的资产。第11条乙方权利义务11.1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享有特许经营权,依据本协议的约定对甲方的特许经营项目资产进行独家垃圾处理经营。自主选择最佳运营管理方式。Y11.2本着诚实信用、谨慎尽职原则,在受托范围内依法自主从事生产经营管理活动。11.3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乙方应在特许经营期内自行承担费用、C责任和风险,负责进行项目运营、维护和移交。11.4乙方保证委托资产的安全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于甲方声誉和利益的行为。11.5每月应将特许经营项目资产的经营情况以书面方式向甲方通报,接受甲方合理化建议。如遇受托不明事项及时与甲方沟通,以便妥善处理。11.6乙接受政府部门的行业监管。服从社会公共利益,履行对社会公益性事业所应尽的义务和服务。11.7乙方应足额支付职工工资、缴纳社保费用、员工人身保险、及时合法纳税。11.8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乙方自行办理政府各职能部门批准颁发的各类证照。11.9乙方有义务积极予以协助配合甲方,以甲方的名义争取获得国家和自治区本行业内的专项资金。411.10如乙方发生垃圾处理场管理班子人员的调整,应在调整前式7日内通知甲方并经甲方许可。11.11乙方应在协议签订之后7日内,将垃圾处理场经营管理方案、人员组织体系、安全管理体系、安全生产预案等相关材料上报甲方。11.12乙方人员的配置及人员工资标准,需符合现行劳动法及相关法律规定。11.1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委托经营资产进行处置或设置第三方权益。第12条违约12.1甲乙双方为磋商和签署本协议所实施的行为,均应受本协议的约束。12.2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约定的义务,致使另一方道受任何损失,违约方须赔偿守约方的直接损失。12.3当出现10.3条时,无正当理由或存在故意行为仍不按期整改,乙方承担相应责任。12.4协议未尽事宣,双方日后协商解决或签订补充协议,协商不妥,诉至法律。第13条合同终止13.1本协议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13.2本协议因下列情况而终止:乙方未按约定的排放标准或乙方的自身原因导致无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13.3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必要。13.4本协议约定的服务期满前3个月,甲乙双方协商是否继续合作,如果双方一致同意继续合作,另行签署续期服务合同13.5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终止本协议,服务期满前3日内,甲乙双方共同对托管的资产数量、现状进行认定、无条件交接。13.6对应10.3条,情节严重的取消委托经营,终止合同。13.7法律规定的其他终止事由。2第14条附则14.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各自公章后生效。14.2本协议正本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副本若干份,用于乙方向各有关部门办理具体委托经营事务的登记备案手续。14.3本合同的附件系合同的组成部分,双方应严格遵守。14.4本协议未尽事项详见监管实施细则或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第15条专用条款本合同附件:1、垃圾处理场委托经营资产清单2、扎赉诺尔区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监管办法3、中标通知书4、招标文件甲方盖章)乙方(盖章):Sh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31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生活垃圾处理场运营 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行维护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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