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中药配方颗粒配送服务采购合同公告(广州市白云区第二人民医院2025)



公告内容:

广州市白云区第二人民医院广州市白云区第二人民医院中药配方颗粒配送服务项目的合同公告

一、合同编号

BYDE-2025FW-03

二、合同名称

广州市白云区第二人民医院中药配方颗粒配送服务项目

三、项目编号

BYDE-2025FW-03

四、项目名称

广州市白云区第二人民医院中药配方颗粒配送服务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广州市白云区第二人民医院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江同路24号
联系方式:13719318483
供应商(乙方): 广东一方制药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和顺金逢路69号
联系方式:18676188553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

序号
名称
数量(单位)
单价(元)
总价(元)

1
中药配方颗粒配送服务(包1)
1(项)
9,000,000.00
9,000,000.00

合同金额: 9,000,000.00元,大写金额:玖佰万元整
履约期限:2025年07月01日至2028年06月30日
履约地点:广州市白云区第二人民医院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5年06月03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5年06月05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合同附件:
1.采购合同公告附件.pdf
广州市白云区第二人民医院
2025年06月05日

采购合同(服务类)项目编号:BYDE-2025FW-03(包1)项目名称:广州市白云区第二人民医院中药配方颗粒配送服务项目甲方:广州市白云区第二人民医院乙方:广东一方制药有限公司根据广州市白云区第二人民医院中药配方颗粒配送服务项目的采购结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经双方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如下。进一、合同金额1合同金额为(大写):人民币玖佰万元(¥900万元),合同下浮率为0%(以乙方中标下浮率为准)。注:上述价格已包含中药配方颗粒的费用和所有税费、包装、仓储、运输、材料费、人工费、配送费、保险费、加工费、检验费、伴随服务费用、质保期及售后服务费用,与甲方系统接口费用(如需)等所有含税费用,以及在合同实施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和其他一切可预见和不可预见费用。甲方除按实际供货数量向乙方支付中药配方颗粒货款外不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二、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后3年,自2025年7月1日至2028年6月30日止,或结算金额累计达到预算金额时结束,以先到者为准。三、服务地点甲方指定地点,本项目主要服务地点为广州市白云区第二人民医院。四、采购目录及结算单价1.产品目录及结算单价详见《中药配方颗粒采购品种目录》(附件1)。2.结算单价按以下原则确定:各产品实际结算价在以下(1)(2)(3)三个价格中取最低值(1)各产品下浮后单价=对应产品的基准单价×(1-中标下浮率);(2)广东省药品交易平台的价格;(3)广州市药品交易平台的价格;注:最终实际结算价不超过本项目的基准单价,也不超过该产品在广东省药品交易平台或广州市药品交易平台的价格。如广东省药品交易平台的价格或广州市药品交易平台的价格出现下调且低于下浮后单价的,结算价联动下调,乙方应及时调整各产品结算单价,并应在上述平台价格下调后的10日内通知甲方。若乙方未及时调整结算单价的,甲方有权追溯调整,并有权按本协议第十二条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3.实际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有权在保持各采购包合同总金额不变的情况下根据实际需求对各采购包所含的中药配方颗粒类别进行适当调整,乙方应无条件满足。五、中药配方颗粒的质量要求1.中药配方颗粒是由单味中药饮片经水提、分离、浓缩、干燥、制粒而成的颗粒,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按照中医临床处方调配后,供患者冲服使用。2.生产中药配方颗粒的中药生产企业应当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中药炮制、提取、分离、浓缩、干燥、制粒等完整的生产能力。生产企业应当自行炮制用于中药配方颗粒生产的中药饮片。3.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应当履行药品全生命周期的主体责任和相关义务,实施生产全过程管理,建立追溯体系、追溯系统,实现中药配方颗粒生产、流通和使用全过程来源可查、去向可追,确保发生质量安全风险的产品可召回、责任可追究。4.中药饮片炮制、水提、分离、浓缩、干燥、制粒等中药配方颗粒的生产过程应当严格按照备案的生产工艺生产。生产中药配方颗粒所需中药材,应当优先使用来源于符合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中药材种植养殖基地的中药材。5.中药配方颗粒应当在上市前由生产企业报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跨省到广东省销售使用中药配方颗粒的,应当由生产企业报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需提供备案资料备查)。6.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应当制定严格的内控药品标准,明确生产全过程质量控制的措施、关键质控点及相关质量要求。内控药品标准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成品检验标准及过程控制指标。7.直接接触中药配方颗粒包装的标签至少应当标注备案号、名称、中药饮片执行标准、中药配方颗粒执行标准、规格、生产日期、产品批号、保质期、贮藏、生产企业、生产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8.中药配方颗粒应当符合国家药品标准。国家药品标准没有规定的,应当符合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无国家药品标准的中药配方颗粒跨省使用的,应当符合使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如有最新规定的以最新文件规定为准),甲方有权随时对中药配方颗粒的生产过程进行抽查检验,或者派出专人监督。9.所投产品生产企业须承诺与甲方签订“质量保证协议书”,并向甲方提供每一批中药配方颗粒的质检报告。10.乙方应对产品质量进行全方位控制,乙方应按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质量保证方案对产品质量进行控制。11.乙方应对中药配方颗粒的临床安全性进行监测,并确保监测措施科学、有效、可行,保障临床用药安全性、有效性。12.中药配方颗粒其他品质要求:(1)能够替代传统饮片供中医师临床辨证施治。(2)不需要煎煮,临用时温开水配成冲剂。(3)小剂量精细包装,冲服浓度可自行调节,服用剂量小。同(4)单位药物重量轻,体积小,储存和运输方便。(5)复合铝箔包装,携带、保存方便。(6)安全卫生、防潮防蛀、保质期长。(7)药品名称印刷清晰,配方清洁卫生,有利于加强中药管理。云(8)原材料是经过严格质量控制的、炮制过的传统中药饮片。(9)经现代化制药技术提取、分离、浓缩、干燥、制粒、包装而成。规格统一、标准一致,疗效确切、稳定。(10)与传统饮片具有相同的有效成份、性味归经、主治功效。(11)单位质量有效成份比传统饮片高若干倍。(12)药性强,药效高,作用迅速。六、配送服务要求1.在接到甲方的采购通知后,乙方应保证及时组织备货和配送,必须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将中药配方颗粒配送到位,以满足甲方的使用需要。乙方在收到甲方采购订单后,在48小时内供货至甲方指定地点,保证1周多次送货。如有紧急用药需求,乙方须在收到甲方采购订单后8小时内送达。2.乙方应保证所配送的中药配方颗粒的品种、规格、剂型、数量及生产企业与甲方下达的订单相一致。供货产品确保最新生产批号,绝不提供过期或即将过期的产品。3.中药配方颗粒要求送到医院指定位置,货到后验收。每次供货时,均提供每一品种的该批次质量检验报告书、送货同行单等。4.中药配方颗粒包装必须是原厂包装,其包装应有良好的防湿、防潮、防雨、防腐措施。凡由于包装不良造成的损失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5.乙方负责中药配方颗粒全部运输,包括装卸车、现场的搬运等。6.乙方必须提供每批供货清单,按清单验收货物。甲方验收合格方能入库,与采购合同不符或质量不合格、或新增品种尚未走完审批流程者不得入库。七、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要求1.乙方须保证所供应的中药配方颗粒符合国家、行业、广东省颁发的相关质量标准,保证供货产品的质量、规格、包装材质与投标文件内所投产品描述一致。必须确保为最新生产批号的产品,对于实行有效期管理的产品,乙方绝不提供过期或近效期的产品。乙方提供本单位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并签订“药品廉洁购销合同”“质量保证协议书”。2.产品有效期:保证送货产品自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剩余保质期不得短于保质期的70%,破损、吸潮、结块等质量异常包退换,临床积压品种或离有效期不足6个月的品种承诺免费退换(定制除外)。3.产品质保期内,除因甲方储存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外,出现其他质量问题的乙方均应提供免费的退、换货服务。4.当乙方不能提供医院所需品种或不能提供合格货物品种时,甲方保留向第三方采购的权利。5.乙方应针对甲方使用产品后的反馈进行跟踪和评估,并按投标文件中的承诺提供针对滞销药品、产品退换货、医疗纠纷、药检质量问题、不良反应等方面的售后服务工作。八、考核要求1.甲方应在上一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对乙方开展服务考核评估,考核评估内容主要含供应商资质、产品质量、产品价格、供货能力、售后服务、企业诚信等方面,并根据考核情况对乙方的结算款项予以相应扣减,具体详见附件2《中药配方颗粒供应商考核评估表》。(注:甲方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调整考评细则。)2.考评分满分为100分;合计90分及以上为A档;85-89分为B档;80-84分为C档;79分及以下为D档。达到A档的,支付当季结算款项的100%;B档支付当季结算款项的98%;C档支付当季结算款项的95%;D档支付当季结算款项的90%。一个年度内连续2次或累计3次评为D档的,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九、付款方式1.在双方核实并保证所有数据无误的情况下,乙方根据核对后的结算金额开出等额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并同时提供产品清单(需电子打印清单)、产品详细信息资料等交给甲方,甲方在收到上述请款资料后按照医院财务的制度流程和账期办理请款,具体以实际支付时间为准。2.如因乙方未及时与甲方结算,乙方在请款时未提供相应金额的有效增值税发票或甲方要求的其他结算资料的,甲方不承担相应延期付款责任。十、验收标准和方法1.验收执行标准:《中药配方颗粒国家药品标准》、《广东省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及其他法定标准(按最新标准执行)。2.验收时间:每批次产品送货时,乙方须同时提供质检报告等验收资料以及送货清单交甲方使用部门验收。3.验收程序(1)甲方收到乙方送货后及时对中药配方颗粒进行验收,验收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品名、规格、外观质量、货物包装是否完好;乙方应保证送货文件的真实、完整。甲方验收合格后视为确认收货。验收合格的乙方协助医院完成入库、二次搬运等工作。中药配方颗粒验收合格只表示甲方认可上述验收内容形式上符合甲方要求,并不代表甲方认可中药配方颗粒内在质量验收合格。(2)甲方在接受中药配方颗粒时,对不符合订单要求或质量要求的,甲方有权拒绝接受,并要求乙方退、换、补,乙方需立即进行更换、补充、并不得影响甲方的临床使用。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其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向其他供应商进行采购。(3)如果甲方在临床使用中发现中药配方颗粒不符合质量要求(含出现严重的不良反应时),需要进行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检验,将及时以书面形式把质量检验要求通知乙方。如果检验证明中药配方颗粒存在质量问题,则检验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需立即进行更换、补充、并不得影响甲方的临床使用,如发现假冒、劣质中药配方颗粒,甲方将及时封存并报告甲方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对其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检验在甲方所在地药检部门进行。4.中药配方颗粒出现质量问题(包装、标签、等级、内在质量问题),乙方需收回并更换合格中药配方颗粒;由于药检部门抽检出现中药配方颗粒不合格的,乙方需负经济和法律责任;如因中药配方颗粒质量问题导致甲方被药政管理部门处罚或追究其他责任,或导致甲方被患者起诉或追究责任的,由此引致甲方的一切损失均应由乙方承担,且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十一、双方权利义务1.乙方应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企业资质证书(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药品GMP证书》)、产品质量标准、产品备案信息、产品质检报告等所有证件复印件并加盖乙方印章)。乙方应提供业务人员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企业红色公章,并严格按委托书限定的时间和范围开展活动。2.甲乙双方在药品购销过程中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和《处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诚信经营。3乙方必须保证药品质量,按约定的药品品种、剂型、规格、数量、价格等供货,保证临床用药不断档,不得以任何借口(如无货,采购量少等)不执行甲方药品采购计划从而影响甲方的采购计划。4.合同履行期限内,甲方根据临床需求,向乙方下达中药配方颗粒供货订单,甲方无法预计也无法承诺中药配方颗粒实际采购量,乙方必须无条件接受甲方下达订单数量,不得以数量或金额、价格未达预期为由拒绝提供供应服务,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甲方的损失,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5.对于乙方在投标文件中响应能够供货的品种,乙方须保证上述品种的中药配方颗粒在服务期内可持续供货,如不能按投标文件的响应配送则视为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对于乙方在投标文件中声明不能供货的品种,甲方有权向其他采购包的中标供应商或其他第三方供应商采购。乙方需提供该采购包《中药配方颗粒采购品种目录》外的其他所有能供货品种的报价表给甲方,合同周期内,甲方因业务发展如提出《中药配方颗粒采购品种目录》外新增的中药配方颗粒品种,甲方若有需求时,乙方必须保证积极供应,以满足甲方临床需要。十二、违约责任与赔偿损失1.乙方须保证能够按时按量供应甲方《中药配方颗粒采购品种目录》上的产品(乙方在投标文件中声明无法供应的除外),并保证中药配方颗粒在服务期内可持续供货。如合同签订时或签订后,发现乙方存在实际不能供货的品种,经甲方核查属于乙方投标时存在虚假响应的情况,甲方有权拒签合同或解除合同,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2.甲方根据临床需求,向乙方下达中药配方颗粒供货订单。乙方必须满足甲方的采购需求,不论供货规模多少,均应保证按时按量配送,并对所供应的中药配方颗粒质量负责,发生质量问题(除甲方或患者自身保管不妥外)一切由乙方承担责任。乙方不得以交货地点远或送货量少而拒绝按时送达,因上述理由经查属实三次以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3.若合同履行过程中,中标产品出现断货或停供等特殊情况时,乙方确实无法供货的,乙方须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安排相关工作,并同时出示加盖公章的停止供货书面说明,价格变动不能成为停止供货理由,且乙方需承担违约责任,并按照0.5万元/次/品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甲方有权从应付款项中扣除。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追索。一个年度内累计5次或5个品种出现上述情况,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4.服务期内,企业名称、中药配方颗粒规格等信息变更后,需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办理备案手续。逾期未办理备案的,甲方有权暂停乙方供货资格。5.若乙方在服务期内存在违法、违规或违反合同、招投标文件的行为,且经甲方核查属实,则甲方有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或合同、招投标文件的相关规定,单方面暂停或终止合同,同时乙方须向甲方赔偿人民币10万元整。6.甲方发现进货的中药配方颗粒破损、近效期、包装不合格或有质量问题的,乙方应保证及时更换或退货处理。7.逾期供货的,每逾期一日需支付相当于货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逾期达到三天的,甲方有权拒绝接受交货;一个年度内,逾期交货五次或以上的,构成根本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甲方因此产生的全部损失。8.所交货物质量不合格的,按该批货物总价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合同期内,所交货物质量不合格达到三次或三个品种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甲方因此产生的全部损失。9.以假充真或以次充好或掺杂使假的,不论数量多少,价值大小,甲方有权终止合同。10.药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正副本)、检验报告书等药品生产销售企业所必须的资格、资质文件中任一项失效或效力中止时,未立即书面通知甲方,导致甲方仍与其签订并履行采购合同的,事后甲方可以单方面解除该合同,乙方除无权取得基于该合同已供货之货款外,还需向甲方支付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11.以上违约责任和每季度服务质量考核评估针对同一事项的,同步扣罚。12.乙方应承担的违约金,甲方可以直接从应付货款中予以扣除。13.因上述第1、2、3、7、8、9点原因导致合同终止或解除的,除应按对应原因之约定承担责任外,乙方还须额外向甲方支付合同金额5%的违约金。十三、争议的解决:因本协议产生或与本协议相关的争议,双方应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依法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四、不可抗力: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向对方通报,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的不可抗力证明或双方谅解确认后,允许延期履行或修订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十五、税费:在中国境内、外发生的与本合同签署、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十六、其它1.本合同所有附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均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所有经双方签署确认的文件(包括会议纪要、补充协议、往来信函)即成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3.如一方地址、电话、传真号码有变更,应在变更当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4.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项下的义务。5.实际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有权在保持各合同包合同总金额不变的情况下根据实际需求对各合同包所含的中药配方颗粒类别进行适当调整,乙方应无条件满足。6.服务期内医保部门规定中药配方颗粒须通过医保部门相关平台采购的,乙方须无条件配合;服务期内如遇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变动而终止本项目,乙方须无条件服从,甲方将不承担任何责任。十七、合同生效1.双方均已对以上各条款及附件作充分了解,并明确理解由此而产生的相关权责。2.合同一式陆份,甲方肆份、乙方和招标代理公司各壹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人代表:法人代表:授权代表:020授权代表:签约日期:2025年6月3日签约日期:20年6月3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中药配方颗粒配送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广州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