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本管理系统采购合同公告(裕民县人民法院2025)



一、采购人名称:裕民县人民法院
二、供应商名称:乌鲁木齐恒久谨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三、采购项目名称:裕民县人民法院网上超市项目
四、采购项目编号:2661101000021863444
五、合同编号:11N01031934920252802
六、合同内容:

序号
标项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1
通达海 V1.0 3C数码>网络设备>其它网络设备 新一代终本终结管理系统
通达海V1.0

1.00
180000
180000

服务要求或标的基本概况:
七、其它事项:

八、联系方式
1、 采购人名称:裕民县人民法院
联系人:张赫
联系电话:15352593339
传真:
地址:塔城地区裕民县人民法院
2、运维公司名称:政采云有限公司
联系人:客服人员
联系电话:400-881-7190
传真:0571-28215512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转塘科技经济区块9号1幢2区5楼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名称:
联系人:
监督投诉电话:
传真:
地址:

附件信息:

裕民县人民法院终本管理系统采购合同06.05.pdf

政府采购合同项目名称:裕民县人民法院终本管理系统项目采购合同编号:甲方(买方):裕民县人民法院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裕民县巴尔鲁克东路13号联系人:邮政编码:835000电话:0901-6527854乙方(卖方):乌鲁木齐恒久谨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迎宾北一路北一巷航空嘉园小区47-1联系人:邮政编码:830000税号:916501040986104631开户行:乌鲁木齐银行通达支行帐号:0000020040110042500590电话:18199930801传真:0991-4552542合同签约地点:裕民县合同签约日期:2025.06甲方裕民县人民法院和乙方乌鲁木齐恒久谨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购买本合同第三条及附件约定货物,乙方向甲方提供上述货物及保修等事宜达成一致,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签署如下合同。合同正文正文目录:一、定义二、合同范围三、合同标的/货物清单四、合同价款五、支付条款六、交付日期、交付地点七、包装、质量标准、售后服务和保修八、货物清点签收和加电验收九、权利担保十、风险承担十一、不可抗力、政府行为及免责条款十二、违约责任十三、争议解决十四、冲突条款十五、其他一、定义本合同中如下术语在解释时应理解为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合同:包括甲乙双方签署的本合同及合同附件,以及在本合同基础上,双方通过书面形式签署的补充合同或补充约定。1.2货物:是指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中确定的甲方向乙方采购的机器设备、软件等产品。在本合同中“货物”也称为“设备”。1.3交付:1.3.1当货物由乙方送达甲方指定地点时,以甲方指定的收货单位或收货人签收为交付;1.3.2当货物由甲方自提时,以甲方代表或其委托的提货人签收视为交付;1.3.3当货物由乙方代办托运时,乙方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并取得有效付运单据即为交付。1.4清点签收:指交付当时接收货物一方或其代表对货物进行数量清点和包装状况检查,清点并检查无误,在收货清单上签字并交给乙方或乙方指定的代表;如果清点检查发现包装破损,则如实在清单上进行批注1.5货物验收:指货物交付给甲方后,甲方在约定的时间组织甲乙双方在货物现场进行拆箱,并加电测试,验收合格,甲乙双方应当签署《货物验收合格报告》。1.6技术资料:指乙方单独或随货物向甲方所交付的货物相关技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说明书、装配图等。1.7保修期:指乙方为甲方提供的,对于货物出现的保修范围内的故障或缺陷免费维修的期限。二、合同范围甲乙双方的在本合同项下的合作范围仅限于本合同及相关附件条款约定的范围,下述情况对乙方不具有约束力:(1)第三方的行为,(2)原厂商单独对甲方做出的任何承诺,(3)本合同及相关附件条款之外的任何要求。三、合同标的/货物清单终本管理系统报价清单序号产品名称规格型号货物描述数量单位用户单价用户价小计1终本管理系统通达海通过建设终本管理系统,对终本案件不需要执恢就可以通过执行终本系统进行批量查询、控制等功能,通过对终本案件单独、动态管理,解决法官手中新收执行案件与终本执行老案交叉管理所造成的顾新难顾旧、执行效率低下工作恶性循环等问题,使执行人员摆脱终本积案压力,将有限的时间精力用在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上,最大限度地发挥执行效能,提高执行质效。1套¥180,000¥180,000合计小计:¥180,000四、合同价款4.1本合同项下货物总价为:小写金额¥180,000元大写金额壹拾捌万元整4.2本合同价款包含了乙方向甲方提供合同约定的供货、技术支持及保修所对应的价格,在合同约定范围内,甲方不需另行承担费用。4.3除非甲乙双方通过书面补充协议进行变更,上述合同价款是确定的。4.4若甲方对合同中供货及相关保修等服务范围提出增加时,增加部分的设备及服务费用金额由甲乙双方协商约定,乙方给予适当的优惠。五、支付条款5.1服务开通完毕经验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支付100%合同货款金额为:¥180000元。六、交付日期和交付地点6.1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将合同货物一次性交付给甲方,对于甲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在交货前支付相关款项或提供票据的,乙方交货日期相应顺延,乙方因此顺延交货日期的不影响乙方向甲方追究迟延付款和迟延接收货物的违约责任;6.2交付地点:裕民县人民法院张赫6.3甲方收货联系人:6.4最终用户名称:裕民县人民法院6.5项目名称:裕民县人民法院终本管理系统项目七、质量标准和保修服务7.1除另有约定,货物的包装以厂商包装为准,但应遵守国家的强制性规定。7.2乙方保证其提供的合同货物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双方认可的乙方货物说明书中所规定的货物的功能和性能以及双方约定的其它质量标准。7.3系统服务期为永久。自到货验收之日起算,乙方应为甲方所购买货物的售后服务提供必要的便利,乙方技术响应电话:18129291675。八、货物验收8.1甲方或其代表需在货物交付时在本合同指定的交货地点对货物进行清点,对货物包装、品牌等进行检查,并在交货清单上进行书面签收,如果货物外包装出政府采购合同现破损的,甲方应当如实在交货清单上详细批注,否则视为货物交付外表状况完好。甲乙双方应在货物到达甲方指定地点后5日内约定的时间在货物现场进行拆箱,并加电测试,验收合格,。8.2如甲方对货物有任何异议,应在货物交付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因甲方原因未能完成验收的,货物交付10个工作日后视为货物验收合格。对于甲方的异议,乙方确认属实或经过国家主管机关检验证明的,乙方应及时对货物进行修理、更换,或采取其他措施直至加电验收合格。九、权利担保9.1乙方保证对其所交付的货物具有合法的转让权,并保证所交付的货物不受任何第三方追索。9.2乙方保证其所交付的货物不存在侵犯第三方专利权、著作权或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的情形。如果乙方交付的产品存在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情形,由此引起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十、风险承担10.1货物在交付前的全部风险(如损坏、灭失等)由乙方承担,交付后验收合格后的全部风险由甲方承担。10.2合同设备交付到甲方指定地点后,至所有权转移前,甲方应对货物妥善保管,因甲方保管不善导致的货物损毁、灭失,乙方不承担责任。十一、不可抗力、政府行为及免责条款11.1任何一方面临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火灾、水灾、地震、台风、自然灾害,以及原厂商在生产、装船或转运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控制的情况,致使合同履行迟延或履行不能,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以书面形式将该情况及时通知甲方,本合同约定履约期限应自动顺延。如前述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履行迟延或履行不能的情况持续达一百二十日,且双方未能就合同变更达成一致意见的,任何一方可单方终止合同;11.2因政府颁布法律、法规、行政命令及相关权力机关抽象行政行为原因导致6政府采购合同任何一方迟延或不能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义务的,应及时通知对方,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相应顺延,因此造成的对方损失彼此不承担违约责任。合同任何一方上级主管单位针对本合同相关项目的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该方无法按照合同履约的不在免责范围之内;11.3在任何情况下,乙方无须就下列情形承担赔偿责任:(1)第三方对甲方直接做出的承诺或第三方向甲方提出的不属于乙方原因导致的索赔;(2)货物使用者数据的丢失或损害;(3)间接经济损失;(4)货物的正常损耗;(5)甲方操作不当或其他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导致货物损坏或其他损失;(6)因合同货物原厂商单方原因导致的合同履行迟延。十二、违约责任12.1除非甲方原因或不可抗力导致外,如果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交付货物或提供服务的,每迟延交付货物或提供服务一天,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迟延交付货物或迟延提供服务部分对应合同价款的千分之一作为迟延违约金,违约金金额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百分之十;12.2如果乙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乙方应当通过如下方式及时补救,以使交付的货物符合合同的约定:(1)重新提供货物替换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2)补正使货物符合合同的约定;(3)根据实际交付货物的情况双方协商对该不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价格调整;(4)如果在发现不符后3个月内通过上述方式均无法补救的情况下,退货。12.3如果甲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或者迟延接收货物,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迟延违约金,每迟延一天,支付迟延付款金额或迟延接收货物对应价款金额的千分之一作为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百分之十。12.4乙方按照合同的约定,已经安排从原厂或上游供应商处下单进货,而甲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接收货物,超过约定最晚交货时间60天的,乙方有权7政府采购合同终止合同,乙方收取的合同预付款不再返还,甲方除了赔偿乙方因此遭受所有损失外,乙方依据此条款终止合同不影响其根据据合同12.3约定向甲方追索迟延接收货物的违约金。12.5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合同设备后,保证按照本合同6.4的约定将货物直接或间接地交付给该指定最终用户。十三、争议解决13.1基于本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相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将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诉讼费等司法费用由法院的生效判决指定承担方承担;13.2诉讼期间,双方未涉诉内容应继续按照合同的约定执行。十四、冲突条款如本合同所涉各项文件之条款发生冲突,则本合同中后面条款的适用优先于本合同前面的条款;正文中条款的适用优先于合同附件中的条款,后签署的补充协议条款优先于先签署的合同条款。十五、其他15.1本合同书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自双方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15.2除双方在合同中规定的条款外,此次交易的细节、货物的明细说明及甲乙双方均认为有必要确定且双方均同意接受的与该交易相关的其他条款,均在以合同附件或补充协议等形式另行约定,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15.3甲乙双方全部履行合同及相关附件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自然终止。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任何条款之法律效力于尚未终止前,均及于双方当事人和各自的继受方。15.4本合同一经生效,非经甲乙双方签署书面补充协议同意,任何一方以其他方式对合同条款的增减及其他变更均无约束力。15.5非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无权转让本合同及该合同规定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15.6甲方或乙方如无力偿还债务或进入破产程序,另一方都可决定解除本合同,8政府采购合同但必须以书面通知对方。因上述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导致7.3条约定的内容不能实现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乙方可于合同解除之日起30日内寻找替代履行的单位并与甲方继续按7.3履行,若无法替代履行的,承担合同价款10%的违约责任。15.7本合同的内容及其有关的附件是甲乙双方关于此次合.作所最终确定的全部内容,双方均承认其已审阅、理解本合同及相关附件的内容,并同意取代甲乙双方之间此前关于此次合作所做出的任何口头或书面的承诺。甲乙双方的授权代表在下面签字,表示同意并接受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及条件。甲方(章):乙方(章):裕民县人民法院乌鲁木齐恒久谨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签字):授权代表(签字):日期:日期:甲方(章):乙方(章):裕民县人民法院乌鲁木齐恒久谨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签字):授权代表(签字):日期:日期:9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终本管理系统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