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厂房建设采购合同公告(泗阳县众兴街道办事处2025)
泗阳县众兴街道朱圩社区家门口就业厂房建设项目(预制食品厂房)(合同登记)
附件:
施工合同.pdf
1
(GF—2017-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泗阳县众兴街道办事处承包人(全称):河南虎行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泗阳县众兴街道朱圩社区家门口就业厂房建设项目(预制食品厂房)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泗阳县众兴街道朱圩社区家门口就业厂房建设项目(预制食品厂房)2.工程地点:泗阳县众兴街道朱圩社区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泗发改投[2025]161号4.资金来源:财政资金5.工程内容:土建、安装、钢结构工程,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25年6月15日。计划竣工日期:2025年7月25日。工期日历天数:40日历天,工期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壹佰万零捌仟捌佰捌拾壹元陆角壹分(¥:1008881.61元);2.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五、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陈兴哲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2)投标函(如果有);(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本合同于2025年6月5日签订。十、签订地点本合同在泗阳县众兴街道办事处签订。十一、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自盖章签字生效。十三、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陆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叁份,承包人执叁份。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地址: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电子信箱:电子信箱: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本工程的通用条款执行(GF-2017-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的“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1合同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1)中标通知书;(2)投标书及其附件;(3)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4)图纸;(5)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文件;(6)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7)补充协议书和过程签证及会议纪要。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4监理人:名称:;资质类别和等级:;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1.1.2.5设计人:名称:;资质类别和等级:;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1.1.3工程和设备1.1.3.7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另行约定。1.1.3.9永久占地包括:另行约定。1.1.3.10临时占地包括:另行约定。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本工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1.4标准和规范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检查与验收手册》等现行的与本工程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范及省、市有关规定。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承包人自备国内现行适用的标准、规范、规程及配套图集;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无。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本合同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签订合同一周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提供全套施工图四套,如承包人需增加图纸份数,发包人可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清单中所含内容。1.6.4承包人文件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等;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按规范提供;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按规范提供;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按规范提供;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另行约定。1.6.5现场图纸准备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签订合同一周内,提供全套施工图四套,如承包人需增加图纸份数,发包人可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7联络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3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1.7.2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发包人指定地点;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施工现场;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施工现场;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1.10交通运输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另行约定。1.10.3场内交通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另行约定。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另行约定。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11知识产权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归发包人所有。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复制,不得向承包人以外的人员泄漏有关图纸内容或提供给第三方,否则所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工程竣工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原图全部收回。1.11.2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归发包人所有。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复制,不得向承包人以外的人员泄漏有关图纸内容或提供给第三方,否则所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工程竣工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原图全部收回。1.11.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由承包人承担。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调整,按实际工程量计算合同价。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按实际偏差量调整。2.发包人2.2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姓名:;身份证号:;职务:;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施工组织设计和总进度计划的审批权;工程变更的确认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权;工程款的审查权和支付权;特殊及重要施工工艺和材料发包及指定分包权;建筑材料价格的确认权;合同的解释;等等。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4.1提供施工现场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2.4.2提供施工条件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⑴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时间:协调提供施工所需的红线内场地,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施工现场有障碍物承包人应避开,其他具备施工条件的地方必须施工,相应工期不予延迟。在关键线路上因障碍物未及时清理而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顺延,承包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责任;不在关键线路上的障碍物未及时清理而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不予顺延;其他料场、办公等用地由承包人自行解决。⑵将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现场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计算工期前负责协调将水、电线路接至施工现场用地红线界,相应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统一挂表,每月按实际发生额向供电、供水等部门缴纳)。⑶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资料的提供时间:计算工期前提供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等资料。⑷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按规定应由发包人办理的相关施工手续,承包人应及时提供相关手续,因承包人原因手续未能及时办结,所引起的相关责任及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均由承包人负责。⑸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开工前提供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按施工图由发包人、承包人、监理现场书面交验,交验后,承包人应妥善保护场内水准点与控制点,任意破坏或遗失应由承包人负责。⑹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开工前一周。⑺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督促承包人做好保护工作,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⑻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承包人如有拖欠克扣工人劳动报酬行为的,发包人有权采取下列任一或全部措施,同时承包人应赔偿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①从合同价款扣除,直接支付给承包人所属工人;②解除本合同。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否。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3.承包人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1)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自行承担。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28天内。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提供工程量计算的底稿、完整的变更签证等相关的结算资料,形式另行约定。(2)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承包人的施工进度应满足发包人的要求,如发现承包人组织不当,拖延工期,影响施工进度的,发包人有权发包第三方进行施工,所发生的费用发包人可在未经过承包人允许前提下,从工程款中予以扣除。3.2项目经理3.2.1项目经理:姓名:陈兴哲;身份证号:;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二级注册建造师;建造师注册证书号:豫241212288934;建造师执业印章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按投标文件承诺执行。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每月在工地工作时间不低于20天(特殊情况下需离开时必须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方可离开);项目经理及本工程项目管理机构人员每周在工地工作时间不低于5天(特殊情况下需离开时必须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方可离开)。否则发包人有权按承包人的承诺追究责任。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在施工期内如未及时缴纳项目经理社保或未及时办理项目经理变更手续,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以0.5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提前12小时向发包人提交书面请假手续,考核点名时不在岗的(含会议前的考核点名),每次交违约金3000元;擅自离岗超过2小时的,每次交违约金500元;擅自离岗超过4小时的,每次交违约金1000元。3.2.3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以每次0.5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直至解除合同,并追究由此带来的发包人的一切损失。3.2.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以每次0.5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直至解除合同,并追究由此带来的发包人的一切损失。项目负责人变更应实行备案手续,并按照苏建招[2009]140号文件规定自备案之日起至原合同工期期满之日止,原中标项目负责人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接其他工程,如备案之日至原合同工期期满之日不足六个月,则限制其承接工程的期限为六个月。3.3承包人人员3.3.1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进场后3日内。3.3.3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以每人次0.3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直至解除合同,并追究由此带来的发包人的一切损失。3.3.4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提前12小时向发包人提交书面请假手续,考核点名时不在岗的(含会议前的考核点名),每人每次交违约金3000元;擅自离岗超过2小时的,每人每次交违约金500元;擅自离岗超过4小时的,每人每次交违约金1000元;甲方并有权采取终止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停止支付工程款等措施。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投标文件中明确的项目注册建造师及本工程项目管理机构的主要技术人员(含测量员、施工员、安全员、实验员、资料员、材料员等)除出现有关文件中所列情形之外不得变更。承包人在开工时或施工过程中擅自变更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应按每人次1万元人民币支付违约金,并追究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如有变更,也必须执行有关文件中规定的变更程序。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项目注册建造师及本工程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必须保证每周在工地工作时间不低于5日(特殊情况下需离开时必须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方可离开)。否则发包人有权按承包人的承诺追究责任。3.5分包3.5.1分包的一般约定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本工程不允许分包、转包。承包人不得将本工程转包或分包。承包人如有违反,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退场,承包人自愿放弃履约保证金,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无。3.5.2分包的确定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无。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无。3.5.4分包合同价款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无。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按通用条款执行。3.7履约担保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是。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中标价的10%,具体内容详见本项目投标人须知4.监理人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详见监理合同。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工程质量的监督权;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检验权、确认权;工程施工进度、安全的检查、监督权;工程款支付的审核权;向承包人提出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的建议权;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组织协调的主持权;撤换不合格的工程建设分包单位和注册建造师及有关人员的建议权;分包单位资质及能力的审查权;等等。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4.2监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职务:;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4.4商定或确定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1)工程变更的确认权;(2)签证权;(3)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权;(4)工期、质量、安全5.工程质量5.1质量要求5.1.1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1)符合国际现行的产品标准规定,并附有出厂合格证明,严禁使用不合格和过期材料和附件。无论总监理工程师是否进行并通过了各项检验,均不解除承包人对自己承包的工程的质量所负责任,除非质量问题是由于设计原因引起,而此类质量问题承包人须及时通知总监。在采用承包人设计的施工图纸施工时,设计引起的质量责任由承包人承担。无论工程材料是由承包人自行供应或是由发包人指定的供应商供应,均不解除承包人所负的工程全面质量的责任,承包人应该对各种材料按规范进行检查,拒绝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用于工程。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出现不合格材料用于工程的情况,由承包人承担应有的责任。(2)有关规范规定的各种材料检验、工艺试验等必须按规定实施,由承包人提供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试验合格证书,所需费用包含在合同价中。(3)所采购的设备、货物等原质保期长于两年的按原质保期执行,原质保期少于两年的按两年执行。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无。5.3隐蔽工程检查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参加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发包人代表及监理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如果承包人不通知发包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参加验收而自行隐蔽,发包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剥离或开孔,且不论最终验收结果如何,发包人均不承担损失和顺延工期。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限定时间内整改并重新组织验收,承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承包人不服从质量管理的,业主有权清退其出场,承包人并赔偿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6.1安全文明施工6.1.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除执行通用条款相关内容外,承包人还应满足下列安全施工管理要求:1.承担因承包人责任导致的安全事故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善后的处理工作,负责安全生产设施的搭设、防护及管理,按规定配备和发放个人安全防护用品;2.开工前由施工单位做好整个施工过程的安全预案、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照明用电方案、专项施工方案。。6.1.4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除按通用条款执行。还包括:(1)进入施工现场的各类安全防护由承包人统一协调管理,安全责任由承包人承担,费用含在投标报价中。(2)承包人负责进入施工现场施工人员及财物安全,发生任何伤亡事故与发包人无关,承包人自行解决。(3)承包人应合理安排、安全使用水、电设施,否则引起的一切责任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负责保管水、电设施,若发生丢失或损坏,由承包人赔偿。(4)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和安全事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均由承包方承担。承包人配备专职安全人员,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及周边设施的安全和第三方人身安全,并承担所有责任及相应地赔偿费用。(5)承包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安全防护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款内。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教育和安全事故责任由承包方承担。在承包人施工范围内发生或因承包人施工活动有关的安全事故由承包人负责处理并承担责任。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6.1.5文明施工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6.1.6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无。7.工期和进度7.1施工组织设计7.1.1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按监理单位要求执行。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施工组织设计和总进度计划应于施工前7天提交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审批,总进度计划应满足招标文件和合同对工期的要求,每周报下周进度计划。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发包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应于收到承包人资料48小时内予以确认。承包人必须按照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发包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当工程实际进展与进度计划不符时,应及时调整,调整后的进度计划及相应的措施报发包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执行。承包人执行已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时,不免除其工期、质量的责任(不可抗力事件除外)。7.2施工进度计划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7.3开工7.3.1开工准备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7.3.2开工通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7.4测量放线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另行约定。7.5工期延误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①由于非承包人的责任而造成的停工,工期顺延;②工程设计变更,影响关键线路工作的,增加工作量超过合同约定的工作量10%以上的,按比例顺延工期;③不可抗力且经主管部门确认影响关键线路工作的。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工期每推迟一天,按5000元/天支付违约金,因承包人原因,总工期滞后计划工期超10%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承包人赔偿损失。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签约合同价的10%。7.6不利物质条件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1)/;(2)/;(3)/。7.9提前竣工的奖励7.9.2提前竣工的奖励:无。8.材料与设备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按通用条款执行。8.6样品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另行约定。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9.试验与检验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9.1.2试验设备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按规范要求执行。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见试验设备表。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无。9.4现场工艺试验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另行约定。10.变更10.1变更的范围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A、由发包人签发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图纸会审纪要和会议纪要中有关牵涉到工程造价变化的部分;B、招标图纸以外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施工的其它工程内容按新增加的工程项目计算;C、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会议纪要及约定的材料暂估价、专业工程暂估价项目;10.4变更估价10.4.1变更估价原则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①增加或减少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的项目,无论增减幅度多大,均按投标时的单价进行增减;②相近或相似的工程项目,仅作主要材料变换的,也仅对变更后业主方指定产品的招标价差部分进行调整后并入结算价(含相关税费);③清单中无此项的增加项:a、依据投标报价中相应的人工、材料、机械价格及费用计取标准计算组成新增项目的结算价;b、对于投标报价中相关价格、标准混乱或无法鉴别的,则按编制工程预算(最高投标限价)相同的标准计算新增项目的预算价,以预算价下浮后确定新增项目的结算价,下浮率=(1-中标价/最高投标限价)×100%。c、无此项的增加项中材料如施工期间《宿迁工程造价管理》中材料信息价有相应价格,则结算时执行指导价。如没有,则以工程实施中双方市场询价进入决算。D、现场工程量变更的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共同商定,并报泗阳县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中心审核。E、设计变更需有设计部门的设计变更通知单,并经发包人现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实施。F、现场签证必须由发包人现场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共同签字并加盖监理项目部章后实施。G、承包人不得对原有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的签证,并承担由此给发包人带来的一切损失。H、因工程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减,且符合价款调整条件的,必须在7日历天内将量、价申请报告报发包人现场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核准,如承包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申请报告的,视为承包人对该变更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任何后补签证的请求,发包人将不再接受。I、签证单上应明确签证的原因及工程量等相关内容,必须连续编号,无编号的签证不予结算。④工程量清单中列为暂定价的材料,则以工程实施中双方市场询价进入决算。⑤工程量清单中列为暂估价的专业工程;如经计算超过公开招标的规模时应公开招标,如未超过公开招标规模则按本条款中①②③规定执行。⑥非暂定价的人工、机械、材料按投标报价中的价格,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中标后一律不予调整。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10.7暂估价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10.7.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2种方式确定。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3种方式确定。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经发包人认定。10.8暂列金额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签约合同价中所包含的暂列金额由发包人全权处理,承包人不能过问。11.价格调整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材料调整执行苏建价[2008]67号文。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2.1合同价格形式1.单价合同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除下列规定可以调整的范围外的一切风险费用,在竣工结算时,风险范围内费用一律不予调整。注:风险费用指隐含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中,用于化解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内容和范围内的市场价格波动风险的费用。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含在投标人所报的综合单价中,不予另行计算。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①调整范围:A、由发包人签发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图纸会审纪要和会议纪要中有关牵涉到工程造价变化的部分,均按工程变更考虑。B、招标图纸以外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施工的其它工程内容按新增加的工程项目计算;C、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会议纪要及约定的材料暂估价、专业工程暂估价项目。D、苏建价[2008]67号文规定的材料价格可以调整情形。②调整方法: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按本合同10.4.1规定执行。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招标文件中约定项目的暂列金额和材料暂估价,如系承包人施工和购买,结算时按发包人核定(经监理方、现场工程师签字确认)的相应单价进行调整。12.2预付款12.2.1预付款的支付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合同签订后付合同价款的10%作为预付款。预付款支付期限:合同签订后。预付款扣回的方式:无。12.2.2预付款担保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合同签订后。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或保证担保。12.3计量12.3.1计量原则工程量计算规则:按规范要求执行。12.3.2计量周期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12.3.3单价合同的计量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12.3.4总价合同的计量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无。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无。12.3.6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无。12.4工程进度款:按工程进度分期支付工程款,合同签订后付签约合同价的10%作为预付款(支付预付款同时承包人须向招标人提供同比例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或保证担保);工程完成工程量的50%付至合同价的40%;工程完工后付至合同价的80%;工程验收合格后付至结算审核价的97%,余款待缺陷责任期(24个月)满且无质量问题后一次性付清(无息)。13.验收和工程试车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13.2竣工验收13.2.2竣工验收程序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按通用条款执行。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另行约定。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另行约定。13.3工程试车13.3.1试车程序工程试车内容:按通用条款执行。(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3.3.3投料试车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13.6竣工退场13.6.1竣工退场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颁发工程接受证书并按通用条款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后5天内。14.竣工结算14.1竣工付款申请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28天内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同时必须提供工程量计算的底稿、完整的变更签证等相关的结算资料。工程送审前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和监理方再次复核后由发包人向审计部门报审。最终结算依据以发包人委托中标的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和是公司委托审计的结论为准。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14.2竣工结算审核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以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审计结束时间为准。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按通用条款执行。14.4最终结清14.4.1最终结清申请单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份。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15.2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24个月。15.3质量保证金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是。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3.7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2)3%的工程款;(3)其他方式:。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3)其他扣留方式:无。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无。15.4保修15.4.1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期为:见工程质量保修书。15.4.3修复通知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24小时之内。16.违约16.1发包人违约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无。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另行约定。(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另行约定。(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另行约定。(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另行约定。(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另行约定。(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另行约定。(7)其他:另行约定。16.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6.2承包人违约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另行约定。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合同工期按本合同相关条款约定的工期,如工期延误,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赔偿费支付办法按合同工期延误一天赔偿5000元,以合同价款的10%为赔偿上限,此赔偿费的支付不能解除承包人应完成工程的责任和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如因承包人的原因延误工期而导致工程造价上涨的由承包人负责,造成的损失(包括由于承包人工期延误造成的延期交付而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并自愿支付由此造成的一切费用。本工程应达到发包人要求的质量标准。承包人应按照现行的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和资料评定标准施工;施工过程中质量经验收不合格的无条件返工至合格,并视其情节轻重除责令承包人返工达到约定标准外,由承包人按每次2000元承担违约金,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承包人超出合同约定的工期,且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第一次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条件返工至合格,承包人自愿放弃60%履约保证金;第二次工程竣工验收时工程质量仍达不到合格标准时,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终止施工合同,不再支付剩余工程款,承包人并应当另行承担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损失。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由承包人承担。17.不可抗力17.1不可抗力的确认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按合同通用条款执行。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28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18.保险18.1工程保险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1)承担合同履行期间所有按规定投保的内容。承包人必须为场地内所有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和工伤保险。确保在工地作业的所有工程机械合法合格,并购买相应的保险。(2)承包人须对进入施工现场人员的意外或伤亡负全部责任。发包人对包括但不限于任何雇员的意外或伤亡,不论该人是受雇于承包人或其分包人,皆不负任何法律上的赔偿责任,承包人须保障发包人免负任何有关的索偿、要求、诉讼、成本、费用和支出。(3)承包人须对与本工程有关或本工程进行期间发生或本工程引致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坏负费用、损失、索偿或诉讼等法律责任,并须保障发包人免负该等责任。18.3其他保险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承包人需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承包人需为施工现场承包人派驻现场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相关保险,承包人应投保第三方责任险。18.7通知义务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20.争议解决20.3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同意。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按通用条款执行。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按通用条款执行。其他事项的约定:。20.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20.4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向工程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21、补充条款:21.1串通投标21.1.1承包人被举报或经核查发现其存在法律法规所列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情形的,发包人应书面告知承包人。21.1.2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书面告知后7日内,向发包人提供相关举证材料。如承包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举证或其举证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行为的,均视同承包人存在违约责任,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金额5%的违约金。21.1.3承包人存在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行为,被行政监督部门查处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合同违约责任履行,承包人仍须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1.1.4承包人应按照投标承诺和备案合同约定派驻现场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并确保项目管理机构主要成员常驻施工现场,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需经发包人同意。但发包人应在进场施工前严格核对进场施工队伍,承包人擅自改变项目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的,一律不得进场施工。21.1.5实行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主要成员现场签到考勤制度。项目管理机构主要成员每月出勤率不低于80%,否则,应向发包人支付不少于合同金额3%的违约金。21.1.6承包人存在合同违约行为的,应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发包人应通过工程款结算方式,将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扣除,不得从承包人提交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发包人应同时将承包人违约处理情况及时报送相关行政监督部门。21.2农民工工资21.2.1承包人(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下同)比选在合同签订后10日历天内,按照《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21.2.2承包人应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21.2.3承包人保证不克扣和拖欠工资,不以发包人拖欠工程款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21.2.4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款管理制度,推动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等相分离,建设方(发包人)须按时足额按合同约定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存入[工资]款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21.2.5承包人应主动将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表报建设方(发包人)审定。建设方(发包人)应对承包人实施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审查。21.2.6承包人未按上述21.2.1、21.2.2、21.2.3款规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应承担合同违约责任,并向建设方(发包人)支付实际拖欠农民工工资总额2倍的违约金。建设方(发包人)未按上述21.2.4款规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应承担合同违约责任,并向承包人支付实际拖欠农民工工资总额2倍的违约金。21.3转包、违法分包21.3.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法规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21.3.2转包、违法分包违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经核查,发现承包人存在法律法规及«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规定的转包、违法分包情形的,发包人应书面告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在接到书面告知后7日内,向发包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承包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举证或其证明材料不足以排除承包人存在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视同承包人存在违约责任,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金额5%的违约金,并制止分包行为。承包人存在转包、违法分包行为,被行政监管部门查处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合同违约责任履行,承包人仍须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承包人将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21.4环境保护21.4.1项目开工前,承包人主动履行污染物排放申报制度,积极完善各项申报手续。21.4.2禁止违法夜间施工,杜绝噪声扰民现象发生。21.4.3施工、作业现场采取隔离洒水、围挡、场地硬化、料场遮盖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严禁破坏施工场地树木,如有损坏,将扣除合同金额5000元的违约金。21.4.4商品混凝土、建筑物料、垃圾、渣土运输车辆密闭、进出施工现场进行冲洗,严防沿途抛洒、扬散。21.4.5项目建设方(发包人)在履行环境保护责任的同时,应督促承包人采取环境保护各项措施;承包人应主动积极配合建设方(发包人)依法完善各项环保手续并规范施工,杜绝环境污染及扰民现象发生。承包人违反本条规定情形的,每发生一次应向建设方(发包人)支付5万元违约金。项目建筑物料供应、渣土运输等服务方(承包人)在物料供应、运输服务过程中,违反本条规定情形,导致建筑物料、渣土等沿途抛洒、扬散的,应向建设方(发包人)支付5万元违约金。21.5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22.工程施工类第一条承包人编制的工程送审结算价经审核后核减率在5%以下的,审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核减率在5%(含5%)-10%(不含10%)之间的,审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0%;核减率在10%(含10%)-15%(不含15%)之间的,审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80%;核减率超过15%(含15%)的,审计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因承包人责任送审结算价核减率超过20%的,依照规定记入信用档案,实行联动惩戒。第二条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进行工程变更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申请变更,并将工程变更资料报监理单位、发包人审核确认,经县监督办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未经同意擅自实施的工程变更,不予认可。第三条在绿化种植土中发现少量建筑渣土的,责令整改,没收承包人履约保证金1000元;存在大量建筑渣土的,责令整改,没收承包人履约保证金5000元;绿化内故意埋放建筑渣土的,责令整改,没收履约保证金20000元。情节恶劣的,依照规定记入信用档案,实行联动惩戒。第四条工程项目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抽检确定质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支付,并依据法律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第五条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保修期内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承担违约金50000元并依照有关规定处理。非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逾期交付的,每逾期一天偿付违约金5000元,逾期违约金总价不超过合同价的10%。第六条项目管理机构主要成员履职不到位,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项目管理机构主要成员超过30天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金30000元并有权解除合同、责令承包人退场,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泗阳县众兴街道办事处承包人(全称):河南虎行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泗阳县众兴街道朱圩社区家门口就业厂房建设项目(预制食品厂房)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招标范围内所有工程量。二、质量保修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5年;3.装修工程为2年;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两年。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缺陷责任期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四、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五、保修费用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另行约定。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地址:地址: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地址:地址: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就业厂房建设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