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停车建设运营采购合同公告(兰坪县财政局2025)



兰坪县智慧停车建设运营项目合同公示

合同公示信息

招标项目编号:
GC533300202300040001
招标项目名称:
兰坪县智慧停车建设运营项目

标段编号:
GC533300202300040001001
标段名称:
兰坪县智慧停车建设运营项目

招标人:
兰坪县财政局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评标方式:
远程异地评标
中标人:
兰坪县城乡发展有限公司

中标价(万元):
11795
中标工期:
特许经营期限:兰坪县智慧停车建设运营项目的期限为20年

项目经理/总监:
/

合同公示日期:
2025-06-05

合同公示内容:

附件信息

合同附件:

序号
文件名
创建时间

1
兰坪县智慧停车建设运营项目特许经营协议(2023.4.3).pdf
2025-06-05 16:39:14

兰坪县智慧停车建设运营项目特许经营协议特许经营协议M2兰坪县智慧停车建设运营项目特许经营协议甲方: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财政局.乙方:兰坪县城乡发展有限公司小编制时间:二零二三年四月兰坪县智慧停车建设运营项目特许经营协议.目录兰坪县智慧停车建设运营项目特许经营协议1第1条定义和解释.11.1定义.11.2解释.U4第2条声明与保证2.1甲方的声明与保证n2.2乙方的声明与保证第3条特许经营权.33.1特许经营权范围.53.2特许经营权.63.3项目特许经营期及期满处理73.4特许经营权的排他性及其处分限制7第4条项目融资与财务管理74.1项目投融资结构74.2融资责任...84.3融资担保.84.4融资及担保的限制84.5项目资金使用管理9第5条双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95.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95.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0第6条项目前期工作及费用承担..116.1交接前期工作和正向交接范围.116.2风险转移..116.3交接的效力..116.4甲方负责开展的前期工作包括:.116.5前期工作的相关责任约定:..1146.6交接前期工作费用的承担..12第7条项目设施及土地的权属..127.1项目设施的权属....127.2土地使用的限制和使用权利.12第8条项目建设及更新改造..138.1新建工程..138.2项目设施的技术更新、改造或重置费用13第9条项目的运营维护.139.1开始运营的条件、程序和内容.139.2运营维护要求.149.3运营期内的公共环境保护..159.4运营期违约及处理.16第10条股权变更限制...161兰坪县智慧停车建设运营项目特许经营协议第11条项目绩效评价..1711.1绩效评价主体..1711.2绩效评价标准和方法.1711.3绩效评价程序..1711.4第三方原因影响考核评价17第12条定价与调价机制.1812.1定价...1812.2项目设施运维成本的核定.1812.3服务费价格的调整.1812.4其他经营性收入..18第13条计费与支付机制...1913.1停车费及城市照明路灯广告费的计算.1913.2服务费的收取..19第14条项目的移交..1914.1移交程序..1914.2移交范围.1914.3移交验收.2014.4备品备件。.2114.5保证期.2114.6相关担保、保证及保险凭证的转让.2214.7技术转让.2214.8人员及培训..2314.9相关合同期限及责任承担.2314.10移走乙方相关的物品2314.11风险转移.2314.12移交费用和批准.2414.13项目提前终止时的移交.2414.14本协议移交后的效力.2414.15移交违约和处理.24第15条履约担保和保障..24.2515.1建设履约担保.15.2运维履约担保...2515.3移交履约担保..2515.4履约保证金的扣除/履约保函提取.2515.5恢复履约担保能力.2515.6不当扣除履约保证金/不当提取保函..2615.7甲方提供的保障..26第16条公众监督….26第17条政府方介入权..2617.1介入权的行使..2617.2介入权的行使程序.2717.3介入持续时间和范围2817.4介入期间的费用和收入..28第18条保险..282兰坪县智慧停车建设运营项目特许经营协议18.1应投保险种..2818.2乙方的投保义务..29第19条再融资2919.1再融资,.2919.2再融资的条件..3019.3其他约定,..30第20条不可抗力…...3020.1不可抗力事件。...30Y20.2通知....3020.3损失承担原则。..30720.4减少损失的责任与补救义务.3120.5不可抗力情形下项目设施的运维义务.3120.6不可抗力结束后的继续履行.31第21条政府行为.31第22条法律变更..3222.1法律变更导致的补偿.3222.2法律变更导致的调减.32第23条补偿与违约赔偿..3323.1补偿.....3323.2违约及赔偿..34第24条协议终止与补偿.3524.1甲方发出的终止.3524.2乙方发出的终止,.3524.3法律变更或政府行为导致的终止.3624.4不可抗力造成的终止..3624.5协商一致终止...3624.6终止意向通知和终止通知.3624.7甲方的权利....3724.8终止的后果....37.3724.9终止后的补偿.24.10终止后的还款义务..3824.11继续有效..3924.12特别约定...39第25条协议变更和转让..3925.1协议的变更..3925.2协议的转让...39第26条争议解决.....4026.1项目协调委员会.4026.2仲裁/诉讼...4126.3争议解决期间的继续履行...4126.4继续有效..41第27条其他约定..4127.1文件权利及保密..4127.2日常事务代表..423兰坪县智慧停车建设运营项目特许经营协议27.3通知...4227.4适用法律...4327.5协议文字...4327.6协议生效..43附表1:特许经营权所涉及的现有停车位资产表...45附表2:特许经营权所涉及的现有广告灯杆资产表..46附件3绩效考核管理办法..47.1小J1.4兰坪县智慧停车建设运营项目特许经营协议第1条定义和解释1.1定义除本协议特殊条款另有约定外,下列术语应具有本款所指的含义,如本款约定与标准条款不一致的,以本款约定为准:1.1.1本协议,指甲方与乙方之间签署的本《兰坪县智慧停车建设运营项目特许经营协议》,包括附件,以及日后签署的任何本协议之补充修改协议和附件,上述每一文件均被视为本协议的一部分。1.1.2本项目,指“兰坪县智慧停车建设运营项目特许经营项目”。1.1.3项目设施,指与本项目运营管理相关的设施,包括现有停车场停车位、路边广告灯杆等,具体项目设施以《兰坪县财政局拟进行资产转让而核实兰坪县停车位及灯杆广告位20年特许经营权市场价值评估报告》(编号:隆赑资评报字(2023)第00011号)和新建工程《兰坪县车位智慧化提升改造项目的可研报告》中所含的项目设施所载清单为准。1.1.4甲方,指本项目中经兰坪县人民政府授权确定的项目实施机构,即兰坪县财政局。1.1.5乙方,指政府方就本项目通过法定采购程序选定的中选社会资本。1.1.6政府方,指兰坪县人民政府或其依法授权的实施机构,可指其中之一,也可统指政府和实施机构。1.1.7响应文件,指乙方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并对招标文件予以实质性响应的文件。1.1.8特许经营权,指具有本协议第3条款约定的含义。1.1.9土地使用权,指国有土地使用权。1.1.10履约担保,指根据本项目要求,履约担保系【建设履约保函;运维履约保函;移交履约保函】的统称。.1.1.11正向移交,指甲方将本项目的项目设施移交给乙方。1.1.12正向移交日,指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向乙方移交本项目设施的日期。1.1.13正向移交人,指移交本项目特许经营权的政府指定主体。1.1.14正向接收人,指接收本项目特许经营权的乙方。1.1.15移交,指乙方将本项目的项目设施移交给甲方。1兰坪县智慧停车建设运营项目特许经营协议1.1.16移交日,指本协议期满终止或提前终止时,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向甲方移交项目设施的日期。1.1.17移交人,指本协议期满终止或提前终止时,按照本协议约定向甲方移交项目设施的乙方。1.1.18接收人,指在项目移交日负责接收乙方无偿、完整地移交资产和相关权益的政府方指定主体。1.1.19开始运营日,指按照本协议第9条款约定由甲方书面认可的日期或I视为甲方认可的其他日期。1.1.20运营期,指开始运营日起至移交日止的期间。1.1.21运营日,指自正向移交完毕,下发运营通知书之日起算,每日从北京时间9:00时开始至次日北京时间9:00时结束的二十四小时期间。1.1.22运营月,指自正向移交日的次日起算,运营期内任一个月的公历月份期间,但第一个运营月应在第一个运营日北京时间9:00开始,最后一个运营月应于合作期的最后一日北京时间9:00结束。--1.1.23运营年,指自正向移交日的次日起算,运营期内任连续十二个月的公历年度期间,但第一个运营年应在第一个运营日北京时间9:00开始,最后一个运营年应于合作期的最后一日北京时间9:00结束。1.1.24适用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除外)所有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规章、政府部门颁布的标准、规范或其他适用的强制性要求,以及有法律约束力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等。1.1.25政府行为,指甲方及其任何上级政府部门(【县】级及以上)的国有化、征收及征用等行为。1.1.26批准,指为了使乙方能够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和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乙方必须或希望从政府机关依法获得的所需要的任何许可、执0照、同意、授权、批准、免除或相同及类似的文件。1.1.27融资方,指融资文件中的贷款人或项目融资资金的提供人。1.1.28融资文件,指与项目或其任何一部分的运营相关的长期、短期融资或再融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协议、担保协议和其他文件等,但本协议约定2兰坪县智慧停车建设运营项目特许经营协议的履约担保、股东作出的出资承诺除外。1.1.29融资交割,指项目融资所需的有关资信、协议、担保或承诺等文件已签署并提交政府方,且融资文件要求获得首笔资金的前提条件已得到满足或被豁免。1.1.30再融资,指运营期内为维持项目正常运作和保障现金流,在初始融资完成后对融资条件和工具进行调整的融资活动。1.1.31项目资产,指与项目有关的所有资产,包括但不限于:0(1)停车场停车位1719个;(2)城市照明广告灯杆3478个;(3)本项目项下甲方或乙方拥有的知识产权;(4)运营和维护记录、质量保证计划等文件。1.1.34谨慎工程和运营惯例,指可以合理期望的对同一项业务在相同或类似情形下熟练和有经验的承包商或操作者的技能、勤勉、谨慎和预见能力的惯例标准。就本项目而言,谨慎工程和运营惯例应包括但不限于采取合理的步骤,以确使:(1)在满足正常条件下及合理预测的非正常条件下本项目拥有所需要的充足材料、资源和供应品;(2)拥有足够数量、充足经验并经过适当培训的工作人员,以恰当有效地按照相应的手册和技术规范运营本项目并能够处理紧急情况;(3)由有知识并受过培训和有经验的人员进行预防性日常和非日常维护和修理,以确使本项目长期、可靠和安全地运营。1.1.35争议解决程序,指本协议第26条中提及的解决争议的程序。11.1.36政府部门,指:(1)中国国务院及其下属的部、委、局、署、行,中国的任何立法、司法。或军事当局,或具有中央政府行政管理功能的其他行政实体;(2)(2)本项目所在区域的任何地方立法、行政、司法部门。1.1.37终止意向通知,指双方按照本协议第24条款向对方发出的通知。1.1.38终止通知,指双方按照本协议第24条款向对方发出的通知。3兰坪县智慧停车建设运营项目特许经营协议1.1.39生效日,指本协议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1.2解释1.2.1在本协议中,除非另有明确约定,下述词语的释义如下:(1)协议或文件包括经修订、更新、补充或替代后的该协议或文件;(2)日(天)、星期、月份和年均指公历的日、星期、月份和年;(3)协议无特殊说明的“日(天)”均为“日历日”;(4)一方、双方、各方:指本协议的一方或双方或各方,并且包括经允许的该方的代理人或该方的受让人;(5)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元”指人民币元;(6)除非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包括”指包括但不限于,“以上”、“以下”、“以内”或“内”均含本数,“超过”、“以外”不含本数;(7)若约定支付任何款项或提交任何书面材料之日不是工作日,则应在该等日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支付或提交;(8)任何条款、附表或附件指本协议的条款、附表或附件;(9)除非另有表述,时间应为北京时间;(10)本协议中的标题不应视为对本协议的当然解释,本协议的各个组成部分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及重要性;(11)凡提及任何一项适用法律应包括对该项适用法律不时做出的修改、综合、补充或替代;(12)所指的协议在任何情况下均包括对该协议不时所作的补充、修改、合并、更替或替代;(13)本协议并不限制或以其它方式影响甲方及其他政府部门行使其法定行政职权。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果本协议项下的有关约定届时被纳入相关法律规范属于甲方或其他政府部门的行政职权,适用该等法律规定;1.2.2标题仅为方便之用,不影响解释。4兰坪县智慧停车建设运营项目特许经营协议第2条声明与保证2.1甲方的声明与保证2.1.1甲方已获得签订本协议所必需的授权及批准,有权签署本协议;2.1.2如果甲方的承诺被证明在作出时存在不实或不能兑现,则乙方有权根据第24.2.1款的约定终止本协议。2.2乙方的声明与保证2.2.1乙方是依法正式成立的企业法人,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条款和条件的法人资格、权利和能力;2.2.2签署本协议之前,乙方已为自身的利益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及检查,包括但不限于对项目场地进行细致而全面的检查、评估,充分知悉项目的现状和风险;2.2.3如果乙方的承诺被证明在作出时存在不实或不能兑现,则甲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第24.1.1款的约定终止本协议。第3条特许经营权3.1特许经营权范围自生效日起,由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负责项目设施的【建设;投融资;运营维护】工作。具体项目设施如下:3.1.1本项目存量资产:兰坪县路边停车位,兰坪县人民医院、菜市场、各事业单位停车位1719个;城市照明灯杆3478个。3.1.2本项目提升改造新建工程资产:新建工程包括金江路45个停车位,团结路60个停车位,怒江路36个停车位,批江路11个停车位,沧江路93个停车位,三江大道150个停车位,总计395个停车位电子收费前端、监控系统、配套停车场智慧停车管理系统等相关智慧化配套设施。上述项目设施以《兰坪县财政局拟进行资产转让而核实兰坪县停车位及灯杆广告位20年特许经营权市场价值评估报告》《兰坪县车位智慧化提升改造项目的可研报告的批复》所载清单及内容为准。5兰坪县智慧停车建设运营项目特许经营协议3.2特许经营权3.2.1特许经营权甲方授予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独家经营的权利,具体如下:(1)运营、管理和维护现有的兰坪县停车场停车位及城市照明广告灯杆。(2)提升改造新建工程所涉及的内容建设、运营、管理和维护。(3)依据本协议获得停车场停车位收费及城市照明广告灯杆广告费。3.2.2转让特许经营权价款及支付乙方获得前述第3.2.1款所述存量项目的经营权应支付的价款为20年特许经营权价值为11795.00万元。4此价款由乙方以货币方式支付给甲方或政府方指定的其他主体,具体支付方式为:本协议正式签署并生效后六个月内完成支付。3.2.3违约金若乙方逾期支付特许经营权转让价款,应从到期应付之日起至乙方实际支付款项之日止计算违约金。违约金=逾期支付金额×违约利率(当时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逾期天数3.2.4正向移交期间及标准(1)正向移交期间兰坪县智慧停车项目设施应自本协议生效日起15日内或双方另行商定的其他日期完成项目设施清点,并签署正向移交备忘录,双方按正向移交备忘录约定完成相应的正向移交。乙方应在正向移交完成后按照本协议约定开始相应停车场停车位及城市照明广告灯杆的运营维护相关工作。移交时,应由甲乙双方代表和兰坪县国资部门共同参与移交。(2)正向移交标准双方约定的正向移交标准如下:现状移交;(3)正向移交所发生的费用和相关税费,由双方各自承担。(4)除上述约定外,正向移交涉及的资产评估、设施修理和职工安置等其他相关事宜适用各方签订的【0《项目设施资产转让协议》;《特许经营协议》;.6兰坪县智慧停车建设运营项目特许经营协议众其他协议】的约定。3.3项目特许经营期及期满处理3.3.1特许经营期除依本协议相关约定特许经营期提前终止、延长或缩短外,特许经营期为二十年(包含建设期3个月)自2023年6月1日开始,至2043年5月31日止,全部为特许经营期。13.3.2特许经营期满的处理本项目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时,乙方应向甲方无偿移交所有项目设施及相关权利。甲方有权依照届时适用法律规定选择社会资本,如乙方在上述特许经营期限内履约记录良好,则在同等条件下可享有优先权。乙方应保证在合作期满时清偿其所有债务,解除在项目设施及相关权益上设置的任何担保。在合作期满后不论是否继续经营本项目,其债权债务均由乙方享有和承担,与甲方无关。3.4特许经营权的排他性及其处分限制3.4.1甲方承诺,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在本项目特许经营期限及合作范围内,【甲方授予乙方对项目设施的特许经营权系独家的、排他的权利;甲方授予乙方对合作区域的特许经营权系独家的、排他的权利】。除非依照本协议约定可以提前终止的,甲方承诺不擅自收回特许经营权、不减少特许经营权的内容、不再将特许经营权授予任何第三方。3.4.2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权在特许经营期内专属于乙方。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并经贷款银行同意,特许经营期内,甲方不得将本项目特许经营权授予其他社会资本。第4条项目融资与财务管理.4.1项目投融资结构4.1.1本项目总投资为12195.00万元;4.1.2本项目的项目资本金为2495.00万元;7兰坪县智慧停车建设运营项目特许经营协议4.1.3本项目总投资和项目资本金之间的差额由乙方通过银行贷款等方式予以解决,以满足项目资金需求。4.2融资责任4.2.1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及双方确定的融资计划和方案要求自本协议生效日起90日内完成融资交割,并负责项目资金的及时筹措;甲方应为乙方开展项目融资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包括依法提供与项目融资有关的批复、证明、说明及相关文件等。4.2.2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双方确定的融资计划和方案要求在约定期限内完成融资交割或实现项目资金及时足额筹集到位的,应当按照本协议的相关约定承担相应责任。4.2.3因甲方未按时提供协助以及银行原因未及时发放贷款的,乙方不承担责任。4.3融资担保为本项目融资之目的,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在其按约定享有项目经营权、项目收益权或其他权益上设置质押等方式进行融资,相关融资文件应及时提交甲方备案。4.4融资及担保的限制4.4.1除因本项目运营维护所需之目的外,乙方不得以本项目进行融资。4.4.2除为本项目融资并经甲方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将项目设施或项目收益权进行抵押或质押、出售、转让、出租或以任何其他方式交由第三人使用或设定权利负担。4.4.3项目融资文件乙方应在本协议生效日后90日内将为本项目融资签署的所有融资文件报9经甲方备案。为保障本项目顺利实施,乙方应确保融资文件中包含融资方承诺的下列条款:(1)只要本协议(含附件)有效,融资方不得采取任何行动影响、干扰、损害或终止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或以其他方式对本协议造成不利影响;(2)如融资文件中包含了融资方介入权的约定,即当乙方违反融资文件或8兰坪县智慧停车建设运营项目特许经营协议乙方出现重大经营或财务风险,威胁或侵害融资方利益时,融资方可以行使其作为债权人的权利,要求乙方改善管理、增加投入,或请求甲方认可的合格机构接管本项目,但融资方行使上述介入权时应按照如下程序进行:a,融资方通过书面方式将乙方在融资文件项下的违约事件通知甲方;b.给予乙方在收到上述通知后20日内纠正此类违约的权利;c.在上述纠正期间不行使融资方对违约事件的任何权利或补救;d.纠正期满时,乙方违约事件持续的,融资方行使权利应以不妨害和损害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项目的正常运营为前提。如在纠正期内,触发融资方直接介入的重大风险解除或者乙方提供融资方能接受的补充担保措施后,融资方应停止介入。(3)其他约定:4.5项目资金使用管理4.5.1双方在此确认,在本协议生效日后,为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乙方应按规定及时开设项目资金专用账户,在不影响项目运营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对专用账户中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乙方应予以配合。4.5.2乙方应独立进行运营期的资金使用和财务核算,项目资金不得用于与本项目无关的经济活动。第5条双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5.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5.1.1甲方在合作期内的权利:(1)甲方有权对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履约行为进行全程监管,如发现与本协议约定不相符合的情形,有权责成乙方限期整改,并根据协议约定扣除或提取相应金额的履约担保,追究乙方违约责任。1(2)在运营期内有权对乙方的运营维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3)甲方或政府方指定机构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有权对乙方的投资、经营、管理、安全、质量、服务状况等进行绩效评价,并有权将评价结果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1(4)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9兰坪县智慧停车建设运营项目特许经营协议5.1.2甲方在合作期内的义务:(1)甲方负责按照本协议第6条约定完成前期工作,并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及方式向乙方移交项目前期工作文件。(2)协助乙方及时获得相关的许可或批准文件。(3)协调合作范围内的停车场和城市照明广告用电、用水等,如因该等原因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协助乙方向第三方进行追偿。(4)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5.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5.2.1乙方在合作期内的权利:大(1)依约享有项目特许经营权,并获取相应停车场停车位收费和城市照明1广告收费的权利。(2)要求甲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协调用电和用水的权利。(3)如因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导致乙方履约不能的,则乙方有权和甲方就有关事宜进行沟通,如经甲方确认确属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且乙方已为避免此种情形采取必要措施的,则甲方应根据上述原因造成的实际影响对乙方责任予以相应豁免,并对绩效评价指标的达成率进行相应调整,若合同因此而终止的,应退还乙方相应履行担保金。.(4)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5.2.2乙方在合作期内的义务:(1)承担本协议约定的项目投融资及运营等责任和风险。(2)在合作范围内,按照协议约定负责实施本项目,确保项目设施运营维护符合本协议约定的技术规范和技术要求。(3)乙方应本着普遍和无歧视的原则,接受合作范围内城市公共停车和城,市路灯照明。(4)在运营期内严格按适用法律及本协议约定对本项目进行运营维护,持续、安全、稳定地提供服务,并确保停车场运营有序,城市路灯灯杆正常照明,广告按照合同要求执行,整体项目的运营维护达到本协议约定的标准。(5)接受并有义务配合甲方在合作期内进行的监督管理。按照本协议约定提交履约担保。10兰坪县智慧停车建设运营项目特许经营协议(6)乙方应确保融资文件、本协议项下的保险单以及其他由乙方签订的与项目有关的任何协议符合本协议约定的要求。(7)乙方拟利用本项目进行其他行为的,必须报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8)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乙方负责按照城市规划,履行城市照明服务第6条项目前期工作及费用承担6.1交接前期工作和正向交接范围6.1.1在资产权益交接日,甲方应向乙方交接:(1)甲方在所涉权益交接资产中的全部权利和权益(资产所有权除外);(2)关于交接资产的所有操作摘要、设计图纸、文件以及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所必需的技术资料。6.1.2在资产权益交接日,甲方应将其在本项目资产权益范围内的权利和义务正向交接至乙方,并应负责就前述交接取得协议对方的同意。6.2风险转移.自资产权益交接完成之日起,交接资产的风险转移至乙方。6.3交接的效力自资产权益正向交接完成之日起,乙方享有项目资产的使用、运营和维护的权利,并自此对交接资产享有全部权益;甲方使用、运营和维护转让资产的权利和义务即应停止行使。乙方应接管项目设施的运营和维护、享有和承担本协议规定的任何其他权利和义务。6.4甲方负责开展的前期工作包括:具体负责与特许经营权有关的资产清点、运营交接、以及其他必要的资产权益交接等前期工作。16.5前期工作的相关责任约定:(1)交接工作采用协商制度,其负责人应由甲方指定。(2)甲方和乙方应对交接代表的工作予以配合和协助。(3)甲方和乙方应各自承担交接委派人员的工资及其他直接费用。交接代11兰坪县智慧停车建设运营项目特许经营协议表因工作所需而发生的其他额外费用,应由甲方和乙方平均分担。6.6交接前期工作费用的承担本项目前期工作费用,指政府方为开展本项目的前期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双方同意,本项目前期工作费用按以下第(3)种方式处理:(1)前期工作费用由政府方自行承担,并按照本协议约定完成相应工作内容。.,(2)前期工作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自本协议生效30日起日内按甲方要求支付,且该等费用计入项目总投资,但乙方承担前期工作费用的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超过部分由甲方承担。(3)其他方式:甲方和乙方应各自承担交接委派人员的工资及其他直接费用。如因资产自身问题需要维修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交接产生的税费由甲乙各方承担。第7条项目设施及土地的权属,·7.1项目设施的权属1、在特许经营期内,本项目资产归甲方所有,特许经营权归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届满时,乙方按照约定采取相应的退出机制,将该项目的特许经营权移交给甲方。移交可能产生的任何税费由乙方承担。2、特许经营期内,未经甲方和贷款银行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项目特许经营权或项目资产出租、抵押或质押给任何第三方。但在特许经营期内且必要时,乙方可以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为本项目融资之目的,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依法将本项目特许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项下的收益权/应收账款)为贷款银行设定质押或抵押,但不得在此等收益权上设定除此之外的其他任何出租、质押等权利、义务或责任。7.2土地使用的限制和使用权利1、特许经营期内,乙方应严格按照本协议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合法使用本项目土地,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项目土地使用权及其上建筑物、构筑物、相关设施进行任何抵押、出租或类似处分。但为本项目融资之目的,必12兰坪县智慧停车建设运营项目特许经营协议要时乙方可以本项目建筑物、构筑物、有关设施等为贷款银行设定抵押担保。第8条项目建设及更新改造8.1新建工程拟建设包括金江路45个停车位,团结路60个停车位,怒江路36个停车位,江路11个停车位,沧江路93个停车位,三江大道150个停车位,总计395个停车位电子收费前端、监控系统、配套停车场智慧停车管理系统等相关智慧化配套设施。本项目建设周期三个月,2023年4月至2023年7月。项目总投资400.00万元,其中:工程费用273.58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96.79万元;预备费29.63万元。8.2项目设施的技术更新、改造或重置费用(1)根据适用法律规定或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如由甲方负责项目设施技术更新、改造或重置的,乙方配合甲方完成相关工作;如由乙方负责项目设施技术更新、改造或重置的,乙方应于更新、改造或重置开始前30日内提交更新、改造或重置计划,报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执行。(2)双方对于项目设施的技术更新、改造或重置费用的计算方式,具体约定如下:在特许经营期内,如因规划要求或政策变化,要求项目设施的技术更新、改造或重置费用,均由政府出资。由政府投资形成的资产,乙方不拥有其所有权,只拥有经营权。因乙方运营维护原因而造成的设备损坏发生的重置费用应由乙方负责。第9条项目的运营维护9.1开始运营的条件、程序和内容9.1.1开始运营的前提条件存量项目:停车场停车位未被占用,停车场设备可以正常使用。城市路灯灯杆可以正常照明,广告牌可以安全悬挂,并可以连续稳定运行状态,且连续713兰坪县智慧停车建设运营项目特许经营协议日满足约定的停车、照明、悬挂广告牌的功能。新建项目:现有新建工程所涉及的停车位可以正常使用和收费(前期采用人工收费),按照《兰坪县车位智慧化提升改造项目的可研报告》提升改造新建完毕后,停车位所有系统验收完毕,并可以正常使用。9.1.2开始运营程序(1)存量项目在满足第9.1.1款约定的前提条件下,乙方应在计划开始运营日前向甲方提出开始运营的书面申请。新建项目工程在满足第9.1.1款约定的前提条件下,顺利通过甲方验收,并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且具备开始正常运营条件下,由乙方提出正式开始运营的书面申请。甲方自收到前款所述书面申请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乙方是否同意其开始运营以及开始运营的确定日期,如果不同意须同时书面陈述理由。如果甲方不同意乙方开始运营的申请,乙方在收到甲方不同意开始运营的书面通知后,应按照甲方的意见,尽快纠正其存在的问题,并按照前述约定重新申请开始运营。(2)如甲方未于前述10日内发出同意或不同意的书面通知,视为同意乙方开始运营,开始运营日为乙方申请文件提交给甲方后的次日。9.1.3项目运营内容由乙方负责本项目合作范围内的项目设施的新建、运营、维护,具体运营内容包括:兰坪县路边停车位,兰坪县人民医院、菜市场、各事业单位停车位1719个;城市照明灯杆3478个。详见本协议附表1和附表2。9.2运营维护要求.9.2.1乙方的主要责任(1)在整个运营期内,乙方应当承担运营费用和风险,负责管理、运营维护项目设施。(2)乙方应建立运营维护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的具体措施和制度交甲方确认后执行。(3)乙方应确保在整个合作期内,始终根据下列规定运营维护项目设施:a适用法律;b.运营维护资料以及与项目设施有关的设备制造商提供的一切有关手册、指导和建议;14兰坪县智慧停车建设运营项目特许经营协议c.谨慎工程和运营惯例;(4)乙方应确保项目设施始终处于良好营运状态并能够以安全、连续和稳定的方式提供符合适用法律和本协议要求的服务。(5)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提交运营成本资料以及甲方可合理要求提供的有关乙方财务状况的其他资料。(6)本协议生效日后,项目开始运营前,乙方须向甲方提交运营维护资料,并经甲方审核同意后执行;乙方应当根据经审核确定的运营维护资料需报甲方备案。9.2.2运营、维护和修理记录乙方应确保:(1)对项目运营、维护和修理的情况进行详细记录;(2)准许甲方在给予合理通知后在正常工作时间对其运营维护情况进行检查并查阅和复制上述记录。9.2.3监督与检查(1)甲方有权派出监督员或者指定代表在任何时候进入项目场地,以监察项目设施的运营维护。但是,甲方监督员或其指定代表进入项目场地或乙方的办公场所不应干涉乙方对项目的正常运营维护工作。(2)应甲方的要求,乙方应提供下列文件:a.自开始运营日起,在每个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甲方提交当季项目运营维护情况;b.甲方认为必要的任何其他运营维护资料和信息。9.3运营期内的公共环境保护9.3.1乙方不应在项目的运营维护过程中造成公共环境及交通枢纽影响。9.3.2乙方应当执行适用法律规定、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规定或要求,公布相应的停车场信息。9.3.3乙方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报经甲方同意后执行。9.3.4乙方在项目设施的运营维护期间应根据本协议技术要求及国家的有关规定,采取一切合理措施来避免或尽量减少对项目周围设施、建筑物和居民区的干扰。15兰坪县智慧停车建设运营项目特许经营协议9.4运营期违约及处理9.4.1甲方违约情形及处理运营期内发生下列情形,视为甲方违约:(1)因甲方原因导致项目未能按期开始运营的或导致项目停运;(2)甲方占用本项目停车场停车位或临时拆除城市照明广告灯杆;(3)甲方无正当理由介入乙方运营的;(4)其他情形:1甲方发生本条约定的违约情形的,乙方有权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改正,甲方未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改正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以下违约责任:每延期一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5000元的违约金,并相应顺延项目特许经营期限。如甲方逾期改正超过30日,则乙方有权提出提前终止本协议。9.4.2乙方违约情形及处理运营期内发生下列情形,视为乙方违约:(1)因乙方原因导致项目未能按期开始运营的;(2)因乙方自身原因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提供正常城市照明服务或者没有提供足够的停车位造成严重后果的;(3)其他情形:/乙方发生本条约定的违约情形的,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改正,乙方未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改正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金,违约金按以下标准计算:每延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5000元违约金,甲方有权扣除或提取运维履约担保项下的相应金额。如乙方逾期改正超过30日,则甲方有权提出提前终止协议。延迟进入开始运营日的期间或者进入开始运营日后乙方未能保持项目正常运营的期间,不计算、不支付相应服务费。第10条股权变更限制本项目不设置股权锁定期乙方可以转让其在项目公司中的全部或部分股权,但受让方应满足本协议约定的技术能力、财务信用、运营经验等条件,并以书面形式明示。16兰坪县智慧停车建设运营项目特许经营协议第11条项目绩效评价11.1绩效评价主体本项目由【甲方自行;口甲、乙双方共同选择第三方机构;口其他:1:对乙方进行绩效评价,乙方应予以协助配合。11.2绩效评价标准和方法4本项目绩效评价标准及评价方法,按照本协议附件《绩效评价管理办法》执行。双方一致同意,项目实施过程中,若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对于停车场或城市路边灯杆照明、路边灯杆广告管理出台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按届时新标准规定执行。11.3绩效评价程序11.3.1绩效评价包括定期评价和不定期评价,其中定期评价的频次为:每季度一次。11.3.2绩效评价主体开展绩效评价的程序主要包括:(1)确定评价对象并下达评价通知;(2)确定评价工作人员并制定评价工作方案;(3)收集评价相关资料并进行审查核实;(4)进行现场走访和实地访谈;(5)综合分析并编制评价报告;(6)下达评价结论并归档;(7)其他约定:/11.3.3甲方应在绩效评价完成后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公开。11.3.4对于绩效评价报告中指出的问题,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在通知要求的期限内进行整改。11.4第三方原因影响考核评价因第三方原因影响绩效评价结果的,乙方有权向甲方和绩效评价主体就有关事宜提出书面报告,甲方和绩效评价主体应在收到书面报告后5日内做出处理。如确属第三方原因造成的,且乙方已为避免此种情形尽到合理努力的,则甲方和17兰坪县智慧停车建设运营项目特许经营协议绩效评价主体应及时对绩效评价结果予以调整。第12条定价与调价机制12.1定价本项目服务费的价格采用以下方式确定:本项目收费执行使用者付费。依据《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3版)》中云南省经营性收费定价标准进行收费。依据《兰坪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兰坪县机动车占用城市道路收取临时停车费方案的批复》兰政复【2016】165号文进行收费。路灯杆照明广告收费:依据合同中约定的市场价进行收费。本项目收费定价主要设计运营期内停车费收取标准的定价,和城市照明灯杆广告的市场价定价原则。城市公共停车场的市场化运营应当遵循服务公众需求和民生福利的原则,应受城市建设规划、交通控制规划的制约,同时价格机制上也可考虑不同类型和不同地段的特点,合理确定定价模式。12.2项目设施运维成本的核定.甲方及物价等行政部门有权对停车场、城市照明的运营维护成本(包括可变成本)进行核定。12.3服务费价格的调整按照政府定价文件及市场价适时调整。12.4其他经营性收入本项目暂无其他经营性收入,但运营期内乙方有权依据本协议约定取得其他经营性收入,如乙方在运营期内获得的其他经营性收入,按照50%:50%的比例由甲方和乙方进行分配,甲方分配所得可用于冲抵依据本协议应当支付的服务费。18兰坪县智慧停车建设运营项目特许经营协议第13条计费与支付机制13.1停车费及城市照明路灯广告费的计算1、停车位及停车场收费标准:按车位计费,每个车位收费标准为:15分钟(含15分钟)以内不收费,15分钟至30分钟(含30分钟)的按3.00元/辆·车位收费,不足30分钟按30分钟计算;后每1小时加收1.00元/辆·车位,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对长时间占用车位的车辆,停放时间超过5小时(含5小时)的,按累进阶梯式收费,即:第5个小时加收2.00元,第6个小时加收3.00元,第7个小时加收4.00元,以此累进加收。当天每次停车累计收费不得超过20.00元。2、路边广告灯杆收费标准:路边广告灯杆每个收费按照市场价1000元/年。13.2服务费的收取停车费按照计费进行即时收取停车费,灯杆照明广告按照年租赁费用进行签订合同一次性收取租赁费用。第14条项目的移交,14.1移交程序(1)移交代表应在正向移交日/移交日前15日内会谈并商定移交项目设施清单(包括备品备件的详细清单)和移交程序。(2)正向移交人/移交人应根据移交代表要求提供移交所需必要的文件、记录、报告等数据,作为移交时双方的参考。(3)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双方在完成项目资产移交程序前,均应继续履行其本协议项下的义务。14.2移交范围在正向移交日/移交日,正向移交人/移交人应向正向接收人/接收人无偿、完整地移交项目资产和相关权益。移交的范围包括:14.2.1本项目所涉及的资产19兰坪县智慧停车建设运营项目特许经营协议(1)存量资产:兰坪县路边停车位,兰坪县人民医院、菜市场、各事业单位停车位1719个;城市照明灯杆3478个。(2)本项提升改造新建工程资产:新建工程包括金江路45个停车位,团结路60个停车位,怒江路36个停车位,批江路11个停车位,沧江路93个停车位,三江大道150个停车位,总计395个停车位电子收费前端、监控系统、配套停车场智慧停车管理系统等相关智慧化配套设施。移交后,乙方不得无正当理由限制或影响该通道及出入口的正常运行。14.2.2本项目不涉及土地的占用、使用及收益权;14.2.3接收人可以合理要求的,且此前移交人未按照本协议约定交付的投资、融资、运营、维护、修理记录、移交记录和其他资料,以使其能够直接或通过其指定机构继续本项目的运营;14.2.4与本项目设施使用相关的机器、装置、零部件、备品备件、化学品以及其他动产;14.2.5运营维护本项目设施所要求的所有技术和技术诀窍、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包括以任何许可方式取得的,移交人不拥有相应知识产权的除外),其中就知识产权移交问题,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14.2.6正在使用的各类管理章程和运营资料,包括专有技术、生产档案、技术档案、文秘档案、图书资料、设计图纸、文件和其他资料,以使本项目能平稳正常地继续运营;14.2.7所有尚未到期的质量和安全保证、保险和其他合同利益;14.2.8正向接收人/接收人合理要求的其他物品与资料。向正向接收人/接收人移交前述权利时,应解除和清偿完毕正向移交人/移交人设置的项目相关所有债务、抵押、质押、留置等担保物权,以及源自本项目的运营维护的由正向移交人/移交人引起其他性质的请求权。14.2.9其他移交事项:114.3移交验收14.3.1在正向移交日/移交日之前,正向接收人/接收人应在正向移交人/移交人在场时对本项目进行移交验收。移交验收标准为:权利方面的条件和标准:项目设施及所涉及的任何资产不存在权利瑕疵,其20兰坪县智慧停车建设运营项目特许经营协议上未设置任何担保及其他第三人的权利。但在提前终止导致移交的情形下,如移交时尚有未清偿的项目贷款,就该未清偿贷款所设置的担保除外。技术方面的条件和标准:项目设施应符合双方约定的技术、安全和环保标准,并处于良好的运营状况。14.3.2如发现存在缺陷的,则正向移交人/移交人应及时修复,以满足约定的移交验收标准要求。如任一方对是否达到移交标准有异议的,则由移交代表协商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定,第三方机构的聘请费用由提出异议的一方预付,最后根据第三方机构的评定结果,由主张未被支持的一方来承担。14.3.3如果未能达到验收标准,且正向移交人/移交人不能自前次验收日起15日或双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修正任何上述缺陷,则正向接收人/接收人可以自行修正,由正向移交人/移交人承担风险和费用。正向接收人/接收人应有权向甲方申请/从乙方移交履约担保中支取费用以补偿修正上述缺陷的支出,但是需将发生的支出详细记录提交给甲方/乙方。·114.3.4其他移交标准和要求:14.4备品备件在正向移交日/移交日,正向移交人/移交人应向正向接收人/接收人无偿移交1个月内正常需要的消耗性备件和事故修理备品备件。14.5保证期14.5.1移交日本项目的状况在正向移交日/移交日,正向移交人/移交人应保证本项目:(1)处于良好的运营状况,无法律纠纷和瑕疵,得到良好维护,正常损耗除外;(2)正向移交/移交的资产和权益未设置有任何抵押、质押等权利限制或产权限制,亦不存在任何种类的索赔;.(3)符合本协议约定的安全和环境标准;(4)符合本协议中约定的移交标准。14.5.2质量保证期乙方保证在移交日后12个月届满日期间,承担由原材料、工艺、施工、运21兰坪县智慧停车建设运营项目特许经营协议营或管理缺陷或合作期内乙方的任何违约行为造成的项目设施任何部分出现的任何缺陷或损坏(正常磨损除外)及/或环境污染的修复责任。甲方发现任何上述缺陷或损坏及/或环境污染的发生后应及时通知乙方。在任何情况下,上述通知最迟应在上述12个月的质量保证期届满前发出。收到该通知后,乙方应尽快自费修正缺陷。如果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后20日内不能或拒绝修正缺陷,甲方有权自行或聘请第三方修正上述缺陷。在该情形下,乙方应8承担合理且必要的修理费用,甲方有权选择扣除或提取移交履约担保中的相应金额用以支付此项费用。14.5.3未能修复缺陷或损害的赔偿如果为符合本协议约定的标准所需进行的对本项目设施缺陷或损害及/或环境污染责任的修复无法实施或不合理地增加负担或过于昂贵,则甲方有权因本项:目的性能指标降低而获得补偿,并可选择扣除或提取移交履约担保的方式实现上述补偿。14.6相关担保、保证及保险凭证的转让在移交时,乙方应将所有承包商和供应商提供的尚未期满的担保及保证无偿转让给接收人,并且将所有保险单、暂保单和保险单批单等与运营期届满移交资产有关的其他担保、保证及保险凭证,全部转让给接收人。接收人应承担上述移交日后保险期间的保险费,若乙方已提前支付的,接收人应在移交后30日内予以相应退还。14.7技术转让14.7.1乙方应在移交日将届时使用的运营维护本项目所必须的乙方享有所有权的所有技术和技术诀窍,无偿移交给甲方或政府方指定的接收人。14.7.2如果该等技术和技术诀窍为第三方所有的,则乙方应当在第三方签署技术授权合同时即与第三方明确约定,同意在项目移交时将技术授权合同转让给甲方或者甲方指定的第三方,但若项目结束时授权已终止的除外。同时,乙方应当协助甲方或接收人按照实际使用费用取得这些技术和技术诀窍的使用权。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14.7.3如果移交时项目运营所需的知识产权使用期限等已经届满或即将届22兰坪县智慧停车建设运营项目特许经营协议满,乙方可以配合甲方办理完成相关知识产权的许可展期。14.8人员及培训甲方或其指定机构需要在移交日前派驻人员到项目设施所在地进行培训或学习的,应在移交日30日前向乙方说明情况及拟派驻人员名单,乙方负责为上述人员提供培训,使之达到熟练操作和管理要求。作为移交的一部分,甲方和乙方应联合考试,以确定被指定人员经过培训合格,可以接管本项目的独立运营维护。对于前述派驻人员的培训费用承担方式,双方约定如下:0乙方免费负责为上述人员提供培训;口其他方式:/移交后,乙方有义务免费提供不低于6个月的技术支持。14.9相关合同期限及责任承担乙方在与第三方签订运营维护合同、设备合同及其他合同时,应使该等合同的有效期届满日不超过本项目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日。如在移交日前,乙方需签订运营维护合同、设备合同及其他合同且该等合同在本项目合作期届满后仍为有效的,则乙方应在该等合同签订前报经甲方同意。未经甲方同意的,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14.10移走乙方相关的物品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乙方应于移交日后20日内,自费从场地移走仅限于乙方员工的个人用品以及与本项目运营维护无关的物品,不包括移交清单所列的项目设备、备品备件、技术资料或者项目设施运营维护的必需物品。如果乙方在上述时间内没有移走这些物品,甲方在通知乙方后,可以移走并将物品转运至适当的地点以便安全保管。乙方应承担搬移、运输和保管的合理费用和风险。14.11风险转移正向移交人/移交人应承担正向移交日/移交日前项目设施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或损坏的风险,除非损失或损坏是不可抗力或由正向接收人/接收人的违约所致。自正向移交日/移交日起,项目设施损失的风险由正向接收人/接收人承担。若因第三人侵权导致设备损失的,甲方应自行向第三人主张责任,与正向接收人23兰坪县智慧停车建设运营项目特许经营协议/接收人无关。14.12移交费用和批准甲方及乙方应负责各自的因移交和转让发生的费用。甲方应自费获得所有的批准或使之生效,并采取其他可能为移交和转让所必需的行动。如果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的范围和内容进行移交,甲方为此发生额外支出或遭受损失的,甲方有权从运维履约担保及移交履约担保中扣除相应的金额。与移交和转让有关的税收承担,双方约定如下:由乙方承担移交手续的相关费用。但如果因为一方违约事件导致项目终止而需要提前移交,由违约方来承担移交费用。14.13项目提前终止时的移交合作期届满前项目提前终止,乙方向接收人移交项目的,双方参照合作期届满时移交的相关约定确定项目移交方式、移交程序和移交要求。提前终止的补偿按照协议24.9执行。14.14本协议移交后的效力自正向移交日/移交日起,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正向移交人/移交人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即应终止,但双方于正向移交日/移交日前发生及未偿付的债务除外。14.15移交违约和处理14.15.1因甲方原因未完成移交的,构成甲方违约,由此增加的移交费用由甲方承担,如造成其他损失的甲方应当另行承担赔偿责任。14.15.2因乙方原因未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移交的,构成乙方违约,由此增加的移交费用由乙方承担,如造成其他损失的乙方应当另行承担赔偿责任。第15条履约担保和保障根据本项目采购文件规定的要求,履约担保是指【建设履约保证金/保函;运维履约保证金/保函;移交履约保证金/保函】,具体约定如下:24兰坪县智慧停车建设运营项目特许经营协议15.1建设履约担保乙方应于本项目改造扩容工程开工前提交本项目的建设履约担保,担保形式为:【O保证金;保函】,建设履约担保的金额为100万元,担保期至乙方提交移交履约担保之日。.15.2运维履约担保乙方应于本项目开始运营日前提交本项目的运维履约担保,担保形式为:【O保证金;保函】,运维履约担保的金额为100万元,担保期自项目开始运营日至乙方提交移交履约担保之日。15.3移交履约担保乙方应于移交日前3个月提交本项目的移交履约担保。担保形式为:【O保证金;保函】,移交履约担保的金额为100万元,担保期自项目移交日至项目移交日后6个月届满之日。如采用履约保函形式的,履约保函的格式应为不可撤销、见索即付的保函;且提交的时点、保函金额等应符合本条所述相关约定,保函受益人应为甲方。履约保函应当为甲方认可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出的保函。15.4履约保证金的扣除/履约保函提取如乙方发生本协议约定的可以扣除履约保证金或提取履约保函的情形的,甲方有权按照协议约定扣除履约保证金或提取履约保函项下相应金额的款项。15.5恢复履约担保能力如果甲方在项目合作期内根据本协议约定扣除履约保证金或提取履约保函项下的款项的,应向乙方发出通知,乙方应确保在甲方扣除或提取后5日内有权对扣除款项提出异议,确认属于应当扣除或超出异议期未提出异议的,乙方应在5日内将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数额恢复到本协议约定的数额,且应向甲方提供已足额恢复的相关证明。乙方未在前述期限内补足或恢复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项下相应金额的,甲方有权发出催告,乙方应在5日内予以补足;乙方在前述期限内仍未补足的,则甲方有权扣除履约保证金或提取履约保函项下的余额,并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25兰坪县智慧停车建设运营项目特许经营协议15.6不当扣除履约保证金/不当提取保函如果甲方扣除履约保证金或提取履约保函中的相应金额之后确定甲方属不当扣除或提取,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退还扣除或提取的款项,并支付该款项自提取之日至退还之日的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15.7甲方提供的保障为确保项目顺利实施,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保障措施,具体约定如下:将本项目的前期工作内容、设施成功移交至乙方,需要办理变更手续的,由政府协助乙方办理。在特许经营期即将结束时,配合乙方,做好项目的移交及相关资料的接收。第16条公众监督16.1乙方应保障公众的知情权,接受社会监督,依法依规公开披露本项目相关信息,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国家秘密、影响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的信息、应该保守的商业秘密除外。16.2公众监督的实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聘请公众监督员、公众问卷调查以及举行环境影响听证会、邀请公众代表参加中期评估等。16.3社会公众及项目利益相关人发现项目存在违法、违约情形或公共产品和服务不达标准的,可向政府职能部门提请监督检查或向乙方提出投诉及意见;乙方应接受并妥善处理利益相关人的投诉和意见,利益相关人包括但不限于受本项目影响的组织或个人,并将对公众投诉的处理情况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开。第17条政府方介入权.17.1介入权的行使17.1.1甲方介入的条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则甲方有权行使第17.1.2款所述介入权:(1)运营期内乙方书面表示放弃项目或被视为放弃项目运营;(2)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运营维护项目,且在本协议约定期限内,或收到甲方通知后的20日内未能或无法纠正和改正,包括:26兰坪县智慧停车建设运营项目特许经营协议a.因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影响本项目正常运营的;b.因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导致停车场设施大面积故障且未及时修复,影响本项目正常运营的超过XX日的;、c.擅自转让、出租项目经营权的;d.擅自将所经营的项目设施或收益权进行处置或者设置抵押或质押的;e.因管理不善,发生较大或重特大质量事故、安全事故的;f.擅自停业、歇业;g.连续或者持续合计10日路灯不按时照明;h.被司法机关判定为停车场治安危害环境构成犯罪的;i.其他违约行为:/(3)存在危及社会公众人身健康或安全、财产安全或环境安全的情形,且乙方不具备应对能力的;(4)发生紧急情况或危机,且甲方有理由认为该紧急情况或危机将导致人员伤亡、严重财产损失或造成环境影响且乙方不具备应对能力的;(5)不按城市规划建设、改造和维护公共设施的;(6)根据使用法律,乙方存在非法融资行为或宣告破产的;(7)其他情形:/17.1.2甲方介入的方式甲方行使介入权的,有权采用增加监管方式、监管频次、替代部分履行、整顿或临时接管等方式,以保证项目顺利运行。甲方行使介入权,不应被视为根据本协议受让项目资产或承担乙方的义务。甲方行使介入权后,乙方应配合甲方及其指定第三方,并向其提供所有合理的协助。17.1.3介入权的限制甲方无正当理由行使介入权,影响本协议正常履行且损害乙方利益的,甲方除按9.4.1条承担违约责任外,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相应损失。17.2介入权的行使程序17.2.1通知甲方根据本协议约定行使介入权之前,应提前1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通知内容包括:27兰坪县智慧停车建设运营项目特许经营协议介入原因;介入方式;介入的范围和程度;介入权行使主体;介入起始日期;介入持续期限;介入对乙方的影响和处理等。17.2.2乙方的异议乙方对甲方行使介入权有异议的,应自收到甲方发出的前述通知后3日内提出异议,甲方收到异议后,应在3日内给予回复。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本协议第26条的约定执行,但争议解决期间内不影响甲方行使介入权,确认甲方介入错误的,应按17.1.3条处理。17.3介入持续时间和范围--甲方介入的时间和范围不应超过足以使乙方改正或可以合理地被期望有能力改正导致介入的违约事件,或缓解紧急事件或使乙方具备应对能力解除紧急事.件所必需的范围和程度。甲方根据第17.1.1款第(1)、(2)项约定进行的介入仍然无法补救乙方的违约行为,甲方有权根据第24条约定终止本协议。17.4介入期间的费用和收入17.4.1甲方根据第17.1.1款第(3)、(4)项约定进行的介入,甲方应承担由此引发的所有费用,介入期间的运营收入应归乙方所有。17.4.2甲方根据第17.1.1款第(1)、(2)项约定进行的介入,乙方应承担因甲方介入所引发的所有费用,该费用甲方有权从服务费中扣减或者要求乙方另行支付。介入期间的运营收入应归乙方所有。17.4.3甲方应在停止介入后10日内将介入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明细交予乙方。第18条保险18.1应投保险种乙方在充分评估项目投资和运营风险后,应根据中国的保险法等相关法律和28兰坪县智慧停车建设运营项目特许经营协议行政法规的规定,并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购买项目特许经营期限内的保险险种。在合理的商业条件下,乙方应遵照可保风险均应投保的原则进行投保,并应将保险合同复印件交甲方备案。乙方为本项目投保的险种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财产险(设备、设施及附属建筑物);第三者责任险;其他机器故障损坏险18.2乙方的投保义务18.2.1在合作期内,乙方应自费购买上述约定的保险,并始终使保险单保持有效。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投保的险种和数额不得随意变更。如果并非乙方的疏忽或故意行为,而无法投保某种特别险种,不视为乙方违约。·18.2.2乙方应足额投保为本项目运营所需的一切险种并确保该等保险在本项目运营期内持续有效,相关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发生投保范围内的保险事故,优先时,保险赔偿金支付至本项目乙方在贷款银行开立的账户:用于偿还本项目银行贷款本息,剩余的保险赔偿金用于补偿乙方的投资回报。18.2.3保险单的附加条款中必须规定:未提前5日书面通知甲方,保险人不得取消、延展或对保险单作重大变更。18.2.4乙方应责成保险人向甲方提供保险证明书以证实其已获得上述所列保险单及附加条款。如果乙方未购买或维持上述保险始终有效,则甲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约定从对乙方应付服务费中扣除其应付的保险金,或者直接扣除/提取履约担保相应金额。18.2.5乙方应向甲方及时通报保险人的报告通知(如危险整改通知)并提交相应的副本,如果乙方未及时提供通知而造成保险单失效应承担违约责任。第19条再融资19.1再融资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通过股权、债权、项目收益证券化等方式进行再融29兰坪县智慧停车建设运营项目特许经营协议资。19.2再融资的条件乙方进行再融资,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9.2.1为本项目融资之目的,且所融资资金用于本项目;19.2.2应增加项目收益或者降低项目成本且不影响项目的实施及甲方的权益;19.2.3签署再融资协议前须取得甲方书面同意。19.3其他约定双方关于再融资的其他约定:第20条不可抗力20.1不可抗力事件不可抗力事件任何一方由于出现不可抗力事件使该方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其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时,该方应有权中止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不可抗力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件:(1)雷电、干旱、火灾、地震、火山爆发、山崩、滑坡、水灾、暴风雨、海啸、台风或龙卷风;(2)流行病、饥荒或疫情;(3)化学或放射性污染或核辐射;(4)其他:120.2通知声称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知道不可抗力后2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详细描述不可抗力的发生情况和可能导致的后果,并根据对方要求提供证明。20.3损失承担原则发生不可抗力时,双方应各自承担由于不可抗力对其造成的费用损失。如果不可抗力发生在运营期,则乙方有权根据该不可抗力的影响期间申请延长相应期间的运营期。30·兰坪县智慧停车建设运营项目特许经营协议20.4减少损失的责任与补救义务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努力减少不可抗力的影响。双方应协商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尽量减少不可抗力给各方造成的损失。声称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在不可抗力消除后应尽快恢复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20.5不可抗力情形下项目设施的运维义务发生不可抗力时,乙方仍应尽最大努力保证公共停车场正常运营和城市照明正常运营维护服务的持续。20.6不可抗力结束后的继续履行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协议尚具备继续履行条件的,双方应继续履行协议并就风险责任分担进行协商,协商不成或已不具备继续履行条件的,双方可依约终止本协议。第21条政府行为21.1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甲方可以依法对本项目实行国有化、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乙方予以全力配合。21.2乙方应接受甲方或政府方指定机构依据适用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在紧急情况下接受政府征收或征用的义务,但是征收或征用的范围不应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21.3在紧急情况下,甲方有权按照适用法律征收或征用项目设施暂代乙方运营维护项目设施。21.4甲方因征收或征用所发生的费用由甲方自行负担,由于征收或征用而导致的乙方损失,甲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第23.1款约定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导致协议终止的,按照本协议第24.9款约定的终止补偿确定。21.5本协议生效日后,发生政府行为导致乙方不能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协议义务的,按照本协议第24.3款的约定处理。31兰坪县智慧停车建设运营项目特许经营协议第22条法律变更22.1法律变更导致的补偿22.1.1法律变更除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外,在项目合作期内的任何一年期间,一项或多项法律变更造成乙方经常性支出(包括但不限于运营成本、税负等)的累计增加数额等于或超过,并且上述增加未因对乙方有利的其他法律变更而得到补偿,则本协议第22.1.3款取得补偿的权利规定可适用。22.1.2通知和减少影响如果乙方希望获得本协议第22.1.3款约定的补偿,乙方应在知道第22.1.1款约定的法律变更后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应在进行资产投资或发生支出前给予甲方合理机会减少法律变更对其造成的影响。22.1.3取得补偿的权利在发生第22.1.1款描述的情形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给予补偿,具体补偿金额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协商确定。22.1.4法律变更影响履约如果因法律变更使乙方无法履行其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包括因法律变更使乙方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重要义务按照适用法律被认定为不合规,乙方应有权按照法律变更规定的程序终止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22.2法律变更导致的调减22.2.1法律变更除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外,在项目合作期内的任何连续3年期间,由于一项或多项法律变更使乙方对项目的资本投资累计减少数额等于或超过XX,或在项目合作期内的任何一年期间,一项或多项法律变更造成乙方经常性支出(包括但不限于运营成本、税负等)的累计减少数额等于或超过,并且上述减少未因其他法律变更而相应抵消,则第22.2.2款法律变更的调整将适用。22.2.2法律变更的调整在发生第22.2.1款描述的情形时,甲方有权采用调减服务费的形式抵消法.32兰坪县智慧停车建设运营项目特许经营协议律变更所带来的影响,具体调减数额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协商确定。第23条补偿与违约赔偿23.1补偿23.1.1获得补偿的情形在项目特许经营期限内,如发生下列事件(下称“补偿事件”),则乙方有权依照本条相关约定从甲方获得补偿:(1)由于法律变更,导致乙方对项目的资本投资或经常性支出增加;(2)根据规定或甲方要求导致城市照明用电量大幅提高或其他原因,造成乙方对项目的资本投资或经常性支出增加;(3)为了维护公共利益的安全,甲方的介入造成乙方的损失、支出或费用增加;(4)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事项:123.1.2以其他方式已补偿的损失就乙方因上述补偿事件而发生的损失、支出或费用(包括对项目的资本投资或经常性支出增加)的金额,应在扣除从以下途径另行获取的补偿或抵销的损失后,确定是否需要补偿以及需补偿的金额:(1)乙方有权获得的保险赔款(包括认定保险赔款);(2)甲方按照本协议其他约定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补偿;(3)法律变更使乙方的投资或运营费用减少或以其他方式补偿了乙方;23.1.3补偿的形式一般情况下,甲、乙双方可以协商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补偿:(1)一次性现金补偿;(2)调整服务费;(3)在符合适用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延长运营期限。23.1.4补偿事件的通知发生第23.1款约定的补偿事件时,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所发生的补偿事件及其产生的不利影响,包括有关损失的性质和估计数额(下称“补偿通知”)。33兰坪县智慧停车建设运营项目特许经营协议23.1.5补偿的决定(1)补偿事件的协商处理甲方在收到乙方补偿通知后10日内,应书面通知乙方建议采取的补偿方式、金额、时间等。若甲方不同意进行补偿或双方对补偿形式或金额有异议的,双方应及时进行友好协商,尽最大努力达成一致,协商期为自乙方发出补偿通知之日起1个月。(2)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处理若在协商期限内,双方仍不能就补偿达成一致的,则按本协议争议条款约定解决;协商期间及争议解决期间,乙方不应中止项目设施的正常运营维护。23.2违约及赔偿23.2.1违约处理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且不存在法律规定或协议约定免责事由的,均构成违约。任何一方发生违约行为而使守约方遭受--任何直接和间接损害、损失、增加支出或承担额外责任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但前述赔偿不应超过违约方在签订本协议时预见或应当预见的损害、损失、支出或责任。23.2.2违约通知任何一方违约时,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发出书面改正通知,要求违约方在收到通知后20日内改正其违约行为。23.2.3不减免和影响的事项违约方对违约责任的承担并不能减免其在本协议下的其他任何义务。双方获得上述违约赔偿的权利不影响其在本协议项下的终止权。23.2.4减轻损失的措施由于另一方违约而遭受损失或可能会遭受损失的一方应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或减少损失。如果一方未能采取此类措施,违约方可以请求从赔偿金额中扣除应能减少的损失金额。受损害的一方应有权从另一方获得因试图减轻和减少损失而发生的任何费用,但不应超过未采取合理措施时造成的损失金额。23.2.5部分由于受损害方造成的损失如果损失部分是由于受损害方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或部分损失应由受损34兰坪县智慧停车建设运营项目特许经营协议害方承担的,赔偿的数额中应扣除该部分损失。23.2.6本协议未明确约定违约责任的,按照如下规定执行:受损害方根据损害程度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减轻或停止损害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除上述违约责任外,守约方可要求违约方承担因主张权利而支出的一切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第24条协议终止与补偿24.1甲方发出的终止下列任一事件发生时,甲方有权立即发出终止意向通知:24.1.1乙方在本协议第2条所作出的声明与保证被证明在作出时存在虚假或未兑现,且严重影响其履约能力;24.1.2乙方未能根据本协议约定提交履约担保并保持其有效的;24.1.3乙方出现本协议第9.4.2款、第15.5款约定的导致提前终止情形的;24.1.4乙方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业、清算或破产;24.1.5融资方开始行使其担保协议项下的担保权利,或融资方行使介入权未能有效补救乙方出现的重大经营或财务风险,或融资方选择不行使介入权进行11补救,并可能造成项目无法正常运营;24.1.6乙方出现本约定的违约事项并导致协议目的无法实现的;24.1.7乙方出现的其他严重违约事项导致协议目的无法实现的。24.2乙方发出的终止00S下列任一事件发生时,乙方有权立即发出终止意向通知:24.2.1甲方在本协议第2条的承诺及其他任何声明和保证被证明是虚假的或未兑现,使乙方履行本协议的能力受到严重不利影响;24.2.2甲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在本项目特许经营期限和合作范围内,就本项目设施或在区域内设置其他相同或类似项目引入其他第三方负责实施的;24.2.3甲方出现第9.4.1款及第13.3.5款约定的导致提前终止情形的;24.2.4甲方出现的其他严重违约事项导致协议目的无法实现的。.35兰坪县智慧停车建设运营项目特许经营协议24.3法律变更或政府行为导致的终止如果在本协议生效日后,因法律变更及上级政府行为导致乙方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协议项下主要义务,而此种变化和影响又不以甲方的意志为转移,甲、乙双方应尽力就继续履行本协议进行协商。若不能达成一致,则一方可向另一方发出终止意向通知。24.4不可抗力造成的终止当不可抗力事件阻止一方履行其义务的时间持续30日以上时,双方应协商决定继续履行本协议的条件或者终止本协议。如果自不可抗力发生后40日内双方不能就继续履行的条件或终止本协议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有权给予另一方书面通知后立即终止本协议。24.5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解除后,双方可根据公平合理、维护公益性的原则协商补偿或赔偿额度维护贷款银行应有权益。甲方在依据本协议决定解除本协议、取消乙方专营权或对本项目实施临时接管前,应当通知贷款银行,并允许贷款银行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在甲方限定的合理期限内对本项目进行补救(如贷款银行提出此等要求),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24.6终止意向通知和终止通知24.6.1终止意向通知按照第24.1款甲方发出的终止或第24.2款乙方发出的终止或第24.3款法律变更或政府行为发出的任何终止意向通知均应同时向融资方发出一份复印件。在终止意向通知发出之后,双方应在15日内协商避免本协议终止的措施。如果甲方和乙方就将要采取的措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甲方或乙方在相应的协商期或双方可能同意的更长时间内纠正了违约事件,终止意向通知即自动失效。24.6.2终止通知在协商期届满之时,如果(1)双方未达成一致;或(2)导致发出终止意向通知的违约事件未得到纠正,则发出终止意向通知36兰坪县智慧停车建设运营项目特许经营协议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和融资方就此发出终止通知,本协议在终止通知送达对方之日终止。24.7甲方的权利24.7.1经营项目设施的权利(1)在项目合作期内,如果乙方发生第24.1款甲方发出的终止所述事件,甲方发出终止意向通知后,甲方或其指定机构有权但无义务替代乙方接管项目设施的运营,以使项目设施继续运营或完成任何必要的修理以保证项目设施继续运营。乙方保证配合甲方或其指定机构,并应让融资方在融资文件中做出具有同样内容的承诺。(2)在甲方或其指定机构运营项目设施期间,甲方无义务向乙方支付任何服务费,直至乙方按照本协议接替或承担项目设施的运营。(3)甲方应有权在任何时候退出项目设施的运营,在此情况下乙方应全面负责项目设施运营,直到任何一方发出终止通知。24.7.2终止本协议的权利如果在第24.1款甲方发出的终止所述事件发生之后,甲方已发出终止意向通知,并且乙方违约事件在协商期限届满日前未得以补救,则甲方应有权在上述日期之后的任何时间发出终止通知终止本协议。24.8终止的后果本协议终止后,双方在本协议项下不再有进一步的义务,但到期应付的款项除外;本协议的终止不影响本协议中争议解决条款和任何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有效的其他条款的效力。24.9终止后的补偿若本协议提前终止,甲方将按照如下标准与乙方剩余贷款本息孰高者向乙方支付补偿金。补偿金计算公式合同提前终止情形终止补偿金政府方违约事件导致的终止A1+B37兰坪县智慧停车建设运营项目特许经营协议特许经营者违约事件导致的终止A1-B上级政府层面的法律变更或政府行为导致的终止A1+C自然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终止1/2(A1-D-D-E)其中:A1=乙方资产账面净值(账面净值=资产原价一计提的累计折旧或摊销);B=违约的情形下,违约方应支付的违约金,金额暂定为违约方对本次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具体金额以合同约定为准,情节严重的追究其刑事责任;C=合同终止后,属乙方所有且交给政府方的原材料、设备备品备件等物资的合理评估值;D1=发生自然不可抗力事件时,根据本合同及相关保险合同,乙方直接获得的保险赔款;D2=发生自然不可抗力事件时,乙方应自行承担的损失;E=发生自然不可抗力事件时,因乙方投保不足,导致所获保险赔款无法使项目设施恢复到出险前的正常状态和价值的恢复性建设费用缺额部分(如有);特别说明:①实施机构对于乙方的补偿须以乙方还清其届时所有负债为前提;②若因乙方违约导致提前终止并按以上公式计付提前终止补偿金,则实施机构不应再就同一违约事项提取履约保函;③《特许经营协议》提前终止导致乙方清算,遵照有关规定执行。24.10终止后的还款义务双方应充分考虑乙方贷款还本付息义务,具体为:甲方在依据本协议决定解除本协议、取消乙方特许经营权或对本项目实施临时接管前,应当先出台项目后续运营方案,在方案中明确后续运营主体及补贴方式,随后书面通知乙方和贷款银行,并允许贷款银行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在甲方限定的合理期限内对本项目进行补救(如贷款银行提出此等要求),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38.兰坪县智慧停车建设运营项目特许经营协议24.11继续有效本协议第24条终止和终止补偿的约定在协议终止后应仍然有效。24.12特别约定尽管本协议有其它约定,甲乙双方在此不可撤销地同意并确认:发生本协议项下乙方的违约事件时,甲方和乙方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银行;同时,甲方在依据本协议决定终止本协议、取消乙方经营权/特许经营权或对本项目实施临时接管前应当允许贷款银行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在甲方限定的合理期限内对本项目进行补救,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发生本协议项下甲方的违约事件时,乙方和甲方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银行。同时,乙方在依据本协议决定终止或解除本协议前应当取得贷款银行的同意。第25条协议变更和转让25.1协议的变更25.1.1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对本协议进行单方修改或变更。25.1.2本协议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字盖章后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根据届时有效的适用法律的规定而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的,则自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批准之日起相应变更对甲、乙双方产生约束力。25.1.3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签署补充协议。25.1.4合作期内,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则(1)并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和执行;(2)双方应商定对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的条款进行修改,使之合法、有效、合理并可执行。25.1.5协议修改与补充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应当由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取得贷款银行的书面同意,在法律法规要求的情况下还应经相关政府部门批准,本协议的补充或修改协议方可生效。25.2协议的转让25.2.1甲方的转让39兰坪县智慧停车建设运营项目特许经营协议(1)甲方可将本协议或与本项目有关的其他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或义务转让给本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政府机构或部门,但受让协议的政府机构或部门应当具备:.a.具有承担甲方在本协议及其他相关协议项下所承担的所有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能力和授权;以及b.承继并继续履行甲方在本协议及其他相关协议项下的义务。(2)除第25.2.1款第(1)项甲方的转让外,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或与本项目有关的其他协议项下全部或部分的权利或义务。25.2.2乙方的转让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就其在本协议或与本项目有关的其他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或义务进行转让。经甲方书面同意情形下,受让方应当具备:a,具有承担乙方在本协议及其他相关协议项下所承担的所有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能力和授权;以及b.承继并继续履行乙方在本协议及其他相关协议项下的义务。第26条争议解决26.1项目协调委员会26.1.1自本协议生效日后20日内,双方应成立由2名乙方代表、2名甲方代表、双方共同推荐的其他代表3名组成的项目协调委员会。任何一方均可在通知另一方后更换其指派的项目协调委员会成员代表。该委员会的所有决定均应得到委员会全体成员的一致通过。26.1.2协调事项项目协调委员会应负责按照第26.1.3款约定解决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协调事项包括但不限于:a协调双方在项目设施的运营方面的计划和程序;b.在发生不可抗力影响项目运营时讨论应采取的步骤;c.影响项目设施安全的事项;d.为解决本协议项下的争议任命相关专家和专家小组;40兰坪县智慧停车建设运营项目特许经营协议e.其他双方同意的事项。26.1.3协商因解释或履行本协议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争议由项目协调委员会进行协商解决。项目协调委员会的一致决议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如项目协调委员会在争议发生之日起20日内无法协商解决,则应适用第26.2款的约定。26.2仲裁/诉讼-如果争议未能根据第26.1款解决的,双方应采取以下第(2)种争议解决方式:(1)提交项目所在地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6.3争议解决期间的继续履行在争议提交项目协调委员会或者诉讼期间,各方应继续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并继续享有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权利,且不影响以后根据项目协调委员会做出的决定、法院做出的生效判决进行最终调整。26.4继续有效本协议第26条的约定,在本协议终止后继续有效。第27条其他约定27.1文件权利及保密27.1.1对文件的权利(1)甲方的文件由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文件和计算机程序及其他一切文件,或者主要在这些文件和计算机程序的基础上制作的文件和程序,应属于甲方的财产。这一规定适用于上述文件和计算机的程序的所有复制件。这些文件、计算机程序或其复制件只能由乙方用于本项目之目的。除非甲方和乙方另有约定,否则这类文件、计算机程序或其复制件应在项目合作期结束之际移交给甲方。(2)乙方的文件由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文件和计算机程序及其他文件,应属于乙方的财产。这41兰坪县智慧停车建设运营项目特许经营协议些文件、计算机程序或其复制件只能由甲方用于本项目之目的。除非甲方和乙方另有约定,否则这类文件、计算机程序或其复制件应在项目合作期结束之际移交给乙方。(3)遵守规定双方应确保各自接触到这些文件、计算机程序及其复制件的有关人员遵守本条款对文件的权利和保密的约定。27.1.2保密任何一方或其员工、承包商、供应商、顾问获得的所有项目相关的材料和文件(不论是财务、技术或其他方面),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在项目合作期内及合作期结束后的3年内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或公开,但下列情形除外:、(1)在签署本协议同时或之前,一方已经通过合法渠道获取的有关信息;(2)在一方披露之前,已经公开或能够从公开领域获取的有关信息;(3)一方事先取得另一方同意或经另一方授权而公开的信息;(4)为本项目实施需要,甲方向相关政府部门或监管主体或顾问机构等提供的相关文件和信息;(5)为本项目实施需要,乙方向金融机构进行融资时提供的相关文件和信息;(6)根据适用法律及相关监管要求必须披露的文件或信息。27.2日常事务代表27.2.1在合作期内,双方应各自指派一名日常事务代表,代表各方与对方进行日常事务的联系和沟通。27.2.2各方应将自己的日常事务代表书面通知对方,若需变更,则应提前20日将继任人书面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变更。27.3通知27.3.1本协议项下的通知应以中文书写,并通过特快专递、邮寄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按下列地址送至或发至各方:甲方: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财政局地址:兰坪县城区人民路14号42兰坪县智慧停车建设运营项目特许经营协议乙方:兰坪县城乡发展有限公司地址: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金江路17号27.3.2下列情况应视为已送达:,..(1)若采用专人提交或邮寄方式(挂号、要求回执),在寄送至上述地址时;(2)如采用电子邮件形式,在准确发送至上述电子邮箱即为送达;27.3.3如果一方的地址或收件人或电子邮箱更改时,应在新地址或新收件人或新电子邮箱启用10日前以上述通知方式通知另一方,否则应仍以原地址、原收件人和原电子邮箱为准。27.4适用法律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27.5协议文字本协议一式陆份,各执叁份,各份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7.6协议生效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正式生效。(以下无正文)43兰坪县智慧停车建设运营项目特许经营协议甲方: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财政局十图330020077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签署日期:2023年4月3日乙方:兰坪县城乡发展有限公司张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签署日期:2023年4月3日44兰坪县智慧停车建设运营项目特许经营协议附表1:特许经营权所涉及的现有停车位资产表序号所属位置数量1乡村振兴局202工信局153疾控中心144粮食局1105交通局206体育馆1007教育体育局(执法局办公点)128财政局469林草局4310民政局711农业局8912水利局8213司法局2014县委办1015县医院8016应急局1017自然资源局1818中医院7719道路两边临时占道泊车位44020妇幼保健院15421发改局2022住建局8523市场监督管理局4024人社局(现教体局办公点)1225卫健局(红十字会办公点)3526交警大队6027机关事务服务管理中心(政府院坝、人社大楼地下车库及院坝车位)110合计1719!45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智慧停车建设运营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