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险加固工程采购合同公告(宁海县西店镇人民政府2025)


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 | 其他水利工程施工

一、合同编号:11N00296805820256401
二、合同名称:宁海县西店镇庆丰闸除险加固工程(重)合同
三、项目编号:WYZB-NH2025-004-1
四、项目名称:宁海县西店镇庆丰闸除险加固工程(重)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宁海县西店镇人民政府
地 址:宁海县西店镇振兴南路158号
联系方式:13516789595
供应商(乙方):宁波东泽生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跃龙街道望海路29弄3号(住宅)气象北路263号宁波东泽生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方式:17805746699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宁海县西店镇庆丰闸除险加固工程(重)
数量:1.00
单价(元):1001196.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施工范围: 详见采购文件第三部分采购需求施工工期:自开工令发出之日起180日历天内完成项目经理:王志林执业证书信息:浙2332016202327827

2.合同金额(元):1001196.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5年05月30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5年06月06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信息:

施工合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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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宁海县西店镇庆丰闸除险加固工程(重)(编号:WYZB-NH2025-004-1)采购合同发包人:宁海县西店镇人民政府承包人:宁波东泽生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二〇二五年五月1第五部分拟签订的合同文本协议书(格式)合同名称:宁海县西店镇庆丰闸除险加固工程(重)合同编号:WYZB-NH2025-004-1宁海县西店镇人民政府(发包人名称)(以下称发包人)拟修建宁海县西店镇庆丰闸除险加固工程(重)工程,接受了宁波东泽生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的投标,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并于年上月30日签订了本协议书,合同工期180日历天,工程质量标准为达到国家和行业施工验收规范,验收合格,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佰万壹仟壹佰玖拾陆整(¥:1001196元)。1.本协议书中的词语涵义与下述第2条所列的专用合同条款和通用合同条款中的词语涵义相同。2.本合同包括下列文件:(1)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2)中标通知书;(3)专用合同条款;(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条款;(6)图纸;(7)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8)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当组成合同各文件不一致时,应按上述排列的优先顺序作出解释。上列文件汇集并代替了本协议书签订前双方为本合同签订的所有协议、会谈记录以及相互承诺的一切文件。3.承包人保证按照合同规定全面完成各项承包工作,并承担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全部义务和责任。4.发包人保证按照合同规定付款并承担合同规定的发包人的全部义务和责任。5.本协议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并分别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若需公证或鉴证时尚需办理公证或鉴证手续后生效)。6.本合同壹式壹拾贰份。其中正本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副本拾份,发包人执叁份,承包人执叁份,其余副本由发包人分送有关单位。2发包人:(名称)承包人:宁波东泽生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称)(盖单位章)盖单位章pu际闳(姓名)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地地址:址冬网址:网址:-3电话:电话:传真传真邮政编码:邮政编码: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合同鉴证方:宁波威远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3通用合同条款全文引用《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4年版第4章第1节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1合同1.1.1.9其他合同文件包括:招标文件以及双方与合同有关的工程设计变更联系单、洽商、签证等书面协议或文件。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2发包人:宁海县西店镇人民政府。1.1.2.3承包人:宁波东泽生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签约后填入)。1.1.2.5分包人:1.1.2.6监理人1.1.3工程和设备1.1.3.4单位工程:指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认的工程项目划分表中确定的具有独立发挥作用或独立施工条件的永久建筑物。1.1.4日期1.1.4.5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为1年。1.1.6其他1.1.6.2完工验收:指《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中的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用合同条款中“竣工验收”一词具有相同含义。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招投标文件澄清问题、澄清问题的复函、补充通知等相关资料;(5)专用合同条款;(6)通用合同条款;(7)技术标准和要求;(8)图纸;(9)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10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41.7联络1.7.2来往函件均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送达宁海县西店镇人民政府。2发包人义务2.3提供施工场地2.3.2发包人提供的用地范围为:征地红线范围内(即工程招标征地范围图之内)3监理人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1.1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须得到发包人的事先批准:(1)按第4.3条规定,批准工程分包;(2)按第11.3款规定,确定延长完工期限;(3)按第15.6条规定,批准暂列金额的使用;4承包人4.1承包人一般义务4.1.10其它义务(1)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2)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施工过程中由承包人负责处理自身原因涉及市政、环保、卫生、交通、污水处理和自身原因引起的一切纠纷、事故赔偿责任和社会治安等关系。其中施工期间生产的泥浆等废排水,承包人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并结合现场情况考虑制定处理措施方案。(3)完工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由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承包人必须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完成。(4)施工现场清洁卫生的要求: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竣工验收通过后30天内工完场清,并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5)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1)按时向发包人(或工程师)提交开竣工报告、隐蔽工程验收报告、质量自检记录、交工验收报告及工程事故报告等资料。2)文明施工按宁海县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文明施工要求及招标文件中技术条款执行。施工区域范围内必须采取全封闭措施,搞好市容环境卫生,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和发包人、工程师的检查;环境保护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执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损失或人身伤害,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及费用。3)负责放样、测量。每次测量成果均应有复核记录,并及时将测量成果记录书面送交监理人确认。承包人应对测量成果承担全部责任。54)必须接受发包人的管理或其委托的监理单位的监理,并为其开展工作和生活提供方便,按照要求提供完整真实的原始记录、检测记录等技术资料及各种报表。5)承包人必须开展工程施工合同质量管理,密切配合工程师全面质量管理、环境管理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等工作的进行。6)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完成以上工作,发包人有权限令其停止施工并进行整改,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7)承包人应执行发包人对工程管理所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8)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工伤事故后,须按水利部、宁海县有关规定及时电话联系发包人或监理,按规定上报事故书面报告一式二份,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采取措施,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9)参加发包人召开的与本工程相关的会议,并作好会前有关资料的准备。在保修期内要及时做好回访工作,属保修责任范围的事项应及时按质检标准修好。10)承包人做好工程开工仪式现场相关准备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包括:必要的临时设施布置、场地平整,会场平台搭设,必要的施工机械设备、施工队伍展示等工作。(6)上述(1)至(5)各条款涉及的各类费用均应列入措施费内,发包人不再向承包人另行支付。如因此类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工期不予顺延,并由承包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及费用。(7)其他参建单位可无偿共用承包人建造的道路、码头等交通设施。4.2履约担保4.2.1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是。4.2.2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约定:承包人提供的履约保函形式为:银行保函或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单。履约保证金金额:合同总价的1%。履约保证金期限:在合同工程通过完工验收后10日内,承包人凭相关证明材料,办理撤保手续。4.2.3实名制管理、工资分账管理等根治欠薪制度落实到位、连续两年未被欠薪立案且未纳入建筑市场严重失信名单的建筑业企业,可免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已缴纳的予以全额返还;对根治欠薪制度落实不到位或者被欠薪立案的建筑业企业,提高其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金额,最高不超过其应缴金额的3倍。4.2.4承包人与履约担保有关的任何利息或其它类似的费用或者收益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由于自身原因而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时,由发包人凭相关证明材料向第三方担保人提出不超过履约保证金额度的经济损失赔偿。承包人违约造成发包人经济损失超过履约担保额度的,不足部分,发包人可继续向承包人索赔,追究其责任。4.3分包4.3.2允许承包人分包的工程项目、工作内容如下:(1)工程项目:上。(2)工作内容:本款补充如下:/。64.5承包人项目负责人补充4.5.5款:4.5.5项目负责人每月驻工地的天数不少于22天。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补充4.6.5款:4.6.5项目技术负责人每月驻工地时间不得少于22天。4.6.6项目施工员、质检(量)员、安全员每月驻工地时间不得少于25天。4.11不利物质条件4.11.1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施工中遇到文物或古迹。5材料和工程设备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删除本款全文,代之以发包人不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2承包人应提供合理的临时用地方案,报发包人同意;发包人有权指定临时用地。临时用地审批及租赁费由发包人负责,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不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测量放线8.1施工控制网8.1.1施工控制网的约定:发包人应在本合同协议书签订后的14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布置图、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承包人在接到测量基准点布置图后14天内完成施工控制网布设,并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报批件后14天内批复承包人。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2.5安全施工费按《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规定(2021年)》执行。如承包人在此基础上增加安全生产费用以满足项目施工需要,则承包人应在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予以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9.7文明工地本合同文明工地的约定:11开工和竣工(完工)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11.4.3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为:7(1)日降雨量大于50mm的雨日超过7天;(2)9级及以上台风灾害;(3)日气温超过40℃的高温大于3天;(4)日气温低于-5℃的严寒大于3天;(5)造成工程损失的冰雹和大雪灾害:日降雪量10mm及以上;(6)其它异常恶劣气候灾害。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1)逾期完工违约金表。逾期完工违约金表序号项目及其说明要求完工日期违约金(元/天)1全部工程180日历天2000(2)全部逾期完工违约金的总限额为不超过签约合同价(扣除预留金)的2%。11.6工期提前工期提前的奖金约定:工期提前不奖励。12暂停施工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5)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他情形:现场气候条件导致的必要停工(第11.4.3项规定的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除外)。12.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3)发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他情形:13工程质量13.7质量评定13.7.4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评定的约定:合格。13.7.7工程合格标准为①单位工程质量全部合格:②工程施工期及试运行期,各单位工程观测资料分析结果均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标准要求;优良标准为①单位工程质量全部合格,其中70%以上单位工程质量达到优良等级,且主要单位工程质量全部优良:②工程施工期及试运行期,各单位工程观测资料分析结果均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标准要求。达到优良的奖金为。14试验和检验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14.1.5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的交货检查和验收中,承包人负责/14.1.6本工程实行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砼、钢筋原材料、钢筋焊接件、块石、水泥、混凝土骨料、土工材料、沥青等。15变更815.1变更的估价原则15.1.1细化为: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及数量发生增减,除下列情况下外,结算时执行合同原有价格:(1)施工过程中发生工程变更,承包人按照经发包人认可的变更设计文件进行变更施工,其中重大设计变更(包括工程量和材料的变更),发包人需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施工。(2)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有数量误差,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数量的增减,如其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15%,其增加部分工程量(指超过15%以上部分)或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相应单价由发、承包人根据招标文件和合同中约定的计价依据和组价原则,按确定的下浮率下浮结算。具体的下浮率为【1-(中标总价一非竞争项目费用)/(预算价一非竞争项目费用)】*100%。预算价为1317363元;非竞争项目费用91641元;(3)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项目,其相应单价的确定方法为: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单价执行;2、合同中有类似工程项目单价的,可以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经计算确定;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单价,则由发、承包人根据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的计价依据和组价原则,按确定的下浮率下浮结算。具体的下浮率为【1-(中标总价一非竞争项目费用)/(预算价一非竞争项目费用)】*100%。现行定额:《浙江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21)》;《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定额(2021)》;《浙江省水利水电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21)》;《浙江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18版)》省、市造价文件及其他相关造价依据等。(4)取费费率:按照承包人投标时不同工程类别选取费率。对于新增的合同中无相同或类似单价的工程项目费率,取费费率取各项弹性区间费率的中间值。监理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变更后的单价或合价,报请发包人批准后实施。具体执行《宁海县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造价管控办法》(宁发改(2023)51号文件)、《宁海县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宁水(2015)80号文件)、《宁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海县政府投资项目全流程管理办法(试行)55的通知》(宁政办发[2022]38号文件),以上文件若有冲突,以后发者为准。《浙江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增值税后计价依据的调整》的通知(浙水建(2016)14号)文件中的一般计税方法。15.2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5.2.1承包人实现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为:15.3暂估价15.3.1(1)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发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目:9(2)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暂估价项目供应商或分包人时,双方的权利义务系:16价格调整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删去本条全文,并代之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除主要材料外的其他材料的价格按当前的市场价考虑风险系数进入单价,在合同执行期内不作调整。具体调整方法为:《详见关于明确政府投资建设工程要素价格风险的通知》(宁发改[2014]24号)。(注:预算价按2024年12月份《宁波造价》中发布的宁海县部分信息价,宁海县栏无信息价部分参照宁波市区部分价格,宁波市无信息价参照浙江省信息价,浙江省无信息价部分考虑市场价进入预算。如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应按其规定调整合同价款。17计量与支付17.1工程进度付款合同生效以及具备实施条件后预付合同价的40%,完成合同工程量的80%后支付至合同价的70%;项目验收合格并办理交付手续后支付剩余款项。(扣除所有违约金及罚款)。列入审计部门年度审计计划的,应以审计部分依法作出的审计结论作为双方价款结算的最终依据。(2)农民工工资按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6部门关于印发《宁波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甬人社发[2022]29号)文件及有关规定做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纳,并规范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管理。17.2质量保证金17.2.1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按照《宁波市水利建设工程担保管理办法》(甬水建安(2020〕6号)文件规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保函的形式为:银行保函或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单。承包人最迟在缺陷责任期开始前7日将向发包人提供符合质量保证担保,发包人收到质量保证担保的同时应退还在合同尾款中扣留的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延长的,承包人最迟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之日前14天向发包人提交延长缺陷责任期的质量保证担保,否则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提出索赔。17.2.2质量保证金保函担保期限与合同中约定的缺陷责任期保持一致。17.2.3质量保证金额度为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1.5%确定。17.2.4承包人与质量保证担保有关的任何利息或其它类似的费用或者收益由承包人承担;缺陷责任期内,工程在正常运行条件下,经第三方有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鉴定,因施工缺陷引发的质量问题,承包人应积极履行修复义务。承包人由于自身原因未能履行修复义务时,发包人有权委托他人修复,修复的实际费用由第三方担保人先行赔偿。第三方担保的金额不足以支付维修费用时,第三方担保人或发包人可根据质量责任向承包人追偿。17.2.5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满后7日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在收到缺陷责10任期届满通知后14天内核实承包人的缺陷责任修复义务并结清相关修复费用。发包人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同时承包人向发包人取回质量保证担保,办理撤保手续。17.2.6因发包人原因导致质量保证逾期退还的,发包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补充条款:1、发包人在法人验收合格后,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规定的工程价款前,在《今日宁海》上发布关于清理该工程欠薪的公告,经确认无拖欠农民工工资后,发包人方可支付工程价款。2、承包单位若拖欠工程建设的人工工资,则业主有权扣除工程款或履约担保用于支付拖欠的人工工资,扣除的办法为1.2倍拖欠的人工工资。17.3竣工(完工)结算17.3.1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1)承包人应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一式8份。17.4最终结清17.4.1最终结清申请单(1)承包人应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一式8份。17.5竣工财务决算承包人应为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提供的资料:财务决算所需的一切资料。18工程验收18.1验收工作分类本工程法人验收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等;政府验收包括:阶段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验收条件及验收程序参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执行。18.2分部工程验收18.2.2本工程由发包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为,其余由监理人主持。18.3单位工程验收18.3.4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包括:18.5阶段验收18.5.1本合同工程阶段验收类别包括:18.6专项验收18.6.2本合同工程专项验收类别包括:18.7竣工验收18.7.3本工程不需要竣工验收技术鉴定(蓄水安全鉴定)。18.8施工期运行18.8.1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为:1118.9试运行18.9.1试运行的组织:;费用承担: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9.1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本工程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为1年。19.7保修责任19.7.1保修期自工程接受证书中写明的全部工程完工日开始算起。发包人提前验收并签发接受证书的单位工程和部分工程,若未投入正常使用,其保修期亦按全部工程的完工日开始起算,保修期为1年。19.7.2保修期内,承包人应负责未移交的工程和工程设备的全部日常维护和缺陷修复工作,对已移交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和工程设备,则应由发包人负责日常维护工作,但承包人应按移交证书中所列的缺陷修复清单进行修复,直至经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19.7.3发包人在保修期内试用工程和工程设备过程中,发现新的缺陷和损坏或原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则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负责修复,直至经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监理人应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进行查验,若经查验却属由于承包人施工中隐存的或其他由于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缺陷或损坏,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若经查验确属发包人使用不当或其他由于发包人责任造成的缺陷或损坏,则由发包人承担修复费用。19.7.4在整个工程保修期满后的28天内,由发包人或授权监理人签署和颁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给承包人,若保修期满后还有缺陷未修补,则需待承包人按监理人的要求完成缺陷修复工作后,再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尽管颁发了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发包人和承包人均仍应对保修责任终止证书颁发前伤未履行的义务和责任负责。20保险20.1工程保险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安全生产责任险:由承包人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名义投保;保险单位的确定需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投保内容:为本合同工程的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和设备及已运至施工工地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设备所投的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保险费率根据投保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和在宁波市水利建设主体信用等级因素实行差异化费率,保险期限从合同约定起始之日至项目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结束为止。保险费具体执行【宁波市水利局宁波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宁波银保监关于印发《宁波市水利建设工程项目相关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甬水利(2022)23号)】。.20.5其他保险需要投保的其他内容: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工伤保险;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保险金额=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总造价*1.2%,工伤保险期限与奖惩工期起止日期相同。工伤保险费具体执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项目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程的意见》12(甬人社发(2015)221号文件)和《宁波市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甬人社发(2014)170号文件)。20.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20.6.1保险凭证承包人提交保险凭证的期限:保险手续办理完毕后7天内提交。20.6.4保险金不足的补偿承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免赔额部分及保险金不足的补偿均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由于本工程一切保险均由承包人负责投保,其费用均列入报价,故发包人不承担保险金不足的补偿。22违约22.1承包人违约22.1.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补充以下条款:(4)人员到位违约的处理:①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每月驻工地的天数每少一天支付违约金1000元,若连续4个月及以上每月驻工地的天数少于22天,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项目施工员、质检(量)员、安全员每月驻工地的天数每少一天支付违约金1000元,若连续4个月及以上每月驻工地的天数少于25天,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②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技术负责人的,除每人次需支付30万元的违约金外,发包人有权将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上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情节特别严重的,发包人有权中止合同。③承包人的安全员、质检员、施工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擅自调换每一人次需支付违约金5万元。④上述违约金在当月工程进度款中直接扣除,在工地工作天数按监理人实际考勤记录为准。在合同工程未通过验收或合同解除前,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确需更换的,应征得项目业主同意,原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技术负责人有备案主管部门的,还应征得备案主管部门同意,且更换后的人员不得低于原投标承诺人员所具有的资格和业绩条件。中标人、招标人、备案主管部门违反有关规定的,应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24争议的解决24.1争议的解决方式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约定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提交人民法院,提交本工程所在人民法院。合同条款补充:25合同类型本合同的采用单价承包,其中以项为计量单位的施工临时工程采用总价包干。13在合同签订的同时,需另行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安全施工费”的使用范围按国家、《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规定(2021年)》和省有关规定及本工程设计图纸明确的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发包人将在第一次支付工程款时扣押该笔费用,在工程实施时,按承包人提交的安全文明防护设施凭证按实拨付,拨付的总额最高不超过《工程量清单》所列安全施工费用。26其他本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按照《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1]53号)、《浙江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浙人社发[2022]14号))文件的要求执行。承包人须按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6部门关于印发《宁波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人社发[2022]29号)文件及有关规定做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纳,并规范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管理。承包方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与发包方、开户银行按本合同附件五的格式签订《宁波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管理三方协议》。14安全生产协议书为在宁海县西店镇庆丰闸除险加固工程(重)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的建设单位宁海县西店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与施工单位宁波东泽生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第一条甲方职责(一)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二)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三)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四)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五)组织对乙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乙方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第二条乙方职责(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水利部颁发的有关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的安全生产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二)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理生产必须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施工人员的1%~3%配备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四)乙方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五)乙方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驾驶、爆破等特殊工种的人员,需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六)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15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乙方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七)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八)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九)所有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十)乙方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第三条违约责任如因甲方或乙方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副本八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四份。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1去网法定代表人:或或其授权的代理人(职务)(签字)其授权的代理人:(职务)(签字)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1去网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或(职务)其授权的代理人(职务)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签字)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16副本宁海县西店镇庆丰闸除险加固工程(重)(编号:WYZB-NH2025-004-1)采购合同发包人:宁海县西店镇人民政府承包人:宁波东泽生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二〇二五年五月1第五部分拟签订的合同文本协议书(格式)合同名称:宁海县西店镇庆丰闸除险加固工程(重)合同编号:WYZB-NH2025-004-1宁海县西店镇人民政府(发包人名称)(以下称发包人)拟修建宁海县西店镇庆丰闸除险加固工程(重)工程,接受了宁波东泽生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的投标,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并于年上月30日签订了本协议书,合同工期180日历天,工程质量标准为达到国家和行业施工验收规范,验收合格,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佰万壹仟壹佰玖拾陆整(¥:1001196元)。1.本协议书中的词语涵义与下述第2条所列的专用合同条款和通用合同条款中的词语涵义相同。2.本合同包括下列文件:(1)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2)中标通知书;(3)专用合同条款;(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条款;(6)图纸;(7)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8)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当组成合同各文件不一致时,应按上述排列的优先顺序作出解释。上列文件汇集并代替了本协议书签订前双方为本合同签订的所有协议、会谈记录以及相互承诺的一切文件。3.承包人保证按照合同规定全面完成各项承包工作,并承担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全部义务和责任。4.发包人保证按照合同规定付款并承担合同规定的发包人的全部义务和责任。5.本协议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并分别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若需公证或鉴证时尚需办理公证或鉴证手续后生效)。6.本合同壹式壹拾贰份。其中正本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副本拾份,发包人执叁份,承包人执叁份,其余副本由发包人分送有关单位。2发包人:(名称)承包人:宁波东泽生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称)(盖单位章)盖单位章pu际闳(姓名)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地地址:址冬网址:网址:-3电话:电话:传真传真邮政编码:邮政编码: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合同鉴证方:宁波威远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3通用合同条款全文引用《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4年版第4章第1节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1合同1.1.1.9其他合同文件包括:招标文件以及双方与合同有关的工程设计变更联系单、洽商、签证等书面协议或文件。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2发包人:宁海县西店镇人民政府。1.1.2.3承包人:宁波东泽生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签约后填入)。1.1.2.5分包人:1.1.2.6监理人1.1.3工程和设备1.1.3.4单位工程:指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认的工程项目划分表中确定的具有独立发挥作用或独立施工条件的永久建筑物。1.1.4日期1.1.4.5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为1年。1.1.6其他1.1.6.2完工验收:指《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中的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用合同条款中“竣工验收”一词具有相同含义。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招投标文件澄清问题、澄清问题的复函、补充通知等相关资料;(5)专用合同条款;(6)通用合同条款;(7)技术标准和要求;(8)图纸;(9)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10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41.7联络1.7.2来往函件均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送达宁海县西店镇人民政府。2发包人义务2.3提供施工场地2.3.2发包人提供的用地范围为:征地红线范围内(即工程招标征地范围图之内)3监理人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1.1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须得到发包人的事先批准:(1)按第4.3条规定,批准工程分包;(2)按第11.3款规定,确定延长完工期限;(3)按第15.6条规定,批准暂列金额的使用;4承包人4.1承包人一般义务4.1.10其它义务(1)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2)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施工过程中由承包人负责处理自身原因涉及市政、环保、卫生、交通、污水处理和自身原因引起的一切纠纷、事故赔偿责任和社会治安等关系。其中施工期间生产的泥浆等废排水,承包人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并结合现场情况考虑制定处理措施方案。(3)完工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由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承包人必须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完成。(4)施工现场清洁卫生的要求: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竣工验收通过后30天内工完场清,并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5)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1)按时向发包人(或工程师)提交开竣工报告、隐蔽工程验收报告、质量自检记录、交工验收报告及工程事故报告等资料。2)文明施工按宁海县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文明施工要求及招标文件中技术条款执行。施工区域范围内必须采取全封闭措施,搞好市容环境卫生,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和发包人、工程师的检查;环境保护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执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损失或人身伤害,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及费用。3)负责放样、测量。每次测量成果均应有复核记录,并及时将测量成果记录书面送交监理人确认。承包人应对测量成果承担全部责任。54)必须接受发包人的管理或其委托的监理单位的监理,并为其开展工作和生活提供方便,按照要求提供完整真实的原始记录、检测记录等技术资料及各种报表。5)承包人必须开展工程施工合同质量管理,密切配合工程师全面质量管理、环境管理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等工作的进行。6)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完成以上工作,发包人有权限令其停止施工并进行整改,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7)承包人应执行发包人对工程管理所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8)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工伤事故后,须按水利部、宁海县有关规定及时电话联系发包人或监理,按规定上报事故书面报告一式二份,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采取措施,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9)参加发包人召开的与本工程相关的会议,并作好会前有关资料的准备。在保修期内要及时做好回访工作,属保修责任范围的事项应及时按质检标准修好。10)承包人做好工程开工仪式现场相关准备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包括:必要的临时设施布置、场地平整,会场平台搭设,必要的施工机械设备、施工队伍展示等工作。(6)上述(1)至(5)各条款涉及的各类费用均应列入措施费内,发包人不再向承包人另行支付。如因此类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工期不予顺延,并由承包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及费用。(7)其他参建单位可无偿共用承包人建造的道路、码头等交通设施。4.2履约担保4.2.1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是。4.2.2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约定:承包人提供的履约保函形式为:银行保函或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单。履约保证金金额:合同总价的1%。履约保证金期限:在合同工程通过完工验收后10日内,承包人凭相关证明材料,办理撤保手续。4.2.3实名制管理、工资分账管理等根治欠薪制度落实到位、连续两年未被欠薪立案且未纳入建筑市场严重失信名单的建筑业企业,可免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已缴纳的予以全额返还;对根治欠薪制度落实不到位或者被欠薪立案的建筑业企业,提高其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金额,最高不超过其应缴金额的3倍。4.2.4承包人与履约担保有关的任何利息或其它类似的费用或者收益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由于自身原因而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时,由发包人凭相关证明材料向第三方担保人提出不超过履约保证金额度的经济损失赔偿。承包人违约造成发包人经济损失超过履约担保额度的,不足部分,发包人可继续向承包人索赔,追究其责任。4.3分包4.3.2允许承包人分包的工程项目、工作内容如下:(1)工程项目:上。(2)工作内容:本款补充如下:/。64.5承包人项目负责人补充4.5.5款:4.5.5项目负责人每月驻工地的天数不少于22天。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补充4.6.5款:4.6.5项目技术负责人每月驻工地时间不得少于22天。4.6.6项目施工员、质检(量)员、安全员每月驻工地时间不得少于25天。4.11不利物质条件4.11.1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施工中遇到文物或古迹。5材料和工程设备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删除本款全文,代之以发包人不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2承包人应提供合理的临时用地方案,报发包人同意;发包人有权指定临时用地。临时用地审批及租赁费由发包人负责,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不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测量放线8.1施工控制网8.1.1施工控制网的约定:发包人应在本合同协议书签订后的14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布置图、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承包人在接到测量基准点布置图后14天内完成施工控制网布设,并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报批件后14天内批复承包人。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2.5安全施工费按《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规定(2021年)》执行。如承包人在此基础上增加安全生产费用以满足项目施工需要,则承包人应在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予以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9.7文明工地本合同文明工地的约定:11开工和竣工(完工)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11.4.3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为:7(1)日降雨量大于50mm的雨日超过7天;(2)9级及以上台风灾害;(3)日气温超过40℃的高温大于3天;(4)日气温低于-5℃的严寒大于3天;(5)造成工程损失的冰雹和大雪灾害:日降雪量10mm及以上;(6)其它异常恶劣气候灾害。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1)逾期完工违约金表。逾期完工违约金表序号项目及其说明要求完工日期违约金(元/天)1全部工程180日历天2000(2)全部逾期完工违约金的总限额为不超过签约合同价(扣除预留金)的2%。11.6工期提前工期提前的奖金约定:工期提前不奖励。12暂停施工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5)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他情形:现场气候条件导致的必要停工(第11.4.3项规定的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除外)。12.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3)发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他情形:13工程质量13.7质量评定13.7.4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评定的约定:合格。13.7.7工程合格标准为①单位工程质量全部合格:②工程施工期及试运行期,各单位工程观测资料分析结果均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标准要求;优良标准为①单位工程质量全部合格,其中70%以上单位工程质量达到优良等级,且主要单位工程质量全部优良:②工程施工期及试运行期,各单位工程观测资料分析结果均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标准要求。达到优良的奖金为。14试验和检验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14.1.5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的交货检查和验收中,承包人负责/14.1.6本工程实行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砼、钢筋原材料、钢筋焊接件、块石、水泥、混凝土骨料、土工材料、沥青等。15变更815.1变更的估价原则15.1.1细化为: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及数量发生增减,除下列情况下外,结算时执行合同原有价格:(1)施工过程中发生工程变更,承包人按照经发包人认可的变更设计文件进行变更施工,其中重大设计变更(包括工程量和材料的变更),发包人需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施工。(2)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有数量误差,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数量的增减,如其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15%,其增加部分工程量(指超过15%以上部分)或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相应单价由发、承包人根据招标文件和合同中约定的计价依据和组价原则,按确定的下浮率下浮结算。具体的下浮率为【1-(中标总价一非竞争项目费用)/(预算价一非竞争项目费用)】*100%。预算价为1317363元;非竞争项目费用91641元;(3)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项目,其相应单价的确定方法为: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单价执行;2、合同中有类似工程项目单价的,可以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经计算确定;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单价,则由发、承包人根据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的计价依据和组价原则,按确定的下浮率下浮结算。具体的下浮率为【1-(中标总价一非竞争项目费用)/(预算价一非竞争项目费用)】*100%。现行定额:《浙江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21)》;《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定额(2021)》;《浙江省水利水电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21)》;《浙江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18版)》省、市造价文件及其他相关造价依据等。(4)取费费率:按照承包人投标时不同工程类别选取费率。对于新增的合同中无相同或类似单价的工程项目费率,取费费率取各项弹性区间费率的中间值。监理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变更后的单价或合价,报请发包人批准后实施。具体执行《宁海县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造价管控办法》(宁发改(2023)51号文件)、《宁海县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宁水(2015)80号文件)、《宁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海县政府投资项目全流程管理办法(试行)55的通知》(宁政办发[2022]38号文件),以上文件若有冲突,以后发者为准。《浙江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增值税后计价依据的调整》的通知(浙水建(2016)14号)文件中的一般计税方法。15.2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5.2.1承包人实现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为:15.3暂估价15.3.1(1)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发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目:9(2)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暂估价项目供应商或分包人时,双方的权利义务系:16价格调整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删去本条全文,并代之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除主要材料外的其他材料的价格按当前的市场价考虑风险系数进入单价,在合同执行期内不作调整。具体调整方法为:《详见关于明确政府投资建设工程要素价格风险的通知》(宁发改[2014]24号)。(注:预算价按2024年12月份《宁波造价》中发布的宁海县部分信息价,宁海县栏无信息价部分参照宁波市区部分价格,宁波市无信息价参照浙江省信息价,浙江省无信息价部分考虑市场价进入预算。如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应按其规定调整合同价款。17计量与支付17.1工程进度付款合同生效以及具备实施条件后预付合同价的40%,完成合同工程量的80%后支付至合同价的70%;项目验收合格并办理交付手续后支付剩余款项。(扣除所有违约金及罚款)。列入审计部门年度审计计划的,应以审计部分依法作出的审计结论作为双方价款结算的最终依据。(2)农民工工资按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6部门关于印发《宁波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甬人社发[2022]29号)文件及有关规定做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纳,并规范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管理。17.2质量保证金17.2.1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按照《宁波市水利建设工程担保管理办法》(甬水建安(2020〕6号)文件规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保函的形式为:银行保函或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单。承包人最迟在缺陷责任期开始前7日将向发包人提供符合质量保证担保,发包人收到质量保证担保的同时应退还在合同尾款中扣留的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延长的,承包人最迟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之日前14天向发包人提交延长缺陷责任期的质量保证担保,否则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提出索赔。17.2.2质量保证金保函担保期限与合同中约定的缺陷责任期保持一致。17.2.3质量保证金额度为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1.5%确定。17.2.4承包人与质量保证担保有关的任何利息或其它类似的费用或者收益由承包人承担;缺陷责任期内,工程在正常运行条件下,经第三方有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鉴定,因施工缺陷引发的质量问题,承包人应积极履行修复义务。承包人由于自身原因未能履行修复义务时,发包人有权委托他人修复,修复的实际费用由第三方担保人先行赔偿。第三方担保的金额不足以支付维修费用时,第三方担保人或发包人可根据质量责任向承包人追偿。17.2.5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满后7日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在收到缺陷责10任期届满通知后14天内核实承包人的缺陷责任修复义务并结清相关修复费用。发包人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同时承包人向发包人取回质量保证担保,办理撤保手续。17.2.6因发包人原因导致质量保证逾期退还的,发包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补充条款:1、发包人在法人验收合格后,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规定的工程价款前,在《今日宁海》上发布关于清理该工程欠薪的公告,经确认无拖欠农民工工资后,发包人方可支付工程价款。2、承包单位若拖欠工程建设的人工工资,则业主有权扣除工程款或履约担保用于支付拖欠的人工工资,扣除的办法为1.2倍拖欠的人工工资。17.3竣工(完工)结算17.3.1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1)承包人应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一式8份。17.4最终结清17.4.1最终结清申请单(1)承包人应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一式8份。17.5竣工财务决算承包人应为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提供的资料:财务决算所需的一切资料。18工程验收18.1验收工作分类本工程法人验收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等;政府验收包括:阶段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验收条件及验收程序参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执行。18.2分部工程验收18.2.2本工程由发包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为,其余由监理人主持。18.3单位工程验收18.3.4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包括:18.5阶段验收18.5.1本合同工程阶段验收类别包括:18.6专项验收18.6.2本合同工程专项验收类别包括:18.7竣工验收18.7.3本工程不需要竣工验收技术鉴定(蓄水安全鉴定)。18.8施工期运行18.8.1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为:1118.9试运行18.9.1试运行的组织:;费用承担: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9.1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本工程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为1年。19.7保修责任19.7.1保修期自工程接受证书中写明的全部工程完工日开始算起。发包人提前验收并签发接受证书的单位工程和部分工程,若未投入正常使用,其保修期亦按全部工程的完工日开始起算,保修期为1年。19.7.2保修期内,承包人应负责未移交的工程和工程设备的全部日常维护和缺陷修复工作,对已移交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和工程设备,则应由发包人负责日常维护工作,但承包人应按移交证书中所列的缺陷修复清单进行修复,直至经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19.7.3发包人在保修期内试用工程和工程设备过程中,发现新的缺陷和损坏或原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则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负责修复,直至经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监理人应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进行查验,若经查验却属由于承包人施工中隐存的或其他由于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缺陷或损坏,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若经查验确属发包人使用不当或其他由于发包人责任造成的缺陷或损坏,则由发包人承担修复费用。19.7.4在整个工程保修期满后的28天内,由发包人或授权监理人签署和颁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给承包人,若保修期满后还有缺陷未修补,则需待承包人按监理人的要求完成缺陷修复工作后,再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尽管颁发了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发包人和承包人均仍应对保修责任终止证书颁发前伤未履行的义务和责任负责。20保险20.1工程保险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安全生产责任险:由承包人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名义投保;保险单位的确定需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投保内容:为本合同工程的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和设备及已运至施工工地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设备所投的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保险费率根据投保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和在宁波市水利建设主体信用等级因素实行差异化费率,保险期限从合同约定起始之日至项目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结束为止。保险费具体执行【宁波市水利局宁波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宁波银保监关于印发《宁波市水利建设工程项目相关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甬水利(2022)23号)】。.20.5其他保险需要投保的其他内容: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工伤保险;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保险金额=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总造价*1.2%,工伤保险期限与奖惩工期起止日期相同。工伤保险费具体执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项目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程的意见》12(甬人社发(2015)221号文件)和《宁波市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甬人社发(2014)170号文件)。20.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20.6.1保险凭证承包人提交保险凭证的期限:保险手续办理完毕后7天内提交。20.6.4保险金不足的补偿承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免赔额部分及保险金不足的补偿均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由于本工程一切保险均由承包人负责投保,其费用均列入报价,故发包人不承担保险金不足的补偿。22违约22.1承包人违约22.1.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补充以下条款:(4)人员到位违约的处理:①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每月驻工地的天数每少一天支付违约金1000元,若连续4个月及以上每月驻工地的天数少于22天,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项目施工员、质检(量)员、安全员每月驻工地的天数每少一天支付违约金1000元,若连续4个月及以上每月驻工地的天数少于25天,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②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技术负责人的,除每人次需支付30万元的违约金外,发包人有权将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上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情节特别严重的,发包人有权中止合同。③承包人的安全员、质检员、施工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擅自调换每一人次需支付违约金5万元。④上述违约金在当月工程进度款中直接扣除,在工地工作天数按监理人实际考勤记录为准。在合同工程未通过验收或合同解除前,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确需更换的,应征得项目业主同意,原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技术负责人有备案主管部门的,还应征得备案主管部门同意,且更换后的人员不得低于原投标承诺人员所具有的资格和业绩条件。中标人、招标人、备案主管部门违反有关规定的,应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24争议的解决24.1争议的解决方式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约定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提交人民法院,提交本工程所在人民法院。合同条款补充:25合同类型本合同的采用单价承包,其中以项为计量单位的施工临时工程采用总价包干。13在合同签订的同时,需另行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安全施工费”的使用范围按国家、《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规定(2021年)》和省有关规定及本工程设计图纸明确的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发包人将在第一次支付工程款时扣押该笔费用,在工程实施时,按承包人提交的安全文明防护设施凭证按实拨付,拨付的总额最高不超过《工程量清单》所列安全施工费用。26其他本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按照《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1]53号)、《浙江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浙人社发[2022]14号))文件的要求执行。承包人须按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6部门关于印发《宁波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人社发[2022]29号)文件及有关规定做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纳,并规范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管理。承包方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与发包方、开户银行按本合同附件五的格式签订《宁波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管理三方协议》。14安全生产协议书为在宁海县西店镇庆丰闸除险加固工程(重)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的建设单位宁海县西店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与施工单位宁波东泽生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第一条甲方职责(一)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二)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三)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四)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五)组织对乙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乙方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第二条乙方职责(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水利部颁发的有关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的安全生产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二)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理生产必须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施工人员的1%~3%配备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四)乙方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五)乙方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驾驶、爆破等特殊工种的人员,需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六)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15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乙方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七)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八)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九)所有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十)乙方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第三条违约责任如因甲方或乙方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副本八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四份。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1去网法定代表人:或或其授权的代理人(职务)(签字)其授权的代理人:(职务)(签字)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1去网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或(职务)其授权的代理人(职务)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签字)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16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除险加固工程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