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信号灯及电子警察等交通设施 新建交通信号灯及电子警察等交通设施采购合同公告(迁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2025)



 

 

 

采购交通信号灯及电子警察等交通设施项目合同

 

发布时间: 2025-06-06

一、合同编号:Z1302832500782001 二、合同名称:采购交通信号灯及电子警察等交通设施项目合同 三、项目编码:HB2025026010010002 四、项目名称:新建交通信号灯及电子警察等交通设施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迁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本级 地址:河北燕山大路南段 联系方式:杨警官 供应商:三河市宏筑盛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廊坊三河市杨庄 联系方式:王先生0315-1234567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交通信号灯及电子警察等交通设施 规格型号:国标 主要标的数量:1 主要标的单价:455266 合同金额:455266.00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合同签订后90日,甲方指定地点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2025-06-06 八、合同公告2025-06-06 九、其他补充事宜:

 

大五里 二次 合同

 

  发布时间:
2025-06-06     采购人:

采购合同采购人(以下简称甲方):迁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供应商(以下简称乙方):三河市宏筑盛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根据甲方委托迁安市以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实施的新建交通信号灯及电子警察等交通设施项目(二次)(编号:Z1302832500782001)的采购结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一致同意,签订自设备供货、运输安装、调试至验收合格及质保期内的维护保养的政府采购合同。一、供货、安装范围:按编号为Z1302832500082001的招标文件要求的范围供货、安装、调试、质保。二、供货清单:见招标文件。三、甲方责任和义务:1、甲方负责提供必要的施工作业条件配合;2、在施工完毕后,乙方提出验收申请,甲方须及时组织验收并按约定支付合同价款。3、所有设备安装调试、备案完成后,交由甲方负责,设备所有权为甲方。四、乙方承诺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1、乙方对其供货的设备质量负责并实行三包,并保证在-1约定期限内安装调试完毕,保证验收合格。乙方须按照招标文件响应产品和设备供货及提供服务,否则,甲方有权利追究乙方而造成的损失和相应责任。2、产品、设备必须是原装全新,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该产品出厂合格证,不得为走私品、伪劣品或不合格产品,一旦所提供商品经有关权威部门检验为走私品、伪劣品或不合格产品,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提供商品的乙方负责。须强制认证的产品,必须有标识、证书及编号。所采购的产品属于国家节能清单规定的须强制采购的,所供产品必须通过节能产品认证。3、本项目整体质保期3年,质保期内保证免费进行现场及突发事件的售后服务支撑。故障检修时间要求故障响应时间2小时内到达现场故障修复时间44小时内修复应急抢修时间要求故障响应时间1小时内到达现场故障修复时间2小时内修复因维修超时造成较大以上损失的,将追究乙方相应的经济及法律责任。4、乙方一律不得外包或转包,如乙方不遵守上述约定,将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有权解除合同。-2-5、在保修期限内,同一产品、同一质量问题连续两次维修仍无法正常使用,乙方必须予以更换同品牌、同型号新设备。6、质保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7、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乙方发生任何人员的伤亡或财产损失、或与第三方发生任何纠纷或事故等,均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责任。8、乙方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切实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对本方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管理,健全组织制度,指定主要领导负责安全工作,确保作业人员和车辆设备的安全。9、乙方在履行合同期间应对本方人员投保意外伤害险,办理保险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不单独支付。五、供货的时间、地点、方式合同签订后90日内,所有产品、设备运达,并按甲方指定地点、进行安装、调试、备案完毕,保证验收合格。六、合同价款、付款办法和时间:本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肆拾伍万伍仟贰佰陆拾陆元(¥:455266)。产品、设备全部到达,并按甲方指定地点,待安装调试完毕、财政资金到位后,5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的80%;待电子警察备案工作完成、财政资金到位后,10日内无质量问题一次性无息支付剩余合同总价款。-3-七、违约责任:1、乙方所交的设备品牌、型号、规格、质量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标准的,甲方有权拒收设备,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百分之五的违约金,并在甲方限定的期限内提供符合招标文件的设备,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按合同总价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超出违约金部分的损失。2、乙方不能按甲方要求时间所有设备交付使用的(因甲方原因导致除外),每逾期一天,由乙方向甲方偿付合同总价款万分之三违约金,可以累计计算;逾期超过10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按合同总价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超出违约金部分的损失。3、质保期内,设备发生故障或突发事件等,乙方未按约提供质保期内的服务的,甲方可委托第三方进行处理,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且乙方须按产生费用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及赔偿甲方超出违约金部分的损失。4、乙方将本项目外包或转包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按合同总价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超出违约金部分的损失。合同解除前,若甲方已支付合同价款,由乙方退还(自甲方支付至乙方退还之日止,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八、在合同履行期限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能-4-履行合同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并按照不可抗力影响期顺延,不可抗力事件延续20天以上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事宜。九、本采购合同、中标通知书、响应文件及其附件等都是合同的组成部分,甲乙双方必须全面遵守,如有违反,应承担违约责任。十、因设备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达不到招标文件要求的标准的,由乙方按本合同第七条违约责任第1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十一、本合同发生争议产生的诉讼,由迁安市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登记的注册地址或在本合同中载明的地址可以作为互相接收文件及法院送达法律文书的地址,若地址不准确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导致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未能实际被接收,直接送达的,相关文书留在该地址之日为送达之日;邮寄送达的,文书被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按民法典有关规定处理。十三、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十四、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贰份。-5-甲方: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话:0315-7622220乙方: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兆电话:合同签订地:河北省迁安市签署日期:2025年6月6日-6-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交通信号灯及电子警察等交通设施 新建交通信号灯及电子警察等交通设施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