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通信息服务采购合同公告(迪庆藏族自治州工业和信息化局2025)



公告概要

公告标题:

迪庆藏族自治州工业和信息化局(迪庆藏族自治州无线电管理办公室、迪庆藏族自治州中小企业局)的合同公告

发布日期:

2025-06-09

行政区划:

迪庆州

公告正文

一、采购人名称:迪庆藏族自治州工业和信息化局(迪庆藏族自治州无线电管理办公室、迪庆藏族自治州中小企业局)
二、供应商名称: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迪庆藏族自治州分公司
三、采购项目名称:迪庆藏族自治州工业和信息化局(迪庆藏族自治州无线电管理办公室、迪庆藏族自治州中小企业局)服务市场项目
四、采购项目编号:2451101000021847994
五、合同编号:4533400HT20250046801
六、合同内容:

序号
标项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1
中国联通信息服务
详见附件

1.00
144000
144000

服务要求或标的基本概况:
七、其它事项:
详见附件中的合同文件
八、联系方式
1、 采购人名称:迪庆藏族自治州工业和信息化局(迪庆藏族自治州无线电管理办公室、迪庆藏族自治州中小企业局)
联系人:王东伟
联系电话:13988751309
传真:/
地址:建塘镇新城区思娘路
2、运维公司名称:政采云有限公司
联系人:客服人员
联系电话:400-881-7190
传真:0571-28215512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转塘科技经济区块9号1幢2区5楼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名称:
联系人:
监督投诉电话:
传真:
地址:

附件信息:

无线电24条数字电路业务租用协议(1).pdf
无线电24条数字电路业务租用协议(1).pdf

合同登记编号:迪庆藏族自治州工业和信息化局(迪庆藏族自治州无线电管理办公室)数字电路业务租用协议甲方:迪庆藏族自治州工业和信息化局(迪庆藏族自治州无线电管理办公室)通信地址:迪庆州香格里拉市建塘镇思娘路(天使小区旁)邮编:674499联系人:松自强,联系电话:13988720272传真:,营业执照名称:营业执照号码:11533400015285109D,银行行号:开户行名称:,帐号:乙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迪庆藏族自治州分公司通信地址: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市建塘镇3号路中段邮编:674499电话:0887-8980008传真:0887-8980008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迪庆藏族自治州分行长征路分理处帐号:24160901040006103本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制定并受其约束。协议正文协议双方为:迪庆藏族自治州工业和信息化局(迪庆藏族自治州无线电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甲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迪庆藏族自治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由于业务发展需要,甲方决定利用乙方的传输网络组建内部通信网络。为保质保量,顺利完成甲方组网工作,甲、乙双方经协商,本着优势互补、平等互利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业务内容1.1甲方租用乙方24条20Mbps数字电路(以下简称电路)来组建甲方管辖区域内的通信网络。1.2乙方将在合同签订后,根据甲方的电路需求单在10日内完成甲方的光缆接入、设备安装、电路调度、测试、试运行并验收开通。第二条双方权利和义务2.1甲方权利和义务2.1.1甲方合理使用租用的电路,未经乙方同意,不将电路转租给第三方使用。2.1.2甲方确认连接到租用电路上的有关通信设备符合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2.1.3甲方按照国家现行资费标准及双方达成的协议,按时向乙方交纳开通电路的一次性费用和电路租用费。2.1.4甲方向乙方提供电路开通的通达方向、速率、数量、技术要求、要求开通时间、终端起止接入地点、用途、租期、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2.1.5甲方派专人负责做好入网的各项准备工作,主要包括:1)入网前的组织、协调工作;2)接入设备及机房内安装场地的准备;3)相关部门人员配合乙方的进网调测工作;4)配合乙方办理入网手续。2.1.6甲方今后增加本协议附件以外的电路和对现有电路进行调整时,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2.1.7甲乙双方以接入设备为维护界面,甲方负责本端设备的购置与联网后的日常维护工作,在乙方人员对其租用的电路按照有关规程和规范进行维护时,甲方给予协助和配合。2.1.8甲方有义务对乙方提供的优惠政策进行保密,保守合作中所有的商业秘密、优惠协定等本协议中的有关条款,确保不向任何与乙方形成竞争的公司以任何方式透露任何合作细节。2.2乙方权利和义务2.2.1甲方是乙方的集团客户,乙方保证提供端到端的综合性服务,保证甲方在业务受理、电路开通和故障修复等方面给予最优先和最优质服务。2.2.2乙方为甲方提供业务的咨询、组网建议等服务。2.2.3乙方负责所提供电路全程连接、调通,测试,并保证电路质量达到甲方的要求。2.2.4乙方负责合同期内电路的维护,确保7×24小时电路的畅通。2.2.5甲方在接入和使用租用乙方的电路业务过程中出现的任何问题均可就近向乙方和各地市分公司申告,乙方和乙方各地市分公司实行“首问负责制”,向甲方提供及时的服务,负责各自所辖范围的电路故障处理。2.2.6乙方有义务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电信行业方面的有关规定,如因国家的通信规定调整,乙方有权对所协议中商定的业务服务功能及资费作相应的调整,并需及时通知甲方。第三条电路的开通和退租3.1电路开通是指甲乙双方商定的接口点外侧间的电路全程测通。乙方负责电路调度和电路端到端测试,电路测通验收标准为:比特误码率等于或优于10E-8。经甲乙双方确认合同签订10日内为本协议所涉及电路的正式开通时间。3.2甲方退租租用电路,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停收租费的时间以乙方发出的业务需求终止单所规定的时间为准。第四条租费(含税价)标准和收费方式4.1甲方在本协议签署并开通电路的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缴纳一次性费用。4.2电路月租费采取按年支付的方式,由甲方按年向乙方支付,同时乙方为甲方提供正式发票。本协议所涉及的一次性费用为¥0元/条,电路年租费为¥6000.00元/条/年(大写:陆千元整),24条年租费合计:144000元/年,(大写:壹拾肆万肆仟元整),4.3甲方如对月租费用有异议,经双方确认核对后,确有错误的,双方协商进行调整。4.4协议履行期间,若国家主管部门颁布新的电路资费标准低于双方达成的协议价格,则按新的资费标准执行;若国家主管部门颁布新的电路资费标准高于双方达成的协议价格,仍按双方达成的协议价格执行。4.5本合同价款为包含增值税税款的含税价,其中凡涉及基础电信业务,适用增值税税率为9%;凡涉及增值电信业务,适用增值税税率为6%。第五条通信和服务质量5.1乙方承诺根据并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履行本协议,维护甲方权益。5.2乙方承诺按信息产业部颁布的《电信服务规范》的电路质量要求,保证甲方租用电路畅通。5.3若协议执行期间出台新的法律法规和服务标准,则按照新的法律法规和服务标准执行。5.4乙方保证每条电路端到端的误码率(BER)低于10E-8。;乙方保证向甲方所提供电路的网络可用率达到99.99%。5.5故障申告采取“就近申告、首问负责”的原则。甲方向乙方和乙方各地市分公司就近申告,乙方和乙方各地市分公司实行“首问负责制”,向甲方提供及时的服务,负责各自所辖范围的电路故障处理。5.6乙方承诺,除不可抗力情况外,将在发生电路故障后6小时内恢复线路正常。电路故障的开始时间以甲方申告记载并经乙方记录确认的时间为准,电路故障消除时间以乙方提供的并经甲方确认的时间为准。5.7乙方承诺,除不可抗力情况外,故障电路恢复阻断超过6小时减免乙方所收取相应电路当月租费的25%,恢复阻断超过12小时减免乙方所收取相应电路当月租费的50%,恢复阻断超过24小时减免乙方所收取相应电路当月租费的75%,恢复阻断超过48小时减免乙方所收取相应电路当月租费。电路故障的开始时间以甲方申告记载并经乙方记录确认的时间为准,电路故障消除时间以乙方提供的并经甲方确认的时间为准。5.8双方同意建立协商制度,加强日常情况沟通,及时处理影响通信质量的问题。第六条违约责任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者履行协议义务不符合本协议约定的,非违约方有权同时采取以下任何措施:6.1要求违约方采取及时、合理的补救措施;6.2甲方按约定足额交纳月租费。若发生欠费,甲方应及时补足欠费,并向乙方按每日3‰交纳欠费滞纳金。6.3若甲方超过约定收费期限30日仍未向乙方支付电路租费及有关滞纳金,乙方有权暂停向甲方提供服务;若甲方在乙方暂停服务60日内仍未补交电路租费及滞纳金等,乙方有权终止提供服务,并可依法追缴欠费及滞纳金。6.4乙方所提供服务的标准及质量应符合电信条例的相关规定。若未达到规定水平,应按照电信条例相应条款承担责任。6.5若甲方在租期未满之前退租电路,应按实租电路期限,补齐事先已享受的优惠金额。6.6甲方办理的业务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转租给第三方或有损乙方利益的不当用途,乙方有权直接停止对此的服务,并视情况追究甲方的相关责任。第七条不可抗力及其他影响7.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在该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责任。7.2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协议的,应及时通知另一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不可抗力及其对协议履行影响状况的证明。7.3本协议履行期间,由于政府行为(禁止性)致使协议不能履行的,本协议自收到另一方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不能完全履行的,不受影响的部分继续履行。第八条争议解决办法对于因本协议履行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乙方住所地法院诉讼解决。第九条协议有效期限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壹年,期限自:2025年4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限届满后,双方无异议,本协议自动顺延,顺延的期限为一年。协议期限届满时,若一方终止合同的,应提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第十条协议的变更、解除和终止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欲变更、修改、解除本协议,必须采取书面的形式,并提前三个月向另一方提出。并采用书面形式予以确认,效力与本协议相同。若未经另一方书面确认,任何一方不得自行变更、修改或解除本协议。甲方连续欠费三个月,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第十一条其它约定事项11.1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时候变成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而不从根本上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时,本协议的其它条款应不受影响。11.2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必要时可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1.3甲乙双方均有保守本协议秘密的责任,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本协议内容。11.4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以下无正文)甲方:迪庆藏族自治州工业和信息化局乙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迪庆藏族(迪庆藏族自治州无线电管理办公室)自治州分公司授权代表:授权代表: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信息源入网安全责任书为了保证通信网络上的信息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信息源接入中国联通运营的互联网用户承诺严格遵守以下规定的信息安全内容:一、信息源责任单位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的有关规定,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用户应办理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用户按照《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原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办理备案手续(www.miibeian.gov.cn)。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等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办理前置审批手续。二、信息源责任单位的信息经营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暂行规定》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令、法规,不得做任何违法经营活动,并负责自身的网络信息安全,并同时在公安局进行网络备案。三、信息源责任单位负责其信息服务器的维护管理和业务经营,应加强对其信息服务器的安全管理,防止被攻击、侵入。四、信息源责任单位应对其发布信息的内容和版权负责,对其经营的信息而引起的政治责任、法律责任和经济纠纷负全部责任。对含有下列任何信息的,不准在网上发布:(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3)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5)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7)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8)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损害国家信誉的;(9)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五、信息源责任单位如需要开办留言版、BBS、聊天室等交互式信息,必须在业务受理单上注明。BBS、聊天室须到云南省通信管理局申请办理备案或经营许可。凡开办留言版、BBS、聊天室内容的必须有专人负责安全管理,24小时进行检查监护,如出现问题,中国联通不予以承担责任。六、信息源责任单位不得利用电话网开展国家禁止的业务(如话务批发、话务疏散、回拨业务、长话转接业务等),同时有配合打击非法VOIP电话的责任。七、信息源责任单位在使用中国联通通信服务时,进行的呼叫应以信息源责任单位为其核配的真实DID号码作为主叫号码,不得随意透传任意号码作为主叫号码。八、信息源责任单位所提供的用户资料必须与实际情况相符。九、信息源责任单位需建立信息安全保密制度和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不得在中国联通的通信和计算机网络上传送需要保密的文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泄漏中国联通公司用户个人资料。十、信息源责任单位利用中国联通的互联网服务和资源不能层层转租,即没有增值电信许可证的客户只能自用,不能转租或分租给第三方,有增值电信许可证的客户不能转租或分租给ISP和互联单位。十一、信息源责任单位须建立公共信息内容自动过滤系统和人工值班实时监控制度。对于互联网信息,用户上传的公共信息在信息源责任单位网站上网发布前,必须经过信息源责任单位网站工作人员的人工审核后,方能上网发布。对于语音信息,信息源责任单位电话信息台应当有健全的信息审查责任制,指定专人负责实时电话信息审查工作,完善自我约束机制,加强信息内容的审核和管理。十二、信息源责任单位的网站信息内容记录备份保存不少于60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十三、信息源责任单位利用中国联通的互联网服务和资源建立网站前,需要先进行ICP备案,中国联通发现有未备案网站,有权立即终止服务。信息源责任单位拟增加或修改域名或增加须前置审批的内容时,须提前办理备案和审批手续,并通知中国联通修改记录后才能实行。十四、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授权或要求下,中国联通有权对信息源用户对外公开的信息内容通过浏览进行检查,并要求信息源用户就不适宜的信息内容进行修改和删除。十五、若信息源用户的系统运行或者提供的业务影响到全网的稳定和正常运行,或者出现重大网络信息安全问题时,中国联通有权在通知信息源用户后,暂停信息源用户的信息发布和相应的业务。在危及全网运行安全、而按照协议提供的联系方式又无法与用户取得联系,为保证全网运行,中国联通可暂停用户设备的运行,信息源责任单位须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公司使用IP:,信息源责任单位(签字、盖章):单位法人代表(负责人):日期:合同登记编号:迪庆藏族自治州工业和信息化局(迪庆藏族自治州无线电管理办公室)数字电路业务租用协议甲方:迪庆藏族自治州工业和信息化局(迪庆藏族自治州无线电管理办公室)通信地址:迪庆州香格里拉市建塘镇思娘路(天使小区旁)邮编:674499联系人:松自强,联系电话:13988720272传真:,营业执照名称:营业执照号码:11533400015285109D,银行行号:开户行名称:,帐号:乙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迪庆藏族自治州分公司通信地址: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市建塘镇3号路中段邮编:674499电话:0887-8980008传真:0887-8980008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迪庆藏族自治州分行长征路分理处帐号:24160901040006103本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制定并受其约束。协议正文协议双方为:迪庆藏族自治州工业和信息化局(迪庆藏族自治州无线电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甲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迪庆藏族自治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由于业务发展需要,甲方决定利用乙方的传输网络组建内部通信网络。为保质保量,顺利完成甲方组网工作,甲、乙双方经协商,本着优势互补、平等互利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业务内容1.1甲方租用乙方24条20Mbps数字电路(以下简称电路)来组建甲方管辖区域内的通信网络。1.2乙方将在合同签订后,根据甲方的电路需求单在10日内完成甲方的光缆接入、设备安装、电路调度、测试、试运行并验收开通。第二条双方权利和义务2.1甲方权利和义务2.1.1甲方合理使用租用的电路,未经乙方同意,不将电路转租给第三方使用。2.1.2甲方确认连接到租用电路上的有关通信设备符合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2.1.3甲方按照国家现行资费标准及双方达成的协议,按时向乙方交纳开通电路的一次性费用和电路租用费。2.1.4甲方向乙方提供电路开通的通达方向、速率、数量、技术要求、要求开通时间、终端起止接入地点、用途、租期、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2.1.5甲方派专人负责做好入网的各项准备工作,主要包括:1)入网前的组织、协调工作;2)接入设备及机房内安装场地的准备;3)相关部门人员配合乙方的进网调测工作;4)配合乙方办理入网手续。2.1.6甲方今后增加本协议附件以外的电路和对现有电路进行调整时,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2.1.7甲乙双方以接入设备为维护界面,甲方负责本端设备的购置与联网后的日常维护工作,在乙方人员对其租用的电路按照有关规程和规范进行维护时,甲方给予协助和配合。2.1.8甲方有义务对乙方提供的优惠政策进行保密,保守合作中所有的商业秘密、优惠协定等本协议中的有关条款,确保不向任何与乙方形成竞争的公司以任何方式透露任何合作细节。2.2乙方权利和义务2.2.1甲方是乙方的集团客户,乙方保证提供端到端的综合性服务,保证甲方在业务受理、电路开通和故障修复等方面给予最优先和最优质服务。2.2.2乙方为甲方提供业务的咨询、组网建议等服务。2.2.3乙方负责所提供电路全程连接、调通,测试,并保证电路质量达到甲方的要求。2.2.4乙方负责合同期内电路的维护,确保7×24小时电路的畅通。2.2.5甲方在接入和使用租用乙方的电路业务过程中出现的任何问题均可就近向乙方和各地市分公司申告,乙方和乙方各地市分公司实行“首问负责制”,向甲方提供及时的服务,负责各自所辖范围的电路故障处理。2.2.6乙方有义务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电信行业方面的有关规定,如因国家的通信规定调整,乙方有权对所协议中商定的业务服务功能及资费作相应的调整,并需及时通知甲方。第三条电路的开通和退租3.1电路开通是指甲乙双方商定的接口点外侧间的电路全程测通。乙方负责电路调度和电路端到端测试,电路测通验收标准为:比特误码率等于或优于10E-8。经甲乙双方确认合同签订10日内为本协议所涉及电路的正式开通时间。3.2甲方退租租用电路,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停收租费的时间以乙方发出的业务需求终止单所规定的时间为准。第四条租费(含税价)标准和收费方式4.1甲方在本协议签署并开通电路的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缴纳一次性费用。4.2电路月租费采取按年支付的方式,由甲方按年向乙方支付,同时乙方为甲方提供正式发票。本协议所涉及的一次性费用为¥0元/条,电路年租费为¥6000.00元/条/年(大写:陆千元整),24条年租费合计:144000元/年,(大写:壹拾肆万肆仟元整),4.3甲方如对月租费用有异议,经双方确认核对后,确有错误的,双方协商进行调整。4.4协议履行期间,若国家主管部门颁布新的电路资费标准低于双方达成的协议价格,则按新的资费标准执行;若国家主管部门颁布新的电路资费标准高于双方达成的协议价格,仍按双方达成的协议价格执行。4.5本合同价款为包含增值税税款的含税价,其中凡涉及基础电信业务,适用增值税税率为9%;凡涉及增值电信业务,适用增值税税率为6%。第五条通信和服务质量5.1乙方承诺根据并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履行本协议,维护甲方权益。5.2乙方承诺按信息产业部颁布的《电信服务规范》的电路质量要求,保证甲方租用电路畅通。5.3若协议执行期间出台新的法律法规和服务标准,则按照新的法律法规和服务标准执行。5.4乙方保证每条电路端到端的误码率(BER)低于10E-8。;乙方保证向甲方所提供电路的网络可用率达到99.99%。5.5故障申告采取“就近申告、首问负责”的原则。甲方向乙方和乙方各地市分公司就近申告,乙方和乙方各地市分公司实行“首问负责制”,向甲方提供及时的服务,负责各自所辖范围的电路故障处理。5.6乙方承诺,除不可抗力情况外,将在发生电路故障后6小时内恢复线路正常。电路故障的开始时间以甲方申告记载并经乙方记录确认的时间为准,电路故障消除时间以乙方提供的并经甲方确认的时间为准。5.7乙方承诺,除不可抗力情况外,故障电路恢复阻断超过6小时减免乙方所收取相应电路当月租费的25%,恢复阻断超过12小时减免乙方所收取相应电路当月租费的50%,恢复阻断超过24小时减免乙方所收取相应电路当月租费的75%,恢复阻断超过48小时减免乙方所收取相应电路当月租费。电路故障的开始时间以甲方申告记载并经乙方记录确认的时间为准,电路故障消除时间以乙方提供的并经甲方确认的时间为准。5.8双方同意建立协商制度,加强日常情况沟通,及时处理影响通信质量的问题。第六条违约责任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者履行协议义务不符合本协议约定的,非违约方有权同时采取以下任何措施:6.1要求违约方采取及时、合理的补救措施;6.2甲方按约定足额交纳月租费。若发生欠费,甲方应及时补足欠费,并向乙方按每日3‰交纳欠费滞纳金。6.3若甲方超过约定收费期限30日仍未向乙方支付电路租费及有关滞纳金,乙方有权暂停向甲方提供服务;若甲方在乙方暂停服务60日内仍未补交电路租费及滞纳金等,乙方有权终止提供服务,并可依法追缴欠费及滞纳金。6.4乙方所提供服务的标准及质量应符合电信条例的相关规定。若未达到规定水平,应按照电信条例相应条款承担责任。6.5若甲方在租期未满之前退租电路,应按实租电路期限,补齐事先已享受的优惠金额。6.6甲方办理的业务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转租给第三方或有损乙方利益的不当用途,乙方有权直接停止对此的服务,并视情况追究甲方的相关责任。第七条不可抗力及其他影响7.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在该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责任。7.2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协议的,应及时通知另一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不可抗力及其对协议履行影响状况的证明。7.3本协议履行期间,由于政府行为(禁止性)致使协议不能履行的,本协议自收到另一方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不能完全履行的,不受影响的部分继续履行。第八条争议解决办法对于因本协议履行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乙方住所地法院诉讼解决。第九条协议有效期限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壹年,期限自:2025年4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限届满后,双方无异议,本协议自动顺延,顺延的期限为一年。协议期限届满时,若一方终止合同的,应提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第十条协议的变更、解除和终止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欲变更、修改、解除本协议,必须采取书面的形式,并提前三个月向另一方提出。并采用书面形式予以确认,效力与本协议相同。若未经另一方书面确认,任何一方不得自行变更、修改或解除本协议。甲方连续欠费三个月,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第十一条其它约定事项11.1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时候变成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而不从根本上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时,本协议的其它条款应不受影响。11.2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必要时可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1.3甲乙双方均有保守本协议秘密的责任,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本协议内容。11.4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以下无正文)甲方:迪庆藏族自治州工业和信息化局乙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迪庆藏族(迪庆藏族自治州无线电管理办公室)自治州分公司授权代表:授权代表: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信息源入网安全责任书为了保证通信网络上的信息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信息源接入中国联通运营的互联网用户承诺严格遵守以下规定的信息安全内容:一、信息源责任单位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的有关规定,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用户应办理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用户按照《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原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办理备案手续(www.miibeian.gov.cn)。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等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办理前置审批手续。二、信息源责任单位的信息经营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暂行规定》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令、法规,不得做任何违法经营活动,并负责自身的网络信息安全,并同时在公安局进行网络备案。三、信息源责任单位负责其信息服务器的维护管理和业务经营,应加强对其信息服务器的安全管理,防止被攻击、侵入。四、信息源责任单位应对其发布信息的内容和版权负责,对其经营的信息而引起的政治责任、法律责任和经济纠纷负全部责任。对含有下列任何信息的,不准在网上发布:(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3)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5)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7)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8)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损害国家信誉的;(9)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五、信息源责任单位如需要开办留言版、BBS、聊天室等交互式信息,必须在业务受理单上注明。BBS、聊天室须到云南省通信管理局申请办理备案或经营许可。凡开办留言版、BBS、聊天室内容的必须有专人负责安全管理,24小时进行检查监护,如出现问题,中国联通不予以承担责任。六、信息源责任单位不得利用电话网开展国家禁止的业务(如话务批发、话务疏散、回拨业务、长话转接业务等),同时有配合打击非法VOIP电话的责任。七、信息源责任单位在使用中国联通通信服务时,进行的呼叫应以信息源责任单位为其核配的真实DID号码作为主叫号码,不得随意透传任意号码作为主叫号码。八、信息源责任单位所提供的用户资料必须与实际情况相符。九、信息源责任单位需建立信息安全保密制度和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不得在中国联通的通信和计算机网络上传送需要保密的文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泄漏中国联通公司用户个人资料。十、信息源责任单位利用中国联通的互联网服务和资源不能层层转租,即没有增值电信许可证的客户只能自用,不能转租或分租给第三方,有增值电信许可证的客户不能转租或分租给ISP和互联单位。十一、信息源责任单位须建立公共信息内容自动过滤系统和人工值班实时监控制度。对于互联网信息,用户上传的公共信息在信息源责任单位网站上网发布前,必须经过信息源责任单位网站工作人员的人工审核后,方能上网发布。对于语音信息,信息源责任单位电话信息台应当有健全的信息审查责任制,指定专人负责实时电话信息审查工作,完善自我约束机制,加强信息内容的审核和管理。十二、信息源责任单位的网站信息内容记录备份保存不少于60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十三、信息源责任单位利用中国联通的互联网服务和资源建立网站前,需要先进行ICP备案,中国联通发现有未备案网站,有权立即终止服务。信息源责任单位拟增加或修改域名或增加须前置审批的内容时,须提前办理备案和审批手续,并通知中国联通修改记录后才能实行。十四、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授权或要求下,中国联通有权对信息源用户对外公开的信息内容通过浏览进行检查,并要求信息源用户就不适宜的信息内容进行修改和删除。十五、若信息源用户的系统运行或者提供的业务影响到全网的稳定和正常运行,或者出现重大网络信息安全问题时,中国联通有权在通知信息源用户后,暂停信息源用户的信息发布和相应的业务。在危及全网运行安全、而按照协议提供的联系方式又无法与用户取得联系,为保证全网运行,中国联通可暂停用户设备的运行,信息源责任单位须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公司使用IP:,信息源责任单位(签字、盖章):单位法人代表(负责人):日期: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中国联通信息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