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绿化养护采购合同公告(宿州市城市管理局宿马中心2025)



宿马园区园林绿化养护项目四包合同公告

宿马园区园林绿化养护项目


合同公告

 
一、合同编号:EP-SZCG2025047D
二、合同名称:宿马园区园林绿化养护项目四包
三、项目编号:EP-SZCG2025047D
四、项目名称:宿马园区园林绿化养护项目四包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宿州市城市管理局宿马中心
地  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宿州大道宿马园区
联系方式:17305571866
供应商(乙方):安徽九绿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地  址: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八公山南路68号
联系方式:0564-3378875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宿马园区园林绿化养护项目一包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主要标的数量:详见合同附件
主要标的单价:详见合同附件
合同金额:1398458.88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服务期3年(合同一年一签)。地点:宿州市宿马园区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5年6月9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5年6月9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http://ggzyjy.ahsz.gov.cn/jyxx/001002/001002004/001002004001/20250519/0e9c5823-12cf-4267-86ea-3f9560cd546e.html

办理流程公开

累计提交时间:0天0小时2分
累计办理时间:0天0小时25分

合同签订

提交人:

安徽三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办理意见:

请确认

提交时间:

2025-06-09 15:59:34

提交用时:

0天0小时2分

中标单位确认签章

办理意见:

同意

办理时间:

2025-06-09 16:09:30

办理用时:

0天0小时10分

业主确认签章

办理意见:

同意!

办理时间:

2025-06-09 16:11:56

办理用时:

0天0小时3分

服务平台签章

办理意见:

办理时间:

2025-06-09 16:17:24

办理用时:

0天0小时6分

服务平台签章

办理意见:

同意

办理时间:

2025-06-09 16:17:24

办理用时:

0天0小时6分

附件:

采购项目(四标九绿).pdf

采购项目(四标九绿).pdf

宿马园区园林绿化养护采购项目(四包)项目编号:EP-SZCG2025047D采购合同采购人(甲方):宿州市城市管理局宿马中心中标供应商(乙方):安徽九绿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安徽三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采购合同(服务类供参考)项目编号:EP-SZCG2025047C一、合同条款前附表序号内容1付款人:宿州市城市管理局宿马中心2预付款:/3付款条件:养护费每月支付一次,甲方于次月考核结束后支付上个月养护费用。月考核成绩优秀,全额结算上月养护费;月考核不合格,按《宿州市城市管理局宿马中心道路、公园绿地、市场化养护、保洁管理日常考核办法》进行处罚。最后一个月的养护费用,离场交接完成且无异议后支付。注:①考核采用百分制。95分以上为优秀,全额结算上月养护费用;85-95为合格,95分以下每扣一分扣1000元;当月考核成绩低于85分,视为不合格,不予支付上月服务经费。如连续两个月考核得分低于85分,管理办公室将对中标单位提出书面警告,连续三个月低于85分,管理办公室有权利立即解除合同;②每月对当月中标单位管理人员、保洁和保安人数进行考核,对未按招标文件和合同要求配备足额人员的,进场后作业人员缺少的,每少一人根据考核办法扣除相应分值并3按每天200元的标准进行处罚;对设备配备情况进行考核,对未按招标文件和合同要求配备的,对缺少设备按市场价扣除当月服务经费。(3)每月服务经费=月服务经费-该月扣款总额(4)每次支付合同款前,中标单位需按业主要求提供发票。4履约保证金:中标供应商在签订合同时应提交合同总价2.5%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形式:转账、电汇、保函、保险等。5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不得收取质量保证金以及其他没有法律依据的保证金。(《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皖财购[2022]556号)二、合同条款1.术语的定义1.1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1)“合同”是指委托和受托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委托和受托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2)“合同价”是指根据合同规定,中标供应商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采购人应支付给中标供应商的货币数量。(3)“服务”是指政府采购合同服务清单(同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及其附表,下同)中所规定的服务内容。(4)“合同条款”是指本章所述全部内容。(5)“合同特殊条款”是指采购文件正文部分第一章“合同特殊条款”。(6)“采购人”是指采购文件正文部分第一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购买服务的单位。(7)“中标供应商”是指通过采购确定的提供采购文件正文部分第八章“服务需求”中所述服务的成交供应商。(8)“现场”是指合同规定的履行相关服务的地点。(9)“验收”是指委托、受托双方依据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合同规定,确认合同项下的服务符合合同规定的活动。(10)“天”指日历天数(如无特别说明)。(11)“检验”是指采购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对中标供应商所提供的服务进行的检测与查验。(12)“检验合格证书”是指检验完成后由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共同签署的检验合格确认书。(13)“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单”是指采购人根据检验合格证书签署的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最终验收确认书。(14)“第三方”是指合同双方以外的任何中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15)“法律、法规”是指由中国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16)“采购文件”是指由招标代理机构发布的采购文本。(17)“投标文件”是指中标供应商按照招标代理机构发布的采购文件的要求编制、提交并最终被评审小组接受的投标文本。2.技术规范与服务内容2.1投标服务的技术规范应与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如果有的话)相一致。若无相应说明,则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及规范为准。2.2投标服务的服务内容应与采购文件规定的服务内容及投标文件中的服务指标响应表一致。3.知识产权中标供应商应保证,采购人在其接受该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等的起诉。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中标供应商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和经济赔偿。4.完成方式中标供应商应按照采购文件正文部分第一章“八、服务需求”及“九、商务和技术要求”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完成服务。5.付款5.1合同以人民币付款。5.2在中标供应商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服务后,将按照采购文件正文部分“合同条款前附表”规定的付款方式付款,甲方每次付款前乙方应提供等额增值税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且不视为违约。5.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不得收取质量保证金以及其他没有法律依据的保证金。(《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皖财购[2022]556号)6.履约保证金6.1中标供应商应在签订合同的同时,通过CA登记的基本账户,提供相当于合同总价2.5%的履约保证金或等额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6.2如中标供应商未能履行其合同规定的义务,采购人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7.检验和验收7.1采购人依法组织履约验收工作。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自行组织项目验收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验收。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履约验收的,应当对验收结果进行书面确认。7.2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制定验收方案,明确履约验收的时间、方式、程序等内容。7.3对于采购人和使用人分离的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实际使用人参与验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相关验收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7.4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成立验收小组,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验收时,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验收结束后,应当出具验收书,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由验收双方共同签署。履约验收的各项资料应当存档备查。7.5验收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采购人有权要求供应商限期整改并在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验收,如经两次整改后仍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拒绝支付合同价款,已经支付的,有权要求供应商返还,且供应商应按照合同总价款的20%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并赔偿采购人损失。8.索赔8.1如果服务的质量、数量等与合同不符,或在验收合格后证实服务存在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等),采购人有权根据有资质的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向中标供应商提出索赔。8.2在合同规定的验收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中标供应商对采购人提出的索赔负有责任,中标供应商应按照采购人同意的方式解决索赔事宜。8.3如果中标供应商在合同规定的索赔通知期限内,未对采购人的索赔通知做出答复,则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中标供应商接受。如中标供应商未能在采购人提出的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采购人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按照本合同第8.2条确定的方式解决索赔事宜,采购人将从中标供应商的履约保证金或者应支付给中标供应商的合同款项中扣回索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索赔金额,采购人有权向中标供应商提出不足部分的补偿。9.履约延误和误期赔偿9.1如中标供应商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提供服务,采购人有权提出误期赔偿或解除合同。9.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中标供应商遇到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采购人。采购人在收到中标供应商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通过修改合同,酌情延长提供服务时间。9.3除本合同条款第10条规定外,如果中标供应商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采购人可要求中标供应商支付违约金。中标供应商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每逾期一日,应按照合同总价的0.5%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0日的,采购人还有权解除合同,拒绝支付服务费用,已经支付的,采购人要权要求中标供应商返还,且中标供应商应按照合同总价的20%支付违约金并赔偿采购人损失。9.4除合同第10条规定外,因采购人原因导致延期返还履约保证金、延期支付合同款项,变更、中止或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因政策变化等原因不能签订合同,造成企业合法利益受损的情形,采购人应与供应商充分协商,按照货物或提供服务合同价0.5%给予合理赔偿或者补偿。10.不可抗力10.1尽管有本合同条款第8条和第9条的规定,如果中标供应商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在不可抗力影响的范围内中标供应商的履约保证金或者应支付给中标供应商的合同款项不能被没收,也不应该承担违约赔偿或终止合同的责任。10.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是指那些中标供应商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中标供应商的违约或疏忽。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防疫限制和禁运及其他双方商定的事件。10.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中标供应商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采购人。除采购人书面另行要求外,中标供应商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影响延续超过120天,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就进一步实施合同达成协议。10.4不可抗力使合同的某些内容有变更必要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合同终止。11.税费11.1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采购人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采购人负担。11.2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中标供应商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中标供应商负担。12.仲裁12.1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买卖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办法进行解决。如从协商开始60天内仍不能解决,双方应将争端提交有关省、市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寻求可能解决的办法。如果提交有关省、市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仍得不到解决,则应向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且败诉方还应承担胜诉方因此支出的律师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相关费用。12.2在仲裁和诉讼期间,合同应继续履行。13.违约终止合同13.1在采购人对中标供应商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采购人可向中标供应商发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的书面通知书。(1)如果中标供应商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或采购人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服务;(2)中标供应商在收到采购人发出的违约通知后20天内,或经采购人书面认可延长的时间内未能纠正其过失;(3)如果中标供应商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13.2在采购人根据上述第13.1条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后,采购人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类似未交的服务,中标供应商应对采购人购买类似服务所超出的费用部分负责,并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部分。14.破产终止合同如果中标供应商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时,采购人经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后,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中标供应商,提出终止合同而不给中标供应商补偿。该合同的终止将不损害或影响采购人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15.转让和分包15.1合同不能擅自转让或分包。15.2经采购人和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事先书面同意,中标供应商可以将合同项下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分包后不能终止中标供应商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接受分包的人与中标供应商共同对采购人连带承担合同的责任和义务。16.合同修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都不得擅自变更合同,但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如必须对合同条款进行修改时,当事人双方须共同签署书面文件,作为合同的补充,并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17.通知政府采购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都应以书面形式发送至规定的对方地址。通知以送达日期或通知书规定的生效日期为生效日期,两者中以晚的一个日期为准。18.合同生效18.1合同内容的确定应以采购文件和投标文件为基础,不得违背其实质性内容。合同应在买卖双方和采购代理机构、交易中心签字、盖章,并在中标供应商交纳履约保证金后即开始生效。18.2本合同一式四份,以中文书就,采购人、中标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各执一份,送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留存一份。19.补充条款如需修改或补充合同内容,经协商,双方可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该协议将作为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三、合同格式采购人(甲方):宿州市城市管理局宿马中心中标供应商(乙方):安徽九绿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安徽三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甲方通过安徽三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组织的招标投标活动,决定将本项目采购合同授予乙方。为进一步明确双方的责任,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甲乙双方商定同意按如下条款和条件签订本合同:1.合同文件下列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1)合同条款及前附表;(2)中标供应商提交的投标书和投标报价表;(3)中标通知书。2.合同范围和条件本合同的范围和条件应与上述合同文件的规定相一致。拟派项目负责人:江松;身份证号:34,8;3.合同金额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1398458.88元大写:壹佰叁拾玖万捌仟肆佰伍拾捌元捌角捌分4.付款条件付款条件在合同条款前附表中有明确规定。5.交货时间本合同服务时间在“服务报价表”中有明确规定。6.合同生效本合同经四方合法代表签字、单位盖章,并在采购人或交易中心收到中标供应商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采购人(甲方):,中标供应商(乙方):单位盖章:,单位盖章:法人或法人,法人或法人授权人(签字):,授权人(签字):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日期:2025年6月9日,日期:2025年6月9日采购代理机构:,见证方: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单位盖章:,单位盖章:项目负责人(签字):,中心负责人:日期:2025年6月9日,日期:2025年6月9日四、合同特殊条款(如有)一、养护范围及养护内容1、养护范围:详细地点及面积(新建绿地用下划线标注)标段名称序号养护范围养护面积大型乔木(行道树)备注四标段1马鞍山大道104900㎡青桐704棵、法桐457棵低矮灌木3788棵2站前路27900㎡法桐550棵低矮灌木373棵3项王路34500㎡国槐629棵低矮灌木1545棵4虞姬路32291㎡栾树508棵低矮灌木1573棵5闵子路43916㎡栾树591棵低矮灌木1538棵闵子路与居易路交叉部分绿化6子贡路15650㎡栾树331棵低矮灌木290棵7当涂路24270㎡高杆女贞625棵低矮灌木702棵注:包含一中北门两侧新交付绿化8松林孜路20391㎡栾树335棵低矮灌木307棵9宿马大道44722㎡法桐985棵低矮灌木1878棵注:1、包含天门大道北侧(项王路至闵子路-高压走廊)(项王路至京沪高铁)新交付绿化10G34385400㎡高杆女贞3100棵低矮灌木1296棵11含城路10859㎡银杏78棵低矮灌木84棵新三路更名含城路12宿马园区核心区零星绿化20000㎡乔灌木800棵面积20000㎡,法桐、女贞、黄金槐、紫叶李、晚樱、重阳木、大叶黄杨球、雪松、栾树、乌桕、红叶石楠球、合欢、八月桂、海棠、金森女贞、大叶黄杨、金边黄杨、海桐、海桐球、红叶石楠、矮麦冬、百慕大黑麦草皮13宿马园区二期安置房、公租房、一中、太白路、刘伶路等绿化11200㎡乔灌木473棵注:1、宿马公立学校周边绿化地块绿化面积:4051.5㎡2、闵子路周边地块绿化:5349.67㎡3、佳山路至围墙周边地块绿化:1739.7㎡14雨山路10517㎡乔灌木150棵15花山路16000㎡乔木260棵16唐河路公园29750㎡合计532266㎡(含草坪40820㎡)19527棵注:(行道树9441棵,绿地内乔木10086棵)2、养护内容:①去除枯死植株②植物补植③树木扶正④病虫害防治和监测⑤浇灌排水⑥土壤施肥⑦中耕除草,⑧地被覆盖⑨植物(树木、绿篱、草坪等)修剪⑩植物防护(防寒、旱、台、涝、高温等)⑪绿地保洁,⑫垃圾收集、清运3、对乙方超出合同约定范围和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的养护工作,甲方不予计量。3、补植明细:序号名称数量规格单位备注1红叶石楠600㎡株高≥60cm,冠幅40-45cm36株/㎡一年完成补植600㎡,补植地点另行通知2大叶黄杨600㎡株高≥60cm,冠幅≥40-45cm36株/㎡一年完成补植600㎡,补植地点另行通知3紫叶李260棵胸径:6cm4垂丝海棠310棵胸径:6cm5高杆月季70棵胸径:4-6cm补植要求:(1)乙方补植按照甲方的补植方案进行补植。(2)乙方补植按照合同要求的品种、规格、数量进行补植。(3)乙方补植完成,甲方进行验收,若达不到验收标准,甲方根据招标控制价扣除养护款。二、人员和设备要求:1、养护区域投入车辆、设备一览表养护机械设备规格及用途数量备注登高车扬程不低于14m,修剪乔灌木1台新能源巡查汽车核载5人以上1辆全新普通轻型货车核载量3吨以上1辆割灌机修剪草坪用,排量≥30cc10台高枝锯剪举升高度≥5米,修剪乔木10把水泵出水口经80/3(mm/inch)10台绿篱修剪机修剪绿篱用10台汽油锯排量≥30cc,切锯树木用2台绿化洒水车总质量18吨及以上≥2辆背负式打药机防治低矮绿化病虫害≥10台高压喷药机防治绿化病虫害2台2、养护区域人员配备要求序号工种数量(人)备注1项目负责人1投标文件中需提供项目经理的劳动合同及相关证书及自2022年5月1日以来投标单位为其缴纳的任意连续6个月的社保证明材料扫描件2技术负责人13文员、技术工2(包含文员、技术员)4养护工(按比例配备)≥35备注:①中标人须配备项目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须为项目常驻人员,不得更换。如有特殊原因需更换,须提前一周向采购人申报,经采购人同意后方可更换,更换人员与被更换人员具有相同或更高的技术等级、职称或经验要求(更换时提供证书原件)。②机械操作人员、设施维修人员须持证上岗。③养护人员、保洁人员需穿着带有反光标志的统一制服上岗,上岗期间需按采购人要求配备制式服装及装备(乙方自行配备),工作服印制企业名称。中标人须组建养护项目部,中标人按要求配备相关人员,采购人将随机检查到岗情况。如未按要求配备人员和履行养管职责,将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④合同签订时,需提供进场人员名单、劳动合同和保险单据(意外险不低于70万保额;公众责任险不低于500万保额)复印件作为合同附件。⑤乙方不得向甲方提供虚假信息,所发生的后果由乙方承担。⑥乙方合同制工人的月工资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1930元的110%。⑦乙方不可无故拖欠养护工人工资,按月足额发放。⑧乙方在承包期内应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工人工资和有关福利待遇。⑨承包期内因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引起的损失和风险均由乙方承担。⑩承包期内发生的一切事故,如治安、交通事故、安全生产和劳资纠纷等,均由乙方承担。⑪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完成应急性、阶段性工作任务,且不给补偿。⑫乙方必须在宿马园区设立固定的办公场所。第三条合同期限与合同金额1、合同期限及合同金额合同期限:壹年,自2025年6月10日起至2026年6月9日止。合同金额:1398458.88元/年,116538.24元/月,合同期内不作任何调整,并按实际管护面积支付管护经费。本项目总中标金额(小写):4195376.64元,(大写):肆佰壹拾玖万伍仟叁佰柒拾陆元陆角肆分,服务期三年,合同一年一签。每年甲方根据考核情况续签下一年绿地、绿化、养护服务合同,如考核不合格,甲方有权取消乙方服务资格。(2)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的园林保洁、养护变更或者园林保洁、养护补救措施,乙方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2、合同价款的支付方式及履约保证金(1)合同签订前,乙方应向甲方缴纳一年合同价款的2.5%(即:34961.47元)作为履约保证金。(2)养护、保洁期间,服务费支付方式为:管养经费每月支付一次,甲方采用逐月考核方式进行考核,月考核成绩合格到期,中标供应商开具发票后采购人全额支付该月管养经费,最后一月的园林养护费用,离场交接完成中标供应商开具发票后支付。(3)甲方支付乙方上月园林养护经费前,乙方需提供上月保洁、养护员工资发放银行转帐记录及明细,如乙方不能提供,当月甲方可暂停支付园林养护经费,并于次月支付从乙方园林养护经费中相应扣除,由甲方代为发放园林保洁、养护员工资。(4)履约保证金退还方式为:合同期满经甲方离场验收合格后退还履约保证金(无息)。3、养护款的支付与养护、保洁质量挂钩。达不到合同约定的保洁质量标准时,双方约定按照以下方式核减合同价款:①考核采用百分制。95分以上为优秀,全额结算上月养护费用;85-95为合格,95分以下每扣一分扣1000元;当月考核成绩低于85分,视为不合格,不予支付上月服务经费。如连续两个月考核得分低于85分,管理办公室将对中标单位提出书面警告,连续三个月低于85分,管理办公室有权利立即解除合同;②每月对当月中标单位管理人员、保洁、养护人员和保安人数进行考核,对未按招标文件和合同要求配备足额人员的,进场后一线作业人员缺少的,按每缺一人每天200元的标准进行处罚,直至人员配置达到要求为止,采购人可从每月支付给中标人的服务经费中直接扣除前述违约金;对设备配备情况进行考核,对未按招标文件和合同要求配备的,对缺少设备按市场价扣除当月服务经费。4、养护经费按月支付,根据每月实际考核结果支付上月养护费用,需提供正规发票和完税证明。最后一个月的养护费用,待离场验收完成后支付。5、对本合同中列出但尚未实际交付养护的新建绿地,根据实际养护面积及养护时间支付相应的养护经费。6、在养护期间因城市规划需要减少的园林绿地,根据实际养护面积及养护时间扣除相应的养护经费。7、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的养护变更或者养护补救措施,乙方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8、合同期满,经甲方离场验收合格后支付尾款及退还履约保证金(无息)。第四条养护质量和考核1、养护质量乙方的养护质量,必须根据《宿州市城镇公共绿地养护管理技术等级标准》规定(养护等级及标准附后)。2、养护考核(1)乙方应认真按照《宿州市城镇绿化条例》、《宿州市城镇公共绿地养护管理技术等级标准》等省市相关园林绿化标准、规范及强制性条文执行。各规定间如有差异,按照标准更高、更严格的管理措施执行。(2)甲方可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标准进行随机检查和定期考核,发现养护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甲方可要求乙方采取补种、更换、重做、修复等一切补救措施,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乙方承担由于采取补救措施而产生的一切费用。(3)检查和考核时间、标准、要求,双方约定依据《宿州市城市管理局宿马中心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考核办法》、《宿州市城市管理局宿马中心园林道路绿地养护管理日考核评分细则》、《宿州市城市管理局宿马中心公园环境卫生保洁标准及评分细则》执行。(4)因养护不当造成的绿化树木、花卉死亡或损坏由乙方无偿补种修复。若乙方认为造成绿化树木、花卉死亡或者损坏的责任不在乙方,由乙方承担举证责任。第五条:考核要求(1)甲方在非集中考核时间内发现乙方养护管理工作不符合标准,即记入暗访考核,按规定扣分。(2)施肥、补植等工作必须由甲方进行现场计量,否则不予认定。在养护过程中必须安全、文明施工,因违规操作或管理原因导致的一切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同时扣除相应的养护考核分值。(3)含保洁内容的标段环境卫生考核参照《宿州市城市管理局宿马中心公园环境卫生保洁标准及评分细则》执行。(4)因养护管理原因造成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形成恶劣社会影响,立即取消乙方的养护资格,并终止养护合同。(5)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所养护绿化及设施现状。(6)乙方每月必须有月计划、月总结(每月28日报送至宿州市城市管理局宿马中心园林)、周计划、周总结(每周五报送至宿州市城市管理局宿马中心园林)、日报告(每日下午四点前报送至宿州市城市管理局宿马中心园林)。(7)乙方必须为环卫保洁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未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不得上路进行机扫保洁和人工清扫保洁,如果督查人员发现有未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扣除乙方当月保洁经费。乙方发生安全事故或人员伤亡的,乙方自行承担。(8)如果乙方不能完成或未按要求的时间完成工作任务,甲方可以委托其他作业部门代为完成,被委托作业部门所需要的费用从乙方保洁经费中支付并进行相应的考核。(9)最终考核结果以宿州市城市管理局宿马中心复核为准,离场时经甲方离场验收合格后离场。(6)绿地养护1、乔木及大灌木:生长旺盛、树形美观,分枝点合适,内膛不乱,通风透光;叶片、枝干健壮,无明显枯枝死枝;及时抹芽,树干、一级分枝上基本无萌条;及时清理死树,挖除死树桩并进行补植,保持无缺株;及时扶正倾斜树木。2、绿篱、种植块及整形灌木:绿篱及种植块生长势较好,面、平、线直,外观整齐,基本无死枯、缺株、断档、倒伏、歪斜、亮脚和杂生植物、蛛网等现象;整形灌木(球类等)生长丰满,基本无偏冠、空洞,修剪面光滑。3、草坪:麦冬等生长茂盛、色泽正常;基本无秃斑、杂草,生长季节无枯黄,无违规使用化学药剂现象;暖季性草坪高度保持在5cm以下,混播常绿草坪高度保持在4cm以下,绿期在340天以上,草坪平整;草坪与种植块等绿化相接处应切边处理,沿种植块外轮廓线向下斜切,刻度一般为8-10cm。切沟界线分明,线条自然流畅深浅一致,清除侵入种植块的地表草,做好暖季性草坪的冬季防火工作,麦冬、兰花三七、鸢尾入冬后及时刈割,清理草屑废弃物,缺株补苗①浇水:根据季节的不同适时浇水;②修剪:生长季每月修剪3次,秋冬季每月修剪一次;③除杂:杂草主要以手工拔除为主,整块草坪没有明显的阔叶草、没有已经开花的杂草,如发生上述情况需立即更换相应草坪。4、花坛、立体绿化:园内养管范围内的花坛、花境植物生长健壮,花大艳美,整齐有序,植物开花整齐、均匀、四季有景,花坛换花及时,整体观赏效果好。多年生宿根花卉根据生长情况按采购人管理要求及时更换,立体绿化、绿雕保持常态完好。5、补植:中标人需先对养管区域内绿化进行全面的一次性检查补植,达到乔灌木无缺株、绿地无黄土裸露的要求。正常养管中,凡出现死亡、严重损伤的苗木,须及时安排补植、更换;大灌木及整形灌木须选用同规格、同品种的全冠苗,绿篱、种植块等须选择同品种、同规格的健壮苗;补植苗木要土壤改良、施足基肥。①确保苗木补植成活率。养护期内,死亡的苗木需及时按同品种、同规格苗木进行重新补植,养护期满后所有植物的成活率和保存率必须达到100%;②灌木因道路侧石、地下倒角无法种植到边、现有苗木亮脚超过15cm的路段,需用地被植物镶边,做到无黄土裸露。中标人不得以历史遗留为理由增加额外费用。6、园林植物有害生物防治:有害生物防治要遵循“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基本原则、实现“治早、治小”,安排专人负责病虫害预测预报和防控工作,根据不同病虫害发生危害规律,提前做好防治防控,喷药应在无风晴天进行雾状喷洒,并按由内向外、由上向下,叶面叶背的顺序进行,不留空白;11月-次年3月应结合冬季养护管理进行防治,通过修剪清理病虫枝、清除枯枝落叶、冬耕培土、合理施肥等措施,清除越冬病原菌,并辅以必要的药剂防治;对药械难以喷到顶端的高大树木或蛀干害虫、地下害虫,可采用树干注射、药物埋设、人工捕杀、生物防治的方法防治;要根据不同树种、病虫害种类和具体环境条件,及时治理。若年度病虫害比较严重,中标人需无条件按照采购人要求及时有效进行防治。7、施肥:补植苗木要施足基肥,其他植物每年春季、秋季各施肥一次。8、浇水和喷淋:视气候、土壤墒情等情况及时安排浇水,确保绿化无干枯、萎蔫失水现象;喷淋,每次浇水应细浇慢灌,浇足浇透。要求5-10月份抗旱浇水期间,加大浇灌力度。入冬后要加强冬灌防冻,早春要浇草坪、苗木返青水。绿化上有积尘且最低温度不低于零摄氏度时,及时喷淋。9、整形修剪:修剪应根据树种习性、养护季节、景观效果进行,达到均衡树势、调节生长、姿态优美、花繁叶茂的目的。修剪创面直径大于2cm的必须进行防腐处理;绿篱、种植块及整形灌木(球类等)适时修剪(针叶类萌条不超过5cm,阔叶类萌条不超过10cm),达到面平线直、轮廓清晰,球型植物饱满顺畅,表面无修剪残留物。影响电力、交通信号、交通安全等树木修剪,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统筹兼顾护绿促安。适时剪除一年生、多年生宿根草花、不耐寒地被及水生植物枯萎部分。10、开盘、松土、除草、切边:①中耕松土:土壤板结和人为践踏严重地带要及时进行松土,结合施肥对树木深翻开盘,盘面直径以树木胸径的8-10倍,深度5-20cm且不伤根系为宜,要求线条圆滑、盘面平整,开盘树穴上土壤颗粒不得大于20mm且每年不少于4次。树干处宜浅渐远渐深;春、夏、秋季进行中耕松土,1次/月。草坪应用打孔机松土,每年不少于2次,必要时用沙壤土混合有机肥料铺施,以保障生长整齐、弹性好而整齐美观。②垂直绿化松土沟宽应小于或等于20厘米,单植灌木树冠离地大于或等于50厘米的松土沟宽应小于或等于20厘米。③除草:坚持“除早、除小、除了”的原则,随时清除杂草,除草必须连根剔除。绿地内应做到基本无杂草,草坪的纯净度应达到95%以上,空洞率小于2%。④切边:切边应在草坪生长旺盛期进行(即7—9月份),每月进行一次,线条上保持清晰美观,草坪生长不得超出路侧石,草坪与种植块间应有明显分割,且轮廓清晰圆滑。11、扶正、支撑、防护措施:①扶正:倾斜度超过10度的树木,须进行扶正,落叶树在休眠期进行,常绿树在萌芽前进行。扶正前应先疏剪部分枝桠或进行短截,确保扶正树木的成活。②支撑:新栽大树和扶正后的树木应进行支撑。支柱材料在同一路段或区域内应当统一,支柱方式要规范、整齐。支柱着力点应超过树高的1/2以上(最高位2.5米),支柱材料在着力点与树干接触处应铺垫软质材料,以免损伤树皮。每年生长季节对支柱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松动的支柱要及时加固,对嵌入树皮的捆扎物要及时解除。③防护措施:对易受冻害树木,须在每年的11月底之前完成根际培土、覆草、裹干、涂白等措施,裹干、涂白高度为乔木1.3-1.6m,花灌木1m。同一路段、区域的涂干高度保持一致。为防止雪压损毁树枝或变形,降雪天气时应及时清除树木枝叶上的积雪;在绿化易遭人为踩踏破坏的区域设置护栏防护,并保持护栏完好。12、绿化成活率和保存率:苗木栽植成活率为100%。养护期内,死亡的苗木需及时按照同品种、同规格苗木进行补植,养护期满后所有植物的成活率和保存率必须达到100%。及时清除绿地(带)、树池、树盘内杂草等;垃圾袋装化、随产随清;及时清理死树,挖除死树桩,并及时补植;植物表面无其他附着物、悬挂物、钉栓物;树池、绿化带内种植土低于侧石5cm。绿化养护产生的枯枝、垃圾弃物应及时进行清运处理,严禁焚烧垃圾废弃物、严禁乱堆放。(7)设施设备管理维护日常巡查:维护管理人员每日不少于两次巡查,特殊时段要全天在养护责任范围内不间断巡视。如遇节假日、重要节日、会议等,白天正常巡视外,夜间应安排车辆和人员进行防盗巡视等工作,并做好巡查记录,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安排维修。在维修完成前,需按照施工工地管理规范要求,做好安全围护。巡查内容:路面损毁,裂缝、松散、壅包、车辙、沉陷、剥落、坑槽、啃边等;人行道砖缺失、沉陷、破损、松动、无高差等;侧石断裂、翘头、损毁、缺失、松动、沉陷等;雨水、污水排水管网、渠沟(暗、明沟)、检查井、雨水井、出水口是否通畅等;标识标牌损坏、歪斜、锈蚀、画面破损、字体脱落、丢失等;挡墙护栏等附属设施是否损坏、缺失;采购人安排的其他巡查任务。问题处理:路面、铺装、侧石、挡墙、护栏、侧石、树池盖板、标识标牌等出现损坏、锈蚀时,应按原设计的样式、颜色,在采购人指定的时限内及时修复;日常管养中或汛期前、后及特大暴雨后须集中对雨水井、检查井、管道、沟渠(明、暗沟)进行清疏。对于出现结构性损坏需要进行大中修的应即使上报采购人,并设立必要的安全围护。公园内标识标牌、文明创建宣传牌应保持画面清晰,无破损,健身器材、垃圾桶整洁完好,符合规范要求,健身器材使用正常,做到维护维修,若接管的养护范围内标识标牌、垃圾桶有缺失,中标人须及时采购制作安装,费用包含在养护报价范围内,不得以历史遗留为理由不予采购及更新或要求另外增加费用。中标人在进场后应对设施、设备进行排查,如护栏、绿化带侧石、花坛、行道树树池侧石及盖板等均须保持完好,发现设施损坏时,须及时予以修复,维修费用含在养护报价范围内,不得以历史遗留为理由不予维修或要求额外增加费用。园林建筑物、构筑物外观整洁完好,室内设施完整无损,结构、装修、设施安全、无隐患和渗漏,定期出新,三年进行两次木质构件、金属构件、墙面及柱廊粉刷、油漆、描绘、整修,杜绝破坏结构的整修,消除设施设备安全隐患。(8)巡查管理①每天全范围巡查至少一次。②绿地内无私栽植物、开垦种菜等现象。③犬类等宠物入园,应及时劝导牵绳遛犬或禁止入园。非机动车、共享单车有序停放在停车区、禁止入园,及时劝阻、制止践踏草坪、损坏绿化、损毁设施的行为,产生纠纷情况下报警处置。④经审批同意在公园绿地内施工的项目,要监督施工单位,确保其在审批范围内施工,不得超范围破坏绿化。⑤在养护范围内及时劝阻、制止乱晾晒、乱停放、乱拉挂、乱张贴、乱堆放、乱设摊点等,杜绝经营性棋牌活动、赌博等有碍市容环境的不文明行为。⑥在养护范围内及时清理看相算命等封建迷信活动,严禁水体内出现垂钓、游泳现象,制止乞讨、盲流、杂耍、卖艺等行为。第六条、考核结果运用①经甲方当月考核成绩合格,次月全额支付乙方养护费;月考核不合格,按《宿州市城市管理局宿马中心道路、公园绿地、市场化养护、保洁管理日常考核办法》予以扣罚。②若乙方擅自改变所养护绿化现状,扣罚当月养护费,同时必须恢复原状,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后果和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③连续2次考核不合格或全年累计3次考核不合格,扣除履约保证金,取消乙方的养护管理资格,由宿州市城市管理局宿马中心接替管理,并记一次不良记录。④养管期满后,绿化存活率、保存率达不到100%,必须整改,整改合格后,支付未付养护费,不予整改的,罚没履约保证金并扣罚未支付的一切养护费。第七条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1、甲方代表(1)甲方对乙方承包项目拥有实施日常检查、考核、管理的权利。(2)甲方可对乙方存在问题作限期整改要求,整改费用由乙方承担。(3)乙方若每年内连续三次月度考核不达标(考核分达到85分为达标),甲方有权终止乙方承包合同。(4)如遇活动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无条件保质保量按活动要求完成相关任务,如未能完成甲方可纳入考核。(5)甲方需确保乙方承包经费的及时支付。(6)甲方检查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公平、公正、公开检查的原则进行考核,并接受乙方监督。2、乙方代表(1)乙方有权向甲方要求提供必要的业务指导。(2)对甲方的检查考核结果,乙方有权要求予以说明。如有异议,乙方有权向甲方反映要求予以解决。(3)乙方应自觉接受甲方的检查、考核、指导和监督。(4)乙方必须按《*******民法典》为配备的绿化养护、保洁人员购买社会保险。乙方必须保证不得雇用法定年龄以外的养护保洁员,如出现乙方雇用法定年龄以外保洁员、养护员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扣除合同保证金。(5)乙方必须按规定交纳意外伤害保险,保单需报园林备案。(6)乙方必须按照招标定员配备养护、保洁人员,如出现乙方养护、保洁人员到岗率低于90%,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扣除合同保证金。(7)乙方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工资,不克扣拖延。(8)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对承包项目进行分包、转让。一经发现有分包、转让行为,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扣除履约保证金。(9)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更改、调整养护方案,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10)未按甲方设定的质量要求及考核标准实施规范管护、日常保洁等造成返工、扣罚,所产生的责任及费用由乙方承担。(11)承包期间内,乙方所需要的作业、管理、机具停放等用房用地由乙方自行解决。(12)乙方要加强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每月不低于最少一次安全培训,完善相关措施,承包期间内如遇伤亡事故均由乙方负责解决,与甲方无关。乙方因安全事故导致的赔偿责任范围,包括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等由乙方承担。(13)乙方应服从甲方管理,不服从管理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后送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14)乙方任命为乙方代表,代表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15)乙方如需要更换乙方代表,应至少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后任乙方代表继续行使合同约定的职权,履行约定的义务。(16)乙方代表不称职时,甲方可以与乙方协商,建议撤换;收到甲方要求撤换乙方代表的通知时,乙方须按甲方要求,以招标文件要求安排人员替代。3、甲方工作(1)将养护工程区域内的树木、草坪、花卉、绿篱、水生植物、水体、园林设施及其它需要养护的设施,列明范围或清单,双方进行现场确认。(2)组织召开养护作业要求交底会。(3)在乙方开展养护工作时,协调乙方与政府部门、相关单位和人员(包括养护范围内的游客)的关系。(4)甲方依据《宿州市城市管理局宿马中心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考核办法》、《宿州市城市管理局宿马中心园林道路绿地养护管理日考核评分细则》、《宿州市城市管理局宿马中心公园环境卫生保洁标准及评分细则》等文件检查、考核乙方的工作。(5)随着城市发展和城市管理手段的不断改进,甲方有对《宿州市城市管理局宿马中心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考核办法》、《宿州市城市管理局宿马中心园林道路绿地养护管理日考核评分细则》、《宿州市城市管理局宿马中心公园环境卫生保洁标准及评分细则》等文件修改的权利。4、乙方工作(1)根据本合同约定,制定养护期内相应的总体绿化养护管理方案,报请甲方代表审核批准,作为实施依据。甲方代表收到乙方方案后,应于三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同意。(2)建立完善的养护班组,制定养护岗位职责以及各岗位规范、操作规程、养护制度(包括节假日值班制度、防汛防台期间的值班制度和应急抢险工作制度)。根据合同约定,配备技术管理人员和养护操作人员,并将岗位规范、操作规程、管理制度及工作人员的名单交甲方审批备案。(3)根据季节、气候、土壤、植物的生长习性和生长阶段及养护场地的具体情况合理安排、开展养护工作,根据甲方要求及时做好养护区域的局部调整,保证绿化观赏的整体性,并向甲方提供年、季、月度养护管理方案及相应进度统计表。(4)负责区域内各类植物养护及日常巡视检查,如发现各类苗木、设施有被损、被盗等情况时,应及时向甲方汇报并立即进行补缺、恢复。公园的养护区域,乙方对公园内的游客负有文明劝导义务。(5)开展养护工作时,严格遵守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对噪音污染、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文明施工;对外开放的养护区域,处理好养护工作与游客的关系。绿化垃圾须堆放于甲方指定位置,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垃圾由乙方负责清理外运。(6)养护期间,做好养护范围内的地下管线和现有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但甲方须在乙方进场前,将养护范围内的地下管线、地下构筑物的情况向乙方进行交底。(7)接受甲方的管理、监督、检查和考核,对甲方发出的整改通知,应及时按甲方的要求进行整改。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整改时,甲方可以另行委托他人予以整改,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8)负责养护工作人员的劳动保护和人身安全。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养护工作人员的餐饮、住宿由乙方自行承担。(9)建立和健全养护管理档案,对养护管理工作中采集的各种信息、资料及时做好分析整理和归档保存工作,并报送甲方备案。养护管理期满,将养护管理的所有档案资料及养护范围内的各类植物、设施完好地移交给甲方。(10)乙方须保证与后续管护单位做好离场验收交接,原则上管护到后续单位进场交接,方可离场。第八条养护方案及调整1、乙方必须按甲方代表确认的养护管理方案和养护计划组织养护,接受甲方代表对养护质量的检查、监督和考核。2、涉及重大活动或其他原因,甲方代表认为确有必要暂停养护工作或调整养护方案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养护人员调整养护时间或更改养护措施。乙方应遵从甲方要求。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因该项调整导致的费用增加由甲方承担。3、未经甲方事前书面许可,乙方不得自行调整养护时间或更改养护措施。第九条安全防护及事故处理1、一般要求(1)乙方在养护期间,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作业的有关管理制度,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2)乙方应对其在养护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3)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养护工作。因甲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2、安全防范(1)乙方在从事喷洒农药、控制有害生物、修剪树木、修理设施、清理道路或水体、防台防汛等工作时应自行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安全防护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2)乙方应保证养护范围内的各项设施能够安全使用,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物品,应及时提请甲方予以修理或更换。对养护范围内的树林、水体或其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场所,乙方应提请甲方设置禁止吸烟、禁止火种、禁止游泳等安全警告铭牌。(3)乙方对土壤进行消毒或防治病虫害时,应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药剂,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剧毒、高残留或可能造成其它公害的药剂。乙方喷洒药物之前,须将喷洒时间、药物种类提前报甲方批准,按甲方批准的时间和路线进行喷洒。残留药剂和容器,乙方应按规定妥善收集和处理。乙方未按规定使用药剂,造成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3、环境保护(1)养护期间,乙方应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政策、法规。养护范围内的垃圾应按规定清理、外运。污水、废水未处理达标前,不得直接排入河道或其它公共设施,以免造成污染。(2)乙方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施肥、沤肥。施肥、沤肥不得造成绿化景观和周边环境污染。4、事故处理(1)养护期间,若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代表,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2)甲方、乙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第十条养护施工所需机械、材料、器具设备1、乙方自行准备的机械、材料、器具设备(1)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应自行配置养护管理所需要的交通工具以及其他养护所需机械、材料、器具设备。乙方配置的养护所需机械、材料、器具设备的清单(乙方提供清单附后)(2)乙方应当对投入使用的机械、材料、器具设备的质量负责。乙方在机械、材料、器具设备送达养护场地前24小时通知甲方代表清点。乙方投入使用的机械、材料、器具设备的数量、规格和品质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时,须承担违约责任。(3)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机械、材料、器具设备符合安全标准。在乙方使用前,应按规范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由乙方承担。(4)甲方发现乙方提供或使用不符合约定的机械、材料、器具设备时,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负责采取更换、重做等补救措施,并自行承担相应费用。(5)乙方需要使用代用机械、材料、器具设备时,应经甲方代表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增加的合同价款由乙方自行承担,减少的合同价款须从合同总价中核减。2、以1次/年集中采购方式,管护单位负责购买,管理单位对管护单位采购肥料质量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入管理单位仓库,养护单位按照养护规范分次领取进行施工。(注:二包肥料37吨,三标肥料37吨,四标肥料29吨)第十一条违约责任1、甲方违约责任(1)甲方按合同约定,考核合格应及时支付养护费。(2)因甲方原因,造成养护范围内的植物或养殖物死亡,其损失由甲方承担。2、乙方违约责任(1)因乙方原因,养护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养护标准,乙方应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甲方损失。(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更改、调整养护方案,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将承包的养护项目进行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4)乙方应承担的其他违约责任:第十二条说明1、如遇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等情况,经甲方认可,可对养护工作酌情考核。2、考核巡查结果及处罚决定,考核单位以照片加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单位,经被考核单位管理人员确认签字后,作为考核依据并管理归档。3、每月末由考核单位出具考核结果并根据考核标准细则条款执行,扣除养护经费。第十三条其他约定1、承包期内,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单方终止合同。如需要终止必须提前两个月通知对方,并向对方支付年度承包经费10%违约金。2、承包期限内如因自然灾害、城市建设、政策调整或者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得不终止,买卖双方应该相互理解,妥善处理终止合同所涉及相关适宜,互不追究对方责任。3、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可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养护项目的实际情况,经协商一致后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十四条合同争议的解决1、双方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或向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管养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成项目。(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工。(2)、调解要求停工,且双方接受的;(3)、仲裁机构要求停工的;(4)、法院要求停工的。第十五条合同份数本合同经四方合法代表签字、单位盖章,并在采购人或交易中心收到中标供应商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第十六条日常管理在项目日常管理中,除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上级文件规定外,还将执行宿州市城市管理局宿马中心有关文件。第十七条其它(1)合同主要条款以此文条款为准。(2)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第十八条合同附件下列文件构成本合同的附件,附件内容和合同条款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双方均须遵守。A、招标文件;B、标前答疑;C、投标文件;D、承诺(本项目开标现场乙方所作的承诺)。F、中标通知书。G、养护管理移交资料。宿马园区园林绿化养护采购项目(四包)项目编号:EP-SZCG2025047D采购合同采购人(甲方):宿州市城市管理局宿马中心中标供应商(乙方):安徽九绿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安徽三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采购合同(服务类供参考)项目编号:EP-SZCG2025047C一、合同条款前附表序号内容1付款人:宿州市城市管理局宿马中心2预付款:/3付款条件:养护费每月支付一次,甲方于次月考核结束后支付上个月养护费用。月考核成绩优秀,全额结算上月养护费;月考核不合格,按《宿州市城市管理局宿马中心道路、公园绿地、市场化养护、保洁管理日常考核办法》进行处罚。最后一个月的养护费用,离场交接完成且无异议后支付。注:①考核采用百分制。95分以上为优秀,全额结算上月养护费用;85-95为合格,95分以下每扣一分扣1000元;当月考核成绩低于85分,视为不合格,不予支付上月服务经费。如连续两个月考核得分低于85分,管理办公室将对中标单位提出书面警告,连续三个月低于85分,管理办公室有权利立即解除合同;②每月对当月中标单位管理人员、保洁和保安人数进行考核,对未按招标文件和合同要求配备足额人员的,进场后作业人员缺少的,每少一人根据考核办法扣除相应分值并3按每天200元的标准进行处罚;对设备配备情况进行考核,对未按招标文件和合同要求配备的,对缺少设备按市场价扣除当月服务经费。(3)每月服务经费=月服务经费-该月扣款总额(4)每次支付合同款前,中标单位需按业主要求提供发票。4履约保证金:中标供应商在签订合同时应提交合同总价2.5%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形式:转账、电汇、保函、保险等。5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不得收取质量保证金以及其他没有法律依据的保证金。(《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皖财购[2022]556号)二、合同条款1.术语的定义1.1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1)“合同”是指委托和受托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委托和受托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2)“合同价”是指根据合同规定,中标供应商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采购人应支付给中标供应商的货币数量。(3)“服务”是指政府采购合同服务清单(同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及其附表,下同)中所规定的服务内容。(4)“合同条款”是指本章所述全部内容。(5)“合同特殊条款”是指采购文件正文部分第一章“合同特殊条款”。(6)“采购人”是指采购文件正文部分第一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购买服务的单位。(7)“中标供应商”是指通过采购确定的提供采购文件正文部分第八章“服务需求”中所述服务的成交供应商。(8)“现场”是指合同规定的履行相关服务的地点。(9)“验收”是指委托、受托双方依据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合同规定,确认合同项下的服务符合合同规定的活动。(10)“天”指日历天数(如无特别说明)。(11)“检验”是指采购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对中标供应商所提供的服务进行的检测与查验。(12)“检验合格证书”是指检验完成后由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共同签署的检验合格确认书。(13)“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单”是指采购人根据检验合格证书签署的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最终验收确认书。(14)“第三方”是指合同双方以外的任何中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15)“法律、法规”是指由中国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16)“采购文件”是指由招标代理机构发布的采购文本。(17)“投标文件”是指中标供应商按照招标代理机构发布的采购文件的要求编制、提交并最终被评审小组接受的投标文本。2.技术规范与服务内容2.1投标服务的技术规范应与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如果有的话)相一致。若无相应说明,则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及规范为准。2.2投标服务的服务内容应与采购文件规定的服务内容及投标文件中的服务指标响应表一致。3.知识产权中标供应商应保证,采购人在其接受该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等的起诉。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中标供应商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和经济赔偿。4.完成方式中标供应商应按照采购文件正文部分第一章“八、服务需求”及“九、商务和技术要求”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完成服务。5.付款5.1合同以人民币付款。5.2在中标供应商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服务后,将按照采购文件正文部分“合同条款前附表”规定的付款方式付款,甲方每次付款前乙方应提供等额增值税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且不视为违约。5.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不得收取质量保证金以及其他没有法律依据的保证金。(《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皖财购[2022]556号)6.履约保证金6.1中标供应商应在签订合同的同时,通过CA登记的基本账户,提供相当于合同总价2.5%的履约保证金或等额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6.2如中标供应商未能履行其合同规定的义务,采购人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7.检验和验收7.1采购人依法组织履约验收工作。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自行组织项目验收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验收。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履约验收的,应当对验收结果进行书面确认。7.2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制定验收方案,明确履约验收的时间、方式、程序等内容。7.3对于采购人和使用人分离的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实际使用人参与验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相关验收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7.4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成立验收小组,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验收时,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验收结束后,应当出具验收书,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由验收双方共同签署。履约验收的各项资料应当存档备查。7.5验收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采购人有权要求供应商限期整改并在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验收,如经两次整改后仍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拒绝支付合同价款,已经支付的,有权要求供应商返还,且供应商应按照合同总价款的20%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并赔偿采购人损失。8.索赔8.1如果服务的质量、数量等与合同不符,或在验收合格后证实服务存在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等),采购人有权根据有资质的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向中标供应商提出索赔。8.2在合同规定的验收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中标供应商对采购人提出的索赔负有责任,中标供应商应按照采购人同意的方式解决索赔事宜。8.3如果中标供应商在合同规定的索赔通知期限内,未对采购人的索赔通知做出答复,则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中标供应商接受。如中标供应商未能在采购人提出的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采购人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按照本合同第8.2条确定的方式解决索赔事宜,采购人将从中标供应商的履约保证金或者应支付给中标供应商的合同款项中扣回索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索赔金额,采购人有权向中标供应商提出不足部分的补偿。9.履约延误和误期赔偿9.1如中标供应商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提供服务,采购人有权提出误期赔偿或解除合同。9.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中标供应商遇到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采购人。采购人在收到中标供应商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通过修改合同,酌情延长提供服务时间。9.3除本合同条款第10条规定外,如果中标供应商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采购人可要求中标供应商支付违约金。中标供应商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每逾期一日,应按照合同总价的0.5%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0日的,采购人还有权解除合同,拒绝支付服务费用,已经支付的,采购人要权要求中标供应商返还,且中标供应商应按照合同总价的20%支付违约金并赔偿采购人损失。9.4除合同第10条规定外,因采购人原因导致延期返还履约保证金、延期支付合同款项,变更、中止或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因政策变化等原因不能签订合同,造成企业合法利益受损的情形,采购人应与供应商充分协商,按照货物或提供服务合同价0.5%给予合理赔偿或者补偿。10.不可抗力10.1尽管有本合同条款第8条和第9条的规定,如果中标供应商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在不可抗力影响的范围内中标供应商的履约保证金或者应支付给中标供应商的合同款项不能被没收,也不应该承担违约赔偿或终止合同的责任。10.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是指那些中标供应商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中标供应商的违约或疏忽。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防疫限制和禁运及其他双方商定的事件。10.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中标供应商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采购人。除采购人书面另行要求外,中标供应商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影响延续超过120天,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就进一步实施合同达成协议。10.4不可抗力使合同的某些内容有变更必要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合同终止。11.税费11.1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采购人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采购人负担。11.2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中标供应商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中标供应商负担。12.仲裁12.1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买卖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办法进行解决。如从协商开始60天内仍不能解决,双方应将争端提交有关省、市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寻求可能解决的办法。如果提交有关省、市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仍得不到解决,则应向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且败诉方还应承担胜诉方因此支出的律师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相关费用。12.2在仲裁和诉讼期间,合同应继续履行。13.违约终止合同13.1在采购人对中标供应商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采购人可向中标供应商发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的书面通知书。(1)如果中标供应商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或采购人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服务;(2)中标供应商在收到采购人发出的违约通知后20天内,或经采购人书面认可延长的时间内未能纠正其过失;(3)如果中标供应商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13.2在采购人根据上述第13.1条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后,采购人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类似未交的服务,中标供应商应对采购人购买类似服务所超出的费用部分负责,并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部分。14.破产终止合同如果中标供应商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时,采购人经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后,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中标供应商,提出终止合同而不给中标供应商补偿。该合同的终止将不损害或影响采购人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15.转让和分包15.1合同不能擅自转让或分包。15.2经采购人和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事先书面同意,中标供应商可以将合同项下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分包后不能终止中标供应商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接受分包的人与中标供应商共同对采购人连带承担合同的责任和义务。16.合同修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都不得擅自变更合同,但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如必须对合同条款进行修改时,当事人双方须共同签署书面文件,作为合同的补充,并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17.通知政府采购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都应以书面形式发送至规定的对方地址。通知以送达日期或通知书规定的生效日期为生效日期,两者中以晚的一个日期为准。18.合同生效18.1合同内容的确定应以采购文件和投标文件为基础,不得违背其实质性内容。合同应在买卖双方和采购代理机构、交易中心签字、盖章,并在中标供应商交纳履约保证金后即开始生效。18.2本合同一式四份,以中文书就,采购人、中标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各执一份,送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留存一份。19.补充条款如需修改或补充合同内容,经协商,双方可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该协议将作为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三、合同格式采购人(甲方):宿州市城市管理局宿马中心中标供应商(乙方):安徽九绿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安徽三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甲方通过安徽三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组织的招标投标活动,决定将本项目采购合同授予乙方。为进一步明确双方的责任,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甲乙双方商定同意按如下条款和条件签订本合同:1.合同文件下列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1)合同条款及前附表;(2)中标供应商提交的投标书和投标报价表;(3)中标通知书。2.合同范围和条件本合同的范围和条件应与上述合同文件的规定相一致。拟派项目负责人:江松;身份证号:34,8;3.合同金额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1398458.88元大写:壹佰叁拾玖万捌仟肆佰伍拾捌元捌角捌分4.付款条件付款条件在合同条款前附表中有明确规定。5.交货时间本合同服务时间在“服务报价表”中有明确规定。6.合同生效本合同经四方合法代表签字、单位盖章,并在采购人或交易中心收到中标供应商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采购人(甲方):,中标供应商(乙方):单位盖章:,单位盖章:法人或法人,法人或法人授权人(签字):,授权人(签字):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日期:2025年6月9日,日期:2025年6月9日采购代理机构:,见证方: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单位盖章:,单位盖章:项目负责人(签字):,中心负责人:日期:2025年6月9日,日期:2025年6月9日四、合同特殊条款(如有)一、养护范围及养护内容1、养护范围:详细地点及面积(新建绿地用下划线标注)标段名称序号养护范围养护面积大型乔木(行道树)备注四标段1马鞍山大道104900㎡青桐704棵、法桐457棵低矮灌木3788棵2站前路27900㎡法桐550棵低矮灌木373棵3项王路34500㎡国槐629棵低矮灌木1545棵4虞姬路32291㎡栾树508棵低矮灌木1573棵5闵子路43916㎡栾树591棵低矮灌木1538棵闵子路与居易路交叉部分绿化6子贡路15650㎡栾树331棵低矮灌木290棵7当涂路24270㎡高杆女贞625棵低矮灌木702棵注:包含一中北门两侧新交付绿化8松林孜路20391㎡栾树335棵低矮灌木307棵9宿马大道44722㎡法桐985棵低矮灌木1878棵注:1、包含天门大道北侧(项王路至闵子路-高压走廊)(项王路至京沪高铁)新交付绿化10G34385400㎡高杆女贞3100棵低矮灌木1296棵11含城路10859㎡银杏78棵低矮灌木84棵新三路更名含城路12宿马园区核心区零星绿化20000㎡乔灌木800棵面积20000㎡,法桐、女贞、黄金槐、紫叶李、晚樱、重阳木、大叶黄杨球、雪松、栾树、乌桕、红叶石楠球、合欢、八月桂、海棠、金森女贞、大叶黄杨、金边黄杨、海桐、海桐球、红叶石楠、矮麦冬、百慕大黑麦草皮13宿马园区二期安置房、公租房、一中、太白路、刘伶路等绿化11200㎡乔灌木473棵注:1、宿马公立学校周边绿化地块绿化面积:4051.5㎡2、闵子路周边地块绿化:5349.67㎡3、佳山路至围墙周边地块绿化:1739.7㎡14雨山路10517㎡乔灌木150棵15花山路16000㎡乔木260棵16唐河路公园29750㎡合计532266㎡(含草坪40820㎡)19527棵注:(行道树9441棵,绿地内乔木10086棵)2、养护内容:①去除枯死植株②植物补植③树木扶正④病虫害防治和监测⑤浇灌排水⑥土壤施肥⑦中耕除草,⑧地被覆盖⑨植物(树木、绿篱、草坪等)修剪⑩植物防护(防寒、旱、台、涝、高温等)⑪绿地保洁,⑫垃圾收集、清运3、对乙方超出合同约定范围和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的养护工作,甲方不予计量。3、补植明细:序号名称数量规格单位备注1红叶石楠600㎡株高≥60cm,冠幅40-45cm36株/㎡一年完成补植600㎡,补植地点另行通知2大叶黄杨600㎡株高≥60cm,冠幅≥40-45cm36株/㎡一年完成补植600㎡,补植地点另行通知3紫叶李260棵胸径:6cm4垂丝海棠310棵胸径:6cm5高杆月季70棵胸径:4-6cm补植要求:(1)乙方补植按照甲方的补植方案进行补植。(2)乙方补植按照合同要求的品种、规格、数量进行补植。(3)乙方补植完成,甲方进行验收,若达不到验收标准,甲方根据招标控制价扣除养护款。二、人员和设备要求:1、养护区域投入车辆、设备一览表养护机械设备规格及用途数量备注登高车扬程不低于14m,修剪乔灌木1台新能源巡查汽车核载5人以上1辆全新普通轻型货车核载量3吨以上1辆割灌机修剪草坪用,排量≥30cc10台高枝锯剪举升高度≥5米,修剪乔木10把水泵出水口经80/3(mm/inch)10台绿篱修剪机修剪绿篱用10台汽油锯排量≥30cc,切锯树木用2台绿化洒水车总质量18吨及以上≥2辆背负式打药机防治低矮绿化病虫害≥10台高压喷药机防治绿化病虫害2台2、养护区域人员配备要求序号工种数量(人)备注1项目负责人1投标文件中需提供项目经理的劳动合同及相关证书及自2022年5月1日以来投标单位为其缴纳的任意连续6个月的社保证明材料扫描件2技术负责人13文员、技术工2(包含文员、技术员)4养护工(按比例配备)≥35备注:①中标人须配备项目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须为项目常驻人员,不得更换。如有特殊原因需更换,须提前一周向采购人申报,经采购人同意后方可更换,更换人员与被更换人员具有相同或更高的技术等级、职称或经验要求(更换时提供证书原件)。②机械操作人员、设施维修人员须持证上岗。③养护人员、保洁人员需穿着带有反光标志的统一制服上岗,上岗期间需按采购人要求配备制式服装及装备(乙方自行配备),工作服印制企业名称。中标人须组建养护项目部,中标人按要求配备相关人员,采购人将随机检查到岗情况。如未按要求配备人员和履行养管职责,将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④合同签订时,需提供进场人员名单、劳动合同和保险单据(意外险不低于70万保额;公众责任险不低于500万保额)复印件作为合同附件。⑤乙方不得向甲方提供虚假信息,所发生的后果由乙方承担。⑥乙方合同制工人的月工资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1930元的110%。⑦乙方不可无故拖欠养护工人工资,按月足额发放。⑧乙方在承包期内应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工人工资和有关福利待遇。⑨承包期内因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引起的损失和风险均由乙方承担。⑩承包期内发生的一切事故,如治安、交通事故、安全生产和劳资纠纷等,均由乙方承担。⑪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完成应急性、阶段性工作任务,且不给补偿。⑫乙方必须在宿马园区设立固定的办公场所。第三条合同期限与合同金额1、合同期限及合同金额合同期限:壹年,自2025年6月10日起至2026年6月9日止。合同金额:1398458.88元/年,116538.24元/月,合同期内不作任何调整,并按实际管护面积支付管护经费。本项目总中标金额(小写):4195376.64元,(大写):肆佰壹拾玖万伍仟叁佰柒拾陆元陆角肆分,服务期三年,合同一年一签。每年甲方根据考核情况续签下一年绿地、绿化、养护服务合同,如考核不合格,甲方有权取消乙方服务资格。(2)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的园林保洁、养护变更或者园林保洁、养护补救措施,乙方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2、合同价款的支付方式及履约保证金(1)合同签订前,乙方应向甲方缴纳一年合同价款的2.5%(即:34961.47元)作为履约保证金。(2)养护、保洁期间,服务费支付方式为:管养经费每月支付一次,甲方采用逐月考核方式进行考核,月考核成绩合格到期,中标供应商开具发票后采购人全额支付该月管养经费,最后一月的园林养护费用,离场交接完成中标供应商开具发票后支付。(3)甲方支付乙方上月园林养护经费前,乙方需提供上月保洁、养护员工资发放银行转帐记录及明细,如乙方不能提供,当月甲方可暂停支付园林养护经费,并于次月支付从乙方园林养护经费中相应扣除,由甲方代为发放园林保洁、养护员工资。(4)履约保证金退还方式为:合同期满经甲方离场验收合格后退还履约保证金(无息)。3、养护款的支付与养护、保洁质量挂钩。达不到合同约定的保洁质量标准时,双方约定按照以下方式核减合同价款:①考核采用百分制。95分以上为优秀,全额结算上月养护费用;85-95为合格,95分以下每扣一分扣1000元;当月考核成绩低于85分,视为不合格,不予支付上月服务经费。如连续两个月考核得分低于85分,管理办公室将对中标单位提出书面警告,连续三个月低于85分,管理办公室有权利立即解除合同;②每月对当月中标单位管理人员、保洁、养护人员和保安人数进行考核,对未按招标文件和合同要求配备足额人员的,进场后一线作业人员缺少的,按每缺一人每天200元的标准进行处罚,直至人员配置达到要求为止,采购人可从每月支付给中标人的服务经费中直接扣除前述违约金;对设备配备情况进行考核,对未按招标文件和合同要求配备的,对缺少设备按市场价扣除当月服务经费。4、养护经费按月支付,根据每月实际考核结果支付上月养护费用,需提供正规发票和完税证明。最后一个月的养护费用,待离场验收完成后支付。5、对本合同中列出但尚未实际交付养护的新建绿地,根据实际养护面积及养护时间支付相应的养护经费。6、在养护期间因城市规划需要减少的园林绿地,根据实际养护面积及养护时间扣除相应的养护经费。7、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的养护变更或者养护补救措施,乙方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8、合同期满,经甲方离场验收合格后支付尾款及退还履约保证金(无息)。第四条养护质量和考核1、养护质量乙方的养护质量,必须根据《宿州市城镇公共绿地养护管理技术等级标准》规定(养护等级及标准附后)。2、养护考核(1)乙方应认真按照《宿州市城镇绿化条例》、《宿州市城镇公共绿地养护管理技术等级标准》等省市相关园林绿化标准、规范及强制性条文执行。各规定间如有差异,按照标准更高、更严格的管理措施执行。(2)甲方可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标准进行随机检查和定期考核,发现养护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甲方可要求乙方采取补种、更换、重做、修复等一切补救措施,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乙方承担由于采取补救措施而产生的一切费用。(3)检查和考核时间、标准、要求,双方约定依据《宿州市城市管理局宿马中心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考核办法》、《宿州市城市管理局宿马中心园林道路绿地养护管理日考核评分细则》、《宿州市城市管理局宿马中心公园环境卫生保洁标准及评分细则》执行。(4)因养护不当造成的绿化树木、花卉死亡或损坏由乙方无偿补种修复。若乙方认为造成绿化树木、花卉死亡或者损坏的责任不在乙方,由乙方承担举证责任。第五条:考核要求(1)甲方在非集中考核时间内发现乙方养护管理工作不符合标准,即记入暗访考核,按规定扣分。(2)施肥、补植等工作必须由甲方进行现场计量,否则不予认定。在养护过程中必须安全、文明施工,因违规操作或管理原因导致的一切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同时扣除相应的养护考核分值。(3)含保洁内容的标段环境卫生考核参照《宿州市城市管理局宿马中心公园环境卫生保洁标准及评分细则》执行。(4)因养护管理原因造成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形成恶劣社会影响,立即取消乙方的养护资格,并终止养护合同。(5)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所养护绿化及设施现状。(6)乙方每月必须有月计划、月总结(每月28日报送至宿州市城市管理局宿马中心园林)、周计划、周总结(每周五报送至宿州市城市管理局宿马中心园林)、日报告(每日下午四点前报送至宿州市城市管理局宿马中心园林)。(7)乙方必须为环卫保洁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未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不得上路进行机扫保洁和人工清扫保洁,如果督查人员发现有未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扣除乙方当月保洁经费。乙方发生安全事故或人员伤亡的,乙方自行承担。(8)如果乙方不能完成或未按要求的时间完成工作任务,甲方可以委托其他作业部门代为完成,被委托作业部门所需要的费用从乙方保洁经费中支付并进行相应的考核。(9)最终考核结果以宿州市城市管理局宿马中心复核为准,离场时经甲方离场验收合格后离场。(6)绿地养护1、乔木及大灌木:生长旺盛、树形美观,分枝点合适,内膛不乱,通风透光;叶片、枝干健壮,无明显枯枝死枝;及时抹芽,树干、一级分枝上基本无萌条;及时清理死树,挖除死树桩并进行补植,保持无缺株;及时扶正倾斜树木。2、绿篱、种植块及整形灌木:绿篱及种植块生长势较好,面、平、线直,外观整齐,基本无死枯、缺株、断档、倒伏、歪斜、亮脚和杂生植物、蛛网等现象;整形灌木(球类等)生长丰满,基本无偏冠、空洞,修剪面光滑。3、草坪:麦冬等生长茂盛、色泽正常;基本无秃斑、杂草,生长季节无枯黄,无违规使用化学药剂现象;暖季性草坪高度保持在5cm以下,混播常绿草坪高度保持在4cm以下,绿期在340天以上,草坪平整;草坪与种植块等绿化相接处应切边处理,沿种植块外轮廓线向下斜切,刻度一般为8-10cm。切沟界线分明,线条自然流畅深浅一致,清除侵入种植块的地表草,做好暖季性草坪的冬季防火工作,麦冬、兰花三七、鸢尾入冬后及时刈割,清理草屑废弃物,缺株补苗①浇水:根据季节的不同适时浇水;②修剪:生长季每月修剪3次,秋冬季每月修剪一次;③除杂:杂草主要以手工拔除为主,整块草坪没有明显的阔叶草、没有已经开花的杂草,如发生上述情况需立即更换相应草坪。4、花坛、立体绿化:园内养管范围内的花坛、花境植物生长健壮,花大艳美,整齐有序,植物开花整齐、均匀、四季有景,花坛换花及时,整体观赏效果好。多年生宿根花卉根据生长情况按采购人管理要求及时更换,立体绿化、绿雕保持常态完好。5、补植:中标人需先对养管区域内绿化进行全面的一次性检查补植,达到乔灌木无缺株、绿地无黄土裸露的要求。正常养管中,凡出现死亡、严重损伤的苗木,须及时安排补植、更换;大灌木及整形灌木须选用同规格、同品种的全冠苗,绿篱、种植块等须选择同品种、同规格的健壮苗;补植苗木要土壤改良、施足基肥。①确保苗木补植成活率。养护期内,死亡的苗木需及时按同品种、同规格苗木进行重新补植,养护期满后所有植物的成活率和保存率必须达到100%;②灌木因道路侧石、地下倒角无法种植到边、现有苗木亮脚超过15cm的路段,需用地被植物镶边,做到无黄土裸露。中标人不得以历史遗留为理由增加额外费用。6、园林植物有害生物防治:有害生物防治要遵循“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基本原则、实现“治早、治小”,安排专人负责病虫害预测预报和防控工作,根据不同病虫害发生危害规律,提前做好防治防控,喷药应在无风晴天进行雾状喷洒,并按由内向外、由上向下,叶面叶背的顺序进行,不留空白;11月-次年3月应结合冬季养护管理进行防治,通过修剪清理病虫枝、清除枯枝落叶、冬耕培土、合理施肥等措施,清除越冬病原菌,并辅以必要的药剂防治;对药械难以喷到顶端的高大树木或蛀干害虫、地下害虫,可采用树干注射、药物埋设、人工捕杀、生物防治的方法防治;要根据不同树种、病虫害种类和具体环境条件,及时治理。若年度病虫害比较严重,中标人需无条件按照采购人要求及时有效进行防治。7、施肥:补植苗木要施足基肥,其他植物每年春季、秋季各施肥一次。8、浇水和喷淋:视气候、土壤墒情等情况及时安排浇水,确保绿化无干枯、萎蔫失水现象;喷淋,每次浇水应细浇慢灌,浇足浇透。要求5-10月份抗旱浇水期间,加大浇灌力度。入冬后要加强冬灌防冻,早春要浇草坪、苗木返青水。绿化上有积尘且最低温度不低于零摄氏度时,及时喷淋。9、整形修剪:修剪应根据树种习性、养护季节、景观效果进行,达到均衡树势、调节生长、姿态优美、花繁叶茂的目的。修剪创面直径大于2cm的必须进行防腐处理;绿篱、种植块及整形灌木(球类等)适时修剪(针叶类萌条不超过5cm,阔叶类萌条不超过10cm),达到面平线直、轮廓清晰,球型植物饱满顺畅,表面无修剪残留物。影响电力、交通信号、交通安全等树木修剪,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统筹兼顾护绿促安。适时剪除一年生、多年生宿根草花、不耐寒地被及水生植物枯萎部分。10、开盘、松土、除草、切边:①中耕松土:土壤板结和人为践踏严重地带要及时进行松土,结合施肥对树木深翻开盘,盘面直径以树木胸径的8-10倍,深度5-20cm且不伤根系为宜,要求线条圆滑、盘面平整,开盘树穴上土壤颗粒不得大于20mm且每年不少于4次。树干处宜浅渐远渐深;春、夏、秋季进行中耕松土,1次/月。草坪应用打孔机松土,每年不少于2次,必要时用沙壤土混合有机肥料铺施,以保障生长整齐、弹性好而整齐美观。②垂直绿化松土沟宽应小于或等于20厘米,单植灌木树冠离地大于或等于50厘米的松土沟宽应小于或等于20厘米。③除草:坚持“除早、除小、除了”的原则,随时清除杂草,除草必须连根剔除。绿地内应做到基本无杂草,草坪的纯净度应达到95%以上,空洞率小于2%。④切边:切边应在草坪生长旺盛期进行(即7—9月份),每月进行一次,线条上保持清晰美观,草坪生长不得超出路侧石,草坪与种植块间应有明显分割,且轮廓清晰圆滑。11、扶正、支撑、防护措施:①扶正:倾斜度超过10度的树木,须进行扶正,落叶树在休眠期进行,常绿树在萌芽前进行。扶正前应先疏剪部分枝桠或进行短截,确保扶正树木的成活。②支撑:新栽大树和扶正后的树木应进行支撑。支柱材料在同一路段或区域内应当统一,支柱方式要规范、整齐。支柱着力点应超过树高的1/2以上(最高位2.5米),支柱材料在着力点与树干接触处应铺垫软质材料,以免损伤树皮。每年生长季节对支柱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松动的支柱要及时加固,对嵌入树皮的捆扎物要及时解除。③防护措施:对易受冻害树木,须在每年的11月底之前完成根际培土、覆草、裹干、涂白等措施,裹干、涂白高度为乔木1.3-1.6m,花灌木1m。同一路段、区域的涂干高度保持一致。为防止雪压损毁树枝或变形,降雪天气时应及时清除树木枝叶上的积雪;在绿化易遭人为踩踏破坏的区域设置护栏防护,并保持护栏完好。12、绿化成活率和保存率:苗木栽植成活率为100%。养护期内,死亡的苗木需及时按照同品种、同规格苗木进行补植,养护期满后所有植物的成活率和保存率必须达到100%。及时清除绿地(带)、树池、树盘内杂草等;垃圾袋装化、随产随清;及时清理死树,挖除死树桩,并及时补植;植物表面无其他附着物、悬挂物、钉栓物;树池、绿化带内种植土低于侧石5cm。绿化养护产生的枯枝、垃圾弃物应及时进行清运处理,严禁焚烧垃圾废弃物、严禁乱堆放。(7)设施设备管理维护日常巡查:维护管理人员每日不少于两次巡查,特殊时段要全天在养护责任范围内不间断巡视。如遇节假日、重要节日、会议等,白天正常巡视外,夜间应安排车辆和人员进行防盗巡视等工作,并做好巡查记录,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安排维修。在维修完成前,需按照施工工地管理规范要求,做好安全围护。巡查内容:路面损毁,裂缝、松散、壅包、车辙、沉陷、剥落、坑槽、啃边等;人行道砖缺失、沉陷、破损、松动、无高差等;侧石断裂、翘头、损毁、缺失、松动、沉陷等;雨水、污水排水管网、渠沟(暗、明沟)、检查井、雨水井、出水口是否通畅等;标识标牌损坏、歪斜、锈蚀、画面破损、字体脱落、丢失等;挡墙护栏等附属设施是否损坏、缺失;采购人安排的其他巡查任务。问题处理:路面、铺装、侧石、挡墙、护栏、侧石、树池盖板、标识标牌等出现损坏、锈蚀时,应按原设计的样式、颜色,在采购人指定的时限内及时修复;日常管养中或汛期前、后及特大暴雨后须集中对雨水井、检查井、管道、沟渠(明、暗沟)进行清疏。对于出现结构性损坏需要进行大中修的应即使上报采购人,并设立必要的安全围护。公园内标识标牌、文明创建宣传牌应保持画面清晰,无破损,健身器材、垃圾桶整洁完好,符合规范要求,健身器材使用正常,做到维护维修,若接管的养护范围内标识标牌、垃圾桶有缺失,中标人须及时采购制作安装,费用包含在养护报价范围内,不得以历史遗留为理由不予采购及更新或要求另外增加费用。中标人在进场后应对设施、设备进行排查,如护栏、绿化带侧石、花坛、行道树树池侧石及盖板等均须保持完好,发现设施损坏时,须及时予以修复,维修费用含在养护报价范围内,不得以历史遗留为理由不予维修或要求额外增加费用。园林建筑物、构筑物外观整洁完好,室内设施完整无损,结构、装修、设施安全、无隐患和渗漏,定期出新,三年进行两次木质构件、金属构件、墙面及柱廊粉刷、油漆、描绘、整修,杜绝破坏结构的整修,消除设施设备安全隐患。(8)巡查管理①每天全范围巡查至少一次。②绿地内无私栽植物、开垦种菜等现象。③犬类等宠物入园,应及时劝导牵绳遛犬或禁止入园。非机动车、共享单车有序停放在停车区、禁止入园,及时劝阻、制止践踏草坪、损坏绿化、损毁设施的行为,产生纠纷情况下报警处置。④经审批同意在公园绿地内施工的项目,要监督施工单位,确保其在审批范围内施工,不得超范围破坏绿化。⑤在养护范围内及时劝阻、制止乱晾晒、乱停放、乱拉挂、乱张贴、乱堆放、乱设摊点等,杜绝经营性棋牌活动、赌博等有碍市容环境的不文明行为。⑥在养护范围内及时清理看相算命等封建迷信活动,严禁水体内出现垂钓、游泳现象,制止乞讨、盲流、杂耍、卖艺等行为。第六条、考核结果运用①经甲方当月考核成绩合格,次月全额支付乙方养护费;月考核不合格,按《宿州市城市管理局宿马中心道路、公园绿地、市场化养护、保洁管理日常考核办法》予以扣罚。②若乙方擅自改变所养护绿化现状,扣罚当月养护费,同时必须恢复原状,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后果和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③连续2次考核不合格或全年累计3次考核不合格,扣除履约保证金,取消乙方的养护管理资格,由宿州市城市管理局宿马中心接替管理,并记一次不良记录。④养管期满后,绿化存活率、保存率达不到100%,必须整改,整改合格后,支付未付养护费,不予整改的,罚没履约保证金并扣罚未支付的一切养护费。第七条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1、甲方代表(1)甲方对乙方承包项目拥有实施日常检查、考核、管理的权利。(2)甲方可对乙方存在问题作限期整改要求,整改费用由乙方承担。(3)乙方若每年内连续三次月度考核不达标(考核分达到85分为达标),甲方有权终止乙方承包合同。(4)如遇活动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无条件保质保量按活动要求完成相关任务,如未能完成甲方可纳入考核。(5)甲方需确保乙方承包经费的及时支付。(6)甲方检查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公平、公正、公开检查的原则进行考核,并接受乙方监督。2、乙方代表(1)乙方有权向甲方要求提供必要的业务指导。(2)对甲方的检查考核结果,乙方有权要求予以说明。如有异议,乙方有权向甲方反映要求予以解决。(3)乙方应自觉接受甲方的检查、考核、指导和监督。(4)乙方必须按《*******民法典》为配备的绿化养护、保洁人员购买社会保险。乙方必须保证不得雇用法定年龄以外的养护保洁员,如出现乙方雇用法定年龄以外保洁员、养护员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扣除合同保证金。(5)乙方必须按规定交纳意外伤害保险,保单需报园林备案。(6)乙方必须按照招标定员配备养护、保洁人员,如出现乙方养护、保洁人员到岗率低于90%,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扣除合同保证金。(7)乙方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工资,不克扣拖延。(8)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对承包项目进行分包、转让。一经发现有分包、转让行为,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扣除履约保证金。(9)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更改、调整养护方案,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10)未按甲方设定的质量要求及考核标准实施规范管护、日常保洁等造成返工、扣罚,所产生的责任及费用由乙方承担。(11)承包期间内,乙方所需要的作业、管理、机具停放等用房用地由乙方自行解决。(12)乙方要加强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每月不低于最少一次安全培训,完善相关措施,承包期间内如遇伤亡事故均由乙方负责解决,与甲方无关。乙方因安全事故导致的赔偿责任范围,包括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等由乙方承担。(13)乙方应服从甲方管理,不服从管理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后送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14)乙方任命为乙方代表,代表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15)乙方如需要更换乙方代表,应至少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后任乙方代表继续行使合同约定的职权,履行约定的义务。(16)乙方代表不称职时,甲方可以与乙方协商,建议撤换;收到甲方要求撤换乙方代表的通知时,乙方须按甲方要求,以招标文件要求安排人员替代。3、甲方工作(1)将养护工程区域内的树木、草坪、花卉、绿篱、水生植物、水体、园林设施及其它需要养护的设施,列明范围或清单,双方进行现场确认。(2)组织召开养护作业要求交底会。(3)在乙方开展养护工作时,协调乙方与政府部门、相关单位和人员(包括养护范围内的游客)的关系。(4)甲方依据《宿州市城市管理局宿马中心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考核办法》、《宿州市城市管理局宿马中心园林道路绿地养护管理日考核评分细则》、《宿州市城市管理局宿马中心公园环境卫生保洁标准及评分细则》等文件检查、考核乙方的工作。(5)随着城市发展和城市管理手段的不断改进,甲方有对《宿州市城市管理局宿马中心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考核办法》、《宿州市城市管理局宿马中心园林道路绿地养护管理日考核评分细则》、《宿州市城市管理局宿马中心公园环境卫生保洁标准及评分细则》等文件修改的权利。4、乙方工作(1)根据本合同约定,制定养护期内相应的总体绿化养护管理方案,报请甲方代表审核批准,作为实施依据。甲方代表收到乙方方案后,应于三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同意。(2)建立完善的养护班组,制定养护岗位职责以及各岗位规范、操作规程、养护制度(包括节假日值班制度、防汛防台期间的值班制度和应急抢险工作制度)。根据合同约定,配备技术管理人员和养护操作人员,并将岗位规范、操作规程、管理制度及工作人员的名单交甲方审批备案。(3)根据季节、气候、土壤、植物的生长习性和生长阶段及养护场地的具体情况合理安排、开展养护工作,根据甲方要求及时做好养护区域的局部调整,保证绿化观赏的整体性,并向甲方提供年、季、月度养护管理方案及相应进度统计表。(4)负责区域内各类植物养护及日常巡视检查,如发现各类苗木、设施有被损、被盗等情况时,应及时向甲方汇报并立即进行补缺、恢复。公园的养护区域,乙方对公园内的游客负有文明劝导义务。(5)开展养护工作时,严格遵守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对噪音污染、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文明施工;对外开放的养护区域,处理好养护工作与游客的关系。绿化垃圾须堆放于甲方指定位置,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垃圾由乙方负责清理外运。(6)养护期间,做好养护范围内的地下管线和现有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但甲方须在乙方进场前,将养护范围内的地下管线、地下构筑物的情况向乙方进行交底。(7)接受甲方的管理、监督、检查和考核,对甲方发出的整改通知,应及时按甲方的要求进行整改。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整改时,甲方可以另行委托他人予以整改,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8)负责养护工作人员的劳动保护和人身安全。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养护工作人员的餐饮、住宿由乙方自行承担。(9)建立和健全养护管理档案,对养护管理工作中采集的各种信息、资料及时做好分析整理和归档保存工作,并报送甲方备案。养护管理期满,将养护管理的所有档案资料及养护范围内的各类植物、设施完好地移交给甲方。(10)乙方须保证与后续管护单位做好离场验收交接,原则上管护到后续单位进场交接,方可离场。第八条养护方案及调整1、乙方必须按甲方代表确认的养护管理方案和养护计划组织养护,接受甲方代表对养护质量的检查、监督和考核。2、涉及重大活动或其他原因,甲方代表认为确有必要暂停养护工作或调整养护方案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养护人员调整养护时间或更改养护措施。乙方应遵从甲方要求。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因该项调整导致的费用增加由甲方承担。3、未经甲方事前书面许可,乙方不得自行调整养护时间或更改养护措施。第九条安全防护及事故处理1、一般要求(1)乙方在养护期间,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作业的有关管理制度,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2)乙方应对其在养护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3)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养护工作。因甲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2、安全防范(1)乙方在从事喷洒农药、控制有害生物、修剪树木、修理设施、清理道路或水体、防台防汛等工作时应自行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安全防护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2)乙方应保证养护范围内的各项设施能够安全使用,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物品,应及时提请甲方予以修理或更换。对养护范围内的树林、水体或其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场所,乙方应提请甲方设置禁止吸烟、禁止火种、禁止游泳等安全警告铭牌。(3)乙方对土壤进行消毒或防治病虫害时,应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药剂,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剧毒、高残留或可能造成其它公害的药剂。乙方喷洒药物之前,须将喷洒时间、药物种类提前报甲方批准,按甲方批准的时间和路线进行喷洒。残留药剂和容器,乙方应按规定妥善收集和处理。乙方未按规定使用药剂,造成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3、环境保护(1)养护期间,乙方应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政策、法规。养护范围内的垃圾应按规定清理、外运。污水、废水未处理达标前,不得直接排入河道或其它公共设施,以免造成污染。(2)乙方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施肥、沤肥。施肥、沤肥不得造成绿化景观和周边环境污染。4、事故处理(1)养护期间,若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代表,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2)甲方、乙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第十条养护施工所需机械、材料、器具设备1、乙方自行准备的机械、材料、器具设备(1)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应自行配置养护管理所需要的交通工具以及其他养护所需机械、材料、器具设备。乙方配置的养护所需机械、材料、器具设备的清单(乙方提供清单附后)(2)乙方应当对投入使用的机械、材料、器具设备的质量负责。乙方在机械、材料、器具设备送达养护场地前24小时通知甲方代表清点。乙方投入使用的机械、材料、器具设备的数量、规格和品质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时,须承担违约责任。(3)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机械、材料、器具设备符合安全标准。在乙方使用前,应按规范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由乙方承担。(4)甲方发现乙方提供或使用不符合约定的机械、材料、器具设备时,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负责采取更换、重做等补救措施,并自行承担相应费用。(5)乙方需要使用代用机械、材料、器具设备时,应经甲方代表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增加的合同价款由乙方自行承担,减少的合同价款须从合同总价中核减。2、以1次/年集中采购方式,管护单位负责购买,管理单位对管护单位采购肥料质量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入管理单位仓库,养护单位按照养护规范分次领取进行施工。(注:二包肥料37吨,三标肥料37吨,四标肥料29吨)第十一条违约责任1、甲方违约责任(1)甲方按合同约定,考核合格应及时支付养护费。(2)因甲方原因,造成养护范围内的植物或养殖物死亡,其损失由甲方承担。2、乙方违约责任(1)因乙方原因,养护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养护标准,乙方应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甲方损失。(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更改、调整养护方案,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将承包的养护项目进行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4)乙方应承担的其他违约责任:第十二条说明1、如遇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等情况,经甲方认可,可对养护工作酌情考核。2、考核巡查结果及处罚决定,考核单位以照片加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单位,经被考核单位管理人员确认签字后,作为考核依据并管理归档。3、每月末由考核单位出具考核结果并根据考核标准细则条款执行,扣除养护经费。第十三条其他约定1、承包期内,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单方终止合同。如需要终止必须提前两个月通知对方,并向对方支付年度承包经费10%违约金。2、承包期限内如因自然灾害、城市建设、政策调整或者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得不终止,买卖双方应该相互理解,妥善处理终止合同所涉及相关适宜,互不追究对方责任。3、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可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养护项目的实际情况,经协商一致后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十四条合同争议的解决1、双方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或向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管养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成项目。(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工。(2)、调解要求停工,且双方接受的;(3)、仲裁机构要求停工的;(4)、法院要求停工的。第十五条合同份数本合同经四方合法代表签字、单位盖章,并在采购人或交易中心收到中标供应商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第十六条日常管理在项目日常管理中,除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上级文件规定外,还将执行宿州市城市管理局宿马中心有关文件。第十七条其它(1)合同主要条款以此文条款为准。(2)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第十八条合同附件下列文件构成本合同的附件,附件内容和合同条款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双方均须遵守。A、招标文件;B、标前答疑;C、投标文件;D、承诺(本项目开标现场乙方所作的承诺)。F、中标通知书。G、养护管理移交资料。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园林绿化养护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