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采购合同公告(昆明市西山区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25)
(ZY)昆明滇池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西山龙门索道提升改造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公示
合同公示信息
招标项目编号:
GC530100202500149001
招标项目名称:
(ZY)昆明滇池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西山龙门索道提升改造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
标段编号:
GC530100202500149001001
标段名称:
昆明滇池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西山龙门索道提升改造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
招标人:
昆明市西山区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评标方式:
电子评标
中标人:
昆明松岛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中标价(费率或单价等):
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或审核1.56‰,工程量清单计价文件编制或审核1.10‰,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4.90‰
中标工期:
合同签订后至委托工作内容完成为止 ,各个阶段以招标人实际要求为准
项目经理/总监:
杨宾
合同公示日期:
2025-06-09
合同公示内容:
附件信息
合同附件:
序号
文件名
创建时间
1
造价合同.pdf
2025-06-09 19:05:29
X22025102-5016昆明滇池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西山龙门索道提升改造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一部分协议书委托人(全称):昆明市西山区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项目委托代建单位(全称):昆明市西山区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咨询人(全称):昆明松岛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鉴于:1.委托人作为昆明滇池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西山龙门索道提升改造项目的项目业主,于2025年5月14日签订《委托代建管理协议》,委托昆明市西山区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作为昆明滇池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西山龙门索道提升改造项目的委托代建单位,协助项目业主全过程、全方位完成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并与项目业主共同和咨询人签订项目所涉协议,依法履行相关委托代建管理义务。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各方就下述建设工程委托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昆明滇池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西山龙门索道提升改造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2.工程地点:昆明滇池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西山景区内。3.工程规模:项目总用地面积7700.26平方米,包括太华站地块用地面积4127.47平方米,龙门站地块用地面积3347.79平方米,12个塔基(塔基数量可以小于等于12个)占地面积225平方米。(1)索道设备提升改造工程:原址提升改造现有索道为单线循环脱挂抱索器索道,索道线路水平投影距离为1050m,单向运量2000人/小时。塔基由24个变为12个(塔基数量可以小于等于12个),把现有塔基基础拆除重建,塔基占地面积由525平方米减少至225平方米。(2)太华站改造:太华站地块总用地面积4127.47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2057.36平方米,其中原保留建筑提升改造面积487.14平方米(包含地上建筑面积243.57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243.57平方米),重建建筑面积1570.22平方米(包含地上建筑面积381.25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1188.97平方米),容积率0.15,建筑密度15%,绿地率20%。(3)龙门站改造:龙门站站房已不能满足未来索道设备运行及服务功能,龙门站均为拆除重建。总用地面积3347.79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1335.42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1095.09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240.33平方米,容积率0.33,建筑密度19.50%,绿地率60%。本项目总投资为13440.25万元,工程建设费用约为10550.49万元。4.资金来源:自有资金及多渠道融资。二、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按照国家、地方及行业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条例以及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完成本1招标项目造价服务,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前期阶段:协助委托人对总承包合同中涉及造价条款的拟定或审核工作;(2)设计阶段:负责审核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3)施工阶段:完成项目在施工阶段的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及造价跟踪管理服务。主要包括协助委托人在合同签订前对合同中造价条款的复核、修订,施工方案优化及经济比选,工程进度款计量支付、设计变更、新增工程综合单价、工程签证等资料的审核及造价控制,工程索赔(如有)资料的收集及处理等;(4)竣工阶段:工程结算审核,并配合本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等工作。(5)与工程造价咨询有关的其他服务,以及服务过程中招标人提出的造价咨询工作要求。上述服务内容需根据项目实际需求,以委托人实际委托的为准。三、服务期限合同签订后至委托工作内容完成为止,各个阶段以招标人实际要求为准。四、质量标准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符合:符合现行国家、地方强制性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的要求,确保成果资料完善、真实准确、清晰有据,满足项目实际需求。五、咨询服务费或计取方式1.咨询服务费:暂定¥797617.04元(大写:人民币柒拾玖万柒仟陆佰壹拾柒元零肆分),以建安工程费10550.49万元为计费基数。其中暂定咨询服务费用组成如下:①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或审核:10550.49万元*1.56%=164587.64元;②招标控制价编制或审核:10550.49万元*1.10%=116055.39元;③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10550.49万元*4.90‰=516974.01元。合计①+②+③=164587.64元+116055.39元+516974.01元=797617.04元(大写:人民币柒拾玖万柒仟陆佰壹拾柒元零肆分)。2.中标费率:(1)“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或审核”综合费率:1.56%;(2)“工程量清单计价文件编制或审核”综合费率:1.10%;(3)“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综合费率:4.90‰。3、结算时,以最终审定的各阶段造价成果文件中造价总金额作为计算基数再乘以相应的中标综合费率得出,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无需再向咨询人支付任何其他费用。4、中标综合费率不因具体承担造价咨询服务内容、工程规模和工期的调整而调整。5、出具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须通过专家评审)、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和工程结算审核一基本费时,应当单独出具成果,但工程结算审核一基本费不再单独计费。六、合同文件的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22.招标文件;3.投标文件;4.专用条件及附录;5.通用条件;6.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包括补充协议)均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七、词语定义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八、合同订立1.订立时间:2025年5月30日。2.订立地点:昆明市西山区。九、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盖章后生效。十、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6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委托人执2份,咨询人执2份,项目委托管理单位2份,具有同等效力。3(此页为签字盖章页,无正文)委托人:昆明市西山区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盖章)铭温委托代建管理单位:昆明市西山区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印明法定代表人或务其授权的代理人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名)纳税人识别号:91530112MA6MWWBBX8纳税人识别号:91530112696867030J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昌源南路566号兴苑新居小区2、3栋裙楼2层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昌源南路兴源新居小区1栋裙楼105室账号::账号:开户银行:开户银行:电话:电话:咨询人:昆明松岛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名)经办人:纳税人识别码:9153010074826660XT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未名城A6地块3栋紫光公寓5楼账号:134066432503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北辰支行电话:631140154第二部分通用条件1.词语定义、语言、解释顺序与适用法律1.1词语定义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的建设工程。1.1.2“工程造价”是指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预计或实际支出的全部费用。1.1.3“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1.1.4“咨询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5“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1.1.6“正常工作”是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咨询人的工作。1.1.7“附加工作”是指咨询人根据合同条件完成的正常工作以外的工作。1.1.8“项目咨询团队”是指咨询人指派负责履行本合同的团队,其团队成员为本合同的项目咨询人员。1.1.9“项目负责人”是指由咨询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咨询团队工作的负责人。1.1.10“委托人代表”是指由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委托人权利的人。1.1.11“酬金”是指咨询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咨询人的金额。1.1.12“正常工作酬金”是指在协议书中载明的,咨询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咨询人的酬金。1.1.13“附加工作酬金”是指咨询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咨询人的酬金。1.1.14“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15“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咨询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等情形。1.2语言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1.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或委托书(如果有);3.专用条件及附录;54.通用条件;5.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或造价咨询服务建议书(如果有)6.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1.4适用法律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条件中约定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规程、定额、技术标准等规范性文件。2.委托人的义务2.1提供资料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按照附录C的约定无偿向咨询人提供与本合同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咨询人提供最新的与本合同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委托人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与完整性负责。2.2提供工作条件委托人应为咨询人完成造价咨询提供必要的条件。2.2.1委托人需要咨询人派驻项目现场咨询人员的,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项目咨询人员有权无偿使用附录D中由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2.2.2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咨询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2.3合理工作时限委托人应当为咨询人完成其咨询工作,设定合理的工作时限。2.4委托人代表委托人应授权一名代表负责本合同的履行。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7日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权限范围书面告知咨询人。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咨询人。2.5答复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由此造成的工作延误和损失由委托人承担。2.6支付委托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咨询人支付酬金。3.咨询人的义务3.1项目咨询团队及人员3.1.1项目咨询团队的主要人员应具有专用条件约定的资格条件,团队人员的数量应符合专用条件的约定。3.1.2项目负责人咨询人应以书面形式授权一名项目负责人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咨询团队工作。采用招标程序签署本合同的,项目负责人应当与投标文件载明的一致。63.1.3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咨询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咨询工作正常进行。咨询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等情形调整项目咨询团队人员。咨询人更换项目负责人时,应提前7日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咨询人更换项目咨询团队其他咨询人员,应提前3日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3.1.4咨询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委托人要求咨询人更换的,咨询人应当更换:(1)存在严重过失行为的;(2)存在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3)涉嫌犯罪的;(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3.2咨询人的工作要求3.2.1咨询人应当按照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等要求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团队人员名单及执业(从业)资格证书、咨询工作大纲等,并按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和工作内容实施咨询业务。3.2.2咨询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按照专用条件约定的份数、组成向委托人提交咨询成果文件。咨询人提供造价咨询服务以及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或行业有关规定、标准、规范的要求。委托人要求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高于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应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具体的质量标准,并相应增加服务酬金。3.2.3咨询人提交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除加盖咨询人单位公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印章外,还必须按要求加盖参加咨询工作人员的执业(从业)资格印章3.2.4咨询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委托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建议或者异议给予书面答复。3.2.5咨询人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3.2.6咨询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合同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不转包承接的造价咨询服务业务。3.3咨询人的工作依据咨询人应在专用条件内与委托人协商明确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咨询服务需要适用的技术标准、规范、定额等工作依据,但不得违反国家及工程所在地的强制性标准、规范。咨询人应自行配备本条所述的技术标准、规范、定额等相关资料。必须由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应在附录C中载明。需要委托人协助才能获得的资料,委托人应予以协助。73.4使用委托人房屋及设备的返还项目咨询人员使用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的,咨询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上述房屋及设备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返还委托人。4.违约责任4.1委托人的违约责任4.1.1委托人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4.1.2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咨询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赔偿金额的确定及支付方法。4.1.3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14天,应按下列方法计算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逾期支付天数(自逾期之日起计算)。双方也可在专用条件中另行约定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及支付方法。4.2咨询人的违约责任4.2.1咨询人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4.2.2因咨询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咨询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赔偿金额的确定及支付方法。5.支付5.1支付货币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和汇率等在专用条件中约定。5.2支付申请咨询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日期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的提交日期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5.3支付酬金支付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5.4有异议部分的支付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咨询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咨询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6.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6.1合同变更6.1.1任何一方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6.1.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咨询人原因导致咨询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工作时间或工作内容应视为附8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由双方根据委托的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1.3合同履行过程中,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非强制性标准、规范、定额等发生变化的,双方协商确定执行依据。由此引起造价咨询的服务范围及内容、服务期限、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确定。6.1.4因工程规模、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的变化等导致咨询人的工作量增减时,服务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2合同解除6.2.1委托人与咨询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6.2.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1)咨询人将本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工作全部或部分转包给他人,委托人可以解除合同:(2)咨询人提供的造价咨询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经委托人催告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委托人可以解除合同;(3)委托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服务酬金,经咨询人催告后,在28天内仍未支付的,咨询人可以解除合同;(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5)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或实际履行已无必要。除上述情形外,双方可以根据委托的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解除合同的其他条件。6.2.3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6.2.4合同解除后,委托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咨询人支付已完成部分的咨询服务酬金。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解除,其损失的分担按照合理分担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件中自行约定。除不可抗力外因非咨询人原因导致的合同解除,其损失由委托人承担。因咨询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合同解除,按照违约责任处理。6.2.5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争议解决方式的条款仍然有效。6.3合同终止除合同解除外,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终止(1)咨询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2)委托人与咨询人结清并支付酬金;(3)咨询人将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交还。7.争议解决7.1协商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7.2调解如果双方不能在14日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7.3仲裁或诉讼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9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其他8.1考察及相关费用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咨询人经委托人同意进行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另行支付。差旅费及相关费用的承担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8.2奖励对于咨询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8.3保密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或专用条件约定的期限内,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人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8.4联络8.4.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示、要求、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8.4.2委托人和咨询人应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电子邮箱。任何一方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或电子邮箱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8.4.3委托人和咨询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往来函件,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认可往来函件的内容。8.5知识产权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给咨询人的图纸、委托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委托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委托人,咨询人可以为实现本合同目的而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咨询人不得为了本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咨询人为履行本合同约定而编制的成果文件,其著作权属于咨询人。委托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咨询人书面同意,委托人不得为了本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双方保证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因咨询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咨询人承担;因委托人提供的基础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委托人承担责任。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双方均有权在履行本合同保密义务并且不损害对方利益的情况下,将履行本合同形成的有关成果文件用于企业宣传、申报奖项以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10第三部分专用条件1.词语定义、语言、解释顺序与适用法律1.2语言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无C1.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按通用条件第1.3条执行1.4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云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云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云南省计委关于继续执行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云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关于征求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暂行办法意见的通知》等相关现行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2.委托人的义务2.1提供资料委托人按照附录C约定无偿向咨询人提供与本合同咨询业务有关资料的时间为:收到委托人通知,咨询人到达项目所在地,委托人需将工程项目造价咨询工作所需的相应纸质资料、电子文件提供给咨询人2.2提供工作条件2.2.1项目咨询人员使用附录D中由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支付使用费的标准为:满足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相应配备人员的正常工作场所2.3合理工作时限委托人有权为咨询人完成其咨询工作设定合理的造价咨询工作时限,咨询人应在委托人设定的工作时限内完成咨询工作并提交合格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若咨询人逾期的,应向委托人承担逾期违约责任。因造价咨询工作与外部协调出现的时限间隔及后延,经委托人及咨询人双方一致确认后,不计入工作时限内。02.4委托人现场代表委托人现场代表为:孟佳杰,其权限范围:2.5项目委托管理单位现场代表现场代表为:李锦,其权限范围:按昆明滇池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西山龙门索道提升改造项目代建单位管理权限告知书及《委托代建管理合同》执行。2.6答复委托人同意在3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不当然视为委托人认可或同意。咨询人擅自采取行动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咨11询人应当赔偿。3.咨询人的义务3.1项目咨询团队及人员3.1.1项目咨询团队的主要人员应具有国家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或持有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团队人员的数量必须满足工程项目造价咨询工作需求。3.1.2项目负责人为:杨宾,项目负责人为履行本合同的权限为:负责组织本项目的工作,对委托人及咨询人组成人员负责,代表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供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协调各方关系。如咨询人安排的项目负责人不履行或怠于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或职责的,委托人有权要求咨询人更换项目负责人,咨询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5天内更换项目负责人,并做好交接工作,不得影响本合同履行。否则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咨询人应当按照本合同实际支付咨询服务费的【1】%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3.1.3咨询人更换项目咨询团队其他咨询人员的约定按通用条件3.1.3执行。3.1.4咨询人更换项目负责人及团队成员时,不得影响建设项目工程进度及本合同造价咨询服务的正常开展,否则给委托人或建设项目施工及进度造成影响或损失的,咨询人应当进行赔偿,累计不超过实施本合同实际咨询酬金总额。3.1.5若未经委托人同意,咨询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应向委托人支付5万元的违约金:擅自更换各专业技术负责人,应按1万元/人/次的标准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委托人损失的,咨询人应当赔偿,累计不超过实施本合同实际咨询酬金总额。3.1.6若经核实,合同中承诺安排人员的资历与实际严重不符,视为咨询人的违约行为,委托人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咨询人应向委托人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委托人损失的,咨询人还应当赔偿,累计不超过实施本合同实际咨询酬金总额。3.1.7委托人要求更换咨询人员的情形还包括:无。3.2咨询人的工作要求3.2.1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供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人员资质及造价咨询服务大纲及有关资料的时间: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交。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供的资料还包括:无。3.2.2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供咨询成果文件的名称、组成、时间、份数及质量标准:具体详见附录B。咨询人应当按照委托人要求的时限、份数、形式、组成向委托人提交咨询成果文件,并确保咨询成果文件符合国家或行业现行有关规定、标准、规范及本合同的要求,且咨询人应当对成果质量或出具的咨询成果文件承担法律责任,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委托人要求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高于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咨询人仍应按照委托人要求的高标准向委托人提交咨询成果文件,相关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款中,委托人不再另行向咨询人支付任何服务酬金或其他费用。123.2.3咨询人提交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除加盖咨询人单位公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印章外,还必须按要求加盖参加咨询工作人员的执业(从业)资格印章,各参与本造价咨询工作执(从)业人员资格印章应与其对应专业相符。3.2.4咨询人应在收到委托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建议或者异议后3日内给予书面答复。3.3咨询人的工作依据经双方协商,本合同约定的造价咨询服务适用的技术标准、规范、定额等工作依据为:按专用条件1.4执行。3.4使用委托人房屋及设备的返还咨询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日内移交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移交的方式为4.违约责任4.1委托人的违约责任4.1.1委托人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委托人不能按时提供现有的技术资料或工作条件或提供技术资料不准确,导致咨询人方无法按期完成并提交咨询成果的,经委托人确认后,咨询人有权按延误的时间予以顺延,除此之外,委托人不承担其他任何形式的违约责任,咨询人也不得向委托人主张支付任何违约金或赔偿金。4.1.2委托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并支付:无。委托人因故要求中途终止合同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咨询人。若因委托人通知不及时导致咨询人已按合同约定时间开展工作,委托人应按咨询人实际完成的工作量支付相应的咨询费。4.2咨询人的违约责任4.2.1咨询人在其责任期内存在过错或重大过失,应当赔偿由此给委托人造成的全部损失。4.2.2咨询人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咨询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或未按约定向委托人提供咨询成果文件的,每逾期一天,应向委托人支付200元/天的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的,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咨询人应当向委托人全额返还所收取的全部服务费,并向委托人支付本合同暂定总价20%的违约金,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咨询人还应当赔偿。委托人未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本合同继续履行(咨询人应继续完成其咨询工作并提供合格的成果文件),咨询人还应按200元/天的标准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直至完成咨询工作或提交合格的成果文件之日止:咨询人未经委托人同意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向委托人支付合同金额10%的违约金,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咨询人应当全额返还所收取的全部服务费。4.2.3咨询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并支付:咨询人除按上款约定支付违约金外,按委托人的实际损失赔偿。咨询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委托人提出的要求,按合13同规定的进度要求完成各项造价咨询服务工作,并对出具的成果资料负责。4.2.4咨询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提供错误或不合格信息而导致委托人损失的,或咨询人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提交咨询成果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咨询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责任。4.2.5咨询人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更换服务人员的,每出现一次向委托人支付【1000】元违约金,出现【3】次以上,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因此产生的损失由咨询人承担。4.2.6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每出现一次,咨询人应向委托人支付当次实际咨询服务费【1】%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委托人损失的,咨询人应继续赔偿。赔偿应以实际损失为准。4.2.7咨询人对委托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的,每出现一次应向委托人支付当次实际咨询服务费【1】%的违约金,因此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咨询人对委托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超过【3】次的,委托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当次实际咨询服务费【3】%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委托人损失的,咨询人应继续赔偿。4.2.8咨询人有其他违约行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在委托人发出要求履行义务通知或整改通知之日后仍未履行或未整改的,自咨询人应履行义务或整改之日起,每逾期一日应当向委托人支付实际咨询酬金总额【0.01】%的违约金,逾期超过【10】日的,委托人有权解除本合同,要求咨询人返还委托人已支付的合同价款并赔偿因此导致的委托人的损失。4.2.9咨询人有下情形之一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咨询人退还委托人已经支付的合同价款,并有权要求咨询人向委托人支付实际咨询酬金总额【0.01】%的违约金,损失金额超过违约金的,委托人有权要求咨询人赔偿超过部分的损失:(1)未经委托人的书面同意,咨询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让给第三方的;(2)咨询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3)其他严重损害委托人权益的行为。4.2.10对咨询人应向委托人支付的违约金、损失赔偿金等费用,委托人可从本项目应向咨询人支付的款项或其他项目委托人的应付款中扣除,不足部分,有权追偿。4.2.11本条所称咨询人应向委托人赔偿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以及委托人为主张债权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执行费、差旅费、律师代理费等,损失无法界定的,按照本合同暂定总金额的【0.01】%计算。5.支付5.1支付货币币种为:人民币,汇率为::无,其他约定::无145.2支付方式委托人可采用电汇、银行转帐及支票等方式支付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酬金;委托人支付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酬金采用电汇及银行转账方式,应汇至本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咨询人帐户。5.3支付酬金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咨询人的正常服务酬金:支付方式:(1)工程预算编制、审核咨询费:咨询人提供经委托人审核认可的预算书或审核意见后20个工作日内,委托人与咨询人就项目咨询费进行结算确认。(2)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审核咨询费:在咨询人提交的过程造价审核成果经委托人认可后20个工作日内,委托人与咨询人就项目咨询费按项目当期实际完成量进行当期咨询费结算确认。咨询人根据《委托书》的要求完成咨询义务并向委托人出具符合本合同约定标准的成果文件,经委托人确认合格后,委托人再根据咨询人的《请款报告》及所附相关资料,经委托人审核通过后,在20个工作日内以银行转账方式对咨询人支付当次任务100%咨询费。逾期支付的,委托人不支付利息也不承担违约责任。每次收款前,咨询人应当向委托人提供等额正式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形式按委托人财务部门要求提供)以及请款报告或付款申请书,否则委托人有权不予支付且不视为违约,也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其他说明:①咨询人每次收款前,应出具符合国家税务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委托人收到发票后才付款。②咨询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日期7日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③支付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④因委托人原因取消后续造价咨询服务任务的,按已完成并提交成果文件的工作量计算支付相应的服务费。5.4有异议部分的支付约定:按通用条件5.4条执行。36.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6.1合同变更6.1.2咨询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支付额外工作报酬、附加工作报酬,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调整中标幅度浮动值,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委托人支付额外费用和新增合同价款。6.1.4因工程规模、服务范围及内容的变化等导致咨询人的工作量增减时,服务酬金的调整方法:以实际完成的工作量进行结算。6.2合同解除6.2.2双方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还包括:无。156.2.4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解除,双方约定损失的分担如下: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解除,损失的分担按照合理分担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自行约定。7.争议解决7.2调解如果双方不能在20日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进行调解。7.3仲裁或诉讼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2)种方式(1)提请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2)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其他8.1考察及相关费用咨询人经委托人同意进行考察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委托人不再另行支付。差旅费及相关费用的支付:无。8.2奖励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无8.3保密咨询人对在本项目开展过程中所获悉、知晓的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经营管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项目信息、股东信息、公司信息、财务信息、人事信息及其他委托人要求保密的信息)等进行保密,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咨询人不得擅自泄露。本协议所称“保密资料”不包括下述资料和信息:1、已经或将公布于众的资料,但不包括委托人和咨询人双方或其代表违反本协议规定未经授权所披露的;2、在任何一方向接受方披露前已为该方通过其他合法途径知悉的资料。3、已经于本协议下的非保密资料提供方订立过有约束力的保密协议,且接受方有理由认为资料披露者未被禁止向接收方提供该资料。双方互为保密资料的提供方和接受方,负有保密义务,承担保密责任。本协议的保密期限,即任何一方对对方保密资料负有保密义务的期限,为双方合同履行期起始之日至保密资料可通过公开渠道获取之日止。双方中任何一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新闻媒体)公开和披露任何保密资料或以其他方式提供及使用保密资料。否则按照本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件4、8项进行处理。8.4联络8.4.1任何一方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示、要求、决定等,均应在3日内送达对16方指定的接收人和送达地点。8.4.2委托人指定的送达接收人:孟佳杰,送达地点:昆明市西山区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电子邮箱:。咨询人指定的送达接收人:刘丹,送达地点:昆明市西山区未名城A6地块紫光公寓3栋5楼,电子邮箱:54169061@qq.com。8.5知识产权委托人提供给咨询人的图纸、委托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委托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委托人咨询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得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委托人同意,咨询人不得为了本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将其提供给任何第三方,否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咨询人应当赔偿。咨询人为履行本合同约定而编制的成果文件,其著作权属于委托人,委托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双方保证在履行本合同期间不侵犯对方或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否则因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对方全部承担。咨询人因编制成果文件侵犯第三人利益,一切责任由咨询人承担,委托人因此承担责任的,有权向咨询人追偿。双方将履行本合同形成的有关成果文件用于企业宣传、申报奖项以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须遵守以下约定:①双方承诺严格履行本合同的保密义务。②双方承诺不损害对方及相互间的利益。9.补充条款(一)咨询人在其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因单方责任而造成的经济损失:(1)合同双方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或未切实履行合同条款,均属违约。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按本合同约定及法律法规规定,由违约方承担,诉讼费、律师代理费、鉴定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差旅费、公告费等均由违约方承担,累计不超过实施本合同实际咨询酬金总额。0(2)由于咨询人原因未按照委托人要求的时限内完成工作,咨询人按200元/日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如果由于咨询人原因逾期30日仍未完成委托业务,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且咨询人需承担由于业务延期造成的一切相关经济损失,。(3)咨询人出现任何损害委托人利益的情况,委托人有权终止合同并收取不低于合同总价60%的违约金,并保留法律诉讼的权利,咨询人应承担由此对委托人造成的损失,累计不超过实施本合同实际咨询酬金总额。(4)咨询人如未遵守保密义务,向第三方泄露与本委托业务有关信息,委托人有权终止本合同,如造价咨询费用未付时,委托人无需支付:如已支付,咨询人应在委托人终止合17同后3日内退还已付款,并且咨询人还须赔偿因此给委托人带来的损失。(5)咨询人承诺具备完成该项目咨询服务的法定资质条件。咨询人保证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工作内容均由咨询人公司具备从业资格证书的员工完成,不得非法全部或部分转包或分包。如咨询人擅自对外转、分包合同项下部分或全部工作的,应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为本合同实际咨询酬金总额,且委托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咨询人应当向委托人全额返还所收取的全部款项,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咨询人应当赔偿。(6)如果咨询人在委托人组织的考核中连续两次考核为不合格,则咨询人应支付合同总价30%的违约金且违约金不得低于10万元,委托人并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7)如咨询人擅自终止合同的,咨询人应返还委托人已付款,并支付违约金10万元,以及承担给委托人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8)咨询人的造价咨询成果出现质量较差、偏差较大情况(成果偏差在±3%-±5%之间)或不能按委托人的要求进行造价咨询工作,委托人将按合同应收的咨询费扣除5%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委托人损失的,咨询人应当赔偿。若咨询人的造价咨询成果出现重大偏差情况(成果偏差大于±5%),委托人将按合同应付的咨询费扣除10%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委托人损失的,咨询人还应赔偿;若咨询人拒绝委托人安排的造价咨询工作,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同时咨询人应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10万元,且咨询人应当对审核结果承担法律责任。(9)咨询人应承担的违约金,委托人确定后将在最近一次付款中扣除。(10)咨询人不得以项目内容变更等其他原因拒绝履行招标工程量清单(或模拟清单)、工程量清单计价文件(或模拟清单计价文件)编制工作,若不履行视为违约,且应当赔偿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二)由于咨询人的原因(不可预见的因素除外)使委托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并承担违约责任以及由此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因此增加的相关费用由咨询人自行承担。(三)咨询人应依法做好造价咨询工作期间的安全保障及造价咨询活动的保密工作,咨询人在履行合同期间内以及合同履行结束后均不得泄露与本合同约定业务活动有关的全部资料,如因咨询人未尽到安全保障责任及招投标活动的保密义务而导致的合同责任,由咨询人承担全部责任。且咨询人应当赔偿由此给委托人或者任何第三方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委托人因此承担责任的,可向咨询人追偿。(四)咨询人因工作需要,对委托人所提交的资料应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或另为它用,如发生遗失,请及时以委托人联系,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咨询人应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并应赔偿给委托人造成的全部损失。(五)根据委托人业务工作的需要,委托人工作涉及咨询人咨询服务内容的,委托人发书面通知或函件给咨询人,要求咨询人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交相交资料或做出回复的,咨询人18一经确认,不得随意更改时间。(六)委托人有权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聘请第三方或自行对咨询人的造价咨询工作进行复审,咨询人对复审工作应全面配合。如经复审发现咨询人工作结果存在误差的,咨询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七)咨询人因严重失职或故意出具含有虚假、高估冒算、带有偏见、误导性的成果报告,造成委托人经济损失的,咨询人无权要求委托人向其支付咨询费且应当全额退还委托人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同时咨询人还应向委托人支付10万元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咨询人应当赔偿;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咨询人应承担并赔偿委托人由此产生的损失。(八)如在本项业务过程中,咨询人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业的单方宴请、娱乐活动或索贿受贿,一经发现,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咨询人的相关责任。(九)在造价咨询过程中,每项咨询工作都要形成书面资料,反映出具体的工作内容、工作过程、计算过程、结论形成的依据。咨询人应按委托人要求编制成果报告。(十)咨询人应按单项工程将咨询工作档案汇总、排序、编号、装订,合同结束后移交委托人。(十一)咨询人应按照委托人要求提供项目电子版文档(包括软件计价及算量文件)及咨询成果文件的电子文档。(十二)咨询人在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咨询质量及咨询水平等达不到委托人要求,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咨询人有违反合同约定,且拒不整改的,委托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咨询人应承担并赔偿委托人由此产生的损失,累计不超过实施本合同实际咨询酬金总额。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情况:出现本条第(二)、第(七)及本协议约定其它义务的。(十三)咨询人在服务过程中的作业、交通、设备使用、现场服务人员安全责任由咨询人自行承担。因咨询人及其工作人员的原因导致委托人、项目代建管理单位、咨询人或者任何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咨询人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委托人因此承担责任的,可向咨询人追偿。8(十四)若发生工期延误的情况,只要施工仍然继续,咨询人应继续在现场服务,直到工程完成。延误90天内委托人无需给予咨询人任何补偿及支付任何额外费用,90天以外工期延误所造成的咨询人增加服务费用,委托人与咨询人协商确定。(十五)未经委托人批准,咨询人缺席与工程造价咨询有关的工作会议等合同约定的服务,委托人有权对之进行处罚,每出现一次上述违约行为,将处2000元/次的违约金,该违约金从应支付的合同款中扣除,累计不超过实施本合同实际咨询酬金总额。(十六)咨询人在履行合同期间,不得有虚报、瞒报等欺诈行为,委托人一旦发现咨询人有上述行为的,一经查实,委托人除向咨询人索赔一切直接损失或间接损失以外,还将追19究其法律责任,同时咨询人还应向委托人支付实际咨询服务费总额20%的违约金。(十七)咨询人应服从委托人在合同内的工作安排,若因咨询人不服从委托人安排,委托人有权安排其他造价咨询服务单位办理,发生的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并从本合同的咨询费中扣减,累计不超过实施本合同实际咨询酬金总额,并保留解除合同的权利。(十八)咨询人保证将妥善保管与该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方面的各类资料,保证造价咨询资料的完整及时归档。(十九)委托人会根据本项目实际工作量的情况而进行造价咨询服务单位的增补,具体增减额度由双方另行协商确认。(二十)1.招标工程量清单(或模拟清单)、工程量清单计价文件(或模拟清单计价文件)咨询人需请昆明市建设工程造价协会专家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2.咨询人需将招标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计价文件在昆明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http://www.kmcost.com)上完成备案,备案时须使用委托人专用账户进行备案。20附录A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酬金一览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基本费用备注服务范围工作内容收费基数收费标准(比例)酬金数额(单位:元)工程量清单编制口审核调整经委托人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1.56%164587.64暂估最高投标限价编制口审核调整1.10%116055.39暂估投标报价分析口编制口审核口调整清标报告口编制口审核口调整其他:资金使用计划口编制口审核口调整最终审定的结算金额4.90‰516974.01暂估工程计量与工程款审核口编制审核调整合同价款调整口编制口审核调整工程变更、索赔、签证口审核工程实施阶段口编制口审核调整造价控制其他:竣工结算口编制审核调整委托审核的造价金额基本费包含在施工阶段造价控制中不单列竣工决算口编制口审核口调整配合完成竣工决算不单列其他:工程造价鉴定口编制口审核口调整以实际发生为准计算注:1.附录A中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未涉及的可在“其他”项中列明。2.实行全过程造价咨询的工程,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按上表,酬金及计取方式为。21附录B咨询人提交成果文件一览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服务阶段成果文件名称成果文件组成提交时间份数质量标准按照委托人要求发承包阶段实施阶段按照委托人要求竣工阶段按照委托人要求其他服务按照委托人要求注:咨询人所提供成果文件的名称、组成、提交时间、份数、质量标准须符合委托人要求。22附录C采购人提供资料一览表名称份数提供时间备注根据实际情况提供23附件:拟派驻本项目管理人员一览表姓名性别年龄技术执业从事专拟任职务备注职称资格业年限男正高级工程师一级注册造价师(土木建筑专业/交通运输专业/水利工程)30项目负责人杨宾53杨慧敏女45高级工程师一级注册造价师(土木建筑专业)27技术负责人刘丹女42高级工程师一级注册造价师(土木建筑专业)19土建负责人王锡娥女40高级工程师一级注册造价师(安装工程专业)16安装负责人李青涛女45高级工程师一级注册造价师(土木建筑专业)15土建组员刘雪艳女35高级工程师一级注册造价师(土木建筑专业)13土建组员秦凤女37高级工程师一级注册造价师(土木建筑专业)14土建组员海坤男38工程师一级注册造价师(土木建筑专业)7土建组员郑韵女35高级工程师一级注册造价师(土木建筑专业)9土建组员陆惠英女52高级工程师二级注册造价师(土木建筑专业)16土建组员高级工程师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习有艳女5227土建组员罗春女50高级工程师一级注册造价师(安装工程专业/交通运输专业)17安装组员24孔必玲女38工程师一级注册造价师(安装工程专业)7安装组员吕华吉女42工程师二级注册造价师(安装工程专业)14安装组员李凡女29助理工程师二级注册造价师(安装工程专业)7安装组员25第四部分廉政合同委托人(甲方):昆明市西山区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项目委托代建单位(全称):昆明市西山区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咨询人(乙方):昆明松岛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根据国家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在工程建设中深入开展反对腐败和反对不正当竞争的通知》精神,坚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规。确定工程甲、乙双方秉公行事,自愿签订建设工程廉政合同。一、甲方不得接受乙方请吃、请玩;不得接受乙方赠送的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信用卡及其他支付凭证;不得接受乙方任何好处费及工程回扣;不得向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支付的费用,不参加乙方举行的任何庆典活动。二、甲方人员向乙方索贿,乙方应予拒绝和检举,经乙方检举,被纪检监察、检察机关查实的,依法或按有关规定处理。三、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邀请甲方吃、玩或向甲方赠送礼品、礼金、各种有价证券、信用卡及其他支付凭证。如有违反,对乙方处以合同总价3%以下的罚款四、乙方在工程项目建设中贿赂甲方人员,被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甲方有权中止项目施工合同,由此使甲方所造成的损失以及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五、甲乙双方人员赠送、贿赂、接受或索要钱物,如果一方发生,另一方当事人应立即报告本单位领导和纪检监察机关或向检察机关举报。对不主动报告情况的有关人员,一经查出,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六、甲乙双方领导干部或法人代表要严格履行《工程廉政合同》,如有违反,对主要领导或法人代表要依法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七、此《工程廉政合同》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同时签订,一式陆份,委托人、项目委托管理单位、咨询人各两份。八、此合同自各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26以下无正文甲方(盖章)乙方(盖章)甲方法人代表乙方法人代表:建单位(盖章)项目委托代建单位法人代表:签订日期:2025年5月30日27昆明滇池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西山龙门索道提升改造项目代建单位管理权限告知书致:昆明松岛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根据《昆明滇池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西山龙门索道提升改造项目委托代建管理协议》(合同编号:xfz2025052-zt008)及《昆明滇池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西山龙门索道提升改造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昆明市西山区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建单位”)作为本项目的委托代建管理方,依法行使项目业主昆明市西山区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包人”)授予的管理权限。为确保项目顺利实施,现将代建单位对咨询人的管理权限明确如下:一、授权依据代建协议:依据《委托代建管理协议》第二条(代建范围与职责)第七条(承诺条款)及专用合同条款等约定,代建单位全权代表发包人履行项目管理职责。二、代建单位管理权限1.设计管理对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审查权,要求设计单位按国家规范及发包人要求优化设计。对设计变更的审批权,有权审核认可II类设计变更,经发包人参与的监理例会研究,代建单位审核同意后将有关材料报发包人备案;III类设计变更,代建单位有权对其进行现场确认并马上组织施工,实施后应将有关材料报发包人备案。2.施工管理1监督施工进度计划的执行,审核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方案并报发包人审批,要求承包人按合同工期完成节点目标。对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质量控制、环境保护的检查权,责令整改安全隐患及质量缺陷。对农民工工资支付、实名制管理的监督权,要求承包人开设工资专户并定期提交支付凭证。3.采购与分包管理审核承包人采购的索道设备、材料技术参数及供应商资质,确保符合国家客运索道安全规范(GB/T12352-2018)。监督分包单位的选择及合同签订,禁止违法分包或转包,要求承包人对分包工程承担连带责任。4.资金与支付管理审核工程进度款及相关服务费申请,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交拨款建议,监督资金专款专用。对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的扣留与退还提出意见,确保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5.验收与移交管理组织中间验收、阶段验收及竣工验收,协调第三方检测机构及政府部门完成验收程序。监督承包人提交完整竣工资料(含竣工图、操作手册等),并协助发包人完成资产移交。6.违约责任处置对造价咨询人违约行为(如工期延误、质量事故、安全事故等)提出违约金扣减建议,并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对严重违约情形(如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未履行保修义务),代建单位有权建议发包人解除合同。7.未尽事宜详见《昆明滇池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西山龙门索道提升2改造项目委托代建管理协议》。三、咨询人义务1.接受代建单位的管理与监督。2.未尽事宜按《昆明滇池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西山龙门索道提升改造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C本告知书自签发之日起生效,作为《昆明滇池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西山龙门索道提升改造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的附件文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盖章):昆明市西山区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面738(代建单位(盖章):昆明市西山区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2025年5月30日31整部图电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昆明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