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智能大喇叭建设技术测试验收采购合同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广播电视局2025)



2024年自治区农村智能大喇叭建设技术测试验收项目(二次)合同公告

一、合同编号:11NMB0R0428420251401 

二、合同名称:2024年自治区农村智能大喇叭建设技术测试验收项目(二次)合同  
三、项目编号:XSJ20250423-1 
四、项目名称:2024年自治区农村智能大喇叭建设技术测试验收项目(二次)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广播电视局 
   地      址: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591号
   联系方式:0991-7100890 
   供应商(乙方):********广播电视规划院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2号 
   联系方式:18600175831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2024年自治区农村智能大喇叭建设技术测试验收项目(二次)    数量:1.00     单价(元):2248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服务范围:2024年自治区农村智能大喇叭建设技术测试验收项目(二次)范围内所有工作内容,关于采购范围的详细说明见磋商文件第四章“服务标准和要求”。服务要求:按采购人及磋商文件要求。服务时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启动服务,并于28个日历日前完成全部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按采购人及磋商文件要求。  

    2.合同金额(元):224800.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5年05月26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5年06月09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信息:

2024年自治区农村中大喇叭建设技术测试验收项目技术服务合同.pdf

合同登记编号:GDHT2025-20技术服务合同系统名称:2024年自治区农村智能大喇叭建设技术测试验收项目(二次)委托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广播电视局(甲方)受托人:********广播电视规划院(乙方)签订地点:乌鲁木齐市2025年5月26日签订日期:1填写说明一、“合同登记编号”由技术合同登记处填写。二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技术培训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对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特定项目的技术指导和专业训练所订立的合同。技术中介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知识、技术、经验和信息为另一方与第三方订立技术合同进行联系介绍、组织工业化开发并对履行合同提供服务所订立的合同。三计划内项目应填写国务院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市(县)级计划不属于上述计划的项目此栏划()表示。四、服务内容、方式和要求属技术服务,此条款填写特定技术问题的难度和范围,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及效益情况,具体的做法、手段、程序以及交付成果的形式属技术培训,此条款填写培训内容和要求,以及培训计划、进度。属技术中介,此条款填写中介内容和要求。五、工作条件和作事项包括甲方为乙方提供的资料、文件及其它条件,双方协作的具体事项。六、本合同书中,凡是当事人约定认为无需填写的条款,在该条款填写的空白处划()表示。2委托方(甲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广播电视局(以下简称甲方)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5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50000MB1579683U项目联系人:尚文武联系方式:0991-7100890受托方(乙方):********广播电视规划院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2号南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00000400012553X项目联系人:马小朴联系方式:18600175831乙方于2025年5月7日参加了由新疆新世纪招标有限公司组织的“2024年自治区农村智能大喇叭建设技术测试验收项目(二次)”政府采购活动,经评审确定成为成交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政府采购法》及招标文件要求和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签订本合同。一、服务内容、形式和要求※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测试技术服务的内容如下:1.技术服务的目标:根据甲方要求,为2024年自治区农村智能大喇叭建设项目提供技术测试验收,出具检测验收报告。2.技术服务的内容:2.1对2024年自治区农村智能大喇叭建设项目新建的II型智能大喇叭终端1180套进行测试。此次智能大喇叭建设智能终端共覆盖新疆的11个县,依据《2024年自治区农村智能大喇叭建设智能终端购置项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编号:XSJ20240830-1)》和各中标3单位的投标文件相关内容,对每个县(市)抽测的智能大喇叭终端设备数量不少于6套(不同乡镇),并提供测试报告。测试内容包括如下:(1)资源状态获取及显示:支持获取大喇叭终端回传的状态,并在系统中进行查看、展示;(2)播发传输:支持农村智能大喇叭平台对终端进行播发(单点播发及分区域播发)、停播等;(3)终端升级:支持通过农村智能大喇叭平台对终端进行升级;(4)适配行业标准:支持通过行业标准编码格式调频适配器对终端进行调频播发、停播等:此时通过自治区现有编码格式不能对终端进行调频播发、停播等;(5)县级平台播发:支持县级应急广播平台通过4G和调频方式对终端进行播发(单点播发及分区域播发)、停播等;根据检测报告,指导自治区智能大喇叭承建单位完成整改。2.2乙方组建不少于10人的项目团队,根据项目内容和要求,对项目整体实施方案进行规划。项目负责人宫良牵头,落实本次测试目标、测试内容、终端技术特性;由杨家胜负责测试工具及相关配套辅助材料的准备,其余团队成员见下表:年龄序号团队岗位姓名身份证号码(岁)职称项目负责人宫良******************44正高级工程师2专职测试人员杨家胜******************45正高级工程师3专职测试人员高力******************38高级工程师4专职测试人员李雷雷******************45正高级工程师5专职测试人员孙黎丽******************41正高级工程师6专职测试人员吴钟乐******************39高级工程师7专职测试人员冯晴******************29工程师8专职测试人员薛静宜******************29助理工程师9专职测试人员马小扑******************39高级工程师10专职测试人员赵虎******************38高级工程师序号团队岗位姓名身份证号码年龄(岁)职称候选测试人员崔岩******************45正高级工程师2候选测试人员刘长占******************57正高级工程师3候选测试人员董升来******************44工程师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按照合同总价50%给予甲方赔偿。项目技术组可根据项目工作需要同时派出不少于3个组(按每5组3人)进行方案制定、现场测试、数据分析和报告编写工作,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指派专人向采购方提供技术支持及咨询服务。最后根据测试结果出具书面检测报告。2.3在项目整体实施结束后,乙方成立项目售后服务组,就本项目所涉及的内容继续向甲方提供技术咨询服务。由项目售后组指派专人每天24小时直接对本项目提供售后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同时建立技术服务快速响应机制,确保项目后续工作的服务质量。3技术服务的方式:现场测试验收,并出具书面检测验收报告。4.乙方应按下列要求完成技术服务工作:4.1技术服务地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4.2技术测试服务期限:合同签订后的28日内乙方完成本合同全部服务内容并提交正式报告。5.技术测试验收服务进度:乙方在双方商定的日期开展相关测试;测试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测试数据整理,并撰写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应于合同签订后28日内提交甲方验收。6.技术测试验收服务质量要求:数据真实、准确。二、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为保证乙方有效进行技术测试工作,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下列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1.需提供技术资料:自治区农村智能大喇叭建设项目技术测试验收项目的相关文件。2.需提供工作条件:安排专业技术人员配合被测系统进行现场测试。3甲方提供上述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的时间及方式:甲方依据双方商定的日期完成工作条件准备,并通知乙方。64.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有技术服务时间、进度、服务内容等变更情形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提出变更合同权利与义务的请求,另一方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双方就变更或补充条款形成书面确认。三、履行期限、地点本合同自合同签订后28日内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履行。四、验收标准和方式1.乙方完成测试技术服务工作的形式:出具检测报告。2.技术服务工作成果的验收标准2.1编制的测试方案科学、可行,提供的检测报告客观、准确,对于检测范围内的检测项目,乙方应满足国家规范对检测工作的要求,乙方人员应不受甲方的干预,按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进行检测,保证检测结果真实、客观、准确、完整。l2.2技术服务内容完整齐全。2.3技术服务进程符合双方约定,对于超出检测范围、检测项目的内容,甲乙双方应另行商讨,必要时签订补充协议。3.技术测试验收服务工作成果的验收方法:乙方向甲方提交被测系统的检测报告。甲方如对检测报告内容有异议,应在收到检测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乙方应在收到异议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修正报告,甲方应在收到修正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最终验收意见。若乙方首次提交的检测报告存在基础性错误(包括但不限于检测方法错误、数据造假等重大缺陷),甲方有权直接判定验收不合格。4.测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技术成果(包括但不限于检测方法、数据分析模型、技术改进方案等)及其知识产权(含著作权、专利权、技术秘密等)均归甲方所有。乙方应协助甲方办理相关权利登7记手续,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将前述成果用于其他项目或向第三方披露。乙方保留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使用自有知识产权的权利,但该等权利不得妨碍甲方对合同成果的完整使用权。五、报酬及其支付方式1.本项目技术服务报酬为贰拾贰万肆仟捌佰元整(¥224800元),本合同约定价格为含税价,不论实际各项费用有无发生,亦不论各项费用有无涨落,均不再调整。以上费用已包含为完成所有要求而可能产生的不可预见的费用,甲方无需另行支付其他费用。2.支付方式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乙方需提供合同总金额70%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甲方收到后10个工作日内在新疆乌鲁木齐市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乙方支付70%的合同总金额;待乙方提供所有技术服务的正式成果资料文件5份且甲方无异议后,乙方需提供合同总金额30%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甲方收到后10个工作日内在新疆乌鲁木齐市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乙方支付30%的合同总金额。2.1乙方指定收款账号:户名:********广播电视规划院账号:11001020500059080037开户行:建行北京月坛支行上述信息如有变更,乙方应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前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通知应加盖乙方公章并由负责人签名。因乙方未及时将账户信息变更事宜通知甲方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2.2本合同中约定的价款或交易金额为含税金额,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正规足额增值税普通发票:8发票信息如下: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广播电视局纳税人识别号:11650000MB1579683U地址、电话: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南路591号开户行及账号:交通银行乌鲁木齐北京路支行6516510260188000151642.3甲方支付的所有款项资金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因各种原因均可能导致财政资金被国家收回从而产生后期关于本项目付款不能的风险。乙方应保证在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完毕相应的合同义务,从而确保甲方能够及时、准确拨付相应款项资金。乙方明确上述款项性质的特殊性并愿意承担相应风险。若因乙方未能按时履约导致甲方付款延误,财政资金被财政收回从而产生的付款不能的风险,乙方自行承担相应损失。但由于政府财政资金拨付不到位而导致资金支付延后的甲方不承担逾期付款利息,不承担违约金。2.4甲方有权从对乙方的应付款中,对乙方依约应当支付的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进行追扣。六、检测报告1.检测报告提交要求:一式伍份(如甲方需要增加报告份数的,乙方应无条件免费提供),提交的检测报告应包含电子版。2.乙方提交的检测报告不能满足国家和地方现行的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及本合同需要的,乙方应自负费用继续完善,直到满足甲方需要时为止,并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七、双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应遵守的保密义务如下:甲方: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在本合同项目执行过程中知悉的乙方的技术秘密。2.涉密人员范围:甲方参与本合同项目的所有人员93.保密期限:本合同有效期及保密期内4.泄密责任:承担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乙方: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签订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乙方及其工作人员知悉的涉及系统内容、技术资料文件以及技术信息等甲方及其人员的各项信息。2.涉密人员范围:乙方及乙方参与该服务项目的所有人员3.保密期限:本合同有效期及合同履行完毕后5年内4.泄密责任:承担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八、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违反本合同约定,违约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条款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1.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一条约定,应当每延迟1天支付合同总额1‰的违约金,但总额不超过本合同标的金额。2.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里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约定,应当每延迟1天支付合同总额1‰的违约金,但总额不超过本合同标的金额。3.双方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指定尚文武为甲方项目联系人,乙方指定马小朴为乙方项目联系人。项目联系人承担以下责任:3.1保证本合同的顺利执行。3.2合同变更事项的沟通和协调。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九、不可抗力1.本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指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在签订本合同时不可预见的、遭受影响的一方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并对本合同的履行产生影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事件:a)战争、敌对10行动(不论是否宣战)、入侵、外敌行动;b)恐怖主义;c)乙方雇员以外的人员的骚动、喧闹、混乱、罢工或停工;d)战争军火、爆炸物资、电离辐射或放射污染,但可能因乙方使用此类军火、辐射或放射引起的除外;e)自然灾害,如地震、飓风或火山活动等;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报、传真或电传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15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3.如果一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任何一方不应对另一方因该等无法或延迟履行而招致的任何损失、增加的成本或损失承担责任,并且该无法或迟延履行并不得被视为对本合同的违反。本合同项下的所有其他义务以及履行时间应当不受影响;4.声称遭受不可抗力而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应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或排除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影响,并在尽可能的最短时间内,尽力恢复履行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合同义务;5.任何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迟延超过持续3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或者任何一方可以以通知的方式送达另一方终止本合同。十一、送达条款1.双方确认以下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为双方履行合同、解决合同争议时接收其他方商业文件信函或司法机关(法院、仲裁机构)诉讼、仲裁文书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甲方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为:新疆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591号0991-7100890乙方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为: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2号186001758312.双方均承诺:上述确认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真实有效,如11有错误,由此而引起的相关法律后果自行承担,任何一方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需要变更的,应提前三个工作日书面告知合同相对方。3.双方均明知:因各自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不准确、或者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告知对方或者发生拒绝签收等情形,导致相关通知或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以下视为送达: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十二、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可由双方协商和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按以下第2种方式处理:1.提交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十三、其它1.本合同一式柒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注:本合同书标有※号的条款按填写说明填写12委托人~甲方名称(或姓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广播电视局技术合同专用章或单位公章年月日法定代表人(签章)住所(通讯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南路591号邮政编码830011电话0991-7100890传真0991-7100555开户银行交通银行乌鲁木齐北京路支行账号651651026018800015164税号11650000MB1579683U受托人乙方名称(或姓名)********广播电视规划院技术合同专用章或单位公章2055年5月26日法定代表人(签章)委托代理人马小朴联系(经办人)马小朴住所(通讯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2号邮政编码100866电话010-86093383传真86093332开户银行建行北京月坛支行账号1100102050005908003713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农村智能大喇叭建设技术测试验收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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